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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刑法怎麼取消

發布時間: 2022-05-27 22:42:11

❶ 行賄罪的相關法律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7次會議、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2年12月26日
法釋〔2012〕2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7次會議、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7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行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第六條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第七條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九條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條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
(四)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一條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
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被追訴前」,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 法國刑法典對行賄罪和受賄罪規定的刑罰就完全相同;義大利刑法規定:對受賄者的刑法,同時也適用於向公務員或受委託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給予或者許諾給予錢款或其他利益的人。
《西班牙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以贈品、禮品、承諾或者應答等方式腐化或者試圖腐化當局或者公務員者,除不給予停職處分外,與受賄公務員者的處罰相同。」
義大利對於賄賂罪的解釋和處罰在刑法中作了一些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第317條:索賄罪,國家行政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濫用自己的職權為自己或者第三者索取金錢或其他利益,將被判處4至10年徒刑。
第319條:受賄罪,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違反職責規定或失職瀆職,為自己或第三者收受不應該的金錢或其他利益,或已經接受許諾,將被判處2至5年徒刑,情節嚴重的,還可處以更長的刑期。
第321條:行賄罪,符合第319條規定的情形,向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和受委託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的任何行賄者,也將處以刑罰。
第322條:教唆行賄罪,符合第319條規定的情形,如果行賄者的賄賂未被接受,行賄者也將被處以刑罰。
第322條再補充條款:第317至322條有關規定也適用駐義大利或在義大利工作的國際組織、歐盟機構及成員國和其他國家人員。

❷ 在西班牙非法侵佔他人房產的事件為何如此嚴重

生活在西班牙,你一定聽說過“Okupas”,這個詞在西班牙語里的意思就是“強占房屋”。它源自西語單詞“Ocupar”,有“侵佔、佔領”的意思。強占房屋的人多數是無業遊民。他們看到空閑的房屋,就撬開門鎖,鳩占鵲巢。 犯罪成本太低,這就造成了強占房屋的情況不斷出現。除此以外,還有法院曾對強占房屋的人判決,如果只是短期強占房屋,連輕微犯罪也構不成。

這就使得許多強占房屋的案子,最後會無罪結案。既然刑事訴訟無法進行,就需要走民事訴訟。可是民事訴訟,雙方沒有合同,連被告的名字也寫不完整,法院不會接受這個訴訟。

這就是為什麼強占房屋很煩人,走法律程序會被拖很久,還會存在不結案的情況。

❸ 國外有那些國家廢除了死刑

目前 對所有罪行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和地區有86個:安道爾, 安哥拉, 亞美尼亞, 澳洲, 奧地利, 亞塞拜然, 比利時, 不丹, 波黑, 保加利亞, 柬埔寨, 加拿大, 維德角, 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哥特底瓦, 克羅埃西亞, 塞普勒斯, 捷克, 丹麥, 吉布地, 多明尼加, 東帝汶, 厄瓜多, 愛沙尼亞, 芬蘭, 法國, 喬治亞, 德國, 希臘, 幾內亞比索, 海地, 宏都拉斯, 匈牙利, 冰島, 愛爾蘭, 義大利,吉里巴斯, 賴比瑞亞, 列支敦斯登, 立陶宛, 盧森堡,馬其頓, 馬爾他, 馬紹爾群島, 模里西斯, 墨西哥, 密克羅西亞島 (聯盟的狀態 ), 摩爾多瓦, 摩納哥, 莫三比克, 納米比亞, 尼泊爾, 荷蘭, 紐西蘭, 尼加拉瓜,紐埃, 挪威,帛琉, 巴拿馬, 巴拉圭, 波蘭, 葡萄牙, 羅馬尼亞, 薩摩亞, 聖馬利諾, 聖多美島和普林西比島, 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和黑山共和國, 塞席爾群島, 斯洛伐克語共和國, 斯洛維尼亞, 索羅門群島, 南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土庫曼, 吐瓦魯, 烏克蘭, 英國, 烏拉圭, 萬那杜, 梵地岡, 委內瑞拉

2、 對普通罪行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和地區有11個: 阿爾巴尼亞, 阿根廷, 玻利維亞, 巴西, 智利, 庫克群島, 薩爾瓦多, 斐濟,以色列, 拉脫維亞, 秘魯。

3、 在實踐中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和地區有24個:阿爾及利亞, 比寧, 汶萊,伯金那法索, 中非共和國, 剛果(共和國), 甘比亞, 格林那達, 肯亞, 馬達加斯加, 馬爾地夫, 馬里, 茅利塔尼亞, 摩洛哥, 緬甸, 諾魯, 尼日, 巴布亞紐幾內亞, 俄聯盟, 斯里蘭卡, 蘇利南, 多哥, 湯加, 突尼西亞.

❹ 西班牙的商標是怎樣規定的

在西班牙,商標是能夠將一個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另一個人的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記。西班牙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權授予最先申請人,具有西班牙國籍的自然人和西班牙的法人都有權申請商標注冊。此外,在西班牙領土上有固定住所或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機構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或者是以及任何巴黎公約成員國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公民,均有權申請商標注冊。

❺ 世界上哪個國家有望最先取消刑法

烏托邦

❻ 各個國家對盜竊罪的法律

你好,國外立法的相關規定
大陸法系若干國家的刑法對於同時具備兩種以上嚴重情節的量刑標准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彼此卻並不相同。具體則言,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法國方式。法國刑法第311—4條第2款規定:「犯盜竊罪,有本條所指兩種情形的,所處刑罰加重至7年監禁並科70萬法郎罰金;有本條所指三種情形的,所處刑罰加重至10年監禁並科100萬法郎罰金。」換言之,法國刑法認為,犯罪人所具有的嚴重情節越多,應當相應地判處更重的刑罰,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2)西班牙方式。西班牙刑法第516條規定:「在所有案件中,即使犯罪者同時符合各其他嚴重情況,法官得根據各有關規定判處適當等級之刑。」
對於西班牙刑法的規定加以分析可以發現,該國刑法認為,犯罪人具備兩種以上嚴重情節的,應當由法官酌情加重處罰。 2.比較研究與借鑒意義
我國關於盜竊罪的司法解釋雖然較為詳細地規定了盜竊罪的各種加重處罰情節,但是卻未對犯罪人同時具備兩種以上嚴重情節的盜竊罪作出量刑的指導性規定,因而導致出現此種情況時的司法困惑:是在同一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還是在下一量刑幅度內處罰?筆者認為,相對而言,法國刑法和西班牙刑法的規定都是較為可取的,將來我國立法機關在修改刑法時,或者在修改相應司法解釋時,應當明確指出具備多重嚴重情節時的量刑標准與量刑指導原則。具體而言有二種方式可以借鑒:其一,在修改立法時明確規定,如果行為具備兩種以上的加重情形,則「可以」在下一量刑幅度內處罰,或者「應當」在本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其二,明確規定如果犯罪人具備多種加重處罰情節的,則可以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加重處罰。
對此應當指出的是,我國刑法中的諸多罪名均存在相同情況,即對於犯罪行為設置相對較多的加重處罰情節,例如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即達到八種之多,而對於行為人同時具備兩種以上加重情節的司法適用,卻沒有適當的指導原則。此種將不利於對犯罪的懲治,導致犯罪人在具備一種情節後即可肆無忌憚地再實施其他更為嚴重的行為,因為具備一種加重情節與具備多種情節的司法實際效果是一樣的。

❼ 為什麼西班牙的法律在包庇小偷竊賊

懲罰小偷(比如判刑坐牢)會提高財政投入,而小偷的涉案金額往往不大,不構成犯罪。而小偷的自主偷竊行為可以減少政府的社會福利財政投入。這樣政府又省錢又輕松。
而且西班牙的多民族沖突問題也極大的限制了西班牙的社會保障類細小法規的制定與實踐。其實政府也很無奈。

❽ 外國最殘忍的刑法

1.商鞅------------------------改法為律

2.夏刑-----------------------「禹刑」,啟 制定。5刑3000條,墨、劓、刖、宮、大辟。

3.夏「昏、墨、賊、殺」------------ 昏,墨,賊是罪名,殺是刑名。主要針對貴族。

4.夏監獄------------------- 「圜土」, 另有「 鈞台」「夏台」。

5.商------------------------- 「湯刑」,商朝刑法的總稱。

6.商罪名---------------------「舍棄穡事」, 「不吉不迪」----。

7.商繼承製度----------------1。 兄終第及---氏族

2. 父死子繼----家族

3. 嫡長繼承----維護血統正統性

8.商監獄--------------------「圜土」,「牖里」,「囹圄」領域。

9.夏商立法思想-------------主要體現 神權思想、天命、天罰思想。

10.周立發思想--------------「-明德慎罰」---- 相對神權法思想,以德配天(神權+宗法思想)。

11.周「九刑」 --------------1。「刑書九篇」。

2. 5刑+流、贖、鞭、撲。

12.周定罪量刑原則---------強調德、道德教化,及主觀動機。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80,90歲以上,7歲以下。

2.區分眚、非眚,非終、惟終,---- 過失,故意,偶犯,慣犯。----。

13.周罪名---------------------寇攘與殺越人於貨罪----「強盜罪」。

14.西周刑名----------------- 1。「徒刑」 ----- 規定了期限,有期徒刑的開端。

2.「拘役」----- 近似拘留。----。

15.西周契約------ -----------1。買賣契約----「質劑」。

2.債務契約----「傅別」。

16.西周婚姻制度------------1。原則--- 「附遠」、「厚別」。

2.程序---「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買賣婚姻源於此。

3.解除---「七出」、「三不去」。

17.西周繼承製度---------- 「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18.西周司法機關----------1。「大司寇」---- 全國最高司法機關。

2.「小司寇」---中央直轄地區的司法機關。

19.西周訴訟-------------------1。訟--- 民事訴訟。

2.獄----刑事訴訟。

3.「劑」---- 刑事案件的書狀。

4.「傅別」--- 民事案件的書狀。

20.西周審理-------------------「以五聲聽獄訟」-----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21.鄭國兩次制定法律--------------1。子產----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受叔向的反對。

2.鄧析---私造「竹刑」。

22.晉國四次制定法律--------------1。晉文公時期「作被廬之法」。

2.「鑄刑鼎」,晉國開始正式公布成文法。--受孔子的反對。

23.楚國兩次制定法律--------------1。「仆區之法」。

2.「茆門之法」。

24.簡答題:公布成文法的意義?

(1)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

(2)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

(3)其鋒芒仍然是指向勞動人民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加強了對勞動人民的統治。

25.各諸侯國的變法---------------
(1)楚國的吳起。

(2)秦國的商鞅兩次變法,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

A.第一次變法的重點是打擊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勢力。

B.第二次變法的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

26.西周立法思想?

27.漢朝立法思想?

28.秦朝立法思想?

(1)法令由一統。

(2)事皆決於法。

(3)以刑殺為威。

29.戰國初李悝制定--------------《法經》---
(1)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法典。

(2)共有《盜》、《賊》、《網》、《捕》、《雜律》、《具律》六篇。

30.《法經》的階級本質-----------1。它的鋒芒主要是指向農民和其它勞動人民的。

2.維護君主專制制度。

3.維護封建等級制。

31.「雲夢秦簡」-----------1975/12在湖北城關發掘記載秦法律令的竹簡。1155枚。

32.《廷行事》 --------------秦司法機關的判例。

33.秦刑名5種---------------------一。死刑

(1)具五刑。----是秦朝的刑名,一種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並用的刑罰。

(2)定殺。

二.作刑(徒刑)

(1)城旦(男)、 ---(女)。

(2)鬼薪(男)、白粲(女)。

(3)司寇(男)、作如司寇 (女)。

(4)罰作(男)、復作(女)。

34.秦罪名11種--------------------1。盜徒封罪。

2.以古非今罪。

3.不得兼方罪。

35.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則————1.以身高來確認責任年齡

2.區分故意與過失(1)故意為「端」,(2)過失稱為「不端」

3.共犯加重,--所謂共犯是5人以上。

4.誣告反坐

36.秦朝的經濟立法————1是自然資源方面

2.農業生產管理方面

3.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

4.市場貿易管理方面--制訂了第一個貨幣立法,《金布律》

37.秦在戰國時設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廷尉」

38.秦朝的勘驗筆錄叫————「爰書」

39.秦朝的查封叫————「封守」

40.秦朝把審訊的效果分為————「上」「下」「敗」三類

41.秦朝的宣讀判決書叫————「讀鞠」

42.漢朝蕭何作---「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礎上加了《戶律》《興律》《廄律》

43.漢朝的法律形式————1.律

2.令(詔,詔令)

3.科--是由秦的「課」發展而來的,而且數量也很多

4.比(決事比)--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

5.春秋經義--漢武帝時董仲舒根據《春秋》經義所創

6.法律解釋

44.漢朝的立法思想————1.約法省禁--是早期立法思想

2.德刑並用--德主刑輔

3.順天行刑

45.漢朝的量刑之一————「親親得相首匿」

46.漢朝的刑名————1為死刑--唯漢朝有「殊死」這一刑名

2.肉刑--漢初援用秦或前代的肉刑制度墨、劓、刖、宮、笞

3.徒刑--援用秦,但漢有「顧山」

47.漢文帝的刑法改革————廢除肉刑--1。表明我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文明階段的轉折點。

2.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過渡奠定了基礎。

48.漢朝的罪名————1.阿黨與附益罪

2.非正罪

3.不敬與大不敬罪--「十惡」之罪的源頭

49.漢代的買賣契約————券書

50.漢代的訴訟制度————1.告劾--指起訴

2.執行--除謀反逆「決不待時」者外,須在秋天霜降之後冬至之前執行。

51.魏————改具律為刑名,冠於律首。

52.晉律比魏律又有重大的發展————1.嚴格區別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2.分刑名為刑名、法例兩篇

3.張斐、杜預兩大律學家為晉律作注

53.北齊————1.確立了「重罪十條」--隋唐至明清法典為「十惡」。

2.確立了「五刑」——死、流、徒、鞭、杖

54.《北齊律》————是一部上承漢魏律之精神,下開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55.魏明帝制定魏律————規定了「八議」制度,此後並迄於清代。「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56.北魏和南陳的法律————創立了「官當」制度--即允許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相當於晉律的雜抵罪

57.晉朝的征稅————兩種:「契稅」和「散估」。

58.三國兩晉南北朝的中央審判機關——「廷尉」或稱「大理」,只有北周稱為「秋官大司寇」

59.隋唐法律制度————中國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

60.隋文帝時期制定的《開皇律》————1.更定刑名為笞、杖、徒、流、死五刑。

2.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改為「十惡」大罪。

61.隋朝建國初發布均田令————1.「露田」(口分田)和「桑田」(永業田)之分

62.唐太宗————修定《武德律》à唐高宗制訂《永徽律》

63.唐玄宗開元時期制定《唐六典》————中國封建時代最早的一部綜合性行政法典,是封建法制趨於完備的標志之一。

64.唐朝的刑事立法成就————《唐律疏議》——封建製法典的代表。

65.唐朝刑事的適用原則————1.劃分公罪、私罪,私罪處刑重於公罪。

2.同居相隱——源於漢律「親親得相首匿」

3.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

4.同罪異罰的原則——官僚、貧民、賤民三個等級

66.唐朝對盜罪分為————竊盜、強盜、監守盜三種。

67.唐朝的土地分為————官田和私田兩種。

68.唐朝的財政立法————1.「租庸調法」和「兩稅法」。

69.唐律的主要特點————1.統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動中堅持以禮為綱的指導思想;

2.從唐律的條文看,皆「一準乎禮」

70.唐律的歷史地位————1.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備的封建法典;

2.在漫長的封建發展的歷史上處於承先啟後的重要歷史地位;

3.唐律為以後的封建王朝立法提供了樣本;

4.唐律對亞洲許多國家法律制度的發展有重要的示範作用,在世界發展史上也佔有重要地位。

71.唐朝最高審判機關————「大理寺」

72.唐朝的「三司推事」————在唐朝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會同刑部的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

73.唐朝的大理寺有自己的監獄————稱為「大理獄」

74.唐朝的監察機關————是「御史台」——主要對象是整頓「吏治」。

75.宋朝的《宋刑統》————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76.宋朝最經常的立法活動————叫「編敕」

77.宋朝的法律形式————指揮、申明、看祥、敕、令、格、式、斷例。

78宋朝宋仁宗嘉佑中期————開始實行「重法地」法——針對盜賊。

79.宋太祖為減輕刑法而定————「折杖法」和「刺配之法」——到宋朝後期恢復了五代出現的「凌遲」等酷刑。

80.元朝的法律————1.是將歷代皇帝的敕令(「條格」)加以匯編

2.重視判例,在案例前加「諸」字皆成獨立條文。

81.元朝的手工業者————叫「工奴」即「匠戶」。

82.元朝的婚姻制度————許可良、賤之間依其自願而互相通婚。

83.元初中央審判機關叫————「宗正府」。

84.元朝司法審判權————掌握在由蒙古人擔任的「達魯花赤」手中。

85.元朝的監察機關————中央為「御史台」,地方設「行御史台」——元朝對監察機關的重視超過歷代

86.明代朱元璋洪武六年制定《大明律》————隋唐以來沿襲以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已變。

87.朱元璋模仿周公《尚書.大誥》編制————《大誥》

88.明代制有《充軍條例》————充軍à除死刑外最重的刑法。

89.明代仿製《唐六典》————《大明會典》à行政法典

90.明朝不實行「均田制」————因而從法律上廢除了「占田過限」的規定。

91.明朝實行了專賣制度————制訂了「鈔法」、「錢法」、「鹽法」、「茶法」.

92.朱元璋制定法律的指導思想————「重典治亂國」。

93.清朝————專制中央集權制發展的最高峰。

94.清朝順治3年製成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95.乾隆五年完成《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

96.清朝康熙依照《明會典》制定《康熙會典》————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而且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匯。

97.清朝推行文化專制政策————以「文字獄」形式處罰異端思想。

98.清朝「禁榷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某些重要的商品實行專管的制度,始於西漢。

99.明朝的司法機關————中央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100.清朝的中央司法機關————與明朝基本相同,惟機構有所擴大。

101.清朝遇到重大案件由「九卿會省」————是中央的最高審級。

102.清代的審判制度有————「秋審」、「朝審」和「熱審」。

103.明朝洪武十五年改監察機關「御史台」為————「都察院」。

104.清朝的監察制度一個重要發展————在都察院內增設了「六科給事中」。

105.1908年清政府頒發了《欽定憲法大綱》————內容包括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大部分。

106.清朝制憲還有———《諮議局章程》、《資政院院章》、《內閣官制》、《十九信條》。

107.清朝光緒年立法指導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108.清朝統治者修訂法律時仍然維護————三綱五常。

109.光緒三十三年制定《大清新刑律》————1.第一部打破諸法合一的法典;

2.刑名分主刑、從刑兩種;

3.採用資產階級「罪刑法定」等原則;

110.宣統三年制定《大清明律草案》———舊中國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

111.光緒三十二年《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舊中國起草的第一部獨立的訴訟法典。

112.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化的重要標志「領事裁判權」————是指外國在中國的僑民成

為民、刑訴訟的被告時如其本國與中國訂有不平等條約,則中

國法庭無權裁判,只能由其本國領事按其本國的法律裁判。

113.太平天國制定《天朝田畝制度》————規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體現了「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處處平均、人人飽暖」的原則。

114.太平天國重要刑事立法————《太平刑律》。

115.洪仁王干制定《資政新篇》————是依照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的一部法律。要求發展近代經濟的主張具有進步意義。

116.太平天國實行嚴刑峻法————如點天燈、五馬分屍、樁沙、剝皮等。

117.太平天國制定的男女平等的婚姻法————1.頒布結婚證書叫「合輝」或「龍鳳合輝」;

2.實行一夫一妻制。

118.1911年武昌起義後南京臨時政府公布臨時憲法————《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119.1912年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20.《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1.根據孫中山民權主義學說,規定中華民國為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

2.為了防止帝國主義的侵略,規定了中華民國領土的范圍;

3.根據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原則,規定中華民國的政治制度;

4.依據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規定了人民的權利義務。

5.規定保護私有財產,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原則。

12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1.限制袁世凱的權力,規定實現內閣制;

2.為了加強對袁世凱的監督,進一步擴大參議院的權力;

3.為了防止袁世凱破壞臨時約法,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人民」一章。

12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意義————臨時約法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是資產階

級憲法性質的文獻,它宣告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誕生。從此,使民主共和的觀念深入人心,臨時約法不僅具有反對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意義,而且也寓意含有反對帝國主義侵略反對民族分裂的作用。臨時約法主要缺點是沒有規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綱領,沒有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因此它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

123.1913年中華民國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名「天壇憲草」

124.1912年袁世凱復辟帝制————制定了《中華帝國憲法草案》

125.《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法制史上有名的「賄選憲法」(「曹錕憲法」)。

126.國民黨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製成法《六法全書》。

127.《中華民國憲法》內容————1.標「民主共和國」之名,實蔣介石獨裁之實;

2.打著「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幌子,保護四大家族官僚壟斷集團和地方階級的利益;

3.抄襲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原則,標榜虛偽的民主自由權利。

其憲法的實質,「人民無權,獨夫集權」。

128.1927年國民黨政府設立「特種刑事法庭」————為了屠殺共產黨員及愛國民主人士,

判決不得上訴或者是抗告,是典型的法西斯的審判方式。

129.一九三一年工農民主政權制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我國歷史上以確保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為目的的第一部憲法性文獻。

130.《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的歷史意義和主要特點————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的文獻。它首先以憲法的形式確認了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權利,揭開了我國憲法史的新篇章;它將已經取得的革命成果,用立法形式確認下來,同時指出了今後的奮斗目標和各項施政方針。所有這些對促進全國革命運動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131.土地革命前期的土地法《井崗山土地法》————1.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的土地;

2.土地所有權屬於政府,農民只有使用權;

3.禁止土地買賣。

132.1931年中華工農兵蘇維埃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土地革命後期影響最大、實施區域最廣、適用時間最長土地法。主要內容有:1.徹底廢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2.明確規定了對於沒收土地財產的分配方法;3.關於土地所有權問題它規定了「土地與水利的國有」

133.抗日民主政權的施政綱領————是在中國共產黨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理論和抗日民主統一戰線方針的指導下制定的,是人民民主政權比較成熟的憲法性的文獻。有以下特點:

1.在政治上,實行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原則;

2.在經濟上,實行了調解各階級之間利益、協調各種經濟成份發展的原則;

3.在民主與法制建設方面,作出了更系統更成熟的規定。

134.馬錫五的審判方式————邊區革命司法制度的縮影。

135.新民主主義土地法————五四指示

136.1947年,通過中國土地法大綱,主要內容————1.規定徹底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

2.規定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3.規定保護民主工商業的發展;

4.規定設立人民法庭。
參考資料:http://www.exam8.com/zige/sifa/fu/200510/20777.html中國法制史資料整理筆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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