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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大領主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4-25 20:11:42

A. 國王>親王>大公>公爵

國王>親王>大公=公爵

一、歐洲封爵

爵位是歐洲封建君主國內分封貴族的等級制度。它最早出現於中世紀,在近代的一些國家中仍然繼續沿用。一般以佔有土地的多少來確定分封爵銜之高低,主要可分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這五等。

二、是國王或皇帝說了算的。

三、親王第一種意思是指皇帝或國王的直系家族成員,在英國,女王的丈夫稱為親王,如菲利普親王。

親王另一種意思是擁有領地的君主。在法國及其附近地區,親王通常是爵位較低,但擁有一小片實質領土的統治者,例如摩納哥公國的君主為摩納哥親王。

四、封邑並非人人有份,有的公爵及侯爵是封爵原因是立大功或任職高級將領,不存在封邑,一般而言伯爵以上爵位有可能封邑。

五、列支敦斯登是大公國,所以首領稱「大公」或「公爵」,受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六世冊封。

六、不稱王是因為在獨立前實力不夠,獨立後成為君主立憲制國家,沒辦法稱王,且列支敦斯登本來就為公國,非王族最高爵位即為公爵。

拓展資料:

公國(chy),是指王國下面的封建制自治國家。公國的元首被稱作大公(ArchDuke),這樣的自治國稱為公國。

如果王國下面的自治國家有多個等級,例如中國周代諸侯國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則公國是最高的諸侯國,例如魯國是公國,君主爵位是魯公(早期幾個都稱周公),楚國早期是子國,君主爵位稱楚子;

如果王國下面的自治國沒有分級別,如歐洲現象,也稱之為公國,例如西班牙歷史上阿拉貢王國一度只有一個下級國即加泰羅尼亞公國,莫斯科公國是蒙古金帳汗國下面的自治國。

目前共分為中國古代公國、歐洲公國、摩納哥公國、安道爾公國、列支敦斯登公國、盧森堡大公國、薩摩亞獨立國、西蘭公國等。

B. 世襲爵位需要什麼等級 難道只有公爵才可以

中國的,西方的?

如果是西方的,爵位根據不同的國家,繼承權也是不同的。
爵位在西方大致可以分為「公侯伯子男」。

公爵是最高爵位,可以世襲。這個爵位國王親自封爵,通常情況下是王室成員,或者與王室有姻親關系的強大領主。因為這個爵位在王位繼承人序列中佔有一席之地。

侯爵是二等爵位,可以世襲。這個爵位通常都是地方領主,根據所在國家不同領地稱為「郡,省,區」等的大領主。過去在戰爭時有貢獻軍隊的義務。

伯爵也是可以世襲的,他的職能通常是協助國王料理國事,也可以擁有領地,但是地位遠不如侯爵。

子爵在西歐,部分南歐,北歐的瑞典和挪威,英國,都是可以世襲的,芬蘭在子爵的繼承上有法律條件,西班牙在取消子爵上世襲上的法律條件比較苛刻。在東歐很多國家這個爵位是最低的(沒有男爵),其世襲在很長一段時間是不穩定的。

男爵最早不是爵位,而是對於強大的地主的一種稱呼,不世襲。後來這種從國王那裡得到土地和權力的人增多後,在英國最早被合法化。私掠船的出現也加速了這一進程。但是男爵步世襲。

男爵之下有騎士,這也是一個爵位,但是不世襲。蒙哥馬利在二戰後期受封為騎士,戰後又受封為子爵。以將近80歲的高齡在面見女王時高舉封劍,可惜儀式要求舉劍半個小時,元帥年邁沒能完成。

所有的世襲爵位均又長子繼承,少有的情況是不同國家可能會有法律干涉(又是英國)。
大多數國家,西歐,英國,南歐大部分,北歐一些,東歐少許,都允許女性繼承。其名稱根據不同國家加有陰性詞。

C. 阿爾巴女公爵的個人頭銜

女公爵:
第十八世阿爾巴女公爵,西班牙大領主
第十七世錫嘉女公爵,西班牙大領主
第十五世阿里亞加女公爵,西班牙大領主(已傳位至其子Don Alfonso Martínez)
第十一世蒙托羅女公爵,西班牙大領主(已傳位至其女Doña Eugenia)
第十一世貝里克女公爵,(詹姆士黨貴族)
第十一世利里亞與謝德伊卡女公爵,西班牙大領主
第三世阿拉宏納女公爵,西班牙大領主
親王銜
第十二世奧利瓦雷斯女親王 西班牙大領主
侯爵
第十六世卡皮奧女侯爵,西班牙大領主
第十世聖維森特德巴女侯爵,西班牙大領主 (已傳位至其子 Don Fernando)
第十六世拉阿卡巴女侯爵
第十二世阿爾梅納拉女侯爵
第十八世巴拉共德奧塔女侯爵
第十世卡斯塔涅達女侯爵
第二十三世科里亞女侯爵
第十四世埃利切女侯爵
第十六世米拉羅女侯爵
第二十世莫塔女侯爵
第二十世莫亞女侯爵
第十七世奧拉尼女侯爵
第十二世奧瑟拉女侯爵
第十四世聖萊昂納多女侯爵
第十九世薩里亞女侯爵
第十二世塔拉皂納女侯爵
第十五世巴都圭魯女侯爵
第十八世比拉紐瓦德弗雷斯諾女侯爵
第十七世維拉紐瓦得利奧女侯爵
伯爵
27th Countess of Aranda, Grandee of Spain 22nd Countess of Lemos, Grandee of Spain 20th Countess of Lerín, Grandee of Spain, Constabless of Navarre 20th Countess of Miranda del Castañar, Grandee of Spain 16th Countess of Monterrey, Grandee of Spain 20th Countess of Osorno, Grandee of Spain 18th Countess of Palma del Río, Grandee of Spain 12th Countess of Salvatierra, Grandee of Spain -Ceded to her son Don Cayetano 22nd Countess of Siruela, Grandee of Spain -Ceded to her son Don Jacobo 19th Countess of Andrade 14th Countess of Ayala 16th Countess of Casarrubios del Monte 16th Countess of Fuentes de Valdepero 11th Countess of Fuentieña 17th Countess of Galve 18th Countess of Gelves 16th Countess of Guimerá 21st Countess of Modica (Kingdom of Sicily) 24th Countess of Ribadeo 25th Countess of San Esteban de Gormaz 12th Countess of Santa Cruz de la Sierra 11th Countess of Tinmouth (Jacobite Peerage) 20th Countess of Villalba 子爵12th Viscountess of la Calzada 男爵 11th Baroness of Bosworth (Jacobite Peerage)Manorials 29th Lady of Moguer

D. 中世紀歐洲的封建領主

國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歐封建主義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論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原有的軍事組織。其中,法蘭克人的扈從制度(或稱親兵制度)對封建主義形成的影響尤為巨大。一個領域內的統治者為確保其政權的穩固,往往「通過依靠他的可以信賴的軍人組成的扈從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為統治客體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橋梁」,為此他「從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區中賜給他們土地作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時常把他們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塊授予他們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乃是蠻族統治者試圖把個人關系的框架納入正在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作為個人聯盟的國家 封建社會最初是一種「軍事性的社會」。[5](p.249)而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人統治的擴展,這種政治運作機制也逐漸擴及了整個西歐。

但在公元9世紀中葉以前,西歐所存在的還只能算作是一種「准封建」(quasi-feudalism)狀態,只有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6](p.353)所謂「准封建」狀態與成熟的封建主義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中,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該封臣個人對其效忠的一種報酬,封臣對領地的擁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終身,當封臣去世後其領地將由統治者收回。[7](p.160)通過這種方式,法蘭克國王們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興盛時期,商務貿易和貨幣仍然通行,統治者還能用貨幣來酬常其臣屬,[8](p.82)故封地並非是獲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實上,查理曼很注意國家權威的完整性,他對分封領地非常謹慎,除了恰巧駐在邊境上或蠻族所居地區的伯爵以外,查理曼「從不授給任何伯爵一個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憑那份進款或那份地產……我就可以使某個臣屬效忠,而他也會像隨便哪個主教或伯爵一樣好,或者還要好些。」[9](p.50)這種政策的實際效果是使貴族的領地保持在較小的規模並與基督教會的教區體系犬牙交錯,從而排除了貴族領地獨行其是的危險性。

然而,查理曼死後,卡洛林帝國便陷於內戰不已,並遭受來自馬扎爾人、維金人和阿拉伯人外來入侵的混亂局面,查理大帝約束大貴族割據傾向的努力付諸東流了。查理曼子孫之間的骨肉相殘致使帝國權威急劇衰落。查理曼的幾個孫子為擊敗競爭對手,爭相拉攏一些有權有勢的大貴族,而在戰亂頻繁、貿易中斷的情形下,貨幣失去了它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臣屬的主要手段。於是,他們拋棄查理曼那套限制貴族領地規模的策略,開始允許同一個人擁有不止一個郡的領地。當一些貴族因領地膨脹而實力大增時,國王們自然而然地又向他們作新的讓步,給予他們對其領地的世襲權利。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此風氣之先,877年他頒布詔令,承認由兒子繼承父親領地的做法。在北義大利,由於查理曼長孫羅退爾的軟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當奧托一世及其後人征服該地時,羅退爾被迫承認北義大利諸侯世襲制的既成事實。在東法蘭克王國境內,領地世襲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時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蘭敕令》為標志,神聖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世襲化了。《米蘭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主教、修道院院長、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領主)都不得被剝奪其領地,除非是按我們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級領主集體裁決他犯了罪;附庸在認為受領主或同級領主不公正對待而可能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庭上訴;領主的領地應由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嗣則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10](pp.383-384)

領地世襲化的意義是領主把所屬領地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連帶地產—起分散給了權貴,再無王權能予回收。大世襲領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可以獨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類事務,排斥王權對領地內部事務的干預。他們可以進一步分封聽命於己的附庸,並設置法庭來解決附庸之間的糾紛。[11](pp.45-50)亨利·哈蘭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蘭西的封建主擁有的特權:(1)鑄造貨幣;(2)發動私人戰爭;(3)除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稅;(4)擺脫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領地內行使司法權威。「這些特權是如此地廣泛,與一切主權原則如此地相對,會令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把法蘭西看作是一個諸多國家的聯合體。」[7](p.205)

這種中央政府權威被排擠出地方政治領域的事態,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聯系在一起。與9-11世紀西歐普遍的領地世襲化進程同時進行的一個事態是,伴隨著內戰和私戰的綿延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他們被迫依附於當地的強大領主以求在混亂時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領主的方式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再在封建條件下取回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臣屬,從而承認從來就不存在的所謂地產的「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獲得了領主的庇護,但同時必須向領主履行提供勞役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淪為了農奴。這個進程在遭維金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地區發展最早,逐漸也擴散到義大利和德意志。由於有了大批農奴的依附,封建領主就掌握了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性機制擴展為組織經濟生產的紐帶。[12](p.38)由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一種封閉型的自然經濟,西歐各地普遍修築起來的城堡(註:城堡的興起在西法蘭克地區發生較早,在德意志則較晚,大約到11世紀後期才出現,見J.W.湯普遜:《封建時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頁。)則是這種經濟形態的象徵。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步改進,在西法蘭克地區,10世紀時的木結構堡壘建築讓位於11世紀以後的石塊建築。城堡強調了這樣的事態,「即領主的權威是基於擁有土地基礎上的地方性現實」;它是力量的象徵,雖然有時是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當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附庸、僕役和農民在城堡內高大的廳堂中一同按序進餐,這反映出這些人組成了一個由雙向性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之內的社團
城堡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基層核心,但在最高王權與最底層的農奴之間,不止是有一層領主,而是有好幾個層次,每個領主都可將自己的領地劃成數塊封給自己的屬下,從而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形的階梯網路。一個大領主相對於國王或皇帝來說是附庸(vassal),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lord),但相對於這個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來說他就是領主,由他分封的人則是他的附庸;依次類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與附庸相互按契約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通常情況下附庸只對他的直接領主負責,形成了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則。但英格蘭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體大小封建主宣誓盡忠王室,各級領主便與英王發生了直接的主臣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事實上,歐洲各地區領主與附庸間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及運作方式各有所差,並無統一的規則;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格蘭的封建制度大相徑庭,法國與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遠,德意志與義大利的做法也不盡然。這正是西歐封建主義之「非系統性」的一個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爾斯強調的那樣:「處在其鼎盛時期的封建主義什麼都是,就是沒有系統性。它是粗略組織起來的混亂狀態。」[15](p.638)

不過西歐的封建制度畢竟還有一些普遍性的規范。總的來說,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他們必須相互承擔一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資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於領主並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隨領主征戰、協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務、遇領主有特殊事情(如領主被俘需贖金贖身、領主之兒女婚嫁等)時捐獻款項等。[10](pp.367-368)附庸必須遵守封建契約中規定的各種應盡義務,否則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義務,其采邑即可父子相傳,領主不得無故籍沒。同樣,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附庸的責任,或對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對領主效忠的誓言。12世紀後期開始有一些法學家闡述封建主從關系,這些受羅馬法影響的采邑法法學家們非常注重「領主對領地的權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權利」(dominium utile)之間的區別,[2](p.220)他們對兩者的權利給予了同等的重視,認為「封建依附關系是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而不只是約束附庸的契約」。[16](pp.98-99)阿拉貢王國貴族向國王效忠的傳統誓言是最好的佐證:「與您一樣優秀的我們,向並不比我們更優秀的您起誓,承認您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領主,只要您遵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無效。」[17](p.54)

世襲化的封建領主們珍視他們的權利,堅持這些權利對他們來說就是一項維護榮譽的神聖事業;與這項事業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次上即是對王權(也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只能處於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盧瓦公爵厄德致其領主法國國王羅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態。布盧瓦公爵在得知國王將通過一次法庭審判來剝奪他的采邑時,拒絕出席受審而代以致信國王以示抗議。他在信中稱:「……任何人都會認為我配得上繼承〔財產〕。至於我從你那裡領得的采邑,很明顯它不是你以國王身份而擁有的,而是我感謝你的恩寵通過從我的祖先那裡繼承而得到的……真的,我為什麼不能去捍衛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可死得光榮而不願生活沒有自尊。」[4](pp.36-37)

基於這種信念,中世紀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發生爭執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一些爭執能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上級領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決,但還有一些爭執靠裁決無法解決,便只能訴諸武力,由此引發的貴族之間的私戰十分普遍。13世紀中葉法國國王再三頒布禁止王室直屬領地內附庸間相互私鬥的詔令可證明這類私鬥的普遍性。另一個證明貴族私戰普遍性的佐證是基督教會約束私戰的努力:9世紀末法蘭西地區幾次宗教會議(989、990、994年)規定了一種稱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慣例,號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劫掠教會財產和老弱病殘人等。此慣例在11世紀中葉時在歐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廣,名目變成了「上帝的休戰(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會,每周從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間停止一切爭戰。[10](pp.412-417)但從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話,「上帝的休戰」意味著封建武士還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來解決相互間的爭端。

封建主們與國王及皇帝之間的爭執,也應包括在私鬥范疇內,因為在封建主們看來,君主並非最高權力擁有者,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維護者、《保衛權利反對暴君》一書的作者宣稱:「上帝授予國王到其王國,與附庸被其領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幾乎完全相同。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他們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剝奪他們從領主那裡得到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著最高領主的位置而國王是附庸,誰敢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這個領主而非身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麼由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自然是那些自認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們往往以上帝之名義集體反抗君主。如在13世紀初反抗國王約翰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便自稱是「上帝和神聖教會之軍的統帥」,[18](p.67)這場爭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也保護了自己的許多權利。

在德意志地區,封建諸侯對抗其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意向更加堅決。德意志的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制,查理曼曾對古老的諸日耳曼公爵權勢進行大力抑制,但始終未能將其徹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後,東法蘭克王國境內諸侯割據局面逐漸又恢復起來。從奧托一世起,神聖羅馬帝國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內部,他們始終只能是幾個大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相繼在薩克森家族(919-1024)、法蘭克尼亞家族(1024-1125)、薩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間輪換傳遞。日耳曼人幾大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職位,也時時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們決不願承認他們從國王處獲得他們的公國,或者說從國王處得到他們的領地,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地是「太陽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陽的領地,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時機來臨,德意志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權威,堅持自己獨立的權利。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便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很不穩固的行為規范基礎之上。這套規范,本質上是屬於私法范疇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那種公共法律混為一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學者稱「在封建國家裡,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對此威爾斯作了這樣的補充:「更確切地說是公法淪喪並消失了,而私法則來填補了這個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下的義務。」[15](p.640)

由於領主—附庸間階梯型網路的破毀,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雜亂無章,一個君主所統治的東西,不是對某個確定的地域的統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利」之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聯姻所致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乃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體系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自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聯姻可以導致國家像財產一樣合並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們將大量的時間花在嫁妝事宜上,嫁妝事宜乃是有關遺產繼承或潛在遺產繼承的一種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形,在法國加佩王朝(987-1328)時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與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繼承人愛麗娜結婚,有望使普圖瓦(Poitou)、桑頓日(Saintonge)和蓋亞那(Guienne)等大片領地並入王室直屬領,使法國王室領的規模擴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愛麗娜與路易七世的離婚卻一下子使這個成果消失殆盡,而隨後愛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這個附庸的領地擴大到可怕的規模。[22](p.107)

基於時時變化的聯姻繼承體系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如果姑且把這些君主的領地稱作「國家」的話)的疆域顯得極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治著英格蘭,同時又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許可權「從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脈」,英格蘭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為諾曼底等領地的領主,又應是法國國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見法王以示忠誠。[23](pp.184,187)而此時的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對亨利二世的英格蘭王國並無統治權,就連對諾曼底等地,他實際上也無法行使有效管轄。法國國王腓力普二世在決意控制諾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領主身份剝奪英王約翰在法國的采邑,隨後再派兵攻佔諾曼底公國。[24](p.7)而當1213年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並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國國王時,法國國王甚至可能把英格蘭歸入他的個人統治。[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治區域是一件為難之事,雖然法蘭西王國理應含括大致相當於原西法蘭克王國的疆域,但當時人卻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一小塊王室直屬領地視為法國。遲至13世紀末,當法國國王的權力已大大擴展之時,法國南部一些地方如土倫等地的官員還習慣於說「派信使到法蘭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意志、北義大利眾多諸侯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的統治卻極為軟弱。可他作為西西里國王,卻能在這個基督教國度的外圍地區行使著極其嚴酷的統治,剝奪了貴族、教士和城市的諸多權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使自己的權力伸展到地中海東岸地區。[27](p.466)

這些缺乏穩定疆域范圍的西歐封建國家的君主不僅對內無法實行統一的管理,對外也不能以主權者的身份進行平等的交往。一個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國國王愛德華三世訪問法國,在亞眠受到法國國王腓力普五世的熱情接待,但愛德華三世對是否應向法國國王表示臣服(按慣例是採用交握雙手置於領主兩手之間的儀式)遲疑不決,他的謀士建議他等回英國查閱有關古代契約後再決定對待法國國王的禮儀。在查閱了舊有契約後,愛德華三世致書腓力普五世稱:「吾等已查悉〔英王對待法王的〕禮儀若何,故謹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亞眠尊奉法國國王之禮儀應是臣屬朝見領主之禮。[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兩國的關系主要取決於兩國君主的祖先之間訂立的契約規范,而不是由國家間的平等法規來決定。九年之後,愛德華三世為對抗腓力普五世,積極地追求同神聖羅馬帝國結盟,他與德意志皇帝結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亞的路易斯效忠,自願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則封愛德華三世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隨後愛德華便召集西德意志諸侯,要求他們出兵為他進攻法國國王。[28](p.22)可見,中世紀西歐國家之間的聯盟也是建立在個人契約的基礎上的,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性質完全等同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只不過在層次上有所差別而已。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卡爾頓·海斯聲稱在中世紀歐洲沒有「國際關系」

E. 伯爵、子爵、公爵分別是什麼意思

男爵:

盎格魯一撒克遜時代已有男爵一詞(Baron),但無男爵爵位,而且詞義不夠確定。似有「自由者」或「國王的臣僕」之意,但無尊貴的含義。英國男爵出現於11世紀。到12世紀初國王大部分高級世俗貴族都被封為男爵。其中少數與王室關系密切、封地較多者又被稱做「大男爵」,其地位在伯爵和男爵之間。很快,大男爵發生分化,顯赫者升為伯爵,其餘與普通男爵不分伯仲。正因當時男爵在世俗貴族中佔了很高比例,以至於「男爵」一詞長期作為貴族的集合名詞使用。11-14世紀,男爵的封號和封地可通過血緣和婚姻關系傳遞,但不得隨意出售和轉讓,歷代國王也不隨意增加或褫奪貴族封號。1387年,理查德二世首次增補男爵爵位,比奧查姆波·德·豪爾特被封為基德敏斯特男爵。以後數百年至今,居於5級貴族之末的男爵始終人數最多。

在正式場合,男爵穿著與伯爵同樣的外套,帽子上鑲有兩條貂皮,冠冕上有一淺色銀圈,飾有6個銀球。

公爵:

依次出現的是公爵(Duke)。早在羅馬帝國時期,歐洲大陸的公爵稱號通常授予守疆拓土、軍功卓著的高級指揮官,以後因重大政治變化而中斷。幾百年後,公爵爵位又見於德國。大約在公元970年,德國皇帝奧托一世初設公爵爵位。不久法國和歐洲大陸其他地區也建立了公國(chy;大公國,Archchy)。在英國,公爵是僅次於國王或親王的最高級貴族,與作為一國之主的歐洲大陸的「大公爵」(即大公,Archke)有所不同。英國公爵爵位出現很晚。1337年,愛德華三世把康沃爾郡升為公國,將公爵爵號授予年方7歲的「黑太子」愛德華。該王儲16歲參加百年戰爭,鋒芒顯露;1355年前往法國指揮作戰,軍功卓著。父王對他賞賜有加,使太子身兼多種稱號,如 1343年封為威爾士親王,1362年加封為阿基坦公爵。為突出公爵特殊地位,以後多年裡除女王配偶和王子外,其他王親均不許稱王,最高可獲公爵爵位。隨後,愛德華三世及其繼承人又先後建立了蘭開斯特公國(1351年)、克拉倫斯公國(1362年)、約克公國和格洛斯特公國(1385)、赫里福德公國(1397)、貝特福德公國(1413)和薩默塞特公國(1443)等。這些公國的領有人都是王室宗親,他們得到高級爵位後,在貴族中鶴立雞群,威勢不凡,為以後爭奪王權、擾亂朝綱、製造戰亂埋下了隱患。自從1483年建立諾福克公國以後,公爵爵位開始授予王親以外者,但很少建立公國。而且能獲此最高爵位者多是軍功顯赫的統帥。行政界政務家即使任職多年,政績昭著,也難獲此殊榮。

在正規場合公爵也穿深紅色的絲絨外套,帽子上鑲四條貂皮。其冠冕上有一個金環,上飾8枚紅色金葉片。國王則稱公爵為「我們真正可信和最為敬愛的夥伴。」

侯爵:

再看侯爵(Marquess,也做Marquis)。就詞源而言,它是由德文Markgraf[堡侯;邊疆殖民地總督;伯爵]演變而來。侯爵原意與「方伯」詞義相近,系指統轄一處的封疆大吏。在英格蘭,拉丁語「侯爵」一詞最初指威爾士邊疆的領主。那時只說明他們領地的位置靠近邊界,並不說明其地位高於伯爵。1385年涵義變化,第9代牛津伯爵羅伯特·德·維爾被封為都柏林侯爵。1397年,薩默塞特伯爵約翰被封為多西特侯爵和薩默塞特侯爵。侯爵的地位和尊榮程度不甚明確,大約在公爵和伯爵之間,一段時期內不被看重。亨利六世在位期間,約翰·德·比奧福特被國王免去侯爵爵位,下院為此向國王請願��蠡指幢勸賂L氐木粑弧5��救巳捶炊雲蚯蠊�醯�⑺擔骸昂罹裟聳且桓魴碌娜儆�坪牛�耆�晃�熱慫��K�裕�Χ源死淠�又��⒉蝗銜�郵芩�敲髦侵�佟!鋇攪?5世紀,這級爵號穩定地保持了它在貴族爵位中的第二級地位以後,才被貴族們所看重。與其他4個等級的貴族相比,侯爵的數目一向最少。

在重大場合,侯爵也穿紅色絲絨外套,帽子上鑲有三行半貂皮,冠冕上裝一銀環,帶有四片金葉和四個銀球。國王對他的稱呼一如對待公爵。

子爵:

上院貴族中數子爵資格最淺。子爵稱號(Viscount)源於法國,原為郡守,地位在伯爵之下,但有時可能是實力強大的諸侯。在英國,1440年比奧芒特的約翰被封為子爵,位居所有男爵之上。

子爵帽子上有兩行半貂皮,冠冕上加一銀環,飾有6個銀球。

直到此時,英國5級大貴族方完備成形,成為相對固定的貴族等級制。

在學界,有一種很流行的說法:英國5級貴族是上院的當然成員。史實卻非如此簡單。在13-15世紀,盡管所有大貴族都擁有出席上院的資格,但每屆議會召開前還必須得到蓋有國里的國王詔令,否則不可前往開會。自14世紀起,伯爵、子爵、男爵以及公爵之子又稱為「勛爵」(lord),後來勛爵也可泛指公爵以下的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其涵義與「顯貴」(nobility)一詞相近。另外,在英國「貴族」一詞始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貴族(aristocracy)源於希臘文和拉丁文。在希臘文中原有「傑出」、「優秀」之意,可以用來指大貴族。但在含義較廣泛的拉丁文中,該詞除了用指大貴族外,還包括地位較低的自由人,並含有「愚蠢」、「平庸」的貶義,爾後同形異義地轉化為英文源,意為服兵役的自由農民。從諾曼征服到近現代,aristocracy用來稱呼包括騎士在內的大小貴族。5級貴族形成後,為示區別,又用Peers以及集合名詞nobility和Peerage專稱上院大貴族。以後,Nobility除用指上院貴族外,有時還泛指政界要員。

與歐洲大陸的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法蘭西等國貴族相比較,英國貴族集團的特點之一,是人數較少。長期以來,貴族稱號以及相應的財產權和政治特權只是由爵位領有者本人所擁有,其家屬雖為貴族家庭成員,但政治地位接近一般自由民,不得列席上院。貴族爵號和封地按照相當嚴格的長子繼承製傳遞;若長子早歿,依次由長孫、次子、幼子或其他家庭成員依序遞補。若某貴族沒有繼承人,可根據其遺囑或生前安排,並經國王和高級法庭批准認可後,由其近親繼承其封號封地。但在多數情況下是被國王收回爵位。通常,英國貴族爵位和封號不可隨意轉讓、出售。歷代國王為保持貴族的群體規模和出於其他方面的考慮,大多會適量增補貴族。

某要人一旦獲得一種爵位,並非固定不變。若新獲顯赫軍功、政績卓著或受到國王格外寵愛,可以晉升更高級的爵位,或兼領新爵位。除此之外,貴族聯姻也是獲取、增添或提高爵位的良好機會和方式。因爵位封地耀眼可人,為社會上不少人所仰慕,所以擁有貴族身份和家產者以及其長系繼承人總能輕易得到愛慕者和求婚者。例如蘭開斯特王朝的興建者亨利四世,即位前所擁有的公爵爵位就是由他的母親布里奇從娘家帶來。布里奇是亨利三世的曾外孫女,她除擁有蘭開斯特公國外,還擁有德比、林肯和萊斯特的伯爵領地。

英國5級貴族大致定型於13—15世紀。它與中國周初的5級貴族分封制不同。不是在某一特定時刻一次建立起來的,而是在漫長的歲月里逐漸形成,最終成為定製的。

14世紀初,在5級貴族之上的王室貴族中,還出現了一個頗為獨特的、專為王儲所佔有的稱號——「威爾士親王」。該稱呼最早為一度統一過全國的威爾士王子利維倫製造出的名號。1282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一世率領大軍與艦隊攻打威爾士,利維倫死於非命。兩年後,威爾士合並於英格蘭,愛德華在1301年把威爾士親王之頭銜加給不列顛王位的繼承者。

在政局動盪、戰事連綿的中世紀後期,歐洲各封建君主為了使各級貴族在騎士精神的感召下建功立業、效忠國王,除了利用貴族爵位科賜臣下之外,還別出心裁地設立了劃分為不同等級名分的勛章勛位,獎賞他們的戰功政績。

在英格蘭,最著名的勛位是創立於4世紀中葉的嘉德勛位(the Order of Garter)。據傳,愛德華三世設立這個勛位是為了紀念一次似乎風馬牛不相及的偶然事件。在一次慶祝攻陷加萊城的舞會上,姿態秀美的索爾茲伯里女伯爵落下一隻藍色襪帶,被愛德華三世撿起,纏在自己的腿上,旁觀者見了鬨堂大笑,愛德華斥責他們說:「凡是認為這是壞事的人可恥」。以後這句話成為國王在1449年建立襪帶騎士團和頒發勛位的格言,它同藍色襪帶和聖喬治十字架圖形一起出現在勛章上,激勵武士們在戰爭——當時主要是百年戰爭——中蔑視死亡,奮勇廝殺。愛德華本人也是襪帶騎士團的成員。他與寵愛的武士圍繞圓桌議事,共同進餐,多次主持武士們的比武演技,使已經衰落的騎士精神有所振作。並使嘉德勛位成為以後英國最誘人的貴族勛章。

歐洲大陸貴族來歷大致如下:最初有的只是公爵、伯爵和男爵。其中公爵應該是來自戴克里先改革羅馬行省以後的省行政或者軍事長官,後來被蠻族用來稱呼大領主。伯爵則是克洛維王朝的軍隊指揮官。但因為往往隨著軍役而授予領地也成了領主。男爵則是對宮廷顯貴的尊稱。子爵和侯爵是分別作為副伯爵和副公爵而設立的。這些官銜在加洛林時代吞並采邑的過程中也被當成了采邑而繼承下來,才慢慢變成爵號的(就像萊茵—巴拉定選侯自己是行宮伯爵但還是皇帝的驥廄總管。勃蘭登堡侯爵還是皇帝的御前大臣一樣,他們的官銜也成了采邑只是擁有的人太少而沒能成為爵號而已)。所以很多擁有領地但沒有官銜的貴族,就以領地為頭銜。中間加中綴詞。翻譯過來就是某某地方的某某先生。很多名門包括日後君臨半個歐洲的波旁家最初也都是這些沒封號的家族裡的。

F. 西方古代貴族劃分

西方的貴族和中國清爵位制度等級劃分西方的貴族制度依中國爵位翻譯為五個等級,依序是:

公爵(Duke)
侯爵(Marquess)
伯爵(Earl,在英國以外的伯爵稱Count)
子爵(Viscount)
男爵(Baron)
除了這五等爵位之外,還有親王(或王子)、從男爵、爵士、騎士等貴族封號。

其他西方國家的貴族制度與英國的五等爵位相似,但亦有出入,比如德意志的爵位分為15等,有的國家(如波蘭)實行四等爵位(沒有子爵),有的國家如匈牙利實行三等爵位(沒有侯爵、子爵)。

英國
Rex et Imperator / Regina et Imperatrix 國王兼皇帝/女王兼女皇,1876年維多利亞女王加冕為印度女皇,至1947年印度獨立期間,英國君主的稱號
King/Queen 國王/女王
Crownprince 王儲,在英國稱Prince of Wales,即威爾士親王
Prince 親王或王子。通常只表示「君主之子」(或女君主之夫)之意,而非具體的爵位。女性稱Princess(公主),國王長女稱Princess Royal,即「大公主」
Royal Duke 大公
Duke 公爵
Marquess 侯爵
Earl 伯爵
Viscount 子爵
Baron 男爵
Baronet 從男爵
Knight 騎士
其中皇帝/女皇和國王/女王稱「Your Majesty」,親王和公主稱「Your Highness」,公爵稱「Your Grace」,公爵之子、侯爵、侯爵之子和伯爵統稱Lord,即勛爵。

[編輯] 蘇格蘭
Thane 伯爵
Laird 男爵

[編輯] 法國
Empereur 皇帝
Roi 國王
Dauphin 太子
Prince 親王
Duc 公爵
Marquis 侯爵
Comte 伯爵
Vicomte 子爵
Baron 男爵
Chevalier 騎士

[編輯] 神聖羅馬帝國
Kaiser 皇帝
K�0�2nig 國王
Kurfürst 選帝侯
Fürst 親王,或譯侯爵
Prinz 親王、王子
Erzherzog 大公
Herzog 公爵
Pfaltzgraf 宮廷伯爵
Markgraf 邊疆伯爵或邊境總督
Landgraf 伯爵
Graf 伯爵
Baron 男爵
Freiherr 男爵
Freier 男爵
Ritter 騎士
Junker 容克或鄉紳

[編輯] 荷蘭
Koning/Koningin 國王/女王
Kroonprins 王儲
Prins 親王
Aartshertog 大公(已廢棄該等爵位)
Hertog 公爵
Markies 侯爵
Graaf 伯爵
Burggraf 子爵
Baron 男爵
Ridder 騎士
荷蘭現有2個親王家族,31名伯爵、103名男爵和8名騎士

[編輯] 比利時
Roi/Koning 國王
Prince/Prins 親王
Duc/Hertog 公爵
Marquis/Markies 侯爵
Count/Graaf 伯爵
Viscount/Burggraff 子爵
Baron 男爵
Chevalier/Ridder 騎士
Squire/jonkheer 鄉紳
截止至1986年,比利時有9位親王、5位公爵、10位侯爵、85位伯爵、35位子爵、317名男爵和113名騎士

[編輯] 丹麥
Konge/Dronning 國王/女王
Kronprins 王儲
Fyrste 親王
Hertug 公爵
Marki 侯爵
Greve 伯爵
Vicegreve 子爵
Baron 男爵
Ridder 騎士

[編輯] 瑞典
Kung/Drottning 國王/女王
Kronprins 王儲/Kronprinsessan 女王儲
Furste 親王
Prins 王子
Hertig 公爵
Markis 侯爵
Greve 伯爵
Vicegreve 子爵
Baron 男爵
Friherre 騎士

[編輯] 挪威
Konge/Dronning 國王/女王
Kronprins 王儲
Furst 親王
Hertug 公爵
Marki 侯爵
Greve 伯爵
Visegreve 子爵
Baron 男爵
Ridder 騎士

[編輯] 芬蘭
Keisari 皇帝
Prinssi 親王
Arkkiherttua 大公
Herttua 公爵
Markiisi 侯爵
Jaarli 伯爵
Varakreivi 男爵
Ritari 騎士
芬蘭貴族制度從屬於瑞典的貴族制度。1809年俄國吞並芬蘭後,芬蘭大公國建立了相對獨立的貴族爵位等級制度,芬蘭大公(由俄國沙皇兼任)只冊封過伯爵和男爵兩等爵位。

[編輯] 西班牙
Rey/Reina 國王/女王
Príncipe de Asturias 阿斯圖里亞斯親王(王儲)
Príncipe 親王
Duque 公爵
Marqués 侯爵
Conde 伯爵
Vizconde 子爵
Barón 男爵
Se�0�9or 鄉紳

[編輯] 葡萄牙
Imperador 皇帝(僅用於巴西)
Rei 國王
Príncipe 親王
Duque 公爵
Marquês 侯爵
Conde 伯爵
Visconde 子爵
Bar�0�0o 男爵

[編輯] 義大利
Imperatore 皇帝(1936年義大利國王自封為衣索比亞皇帝)
Re 國王
Principe 親王
Duca 公爵
Marchesse 侯爵
Conte 伯爵
Visconte 子爵
Barone 男爵
Cavalieri 騎士

[編輯] 波蘭
Krol 國王
Ksiaze 親王或公爵
Margrabia 侯爵
Hrabia 伯爵
Baron 男爵
Rycerz 騎士
Giermek 鄉紳

[編輯] 匈牙利
császár 皇帝
király/királyné 國王/女王
fejedelem 親王
herczeg 大公
gróf 伯爵
báró 男爵
lovag 騎士
匈牙利本國並無皇帝,其君主稱國王。奧匈帝國時期由奧地利皇帝兼任匈牙利國王

[編輯] 俄國
Император/Императора 皇帝/女皇
Цар/Царица 沙皇/女沙皇
Цесаревич 皇太子
Великий Князь/Инфант 大公/女大公
Князь/Герцог 公爵/親王
Маркиз/Бояре 侯爵
Граф 伯爵
Виконт 子爵
Барон 男爵
Рыцарь 騎士

[編輯] 非洲

[編輯] 衣索比亞
Negus Neghst 皇帝(萬王之王)
Negus 國王
Mesfin 親王
Mesfin Ras 親王公爵
Mesfin Dejazmatch 親王侯爵
Ras 公爵(軍事貴族)
Duke 公爵(授予外國人)
Dejazmatch 侯爵(軍事貴族)(省總指揮)
Kegnazmatch 伯爵(軍事貴族)(右翼司令官)
Grazmatch 子爵(軍事貴族)(左翼司令官)
Balambaras 男爵(軍事貴族)(要塞司令官)
Fitwrary 武士
Lij 公子

中國爵位

宗室爵位:

和碩親王
世子
多羅郡王
長子
多羅貝勒
固山貝子
奉恩鎮國公
奉恩輔國公
不入八分鎮國公
不入八分輔國公
一等鎮國將軍
二等鎮國將軍
三等鎮國將軍
一等輔國將軍
二等輔國將軍
三等輔國將軍
一等奉國將軍
二等奉國將軍
三等奉國將軍
奉恩將軍

功臣爵位:

一等公
二等公
三等公
閑散公
一等侯又一雲騎尉
一等侯
二等侯
三等侯
閑散侯
一等伯又一雲騎尉
一等伯
二等伯
三等伯
伯品級世職
一等子又一雲騎尉
一等子
二等子
三等子
子品級世職
一等男又一雲騎尉
一等男
二等男
三等男
男品級世職
一等輕車都尉又一雲騎尉
一等輕車都尉
二等輕車都尉
三等輕車都尉
輕車都尉品級世職
騎都尉又一雲騎尉
騎都尉
騎都尉品級世職
雲騎尉
雲騎尉品級世職
恩騎尉

還有宗室女爵
固倫公主 中宮出皇女
和碩公主 妃嬪出皇女
郡主 親王之女
縣主 郡王之女
郡君 貝勒之女,親王側福晉之女
縣君 貝子之女,郡王側福晉之女
鄉君 入八分鎮國公輔國公之女,貝勒側福晉之女

G. 阿爾貝女公爵具體是哪些頭銜

個人頭銜有:
女公爵:第十八世阿爾巴女公爵,西班牙大領主
第十七世錫嘉女公爵,西班牙大領主
第十五世阿里亞加女公爵,西班牙大領主(已傳位至其子Don Alfonso Martínez)
第十一世蒙托羅女公爵,西班牙大領主(已傳位至其女Doña Eugenia)
第十一世貝里克女公爵,(詹姆士黨貴族)
第十一世利里亞與謝德伊卡女公爵,西班牙大領主
第三世阿拉宏納女公爵,西班牙大領主

親王銜:第十二世奧利瓦雷斯女親王 西班牙大領主

侯爵:第十六世卡皮奧女侯爵,西班牙大領主
第十世聖維森特德巴女侯爵,西班牙大領主 (已傳位至其子 Don Fernando)
第十六世拉阿卡巴女侯爵
第十二世阿爾梅納拉女侯爵
第十八世巴拉共德奧塔女侯爵
第十世卡斯塔涅達女侯爵
第二十三世科里亞女侯爵
第十四世埃利切女侯爵
第十六世米拉羅女侯爵
第二十世莫塔女侯爵
第二十世莫亞女侯爵
第十七世奧拉尼女侯爵
第十二世奧瑟拉女侯爵
第十四世聖萊昂納多女侯爵
第十九世薩里亞女侯爵
第十二世塔拉皂納女侯爵
第十五世巴都圭魯女侯爵
第十八世比拉紐瓦德弗雷斯諾女侯爵
第十七世維拉紐瓦得利奧女侯爵

阿爾巴女公爵原名席爾瓦,女,出生於1926年,西班牙第18任阿爾巴女公爵,出身西班牙最顯赫、最古老的貴族家族——阿爾巴家族,堪稱西班牙「貴族中的貴族」。曾在2008年傳出為嫁普通公務員而遭子女反對。2011年8月7日,卡雅塔娜終於以放棄財產的方式與小自己24歲的艾馮索·迪亞茲結婚。2011年10月5日,85歲的阿爾巴女公爵與61歲公務員男友在西班牙塞維利亞完婚。2014年11月20日,阿爾巴女公爵在家人圍繞下,在西班牙塞維利亞14世紀的杜埃納斯宮告別人世,享年88歲。

H. 求歐洲貴族的詳細等級

爵位是歐洲封建君主國內分封貴族的等級制度。它最早出現於中世紀,在近
代的一些國家中仍然繼續沿用。一般以佔有土地的多少來確定分封爵銜之高低,
主要可分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這五等。

公爵:在貴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級,地位最高。這個爵名的由來有三:一是
歐洲氏族社會解體時期,日耳曼部落的軍事首長;二是古代羅馬部落的軍事首長
;三是古羅馬時代的邊省將領,後指地方軍政長官,其拉丁文原意為"統帥"。隨
著封建關系的發展,王權的日益強化,公爵成了統治階級中的上層人物。在英國
,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紀的英王愛德華三世分封的,被封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員
。十五世紀後才打破這慣例,少數非王室人員也被封為公爵。

侯爵:侯爵是貴族的第二等級。查理大帝在位時它是指具有特別全權的邊區
長官,相當於藩侯,查理曼帝國分裂後,變成了獨立的大封建領主。封建王權加
強後,侯爵成為公爵與伯爵之間的爵銜,其地位與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紀
後,才確認侯爵的地位在伯上之上。

伯爵:在羅馬帝國時,伯爵是皇帝的侍從,掌管軍、民、財政大權,有時也
出任地方官吏,封建制度強化後,伯爵可割據一方,成為世襲的大封建領主。後
來,其地位漸次低落,介於侯爵與子爵之間,為貴族的第三等級。在英國,伯爵
之銜歷史最久,在一二三七年黑王子愛德華被封為公爵之前,它是英國最高的爵
位。這一爵名,來源於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丹麥。

子爵:子爵原系法蘭克王國的國家官吏名,最早是由國王查理曼於八世紀時
封的,後來傳到歐洲其他大陸國家。起初,子爵是伯爵的副手,後來獨立存在,
也可世襲。子爵爵位到十五世紀才傳入英國,博蒙德·約翰於一四四○年第一個
被封為英國子爵,其地位在男爵之上。

男爵:男爵是貴族爵位中最低的一級。在十一至十二世紀時,它是歐洲君主
國國王或大封建主的直接附庸。在英語中,男爵(Baron)一詞,是諾曼人在征
服歐洲大陸時引進來的,本義為"只不過是普通的人",後來演變為"強有力的人"
。當時,英國的那些直接從國王那兒得到土地的大佃主,概可稱為男爵,但這並
非由國王分封。到了一三八七年理查二世約翰·比徹姆為男爵後,男爵才成為英
國貴族的正式爵位。

在上述的這五個貴族爵位中,又根據其能否傳給後代,分為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兩類。世襲貴族死後可由長子繼承,終身貴族僅限本人活著時擔任,死後其子不能承襲。

爵位制度

I. 請問歐洲爵位的概念比如男爵、伯爵、子爵等等是什麼意思

男爵: 盎格魯一撒克遜時代已有男爵一詞(Baron),但無男爵爵位,而且詞義不夠確定。似有「自由者」或「國王的臣僕」之意,但無尊貴的含義。英國男爵出現於11世紀。到12世紀初國王大部分高級世俗貴族都被封為男爵。其中少數與王室關系密切、封地較多者又被稱做「大男爵」,其地位在伯爵和男爵之間。很快,大男爵發生分化,顯赫者升為伯爵,其餘與普通男爵不分伯仲。正因當時男爵在世俗貴族中佔了很高比例,以至於「男爵」一詞長期作為貴族的集合名詞使用。11-14世紀,男爵的封號和封地可通過血緣和婚姻關系傳遞,但不得隨意出售和轉讓,歷代國王也不隨意增加或褫奪貴族封號。1387年,理查德二世首次增補男爵爵位,比奧查姆波·德·豪爾特被封為基德敏斯特男爵。以後數百年至今,居於5級貴族之末的男爵始終人數最多。 在正式場合,男爵穿著與伯爵同樣的外套,帽子上鑲有兩條貂皮,冠冕上有一淺色銀圈,飾有6個銀球。 公爵: 依次出現的是公爵(Duke)。早在羅馬帝國時期,歐洲大陸的公爵稱號通常授予守疆拓土、軍功卓著的高級指揮官,以後因重大政治變化而中斷。幾百年後,公爵爵位又見於德國。大約在公元970年,德國皇帝奧托一世初設公爵爵位。不久法國和歐洲大陸其他地區也建立了公國(chy;大公國,Archchy)。在英國,公爵是僅次於國王或親王的最高級貴族,與作為一國之主的歐洲大陸的「大公爵」(即大公,Archke)有所不同。英國公爵爵位出現很晚。1337年,愛德華三世把康沃爾郡升為公國,將公爵爵號授予年方7歲的「黑太子」愛德華。該王儲16歲參加百年戰爭,鋒芒顯露;1355年前往法國指揮作戰,軍功卓著。父王對他賞賜有加,使太子身兼多種稱號,如 1343年封為威爾士親王,1362年加封為阿基坦公爵。為突出公爵特殊地位,以後多年裡除女王配偶和王子外,其他王親均不許稱王,最高可獲公爵爵位。隨後,愛德華三世及其繼承人又先後建立了蘭開斯特公國(1351年)、克拉倫斯公國(1362年)、約克公國和格洛斯特公國(1385)、赫里福德公國(1397)、貝特福德公國(1413)和薩默塞特公國(1443)等。這些公國的領有人都是王室宗親,他們得到高級爵位後,在貴族中鶴立雞群,威勢不凡,為以後爭奪王權、擾亂朝綱、製造戰亂埋下了隱患。自從1483年建立諾福克公國以後,公爵爵位開始授予王親以外者,但很少建立公國。而且能獲此最高爵位者多是軍功顯赫的統帥。行政界政務家即使任職多年,政績昭著,也難獲此殊榮。 在正規場合公爵也穿深紅色的絲絨外套,帽子上鑲四條貂皮。其冠冕上有一個金環,上飾8枚紅色金葉片。國王則稱公爵為「我們真正可信和最為敬愛的夥伴。」 侯爵: 再看侯爵(Marquess,也做Marquis)。就詞源而言,它是由德文Markgraf[堡侯;邊疆殖民地總督;伯爵]演變而來。侯爵原意與「方伯」詞義相近,系指統轄一處的封疆大吏。在英格蘭,拉丁語「侯爵」一詞最初指威爾士邊疆的領主。那時只說明他們領地的位置靠近邊界,並不說明其地位高於伯爵。1385年涵義變化,第9代牛津伯爵羅伯特·德·維爾被封為都柏林侯爵。1397年,薩默塞特伯爵約翰被封為多西特侯爵和薩默塞特侯爵。侯爵的地位和尊榮程度不甚明確,大約在公爵和伯爵之間,一段時期內不被看重。亨利六世在位期間,約翰·德·比奧福特被國王免去侯爵爵位,下院為此向國王請願 蠡指幢勸賂L氐木粑弧5 救巳捶炊雲蚯蠊 醯 ⑺擔骸昂罹裟聳且桓魴碌娜儆 坪牛 耆晃 熱慫 K裕 Χ源死淠 又 ⒉蝗銜 郵芩 敲髦侵 佟!鋇攪?5世紀,這級爵號穩定地保持了它在貴族爵位中的第二級地位以後,才被貴族們所看重。與其他4個等級的貴族相比,侯爵的數目一向最少。 在重大場合,侯爵也穿紅色絲絨外套,帽子上鑲有三行半貂皮,冠冕上裝一銀環,帶有四片金葉和四個銀球。國王對他的稱呼一如對待公爵。 子爵: 上院貴族中數子爵資格最淺。子爵稱號(Viscount)源於法國,原為郡守,地位在伯爵之下,但有時可能是實力強大的諸侯。在英國,1440年比奧芒特的約翰被封為子爵,位居所有男爵之上。 子爵帽子上有兩行半貂皮,冠冕上加一銀環,飾有6個銀球。 直到此時,英國5級大貴族方完備成形,成為相對固定的貴族等級制。 在學界,有一種很流行的說法:英國5級貴族是上院的當然成員。史實卻非如此簡單。在13-15世紀,盡管所有大貴族都擁有出席上院的資格,但每屆議會召開前還必須得到蓋有國里的國王詔令,否則不可前往開會。自14世紀起,伯爵、子爵、男爵以及公爵之子又稱為「勛爵」(lord),後來勛爵也可泛指公爵以下的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其涵義與「顯貴」(nobility)一詞相近。另外,在英國「貴族」一詞始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貴族(aristocracy)源於希臘文和拉丁文。在希臘文中原有「傑出」、「優秀」之意,可以用來指大貴族。但在含義較廣泛的拉丁文中,該詞除了用指大貴族外,還包括地位較低的自由人,並含有「愚蠢」、「平庸」的貶義,爾後同形異義地轉化為英文源,意為服兵役的自由農民。從諾曼征服到近現代,aristocracy用來稱呼包括騎士在內的大小貴族。5級貴族形成後,為示區別,又用Peers以及集合名詞nobility和Peerage專稱上院大貴族。以後,Nobility除用指上院貴族外,有時還泛指政界要員。 與歐洲大陸的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法蘭西等國貴族相比較,英國貴族集團的特點之一,是人數較少。長期以來,貴族稱號以及相應的財產權和政治特權只是由爵位領有者本人所擁有,其家屬雖為貴族家庭成員,但政治地位接近一般自由民,不得列席上院。貴族爵號和封地按照相當嚴格的長子繼承製傳遞;若長子早歿,依次由長孫、次子、幼子或其他家庭成員依序遞補。若某貴族沒有繼承人,可根據其遺囑或生前安排,並經國王和高級法庭批准認可後,由其近親繼承其封號封地。但在多數情況下是被國王收回爵位。通常,英國貴族爵位和封號不可隨意轉讓、出售。歷代國王為保持貴族的群體規模和出於其他方面的考慮,大多會適量增補貴族。 某要人一旦獲得一種爵位,並非固定不變。若新獲顯赫軍功、政績卓著或受到國王格外寵愛,可以晉升更高級的爵位,或兼領新爵位。除此之外,貴族聯姻也是獲取、增添或提高爵位的良好機會和方式。因爵位封地耀眼可人,為社會上不少人所仰慕,所以擁有貴族身份和家產者以及其長系繼承人總能輕易得到愛慕者和求婚者。例如蘭開斯特王朝的興建者亨利四世,即位前所擁有的公爵爵位就是由他的母親布里奇從娘家帶來。布里奇是亨利三世的曾外孫女,她除擁有蘭開斯特公國外,還擁有德比、林肯和萊斯特的伯爵領地。 英國5級貴族大致定型於13—15世紀。它與中國周初的5級貴族分封制不同。不是在某一特定時刻一次建立起來的,而是在漫長的歲月里逐漸形成,最終成為定製的。 14世紀初,在5級貴族之上的王室貴族中,還出現了一個頗為獨特的、專為王儲所佔有的稱號——「威爾士親王」。該稱呼最早為一度統一過全國的威爾士王子利維倫製造出的名號。1282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一世率領大軍與艦隊攻打威爾士,利維倫死於非命。兩年後,威爾士合並於英格蘭,愛德華在1301年把威爾士親王之頭銜加給不列顛王位的繼承者。 在政局動盪、戰事連綿的中世紀後期,歐洲各封建君主為了使各級貴族在騎士精神的感召下建功立業、效忠國王,除了利用貴族爵位科賜臣下之外,還別出心裁地設立了劃分為不同等級名分的勛章勛位,獎賞他們的戰功政績。 在英格蘭,最著名的勛位是創立於4世紀中葉的嘉德勛位(the Order of Garter)。據傳,愛德華三世設立這個勛位是為了紀念一次似乎風馬牛不相及的偶然事件。在一次慶祝攻陷加萊城的舞會上,姿態秀美的索爾茲伯里女伯爵落下一隻藍色襪帶,被愛德華三世撿起,纏在自己的腿上,旁觀者見了鬨堂大笑,愛德華斥責他們說:「凡是認為這是壞事的人可恥」。以後這句話成為國王在1449年建立襪帶騎士團和頒發勛位的格言,它同藍色襪帶和聖喬治十字架圖形一起出現在勛章上,激勵武士們在戰爭——當時主要是百年戰爭——中蔑視死亡,奮勇廝殺。愛德華本人也是襪帶騎士團的成員。他與寵愛的武士圍繞圓桌議事,共同進餐,多次主持武士們的比武演技,使已經衰落的騎士精神有所振作。並使嘉德勛位成為以後英國最誘人的貴族勛章。 歐洲大陸貴族來歷大致如下:最初有的只是公爵、伯爵和男爵。其中公爵應該是來自戴克里先改革羅馬行省以後的省行政或者軍事長官,後來被蠻族用來稱呼大領主。伯爵則是克洛維王朝的軍隊指揮官。但因為往往隨著軍役而授予領地也成了領主。男爵則是對宮廷顯貴的尊稱。子爵和侯爵是分別作為副伯爵和副公爵而設立的。這些官銜在加洛林時代吞並采邑的過程中也被當成了采邑而繼承下來,才慢慢變成爵號的(就像萊茵—巴拉定選侯自己是行宮伯爵但還是皇帝的驥廄總管。勃蘭登堡侯爵還是皇帝的御前大臣一樣,他們的官銜也成了采邑只是擁有的人太少而沒能成為爵號而已)。所以很多擁有領地但沒有官銜的貴族,就以領地為頭銜。中間加中綴詞。翻譯過來就是某某地方的某某先生。很多名門包括日後君臨半個歐洲的波旁家最初也都是這些沒封號的家族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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