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參與人西班牙有哪些
『壹』 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哪些
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活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當事人和與當事人訴訟地位相似的訴訟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參加人與行政訴訟參與人不同。行政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審判人員、書記員、執行人員以外的參與行政訴訟的人;除訴訟參加人以外,還包括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行政訴訟參與人的范圍比行政訴訟參加人的范圍更為廣泛。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人。行政訴訟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徵:(1)行政權利義務發生糾紛。這是當事人最基本的特徵。(2)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這是區別於訴訟代理人的一個重要特徵。(3)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的或者法律上的利害關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訴訟代表人是司法解釋所確定的一項新制度。就訴訟地位而言,訴訟代表人兼有當事人和代理人的雙重屬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貳』 訴訟參加人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以外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依法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叄』 訴訟參與人包括哪些
1、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2、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3、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和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肆』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伍』 行政訴訟制度的介紹
行政訴訟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該行政爭議進行受理、審理、裁判以及執行裁判等,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司法活動的的辦事規程或行動准則總和。
行政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是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的產物,並隨著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發展。由於各國社會制度和法制傳統不同,世界各國對於行政訴訟機構的設置、職權范圍和程序制度等的規定不盡相同。
一、西方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有兩種模式:
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
在普通法院以外單獨設立與之平行的專職受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法國行政法院屬行政系統。行政訴訟有:①越權訴訟。公民和社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損害其權利和利益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②損害賠償訴訟,又稱完全管轄范圍內訴訟。行政法院有權判決行政機關對受到損害的公民和社會組織給予賠償。法國的行政法院在判決時所依據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國行政訴訟模式的國家還有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土耳其、希臘、埃及等。
以英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
由普通法院根據受到行政機關不法行為侵害的利益關系人的申請,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稱為司法審查。審查的主要根據是越權無效原則。在英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都由普通法院管轄,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一般訴訟原則和程序也適用於行政訴訟。司法審查通常依據普通法上的各種令狀:提審令、執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護狀。在同一個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請任何一個或幾個令狀。根據1947年的《王權訴訟法》,對行政機關違反契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按一般行政責任法的規則賠償。仿效英國採取普通法院制的國家有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阿根廷等。
二、中國行政訴訟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編制令》和 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訴訟錄例》。這些法令規定採取平行於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沒有改變此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廢除了上述法統。從1950年開始,有個別法律法規規定,發生行政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沒有形成制度。1982年10月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訴。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進一步使行政訴訟制度化。
我國廣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是進行行政訴訟立法和司法時起指導作用的法律規范。憲法的規定尤其是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制度及訴訟活動原則的規定等都對行政訴訟法具有指導和規范意義。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重要淵源。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比較完整、集中地對行政訴訟的各項具體制度作了規定,是廣義行政訴訟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淵源。
3.《人民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審判組織,審判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關於審判監督的有關規定都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4.單行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及有關起訴期限等問題,這些規定也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5.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
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以及有權機關對涉及行政訴訟問題所作的其他解釋。這些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同樣是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最高法院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但是,適用民事訴訟法律規范只有在《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解釋》對某一問題未作規定,而民事訴訟法律規范又不與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沖突時,民事訴訟法律規范才能作為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陸』 訴訟當事人包括哪些
訴訟參與人既包括訴訟參加人,還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在訴訟中的作用各不相同。. 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於訴訟程序的發生、發展或者消滅具有很大影響,與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 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雖然在某種程度上也影響訴訟進程,但是委託代理人對於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訴訟行為,沒有當事人特別授權不能進行,而且同訴訟結果沒有利害關系。. 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參與訴訟只是協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查明案件事實或者進行訴訟,雖然為履行參與訴訟的職責也享有某些訴訟權利,承擔某些訴訟義務,但是他們的訴訟行為,對於訴訟的發生、發展或者消滅不產生任何影響。
一、民事訴訟立案材料有哪些
1、起訴狀。必須由原告本人簽名(原告是法人的,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起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兩人,起訴狀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給二被告各送達一份
2、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原件(經與復印件核對後退還原告)、復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單位代碼證書復印件一份,並加蓋公章
3、並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其他組織應提交證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二、訴訟的流程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柒』 行政訴訟參加人
【行政訴訟參與人】行政訴訟參與人是與行政訴訟參加人不同的概念。行政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審判人員、書記員和執行人員以外參與行政訴訟過程的個人和組織,其范圍大於行政訴訟參加人的范圍,它除了行政訴訟參加人外,還包括其他訴訟參與人,即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和訴訟結果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也不受法院判決或裁定的拘束,所以他們和訴訟參加人處於不同的訴訟地位。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作為行政訴訟主體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地位的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和第三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並受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行政機關。當事人是行政訴訟參加人的核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和第三人。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有不同稱謂:在第一審程序中稱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如適用第一審程序,稱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如適用第二審程序,稱原審上訴人、原審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的主要特徵】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②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③受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的拘束。
【行政訴訟權利能力】是指能夠享有行政訴訟權利和承擔行政訴訟義務的資格。具備了這種法律資格,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到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從而成為行政訴訟當事人。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到死亡時消滅;而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的訴訟權利能力,從成立時開始,到撤銷、解散時消滅。
【行政訴訟行為能力】是指具有行政訴訟權利能力的人,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資格。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都具有訴訟行為能力。法人或其他組織和行政機關的訴訟行為能力於它們成立時開始,於撤銷、解散時結束。
【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與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並對該行為不服而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原告的主要特徵】①必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②必須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並對該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③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作出與原告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且原告不服該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通知其應訴的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
【被告的主要特徵】①被告只能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即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②必須作出了與原告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且原告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③必須由人民法院通知其應訴。
【未經行政復議的被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過行政復議的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共同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法律、法規授權與行政機關委託時的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時的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具體行政行為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時的被告】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被告】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被告】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時的被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時的被告】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時的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被告的訴訟權利】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訴訟權利主要有:①辯論;②委託訴訟代理人;③申請保全證據;④查閱本案庭審材料;⑤申請迴避;⑥上訴;⑦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被告的訴訟義務】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訴訟義務主要有:①按時應訴;②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③遵守訴訟程序;④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共同訴訟】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訴訟。
【共同訴訟人】共同訴訟人即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原告是兩個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稱為共同原告;被告是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稱為共同被告。行政訴訟中的共同訴訟是訴的主體的合並,即一個案件有幾個原告或幾個被告。
【共同訴訟的分類】根據共同訴訟成立的條件,可以將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訴訟。所謂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是指一個或幾個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針對一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基於一個意思表示,共同作出的一個具體行政行為。
【普通的共同訴訟】普通的公共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個以上,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訴訟。所謂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性質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共同訴訟人之間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並無不可分割的聯系,僅是基於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被合並審理。普通的共同訴訟不是必須合並審理,人民法院合並審理是為了簡化訴訟,節省人力、物力。
【代表人訴訟與訴訟代表人】代表人訴訟,又稱集團訴訟,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種類法律利益的一方當事人。訴訟代表人是指代表眾多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
【代表人訴訟的主要特徵】①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不可能使每個成員都參加訴訟,只能其中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進行訴訟;②當事人一方的全體成員具有共同或同種類法律利益;③代表人能夠代表全體成員的利益;④法院對代表人訴訟作出的判決,不僅對代表人發生效力,而且對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一方的其他成員也發生效力。
【訴訟代表人的產生】主要有以下方式:①合夥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字型大小為原告,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夥組織提起訴訟的,合夥人為共同原告。②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③同案原告為五人以上,應當推選一至五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訴訟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規定、法院指定或當事人委託以當事人名義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
【訴訟代理人的種類】根據訴訟代理權的來源,訴訟代理人可以分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取得代理權,代替無訴訟行為能力公民進行訴訟的人。《行政訴訟法》規定,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所謂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的監護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指定取得代理權,代替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委託代理人】是指根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取得代理權,代替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授權委託書和口頭委託】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基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的委託,因此,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託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捌』 訴訟參與人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參與人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其中訴訟代理人包括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等。【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玖』 民事案件庭審參與人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第一審合議庭成員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而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審理,則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當然,與第一審相同,合議庭的成員的人數,必須是單數。
法院開庭時,一般需要以下人員到場:
1、法院方面: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辯護人、原告代理律師。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代理律師。
4、其他可能相關人員:相關證人、公訴人、旁聽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