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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刑法怎么取消

发布时间: 2022-05-27 22:42:11

❶ 行贿罪的相关法律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26日
法释〔201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法国刑法典对行贿罪和受贿罪规定的刑罚就完全相同;意大利刑法规定:对受贿者的刑法,同时也适用于向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给予或者许诺给予钱款或其他利益的人。
《西班牙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任何以赠品、礼品、承诺或者应答等方式腐化或者试图腐化当局或者公务员者,除不给予停职处分外,与受贿公务员者的处罚相同。”
意大利对于贿赂罪的解释和处罚在刑法中作了一些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317条:索贿罪,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滥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或者第三者索取金钱或其他利益,将被判处4至10年徒刑。
第319条:受贿罪,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职责规定或失职渎职,为自己或第三者收受不应该的金钱或其他利益,或已经接受许诺,将被判处2至5年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更长的刑期。
第321条:行贿罪,符合第319条规定的情形,向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的任何行贿者,也将处以刑罚。
第322条:教唆行贿罪,符合第319条规定的情形,如果行贿者的贿赂未被接受,行贿者也将被处以刑罚。
第322条再补充条款:第317至322条有关规定也适用驻意大利或在意大利工作的国际组织、欧盟机构及成员国和其他国家人员。

❷ 在西班牙非法侵占他人房产的事件为何如此严重

生活在西班牙,你一定听说过“Okupas”,这个词在西班牙语里的意思就是“强占房屋”。它源自西语单词“Ocupar”,有“侵占、占领”的意思。强占房屋的人多数是无业游民。他们看到空闲的房屋,就撬开门锁,鸠占鹊巢。 犯罪成本太低,这就造成了强占房屋的情况不断出现。除此以外,还有法院曾对强占房屋的人判决,如果只是短期强占房屋,连轻微犯罪也构不成。

这就使得许多强占房屋的案子,最后会无罪结案。既然刑事诉讼无法进行,就需要走民事诉讼。可是民事诉讼,双方没有合同,连被告的名字也写不完整,法院不会接受这个诉讼。

这就是为什么强占房屋很烦人,走法律程序会被拖很久,还会存在不结案的情况。

❸ 国外有那些国家废除了死刑

目前 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86个:安道尔, 安哥拉, 亚美尼亚, 澳洲,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比利时, 不丹, 波黑, 保加利亚, 柬埔寨, 加拿大, 佛得角, 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哥特底瓦,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 丹麦, 吉布提, 多米尼加共和国, 东帝汶, 厄瓜多爾尔尔,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佐治亚, 德国, 希腊, 几内亚比绍, 海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基里巴斯, 利比里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马其顿, 马耳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 墨西哥, 密克罗西亚岛 (联盟的状态 ), 摩尔多瓦, 摩纳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泊尔, 荷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纽埃, 挪威,帕劳, 巴拿马, 巴拉圭,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萨摩亚, 圣马力诺, 圣多美岛和普林西比岛, 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 塞舌尔群岛, 斯洛伐克语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 南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土库曼, 图瓦卢, 乌克兰, 英国, 乌拉圭, 瓦努阿图, 梵地冈, 委内瑞拉

2、 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11个: 阿尔巴尼亚, 阿根廷, 玻利维亚, 巴西, 智利, 库克群岛, 萨尔瓦多, 斐济,以色列, 拉脱维亚, 秘鲁。

3、 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24个:阿尔及利亚, 比宁, 汶莱,伯金那法索, 中非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冈比亚, 格林那达, 肯尼亚, 马达加斯加, 马尔代夫,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摩洛哥, 缅甸, 瑙鲁, 尼日尔爾尔, 巴布亚新几内亚, 俄联盟, 斯里兰卡, 苏里南, 多哥, 汤加, 突尼斯.

❹ 西班牙的商标是怎样规定的

在西班牙,商标是能够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西班牙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具有西班牙国籍的自然人和西班牙的法人都有权申请商标注册。此外,在西班牙领土上有固定住所或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机构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或者是以及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公民,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

❺ 世界上哪个国家有望最先取消刑法

乌托邦

❻ 各个国家对盗窃罪的法律

你好,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若干国家的刑法对于同时具备两种以上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彼此却并不相同。具体则言,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法国方式。法国刑法第311—4条第2款规定:“犯盗窃罪,有本条所指两种情形的,所处刑罚加重至7年监禁并科70万法郎罚金;有本条所指三种情形的,所处刑罚加重至10年监禁并科100万法郎罚金。”换言之,法国刑法认为,犯罪人所具有的严重情节越多,应当相应地判处更重的刑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2)西班牙方式。西班牙刑法第516条规定:“在所有案件中,即使犯罪者同时符合各其他严重情况,法官得根据各有关规定判处适当等级之刑。”
对于西班牙刑法的规定加以分析可以发现,该国刑法认为,犯罪人具备两种以上严重情节的,应当由法官酌情加重处罚。 2.比较研究与借鉴意义
我国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虽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盗窃罪的各种加重处罚情节,但是却未对犯罪人同时具备两种以上严重情节的盗窃罪作出量刑的指导性规定,因而导致出现此种情况时的司法困惑:是在同一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还是在下一量刑幅度内处罚?笔者认为,相对而言,法国刑法和西班牙刑法的规定都是较为可取的,将来我国立法机关在修改刑法时,或者在修改相应司法解释时,应当明确指出具备多重严重情节时的量刑标准与量刑指导原则。具体而言有二种方式可以借鉴:其一,在修改立法时明确规定,如果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的加重情形,则“可以”在下一量刑幅度内处罚,或者“应当”在本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其二,明确规定如果犯罪人具备多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则可以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加重处罚。
对此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刑法中的诸多罪名均存在相同情况,即对于犯罪行为设置相对较多的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即达到八种之多,而对于行为人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加重情节的司法适用,却没有适当的指导原则。此种将不利于对犯罪的惩治,导致犯罪人在具备一种情节后即可肆无忌惮地再实施其他更为严重的行为,因为具备一种加重情节与具备多种情节的司法实际效果是一样的。

❼ 为什么西班牙的法律在包庇小偷窃贼

惩罚小偷(比如判刑坐牢)会提高财政投入,而小偷的涉案金额往往不大,不构成犯罪。而小偷的自主偷窃行为可以减少政府的社会福利财政投入。这样政府又省钱又轻松。
而且西班牙的多民族冲突问题也极大的限制了西班牙的社会保障类细小法规的制定与实践。其实政府也很无奈。

❽ 外国最残忍的刑法

1.商鞅------------------------改法为律

2.夏刑-----------------------“禹刑”,启 制定。5刑3000条,墨、劓、刖、宫、大辟。

3.夏“昏、墨、贼、杀”------------ 昏,墨,贼是罪名,杀是刑名。主要针对贵族。

4.夏监狱------------------- “圜土”, 另有“ 钧台”“夏台”。

5.商------------------------- “汤刑”,商朝刑法的总称。

6.商罪名---------------------“舍弃穑事”, “不吉不迪”----。

7.商继承制度----------------1。 兄终第及---氏族

2. 父死子继----家族

3. 嫡长继承----维护血统正统性

8.商监狱--------------------“圜土”,“牖里”,“囹圄”领域。

9.夏商立法思想-------------主要体现 神权思想、天命、天罚思想。

10.周立发思想--------------“-明德慎罚”---- 相对神权法思想,以德配天(神权+宗法思想)。

11.周“九刑” --------------1。“刑书九篇”。

2. 5刑+流、赎、鞭、扑。

12.周定罪量刑原则---------强调德、道德教化,及主观动机。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80,90岁以上,7岁以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过失,故意,偶犯,惯犯。----。

13.周罪名---------------------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强盗罪”。

14.西周刑名----------------- 1。“徒刑” ----- 规定了期限,有期徒刑的开端。

2.“拘役”----- 近似拘留。----。

15.西周契约------ -----------1。买卖契约----“质剂”。

2.债务契约----“傅别”。

16.西周婚姻制度------------1。原则--- “附远”、“厚别”。

2.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买卖婚姻源于此。

3.解除---“七出”、“三不去”。

17.西周继承制度----------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8.西周司法机关----------1。“大司寇”---- 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19.西周诉讼-------------------1。讼--- 民事诉讼。

2.狱----刑事诉讼。

3.“剂”---- 刑事案件的书状。

4.“傅别”--- 民事案件的书状。

20.西周审理-------------------“以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1.郑国两次制定法律--------------1。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受叔向的反对。

2.邓析---私造“竹刑”。

22.晋国四次制定法律--------------1。晋文公时期“作被庐之法”。

2.“铸刑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受孔子的反对。

23.楚国两次制定法律--------------1。“仆区之法”。

2.“茆门之法”。

24.简答题: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2)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3)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25.各诸侯国的变法---------------
(1)楚国的吴起。

(2)秦国的商鞅两次变法,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A.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B.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26.西周立法思想?

27.汉朝立法思想?

28.秦朝立法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以刑杀为威。

29.战国初李悝制定--------------《法经》---
(1)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2)共有《盗》、《贼》、《网》、《捕》、《杂律》、《具律》六篇。

30.《法经》的阶级本质-----------1。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它劳动人民的。

2.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3.维护封建等级制。

31.“云梦秦简”-----------1975/12在湖北城关发掘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1155枚。

32.《廷行事》 --------------秦司法机关的判例。

33.秦刑名5种---------------------一。死刑

(1)具五刑。----是秦朝的刑名,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定杀。

二.作刑(徒刑)

(1)城旦(男)、 ---(女)。

(2)鬼薪(男)、白粲(女)。

(3)司寇(男)、作如司寇 (女)。

(4)罚作(男)、复作(女)。

34.秦罪名11种--------------------1。盗徒封罪。

2.以古非今罪。

3.不得兼方罪。

35.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1.以身高来确认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1)故意为“端”,(2)过失称为“不端”

3.共犯加重,--所谓共犯是5人以上。

4.诬告反坐

36.秦朝的经济立法————1是自然资源方面

2.农业生产管理方面

3.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

4.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制订了第一个货币立法,《金布律》

37.秦在战国时设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

38.秦朝的勘验笔录叫————“爰书”

39.秦朝的查封叫————“封守”

40.秦朝把审讯的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

41.秦朝的宣读判决书叫————“读鞠”

42.汉朝萧何作---“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加了《户律》《兴律》《厩律》

43.汉朝的法律形式————1.律

2.令(诏,诏令)

3.科--是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而且数量也很多

4.比(决事比)--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5.春秋经义--汉武帝时董仲舒根据《春秋》经义所创

6.法律解释

44.汉朝的立法思想————1.约法省禁--是早期立法思想

2.德刑并用--德主刑辅

3.顺天行刑

45.汉朝的量刑之一————“亲亲得相首匿”

46.汉朝的刑名————1为死刑--唯汉朝有“殊死”这一刑名

2.肉刑--汉初援用秦或前代的肉刑制度墨、劓、刖、宫、笞

3.徒刑--援用秦,但汉有“顾山”

47.汉文帝的刑法改革————废除肉刑--1。表明我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2.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48.汉朝的罪名————1.阿党与附益罪

2.非正罪

3.不敬与大不敬罪--“十恶”之罪的源头

49.汉代的买卖契约————券书

50.汉代的诉讼制度————1.告劾--指起诉

2.执行--除谋反逆“决不待时”者外,须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之前执行。

51.魏————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52.晋律比魏律又有重大的发展————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2.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3.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晋律作注

53.北齐————1.确立了“重罪十条”--隋唐至明清法典为“十恶”。

2.确立了“五刑”——死、流、徒、鞭、杖

54.《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55.魏明帝制定魏律————规定了“八议”制度,此后并迄于清代。“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56.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相当于晋律的杂抵罪

57.晋朝的征税————两种:“契税”和“散估”。

58.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或称“大理”,只有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

59.隋唐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

60.隋文帝时期制定的《开皇律》————1.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

61.隋朝建国初发布均田令————1.“露田”(口分田)和“桑田”(永业田)之分

62.唐太宗————修定《武德律》à唐高宗制订《永徽律》

63.唐玄宗开元时期制定《唐六典》————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是封建法制趋于完备的标志之一。

64.唐朝的刑事立法成就————《唐律疏议》——封建制法典的代表。

65.唐朝刑事的适用原则————1.划分公罪、私罪,私罪处刑重于公罪。

2.同居相隐——源于汉律“亲亲得相首匿”

3.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4.同罪异罚的原则——官僚、贫民、贱民三个等级

66.唐朝对盗罪分为————窃盗、强盗、监守盗三种。

67.唐朝的土地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

68.唐朝的财政立法————1.“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69.唐律的主要特点————1.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

2.从唐律的条文看,皆“一准乎礼”

70.唐律的历史地位————1.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

2.在漫长的封建发展的历史上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3.唐律为以后的封建王朝立法提供了样本;

4.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世界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71.唐朝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

72.唐朝的“三司推事”————在唐朝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的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73.唐朝的大理寺有自己的监狱————称为“大理狱”

74.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主要对象是整顿“吏治”。

75.宋朝的《宋刑统》————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76.宋朝最经常的立法活动————叫“编敕”

77.宋朝的法律形式————指挥、申明、看祥、敕、令、格、式、断例。

78宋朝宋仁宗嘉佑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针对盗贼。

79.宋太祖为减轻刑法而定————“折杖法”和“刺配之法”——到宋朝后期恢复了五代出现的“凌迟”等酷刑。

80.元朝的法律————1.是将历代皇帝的敕令(“条格”)加以汇编

2.重视判例,在案例前加“诸”字皆成独立条文。

81.元朝的手工业者————叫“工奴”即“匠户”。

82.元朝的婚姻制度————许可良、贱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

83.元初中央审判机关叫————“宗正府”。

84.元朝司法审判权————掌握在由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手中。

85.元朝的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元朝对监察机关的重视超过历代

86.明代朱元璋洪武六年制定《大明律》————隋唐以来沿袭以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已变。

87.朱元璋模仿周公《尚书.大诰》编制————《大诰》

88.明代制有《充军条例》————充军à除死刑外最重的刑法。

89.明代仿制《唐六典》————《大明会典》à行政法典

90.明朝不实行“均田制”————因而从法律上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

91.明朝实行了专卖制度————制订了“钞法”、“钱法”、“盐法”、“茶法”.

92.朱元璋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重典治乱国”。

93.清朝————专制中央集权制发展的最高峰。

94.清朝顺治3年制成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95.干隆五年完成《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96.清朝康熙依照《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97.清朝推行文化专制政策————以“文字狱”形式处罚异端思想。

98.清朝“禁榷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始于西汉。

99.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100.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与明朝基本相同,惟机构有所扩大。

101.清朝遇到重大案件由“九卿会省”————是中央的最高审级。

102.清代的审判制度有————“秋审”、“朝审”和“热审”。

103.明朝洪武十五年改监察机关“御史台”为————“都察院”。

104.清朝的监察制度一个重要发展————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

105.1908年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内容包括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大部分。

106.清朝制宪还有———《谘议局章程》、《资政院院章》、《内阁官制》、《十九信条》。

107.清朝光绪年立法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108.清朝统治者修订法律时仍然维护————三纲五常。

109.光绪三十三年制定《大清新刑律》————1.第一部打破诸法合一的法典;

2.刑名分主刑、从刑两种;

3.采用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

110.宣统三年制定《大清明律草案》———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

111.光绪三十二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112.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

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

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

113.太平天国制定《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体现了“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饱暖”的原则。

114.太平天国重要刑事立法————《太平刑律》。

115.洪仁王干制定《资政新篇》————是依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一部法律。要求发展近代经济的主张具有进步意义。

116.太平天国实行严刑峻法————如点天灯、五马分尸、桩沙、剥皮等。

117.太平天国制定的男女平等的婚姻法————1.颁布结婚证书叫“合辉”或“龙凤合辉”;

2.实行一夫一妻制。

118.1911年武昌起义后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临时宪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19.1912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2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

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12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1.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现内阁制;

2.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人民”一章。

12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

级宪法性质的文献,它宣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从此,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临时约法不仅具有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意义,而且也寓意含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临时约法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此它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123.1913年中华民国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名“天坛宪草”

124.1912年袁世凯复辟帝制————制定了《中华帝国宪法草案》

125.《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法制史上有名的“贿选宪法”(“曹锟宪法”)。

126.国民党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制成法《六法全书》。

127.《中华民国宪法》内容————1.标“民主共和国”之名,实蒋介石独裁之实;

2.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方阶级的利益;

3.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其宪法的实质,“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128.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特种刑事法庭”————为了屠杀共产党员及爱国民主人士,

判决不得上诉或者是抗告,是典型的法西斯的审判方式。

129.一九三一年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我国历史上以确保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目的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13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和主要特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的文献。它首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揭开了我国宪法史的新篇章;它将已经取得的革命成果,用立法形式确认下来,同时指出了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所有这些对促进全国革命运动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31.土地革命前期的土地法《井岗山土地法》————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

2.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农民只有使用权;

3.禁止土地买卖。

132.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区域最广、适用时间最长土地法。主要内容有:1.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2.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3.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它规定了“土地与水利的国有”

133.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理论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方针的指导下制定的,是人民民主政权比较成熟的宪法性的文献。有以下特点:

1.在政治上,实行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

2.在经济上,实行了调解各阶级之间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份发展的原则;

3.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

134.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边区革命司法制度的缩影。

135.新民主主义土地法————五四指示

136.1947年,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主要内容————1.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2.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3.规定保护民主工商业的发展;

4.规定设立人民法庭。
参考资料:http://www.exam8.com/zige/sifa/fu/200510/20777.html中国法制史资料整理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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