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为什么设立中央公积金
A. 新加坡为什么会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
20 世纪50 年代,新加坡面临着严重的社会问题:失业、住房紧缺、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体系,绝大部分国民没有养老保障。但当时国家正处于经济发展初期,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提供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同时,新加坡政府认为,过分的社会福利不利于竞争,会使人民产生对政府的依赖。因此,新加坡政府在体察国情的基础上,本着务实精神立法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新加坡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个人储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构成,是新加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对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员给予救助,如对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生活救济和救助金等,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辅助部分。
特色制度:
1955 年7 月,中央公积金制度正式建立并实施,同年成立了专门负责管理公积金的中央公积金局。中央公积金局以国家立法为前提,并在劳工部制定基本方针政策的基础上,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对公积金实行规范化、制度化和企业化管理。劳工部——中央公积金局:董事会、(劳工部、规划决策会、财经委员会、主席、总经理、十名董事会成员)建立中央公积金的最初目的是通过公积金这种强制储蓄制度,预先筹集个人养老资金以解决国民的养老问题,为雇员退休后或不能继续工作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1965 年新加坡独立以后,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变化,在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不断调整放宽对公积金用途的限制,扩大了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1968 年9 月,新加坡政府推出了“公共住屋计划”,允许会员退休前支取公积金存款购买政府建造的组屋,标志着中央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开始放宽。此后陆续推出了医疗保健、家庭保障、教育、投资理财等一系列保险计划。最初,公积金制度所包括的劳动者是指受雇于同一雇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临时工及独立劳动者,也只是一个强制性的储蓄计划,保障的范围也只涉及公积金会员退休或因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通过强制储蓄、限制使用的方式来实行的。公积金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积金的缴交率及调整、公积金利率及调整、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与条件等方面。
B. 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您好,新加坡在社会保障方面依赖政府经营的中央公积金。中央公积金制度既是一项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它不仅为广大雇员提供了养老、医疗保障,而且汇集了大量民间资金,为新加坡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所需资本,还对金融体系具有强大的支撑力和影响力。中央公积金制度是适应新加坡特定的历史情势产生的,并随着国情的改变而演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
中央公积金制度1955年7月建立时,是一项为全体受薪人员设立的强制性养老储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医疗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可分为强制医疗储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三个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机构管理实施。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实行保健储蓄、健保双全和保健基金计划,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医疗津贴,以确保本国国民均能享有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
保健储蓄计划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中主要的医疗保障计划,1984年4月推出,并设立了会员的保健储蓄账户。该计划允许会员动用公积金的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支付会员个人或直系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在保健储蓄计划下,公积金会员每月须把部分的公积金存进保健储蓄账户。1992年,还推出自雇人员保健储蓄计划,它规定凡年收入在2400新元以上的自雇人员须缴纳其净收入中的固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保健储蓄。据统计,每年有超过22万名会员动用其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支付医疗费。
健保双全计划是一项重病医疗保险计划,1990年7月实施,它允许会员以公积金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投保,确保会员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疗和长期住院的费用。除会员不参与此项医疗保险,每年将从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中自动扣除作为保费支出,大约有87%的公积金会员参加投保。这样,会员可以索取每年高达2万新元而终身不超过8万新元的医疗费。到2006年7月,参与健保双全计划的人数高达275万人,占新加坡人口的76.5%,大约有9成的工作人士投保健保双全或动用保健储蓄支付医疗保险。
保健基金计划是政府为贫穷的国民所设立的一项医疗基金,它是在保健储蓄和健保双全均无法提供保障的情况下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目前,该保健基金约8亿新元。2001年,共有15.68万人申请到保健基金的援助,其中99%的申请者从中受惠。
二、养老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依靠其中央公积金制度来实现,这是其社会保障模式最富有特色之处。新加坡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是完全积累制,是通过强制储蓄的手段来实行对职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规定,雇员年满55岁后,个人账户结构由普通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和特别账户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雇员年满60岁且在个人退休账户须保留一笔法定最低存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头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要上调到8万新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使其会员在退休后的若干年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就业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长期以来把鼓励就业、扶助就业、确保就业作为基本国策,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培训劳动力、提高劳动者素质,2001至2006年,新加坡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最低的年份达到2.7%。
(一)注重职业培训
新加坡80年代初开始倡导大规模群众性训练计划,对职工进行广泛的再教育、再训练。以设立工人基本教育课程为方式,发动各行各业以及社会团体参加这项计划,鼓励他们开办各种学习和训练班。多层次、多类别的学习、培训形式,既保证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广泛性,也保证了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与适应性。
(二)推出职业再造计划力促全民就业
职业再造计划是在新加坡全国职业总会的积极推动下,于2005年3月由劳、资、政三方联手推出的一项就业促进计划。该计划通过改善现有工作岗位的职业形象和工作条件来增加这些工作对新加坡人的吸引力,从而协助面临失业威胁的新加坡人继续受雇或重新受雇。职业再造计划一经推出,就取得明显的成效。2005年失业率由2004年的3.4%下降到3.2%。
四、实行“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之所以在短短数十年内成功地解决了住房短缺问题,并且完成了住房由量到质的提升,主要归功于新加坡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居者有其屋”计划为两大支柱的福利型住房制度。
(一)政府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导力量
新加坡政府于1960年成立了直属国家发展部的法定机构——建屋发展局,既负责制定住宅发展规划及房屋管理,又负责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
(二)银行储蓄贷款和公积金是购房资金的主要来源
“居者有其屋”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储蓄贷款,二是公积金制度,其中公积金制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强制老百姓将部分收入缴交公积金,形成了大规模的人均积累,从而使政府有能力建造公共住房。政府利用部分公积金储备,贷款给建屋发展局发展公共住房,从而使建屋局有能力大规模地进行公共住房建设。
(三)制定不同层次居民的购屋准入政策
收入低者才进入“居者有其屋”计划,同时制定政策,依购房者的经济收入水平层次购屋,其首付款和还款额及还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能够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需要,确保他们买得起房。
(四)详尽的配套保障政策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实行的是出售与出租并举的模式,其中出售又分为完全市场化的私人开发商开发的公寓和建屋发展局组织建设的福利型组屋。政府是组屋住房供应的主体,不仅为符合购买组屋条件的居民提供抵押融资贷款,而且对低收入家庭在购买标准条件内的第一套组屋时除了享受规定的房屋津贴外,还可获得额外的购屋津贴。无论是承租或是购买组屋,都有着极其严格的操作性很强的条件限制和完备的退出机制。
C. 移民新加坡享受哪些福利
1、养老金保障
新加坡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计划。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CentralProvidentFund,CPF)最开始是由英国殖民政府创立的,虽然英国本身有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因为新加坡非常特殊,所以在殖民地采取了一种不同的替代政策,即雇主和雇员都需要交费。
随着保障功能的扩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公积金的缴费率也不断提高。1955年,缴费率只有雇员工资的10%,其中雇员和雇主各出5%;后来曾经一度高达40%,雇员和雇主各出20%,现在的缴费率又降到了33%,雇主出13%,雇员出20%,每月的最高缴费基数有封顶线。由于这个制度是完全积累制的,所以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必须按月上交。雇员的缴费要由雇主从其每月的工资当中预扣,而雇主如果没有按时缴费的话,则必须向中央公积金局提出正当的理由。
虽然CPF最初只是一个养老计划,后来它的作用也延伸到允许提取存款用于其他目的。其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还是购买房子(拥有一个家)。后来,公积金存款也被允许用于高等教育,医疗以及健康保险。现在还能在股票投资市场上进行投资。此外,购买房屋也被很多新加坡人看作是老年时期的一种有效的收入保护手段。因此,在新加坡的社会政策当中,住房和社会保障就不可避免的被连在了一起。其他国家类似的积累基金一般只用于提供退休收入,新加坡的CPF推动了一个庞大的住房计划,从而推动了新加坡物质和社会上的变革。
退休养老是中央公积金制度设立的最先动因,也是这一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早在1955年7月,中央公积金局便推出了养老储蓄计划。新加坡的养老保险采取全部缴纳的制度,即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一定比例为雇员存储退休金。当公积金会员年龄达到55岁并且退休账户达到最低存款额这两个要求后,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若最低存款未达到规定数额,可选择推迟退休以继续增加公积金账户积累,或用现金填补差额,或由其配偶、子女从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中转拨填补。政府鼓励已达退休年龄但身体健康的会员继续工作,以使他们积蓄更多的公积金存款。
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我们看到公积金账户是一个综合账户,覆盖居民很多方面,政府其实是在帮助居民进行一种类似于金融理财的工作。随着中央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逐步放宽,为避免公积金过多用于住房、医疗、教育等其他项目支付而影响养老金的积累,确保会员有足够的存款保障晚年生活,1987年中央公积金局推出"最低存款计划"。规定公积金会员在年满55岁提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在其退休账户中保留一笔存款作为最低存款。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利用东方人孝文化的传统道德,在养老保险上注重家庭养老保险。1987年中央公积金局同时推出了"最低存款填补计划",规定公积金会员可在父母年龄超过55岁而公积金存款少于最低存款额的情况下自愿填补父母的退休户头,填补金额是最低存款额和他的父母年龄达55岁时退休账户结存额之差。从1995年7月起,会员也可以为配偶填补以保障其晚年生活。
2、医疗保障政策
在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世界上非常有特色的医疗保障制度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公积金局制定了多项医疗保健计划,主要包括"保健储蓄计划"(Medisave)、"健保双全计划"(Medisheild)和"保健基金计划"(Medifund),简称为"3M"计划。
(1)"保健储蓄计划"。1984年4月,公积金局推出"保健储蓄计划"。在该计划下,公积金会员每月须把部分公积金存进保健储蓄账户。缴费比例因投保年龄不同而不同,年龄越大,相应缴费比例越高。公积金会员可以动用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为本人或是任何一个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支付在当地的医疗费用,主要支付公立医院和获准私人医院的住院费和某些门诊费。1992年7月,公积金局还推出自雇人士保健储蓄计划,以保障自雇人士在急需时有能力支付其医疗费用。
(2)"健保双全计划"。"保健储蓄计划"对发生一般医疗费用的居民来说已经能保障,但对因患重病和慢性病等花费多的国民来说,账户资金可能不够。为此从1990年7月开始,公积金局又实施了"健保双全计划"。这是一项大病医疗保险计划。它允许会员以公积金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投保,确保会员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疗和长期住院而保健储蓄不足的费用。自1990年开始,所有75岁以下的保健储蓄储户除非选择不参加这项医疗保险,否则都被自动纳入该保险计划内。
1994年7月,公积金局又推出了"增值健保双全"计划。与"健保双全计划"相比,"增值健保双全计划"须缴付的保费稍高,相应的支付待遇也较高。
(3)"保健基金计划"。尽管"保健储蓄计划"和"健保双全计划"覆盖了绝大多数新加坡人口,但仍有少部分贫困国民无力支付医疗费。为此1991年新加坡提出了由政府拨款建立专项基金的设想。1992年1月《医疗基金法案》获议会批准。1993年4月医疗保健基金正式设立以援助在"保健储蓄计划"和"健保双全计划"外仍无法支付医药费用的贫病者,实际上是对他们实施医疗救济。
上述三重医疗保障安全网确保了新加坡国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
3、住房保障计划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国土面积狭小而人口密度很大。1959年自治时面临着严重的"屋荒",当时200万人口中有40%的人居住在贫民窟和窝棚内,恶劣的住房条件导致公共卫生状况恶化和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为解决居住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1960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建屋发展局。1964年又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
首先,新加坡政府主导组屋的开发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土地和资金保障。新加坡是市场经济国家,但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并不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而是由政府主导。新加坡政府十分明确自身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责任,制定了符合其国情特点的住房政策和分阶段建房计划,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法律、金融和财政手段,大规模兴建公共住房。
土地是国家财富之源,也是组屋建设的基础和命脉所在。1966年新加坡政府颁布了《土地征用法令》,规定政府有权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国家建设,可在任何地方征用土地建造公共组屋;政府有权调整被征用土地的价格。根据该项法令,新加坡政府协助建屋发展局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土地开发权。
在资金方面,新加坡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建屋发展局资金支持,支付大笔财政预算以维持组屋顺畅运作。此外,为保障普通老百姓能够买得起组屋,其售价是由政府根据中低收入阶层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而不是靠成本来定价的,因此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并造成建屋发展局的收支亏损。这部分损失政府核准后每年都从财政预算中给予补贴。据统计从政府开始拨款计算,累积的政府补助金总额已达159亿新元。政府财政支撑是新加坡组屋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2)实行"公共住屋计划"。为解决低收入者无力购房的难题,1968年9月中央公积金局推出了"公共住屋计划"。在这一计划下低收入会员可以动用其公积金普通账户的存款作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数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如果普通账户的存款不足支付,可向建屋发展局贷款,用将来的公积金来偿还。
(3)以家庭收入水平为依据,实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自1968年新加坡大力推行政府组屋出售政策以来,购房者日益增多,如何搞好公房合理配售,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权益,为此,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缜密而严格的法律法规,对购房人条件、购买程序、住宅补贴等均作出严格规定,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政府制定了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购屋准入政策,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收入上限。比如在20世纪70年代,规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可申请购买组屋;80年代提高到2500新元,随后到3500新元,目前放宽至8000新元,以接纳更多人购买。这样基本保证了80%以上中等收入的家庭能够购买到廉价的组屋。
出台法律严格限制炒卖组屋,确保组屋政策顺利实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限制炒卖组屋的行为。建屋发展局的政策定位是"以自住为主",限制居民购买组屋的次数。规定新的组屋在购买五年之内不得转售,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如果确实需要在五年内出售,必须到政府机构登记,不得自行在市场上出售。一个家庭同时只能拥有一套组屋,如果要再购买新组屋,旧组屋必须退出来,以防投机多占,更不允许以投资为目的买房等等。由于严格执行了上述一系列措施,新加坡政府有效地抑制了"炒房"行为,确保了组屋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据建屋发展局的最新统计自1960年以来,建屋发展局共兴建组屋990320套,目前约有82%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政府组屋中,组屋政策真正成为"普惠性的政策"。
4、教育福利
1989年6月,中央公积金局推出教育计划。会员可动用其公积金户头里的存款,为自己或子女支付全日制大学学位或专业文凭课程的学费。可动用的款项是扣除最低存款额之后总公积金存款的80%。学习毕业后一年需还本付息,分期付款的最长年限为十年。这项计划使公积金功能扩大到教育保障,有利于国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新加坡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们总结新加坡法定福利,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首先,新加坡的制度很适合也只能适合新加坡这样的城市国家。政府所谓的保障更多的是帮助公民进行金融理财,所以弹性特别大,细节特别多,差异性和个性化也很强。
其次,新加坡的意识形态还是偏向于自由主义,国民社会保障水平取决于个人的工作收入而非社会的再分配,也就是在以政府责任为主的传统社会保障中强调更多的个人责任,新加坡政府主张"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掏钱",从保障资金的来源上强调个人对自己的福利保障承担足够的责任。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盛行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即政府每年要提供大量补贴和拨款相比截然不同。
另外,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按照"效率优先,机会平等"的价值理念而设计的,在以关注公平为主的传统社会保障模式中加入更多的效率机制。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协调社会发展的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李光耀强调指出:"如果从工作和进步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利益,没有公平地让全体人民分享,我们就不会得到他们全心全意的合作和参与。""不能听任自由竞争造成社会不公引致局势紧张",但同时又谨记效率是社会发展的根本,"重新分配不能过头,以致造成浪费和滥用,卓越者不再奋发图强"。正是抱着这一理念,新加坡政府虽然主张通过国家的力量给予低收入阶层一些照顾,扶弱济困,以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但却反对实行欧洲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以避免"泛福利"现象的发生。
这一价值理念在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中得到了鲜明的印证和体现。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实施"3M"计划,不论公务员或私人企业雇员,不论富有者还是贫困者都有能力负担自己和家庭的医疗保健费用,从而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保证了社会公平。同时划入个人医疗保健储蓄账户的资金以会员的工资为基数,这使得医疗保健储蓄与个人工作收入紧密相联,会员越是努力工作,医疗保健储蓄存款就越多,他所享受的医疗服务就更好,这又体现了效率原则。而住房保障制度在对社会较脆弱阶层给予补贴、满足了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同时,也不是人人享受同样的福利、买到同样的房子,而是根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购买大小、档次、舒适程度不同因而造价也不同的住房。
最后我们要说,新加坡的制度特别强调家庭本位--强调家庭互助共济,具有浓厚的儒家文化色彩,由于历史原因,新加坡深受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儒家文化中的"孝悌"观念在这里打上了深刻的烙印。因此新加坡十分注重发挥家的社会功能,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维护社会稳定,要求国民充分履行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互助共济。这一理念充分反映在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多数公积金计划都涉及到一家三代人,鼓励全家人守望相助、互相支持。其中,"保健储蓄计划"是指会员储蓄以保障个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的医疗费用。会员不但可以保障自己,,而且惠及配偶、父母和子女,尽到孝道与责任。"最低存款填补计划"和"家庭保障计划"、"家属保障计划"的推行强化了家庭保障功能,使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障利益相联,增强了子女对父母、国民对家庭及社会的责任意识,从而密切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增强了家庭凝聚力,提高了社会稳定性。
D. 新加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新加坡:以中央公积金制度授人以渔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纳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纳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帐户上。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虽然在运用公积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宽限制,但政府仍牢牢抓住公积金最终保障作用的核心。因预见到人口有迅速老化和平均寿命延长的趋势,从1987年,新加坡政府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的数额要逐步调高到8万新元,根据政府的测算,只有这样才能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保障会员在退休若干年后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新加坡的这种以储蓄基金制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体现了新加坡政府一贯的“授人以渔”的政策思想。在经济起飞阶段,送给人们“渔具”并教会如何使用,可能要比直接送“鱼”更有意义,更具激励性,更有利于形成“工作—积累—受益”的良性循环。同时这种制度节省了大量的财政开支,抑制了消费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较之诸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不失为一种符合新加坡国情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
E. 新加坡住房政策
按照新加坡政府规定,只有新加坡公民才有资格申购组屋,非新加坡公民只能从二手转售市场以高出几倍的价格购买;新建组屋是销售给家庭的,未满35岁的单身青年不可以申购;申购组屋的家庭月收入必须低于1.2万新元,超过者只能从二手市场上购买组屋,或者是去买公寓(价格比二手组屋贵一倍以上)。
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组屋,要买第二套的话,必须把现有的一套先卖掉。而且,下一套不可以直接跟政府买新的,只能从转售市场买,也就是说,必须付出更高的价格。对于低收入家庭购买组屋,政府则有各种政策照顾,最高可以给4万新元的补贴。
(5)新加坡为什么设立中央公积金扩展阅读
新加坡政府规定,向政府申购的新建组屋必须自住,不得用于商业经营,五年内不得转售,否则将对当事者课以高额罚金或逮捕入狱。政府表示,任何人在买卖组屋时,必须提供翔实的资料,一旦发现虚报,将面临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六个月的监禁,严重者两者兼施。
另外,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稳定因素,新加坡政府担当了新组屋的唯一出售者,它彻底掌控组屋价格定价权,可以根据经济景气状况调整组屋价格,或涨或降,一般是要保持稳定的低幅增长,一手价格每年增长10%左右,二手转售的价格波动则更大些。
F. 新加坡的住房模式是什么这种住房模式好在哪里
新加坡在建国之初,全国大概有40%的人还居住在贫民窟或者是搭建的窝棚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成立了建屋发展局,开始实行居者有其屋的政策,新加坡公民可以用非常低廉的价格向政府购买组屋,再通过卖掉就组屋换新房。
新加坡对居民财产的掌控性强,居民财产是获得购房资格的重要因素,财产高的家庭不能购买组屋房,严格按照限定户均一套,有房家庭要想组屋,需要卖掉现有房屋,避免有房有钱家庭资产而买安排更多房的情况。这有效控制了新加坡房屋市场,避免了一家几户房子的情况
G.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成立于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始于1955年,是一项由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参与的强制性储蓄保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涵盖的范围除养老保险,还涉及住房,医疗,教育,投资等多个方面,被国际上所认可的最为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H. 对比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异同
这个问题嘛,你可以问一下西南大学房地产班的肖永康老师,他知道的很多哦,哈哈...
I. 除了中国还有哪些国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我国首创,其他国家也有类似制度,但都是名称不同但实际意义差不多。
比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就是借鉴新加坡的这个制度而创立的。
再比如巴西的住宅发展与就业保障基金,也有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类似特性,保证居民安居乐业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