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房怎么处理
‘壹’ 公房危房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危房即处于风险状况下的房子,无法达到寓居的安全需求,在危房中寓居,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会遭到影响。
1、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2、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3、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4、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5、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6、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7、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8、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条 风险房子是指结构已严峻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风险构件,随时有可能损失结构安稳和承载水平,不能保证寓居和运用安全的房子。
第四条 当地各级财务、展开变革、住宅城乡建造部分要实在施行村庄危房改造当地补助资金,加速推动村庄危房改造作业。不断改进村庄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活跃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金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省级住宅城乡建造、展开变革和财务部分依据各地实践需求,按规则时刻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使命和补助资金请求及施行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宅城乡建造部、国家改革委员会和财务部。
住宅城乡建造部、国家改革委员会、财务部依据当年全国村庄危房改造规划、中心补助资金预算组织状况以及省级有关部分申报危房改造使命和补助资金状况,统筹考虑各地村庄危房户数、农户数、改形资金、改造作用、财力状况等要素,断定各地危房改造使命。
财务部会同国家改革委员会、住宅城乡建造部依据改造使命和补助规范,分配下达中心村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级财务部分会同展开变革、住宅城乡建造部分,在接到中心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依据辖区危房改造使命分配状况,将中心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组织的村庄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务部分。
‘贰’ 公房是什么,公房卖卖是否有限制,可以进行买卖吗
法律分析:公房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成或者购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房屋,分配给
者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分配给城镇居民承租居住。
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城市公有房屋买卖的条件如下:
1、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也即公房买卖首先必
2、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3、公有房屋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
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
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
‘叁’ 什么叫做公房,公房卖卖有没有限制,是否可以买卖
法律分析:公房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成或者购买的所有权届于国家的房屋,分配给所届职工承租居住或者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分配给城镇居民承租居住。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城市公有房屋买卖的条件如下:1、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也即公房买卖首先必须获得国家的批准.2、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3、公有房屋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凡届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屋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肆’ 父母去世后的公房如何处理
一般父母去世,公房由户口上其他人继续租用,如果户口里面没有其他人,就由房管局收回。
望采纳,谢谢
‘伍’ 公房承租人死后该如何处理公房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1、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2、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3、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5)新加坡公房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陆’ 谁能说说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是什么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是公共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使政府能循环滚动地建设公共住房,同时可以帮助中低收入者在购房时支付首付款和分期付款,这种强制储蓄的手段保证了公房建设资金的滚动利用。作为社会保障储蓄的一种形式,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政府与1955年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制度。国家机关或者私人机构的雇主和雇员须以雇员月薪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存入中央公积金局的个人账户,政府在建造和出售“组屋”时充分利用这一制度。 (二)政府“组屋”建造 新加坡政府在住房保障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其每五年制定一个建屋计划,新建成的房屋称为“组屋”,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政府除了专门拨出国有土地和适当地征用私人土地以供房屋发展局建房之用外,还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房屋发展局资金支持。目前新加坡的房屋90%以上由政府出资建造的,“组屋”为全体公民提供了住房保障。 (三)“组屋”的合理配售 在新加坡购买或租住“组屋”的人,初期以登记的先后顺序获得住房。后期改为订购制度。政府每季度公布一次建房计划,定购并申请房屋的人进行抽签,中签后经过购房审查交付订金后随即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房价的首付款。一般两年左右可以住上新房。这种办法缩小了各地区、各类型住房的供求差距。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严格的申请和审查制度,以有效防止利用“组屋”进行投机活动的行为发生。 (四)分级补贴政策 新加坡政府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的水平,以各种形式向中低收入者提供分级住房补贴,帮助中低收入者购房。政府针对购买不同住房面积的家庭,制定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对无力购房的家庭,政府允许其租用“组屋”,待有能力买房时再给予优惠。新加坡政府还规定在住房翻新时,给予的津贴与居住面积的大小成反比,以缓解社会住房压力和倡导节约。 (五)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住房保障制度的措施顺利实施,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细致而周全的法律法规如《新加坡改造法令》、《建屋与发展法》等。 四、国外住房保障制度之比较 通过介绍并分析德国、美国、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可以发现各国在住房保障问题上具有各自的特征。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比较研究这些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特征。
‘柒’ 公房租赁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公房租赁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公房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捌’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补偿款和安置房如何分配
一、具体是需要根据合同规定确定的,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二、【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释义】本条是关于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例适用范围及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一、征收房屋的前提本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该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宪法和有关法律:一是《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三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拆迁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活动,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区内。从法律上讲,本条例应当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既依法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从法律关系上讲,给予补偿的应当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而不应对承租人补偿。但实践中承租情况较复杂,承租人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从目前全国情况看,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经达到80%,拆迁中涉及的公房承租的比例不大。公房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由于所有权本就属于政府,理应不属于本条例适用范围。但由于公房承租是历史形成的,关系到承租人的基本生活生存条件,当其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时,必须切实维护好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从实践情况看,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地采取了先房改再拆迁等多种措施,对公房承租人的权益予以保护,这样做是合适的,是以人为本的。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公房情况不同,形成的历史原因不同,各地政府对承租人的保护政策也不同,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问题,难以在全国层面上做出统一规定,还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为宜。至于私房承租是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国家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出租人的被征收人对租赁关系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合同即解除。在因征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对承租人如何进行补偿,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综合上述情况,本条例没有对承租人的补偿作出规定,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各地可以自行制定办法,对私房承租人的问题,则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解决。三、公平补偿本条强调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一方面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然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应让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看,对被征收财产补偿的规定有合理补偿、正当补偿、公平补偿、相当补偿等。采用公平补偿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法国、瑞典、波兰、新加坡、印度、菲律宾、巴西、我国台湾地区等。公平补偿是依赖相应的标准和规则而存在的。本条例从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住房保障等各方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就是为了保障补偿公平。只有通过公平补偿,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的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才能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下列情况除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玖’ 公产房子动迁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1、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2、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3、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