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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反腐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2-09-14 07:51:57

Ⅰ 想知道世界各国的廉政程度..我分数全部出了!

最腐败的国家是缅甸`俄罗斯,最廉洁的是芬兰,瑞典,瑞士等国,值得一提的是,腐败国家最多的是在亚洲,其次是非洲,欧洲,尤其是北欧,廉洁程度很高,而美国基本在第10和20位之间,并不算很廉洁,但也是排在上游。意识形态分布的话,民主国家中最廉洁的还是欧洲,芬兰等国虽从社会主义转变,但正因为如此,人民对廉政非常渴望,制度制定也是从廉洁着手。民主国家最腐败的是俄罗斯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俄罗斯现在可算是半民主国家。半民主国家还有新加坡,不过其廉洁程度很高。社会主义国家中廉洁的一个都没有,最腐败的当数我国了,当然这是制度造成的,也因为本身世界上就没有几个社会主义国家了,不过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是不可能不腐败的。独裁国家中,最腐败的是缅甸,同样没有廉洁的政府。

Ⅱ 为什么说新加坡政府廉洁

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败并赢得举世赞誉,李光耀当政期间治腐有方功不可没。

(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而不靠“政党轮替”,廉政建设成就举世瞩目。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把廉洁上升为国家战略,明确提出“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旗帜鲜明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人民行动党领袖反贪污立场坚决、率先垂范,李光耀执政几十年,政敌颇多,非议不少,却从未有人指责他贪污受贿、生活腐化堕落。
(二)文化多元而崇尚儒术,为廉政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新加坡是一个华人居多、文化多元的社会,却选择了儒家思想作为国家意识、治国纲领。李光耀特别推崇儒家文化,第二任总理吴作栋也是儒家文化的积极拥护者,提出“儒家基本价值观应上升为国家意识”。新加坡把儒家文化倡导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这“八德”作为整个社会尊崇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每年开展20多场社会道德教育活动,倡导诚信、廉洁,使崇廉思想从国家意识潜移默化为国民的自觉行动。
(三)机构独立专业而不独断专行,贪污调查局成为反贪先锋。贪污调查局(CPIB)是新加坡独立行使肃贪职能的专门机构,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隶属于总理公署,由总统任命,向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官员的地位、身份、权力、薪金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调查局仅有90多人,分为两个部门:行动部和行动与特别支援部,其中行动部占据了三分之二的编制。贪污调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监察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尽管权力巨大,贪污调查局却独立不独裁,专业不专断,始终无畏无惧、不偏不倚。
(四)廉政立法着眼“抓得到”而非“罚得重”,织就让贪腐行为无隙可乘的制度密网。新加坡治理腐败的刑罚中最高刑为七年监禁,可见其立法严密而不严酷,着眼点在于“抓得到”,而非“罚得重”。
(五)高薪实为揽贤而非专为养廉,打造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许多人认为,新加坡的廉洁是靠高薪养出来的,但新加坡的机构和官员不认同这一说法。首先,新加坡是先有廉政,后有高薪。在实行高薪制之前,新加坡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廉政问题。实行高薪制的主要目的不是养廉,而在于揽才引贤,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职。第二,高薪是相对的。公职人员的工资与企业家、律师、医生等社会精英相比,并不算高,而且除薪金外不再享有住房、用车等额外待遇。第三,高薪酬与严管理相辅相成。新加坡公务员管理之严举世闻名。比如行为跟踪制度,贪污调查局有权对所有公务员进行行为跟踪,暗地调查公务员私生活是否正常,是否有嫖赌、出入酒吧的行为,有无暗中与不法团体往来的行为,等等。新加坡通过实行高工薪、高待遇政策,同时辅以严格管理,达到了吸引优秀人才和促进公务员廉洁从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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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各国廉洁奉公的做法

制定法律 规范行为

反腐败是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防范、遏制和惩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各国政府大都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此来确定公职人员的廉政义务,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营私舞弊,严厉惩处公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美国在1978年修订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新加坡政府先后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现行反贪污法》、《没收非法利益条例》等。还有一套五卷本《指导手册》。这些法规和条例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言论和行为一一作了规范。韩国相继制定了《腐败防止法》、《反洗钱法》和《政治资金法》。菲律宾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英国、瑞典、德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这些法规和条例主要对公职人员经商、兼职、受贿等行为进行明确规范。

关于限制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许多国家的公务员法都有专门章节作出明确规定。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与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法国《公职总法典》规定:“公务员有义务把全部职业活动用于完成所赋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务员兼任其他有利可图的工作”,“在行使职权或在任职期间如犯有过失,给予惩戒制裁”。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第二款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所有职员必须做全体国民的服务员,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时应竭尽全力,专心致志。”

美国1989年修订的《道德改革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

关于禁止公职人员索贿和受礼,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要求所有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来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馈赠和捐赠。奥地利《公务员法》规定,不许索贿、受贿和随便受礼,即使是名誉性礼品。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公务员接受价值300美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作出说明,并将礼品上交。

韩国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公务员保持清廉行动纲领》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一年之内接受与本人业务无关的礼品的总数不得超过15万韩元;公职人员可以接受茶水、咖啡、公共聚餐等一般性招待,但不能接受与本人职业有关的礼金和礼品;公职人员赠送红白喜事的礼金不能超过规定的范围,并需向“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如实申报。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独立、有权威、体系完备、强有力的国家廉政机构,是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为了保证廉政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许多国家都是成立了相应的廉政机构,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进行防范和打击。美国有“公务员风纪署”,法国有“惩戒委员会”,日本有“政治伦理审查会”,奥地利有“纪律委员会”,韩国有“反腐败委员会”,新加坡有“腐败行为调查局”。这些都是国家级廉政工作机构。为了强化廉政法制的权威性,各国对廉政机构赋予了很大权力,并从工作机置、人员配备、领导体制等方面加以规定。与此同时,芬兰、丹麦、奥地利、法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荷兰等80多个国家建立了行政监察官制度,主要目的是监督公职人员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不遭侵害。

加强防范 遏制腐败

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预防性立法,制定了回避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轮换制度,以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地位和职务之便为其亲属谋取好处或优惠。国外立法一般都规定,不允许官员雇用、提升或推荐自已的亲属到该官员执掌或控制的任何机构及部门工作。奥地利《官员法》规定,凡夫妻关系、直系亲属或不超过三代的旁系亲属关系以及有过继、连襟、联姻或承嗣等关系的公职人员,遇到管理钱账或一方对另一方有直接指挥权或监督权的情况,不得安排在一个具体单位工作。瑞士规定,有联姻关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有隶属关系的职务。法国规定,当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其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声明。

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一项世界性反腐败举措。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确定和分清其取得财产的手段是否合法。许多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要求政府官员申报财产的法律。财产申报制度一般都包括财产申报对象、财产申报时间、财产申报内容、对财产申报违法处罚等方面,既全面,又明确,便于操作和执行。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以及配偶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以后还须按月申报。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接受、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也都作了详细规定。此外,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写财产和收人申报单,逾期不报,将被司法机构起诉。申报单由廉政办公室审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人,立即处理。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法国198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即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惩处。墨西哥2002年在互联网上建成“政府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接受和处理系统”。公务员可通过网络向该系统发送个人财产资料完成申报,那些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公职人员,可提交附有个人签名的打印文本。2002年,墨西哥国家审计局对1万名没有按时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申报财产状况的国家公务员作出了停薪留职15天的处罚。

轮换制度主要是培养公务员适应各类工作场合的能力,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员很少有机会通过长期控制某个部门,得以结成营私舞弊的关系网。日本政府规定,国家高级公务员一般两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中初级公务员,一般3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这些调动主要在不同科室之间进行。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各机关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国营企业之间,也相互进行公务员岗位轮换、交流。这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十分普遍。美国每4年政府换届时,都有3000名至5000名联邦政府官员易职。易职的方式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人员交流。这种交流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

触犯法律 严肃查处

对于公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以权谋私行为,在各国的公务员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惩戒措施。许多国家将以权谋私作为廉政法制的主要内容,对这种行为实行严厉制裁。一般除了规定比较重的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刑罚外,同时还要在经济上给予处罚。

美国联邦刑法法典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如果收受的财物价值超过7000美元,就要处以相当于其收受财物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员的资格。里根政府中担任白宫办公室副主任的迪佛曾为美国政府官员和议员拉大笔生意,从中谋取私利,最终被判处15年监禁。

德国规定,公务员接受礼品不能超过50马克,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其中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和开除公职。此外,德国政府从刑法角度制定条例,严厉处罚在经济活动中违法的官员,例如公职人员在政府招标过程中违反自己的职责,让给自己好处的某投标方中标,这种受贿行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处罚的第一个等级是坐牢3年(如果当事者是法官就要坐牢5年),第三个等级是坐牢10年,同时还要罚款。罚款数额根据情况从公务员一个月的工资额至10年的工资额之内判定。英国规定,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基金行为的即被开除,并丧失领取退休金资格,构成犯罪则予以刑事处罚。

在各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对公职人员的住房、用车、医疗、公务接待等待遇一般都有严格的规定。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在公务员用车方面,许多国家按照官员的级别,提供专车或公务车。专车只能用于公务,不能用来办私事。配备专车的官员辞职或退休后,立即取消其使用专车的资格。德国各级官员办理公务时,用车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车范围。比如,柏林的官员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围及其附近地区履行公务时使用专车。如果到外地出差,应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芬兰专车只限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正常上下班和个人私事都不得无偿使用专车。使用专车上下班也可以,但这属于额外的待遇,等于增加了个人收人,应该照单纳税,如果隐瞒不报,将视情况受到轻重不一的处罚。

为了防止公职人员亲属利用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许多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专门就此作出了相应的预防性规定,其中包括亲属回避制度。同时,各国还对公职人员亲属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韩国总统金泳三之子因贪污于1997年被捕人狱。在金大中任韩国总统期间,其两个儿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为公司和企业疏通关系为名,大肆收受钱财,被韩国检察机关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 中的“斡旋获利” 条款进行起诉,最终双双被判刑,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Ⅳ 据说李光耀的铁腕反腐,有“三大硬道理”值得借鉴,究竟是何

他的这三大硬道理分别是官员的要做君子、官员的收入必须要合理合法、对于贪官污吏的惩罚必须要严苛,这三个道理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人情层面都是非常合理的,当然值得借鉴。李光耀作为新加坡的前总理,使得新加坡无论是国内发展还是整个官员体系廉洁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他执政期间,整个国家贪官污吏减少了,许多甚至被评为世界最廉洁的国家之一。

而另一方面,他对这些贪污受贿的官员惩罚也是非常严厉的,曾经有一名狱警,因为收了犯人的15元跑路费,就被判了三个月的刑法。即便是贪污一新元,在新加坡都会被认定为贪污受贿行为。也正是由于如此严厉的刑罚,给那些贪污官员增加了犯罪成本,使得这些人望而却步。他的这三个道理,无论是放到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具有很大参考意义的,面对这些贪官污吏,我们一定要用法律的笼子将他们牢牢的束缚住。

Ⅳ 反腐倡廉的社会调查记录

自国家产生以来,腐败一直与人类相始终,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政治之癌”。在全球化的今天,它的存在对各国政府的正常运作构成严重的伤害,动摇着统治者的执政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面临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另一方面又面临着腐败的威胁。因此,重视和加强党的廉政建设,是党认真对待和必须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要在实践中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总结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加以推广运用,就能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有效保障,从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我国目前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
每年大量腐败案件的侦破,一方面从正面说明了我国反腐败的力度在逐年增加,政府反腐败的政策和决心在强化;从另一方面来看,却也毫无保留的把当前我国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暴露在民众面前。我国目前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于:易发多发性、官员腐败级别高、贪腐数额大和“群蛀”现象严重以及有法不依等。
(一)易发多发性
当下中国,“无官不贪”的判断固然太过分,但贪污腐败发生的比例和数量确实很大。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检察系统每年查处腐败犯罪案件约三四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中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平均每月有近1600名官员因腐败走进监狱。
(二)官员腐败级别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办厅局级干部820人,省部级干部29人。中纪委在近几年查处省部级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已达100多人,人们从媒体上就可以看到,近些年来,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田凤山、刘方仁、郑筱英、陈良宇、韩桂芝等一批高官先后落马。这些腐败官员在案发前,都是身居要职,甚至有的属于中央决策层人物,我国官员腐败级别之高,数量之众,是我国政府腐败的主要表现之一。
(三)贪腐数额大
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办贪污贿赂大案78202件,占立案总数的51.3%,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5816件。另据中纪委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376件,平均每天查处40多件腐败案,涉案金额约38亿元。陈良宇案中被挪用的社保基金数额高达32亿元,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侵占住房基金仅用于豪赌的就达1亿多元。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动辄百万元以上甚至以亿计数,贪腐数额之大,令人乍舌。
(四)“群蛀”现象
近几年,一把手堕落导致整个班子坍塌的案件较为普遍。2005年轰动一时的马德卖官案就堪称典型。一名市委书记,上边有保护他的省部级高官,平行连接着其他“互为参照”的地厅级官员,下边是有样学样的县处级官员。进入这个圈子的,大家彼此心照不宣,个案变成惯例,甚至成为潜规则。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侵占住房基金仅用于豪赌的就达1亿多元,此案先后带出包括原市委书记在内的158人。2008年刚刚尘埃落定的陈良宇案,涉及50多名政商界大小官员,至少10余名省部级高官相继倒下,其中包括上台仅7个月之久的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群体腐败现象可见一斑。
(五)有法不依
有人说,预防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得好,则腐败少,制度建设的不好,则腐败多。其实这只是表面现象,制度建设最关键的不是在制度本身,而在于对制度的执行。就我国目前而言,中央及地方各级针对反腐败的制度制定得并不少,而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深挖原因,就是因为对制度和措施的执行不力,贯彻变味。就某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看,也是如此,往往是制度制定了一大堆,但大都是束之高阁,执行得少。且违反者大都是制度的制定者——领导本身。久而久之,制度形同虚设,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威严和效力。因此,加大对制度的执行力度应是反腐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我国当前腐败的根源
我国当前腐败的特殊根源,在于中国当前特殊的历史时期──经济发展进程加快的时期。比较研究发现,某些国家中的腐败现象比另外一些国家的腐败现象普遍,某个国家处于变革转型时期的腐败现象比该国在其他时期的腐败现象更为普遍,也就是说,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是那些处于经济加速发展阶段的国家或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致力于经济建设的现代化过程中备受腐败现象的困扰。我国正处于经济加速期,也是受腐败现象困扰最严重的时期。究其成因,主要是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与人们主观心理的矛盾冲突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体制转型为腐败现象的蔓延提供了机会
国家经济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紧密交织在一起,政府仍会对大量稀缺资源实行行政管制,从而掌握大量潜在租金的分配权,为贿赂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租金越多,寻租阶层就越庞大,腐败现象必然越严重。显然,寻租阶层的出现和膨胀是我国当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同时,经济体制的转型总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一些旧的、不合理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低效的政府管理大量存在,它们影响或阻碍经济发展。损害经济实体的利益,迫使经济实体通过贿赂维护和实现经济利益。可见,创造合理、公认的经济秩序和规范,是防止贿赂行为产生的重要环节。
(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腐败滋生
总的来说,腐败的存在和蔓延与政治系统的调控机制紊乱和低效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加速经济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的蔓延,反映了我们国家政治系统调控机能与经济加速发展的不适应性,反映了政治系统不能有效地调节和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我国是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发展过来的,缺乏民主、法治的政治传统,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还很不健全,致使公职阶层仍高居于公民之上,国家权力事实上成为脱离人民不受制约的力量;国家权力法治化水平较低,权力设置、运行都过于倾向部门利益,致使执法者认为法律是“治别人”的工具,从来没有过法律也是制约自己执法行为的意识。经济的加速发展促使新的财富和权力阶层出现,但有限的合法政治参与途径限制了他们利益表达的机会,于是贿赂成为它们政治参与的手段;监督体制是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的重要保障,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关缺乏必要的权限和独立性,使腐败现象得不到及时遏制;同时,政治系统缺乏合理的利益机制,甚至不敢正视人们的正当利益追求,导致腐败的大面积蔓延。
(三)历史文化原因助长腐败泛滥
首先,传统的家族观念、对家族忠诚的思想由来已久。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家族谋取利益是那么普遍,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并不认为这种现象多么丑恶。其次,传统社会,送礼是一种礼节,是维系家族关系或其他人际关系的一种纽带,不存在利益交易。发展至今日,送礼习俗成为贿赂的漂亮外观。最后,我国是脱胎于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国家,缺乏法制传统,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其法制观念都十分淡薄,要实现“有法必依”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
(四)主观心理失当滋生腐败欲望
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薪酬却难以迅速增加,导致公职人员经济地位下降及社会地位的下降。这样,一部分公职人员必然产生失落感,内心的道德信念发生动摇,对政府的忠诚和对政务的责任感削弱,抗腐化的免疫力逐渐降低。同时,经济的加速发展促进了消费水平的迅速提高,公职人员的购买能力却是有限的,消费心理的挫折感一方面动摇着公职人员对政府的忠诚,另一方面也激起公职人员改变自己经济地位的强烈欲望。在通过合法途径难以迅速解决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走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一种捷径。
三、国外反腐经验与启示
(一)美国政府反腐败经验与启示
美国国土广大,人口众多,行政层级多,和中国相似,作为一个超级大国,美国政府反腐败的经验对于中国来说,借鉴意义最大。
美国政府的腐败现象可以追溯到建国早期,这一时期腐败的特点是大多发生于地方政府中,而且数量较少。然而在美国内战前这段时期里,腐败开始侵人到国家机构中。进入19世纪晚期,美国政府的腐败现象出现了一个高峰,其特点是数量多而且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现象严重。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反腐措施,使腐败在进入20世纪之后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不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在几届政府中多次出现,而且还表现出新的特点,即利用公共机构谋取或扩大权力,这集中表现为违法募集竞选资金和滥用行政权力两个方面。20世纪以来,在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形之下,美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反腐措施,治理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腐败问题。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为有力打击腐败现象,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联邦反贪污实践法》、《联邦选举法案》、《从政道德法》以及《涉外反行贿法案》等法规,使治理腐败做到有法可依。为加强与监督立法的实施,美国政府又先后建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独立检察官、监察长等专门、高效、公正、廉洁的反腐机构。腐败不是一个能够孤立解决的问题,为更好地治理腐败问题,美国政府在人事制度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如采取高薪养廉的政策,实行联邦高级官员的高度流动制度等。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的决策程序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效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美国政府从立法、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到人事制度等几个方面采取反腐措施,强有力打击了各种腐败现象,使美国政府腐败的严重程度明显降低。实践证明,这些反腐措施确实起到了预防、监督、惩治腐败的作用,为美国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新加坡政府反腐败经验与启示
新加坡被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评为2009年度廉洁国家排名中,仅次于新西兰和丹麦,排名第三。新加坡之所以拥有一个廉洁的政府,根本原因在于它对腐败一向采取严格立法、打击与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双管齐下的方针。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廉洁,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政府公务员体制,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没收非法所得法》等。除这些法规外,政府还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应聘的公务员人手一册。
第一,严格的选拔、录用和品德考核制度
每一个公务员在正式被录用前都要经历几道极严程序的选拔,从而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高工作效率。被录用后的公务员要接受政府的品德考核,考核方法有两种,一是个人品德记录。政府每年发给工作人员一本日记本,以记录个人品德,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日记本,并将自己的活动随时记下来。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星期一上午上班时,将其日记本呈交主管官员检查、签名和发还。主管官员一旦发现其记录内容有问题,应及时主动将这项记录移送反贪污调查局进行审核查实。二是行为跟踪。反贪污调查局依法有权对所有公务员,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进行行为跟踪,暗地调查他们的日常活动。反贪污调查局在进行行为跟踪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可以采取秘密拍摄方式收集各种证据。发现某一公务员有违法行为,可写出调查报告交给被跟踪者的主管官员,以核实当事人日记是否属实,并做出相应处理。以上制度的建立,不仅保证了高素质的公务员能够源源不断地进入新加坡政府,而且对在职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奉公守法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使他们在任职期间很难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腐化堕落。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
反贪污调查局对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嫌官员,不论其名声多大,地位多高,一概严惩,决不姑息。地位越高,处罚越重,不允许有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该局自设立以来,秉公执法,处理多起政府高级官员贪污受贿案件。原新加坡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副部级)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1999年,新加坡法院判定前贸易发展局局长杨德胜犯了多项贪污罪,尽管杨曾对新加坡贸易发展有相当卓越的贡献,是新加坡五个超级公务员之一,但结果他仍被判处4年监禁,并且还得在半年时间内偿还过去5年来的贪污所得,这些事例足以说明,新加坡不仅纲纪严明,而且执法如山,对那些身居高位、功勋卓着的人,也决不网开一面,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没有特权,没有侥幸”的执法行为,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多种严格的防贪反贪规则
一是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严格的申报家产制度,每一个官员被聘用之前,必须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财产情况,包括动产、不动、贵重首饰、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以后每年七月一日,每个政府职员都必须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格,写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各部门常任秘书对每一份申报表都要详细审阅,了解是否有不法行为。如果发现财产来源与本人收入不相称,本人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这部分“多余”的财产就可被当作贪污的证据受到指控。
二是公务员不准收受礼品,只可接受没有商品价值的纪念品。如果有商品价值的礼品推辞不掉,收下后必须向常任秘书报告,并将所接受的礼品交给负责处理礼品的主管官员。主管官员定期拍卖这些礼品,接受礼品的人可以优先购买,拍卖所得上缴国库。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申报礼品的价值、名称等,所受礼品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此外,公务员不能接受宴请,如确有必要出席,需得到所在部门的批准。
三是政府官员不能依据手中权力来帮助任何人优先签订业务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签订,也不得在工作中以任何借口索要或变相索要“酬劳”。如果接受属下人员的款待活动,则必须报告款待的时间和地点,款待活动必须适度,不能超过款待者月工资的2%。
四是政府官员不许向下属人员借款,向亲友借款也不得超过本人3个月的工资总额,以免债务过多而产生贪污意图。另外还规定,政府官员借给别人钱时,不准附加利息或以自己的职务为名作交易。凡是陷入债务麻烦的官员必须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开除。
五是政府官员不准购买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公司股票,可买国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股票,但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常任秘书批准。任何公务员直接、经他人或伙同他人为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同意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或容忍做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应视为犯罪,可被判处一万元罚款或五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凡议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作为对本人以议员资格采取任何行动的诱惑或酬金的,被视为犯罪。凡公共团体成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有违职责的任何事情的,亦被视为犯罪。上述人员可被处以一万元罚款或七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
第四,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一般工人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主要内容是: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政府或企业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双方各交一半,(发生经济危机时比例适当调整)。这份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不得随意提取。按制度规定只能用于四项内容:购买政府组屋,医疗治病,为子女交学费,养老基金。养老金必须在退休后方可提取,政府和企业不再另发养老金,一个公务员工作时间越久,所得积蓄越多。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司局级)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500万元。如果在职时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生活富裕,安居乐业。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就要给予严厉惩罚包括开除、坐监、全部撤销个人所得公积金。例如,内务部安全局一位警长向一名拘留犯的母亲收取5000新元“咖啡钱”事发后,不仅退还了5000贿金,还被判处30个月的监禁,罚5000新元,十几万新元的公积金被全部没收。这一制度使得公务员权力腐败的代价或风险太大,以至于绝大多数公务员决不敢冒大风险为贪小便宜而毁掉自己整个后半生。
第五,高薪养廉制度
为了使政府高级官员和公务员抵御贪污受贿的诱惑,同时为了吸引住人才,不使公务员因待遇过低而流失,必须提高他们的薪俸。在李光耀总理的倡议下,新加坡政府和国会大幅度提高了公务员的工资。新加坡公务员工资水平在1973、1979、1982和1989年连续四次上调,1989年上调以后的公务员工资达到世界各国的最高数。新加坡政府内第四级公务员(从事体力劳动的打字员、司机、杂役人员等)与一般产业工人相比,1985年的工资收入月平均约10800新元,是产业工人月平均工资约600新元的16倍强。除此以外,政府还给他们以较优厚的福利待遇,如退休金、假期、有限度的医疗照顾、免费在职培训、贷款等等。正如李光耀总理在1985年3月22日向议会解释提高内阁部长工资水平的理由时所言,支付给政府领导人最高的工资,是建立廉洁政府的保证,若他们收入太低,他们就难以抵制诱惑而去贪污受贿。
总的来说,新加坡政府严格的选拔、录用和品德考核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种严格的防贪反贪规则,公积金制度和以棒养廉,定期培训等制度,对中国政府的廉政建设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香港政府反腐败经验与启示
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公布的国际清廉指数(CPI)排名中,香港均名列第16位,为亚洲第二。历史上的香港,腐败现象发生率极高,为了建设廉洁政府,香港付出巨大努力。
第一,设立强大的反腐机构。
20世纪60、70年代,腐败近乎无孔不入。1973年4月底,爆发总警司葛柏贪污潜逃案,涉案金额超过他工作20年全部薪水的6倍之多,激起市民义愤。刚刚上任的港督麦里浩,为平息民愤,决心彻底查处此案。1974年2月13日,香港立法局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即《廉政公署条例》),成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简称廉政公署 (ICAC)或廉署。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三个专职部门和一个行政总部。廉署的成立,标志着香港反贪独立机构的诞生,也标志着香港廉政建设迈入了新阶段。
廉署成立后,立即对葛柏案深入调查。1975年1月,葛柏终于被法院裁定两项受贿罪名成立,判4年监禁。此后,廉署又对公务员全面整顿,仅在1974年2月至1977年10月间,以贪污罪被判入狱的警官达260名,而当时全港警察人数不过2万。反贪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大大增强了市民对政府的信心,也确立了廉署在反腐工作中无可替代的地位。
自成立之日起,廉署的使命就确立为:“致力维护香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其目标是:“以有效方式调查和检控贪污,积极推行防贪措施以杜绝贪污机会,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及争取他们对肃贪倡廉工作的支持。”三管齐下的科学设置,使廉署始终保持高效率运行,并将廉洁社会的理念植入民心。前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认为:“香港之所以能以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称誉海外,廉政公署实在居功至伟。”
第二,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反腐工作的保障。香港廉政建设成就斐然,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立法的完善。1897年12月加日香港政府制定《贿赂轻刑治罪条例》,首次将行贿与受贿作为同罪并罚,是个伟大创举。1948年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并设立反贪污科专门负责肃贪。然而,在严重腐败的警务处管辖之下反贪,只是徒有虚名。甚至于“贿赂反贪污部门的代价比原来贿赂政府某雇员的代价还要高”,一位议员在其自传中描述到。针对反腐败法律依据的不足,又于1971年5月颁布《防止贿赂条例》,制订了更具体的规定。
1974年在筹备廉政公署时期,香港政府总结了以往反腐工作的得与失,得出结论:反腐机构必须保持独立,否则,就会“只打老鼠不打老虎”。因此专门颁布《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廉署广泛权力。例如:在逮捕贪污嫌疑犯前,廉署官员有权不先行通知就展开搜查和取证;还有扣留嫌疑犯旅行证件的权力,可有效阻止携款逃匿行为。这些权力对于交通发达、人口流动量大的香港来说,尤为必要。在众多港产影视中,常能看到罪犯作案之后轻松“跑路”(出逃),如同儿戏。在现实工作中,如不能在第一时间抓捕罪犯,损失就无以估量。
第三,广泛的市民教育与社会监督。
英国着名历史学教授阿克顿勋爵作过精辟的论断:“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与制约,如果缺乏必要的制衡和分权,最终只能导致腐败。法律规定,廉政公署官员向行政长官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行政长官接受立法会监督和质询;立法会决定是否授予或撤消廉署权力。还特别设立了4个咨询委员会,即贪污问题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会关系咨询委员会,全面监督廉署的运行过程。
香港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媒活跃,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权力,对监督政府和官员功不可没,被誉为促进社会良好运转的“推进器”。政府也通过媒体,广泛开展反贪污腐败的宣传和教育,为遏止腐败、树立廉洁风尚发挥巨大作用。
香港廉政建设有今日的成就,决非一时之功,而是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得来的。不仅得益于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和制度设置,更重要的是将廉洁、公正的观念植根于群众心中。这正是香港成功的秘诀。

三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可以建立有效的舆论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权力制衡和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舆论监督能将黑暗肮脏的交易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能够迅速将人民群众的情感和呼声高度聚焦在腐败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案件_匕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迫使纪检和司法机关秉公办事,依法惩处腐败行为,警示其它国家公职人员不要以身试法。信息技术在这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建立网络媒体对事件的快速反映机制,把信息触角进一步向社会、向基层、向群众延伸,进一步拓展舆论信息来源,形成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舆论信息网络,从而在防治腐败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孙志刚案促使延续了几十年的收容条例废止,韩桂芝案浮出水面都充分说明了信息技术在防治腐败领域的强大威力。
防止腐败建设廉政体系,不仅是实践问题,而且也是理论问题,理论不清,实践活动必然遭遇困惑和尴尬。开展反腐败斗争,最理想的莫过于将腐败现象一扫而光,但由于腐败是权力的派生物,只要有权力和腐败温床的存在,那么,不管如何竭尽全力严厉打击,腐败行为都不会全部消失。因此,建立科学的廉政体系只能极力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而无法根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腐败行为发生的时空具有变异性,因此,在现阶段,当我们找到了腐败问题的表现及发生的原因时,眼光和精力还不能完全停留此时此刻此地,还必须将相当的精力放到预测腐败发生的新时空上。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新的视角、新的思路、新的方法,以及全社会的协同合作,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的策略与方法。

Ⅵ 反腐败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你好!
1.应当加快法律的完善,加大对腐败的惩罚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处于快速的发展期,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法制的不健全,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讲,就是官员腐败所获得的收益与之后受到惩罚的不对等,不需要承担太大的风险,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因此加快法律的完善是有必要的,让法律有足够的威慑力,减少因腐败而产生的损失。
2.应当加快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完善,减少乃至避免权力寻租的出现
由于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市场主体—企业会出现通过向政府官员贿赂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不进行公平竞争,官员也会为了实现权力效益的最大化而与此类企业合作。因此,我们不仅要发展市场经济,也要通过成立证监会等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如中科创业的K先生吕梁与官员相互勾结,在股市上覆雨翻云,导致股市的混乱。最后,公安机关介入,才结束了这个闹剧。因此,可以看出市场体系的不完善是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使腐败的途径得以减少。
3.加强官员自身的修养,提高他们的法律和道德素质
由于我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官员有着“官本位”思想,在古代,官员更是以“父母官”自居。因此,要减少腐败还要从改变官员的思想开始。例如,可以让官员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学习优秀官员的先进事迹,同时,在教育上,要更加广泛、深入宣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宗旨。如央视播出的反腐倡廉的公益广告,不仅让官员受到感染,也会让公众改变自己的思想,即官员与群众之间是相互信赖的关系。官员能做好本职工作,不会伸手要钱;群众也不会有不给钱,官员不给办事的想法。也许这样,我们的和谐社会的建设会更快,腐败这一问题也会变得更少。
4.加快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更为强力的反腐机构,并赋予它们更大的权力,减少其所受掣肘
在反腐的过程中总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反腐官员在监察过程中会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扰,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在我国,地方司法机关除了要对上级机关负责以外,还要被地方政府限制,因为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来源得自地方财政的支持。这就让司法机关进行工作时会受到除法律以外的阻碍,同时,纪委虽然可以对官员进行调查,但往往会使调查行动暴露,使犯罪分子逃之夭夭。所以,为避免因权力不够而导致监督机构无法很好的履行职责,就要加强它们的权力,同时还要改变传统的办案方式,加强各机构间的合作。如香港的廉政公署和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CPIB),这两个机构的成立使香港和新加坡的腐败现象大为减少,使两地得到安宁。这两个机构都有极大的权力,大到政府首脑,小到普通的政府工作人员,它们都有权力对其进行调查。同时,它们还具有“秘密调查权”,对官员的调查不需要经过其他机构或个人之手,这样就避免了官官相护的现象,使腐败不能被隐藏。香港便是在反腐败多次失败后,于1974年通过《廉政公署条例》,成立了廉政公署。成立之前,香港有大多数的警察腐败,影响了香港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这之后,新机构的成立不仅纠出了一大批腐败分子,还形成了一个长期有效的机制,使香港社会得到稳定。
5.反腐败的成功还需要领导者的政治决心
领导者掌握着国家和社会的大部分资源,有着足够的能力去解决一些社会顽疾,而解决腐败,同样也需要领导者的关注和决心。新加坡的腐败历史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早期,而其反腐败历史也是早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然而一直没有太大成效,直到1959年自治及人民行动党执政,才得以改变,这之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则在新加坡总理李光耀的坚强决心。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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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反腐,完善法律,快速的实现了法治,并且成立CPIB。保护调查局的独立性,不受任何人干涉,对于举报的市民也有保密条例,并且犯罪嫌疑人也有进行告知自己所知的义务。同时,为了防止公务员包庇或是参与腐败,公务员也有进行检举的义务,否则知情不报也是犯罪行为。正是在李光耀的领导下,新加坡一扫腐败的乌云,维持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新加坡成为和香港一样的“亚洲四小龙”。
6.建立财产公示制度和高薪养廉制度
为防止官员腐败,就有必要提高透明度,不仅是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还必须是官员的个人财产也透明。公众了解了官员的财产状况,才可在平常的监督活动中判断了解官员是否腐败,形成有效的监督。从成本—效益角度,建立高薪养廉制度,可以增加官员腐败的后顾之忧。在建立此制度的新加坡,最高领导人即总理的薪水在2010年为230万美元,是世界薪水最高的领导人。同时,颁布了《行为与纪律》准则,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选拔。这样,官员就必须考虑自己是否应该受贿,面对腐败的高风险,一旁是非常高的、足以使自身有非常高的生活水平的薪水。在这方面的选择是可以预料的,官员必定不会涉足腐败,而腐败现象也必然减少。
7.反腐败还应重视外部监督,应得到更多人民大众的支持
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反腐败成功的重要的条件。如2012年下马的诸多高官中有陕西原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广州市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

Ⅶ 在国外,预防和杜绝公职人员腐化的根本之途是不是制度建设

自国家产生以来,腐败一直与人类相始终,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政治之癌”。在全球化的今天,它的存在对各国政府的正常运作构成严重的伤害,动摇着统治者的执政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面临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另一方面又面临着腐败的威胁。因此,重视和加强党的廉政建设,是党认真对待和必须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要在实践中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总结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加以推广运用,就能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有效保障,从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我国目前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
每年大量腐败案件的侦破,一方面从正面说明了我国反腐败的力度在逐年增加,政府反腐败的政策和决心在强化;从另一方面来看,却也毫无保留的把当前我国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暴露在民众面前。我国目前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于:易发多发性、官员腐败级别高、贪腐数额大和“群蛀”现象严重以及有法不依等。
(一)易发多发性
当下中国,“无官不贪”的判断固然太过分,但贪污腐败发生的比例和数量确实很大。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检察系统每年查处腐败犯罪案件约三四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中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平均每月有近1600名官员因腐败走进监狱。
(二)官员腐败级别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办厅局级干部820人,省部级干部29人。中纪委在近几年查处省部级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已达100多人,人们从媒体上就可以看到,近些年来,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田凤山、刘方仁、郑筱英、陈良宇、韩桂芝等一批高官先后落马。这些腐败官员在案发前,都是身居要职,甚至有的属于中央决策层人物,我国官员腐败级别之高,数量之众,是我国政府腐败的主要表现之一。
(三)贪腐数额大
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办贪污贿赂大案78202件,占立案总数的51.3%,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5816件。另据中纪委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376件,平均每天查处40多件腐败案,涉案金额约38亿元。陈良宇案中被挪用的社保基金数额高达32亿元,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侵占住房基金仅用于豪赌的就达1亿多元。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动辄百万元以上甚至以亿计数,贪腐数额之大,令人乍舌。
(四)“群蛀”现象
近几年,一把手堕落导致整个班子坍塌的案件较为普遍。2005年轰动一时的马德卖官案就堪称典型。一名市委书记,上边有保护他的省部级高官,平行连接着其他“互为参照”的地厅级官员,下边是有样学样的县处级官员。进入这个圈子的,大家彼此心照不宣,个案变成惯例,甚至成为潜规则。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侵占住房基金仅用于豪赌的就达1亿多元,此案先后带出包括原市委书记在内的158人。2008年刚刚尘埃落定的陈良宇案,涉及50多名政商界大小官员,至少10余名省部级高官相继倒下,其中包括上台仅7个月之久的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群体腐败现象可见一斑。
(五)有法不依
有人说,预防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得好,则腐败少,制度建设的不好,则腐败多。其实这只是表面现象,制度建设最关键的不是在制度本身,而在于对制度的执行。就我国目前而言,中央及地方各级针对反腐败的制度制定得并不少,而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深挖原因,就是因为对制度和措施的执行不力,贯彻变味。就某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看,也是如此,往往是制度制定了一大堆,但大都是束之高阁,执行得少。且违反者大都是制度的制定者——领导本身。久而久之,制度形同虚设,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威严和效力。因此,加大对制度的执行力度应是反腐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我国当前腐败的根源
我国当前腐败的特殊根源,在于中国当前特殊的历史时期──经济发展进程加快的时期。比较研究发现,某些国家中的腐败现象比另外一些国家的腐败现象普遍,某个国家处于变革转型时期的腐败现象比该国在其他时期的腐败现象更为普遍,也就是说,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是那些处于经济加速发展阶段的国家或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致力于经济建设的现代化过程中备受腐败现象的困扰。我国正处于经济加速期,也是受腐败现象困扰最严重的时期。究其成因,主要是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与人们主观心理的矛盾冲突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体制转型为腐败现象的蔓延提供了机会
国家经济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紧密交织在一起,政府仍会对大量稀缺资源实行行政管制,从而掌握大量潜在租金的分配权,为贿赂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租金越多,寻租阶层就越庞大,腐败现象必然越严重。显然,寻租阶层的出现和膨胀是我国当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同时,经济体制的转型总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一些旧的、不合理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低效的政府管理大量存在,它们影响或阻碍经济发展。损害经济实体的利益,迫使经济实体通过贿赂维护和实现经济利益。可见,创造合理、公认的经济秩序和规范,是防止贿赂行为产生的重要环节。
(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腐败滋生
总的来说,腐败的存在和蔓延与政治系统的调控机制紊乱和低效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加速经济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的蔓延,反映了我们国家政治系统调控机能与经济加速发展的不适应性,反映了政治系统不能有效地调节和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我国是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发展过来的,缺乏民主、法治的政治传统,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还很不健全,致使公职阶层仍高居于公民之上,国家权力事实上成为脱离人民不受制约的力量;国家权力法治化水平较低,权力设置、运行都过于倾向部门利益,致使执法者认为法律是“治别人”的工具,从来没有过法律也是制约自己执法行为的意识。经济的加速发展促使新的财富和权力阶层出现,但有限的合法政治参与途径限制了他们利益表达的机会,于是贿赂成为它们政治参与的手段;监督体制是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的重要保障,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关缺乏必要的权限和独立性,使腐败现象得不到及时遏制;同时,政治系统缺乏合理的利益机制,甚至不敢正视人们的正当利益追求,导致腐败的大面积蔓延。
(三)历史文化原因助长腐败泛滥
首先,传统的家族观念、对家族忠诚的思想由来已久。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家族谋取利益是那么普遍,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并不认为这种现象多么丑恶。其次,传统社会,送礼是一种礼节,是维系家族关系或其他人际关系的一种纽带,不存在利益交易。发展至今日,送礼习俗成为贿赂的漂亮外观。最后,我国是脱胎于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国家,缺乏法制传统,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其法制观念都十分淡薄,要实现“有法必依”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
(四)主观心理失当滋生腐败欲望
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薪酬却难以迅速增加,导致公职人员经济地位下降及社会地位的下降。这样,一部分公职人员必然产生失落感,内心的道德信念发生动摇,对政府的忠诚和对政务的责任感削弱,抗腐化的免疫力逐渐降低。同时,经济的加速发展促进了消费水平的迅速提高,公职人员的购买能力却是有限的,消费心理的挫折感一方面动摇着公职人员对政府的忠诚,另一方面也激起公职人员改变自己经济地位的强烈欲望。在通过合法途径难以迅速解决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走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一种捷径。
三、国外反腐经验与启示
(一)美国政府反腐败经验与启示
美国国土广大,人口众多,行政层级多,和中国相似,作为一个超级大国,美国政府反腐败的经验对于中国来说,借鉴意义最大。
美国政府的腐败现象可以追溯到建国早期,这一时期腐败的特点是大多发生于地方政府中,而且数量较少。然而在美国内战前这段时期里,腐败开始侵人到国家机构中。进入19世纪晚期,美国政府的腐败现象出现了一个高峰,其特点是数量多而且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现象严重。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反腐措施,使腐败在进入20世纪之后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不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在几届政府中多次出现,而且还表现出新的特点,即利用公共机构谋取或扩大权力,这集中表现为违法募集竞选资金和滥用行政权力两个方面。20世纪以来,在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形之下,美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反腐措施,治理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腐败问题。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为有力打击腐败现象,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联邦反贪污实践法》、《联邦选举法案》、《从政道德法》以及《涉外反行贿法案》等法规,使治理腐败做到有法可依。为加强与监督立法的实施,美国政府又先后建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独立检察官、监察长等专门、高效、公正、廉洁的反腐机构。腐败不是一个能够孤立解决的问题,为更好地治理腐败问题,美国政府在人事制度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如采取高薪养廉的政策,实行联邦高级官员的高度流动制度等。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的决策程序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效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美国政府从立法、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到人事制度等几个方面采取反腐措施,强有力打击了各种腐败现象,使美国政府腐败的严重程度明显降低。实践证明,这些反腐措施确实起到了预防、监督、惩治腐败的作用,为美国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新加坡政府反腐败经验与启示
新加坡被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评为2009年度廉洁国家排名中,仅次于新西兰和丹麦,排名第三。新加坡之所以拥有一个廉洁的政府,根本原因在于它对腐败一向采取严格立法、打击与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双管齐下的方针。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廉洁,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具体、实用的政府公务员体制,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没收非法所得法》等。除这些法规外,政府还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应聘的公务员人手一册。
第一,严格的选拔、录用和品德考核制度
每一个公务员在正式被录用前都要经历几道极严程序的选拔,从而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高工作效率。被录用后的公务员要接受政府的品德考核,考核方法有两种,一是个人品德记录。政府每年发给工作人员一本日记本,以记录个人品德,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日记本,并将自己的活动随时记下来。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星期一上午上班时,将其日记本呈交主管官员检查、签名和发还。主管官员一旦发现其记录内容有问题,应及时主动将这项记录移送反贪污调查局进行审核查实。二是行为跟踪。反贪污调查局依法有权对所有公务员,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进行行为跟踪,暗地调查他们的日常活动。反贪污调查局在进行行为跟踪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可以采取秘密拍摄方式收集各种证据。发现某一公务员有违法行为,可写出调查报告交给被跟踪者的主管官员,以核实当事人日记是否属实,并做出相应处理。以上制度的建立,不仅保证了高素质的公务员能够源源不断地进入新加坡政府,而且对在职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奉公守法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使他们在任职期间很难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腐化堕落。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
反贪污调查局对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嫌官员,不论其名声多大,地位多高,一概严惩,决不姑息。地位越高,处罚越重,不允许有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该局自设立以来,秉公执法,处理多起政府高级官员贪污受贿案件。原新加坡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副部级)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1999年,新加坡法院判定前贸易发展局局长杨德胜犯了多项贪污罪,尽管杨曾对新加坡贸易发展有相当卓越的贡献,是新加坡五个超级公务员之一,但结果他仍被判处4年监禁,并且还得在半年时间内偿还过去5年来的贪污所得,这些事例足以说明,新加坡不仅纲纪严明,而且执法如山,对那些身居高位、功勋卓着的人,也决不网开一面,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没有特权,没有侥幸”的执法行为,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多种严格的防贪反贪规则
一是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严格的申报家产制度,每一个官员被聘用之前,必须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财产情况,包括动产、不动、贵重首饰、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以后每年七月一日,每个政府职员都必须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格,写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各部门常任秘书对每一份申报表都要详细审阅,了解是否有不法行为。如果发现财产来源与本人收入不相称,本人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这部分“多余”的财产就可被当作贪污的证据受到指控。
二是公务员不准收受礼品,只可接受没有商品价值的纪念品。如果有商品价值的礼品推辞不掉,收下后必须向常任秘书报告,并将所接受的礼品交给负责处理礼品的主管官员。主管官员定期拍卖这些礼品,接受礼品的人可以优先购买,拍卖所得上缴国库。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申报礼品的价值、名称等,所受礼品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此外,公务员不能接受宴请,如确有必要出席,需得到所在部门的批准。
三是政府官员不能依据手中权力来帮助任何人优先签订业务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签订,也不得在工作中以任何借口索要或变相索要“酬劳”。如果接受属下人员的款待活动,则必须报告款待的时间和地点,款待活动必须适度,不能超过款待者月工资的2%。
四是政府官员不许向下属人员借款,向亲友借款也不得超过本人3个月的工资总额,以免债务过多而产生贪污意图。另外还规定,政府官员借给别人钱时,不准附加利息或以自己的职务为名作交易。凡是陷入债务麻烦的官员必须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开除。
五是政府官员不准购买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公司股票,可买国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股票,但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常任秘书批准。任何公务员直接、经他人或伙同他人为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同意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或容忍做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应视为犯罪,可被判处一万元罚款或五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凡议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作为对本人以议员资格采取任何行动的诱惑或酬金的,被视为犯罪。凡公共团体成员索取或接受任何报酬去做有违职责的任何事情的,亦被视为犯罪。上述人员可被处以一万元罚款或七年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
第四,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一般工人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主要内容是: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政府或企业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双方各交一半,(发生经济危机时比例适当调整)。这份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不得随意提取。按制度规定只能用于四项内容:购买政府组屋,医疗治病,为子女交学费,养老基金。养老金必须在退休后方可提取,政府和企业不再另发养老金,一个公务员工作时间越久,所得积蓄越多。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司局级)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500万元。如果在职时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生活富裕,安居乐业。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就要给予严厉惩罚包括开除、坐监、全部撤销个人所得公积金。例如,内务部安全局一位警长向一名拘留犯的母亲收取5000新元“咖啡钱”事发后,不仅退还了5000贿金,还被判处30个月的监禁,罚5000新元,十几万新元的公积金被全部没收。这一制度使得公务员权力腐败的代价或风险太大,以至于绝大多数公务员决不敢冒大风险为贪小便宜而毁掉自己整个后半生。
第五,高薪养廉制度
为了使政府高级官员和公务员抵御贪污受贿的诱惑,同时为了吸引住人才,不使公务员因待遇过低而流失,必须提高他们的薪俸。在李光耀总理的倡议下,新加坡政府和国会大幅度提高了公务员的工资。新加坡公务员工资水平在1973、1979、1982和1989年连续四次上调,1989年上调以后的公务员工资达到世界各国的最高数。新加坡政府内第四级公务员(从事体力劳动的打字员、司机、杂役人员等)与一般产业工人相比,1985年的工资收入月平均约10800新元,是产业工人月平均工资约600新元的16倍强。除此以外,政府还给他们以较优厚的福利待遇,如退休金、假期、有限度的医疗照顾、免费在职培训、贷款等等。正如李光耀总理在1985年3月22日向议会解释提高内阁部长工资水平的理由时所言,支付给政府领导人最高的工资,是建立廉洁政府的保证,若他们收入太低,他们就难以抵制诱惑而去贪污受贿。
总的来说,新加坡政府严格的选拔、录用和品德考核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种严格的防贪反贪规则,公积金制度和以棒养廉,定期培训等制度,对中国政府的廉政建设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香港政府反腐败经验与启示
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公布的国际清廉指数(CPI)排名中,香港均名列第16位,为亚洲第二。历史上的香港,腐败现象发生率极高,为了建设廉洁政府,香港付出巨大努力。
第一,设立强大的反腐机构。
20世纪60、70年代,腐败近乎无孔不入。1973年4月底,爆发总警司葛柏贪污潜逃案,涉案金额超过他工作20年全部薪水的6倍之多,激起市民义愤。刚刚上任的港督麦里浩,为平息民愤,决心彻底查处此案。1974年2月13日,香港立法局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即《廉政公署条例》),成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简称廉政公署 (ICAC)或廉署。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三个专职部门和一个行政总部。廉署的成立,标志着香港反贪独立机构的诞生,也标志着香港廉政建设迈入了新阶段。
廉署成立后,立即对葛柏案深入调查。1975年1月,葛柏终于被法院裁定两项受贿罪名成立,判4年监禁。此后,廉署又对公务员全面整顿,仅在1974年2月至1977年10月间,以贪污罪被判入狱的警官达260名,而当时全港警察人数不过2万。反贪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大大增强了市民对政府的信心,也确立了廉署在反腐工作中无可替代的地位。
自成立之日起,廉署的使命就确立为:“致力维护香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其目标是:“以有效方式调查和检控贪污,积极推行防贪措施以杜绝贪污机会,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及争取他们对肃贪倡廉工作的支持。”三管齐下的科学设置,使廉署始终保持高效率运行,并将廉洁社会的理念植入民心。前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认为:“香港之所以能以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称誉海外,廉政公署实在居功至伟。”
第二,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反腐工作的保障。香港廉政建设成就斐然,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立法的完善。1897年12月加日香港政府制定《贿赂轻刑治罪条例》,首次将行贿与受贿作为同罪并罚,是个伟大创举。1948年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并设立反贪污科专门负责肃贪。然而,在严重腐败的警务处管辖之下反贪,只是徒有虚名。甚至于“贿赂反贪污部门的代价比原来贿赂政府某雇员的代价还要高”,一位议员在其自传中描述到。针对反腐败法律依据的不足,又于1971年5月颁布《防止贿赂条例》,制订了更具体的规定。
1974年在筹备廉政公署时期,香港政府总结了以往反腐工作的得与失,得出结论:反腐机构必须保持独立,否则,就会“只打老鼠不打老虎”。因此专门颁布《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廉署广泛权力。例如:在逮捕贪污嫌疑犯前,廉署官员有权不先行通知就展开搜查和取证;还有扣留嫌疑犯旅行证件的权力,可有效阻止携款逃匿行为。这些权力对于交通发达、人口流动量大的香港来说,尤为必要。在众多港产影视中,常能看到罪犯作案之后轻松“跑路”(出逃),如同儿戏。在现实工作中,如不能在第一时间抓捕罪犯,损失就无以估量。
第三,广泛的市民教育与社会监督。
英国着名历史学教授阿克顿勋爵作过精辟的论断:“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与制约,如果缺乏必要的制衡和分权,最终只能导致腐败。法律规定,廉政公署官员向行政长官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行政长官接受立法会监督和质询;立法会决定是否授予或撤消廉署权力。还特别设立了4个咨询委员会,即贪污问题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会关系咨询委员会,全面监督廉署的运行过程。
香港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媒活跃,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权力,对监督政府和官员功不可没,被誉为促进社会良好运转的“推进器”。政府也通过媒体,广泛开展反贪污腐败的宣传和教育,为遏止腐败、树立廉洁风尚发挥巨大作用。
香港廉政建设有今日的成就,决非一时之功,而是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得来的。不仅得益于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和制度设置,更重要的是将廉洁、公正的观念植根于群众心中。这正是香港成功的秘诀。

三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可以建立有效的舆论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权力制衡和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舆论监督能将黑暗肮脏的交易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能够迅速将人民群众的情感和呼声高度聚焦在腐败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案件_匕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迫使纪检和司法机关秉公办事,依法惩处腐败行为,警示其它国家公职人员不要以身试法。信息技术在这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建立网络媒体对事件的快速反映机制,把信息触角进一步向社会、向基层、向群众延伸,进一步拓展舆论信息来源,形成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舆论信息网络,从而在防治腐败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孙志刚案促使延续了几十年的收容条例废止,韩桂芝案浮出水面都充分说明了信息技术在防治腐败领域的强大威力。
防止腐败建设廉政体系,不仅是实践问题,而且也是理论问题,理论不清,实践活动必然遭遇困惑和尴尬。开展反腐败斗争,最理想的莫过于将腐败现象一扫而光,但由于腐败是权力的派生物,只要有权力和腐败温床的存在,那么,不管如何竭尽全力严厉打击,腐败行为都不会全部消失。因此,建立科学的廉政体系只能极力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而无法根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腐败行为发生的时空具有变异性,因此,在现阶段,当我们找到了腐败问题的表现及发生的原因时,眼光和精力还不能完全停留此时此刻此地,还必须将相当的精力放到预测腐败发生的新时空上。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新的视角、新的思路、新的方法,以及全社会的协同合作,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的策略与方法。

Ⅷ 新加坡为什么能成为亚洲最廉洁的国家

瑞士洛桑发布的报告也显示,新加坡是亚洲最廉洁的国家。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败并赢得举世赞誉,前总理、现任资政李光耀当政期间治腐有方功不可没。 李光耀位居新加坡总理之职31年(1959-1990年),下决心以法治国。他有自己的反腐败“四项基本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里面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没有民主、法律上面没有权威。 李光耀多次说,我是政府总理,我可以造就出许多百万富翁、亿万富翁,但我自己绝不能成为富翁。李光耀说:“除非你身体力行,否则便无法维持这种社会。” 李光耀说过,他可能是世界上最穷的总理。这话想来是指仅靠工薪的意思,没有任何的工资外“好处”和油水。李光耀没有自己的公务车,车子是自己掏钱买的,是标准的“私车公用”,买得起马还要配得起鞍,汽油费、维修费、冲洗费等等一切开销全是掏自己的腰包。住房必须自己掏钱买,没有什么官邸“公房”供官员使用,爱住多大全由自己掏多少钱决定,而不是官职的大小,李光耀带头住自己的私房,也就没有什么人好意思占用公房作官邸了。对于一些应酬活动,也不是放开肚子就可以猛吃的事,一切都有限制。国务活动或参加国际会议需要出国,费用有严格的规定,当事人只能领取最低的津贴,没有可能借机找借口找由头只要能开到发票就可以胡乱报销的“好事”,不可能趁机捞一把。国内的接待、会议、庆典,以及陪同来访的外国首脑或代表团参观观光,费用也防病量从俭,有一套严格而公开的财务制度,谁也别想从中揩油。所有庆典,礼仪简单明了,不搞铺张浪费那一套,不搞繁文缛节,决不允许官员到处题字、剪彩,更不准以此为由收受红包。官员不得向下级单位或所管辖的企业“借钱”,也不能暗示自己短缺什么需要什么,也不能也任何方式向下级单位要钱。 李光耀上下班自己提着公文包,他平时喜欢白衬衫白长裤,这并不是因为新加坡太热,而是因为白色象征着纯洁,这也是他对新加坡公务员一贯的严格要求:廉洁。他说:“如果我们允许你们把手放进别人放钱的抽屉里,那么,我们就全完了。”李光耀为政伊始,就把亲人召集开会,告诫他们不要产生攀龙附凤、趁机捞好处的想法,“从今以后不应该指望从我这里得到特殊照顾,你们应该完全像普通老百姓一样来对待自己。”他自己至今还住在父母的旧宅院里,他的官邸只有政府酬酢之时才启用。上梁正,才能镇下梁,李光耀对贪污腐败的惩处是严厉的。一些大官,如新加坡前国防部政务部长、前总统蒂凡等,都是在廉政的铁壁前碰破了头,丢了官。 李光耀惩治腐败立足于从根本上挖除腐败的念头和借口,这就是对定罪依据注重于看质,而不是量,主要依据的是“是否贪污受贿”,而不是“贪污受贿多少”。世界上许多国家往往把“数量”作为判断是否贪污受贿的标准,这就使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受贿与一般馈赠、贪污与多吃多占等界限模糊,使许多人能够找到借口逍遥法外。结果,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腐败和贪污行为借此而滋生滋长,没有办法连根拔出。李光耀从政自始,就下定决心要在新加坡割除“东南亚之癌”,决不允许腐败分子在新加坡横行霸道,鱼肉人民。对贪污腐败,主要依据不是“数量多少”,而应该是“是否有这种行为”。李光耀支持一点,就是所有任公职的人,特别是手中有权的官员,绝对不能接受哪怕是一丁点儿的不属于自己的钱物,否则就触犯了法律。所以,公务人员受贿一盒香烟、接受家庭主妇几块钱小费等“微不足道”的事,在新加坡都要受到难以置信的严厉制裁。 对于行贿和受贿,李光耀认为应该严惩的首先是受贿者,这个本末不能倒置。贪污腐败的主体是社会的当权者,他们手中有权或居于“受人求”的地位,才具备了腐败的条件和可能。一旦他们无视宪法和法律或“刑不上大夫”而使他们得到纵容包庇,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必然滋生和蔓延腐败。至于行贿者以及为腐败者提供条件者,虽然也有不可宽恕的罪行,但不是构成腐败的主要方面,如果为官清廉、贪污腐败也就无从滋生,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所以,要惩治腐败,首先是治吏,依法治吏,重刑准备,防范在先。 新加坡立国的第二年,国会通过了《反贪污法》,该法给成立于1952年的贪污调查局权力加码,该局直接隶属于总理领导,向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任何涉嫌贪污腐败的人,还可以逮捕任何受到指控或被怀疑违反《反贪污法》的人,无须公诉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特别权力,行使警方特别调查的权力,有权入屋搜查,没收被认为是赃款、赃物的任何钱财或物品,有权进入各部门和机构,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的内部资料,有权要求涉嫌者说明财产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可以提交法庭审判。 对于集团犯罪,李光耀毫不手软,采取的是“一窝端”的办法。1970年至1971年期间,交通警察集体收受运输公司的贿赂,定期收受运输公司的钱,权钱交易是有目的的,当运输公司有违反交通法规的事发生时,交通警察眼开眼闭,一放了之。交警拿到贿金后平分中饱私囊。贪污调查局接手这个案子后,严惩了所有的罪犯,将这个贪污集团连根拔除。新加坡政府决心大,手段灵活,查处严厉,任何腐败案子只要一抬头,就迅速打击,在30多年间,新加坡没有什么集团性的大案要案发生过。 权钱交易,很普通的一个方面是体现在用人的腐败上,也就是花钱买官,这是最可恶的腐败。新加坡的公务员不可能由哪个头儿说了算,想提拔谁就是谁,而是有一套严格的选拔任用制度。每一个想成为公务员的人,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体检,没有任何后门可走。 新加坡对公务员的品德特别强调。对他们的私生活管理得严而又严,日常交往的人员、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个人有没有不良嗜好,如吸毒、嫖娼等行为,这种审查不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而是滴水不漏的。李光耀认为,有不良嗜好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不仅影响政府形象,而且他们一旦有条件,就会萌发心术不正贪污腐败,容易走上邪路,所以从严审查“第一关”必须搞好,这是防止腐败的有效办法。 公务员必须是透明人。新加坡还有一绝就是公务员的品德考核制度。“紧逼盯人”,把监督实施在分分秒秒之中。政府每年发给公务员一本日记本,日记本编印好页次和年月日,每一页由公务员本人在其主管官员面前当面书写其宣誓书,保证其所记的内容均为事实,没有诳语,如果有虚假或不符合事实的记载,愿意受严厉的处分。公务员必须随身携带日记本,不得遗失,不准乱丢乱放,随时将自己的活动记载下来。在办公时间内,如果家属亲友来访,要详细记录来访者姓名和来访来由。日记本定期接受检查,公务员每周一上班时,要将日记本送交主管官员签字检查,完毕后发还,如果主管官员认为日记本有疑点,要将该日记本送交贪污调查局进行审查核实。如果贪污调查局通过其它渠道了解并认为此人有贪污行为,该主管官员就以知情不报、察情不严的罪责一并处罚。 对公务人员还实行行踪跟踪制。由国家贪污调查局等单位以及广大民众共同配合执行,对所有公务员,无论职位高低,尤其是新任公职的公务员,暗中派人跟踪,明察暗访他们的日常行动,看他们的私生活是怎样的?是否有嫖娼和赌博的行为,是否出入酒吧,有没有暗中与不法团伙来往,如果发现有劣迹,马上会派人秘密摄影,当事人在事实面前束手就擒,等待处罚。行为跟踪制度是一项极具震慑性的防腐防贪制度,对于任何想贪污腐败的人来说,到处都是探视镜头,到处都是天罗地网。 贪污腐败分子之所以猖狂,是因为他们的工薪收入与巨额赃款的落差,使他们敢于冒险,豁出去一搏。特别是临退休前狠捞一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即“59岁现象”。李光耀要用积极的办法使人们不敢“豁出去”,公积金制度是他的锦囊妙计。在职公职人员每月工资的40%为公积金,存在银行里等退休后才能支取。这个40%自己只在工资中克扣22%,还有18%由国家补贴,也就是说,国家除了每月发放工资,还要在公积金中补贴工资总额的18%。一个公务员如果从20多岁参加工作,到退休时将会有一笔数目巨大的公积金可以支取,多则几十万,少则十多万,足够保证过一种吃穿不愁,衣食无忧的生活。中央公积金是扎实而可靠的保障既是福利,又是一种廉洁抵押,对于胆敢贪赃枉法的人来说,公积金是惩罚的筹码,贪污腐败者被法律宣判后,他的全部公积金将被没收,上缴国库。 李光耀不搞唯精神论,也不搞唯物质论,他能把物质和精神直辖市得恰到好处,形成新加坡积极的反腐手段。政府每年都统计出私营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工资水平表,然后予以平衡,不让政府部门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私营企业,政府部门的工资水平在整个新加坡社会中是高居前位的,高级公务员月薪是社会一般水平的10倍以上,与一些社会精英部门相比,如商界、律师界、医疗界等等,工资的绝对值还是比不过的。所以,李光耀一方面运作高薪,一方面依然也强调奉献精神,倡导担任公务公职的人应该作出一些牺牲。原律政部长巴克是私人律师,每月收入是他当部长的3倍,当时公务员工资还比较低,他感到难以养家供孩子上学。因此,他不得不向李光耀提出辞呈,想回去干老本行。李光耀没有同意,与他深谈,然后又替他加薪一倍,巴克得以留任。现在新加坡的最高级领导人王鼎昌、昊作栋等人,在担任公职前都曾是私人机构的高级职员,有着巨额收入,现在的工资不能同日而语。李光耀经常要求公务员做到“大公无私”,要“在简朴的生活环境中为千秋大业作出伟大贡献。”

Ⅸ 外国对腐败惩罚的措施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既要认真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规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又要按照十七大积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的要求,注重研究和借鉴国际反腐败有益的经验和做法。这既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当前,腐败已成为全球性问题,而腐败发生较多较频的地域国家,往往是新旧体制并存交错,制度不完善,腐败的滋生、蔓延繁殖空间较大的国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年我们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为什么仍然形势严峻?这就说明过去我们的一些做法肯定存在着自身的弊端。因此,学习吸收国外反腐成功经验十分必要,对比那些反腐比较成功国家的做法,在比较中借鉴吸纳,在比较中发现剔除。国外反腐成绩突出的国家,都经历过市场经济初期腐败频发高发期,相应地,他们在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管理思想、政治治理制度上进行了长时间的反复摸索,并为此付出了高昂成本,形成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理念,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以权力制约权力”等;并建成了一套反腐败的预防、教育和惩罚的比较完善的制度机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一、注重教育预防的基础作用。 国外在反腐倡廉中,把教、防、惩三项措施互相结合,并特别注重教育预防,并且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俄罗斯把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反腐败计划》的重要措施,重点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法学领域的教育质量;在实行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联邦国家教育机构内,在遵纪守法和精神道德教育中增加反腐败教育的内容;整体提高社会法制文化水平等。芬兰的年青人进入公务员系统,第一项最重要的教育就是从政的清廉,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请吃的上限。德国的法律细到官员15欧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上报都有明确规定。澳大利亚监察机关用20多种语言下发各种小册子与卡片,向群众宣传什么是受贿,如何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使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腐败犯罪的预防体系构建上,颁布预防性反腐败政策;构建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制定公共部门、检察机关、私营部门的反腐败措施;统一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等。在美国, 每名公务员进入政府部门时,由部门廉政官员进行至少1个小时的廉政规定培训,使其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以及为其提供反腐败的有关信息、咨询、联系方式,针对不同行业、单位和不同岗位、职位提供相应的反腐败措施以及廉政忠告。政府廉政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廉政官员的培训,并对各部门开展廉政教育进行指导。对民众广泛的进行道德价值标准和廉政文化的培养,北欧国家普遍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视廉政文化的培养,尤其是对国家雇员首先强调的是内在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然后才是外在的法纪约束。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认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在这个连续五年被“透明国际”组织评为世界上最廉洁国家里,贪污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等如同盗窃一般,被视为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丹麦这个基本上没有穷人的国家,“终身学习”不是口号,在这个国家里,身份平等、机会平等、社会安全又透明,每个丹麦人都能安心做自己想做的事。瑞典重视公民的诚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完备。在这些国家里,以廉为荣、贪污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公民廉洁自律有极大的影响力。新加坡连续十三年成为透明国际组织的廉洁排行榜前十名的亚洲唯一经济体,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功地避免了由于集权和缺少监督而引发的权力滥用及腐败问题,其重要的一点是十分重视廉政文化建设,高层领导率先垂范,对党员和整个社会培养廉洁意识,对党员灌输危机感,避免了由于自我放松而导致腐败。培养儒家价值观,注重儒家所倡导的品德,主张以儒家思想治国和强调君子执政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政府特别重视维护自己的道德权威。 二、建立完善的反腐廉政制度。 坚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败,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法制体系,是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的陆续颁布,反腐法规制度超过1200件,已逐步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制度的完善和协调有许多地方值得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国际反腐败经验证明,除在体制机制上需要不断创新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反腐败立法,这种立法越完善、越规范,就越能有效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例如,许多发达国家已建立起完备的政治公开透明制度、新闻独立和新闻监督制度、官员责任追究和弹劾制度、规范政党筹款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离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共采购招投标制度、金融实名制度、议会、司法、审计、公众的监督制度等。而且法律法规制定非常详尽,尽量不留死角。美国自1883年以来就先后出台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联邦贪污对策法》、《有组织勒索、贪污赂贿法》等数部法律,形成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美国反腐机构认为,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美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最着名的就是出台《政府阳光法案》,要求行政机构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应公开进行。还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并通过《廉政改革法》,完善了财务公开制度,要求政务官员必须公开财产情况,包括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来源、金融投资、拥有股票、房子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197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联邦选举法》,对个人、政党等组织捐助联邦竞选款项及开支作了严格限制,禁止超过100美元的现金捐款,捐款额不能存入自己账户,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进一步净化了竞选资金。新加坡制定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出台的《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墨西哥推出的《公务员职责法》、韩国制定的《公职人员道德法》、菲律宾制定的《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等等,都对规范公职人员行为,遏制和治理官员和公务人员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国家还在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限制“金钱政治”、严格对公务员选任与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专项立法,从而防止公职人员腐败、便于公民依法举报腐败罪行、确保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腐败行为等,收效良好。我们借鉴这方面的立法经验,拿来有用的东西,并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管用,就能进一步推进我们的反腐败法制建设,使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注意制度的相互配套支持。如新加坡公布《防止贪污法令》打击贪污腐败,又制定中央公积金制度,围绕公积金制度,又完善了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家庭申报制度,再相应完善了股票帐户检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日志制度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同时,重视制度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杜绝那种长期以来的人大于法、权大于规的现象,维护制度的尊严。 三、加大权力运行的监督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监督公权行使的措施给予我们很好的启示。一是注重以权力监督权力。西方发达国家在加强权力监督的实践中,形成了公民、民间组织、利益集团和新闻舆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如西方国家的“普选制”,公民享有的举办、申诉等权力。民间组织如德国的“透明国际”,利益集团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维护各自的特殊利益,使公共权力完成了对各方面利益的考虑而失去了滥用权力的机会。“议会监督”,议会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事项进行监督审查,利用质询、调查、同意、纠正、不信任投票、弹劾、审判等形式将行政部门与国家高级公务员置于其严密监督之下。以宪法为依据的议会监察,是西方现代监察体制的核心,最具权威性与代表性。二是突出反腐机构独立性与制度的权威性。没有独立于被监督对象的地位,则没有真正监督权威,也没有公正的监督,这在国外已成为一条公理。一些国家往往通过立法赋予承担监督惩处职责的反腐机构极大的权力,并规定直接对议会或行政最高首长负责,使其具有法定权威与地位。如英国的罗伦委员会、澳大利亚的行政监察委员会、芬兰的政府内部审查官、新加波的反贪污调查局、法国的行政法院等都具有实际意义的独立,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专门反腐机构都直接对议会负责;新加坡、韩国等则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它们可以独立地享有调查权、侦察权、询问权、帐户财产冻结权、警戒提醒权、官员评议建议权、传讯权等,有些还有逮捕权、检控权。而各国惩治腐败官员的司法机构则完全独立依法地行使侦察起诉、司法审判职权,只对法律负责,从而有效地排除了人为干扰,对腐败份子的惩处能做到毫不手软,确保了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另外,在机构独立的基础上,反腐败机构还有较高的层次和较广的工作范围。如联邦调查局是专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机构,调查范围极其广泛,且不受地域限制,有权调查200多种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政府官员贪污、挪用公款、国际间贩毒、洗钱案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腐败案件。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独立调查委员会法,设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独立检察官是调查美国政府舞弊案的专设职位,具有独立调查并起诉政府官员的权力,只要不犯明显的重大过失,任何人无权罢免。这个制度实施以来,先后查实了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以及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不正当关系案件等。三是真正启动对相关官员问责、弹劾、罢免程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问责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行政问责制已成为通行的政府管理机制。在宪法中有明确对总统问责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许多联邦、州法令和地方条例也对政府与官员的责任作出了直接的规定,包括财产申报的规定、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等等。四是为监督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国外研究认为,公职人员个人收入的高低,与涉足或抵御腐败有一定的关联性。提高其工薪水平,使其保持体面的生活,对增大腐败成本、抑制腐败的动机,具有现实意义。新加坡政府让大多数普通公务员的工资保持社会中上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将政府政务官员和行政服务公务员的工资与私人其余部门正式挂钩,使公务员的工资市场化,是他们的工资接近市场价格。高薪一方面使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得以将社会上绝大部分最优秀的人才纳入党和政府的体制中,更重要的是使党员有丰厚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贪污以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许多发达国家以现货、期货等形式高薪养廉,并且薪金随着任职的年限、功绩而不断增加,即使退休后也有足够的生活保证,从而为反腐倡廉奠定起重要的物质基础。 反腐倡廉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突出任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借鉴国外反腐败成功的经验和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理顺权力结构,建立独立的反腐组织系统,强化教育等方面作出新的努力,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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