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养老机制有哪些
⑴ 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您好,新加坡在社会保障方面依赖政府经营的中央公积金。中央公积金制度既是一项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它不仅为广大雇员提供了养老、医疗保障,而且汇集了大量民间资金,为新加坡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所需资本,还对金融体系具有强大的支撑力和影响力。中央公积金制度是适应新加坡特定的历史情势产生的,并随着国情的改变而演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
中央公积金制度1955年7月建立时,是一项为全体受薪人员设立的强制性养老储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医疗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可分为强制医疗储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三个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机构管理实施。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实行保健储蓄、健保双全和保健基金计划,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医疗津贴,以确保本国国民均能享有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
保健储蓄计划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中主要的医疗保障计划,1984年4月推出,并设立了会员的保健储蓄账户。该计划允许会员动用公积金的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支付会员个人或直系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在保健储蓄计划下,公积金会员每月须把部分的公积金存进保健储蓄账户。1992年,还推出自雇人员保健储蓄计划,它规定凡年收入在2400新元以上的自雇人员须缴纳其净收入中的固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保健储蓄。据统计,每年有超过22万名会员动用其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支付医疗费。
健保双全计划是一项重病医疗保险计划,1990年7月实施,它允许会员以公积金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投保,确保会员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疗和长期住院的费用。除会员不参与此项医疗保险,每年将从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中自动扣除作为保费支出,大约有87%的公积金会员参加投保。这样,会员可以索取每年高达2万新元而终身不超过8万新元的医疗费。到2006年7月,参与健保双全计划的人数高达275万人,占新加坡人口的76.5%,大约有9成的工作人士投保健保双全或动用保健储蓄支付医疗保险。
保健基金计划是政府为贫穷的国民所设立的一项医疗基金,它是在保健储蓄和健保双全均无法提供保障的情况下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目前,该保健基金约8亿新元。2001年,共有15.68万人申请到保健基金的援助,其中99%的申请者从中受惠。
二、养老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依靠其中央公积金制度来实现,这是其社会保障模式最富有特色之处。新加坡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是完全积累制,是通过强制储蓄的手段来实行对职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规定,雇员年满55岁后,个人账户结构由普通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和特别账户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雇员年满60岁且在个人退休账户须保留一笔法定最低存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头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要上调到8万新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使其会员在退休后的若干年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就业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长期以来把鼓励就业、扶助就业、确保就业作为基本国策,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培训劳动力、提高劳动者素质,2001至2006年,新加坡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最低的年份达到2.7%。
(一)注重职业培训
新加坡80年代初开始倡导大规模群众性训练计划,对职工进行广泛的再教育、再训练。以设立工人基本教育课程为方式,发动各行各业以及社会团体参加这项计划,鼓励他们开办各种学习和训练班。多层次、多类别的学习、培训形式,既保证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广泛性,也保证了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与适应性。
(二)推出职业再造计划力促全民就业
职业再造计划是在新加坡全国职业总会的积极推动下,于2005年3月由劳、资、政三方联手推出的一项就业促进计划。该计划通过改善现有工作岗位的职业形象和工作条件来增加这些工作对新加坡人的吸引力,从而协助面临失业威胁的新加坡人继续受雇或重新受雇。职业再造计划一经推出,就取得明显的成效。2005年失业率由2004年的3.4%下降到3.2%。
四、实行“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之所以在短短数十年内成功地解决了住房短缺问题,并且完成了住房由量到质的提升,主要归功于新加坡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居者有其屋”计划为两大支柱的福利型住房制度。
(一)政府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导力量
新加坡政府于1960年成立了直属国家发展部的法定机构——建屋发展局,既负责制定住宅发展规划及房屋管理,又负责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
(二)银行储蓄贷款和公积金是购房资金的主要来源
“居者有其屋”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储蓄贷款,二是公积金制度,其中公积金制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强制老百姓将部分收入缴交公积金,形成了大规模的人均积累,从而使政府有能力建造公共住房。政府利用部分公积金储备,贷款给建屋发展局发展公共住房,从而使建屋局有能力大规模地进行公共住房建设。
(三)制定不同层次居民的购屋准入政策
收入低者才进入“居者有其屋”计划,同时制定政策,依购房者的经济收入水平层次购屋,其首付款和还款额及还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能够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需要,确保他们买得起房。
(四)详尽的配套保障政策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实行的是出售与出租并举的模式,其中出售又分为完全市场化的私人开发商开发的公寓和建屋发展局组织建设的福利型组屋。政府是组屋住房供应的主体,不仅为符合购买组屋条件的居民提供抵押融资贷款,而且对低收入家庭在购买标准条件内的第一套组屋时除了享受规定的房屋津贴外,还可获得额外的购屋津贴。无论是承租或是购买组屋,都有着极其严格的操作性很强的条件限制和完备的退出机制。
⑵ 新加坡的养老制度亚洲第一,新加坡这个国家真的好吗
新加坡是一个经济发展比较发达的我国,房子价格很高,跟在我国的一线城市非常,可是对新加坡的有钱人而言,房子价格压根算不上贵,她们顺手就能买一套豪华别墅,一点负担没有。
4、专业发售高票息独特债卷,来保障养老保险金在运营过程中可以安全性稳定升值的目标。现阶段政府部门服务承诺个人公积金存款的年化利率不得低于2.5%,高过同时期银行贷款利率。
⑶ 新加坡的社会福利保障模式是哪一种的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类型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将近150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实力和文化背景等不同,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有先有后和有长有短。因此,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政策取向、制度设计、项目多寡、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等方面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之处。从社会保障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和综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大致可以分为救助型、保险型、福利型、国家保障型和自助型等五种模式。
(1)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
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遇到各种不测事故时,能得到救助而不致于陷入贫困。对于已经处于贫困境遇的人们,则发给社会保障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其特征是:1、政府通过相应的立法,作为实施救助的依据。公民申请和享受社会救助是其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不附带屈辱条件,不同于慈善机构的“施善”或“恩赐”,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初期的济贫和赈济。2、社会救助的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个人不交纳保险费。3、救助的对象为因失业或天灾人祸而陷入贫困的公民、弃婴、孤儿、残疾人、老年人。4、救助的标准为低水平,以维持生存为限。
这种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开始前后所实行的单项或多项救助制度。按社会保障的标准来衡量,只能说它处于起步阶段,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种初级的、不成熟的、不完备的形式。这种制度目前主要在一些发展较为迟缓的非洲国家实行。
(2)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雄厚基础的情况下实行的。其目标是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的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支出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它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日本所仿效。
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2、这种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交纳社会保障费,企业主为雇员缴社会保障金,各国政府以不同标准拨款资助。公民只在履行交费义务取得享受权利后,才能依法领取各种社会保障津贴。对公民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3、保障的覆盖面大,几乎包容了社会全体成员。4、保险的项目有多有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老、病、死、失业、伤残的后顾之忧。5、资金来源多元化,。有利于形成保障基金,增强社会保障的经济后盾。
(3)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比较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形式,其目标在于“对于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险,诸如疾病、灾害、老年、生育、死亡以及鳏、寡、孤、独、残疾人都给与安全保障”。这项制度来源于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由英国初创,接着在北欧各国流行。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是:1、社会保障政策是福利国家的一项主要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院监督执行。2、强调福利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服务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3、个人不交纳或低标准交纳社会保障费,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4、保障项目齐全,一般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障,标准也比较高。5、保障的目的已不完全是预防贫困和消灭贫困,而在于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不仅要满足人员社会保障需求,而且开始注意满足人们的社会福利需求。
(4)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国家保障性质。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国家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劳动的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原苏联是这一类型的首创与代表。90年代参照这一模式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
这种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是:1、国家宪法把社会保障确定为发展中的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在整个国家国民经济范围内实行管理取得的。2、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个人不交纳保障费。其传统观念认为国家已经事先对社会保障费用作预留和扣除。3、工会组织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一方面劳动者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社会保障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工会从基层工会到中央理事会,都参加实施社会保障。4、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宪法规定,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对无劳动能力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保障的经济来源靠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
(5)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
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以自助为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的保障形式。其特征是政府不提供资助,除公共福利与文化设施外,费用由雇主和雇员负担。这种制度主要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实行并在新加坡等国取得了显着成效。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发展过程看,由于各国基本社会制度和国情的差异,社会保障机制和保障水平明显不同,使其对储蓄和消费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各国一般使用社会保障支出与国民收入(或者是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作为各国社会保障支出规模的显示指标。按照这个指标,日本为13.8%、瑞典为49.0%、法国为34.9%、德国为29.7%、英国为24.5%、美国为18.0%(均为1991年数)。
显然,日本的社会保障给付费规模最低,其次是美国,而英、法、德、瑞的给付费规模都比较高。依据社会保障给付费规模以及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同,我们将主要发达国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低保障国家;另一类是以英国、瑞典为代表的高保障、高福利国家。
美国与日本:社会保障是"稳定器"
美国、日本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明确
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相比,美国和日本的社会保障程度都不算高,但就其消费水平和储蓄率来讲两国却截然不同。从国际比较看,美国是比较典型的低储蓄率国家,而日本却是典型的具有东方色彩的高储蓄率国家。有关资料显示,美国与日本1970-1994年期间,个人储蓄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日本比美国高15-20个百分点;个人消费占GDP的比重美国比日本高10个百分点左右,比世界平均水平还高约5个百分点。由此可见,美、日虽然同属低社会保障国家,但储蓄率和消费水平却完全不同。
一般认为,美国居民的高消费行为主要是:(1)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存在巨额的财政赤字;(2)消费信贷在美国非常发达;(3)进入80年代以来,美国股票市场发展迅速,财富效应使得居民消费需求明显上升,储蓄下降。可见,美国的高消费与社会保障的相关性不大。
日本高储蓄率主要是:(1)日本人民具有东方民族勤俭储蓄的传统;(2)日本居民为教育进行储蓄的动机非常强烈;(3)日本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使居民工资收入增长较快;(4)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不排除防老储蓄动机的存在。由此看来,日本的高储蓄率与社会保障似乎有一定的正相关性但并不明显。
社会保障的实施对经济增长产生的影响
虽然美国、日本的社会保障对储蓄率和消费的影响并不明显,但美、日两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对其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
(1)对缓和经济危机、协调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美、日两国通过采取适度的社会保障措施,部分地抵消了因衰退造成的大量失业而引起的支付能力下降,对保障国民基本收入和一定的消费需求以及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2)社会保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了宏观经济运行,增加了社会有效需求。如美国大部分社会福利开支是以政府转移支付形式进入低收入家庭,在贫困家庭或个人较高边际消费作用下,这些转移支付的90%以上形成了社会购买力,使美国经济不断维持了一种较高的有效需求状态。同时,制度化转移支付与累进制所得税一同构成美国经济生活中的"自动稳定器",在宏观经济过程中起到了自发调节景气的作用。
(3)政府的社会福利支出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个人、家庭对劳动力培养和训练费用支出的不足,对培养和开发本国人力资本起到了积极作用。
医疗
新加坡的卫生水准不断提高, 主要是因为传染病减少,人民生活水准提高, 卫生服务良好, 卫生检查措施严格所致.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提供广泛的预防, 医疗, 复原等卫生保健服务, 政府大量津贴其卫生保健服务, 以确保人人都能利用这些服务。
新加坡共有家五间政府医院, 6间重组的政府医院, 10间私人医院, 13间政府综合诊疗所, 10间门诊所, 13间妇孺诊疗所和一千八百多名私人执业医生,永久居民也可以利用政府医院和综合诊疗所所提供的医疗和牙科设备, 收费和公民相同。
综合诊疗所
政府综合诊疗所为国民全家大小提拱全面的卫生服务. 这些诊疗所都是设在主要的建屋发展局镇中心和住宅区里, 对公众人士很方诊疗所的服务包括妇孺保健, 免疫注射, B型肝炎等传染病的检验,老年人身体检查, X光检验和牙科治疗等。
首次求诊的病人必须携带身份证. 十二岁以下的儿童须携带出出生证书,病人在办完登记手续后, 诊疗所职员会发给他一张诊卡和一个排队等候看医生的号码。
综合诊疗所的诊费是成人7元, 六十五岁以上的成人和十八岁以下的学生5元;药费另计, 供一星期服用的药品收费从一元到四元不等;照光和验血也须缴费, 唯收费低廉,诊疗所的开放时间是星期一到期五从早上八点到下午一点, 再从下午二点到下午四点三十分, 星期六则从上午八点到中午十二点三十分。
政府医院
政府医院提拱专科门诊服务,综合诊疗所的医生和私人执业医生都可写介绍信介绍病人去看政府医院的专科医生,病人首次求诊收费40至50元, 覆诊每次20至30元.
院费视病房等级而定, "C"级病房之每天收费元, "A1"级病房每天收费元;此外, 化验, X光检验和其它如手术等服务, 则另外收费.
私人诊所和医院
私人执业医生的诊费一般上从12元起, 视治疗性质而定, 私人专科医生, 如整形外科医生或妇科医生的收费则较高, 从50元起;私人医院和重组的政府医院收费比政府医院来得高, 各医院的收费也不一, 四人病房收费每天从120元起, 单人病房收费每天由335元起。
老人保健计划
为了确保老人能在住屋附近获得医疗照顾, 政府在各个组屋区设立老人保健中心, 目前共有六间中心专为各区老人服务。这些中心的服务包括康复治疗, 定期检查身体以及为家人开办照顾老人课程。收费每天约五元至元之间;永久居民的父母如果是持有长期探亲证并且已在新加坡定居, 也可以参与这些保健计划的活动。
家庭医生
在所有组屋区里都有几间私人诊所, 开放时间由早上9:00时至下午5:00时, 有些诊所在周末由早上9:00 时至中午12:00也有营业;为了使你的家人得到更好的医疗照顾, 最好是找一位在你家附近的诊所医生作为家庭医生。
社会福利
中央公积金
中央公积金在一九五五年设立,为退休和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士提供财务上和生活上的保障,公积金是一套全面的社会储蓄保障计划,保障人民保健的需求,退休后的生活所需,购屋资助,及教育保险等的支持。
在公积金的条例下,雇主和雇员须共同缴纳,就业淮证和工作淮证持有人则不须缴交公积金, 五十五岁以下的新加坡公民和住满两年以上的永久居民员工, 员工每月供款为20%,雇主须缴交12%;永久居民员工首年供款为3%, 雇主交5%, 翌年雇员交9%,雇主交15%;之后则按照正常的缴交率缴纳公积金;政府已逐渐计划雇主的缴交率回升到20%的原来水平。
公积金户口
公积金户口共分为普通户口、保健储蓄户口和特别户口:
1) 普通户口的存款可用来购买住用产业,如建屋发展局新组屋和私人屋子,此外也可用来购买保险,如家庭保险和家属保险,会员也可以把存款投资在于经批准的股票、债券、单位信托,基金管理和黄金等, 普通户口的存款亦可用于资助子女或本身的大专教育上的学费开资,它亦可用来支付本地六所大专学府所有全日制学位于文凭课程的学费;
2) 保健储蓄户口:保健储蓄户口的存款可用于在会员,配偶、孩子、父母和祖父母的住院费,他们的祖父母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此外,公积金会员也可以用这个户口里的存款支付;健保双全保险计划"的保费;这个保险计划是确保会员在患上重病须长期住院或接受治疗时,有能力应付庞大的医药费;
3) 特别户口:特别户口中的存款将保存在户口里,作为退休、养老和应急之需要。
公积金利率
一般情况下,公积金存户的储蓄利率是和市场上的利率相应的,但在公积金的法例保障下,公积金的存户保证可获得至少二点五的存款利率,而较长的储蓄计划,更可额外获得更高的利率。
公积金提款
存户可在年龄达五十五岁后,提取公积金户口内的存款, 但法例规定下,户口内仍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作为年老时的基本保障,除了五十五岁可提取存款外,永久离开新加坡或终身残废及神智不清的情况下亦可提取公积金存款,另一方面, 如果会员在五十五岁后仍继续工作,会员可在每隔三年后提取存款,即在五十八岁,六十一岁或六十四等。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养老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居民的养老保障被纳入以个人积累为基础的中央公积金体系。在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中,特别账户存款系退休养老积累。中央公积金面向所有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雇员,雇主本人和自雇者可自愿参加。新加坡政府规定,雇员年满55岁后,个人账户结构由普通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和特别账户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雇员年满60岁且在个人退休账户须保留一笔法定最低存款(注:关于这笔最低存款的资产形态和数额调整情况,请参阅和春雷主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章表4~7。)的前提下,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若最低存款未达到规定数额,可选择推迟退休以继续增加公积金账户积累,或用现金填补差额,或由其配偶、子女按照一项最低填补储蓄计划从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中转拨填补。从退休账户的积累和最低存款填补制度的性质上看,新加坡的退休养老制度强调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也是新加坡政府采取以家庭为中心处理社会问题的政策的具体表现。
在2000年底以前,中国香港特区企业雇员没有统一的退休金制度。虽然政府规定了企业主对退休雇员给付“长期服务金”的强制性责任,但它只是作为一项职业福利而存在,且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水平因企业不同而各异。只有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自行设立公积金或退休金制度,但缴款办法和给付水平各不相同,覆盖范围十分有限。1971年以来,香港政府通过“公共福利金计划”(1993年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所取代),为老年群体提供数额有限的高龄福利津贴。此外,政府还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惠,通过减少老年人生活支出的办法间接提供福利保障。从2000年12月起,香港特区政府推行了强制性的养老公积金计划,成为香港历史上第一个基本养老制度。这项计划覆盖了所有雇员和自雇者。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均摊的缴费及资金运营收入,退休者的待遇完全取决于其工作期间的基 金积累及其运营收益水平。
⑷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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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新加坡养老保险模式
1.在养老保险立法原则上,应明确肯定以下各项原则:(1)养老保险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原则。西方福利国家推行的高标准福利已带来许多消极作用,我国应引以为戒。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较高替代率副作用比较多,需要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和养老保险结构的改善,逐步调低替代率。(2)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个人,应当有较强的自我保障意识,不得过份依赖国家和社会。社会保障体系一般应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为限度。社会保障体系本身应当是多层次的,以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要。(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保险原理,享受保障待遇者必须先投保,后受益。先尽义务,后享权利。(4)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养老保险具有在一定范围内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低收入者有可能通过这一机制享受社会平均基本生活待遇,体现了公平原则。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建立个人帐户,并使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有所差别的做法,则体现了激励人们劳动热情的效率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最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5)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原则。这一原则是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
2.在养老保险对象和范围上,应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的客观条件下,分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应当覆盖到所有履行缴费义务的居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也应逐步推广覆盖面。
3.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各方面承受能力,精心测算,确定缴费比例,并严格执行。
4.在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上,既要稳妥操作,又要积极探索。要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和原则。
5.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待遇给付上,应明确给付的条件、标准和方式,同时明确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法律机制。
6.在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上,应明确规定决策、执行机构及分级管理的权限,解决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之间的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
(二)加强养老保险规划
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角度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行整体规划:
1.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整体规划、分别设计
我国的城镇、农村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但两者差距应当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步缩小,如果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完全忽视农村,则无疑加剧城乡的差别。在城市化过程中,城乡的联系将进一步加深,城乡一体化的趋势也正在发展。应当为将来的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留有余地。考虑到客观现实,城乡养老保险体系还是以分别设计为宜。
2.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进行统一规划
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差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是养老保险的重要部分。三者并行不悖,使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巩固。
3.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进行规划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的目标,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最迟在1998年内完成向统一制度并轨的工作。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是否就满足于省级统筹呢?我们认为,省级统筹仍然是地区性统筹,还不是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考虑养老基金的国家统筹问题以及国家统筹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4.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特征,合理规划养老保险体系
杜鹏的《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研究》根据人口预测结果指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在迅速老龄化,在未来30年内,年龄结构类型将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转变,此后,向高度老龄化发展。中国未来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1990年-2003年,人口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转变,60岁以上人口比重从1990年的8.6%上升到10.15%;(2)2003年-2020年,成为典型的老年型人口,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从10.15%上升到15.55%;(3)2020年-2050年,人口老龄化程度急剧提高,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上升到27.43%.
与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相关的是,我国人口总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在未来数十年间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少儿人口抚养比继续呈下降趋势,老年人口抚养比迅速上升。2000年-2010年,我国总人口抚养比会因少儿人口抚养比的下降而达到最低点,在2010年以后又开始增长,预测计将从2010年的46.65%增加到2040年的70%(2050年可能增加到76.80%)。在2010年-2050年期间,少儿人口抚养比基本稳定,老年人口抚养比上升加快,人口总抚养比的变化主要受老年人口抚养比不断上升的影响。老年人口成为社会的主要被抚养人口。预计老年人口抚养比将从2000年的15.60%,上升到2020年的23.77%,2030年的36.54%,2040年的42.70%和2050年的48.49%。老年抚养比的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远大于少儿抚养比变化的影响,少年儿童最主要的生活消费基本上由家庭支付,而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越来越多地由社会保障系统来满足。
2010年前后,将是我国人口抚养比最低、劳动人口负担最轻的时间。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段劳动人口最多而总抚养比最低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特别是养老保险),为即将到来的高度老龄化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我们认为,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及人口总抚养比老年人口抚养比化的预测结果,应当作为制定养老保障总体方案的重要依据。应尽快着手规划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养老保险事业规划)。
(三)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法规政策
没有法制,就难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这样的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上,如不严格依法办事,则容易留下严重后患。养老保险立法应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个人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2)企业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3)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逾期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4)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依法运用基金;(5)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挪用基金,或侵吞基金;(6)个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7)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养老保险法规的宣传咨询
养老保险法规政策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密切相关,但相当一部分群众并不了解其具体内容,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也还不够。通过有组织的宣传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广大社会保障对象的参与意识和自觉程度,使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同时要组织养老保险法律知识的专门咨询服务,解决广大保障对象的困惑。
(五)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
应当建立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研究机构或专门性的社会保障研究机构,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执法的研究,发表、出版更高质量的专题论着,在高等院校培养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人才(包括社会保障法律人才),为即将迅速崛起的保障事业储备必要的高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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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新加坡老人为什么被称为“乐龄人士”,看看养老政策就清楚了
在新加坡生活的老人或者说年长者,都有一个独特的尊称,叫“乐龄人士”!“乐龄人士”主要指60岁以上的老人,字面意思很明显“到了快乐的年龄”。所谓的“乐龄”,其实是对于60岁以上退休老年人的另一种称呼,希望他们能够晚年生活祥和安乐。
从对老年人的特殊称呼来看,新加坡是一个非常重视养老事业的一个国家。那新加坡都有哪些独特的做法呢?
首先——政府减负
“养老”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的缘故,需要投入大批量的资金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等等问题,资金的数量也是相当惊人的。
新加坡主要采用“轻福利政策减轻政府养老负担”!你没有看错,是减轻政府负担!看到这有些小伙伴估计要惊呼了!怪不得新加坡有那么多老人,都皱纹爬满脸了,还在工作。
在新加坡,最主要的养老保障为中央公积金体系(CPE),相当于国内的“三险一金”,只不过新加坡进行了统一称呼。CPE为强制储蓄,主要提供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综合性的保障服务。
CPE一般分为3个账户:
①普通账户可用来购房、购买CPE保险、投资和子女教育;
②特别账户用于养老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
③保健账户则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而一旦会员达到退休年龄,政府则会为其设立一个新的退休金账户,符合要求者可在65岁后按月领取退休金,退休后账户要求有最低存款额,达到要求的,在65岁后,每月便可以领取1200新元的退休金,一共可以领20年。但往往到了退休年龄,新加坡的老人不愿意退休!也就是刚才提到的,走在新加坡大街上会发现老人员工非常之多,这和国内绝对是天壤之别!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①薪金
新加坡法定退休年龄是62岁,重新受雇退休年龄是65岁,但越来越多的新加坡老年人过了这些年龄后,依然活跃在工作岗位上。去年,65-69岁年龄段的新加坡人中,有超过40%的依然在工作,这个比例相较于2006年的24%,多出整整16个百分点。而老人就业增加,正是得益于政府政策、就业市场紧绷和人们的寿命和健康年份延长的诸多因素。新加坡规定:员工的重新受雇年龄为62岁到65岁。而目前,几乎所有到达62岁的员工都获得重新受雇。而且,只要重新受雇者工作职责不变,他们甚至也没被削减基本工资。2014年,62岁以上的就业老人的98%没有被削减薪金,有10%还获得加薪。
②年龄
新加坡每十年人均寿命就会增加3年。2014年,新加坡男子的平均寿命为80.5年,女子为84.9年。由于寿命延长,人们担心自己是否有足够钱的继续应付退休生活,因为新加坡的退休金职能领20年。老人有了收入,就能在财务上独立,无需依赖子女。
③鼓励
政府本身推出政策,鼓励企业聘请年长员工。年龄超过60岁的新加坡人和永久居民,担任的工作包括清洁工、机械操作员、服务和销售员工。如果企业聘请超过65岁的员工,政府也会津贴企业。年龄超过60岁的员工的月收入的中位数,从2006年的1160新元,增加到了2015年的2000新元。这样一来,企业觉得聘请年长员工其实很划算。同时,由于新加坡收紧外国员工的流入,导致劳动力市场紧绷,雇主也开始认真考虑聘请年长员工的课题。去年,65岁以上的新加坡人中,有25%受雇。而2006年,这个比例只有13.8%。有人预言,未来10年,老年人就业率将很容易达到30%。
④心态
很多人老人明白,老人就业、哪怕兼职,也能让老人与社会进行互动,正是因为有这种互动,老年人就不会不被禁锢在家庭内,反而能够享受相对丰富的老年生活。而且延迟退休还都是民意所为,随着人均寿命的逐渐提高,新加坡曾多次延迟退休年龄至62岁,2011年通过返聘条例,员工在退休后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继续工作,雇主须向符合健康条件的62岁以上员工提供三年的返聘合同,增加了退休年龄的弹性。同时,积极帮助中老年人提升就业能力,鼓励他们干力所能及的工作,40岁以上的员工参加培训费用全免,50岁以上的员工在岗位上干满6个月可以获得政府奖励的工资,出租车司机可以干到70岁。值得注意的是,工运领袖最近多次提议,把重新受雇年龄上限提高至67岁,让更多人尽量延长受雇,从一定意义上代表了现实民意。
而为了避免老年人在职场上受到歧视,政府今年修改规定,宣布从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允许雇主为年满60岁员工减薪的法律规定。该规定是新加坡政府在1999年将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至62岁时提出的。在该规定下,雇主可以在延长员工退休年限时为其减薪最高10%。这一规定的取消为老年人重入职场畅通了道路。
其次,老年计划
新加坡总人口为547万,65岁以上的人口比例接近13%,而且由于出生率持续低迷,近年来,一名老人对应的工作公民已从2004年的7.6人下降到5.2人。这意味着目前新加坡仅有不到6名工作公民负责供养一名老人,而且供养的老人还在增多,而工作的公民在减少,反差不断加大。然而,单纯依靠政府提供养老显然会造成较大的财政负担,因此,新加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帮助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其中包括组屋套现的补贴计划,鼓励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家庭参与养老组屋补贴计划,兴建针对老年人的乐龄公寓等。
组屋套现是指拥有组屋的居民可以通过屋契回购计划、大屋换小屋以及出租组屋等方式每月获得额外的收入,这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居民。政府近年来不断提倡和强调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作为福利性质供应给本地居民的组屋,就在设计建造时专门设计了适合几代同堂的户型,并在购房价格上给予优惠。这种户型类似打通了的两套住宅,以客厅相连接,两户既分又合,使长辈和晚辈能够和谐共处。另外,对于愿意与父母住得近的子女家庭,在购买政府组屋时政府会提供高达4万新元的现金减免。而单身人士购买组屋若与父母同住,也可享受2万新元的公积金房屋津贴。
仅仅是解决了养老的问题还不够,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才是更加关心的课题。事实上,新加坡社会的养老设施已经比较完善了,从日常生活上可以说是最适合老人居住的国家之一。例如,多数公共交通工具均可以实现轮椅上下,司机和乘客会耐心帮助行动不便的老人上下车;每座组屋都为老人和儿童设立了活动区,还设立有食阁和公车站,屋主下楼就可以吃饭,而从家门口到车站均建有封顶的绿色廊道,方便居民雨天出行,这也大大减少了老年人滑倒事故。2016年3月,新加坡又针对老年人推出了“幸福老龄化计划”。政府将投入30亿新元,推动涵盖医药保健、退休、就业、住屋和交通等12个领域的超过70项计划。
从该计划披露的内容来看,新加坡政府在关怀老人上真正做到了周到细致。首次在完整报告中出现的新计划包括,将在非尖峰时段,把地铁车厢门的开关时间延长2秒至6秒,让年长者有更多时间进出车厢。此外,巴士站和的士站将更换成装有扶手的座椅,助年长者起身。人民协会将借助现有设施和社区网络,在健乐项目下提供医疗服务、推广保健教育和乐龄学习,目标是在每个社区打造一个健乐中心。
这种关注细节的做法也体现在政府近年来修建的乐龄公寓的设施上。例如,楼梯和走廊两侧添加了扶手,在所有改变方向和高矮的地方用显眼的色彩提示。考虑到老人弯腰驼背,开关、门铃和门窗把手等设施的位置都适当降低。老人视力、听力一般都不太好,因此公寓房间的照明度是普通住宅的两倍,煤气等各种开关上的字很大,报警系统的音量也适当提高等。此外,每个乐龄公寓都设有邻里联系站,老年人可以到这里来参加各种唱歌、读书等活动,也可以相互之间聊天打发时间。
对于不住在乐龄公寓的人士,新加坡的每个选区也都设有民众俱乐部、社区联络所以及康乐中心,这些场地由政府拨款并承担部分营运经费,定期举办文化、社交、休闲活动,并提供健康检查、信息咨询、日常护理等服务。此外,新加坡也有日托养老和各类社会养老机构。对于无暇照顾老人和孩子的家庭,新加坡成立了“三合一家庭中心”,将托老所和托儿所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让“老小孩”和“小小孩”共同生活。老少集中管理,即顺应了社会的发展需要、解决年轻人的后顾之忧,又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增进了人际交往与沟通。
⑺ 移民新加坡享受哪些福利
1、养老金保障
新加坡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计划。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CentralProvidentFund,CPF)最开始是由英国殖民政府创立的,虽然英国本身有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因为新加坡非常特殊,所以在殖民地采取了一种不同的替代政策,即雇主和雇员都需要交费。
随着保障功能的扩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公积金的缴费率也不断提高。1955年,缴费率只有雇员工资的10%,其中雇员和雇主各出5%;后来曾经一度高达40%,雇员和雇主各出20%,现在的缴费率又降到了33%,雇主出13%,雇员出20%,每月的最高缴费基数有封顶线。由于这个制度是完全积累制的,所以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必须按月上交。雇员的缴费要由雇主从其每月的工资当中预扣,而雇主如果没有按时缴费的话,则必须向中央公积金局提出正当的理由。
虽然CPF最初只是一个养老计划,后来它的作用也延伸到允许提取存款用于其他目的。其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还是购买房子(拥有一个家)。后来,公积金存款也被允许用于高等教育,医疗以及健康保险。现在还能在股票投资市场上进行投资。此外,购买房屋也被很多新加坡人看作是老年时期的一种有效的收入保护手段。因此,在新加坡的社会政策当中,住房和社会保障就不可避免的被连在了一起。其他国家类似的积累基金一般只用于提供退休收入,新加坡的CPF推动了一个庞大的住房计划,从而推动了新加坡物质和社会上的变革。
退休养老是中央公积金制度设立的最先动因,也是这一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早在1955年7月,中央公积金局便推出了养老储蓄计划。新加坡的养老保险采取全部缴纳的制度,即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一定比例为雇员存储退休金。当公积金会员年龄达到55岁并且退休账户达到最低存款额这两个要求后,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若最低存款未达到规定数额,可选择推迟退休以继续增加公积金账户积累,或用现金填补差额,或由其配偶、子女从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中转拨填补。政府鼓励已达退休年龄但身体健康的会员继续工作,以使他们积蓄更多的公积金存款。
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我们看到公积金账户是一个综合账户,覆盖居民很多方面,政府其实是在帮助居民进行一种类似于金融理财的工作。随着中央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逐步放宽,为避免公积金过多用于住房、医疗、教育等其他项目支付而影响养老金的积累,确保会员有足够的存款保障晚年生活,1987年中央公积金局推出"最低存款计划"。规定公积金会员在年满55岁提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在其退休账户中保留一笔存款作为最低存款。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利用东方人孝文化的传统道德,在养老保险上注重家庭养老保险。1987年中央公积金局同时推出了"最低存款填补计划",规定公积金会员可在父母年龄超过55岁而公积金存款少于最低存款额的情况下自愿填补父母的退休户头,填补金额是最低存款额和他的父母年龄达55岁时退休账户结存额之差。从1995年7月起,会员也可以为配偶填补以保障其晚年生活。
2、医疗保障政策
在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世界上非常有特色的医疗保障制度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公积金局制定了多项医疗保健计划,主要包括"保健储蓄计划"(Medisave)、"健保双全计划"(Medisheild)和"保健基金计划"(Medifund),简称为"3M"计划。
(1)"保健储蓄计划"。1984年4月,公积金局推出"保健储蓄计划"。在该计划下,公积金会员每月须把部分公积金存进保健储蓄账户。缴费比例因投保年龄不同而不同,年龄越大,相应缴费比例越高。公积金会员可以动用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为本人或是任何一个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支付在当地的医疗费用,主要支付公立医院和获准私人医院的住院费和某些门诊费。1992年7月,公积金局还推出自雇人士保健储蓄计划,以保障自雇人士在急需时有能力支付其医疗费用。
(2)"健保双全计划"。"保健储蓄计划"对发生一般医疗费用的居民来说已经能保障,但对因患重病和慢性病等花费多的国民来说,账户资金可能不够。为此从1990年7月开始,公积金局又实施了"健保双全计划"。这是一项大病医疗保险计划。它允许会员以公积金保健储蓄账户的存款投保,确保会员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疗和长期住院而保健储蓄不足的费用。自1990年开始,所有75岁以下的保健储蓄储户除非选择不参加这项医疗保险,否则都被自动纳入该保险计划内。
1994年7月,公积金局又推出了"增值健保双全"计划。与"健保双全计划"相比,"增值健保双全计划"须缴付的保费稍高,相应的支付待遇也较高。
(3)"保健基金计划"。尽管"保健储蓄计划"和"健保双全计划"覆盖了绝大多数新加坡人口,但仍有少部分贫困国民无力支付医疗费。为此1991年新加坡提出了由政府拨款建立专项基金的设想。1992年1月《医疗基金法案》获议会批准。1993年4月医疗保健基金正式设立以援助在"保健储蓄计划"和"健保双全计划"外仍无法支付医药费用的贫病者,实际上是对他们实施医疗救济。
上述三重医疗保障安全网确保了新加坡国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
3、住房保障计划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国土面积狭小而人口密度很大。1959年自治时面临着严重的"屋荒",当时200万人口中有40%的人居住在贫民窟和窝棚内,恶劣的住房条件导致公共卫生状况恶化和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为解决居住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1960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建屋发展局。1964年又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
首先,新加坡政府主导组屋的开发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土地和资金保障。新加坡是市场经济国家,但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并不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而是由政府主导。新加坡政府十分明确自身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责任,制定了符合其国情特点的住房政策和分阶段建房计划,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法律、金融和财政手段,大规模兴建公共住房。
土地是国家财富之源,也是组屋建设的基础和命脉所在。1966年新加坡政府颁布了《土地征用法令》,规定政府有权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国家建设,可在任何地方征用土地建造公共组屋;政府有权调整被征用土地的价格。根据该项法令,新加坡政府协助建屋发展局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土地开发权。
在资金方面,新加坡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建屋发展局资金支持,支付大笔财政预算以维持组屋顺畅运作。此外,为保障普通老百姓能够买得起组屋,其售价是由政府根据中低收入阶层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而不是靠成本来定价的,因此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并造成建屋发展局的收支亏损。这部分损失政府核准后每年都从财政预算中给予补贴。据统计从政府开始拨款计算,累积的政府补助金总额已达159亿新元。政府财政支撑是新加坡组屋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2)实行"公共住屋计划"。为解决低收入者无力购房的难题,1968年9月中央公积金局推出了"公共住屋计划"。在这一计划下低收入会员可以动用其公积金普通账户的存款作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数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如果普通账户的存款不足支付,可向建屋发展局贷款,用将来的公积金来偿还。
(3)以家庭收入水平为依据,实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自1968年新加坡大力推行政府组屋出售政策以来,购房者日益增多,如何搞好公房合理配售,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权益,为此,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缜密而严格的法律法规,对购房人条件、购买程序、住宅补贴等均作出严格规定,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政府制定了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购屋准入政策,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收入上限。比如在20世纪70年代,规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可申请购买组屋;80年代提高到2500新元,随后到3500新元,目前放宽至8000新元,以接纳更多人购买。这样基本保证了80%以上中等收入的家庭能够购买到廉价的组屋。
出台法律严格限制炒卖组屋,确保组屋政策顺利实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限制炒卖组屋的行为。建屋发展局的政策定位是"以自住为主",限制居民购买组屋的次数。规定新的组屋在购买五年之内不得转售,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如果确实需要在五年内出售,必须到政府机构登记,不得自行在市场上出售。一个家庭同时只能拥有一套组屋,如果要再购买新组屋,旧组屋必须退出来,以防投机多占,更不允许以投资为目的买房等等。由于严格执行了上述一系列措施,新加坡政府有效地抑制了"炒房"行为,确保了组屋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据建屋发展局的最新统计自1960年以来,建屋发展局共兴建组屋990320套,目前约有82%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政府组屋中,组屋政策真正成为"普惠性的政策"。
4、教育福利
1989年6月,中央公积金局推出教育计划。会员可动用其公积金户头里的存款,为自己或子女支付全日制大学学位或专业文凭课程的学费。可动用的款项是扣除最低存款额之后总公积金存款的80%。学习毕业后一年需还本付息,分期付款的最长年限为十年。这项计划使公积金功能扩大到教育保障,有利于国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新加坡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们总结新加坡法定福利,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首先,新加坡的制度很适合也只能适合新加坡这样的城市国家。政府所谓的保障更多的是帮助公民进行金融理财,所以弹性特别大,细节特别多,差异性和个性化也很强。
其次,新加坡的意识形态还是偏向于自由主义,国民社会保障水平取决于个人的工作收入而非社会的再分配,也就是在以政府责任为主的传统社会保障中强调更多的个人责任,新加坡政府主张"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掏钱",从保障资金的来源上强调个人对自己的福利保障承担足够的责任。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盛行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即政府每年要提供大量补贴和拨款相比截然不同。
另外,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按照"效率优先,机会平等"的价值理念而设计的,在以关注公平为主的传统社会保障模式中加入更多的效率机制。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协调社会发展的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李光耀强调指出:"如果从工作和进步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利益,没有公平地让全体人民分享,我们就不会得到他们全心全意的合作和参与。""不能听任自由竞争造成社会不公引致局势紧张",但同时又谨记效率是社会发展的根本,"重新分配不能过头,以致造成浪费和滥用,卓越者不再奋发图强"。正是抱着这一理念,新加坡政府虽然主张通过国家的力量给予低收入阶层一些照顾,扶弱济困,以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但却反对实行欧洲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以避免"泛福利"现象的发生。
这一价值理念在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中得到了鲜明的印证和体现。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实施"3M"计划,不论公务员或私人企业雇员,不论富有者还是贫困者都有能力负担自己和家庭的医疗保健费用,从而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保证了社会公平。同时划入个人医疗保健储蓄账户的资金以会员的工资为基数,这使得医疗保健储蓄与个人工作收入紧密相联,会员越是努力工作,医疗保健储蓄存款就越多,他所享受的医疗服务就更好,这又体现了效率原则。而住房保障制度在对社会较脆弱阶层给予补贴、满足了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同时,也不是人人享受同样的福利、买到同样的房子,而是根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购买大小、档次、舒适程度不同因而造价也不同的住房。
最后我们要说,新加坡的制度特别强调家庭本位--强调家庭互助共济,具有浓厚的儒家文化色彩,由于历史原因,新加坡深受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儒家文化中的"孝悌"观念在这里打上了深刻的烙印。因此新加坡十分注重发挥家的社会功能,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维护社会稳定,要求国民充分履行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互助共济。这一理念充分反映在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多数公积金计划都涉及到一家三代人,鼓励全家人守望相助、互相支持。其中,"保健储蓄计划"是指会员储蓄以保障个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的医疗费用。会员不但可以保障自己,,而且惠及配偶、父母和子女,尽到孝道与责任。"最低存款填补计划"和"家庭保障计划"、"家属保障计划"的推行强化了家庭保障功能,使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障利益相联,增强了子女对父母、国民对家庭及社会的责任意识,从而密切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增强了家庭凝聚力,提高了社会稳定性。
⑻ 新加坡社会养老保障求大神帮助
新加坡推行流动福利制 员工“储存”的福利可随人带走 新加坡政府正推行一项流动福利制度,以建立一个稳固的社会安全保障网,确保员工维持稳定的生活。 新加坡人力部长李文献最近宣布的这项流动福利制度涵盖了医药福利和培训机会等,其特点是,员工的福利可以“储存”起来,当职工更换工作时,这些福利可以随人带走。根据新加坡1994年开始实行的职工医药福利制度规定,除公务员工资的5%划入由个人使用的个人公积金保健储蓄户头外,政府为公务员提供相当其工资1%的额外保健储蓄,取代原来的住院补贴,公务员每年还可享受多至350新元约合1750元人民币的门诊津贴。李文献在宣布这项政策时指出,流动福利制可帮助单位减轻年老员工增多而支付昂贵医药费用的压力,也可以使被裁退而找不到新工作的员工不致于完全失去保障。 新加坡医疗保险 在新加坡全国卫生总费用中,个人自付的比例占60 %以上。这一方面表明日益富裕的公民愿意为卫生消费支付费用,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强调的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指导思想已被人民所接受。新加坡认为“积累作用”是“保健储蓄”的本质。“保健储蓄’就是为住院,为未来,为老年,为疾病风险积累资金。储蓄账户只限支付住院费用和少数昂贵的门诊费用,可一家三代(父母,子女,夫妻)共同使用,住院费用由国家补贴,个人医疗账户和个人三者承担,而不是全额由个人账户支付。 新加坡养老金制度 在新加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养老金帐户,每个人缴至55 周岁,如果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限额,就可以不缴了。政府规定目前的最低限额为9 万新币(2005 年7 月1 日)。2013 年将升至12 万新币。公积金可在政府的CPF账户中缴或在银行的保险户口中缴。新加坡永久居民和公民自62 周岁起就可每月获得政府养老金如果死亡,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将转给其受益人。 新加坡公积金缴交上下限 按照新加坡目前的法律,月薪低于500新币(1新币约合人民币4.8元)的职工,无须缴交公积金。现在,新加坡职总希望政府将这一下限由500新币提高到1000新币,从而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可支配现金收入。与此同时,职总还建议政府填补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户头,使其在购买住房和退休之后,有足够的公积金可以使用。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始于1955年,是新加坡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经过多年发展,这一制度已经成为集养老、保健、住房、家庭保障等多种功能为一身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面向所有受雇的公民和永久居民,目前的缴交额为工资的30%至36%,其中20%为雇员缴纳,雇主缴交10%到16%。在新加坡经济较好的时候,公积金的缴存率曾高达40%到50%。 从2005年1月起,新加坡调整了需要缴交公积金的工资上限,从月薪5500元降低到5000元,以便高收入者更加灵活地自行管理财务。 中央公积金 中央公积金是一个全面的社会保障与储蓄计划,可协助会员应付他们在退休生活、医药保健、购置住房、家庭保障和资产增值等方面的需求。 当你退休而停止工作后,公积金可协助你经济独立。 如何运作 你的雇主和你每月须缴交一笔公积金,当你55岁时,只需保留最低存款,其余的公积金存款就可以领出来。 目前的最低存款是7万新元 在55岁之前,你可使用公积金存款支付住院费、购买住房、购买保险和投资。 其他福利 新加坡公司为雇员提供的福利,往往周详全面, 许多公司都提供包括门诊及专科医药治疗等主要福利。约半数公司也为雇员的直属亲人提供医药福利。雇主一般会为雇员提供人寿、个人意外及住院保险,保额从12个月到36个月薪金不等,平均为24个月。 其他主要奖赏,包括工作相关训练及享用休闲设施。外籍职员津贴配套下受雇的员工,或许能领取额外福利,如交通/汽车及娱乐津贴。这额外津贴一般每月介于600元到2400元之间。 为外来员工提供的其它工作以外的福利,包括住房津贴、育儿津贴及支付孩子的学费。 报酬配套中,长期奖励金也是重要部分。约半数新加坡公司以特定形式的股份配给计划来奖赏及留住重要雇员,尤其是管理层雇员。其中最常见的股票认购,在药剂、高科技及电子制造业公司中尤其普遍。 重要提示 如果你持有的是就业准证或专业人士访问准证,你不必缴交公积金。不过,如果你的雇主同意,你也可以自愿性地缴交公积金。 当你成为永久居民后,就必须强制性地缴交公积金。 在最初两年,永久居民的缴交率比较低,分别为5%和15%。不过,从第三年开始,就必须缴交完整的20%,这个缴交率和新加坡公民一样。 当你55岁时,在退休户头里保留7万元的最低存款后,就可以领取其余的存款。
⑼ 新加坡养老制度
法律分析: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是一个以居民个人收入为基础的强制性储蓄体系。管理这个系统的是隶属于政府劳工部的中央公积金局,英文缩写为CPF (CENTRAL PROVIDEN FUND BOARD SINGAPORE)。而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只要是受雇就业,都需要缴交公积金。56岁以上员工公积金缴交率递减,目的是鼓励雇主雇佣年纪大的员工,帮助年长者继续就业。同时,工作人士和他们的雇主所共同承担的公积金被指定存放在3个账户内。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自雇人士 (新加坡劳动队伍中8%-10%是自雇者) 年收入超过6,000美元, 需填补公积金中的保健储蓄账户。除保健储蓄账户外,可自愿按比例缴交另外两个账户(普通账户、特别账户)内的公积金。近年,政府针对55岁至70岁的公积金存款较低的自雇公民推出了“退休户头配对填补计划”,以帮助他们积累更多公积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⑽ 听说新加坡老人没有退休金那他们靠什么过下半辈子
很多国家有些人确实没有养老金,这是正常的,政府会给一些补助吧,就像中国的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