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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如何反垄断

发布时间: 2022-07-16 02:07:23

Ⅰ 世界各国如何区别对待垄断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违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该款第(七)项规定了兜底条款,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职责分工,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除《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的与价格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外的其他各项所列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工作。为增强《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操作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拒绝交易的方式、限定交易的方式、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具体表现、差别待遇行为的表现形式等,分别设立单独条款作了细化规定。

Ⅱ 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措施有哪些(越详细越好)

一、发达国家反垄断情况

(一)注重国家战略利益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政策的目标已由原来的维护国内公平竞争为主,转向在国际竞争中注重国家战略利益。这是现实经济活动的变化在政策上的反映。经济全球化把企业间的竞争由国内市场扩展到国际市场,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由过去的本国同行转为具有更大威胁的外国企业,企业之间的兼并活动由在本国企业之间进行扩展到在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进行。这种现实经济活动的变化也迫使政府干预经济的理念发生了变化。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政策由过去的主要弥补国内市场缺陷、维护公平竞争转向在全球范围内运用宏观调控政策干预经济,突出国家战略利益的重要性。体现在反垄断方面就是,反垄断政策的目标不仅是要处理好国内市场上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国际竞争中展示本国优势。政策目标的重心是谋求国家战略利益,让本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获得更大的份额,而不再是着重保护本国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的利益。同时,政府运用反垄断政策的措施更加灵活。尽管反垄断政策的具体措施仍没有超出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但重要的变化在于政府遵循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的原则,并以此为出发点,灵活地运用这些政策措施。许多国家不仅放松了对垄断的规制,甚至由政府直接进行积极的干预,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企业的整合,以便增强本国企业的竞争力,抢占国际市场的至高点。例如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政府放松对企业兼并的规制。日本政府早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就开始推动企业规模的扩大,并实施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的政策。

(二)强调维护经济效益

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指向由以往的强调维护公正公平转向维护经济效益。过去人们认为,反垄断法通过国家权力监督企业行为,禁止企业滥用垄断力量,以实现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有序发展。它既是对自由竞争的保护,也是对竞争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效率这些重要社会价值的肯定。因此,反垄断法所强调的重点是抑制经济强权的产生和超经济的掠夺现象,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准则。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芝加哥学派对以上观点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率,即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政策的目标应该是保护竞争,而不是单纯保护竞争者、维持竞争者的数量在市场竞争中,优势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低效率的企业被淘汰是正常的。判断企业是否有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不能以是否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或排斥竞争对手为标准,而在于它是否损害了经济效率。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在市场竞争中,总会有一部分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某种程度的垄断地位,这本身就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如果政府出面拆分一家公司,将会产生消极的经济后果。企业会在达到一定的规模之后,懈怠产品和技术的创新。这些观点已经在美国法律界和学术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使政府的反垄断指向发生了变化。如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对企业兼并持较为宽松的态度,反垄断的指向主要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垄断行为是指经济主体为获取垄断利润,运用种种手段构筑市场壁垒,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垄断状态也称垄断结构,这种市场状态或结构可以呈现独占、寡头垄断、垄断竞争等多种不同的结构类型。一般来讲拥有垄断地位、具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更有条件实施垄断行为,但在强有力的外在约束下(如反垄断法)并不必然实施垄断行为。近些年来,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的理论和实践都倾向于反垄断行为,而不再着眼于企业规模的大小和市场集中度的高低。

(三)在反垄断策略上兼顾市场、技术和法律

在工业经济时代,企业主要靠巨大的企业规模、雄厚的资本或较高的市场份额构筑市场壁垒,形成垄断优势。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垄断地位的确立和维护更多地依靠技术。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要素是知识、技术、信息等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已退居其次。而人力资本可以随着人员流动而流动,它不像物质资本固定在企业,无法随着人员流动而流动。因此,人力资本构成的进入障碍比物质资本低得多。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政府实施反垄断政策的难度加大,因而在策略上不得不兼顾市场、法律和技术。同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发达国家由于拥有和垄断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因而能够在世界经济中维持其统治和支配地位。为更好地维持这种地位,发达国家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理由,把知识产权与世界贸易体制连接起来,纳入世界贸易体制之中,迫使世界贸易组织中所有发展中国家都要承担其在世界范围内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垄断的技术进行保护的国际义务,以便谋求对发展中国家进口市场的垄断和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支配,掠夺其自然资源和财富。实际上,对技术的垄断是发达国家放弃强权殖民主义政策之后,维护其在世界经济中支配地位的主要手段。传统经济学认为,垄断者通过制定垄断价格获取垄断利润,不利于技术创新,这也是政府反垄断的动因之一。然而,新的创新理论认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最有利于技术创新。因为,企业在技术创新后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持久地保持优势地位,企业为了长期保持垄断地位也要继续技术创新,最终推动技术进步。所有这些使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反垄断的策略上,既要考虑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又要考虑到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同时还要维持自己在国际市场中的垄断地位。

(四)不断增强限制国际垄断的力度

国际贸易组织在推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q 中,也促使以往的影响国际公平交易的传统障碍和壁垒,如关税、配额、市场准入等逐渐降低或瓦解。但随着国际经济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上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也越来越突出。跨国企业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实施反竞争的行为,出口卡特尔、跨国企业兼并、滥用国际市场优势地位等垄断行为日益普遍。这些行为损害了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和相关国家的经济利益。如何有力地规制国际垄断行为,在世界范围内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已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国际贸易组织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为了更好地协调国际竞争关系,近些年来,发达国家广泛开展了反垄断双边和多边合作。美国于1976年与德国、1982年与澳大利亚、1984年与加拿大签订双边条约,进行反托拉斯法适用的国际合作。1983年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签订的紧密经济关系协定,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也规定了反垄断法适用的合作事宜。1991年欧共体与美国订立的《反垄断法执行的合作协定》,详细规定了反垄断中的通告、信息交流、反垄断程序中的合作与协商、积极礼让和避免反垄断法程序的冲突等事项。这样,一国根据与他国订立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可以赋予本国反垄断法在他国的效力,通过国内反垄断法规制国际垄断行为。

Ⅲ 新加坡的政治体制与西方国家民主体制的区别

今天刚巧写过一篇关于这个的短文,所以可以回答你的问题。在写短文之前,我在网上做了一些调查,正面和反面的都有,你所列举的那些都是事实,也正是如此,使得这个问题变得扑朔迷离。
其实,认定一个政治体制是民主还是独裁,要看你所依据的准则。这些准则都是主观的,却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借鉴了四条准则:自由公正的选举、公开负责的政府、人民的政治权利和一个民主社会。
首先,新加坡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有选举,平均每四到五年举办一次。但是过去半个世纪多的每次选举皆以人民行动党(PAP)的压倒性胜利告终。PAP作为执政党,被曝出曾压迫反对党领袖,或是将反对党成员送去专门机构,或是以诽谤罪对他们进行起诉使他们面临财政危机,因此对反对党成为形成一种威胁。由于这种长期的“一党执政”现象,许多国际机构因此不认可新加坡的政治体制是民主的。
再让我们看看第二个准则。在新加坡,其实立法、执法、和政府并未真正做到“三权分立".就以近年来的部长增长薪水这一事件来看,也是政府直接宣布的。2007年,政府宣布部长薪金增长百分之六十左右,平均每个部长的薪金高达一百九十万新元(约九百五十万人民币)。这势必引发争议。对此,政府的借口是”我们不怕人才不加入我们,而担心他们(因为薪水问题)离开”。那么所谓的公共服务的意识又哪里去了呢?当然,单单这一个实例是不足以以一概全,但它也能折射出新政府并非如此公开负责。
第三,新加坡人民的政治权利是有限的。五人及以上的具有政治目的的集会就被视作非法集会。所有游行都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新加坡的《内部安全法》还赋予政府不经审讯逮捕、拘留作出反政府行为的人的权力。曾有人被拘留长达23年而不被寄予被审讯的权利。
当然,新加坡经济的成就也是有目共睹,人均GDP在亚洲近排在日本之后,达到31,000美元。新加坡也是最廉洁的国家之一,透明国际组织(反贪污组织)曾将新加坡排在廉洁榜的第四名。新加坡也把大笔开支投入在教育上,因此教育系统成熟又有效。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从2011年的选举上,也能看出,支持反对党(特指新加坡民主党SDP)的人数又增加了。
但是说到底新加坡的政治体制还是“权威政治”或是“专制的民主”。她还无法达到西方的那种民主体制。民主前路漫漫,但是从一些细节上,我们可以看出,新加坡已迈出通往民主的关键性的一步。

以上为个人拙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的思考有益。当然,因为评定民主的那些条件都是主观的,所以不同的准则也会给出不同的答案。

Ⅳ 互联网三巨头垄断严重,国家是如何反垄断的

与人类短暂的几百年商业史相比,垄断的历史更短,只有一百多年。 在大部分时间里,反垄断政策一直处于尴尬的地位,垄断和竞争的分界线既有水火不相容,也有暧昧。 反垄断的呼声也高涨或成为默许的状态。

在中国,BAT三大企业的垄断地位已经不言而喻。 2010年谷歌退出中国市场后,网络独自走遍世界,约占搜索市场总收入的7成左右。 从交易规模来看,阿里巴巴占中国网上交易额的80%。 在某种程度上,蚂蚁一家拥有中国80%的网络入口流量。 把这些流量注入金融,金融业就会出现新的蚂蚁。 把这些流量注入旅行,旅游业就会产生新的蚂蚁。 关于腾讯,微信的月活动账户数达到5亿,QQ的月活动账户数达到8.15,约占中国总人口的6成。

如果我国监督当局也承认互联网的中立性,政府允许某企业独占互联网的入口吗?

比如微信网络的入口不是公司的事,而是整个市场的公共产品,这和高速公路的入口不应该被民营企业把持是一样的道理。

网络的自然垄断属性和中立性提醒监管者应该关注这个市场。 但是在过去的十年里其中,对互联网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一直没有进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现有的反垄断法没有完全适用于互联网公司。 垄断的最终表现是定价权,但互联网是免费的,价格是零。 但是,垄断只是监管的必要条件。 因为人们对数字垄断缺乏更深更彻底的理解。 虽然在法律层面还处于观察阶段,但网络的监督管理应该尽快全面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Ⅳ 如何打破垄断

引入竞争,立法限制。
排斥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违背价值规律,遏制市场竞争,从根本上窒息市场活力,使市场经济无法健康发展。其次,它保护落后,鼓励不思进取,使企业丧失更新设备、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的动力。再次,它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最后,垄断行为会使我国国内企业丧失"入世"前的调整和"热身"的短暂而宝贵的时机,这就有可能导致"入世"后国内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中一败涂地。因此,我们在充分利用国家垄断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反对和防止垄断的消极作用也是必要的和必须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反垄断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和统一的大市场,为了给企业创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已势在必行。

Ⅵ 请问谁了解新加坡的REC太阳能公司,可以介绍一下吗有去工作过的朋友吗

这个牌子真没听听过
太阳能发电,每平米发电量在120w左右,每平米造价在1500元左右,面积越大价格越低
去年光伏产业受到欧美反垄断的调查,产能过剩导致浙江大批的光伏产业倒闭,只是太阳能价格跌了有跌。建议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价格每根售价在150-180元包括按照,材料等其他费用
太阳能板发电的话,集团规模的建议招标,主要是变电和储存电力设备柜
现在国家10kw以上的可以免费并网,但是电价很低
鄙视广告啊

Ⅶ 新加坡立国后改革的背景

三中全会之后,国企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截至目前,已有16个省份出台国企改革方案。对国有经济居主导地位的我国而言,国企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不慎重谋划。国企改革的核心和重点是什么?究竟是所有制重要,还是经营管理体制重要?提了这么多年的政企分开,如何才能真正实现?这些都是我们在设计改革方案和制定实施策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新加坡的国企改革被公认是世界上比较成功的模式,过去我们已经从中借鉴良多。在国企改革再出发的今天,重新梳理并总结其成功经验、做法,相信对我们仍然具有很强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新加坡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了部分私有化的模式,政府在国有企业中同时兼具管理者与股东身份。为使这两种身份被有效“隔离”,新加坡建立了以淡马锡为代表的国有控股公司这一平台,并对国有企业采取了“政府——国有控股公司——政联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类似于我国提出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政联公司”即新加坡的国有企业——编者注)的三级管理模式。该模式之精髓在于将政府定位为一个“无为而治”的投资者,不介入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保障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促使其代表政府股东积极行使对政联公司的股东权益。
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构想,希望通过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市场化运作以提升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由于《决定》只是提出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基本思路,并无具体的制度安排,因而实有必要积极探求、比较、分析域外成熟的制度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定国情进行制度构建。在新加坡,以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国有控股公司(新加坡《宪法》称为“政府公司”)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有控股公司的成功运作,不仅对于新加坡国有企业,甚至对于新加坡整体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通过解读新加坡国有控股公司的制度设计以及其面临的挑战,可为今后我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制度构建提供参考。
“管理观”与“所有权观”之争
与其他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一样,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也并非一帆风顺。1985年左右,新加坡突然出现经济衰退,揭示了国有企业的制度不足,如僵化、高成本以及数量和规模增加所带来的复杂性。在西方以英国为代表的各国纷纷展开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运动。受此影响,加上国内经济自身的衰退,新加坡政府也开始反思自身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在如何改革国有企业问题上,理论界出现了关于公有与私有的“管理观”与“所有权观”之争。其中,“管理观”认为,“竞争”而非“所有”才是高效率的关键。与此相反,“所有权观”或“政治观”则认为,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低效的,因为政府追求额外的目的,并与利润最大化相违背,而这种政治介人歪曲了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目标和所面临的限制。实际上对于私有化是否是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的必须要素,并无一个定论。支持者认为私有化对于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提升是必然的,但也有人认为,较少的管理,如放松管制、增强竞争、运用绩效管理合同等规范化的方法可以代替私有化,从而有效地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因而,私有化不是唯一对国有企业进行重建的有效方法。有学者在对西班牙城市交通服务部门进行实证研究后也认为,产权对企业经营效率的影响或许并非绝对,因为调查数据显示,有83.3%的国有企业具有高效率,而民营企业的这个数据仅为66.7%。
上述“管理观”及相关实证研究结果对新加坡国有企业改革产生了很大影响。虽然新加坡在1985年3月就宣布正式实施私有化计划,并于1987年2月由国会批准了公共部门私有化委员会提交的《公共部门私有化报告》,形成了新加坡公共企业私有化的纲领性文件,确定了600家政联公司及40家法定机构在未来10年内撤资的计划,但事实上,这个计划的实施过程非常缓慢。以淡马锡为例,其所属企业只是在经营方向上有所转变,涉足领域其实不减反增。许多长期获利的淡联公司(即淡马锡所投资的国有企业),如新加坡航空公司、吉宝集团等只是股票上市,释放出部分股份,而非绝对的私有化。截至2010年,淡马锡仍然在关键性领域保持着其初始投资,且占有垄断性的控制权,如造船、公共基础设施、电信领域;在其他的主要工业领域,如食品和饮料、机械工业等领域,也依旧保持着控制地位。
在“管理观”得到政府认可的同时,为促进竞争,提高效率,新加坡政府还进行了两方面改革:其一,推动开放或放松管制。某些传统意义上属于政联公司垄断经营的领域,开始逐步向私人和外资开放,如电信、银行、保险、电力、能源、医疗服务等领域。此时政府的管理意识发生了变化,即从“一线的管理者”变成为“高效的商业活动的促进者。以电力和煤气为例,新加坡于1995年决定实施电力和煤气行业的全面开放,首先是将新加坡能源企业化——从一个政府法定机构转型成为一家商业公司;淡马锡随后收购新加坡能源并进行业务重组,分拆出3家独立的发电公司作为其全资子公司,成功地实现了电力行业的竞争。其二,明确了政联公司应当以商业化为其运作基础,集中关注损益情况,不再被要求实现社会目的或创造就业机会的目的。他们与私人企业、跨国企业进行竞争,甚至相互之间进行竞争。依据政府的要求,政联公司完全是追求利润的商业化实体,与私人公司相同。它们被期望能够提供与所承受的风险相匹配的商业回报;与私人企业一样服从相同的管理规则;不能够获得来自政府的补贴或特殊对待。
政府要有自律、无为而治的精神
在“管理观”被认可后,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改革就不是推动全面私有化而只是采取部分私有化。此时,政府已经明显意识到,要提升国有经济的运行效率,实现政联公司商业化运作的目的,就必须要求政府区分其作为国企管理者的身份和国企股东的身份,并对国有企业保持一个克制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国有控股公司恰好对政府与政联公司起到了极好的隔离作用。
首先,从管理角度而言,国有控股公司可以聚焦于商业目标,防止国家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冲突。以淡马锡为例,新加坡政府经常申明:淡马锡是一个商业实体,其投资行为政府并不干预。淡马锡的商业目标使其在发挥对所投资公司的监督作用时,不需要考虑复杂的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
其次,有利于提升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率。国有控股公司完全是政府控股,其最终目的或责任在于全体国民长期利益的最大化,但事实上其无法实现国民所有利益的最大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代理人若追求多样化的任务,将难以对其履职行为进行评价,因为哪个或哪些任务是代理人试图去追求的,并不确定。因此将国有控股公司的作用集中限定于增强经济回报,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用经济指标如资产负债表和流动性比率估算其经济效益要简单很多,经营效率也会提高很多。
再次,有利于在国有控股公司与私有化的国有企业之间建立起非政治动机的信任关系,推进国际化的步伐。国有控股公司在海外投资时,可能会遭到东道国的质疑,谴责这些大型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公司控制去获取敏感的军事技术、自然资源或者通过对金融和经济的破坏去勒索东道国。为此,政府必须给市场发出一个可靠的信号,即将其管理者身份与股东身份分离并且不再将国有企业视为政府的工具。而如果东道国相信政府的政治诉求和经济利益相分离,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企业就会有更好的机会进行海外投资。在此点上,淡马锡就将自己定位于一个“国际化的投资者”,只是它“碰巧由财政部持有”而巳。
最后,如果政府能够将其管理者身份与股东身份分离,由国有控股公司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则可以较好地解决代理问题。代理问题把现代公司视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合同的连接点。当代理人做决定时是以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那么代理问题即随之产生,此时委托人必须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公司法学者曾指出,大股东(如国有控股公司)有足够的机会去收集信息并监督管理人,他们对公司管理者有着更多的耐心而非仅仅为了短期利益给他们施加压力。因而,由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委托人将国有资产对下属企业进行投资,能够更好地起到监督代理人、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的作用。
作为股东,政府通过国有控股公司,希望所投资的公司能够给予可接受范围内的回报并持续鞭策其不断创造新价值——这与其他股东的要求并无差别。新加坡政府刻意避免参与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投资国有企业的各项商业决策。这种自律、无为而治的精神,确保了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能够充分依据商业规则运作并不断发展壮大,而不受任何行政性干预,或受与商业无关的政府指令的干扰。这种控股方式令新加坡的国有企业在与其他世界各地同类型企业相比时,能够脱颖而出。
渐进转型同样适用于国企改革
不可否认,新加坡所采取的“政府——国有控股公司——政联公司”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对其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尽管中新两国的国情不同,但二者间的共性也不容忽视:一是虽然新加坡信奉经济自由主义,但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介人程度非常高,这一点与我国类似;二是新加坡有70%以上的居民为华人,保留了华人的文化传统和思维模式。这些共性使我们相信,尽管我们不能对新加坡的经验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其借鉴意义或许更强。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托既有的制度路径实现渐进式转型。世界各国实行私有化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通过出售国有企业筹集资金;制止因补贴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而造成的国库资金流失,使国有企业摆脱政治干预和公务员的僵化体制,让企业发挥商业实体的功能;引进竞争机制,实现最佳资源配置。然而,这些私有化政策实施后,政府不仅失去了对企业的所有权而且也基本上失去了管理权,政府对经济的影响力骤然下降。对于以国有企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言,这种激进的改革未必适合。新加坡在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时,坚持的则是对国有企业的前瞻性改革,看似承袭新自由主义思潮,其实并非盲目地全盘接受,也并非仅仅被动地应对外在环境变化,反而是依赖既有的制度路径,预先掌握未来国内外可能的发展趋势,先一步渐进转型,让淡马锡等国有控股公司走出以政联企业为主体的独特发展道路。这种转型既能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又能保障国家对经济的主导力。
可以说,新加坡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对我国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使得我们在积极促进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的同时,不会担心国有经济失去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二,以国有控股公司为平台,隔离政府的管理者职能与股东职能。国有企业经营中政府管理者职能与股东职能的融合,极易导致政府公权力的滥用。一方面政府会利用公权力为国有企业谋求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民营企业产生“挤出效应”;另一方面也会利用公权力的“权威”随意侵害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造成政企不分。对此,以国有控股公司为平台,区分或隔离政府的管理者身份与股东身份极为必要。就我国而言,今后的国企改革应当坚持“政府——国有控股公司(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企业”的三级经营模式。在该模式中,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由国有控股公司代表政府履行在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能,对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监督职能则由国务院及各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充分尊重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上述的三级经营模式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国有控股公司能否真正产生隔离效果,而不是变为一个“二政府”,关键就在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性及自主性能否得以保障。通过新加坡的经验可知,新加坡政府明确将自己定位为一个“无为而治”的投资者,不介入国有控股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同时,国有控股公司则将自己明确为一个独立的商业主体,并代表政府积极行使对政联企业的股东权利,保障了政府股东的利益。
为保障自身的独立性,新加坡国有控股公司及时摒弃了内部治理结构的行政化,建立了独立、高效和专业的董事会及相应的日常管理机构,并采取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确保了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运作。此外为推进国际化战略的实施,以淡马锡为代表的国有控股公司还专门设立了几乎全部由域外成功商业人士组成的国际化小组,以表明其与政府的分离,这对于淡马锡“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至关重要。这些经验对于我国今后的制度改革极富借鉴意义。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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