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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立法话语与正当性怎么样

发布时间: 2022-07-01 11:46:05

1. 谁能具体说说新加坡是个怎么样的国家

说汉语的是以汉语为第一母语的华人,他们中很多因为是几代以前从福建或潮州等地移民而来,会使用福建话潮州话海南话广东话的都有。

新加坡的确很安全,个人觉得原因在于地区太小,所以没有资源纷争。虽然自身也有自我防御的一些武力,但是和大一点的国家不可相提并论。所以也不构成威胁。同时新加坡自己也没有不良野心。另外作为亚洲少数的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新加坡与西方国家,与澳洲大陆的交流频繁。所以很好地权衡着和亚洲国家和西方国家之间的关系。

新加坡不属于封闭国家。从很多方面比如宗教和文化都开放于世界。然而学术自由不等同于政a治a自由,新加坡其实也是一a党a专a政a国家。

2. 新加坡审判制度

加坡、香港法院运行机制考察报告

2002-10-28
洋浦中级法院考察团

2002年6月9日至18日,为了学习亚洲先进国家和地区法院的审判经验和管理经验,我们洋浦两级法院的审判骨干一行九人前往新加坡、香港进行了学习考察。在新加坡,我们先后听取了新加坡着名企业家、南洋理工大学客座讲师林永瑞硕士讲授的《新加坡法律体系》,南洋理工大学副教授曹勇博士讲授的《WTO的相关贸易法律问题:倾销与反倾销》,FOOANDQUEK律师行黄德林律师讲授的《新加坡法院内部设置及运作》;参观了新加坡高级法院、初级法庭,旁听了推事庭、家事法庭、小额索偿法庭的庭审;访问了新加坡最大的律师行——卢与那比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港,我们旁听了香港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庭审,与香港本地法官协会顾问、原上诉法官、香港特区金紫荆星章获得者廖子明先生座谈,访问了胡关李罗律师行。十天的时间虽短,但我们收获颇丰。
新加坡、香港法院的组织机制及审判特点
香港和新加坡都有被英国殖民的历史,因此,它们的政治法律文化打下了浓厚的普通法烙印。
(一)新加坡、香港法院的设置
1.新加坡法院的设置
依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3条的规定,新加坡的司法权力是赋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实效的成文法下设立的初级法院。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法院执行法律时是完全独立的,不受政府和立法各部门牵制。司法的独立性由宪法捍卫。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诉庭组成。大法官和两位上诉庭法官组成上诉庭。最高法院一共有11名法官,包括大法官和上诉庭法官。同时,最高法院还有司法委员的职务,具有跟高院法官相同的权力和豁免权,他们的任期由总统酌情决定。目前,最高法院共有5名司法委员。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是由总统在听取总理意见后委任的。总理向总统推荐委任大法官以外的任何法官及司法委员之前,必须先和大法官商议。此外,高院还有主簿处。总统根据大法官的推荐,委任一名主簿,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律师法令第2节的规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任担任这些职位。他们兼具司法与行政职能,分别兼任最高法院的执行吏、副执行吏及助理执行吏,拥有与英国最高司法法院主事、刑事审判庭书记官,以及主簿和同类官员相同的管辖权、权力和职责。隶属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职员还有监誓员、通译员、书记、传票送达员和其他职员。从任命程序看,新加坡法院的法官及司法和行政人员都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最高法院的上诉庭是终审法庭,行使民事和刑事上诉管辖权。其民事管辖权是审理不服高等法庭在任何民事案件或事项中所作的判决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诉;刑事管辖权则表现在审理不服高等法庭所作的任何裁决而提出的上诉。当然,上诉必须符合最高法院法令或其他有关的成文法规定。上诉庭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由三名或更大奇数的上诉庭法官行使,其中包括以上诉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这有点类似我国上级法院借调下级法院法官办案的情况。上诉庭由大法官主持审讯。在大法官缺席时,则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次序,由副庭长、上诉庭法官或以上诉庭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主持审讯。
最高法院高等法庭由大法官和高等法庭法官组成,行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无限原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高等法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来自于地方法庭、推事庭和其他裁判庭的上诉案。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在高等法庭进行的每一项程序和处理的一切事务都由一名法官单独聆审与办理。高等法庭也可委任一名或多或对所审理程序所涉及的事项具有丰富经验与专长的人士充当陪审顾问,以协助法庭。
新加坡的初级法院又称初级法庭,包括地方法庭、推事庭、少年法庭、验尸庭、小额索偿法庭、家事法庭、劳资纠纷仲裁中心、伊斯兰法庭等。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法官、推事、验尸官、小额索偿法庭的仲裁人皆由总统在大法官的推荐下委任。因此,从条块的管理角度来分析,新加坡法官是实行的条条管理。
2.香港法院的设置
香港设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四级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诉法庭组成,具有原诉及上诉司法管辖权。此次考察,我们参观了高等法院大楼。上诉法庭聆讯来自原诉法庭、区域法庭及土地审裁处的刑事及民事上诉事宜。而原诉法庭具有刑事、民事的上诉及原诉管辖权。原诉法庭审理最严重的刑事罪行,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贩运大量危险药物、以及复杂的商业诈骗。这类案件,由原诉法庭一位法官同7人组成的陪审团会审。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可决定由9人组成陪审团。原诉法庭可审理所有民事案件。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如是有限公司,则其在原诉法院进行诉讼时,除非经法官同意不请律师外,必须聘请律师。原诉法庭作为上诉法庭,审理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赔仲裁处的上诉案件。
区域法院具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区域法院审理各裁判法院移来的可起诉罪行的案件,并可审理严重刑事案,但谋杀、误杀及强奸案除外。区域法院可判处最高七年的徒刑,审理刑事案件时没有陪审团。区域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别最常见的有合约、准合同、侵权、收回地块、楼宇,及有关土地所有权的申索、按衡平法提出的申索,如管理死者的遗产、信托、按揭、强制执行、幼稚人的抚养费,合伙的解散,针对欺诈行为或过失而寻求济助等,还有封租、雇员赔偿案、性别歧视、残疾、家庭岗位歧视、婚姻案件。从案件的管辖权看,区域法院审理的合约、准合约或侵权纠纷所涉标的额必须在5万港币与60万港币之间,不在这个范围内的,则由小额索偿法庭或高等法院的原诉法庭审理。
此外,香港还有裁判法院、家事法庭、死因裁判法庭等。
有意思的是,香港有两种不同的上诉机制。一种是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机制,即当事人不服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或高等法院原诉法庭的裁决的,应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上诉,对上诉法庭的裁决仍不服的,则向终审法院上诉。从这一机制看,是三审终审。另一种是裁判法院及各审裁处的上诉机制,即不服裁判法院及各种审裁处的裁决的,可逐级向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上诉法庭、终审法院上诉。从这一机制看,是四审终审。
(二)新加坡、香港法院司法的特点
新加坡、香港均受普通法的影响,因此在法院设置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同和相似的地方。同时由于各地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所调整的社会经济文化关系不尽相同,所以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1.共同点
(1)严惩藐视法庭的行为,维护法庭的绝对权威。无论在新加坡或香港,法官的尊严和法庭的秩序得到绝对维护。当事人、检察官或律师发言或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必须站立。在法庭上,律师称呼法官时,用法官阁下�YOURHONOUR。出庭人员的服式也有严格的限制。法庭不允许拍照,有的甚至不准携带照相器材进入法庭,如新加坡的家事法庭就是如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看一些案件的新闻报道时只看到有关的漫画或文字而没有照片的缘故。法庭旁听者不得大声喧哗。旁听人员离开法庭时,必须保持肃静,且面向法官行鞠躬礼后,才能退出法庭。在新加坡,一些细小的不轨行为可能因为藐视法庭而面临严厉处罚。如果被罚款人不交罚款被提控而不到庭面控,法庭就可签发拘捕令及判坐牢;如果一名执业律师因为没有在规定的审讯时期出庭代表客户辩护,经承案法官提醒,还不出庭,就被法官判藐视法庭的罪名而被罚坐牢。所以没有人敢不到法庭而面对刑事控状。这一点对我们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严格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新加坡流传着四句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下面人人自由,在法律上面没有权利,在法律里面没有民族。无论是内阁部长、普通民众,或是富贵名人、贫穷市民,不论种族、宗教、肤色、语言,也不论是否为新加坡国民,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院的公平审理,也都同样享有诉讼及辩护的权力,无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新加坡法院的判例中有判处内阁部长及商业事务局局长贪污与欺骗而坐牢的,也有判处美国青年涂鸦私人财产而被施以鞭刑的,还有判菲律宾女佣谋杀罪名成立而施以绞刑的。被证明涉及贪污事件的公司则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尽管上述这些被定罪受刑的人或者曾是建国大臣并很有政治背景,或者是外国总统代为求情,但法院仍然依法公事公办,保持了法律的统一性。这些案例对全体国民,乃至外国人均起到了阻吓犯罪的作用。
(3)采用审前会议程序。在新加坡,民事案件的审前会议由主簿主持,内容是召集各方考虑和解的可能性;协助各方将争端范围缩小,确定诉讼各方是否已经准备面对审判,并进一步给予各方必要的指示,协助各方作好庭审准备,估定诉讼各方所需的审讯时间。审前会议为有关各方进行和解协商提供了原动力,将争执范围加以缩小,并且减少各方在立场上的分歧,有助于案件的和解。同时,审前会议能减少审讯时间,减少案件予以展延期限的可能性,方便安排聆讯日。刑事案件的审前会议也由主簿主持,以确定初审聆讯的日期,并告知有关各方。这样,主簿处就能控制刑事案件的起诉速度与进度。同时使案件在初级法庭初审日期之前提上过堂的次数也减少了,从而使被告人的羁押期明显地缩短。
香港法院的审前会议则是由排案官来负责进行的。
(4)设置众多的专门法庭。新加坡的专门法庭很多,主要设在初级法庭,如推事庭、地方法庭、少年法庭、验尸庭、初庭调解中心、小额索偿法庭、家事法庭、交通庭、夜间法庭等。这些法庭根据案件种类不同,或者犯罪的严重性不同,或者争诉的标的额大小不同来行使自己的管辖权。如推事庭审理最高达6万元的民事诉讼,以及刑罚不超过3年的刑事案,在裁决刑事案时,只能判处最高两年监禁,最高2000元罚款,最多6下鞭刑;而地方法庭可审理高达25万元的民事诉讼,以及刑罚不超过10年的刑事案,最多只能判处最高7年监禁,最多12下鞭刑和最高1万元罚款。小额索偿法庭处理款项不超过1万元坡币的物品买卖、提供服务或财物受损�不包括因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坏。但推事庭、地方法庭、小额索偿法庭均属初级法庭,相互间没有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家事法庭处理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个人保护令、领养孩子等申请;凡起诉到法庭的家事纠纷,审判法官必须与当事人的种族不相同,如华人家事纠纷只能由马来人或印度人法官来审理。验尸庭是对非自然死亡和死因不明的死者进行调查,以确定案件是否有犯罪行为。交通庭审理一般交通事故、但不包括死亡车祸。专门法庭职责明晰,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也为新加坡培育了优秀的专业法官,保证了各类案件的公正处理。
在香港也有许多类似的法庭,只是称呼有所不同,叫做审裁处,其职能大致相同。
(5)限制上诉。在香港和新加坡,上诉都有严格的限制。在香港,上诉要申请上诉许可。刑事案件的被告不满原诉法庭或区域法庭法官的决定,可在判刑当日起28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如未能在限期内提出上诉,则要向上诉法庭申请逾期上诉许可。区域法院民事上诉许可又有不同。如要上诉,应在案件作出判决后28天内向主审该宗案件的法官申请上诉许可。主审法官如不批准,则上诉方可在该法官拒绝申请当日起14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原诉法庭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则不需要上诉许可,但纯粹针对讼费问题的上诉则除外。对其他审裁处及仲裁处的上诉要由原诉法庭进行上诉审查,只有涉及法律论点的案件才会给予上诉许可。如果原诉法庭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则其决定是最终的。
在新加坡,法令对可向高等法庭及上诉庭提出上诉的事项加以限制,如果争议标的额不超过5000坡币,若未经高等法庭许可,不得针对地方法庭或推事庭所作判决提出上诉。如果争议标的额在3万元坡币以下,若未经上诉庭许可,不得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6)文书由当事人送达。当事人的起诉状登记之后,应将盖有法院公章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方式有邮寄等方式。在香港,如果是收回土地的诉讼,原告必须把一份令状副本张贴在有关楼宇的入口处。在新加坡,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也应送达被告。送达后,应向宣誓官说明并确认已经送达。对于法院的判决书,如一方不领取,则另一方会将判决书放入法院的公告栏,一般在两个星期后,即视为送达。
(7)诉辩协议。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香港和新加坡都有一个若被告认罪则程序从简的程序,学术上称为诉辩协议。如果被告人经检控官检控,即在法庭认罪,则法官就会在检控官宣读案情摘要之后进行定罪;然后由被告陈述简历,请求轻判,最后由法官判处刑罚。这样就省去选任陪审团、法庭审理和控辩、法官总结、陪审团作裁决等繁琐的程序。这种简明的程序在新加坡体现得最为有效。我们在旁听推事庭一个法官“过堂”时,看到有二、三十个被告人关在居于法庭左侧边一个不锈钢栅栏内,但又明显可以看出不是一个案件的同案犯,且不一会儿提一个被告人到法庭上去,由法官讯问,然后又离开法庭。后来我们才知道,这是在“过堂”。如果被告人认罪,则法官当即予以定罪处刑;如果不认罪,则会交地方法庭另定时间进行审判。一个法官可以在一天之内审理完毕几十件案子。我们在另一个法庭旁听了不到15分钟,法官就已经处理了3件案件。
(8)上诉可加刑。这是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地方。在香港,法官对刑事上诉案有权在适当的情况下加重刑罚。对于毫无法理依据的上诉申请,上诉法庭可因被告浪费时间而颁令其已服刑作废�即刑期由颁令该日重新开始计算。在新加坡,对无理上诉及地方法庭从轻发落的案子,上诉庭可以施予上诉加刑的原则,目的是为了达到一致的判刑标准,同时对犯人及其他人产生阻慑作用。
(9)执行方式简便。执行令状由法官签署,执达官执行。主要执行方式是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并可执行债务人的到期财产债权。
2.不同点
这里主要谈一谈新加坡的一些有特色的做法。新加坡是一个立法缜密、执法严厉的国家,法院执法具有鲜明的特点:
(1)严刑峻法。群体利益原则是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对于一些暴力犯罪,新加坡实行严厉地惩罚,以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不受什么人权观念的左右。新加坡的刑罚包括死刑�绞刑、徒刑�坐牢、鞭刑、罚款等。特别是鞭刑非常有名。鞭刑最多可到24鞭。但一般的人一次仅能承受三到四鞭。因此为了确保安全,施以鞭刑时,要有医生在旁观察,先打几鞭,如发现有生命危险,则先行医治,等待治好之后,再打剩下的几鞭。实际上往往几鞭下去,就会皮开肉绽,给犯人留下永恒的记忆及产生阻吓犯罪的作用。从理论上说,鞭刑是肉刑,是文明社会所反对的,但新加坡对此却有不同的理解,结果换来了治安良好的美誉。
香港与多数西欧国家一样,已经废除了死刑。
严刑重罚还体现在新加坡实行上诉可加刑的处刑原则。法官们坚信,上诉加刑原则不会阻吓上诉,而会阻吓犯罪。
(2)注重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效率。新加坡法院非常重视提高审判效率。大法官杨邦孝曾指出,在当前的环境里,法庭的地位和表现都必须面对大众舆论的评价。大众舆论虽然不能对法庭在执行其司法职能时产生任何影响,但是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法庭却有责任为公众提供一个有效率的法律体系。为此,新加坡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效率。
第一、繁简分流,限制由法院审理的案件种类。凡是极少涉及法律问题或根本不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都从法官的待审案件表中抽出以节省宝贵的法庭时间。过去由法官审理的破产案与程序指示传票现在已安排由主簿审理。有些由最高法院负责的准司法裁判庭现在已改由地方法庭法官负责,这包括版权裁判庭、旅店执照委员会、租户赔偿委员会、所得税检计委员会以及产业估税检讨委员会等。
第二、死刑案件改由一名法官审理。1992年以前,死刑案件由两名法官审理,案件积压比较严重。1992年4月,有关法律得到修改,死刑案件改由一名法官审理,这样死刑案件的结案率为1990—1991年的三至四倍,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第三、控制聆讯时间。为了控制庭审时间,防止少数商业案件滥用法庭时间,新加坡采用了收取法庭聆审费的制度。第一天都不收费,但高等法庭则从第二天至第五天,每天收1500坡元;第六天至第十天,每天收2000坡元,第十一天起每天收3000坡元。上诉庭从第二天起每天收3000坡元。当然,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四、限制律师在法庭陈述案情和引经据典的时间。
(3)积极利用高新信息工具。新加坡在司法界、法律服务界及政府的行政上积极推行电脑化。最高法院、初级法院及各政府机构都已高度电脑化。法律网络包含了许多系统如判例法、数据库、综合法律咨询等。其法律界的电脑服务已经达到用户友好的地步。1999年,最高法院还特别建立了两个高科技审判法庭�每个斥资200万坡元,它拥有最先进的电脑及视听设备和系统。在海外的证人可以通过这些设备和系统向法院提供证据作证。
在新加坡,律师坐在办公室可以通过电脑的视像系统与初级法院的主簿官或者法官对话,甚至提呈法庭文件。至2001年,通过法院电子存档系统起诉的案件或申请有60多万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网络在自己的家里办公,查寻资料,书写裁判文书。
(4)改革法庭礼服。从1993年起,新加坡法官和司法委员的礼服不再穿戴红色礼袍和长假发,而着一件普通的白色翻领衬衫和一条领带,外加一件简单又轻便的藏青色礼袍。律师出庭时无须穿戴领围及翼式领口。
在香港,虽然已回归五年了,但香港法官和律师的出庭服式与殖民地时期相比没有什么变化。
几点启发
(一)在各种审判业务中全面实施审前会议制度。审前会议制度与庭前预审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现在,海南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推行实施庭前预审制度,效果不错,尤其在洋浦法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在新加坡,各类审判活动均实行审前会议制度。我们认为,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也应实行这种制度。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使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
(二)设立一些专门法庭。在基层法院可以全面设立小额债务法庭,以快速审理小额债务纠纷。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压力加大,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也在增多,管辖区域大、人口多的法院可以设立家事法庭。
(三)改革当今的送达制度。在社会诚信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大量的债务人规避法律的规定,到处逃债。一个案件往往就因为找不到债务人而需耗时两个月进行送达,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我们应当允许以邮寄�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文书。同时公告送达的时间也应适当缩短,两个月太长。
(四)树立法庭威仪。开庭时,无论当事人还是检控人员发言都应起立。同时,应当强化法官的强制手段。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没有必要进行两次合法传唤,而应径行由法庭予以拘传。是否可以适当扩大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范围。
(五)限制上诉和申诉。现在的申诉制度不具体、不规范,往往造成一个案件送到四、五审,仍然不能“终审”。这样会严重损害法院的公信力,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应当以维持法院裁决的稳定性为原则,树立有限申诉的思想。
(六)试行刑事案件的诉辩协议制度。对于被告人在其陈述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承认有罪的,则不必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应当在充分考虑有关情节后,当庭判决,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从逻辑上讲,被告人已经在法庭上认罪,还有什么必要花时间走程序来证明他有罪呢?
(七)充分发挥独任法官的审判作用。在新加坡,死刑案件都由法官一人审理,而我们对简单的债务纠纷也要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浪费了大量的司法人力资源。我们应该相信法官的良心,充分发挥独任审判员的作用,尽可能地采用独任审判的方式来审理案件。这一方面有利于走精英审判之路,有利于法官职业化的实施;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人力资源和诉讼成本。
(八)尽快建成海南省法律网络并使其进入实用状态。审判资源信息化,网络化,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对审判工作有良好的推动作用。我们应该抓紧时间,尽快建立海南法院系统网络,并充分利用天涯法律网,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监督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审理,提高社会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公信力。

3. 新加坡治安环境怎么样,适不适合留学

你好
去新加坡留学怎么样?为什么要选择去新加坡留学呢?这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新加坡留学安全!
1、适合女生留学的国家,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新加坡
新加坡的治安是非常安全的,教育是接收中西方文化的。新加坡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花园城市,法律健全,且执行力度很高。以安全角度考量,对于女孩子来讲,新加坡是留学的不二之选。并且很适合安安静静的学习。毕业后找工作移民也快,只要成为新加坡的公民就会享受新加坡的福利。
2、全球最安全航空公司名单-Singapore Airlines
新加坡航空公司在业界以安全性、服务质量和创新风格而闻名。新航是亚洲首家、全球第三家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运行安全审计(IOSA)的航空公司。
3、全球最安全50大城市-新加坡
英国《经济学人》曾公布了一份全球城市安全指数报告,该报告中列出了全球最安全的50大城市。其中,新加坡位居前三位。排名主要根据数字安全、卫生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和个人安全四个方面来进行评分。
4、没有战争威胁-新加坡国家安全
七十年代新加坡经济起飞后,逐渐成为了东南亚最富裕的国家。现在的新加坡并没面对直接的战争威胁。北部大片用来作为战略缓冲的荒地被开发成工业区或住宅区。在可预见的将来,新加坡基本上是一个安全的地方,当然,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新加坡政府的智慧和国际大形势的发展。
5、新加坡留学优势多,双语环境最受中国学生和家长青睐
新加坡政府工作语言是英语,全民英语素质好,加上77%的华人,形成特殊的双语环境,为中国学生提供了一个极其容易适应的语言环境。
新加坡院校提供丰富的课程及学位,分别开设包括商业、电子、艺术、财会及文史等各类专业课程。
6、新加坡留学费用少,比欧美性价比高。
新加坡留学是跳板欧美最佳途径:在新加坡就读学校的学分可以转到欧美大学,签证比较简单。
希望可以帮到你

4. 新加坡教育怎么样

语言

新加坡属于英联邦国家,以英语为教学语言。

在教学、行政领域通用英文之外,由于新加坡的华人占了总人口的74%左右,日常交流使用普通话也没有问题,饮食上也以中餐为主,公共设施的各种标识也基本都有中文,这使得中国学生初来乍到,不会有明显的文化冲突,日常生活也完全能适应得来。

而且新加坡的教育体系和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是相通的,新加坡学生可以在各个阶段转入上述国家读书,完全是无缝对接

课程设置

与国内全天课不同,新加坡采取半日制。下午一点半左右就会结束英语,华文,数学,科学的学科知识学习。下午更多时间在课外活动CCA上。

近年新加坡实施了“智慧国”计划。新加坡所有的小学生被纳入“编码乐”的课程范围,会用平板电脑来指导学习。让他们通过有趣的方式接触程序设计和计算,以此培养和发展科技专才。

分流升学制度

由于小朋友在课业上学习能力,有快有慢,新加坡采取了针对性教育:滚动分班,激励学生调整到合适的位置。

小学四年级:选择科目组合,学生将参加校内分班考试学校将依照成绩,建议学生修的科目组合。家长将填写一份表格,选择孩子所要选修的科目组合。

升学阶段在小学六年级:学生依照校方决定的科目组合修读课程,在小六结束时参加小六会考,根据成绩决定中学去向。考试4门主课,根据考试成绩进入不同的学校,选修不同的课程。考试时间在9月或10月,12月公布结果,通过的学生由教育部统一就近分配名额进入政府中学。

相对于我国的高中(中专)、大学才为职业道路做规划。新加坡在小学课程结束后就开始对每一位不能考入初中学生进行职业教育了。

课外活动

在中国,课外活动是属于兴趣活动,不强制;但在新加坡,CCA (Co-Curricular Activities )课外辅助课程类似于选修课与升学相挂钩,基本每个孩子都要参加。

CCA的活动非常丰富,包括:体育活动、制服团体、视觉和表演艺术、学会和社团等。这些课外活动由学生自由选择,但必须按时出席。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学生的课外活动,并有一套完善的考评系统。
学校记录有每个学生的个人成长档案,包括学生从小学到大学期间参加的任何一项活动。年底,学校会根据每个学生一年里的出勤情况、活动表现等进行总体评估计分。在课外活动中,表现优异者,可以得到“升学优惠”。这种方式,从根源上,鼓励了新加坡的孩子们不做高分低能的应试教育产物,在基础教育阶段,就多方发展自己的能力素质。

5. 为什么法律的正当性优于法律的强制性

法律的正当性高于法律的强制性是因为:在法律本体上,法律的强制性源自正当性;在法的执行层面上,强制力源自正当性,正当性是评价强制效力的标准;在法的遵守层面上,正当性占主导地位。

法律的正当性包括三方面的最低要求,立法权的正当来源,即掌握立法权的人的地位来自民众选择或被认可;立法权的正当行使;强力的适当使用。

在法律本体上,强制性源自正当性,法律之为法不在于它是否出自国家,而在于是否正当;国家制定的东西之所以是法,是因为人们推定“国家的行为是正当的”,但这个推定常常被推翻,如法西斯国家。国家的存在也依赖正当性。形式上出自国家,实质是正当。

在法的执行层面,强制性源于正当性,正当性是评价强制效力的标准。在法的遵守层面,正当性是守法的道德前提,是人的主体选择能力的体现。

(5)新加坡的立法话语与正当性怎么样扩展阅读:

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法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和法的实现的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正是由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才可能在必要时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保证法的实现,但是法的实现的方式,并不一定都通过国家强制措施。

人们遵守法律出于各种动机,并不一定都出于畏惧法律制裁。社会主义法,体现着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依靠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获得实现的,只是在法的实现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才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6. 新加坡酒店性工作者违法吗

有公开牌照的,合法;私下暗娼,当然不合法了。
一、新加坡的芽笼,法定的‘红灯区’,成了嫖客小姐的聚集地。
新加坡有200多万外来“打工仔”在这里从事建筑工程和其它的制造业,他们年青力壮,身体好,远离家乡和妻子,生理需求十分旺盛,如果不解决好他们的生理需求,他们既不安心做事,又有可能惹是生非,导致犯罪率的上升。所以根据新加坡资源紧缺的实际,采取发展旅游业加性产业的办法,特设立芽笼“红灯区”,既留住外来务工人员,又吸引世界各地游客,一举几得啊!
二、到处是暗设的非法红灯区以及暗娼。
新加坡政府规划芽笼红灯区后,曾经取缔了其它的一些暗设的非法“红灯区”外,但是随着这里打工仔和来自世界各国游客的需要,政府现设的雅笼“红灯区”,因发放的牌照有限,区区几百名合法的性工作者。远远满足不了需要。于是政府逐渐放开了限制,所以一些私设的“红灯区”就漫漫地遍布“狮城”的大街小巷和一些宾馆酒店。
在新加坡,除雅笼政府批准的“红灯区”外,凡是狮城的一些酒店、宾馆、洗浴室、按摩院、休闲屋、夜总会都有“暗娼”,小姐没有卫生证。他们为了赚钱、生存和养家糊口的需要,不得不靠出卖自身的肉体来换取生活的资源。

7. 英美法的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与中国的有什么不同

英美法的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与中国规定正当防卫不同如下: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地位不同

我国在法律上对正当防卫做出了肯定评价,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项法定权利,而在英美法系双层控辩模式下,防卫行为首先被作为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具有违法性,然后再把正当防卫作为一种辩护理由从而排除犯罪。

二、正当防卫的类型不同

我国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后者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前者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具有防卫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而英美法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分类较为具体,如在英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可以分为私人防卫和制止犯罪、逮捕犯人过程中的正当防卫两大类。

私人防卫又可以分为保卫人身权利的防卫和保卫财产权利的防卫。美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分为四种具体类型,即防卫自身、防卫第三 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

三、不法侵害行为的客体和范围对象不同

我国能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包括国家、公共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而英美刑法中防卫对象一般限 定在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具有可防卫性,当遭到非法侵害时,个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能由国家公权机关行使,体现了浓厚 的个人主义的色彩。

四、防卫时间不同

我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 进行”,指的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大多将针对人身的不法侵害正在实施作为人身防卫的一个成立条件。防卫不适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不过各国和地区的刑法上对防卫的时间起点和终点没有一致的规定。如美国刑法中人身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侵害即将开始至侵害结束。

(7)新加坡的立法话语与正当性怎么样扩展阅读:

英美刑法中的自身防卫:

当一个人受到攻击,又没有办法寻求援助时,他可以采取合理的防卫措施,使自己免受身体上的伤害。这些防卫措施,主要针对谋杀、非预谋杀人、企图谋杀、企图伤害、殴击,或者加重的企图伤害和殴击。只要防卫人的自卫行为是适度的,即使给对方造成伤害,也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1、武力的程度(amount of force)

在自卫中可以使用何等程度的武力呢?法律认为,行为人使用的武力应当与其试图避免所受到威胁的损害之间具有合理联系,才能认为是正当地使用了武力。

2、合理地相信对于使用武力的必要性

英美关于自卫的判例法和成文法都要求被告人相信,他使用武力防止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因此,当一个人诚实地但却不合理地认为,自己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就不构成为自卫的辩护理由。

3、攻击的紧迫性

美国的判例法和国会制定的法律,都要求被告人合理地相信,对方的非法暴力是紧迫的和直接的。假如威胁使用的暴力尚处在比较遥远的将来,被告人可以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就不必杀死或者伤害这个预期的攻击者。

模范刑法典规定,只要攻击是现实存在的,就可以使用武力制止这种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直接的”范围。

4、侵略者的自卫权

总的来说,侵略者没有自卫权。但是,两种情况下,侵略者也许拥有自卫权。

侵略者使用非致命的武力,例如拳头或者其他非致命武器,而防卫者使用了致命的武器,此时侵略者有权防卫。这是因为侵略者的受害人,使用致命武力对付非致命的武力,这种武力就成了违法的行为。

侵略者为了防止与他的受害人的冲突进一步扩大,主动从冲突中撤出(必须通知受害人或者至少采用合理的步骤通知受害人),而被害人变为主动攻击者,此时恢复侵略者的自卫权。

5、退避的必要性

实行防卫之前是否要求行为人先行退避,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为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害,能退避就尽量退避;另一种观点认为,退避就意味着向犯罪分子示弱,是一种耻辱的行为。

6、反抗非法逮捕

在正当防卫中,行为人能不能对非法逮捕实行自卫呢?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自卫人来说,他面临的威胁不是死亡或者严重伤害,而是逮捕过程中受到的羞辱和骚扰。

在美国的大多数州,被非法逮捕的人可以使用非致命的武力,但不能使用致命武力。假如他使用了致命武力,故意杀死进行非法逮捕的人,行为人可以从谋杀罪减为过失杀人罪,因为这种非法逮捕是一种挑衅行为,他会造成一个有理智的人失去自我控制。

8. 新加坡是怎么样的一个地方

国名: 新加坡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国名来由: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原意为狮城。据马来史籍记载,公元1150年左右,苏门答腊的室利佛逝王国王子(般+木)那乘船到达此岛,看见一头黑兽,当地人告知为狮子,遂有“狮城”之称。新加坡是梵语“狮城”之谐音,由于当地居民受印度文化影响较深,喜欢用梵语作为地名。而狮子具有勇猛、雄健的特征,故以此作为地名是很自然的事。过去华侨多称其为“息辣”,即马来语“海峡”的意思,也有因其小而将之称为星洲、星岛的。

独立日:8月9日(1965年)

国旗:由上红下白两个相等的横长方形组成,长与宽之比为3∶2。左上角有一弯白色新月和五颗白色五角星。红色代表人类的平等,白色象征纯洁和美德;新月象征国家,五颗星代表国家建立民主、和平、进步、正义和平等的思想。新月和五颗星的组合紧密而有序,象征着新加坡人民的团结和互助的精神。

国徽:由盾徽、狮子、老虎等图案组成。红色的盾面上镶有白色的新月和五角星,其寓意与国旗相同。红盾左侧是一头狮子,这是新加坡的象征,新加坡在马来语中是“狮子城”的意思;右侧是一只老虎,象征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之间历史上的联系。红盾下方为金色的棕榈枝叶,底部的蓝色饰带上用马来文写着“前进吧,新加坡!”

国歌:《前进吧,新加坡》

国花:以一种名为卓锦·万代兰的胡姬花为国花。东南亚通称兰花为胡姬花。卓锦·万代兰是由卓锦女士培植而成,花朵清丽端庄、生命力特强,它象征新加坡人的气质和刻苦耐劳、果敢奋斗的精神。

国家政要:总统纳丹(S.R. Nathan),1999年9月1日就任,任期六年;总理李显龙(Lee Hsien Loong),2004年8月宣誓就职;内阁资政李光耀(Lee Kuan Yew) ,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长期担任总理,1990年11月辞去总理职务,改任内阁资政。

重要节日:华人新年:每年1月或2月的农历新年;中秋节:农历8月15;开斋节:回历10月新月出现之时;泰米尔新年:4、5月间;大宝森节:泰米尔历的1、2月间;蹈火节:10、11月间。卫塞节:5月的月圆日;圣诞节:12月25日;复活节:3月21日月圆后的周日。

首都:新加坡(Singapore)。

自然地理:位于东南亚,是马来半岛最南端的一个热带城市岛国。面积为682.7平方公里(新加坡年鉴2002),北隔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为邻,有长堤与马来西亚的新山相通,南隔新加坡海峡与印度尼西亚相望。地处太平洋与印度洋航运要道—马六甲海峡的出入口,由新加坡岛及附近63个小岛组成,其中新加坡岛占全国面积的91.6%。属热带海洋性气候,常年高温多雨,年平均气温24-27℃。

人口: 331.91万(截至2001年6月),其中华人占76.7%;马来人占13.9%;印度人占7.9%,其他种族1.5%。马来语、英语、华语和泰米尔语为官方语言。国语为马来语。英语为行政用语。主要宗教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印度教。

简史:古称淡马锡。8世纪建国,属印尼室利佛逝王朝。公元18世纪至19世纪初为马来亚柔佛王国的一部分。1819年,英国人史丹福·莱佛士抵新,与柔佛苏丹订约设立贸易站。1824年沦为英国殖民地,成为英在远东的转口贸易商端口和在东南亚的主要军事基地。1942年被日军占领,1945年日本投降后,英国恢复其殖民统治,次年划为直属殖民地。1946年英国将其划为直辖殖民地。1959年6月新加坡实行内部自治,成为自治邦,英国保留国防、外交、修改宪法、颁布“紧急法令”等权力。1963年9月16日并入马来西亚。1965年8月9日脱离马来西亚,成立新加坡共和国。同年9月成为联合国成员国,10月加入英联邦。

政治:宪法规定: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委任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总统有权否决政府财政预算和公共部门职位任命;可审查政府行使内部安全法令和宗教和谐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以及调查贪污案件。总统顾问理事会受委向总统提供咨询与建议。总统在行使某些职权,如主要公务员任命时,必须先征求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意见。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

新 加 坡 金 融 区

经济: 新加坡的传统经济以商业为主,包括转口贸易、加工出口、航运等。独立后,政府坚持自由经济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发展多样化经济。八十年代初开始,加速发展资本密集、高增值的新兴工业,大力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力求以最优越的商业环境吸引外来投资。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作为经济增长的双引擎,不断提高产业结构,90年代尤为重视信息产业,已投资在全岛兴建“新加坡综合网”。为进一步推进经济增长,大力推行“区域化经济发展战略”,加速向海外投资,积极开展在国外的经济活动。经济以五大部门为主:商业、制造业、建筑业、金融业、交通和通讯业。工业主要包括制造业和建筑业。制造业产品主要包括电子产品、化学与化学产品、机械设备、交通设备、石油产品、炼油等部门。是世界第三大炼油中心。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不到1%,主要有家禽饲养和水产业。粮食全部靠进口,蔬菜自产仅占5%,绝大部分从马来西亚、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进口。服务业为经济增长的龙头产业。包括零售与批发贸易、饭店旅游、交通与电讯、金融服务、商业服务等。旅游业是主要外汇收入来源之一,主要景点有圣淘沙岛、植物园、夜间动物园等。货币名称:新加坡元(简称新元)

新闻出版:英文报有《海峡时报》、《商业时报》、《新报》;华文报有《联合早报》、《联合晚报》、《新明日报》;马来文报有《每日新闻》;此外还有泰米尔文报《泰米尔日报》。广播电台于1936年开播,1959年1月起以马来语、英语、华语、泰米尔语广播。新加坡广播电台拥有并经营12个国内电台和3个国际电台。新加坡电视机构拥有并经营2个频道,一个播送华文节目,另一个播送英文节目,每天播送24小时。12电视私人公司经营2个频道,一个主要为马来族和印度族人口服务,另一个主要播送体育及文艺节目。1995年有线电视网开通,用户可接收30多个频道、10余个国家的电视节目。1995年开通卫星电视。

新加坡着名商业购物区乌节路的一景

外交:立足东盟,将维护东盟团结与合作、推动东盟在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放在外交工作的重要地位;面向亚洲,注重发展与亚洲国家特别是中、日、韩、印度等国的合作关系;奉行“大国平衡”政策,积极开展经济外交。

与中国关系:1980年6月14日,中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关于互设商务代表处协议在北京签字,次年9月两国商务代表处正式开馆。1990年10月3日,中新两国建交。20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对新加坡进行友好访问。2005年10月,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9. 新加坡的立法有旅游促进局法吗

新加坡是个典型的法治社会。在这里,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普遍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习惯,这与新加坡政府大力推进法制建设是分不开的。具体表现为:

一、新加坡非常重视立法工作,建立有严格的立法程序。法律草案首先由政府部门提出,经内阁讨论决定后,提交国会审议。

二、新加坡是一个法制完备的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多达400多种。大到政治体制、经济管理、商业往来、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小到停车规则、公共卫生、货币管理,都有相应而详细的法律规定。

三、新加坡政府不仅重视立法,更重视执法。新加坡法律是成文法与判例法并用。法官判案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依法判决。如果没有法律条文可依,则依据判例处理。如果两者都没有,则由法官根据经验判决。新加坡法律的一大特点是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何种违法行为该受何种处罚,都规定得十分明确,依照事实处理。既方便了法官严格执法,也提高了法律的效益。如法律规定只要拥有15克海洛因或30克吗啡,一经查获,即视为贩毒,判处绞刑;作案时开枪的案犯一律判出绞刑;非法持有枪支者,判出监禁5到10年,或至少处以6下鞭刑。新加坡卫生规章规定,发现谁家有蚊子,第一次即可罚款50新元,最高罚款达1000新元或处三个月徒刑。

四、在新加坡,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新加坡政府尤其重视用法律手段对执政党和官员进行监督,要求人民行动党的党员和各级官员保持廉洁。

五、新加坡法律的严格执法,还体现在用重罚和重刑上。罚款是新加坡广泛使用的惩处违法的方式,公共场所随处可见“禁止”的告示牌,并标明罚款数额。如乱丢垃圾,罚款1000新元;随地吐痰,最高罚款1000新元;

酒后开车罚款10000新元,并监禁1年。因此新加坡被人们一语双关地称为“A.fine,place”意思是“一个美好之地”,又是“一个罚款之地”。

六、新加坡至今仍保留英国殖民时代遗留下来的鞭刑。对那些受人们痛恨但又罪不当死的偷盗、抢劫、强奸犯施以鞭刑。鞭子用专门的藤条制成。行刑前用水浸泡,行刑时经特殊训练的行刑人员用力抽打犯人臀部.

七、新加坡政府建立了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全国只有400万人口,有1万多名警察,9个警署和近百个派出所,近万个居民委员会,实行警民联防。全国还设有200多个预防犯罪委员会,。

八、新加坡还注意提高法官和法庭的威信和权威。

法官一旦被任命,就是终身职务,除非失职,不得随意将其调离或免职,法庭神圣不可侵犯,法庭的判决,任何人都必须执行,决不允许变通。

正因为新加坡这种对待犯罪的强硬立场和态度,使新加坡的社会治安闻名于世,成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

有人说的好:文明不会从天而降,要靠法治,法治的后面就是文明,有了法治,文明就不会太远了。

新加坡的法治,值得借鉴。

10. 立法的意义

第一,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第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三,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第四,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第五,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立法解释的范围:

张明楷教授开场即对“立法解释”这个称谓表示质疑,他说,这个词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因为立法机关的解释就是法律本身,“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规定。立法解释不存在溯及力,这一点和法律一样。他接着介绍了目前界定的立法解释的范围,大致包括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刑法草案的说明、立法机关的条文解释这三个方面。张教授认为,这三点都值得商榷。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是刑法条文的组成部分,这种解释就是法律自身,因此不能再叫立法解释;关于刑法草案的说明也不应属于立法解释范围,这种说明实际上是关于国家机关通过的刑法,而不是草案;立法机关的条文解释表面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但实际上也只是起草者的解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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