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新加坡鞭刑
㈠ 新加坡作为一个发达的国家,怎么还有"鞭刑"
新加坡乃继承英国的法律体制。其鞭刑制度,亦源于英国。英国在186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鞭刑制度仅限于十六岁以下的犯人,同时英国兴起废止死刑的讨论,连带地也对于鞭刑的人道性质进行讨论。除了对于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国国会也在个别的法案中,对于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过的“取缔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对于藉剥削娼妓为生者,以及1912年通过的“白奴贩卖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对于贩卖人口者,都处以鞭刑。不过,实际上实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从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达2900名;到1900年则高达3400名,以后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国国会通过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将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国才正式废止鞭刑制度
新加坡的独立(1959)是在英国废止了鞭刑之后,但仍继续实施鞭刑。不独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2],但在东南亚国家中,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二国采行而已。目前新加坡处罚鞭刑之种类,在1966年通过一个以维护市容为目的,也就是着名的“破坏法”(Vandalism Act),来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新加坡独立前,殖民地政府因为母国英国早已废止鞭刑,因此对于鞭刑的态度极为保守。例如1953年判决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认为单纯的犯抢劫罪也许已侵犯人身,但还不算太残暴,所以不必给予鞭刑。但在独立后,情况就大幅改变;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认为恐吓罪已属可处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认为在种族冲突时期,不尊敬其他宗教的话,亦属可处鞭刑之罪。
关于鞭刑处罚,新加坡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条规定,鞭刑的对象仅限于五十岁以下的男性;第229条规定,成年犯可处罚至多不能超过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岁以上,未满十六岁)则最多以十鞭为限;新加坡对于儿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会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对于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别规定。成年犯的刑鞭,横宽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横宽则更小。
新加坡在执行鞭刑时也强调杀鸡儆猴的功效,在执行时,虽然没有采行公开行刑的方式,但每次执行时以三鞭为限,待伤势复元后——至少三个月,才继续执行。并且行刑前须经医生做健康检查,行刑过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时,也会中止鞭刑。同时,如果医生认定犯人的身体再也无法承受鞭刑时,可以声请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这些制度乍看之下,这是一个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上,无疑是一个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执行鞭刑,每次疗伤三个月,期间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体行刑的时间甚长,同时,鞭刑后的疤痕,将终生留在身上,形成一个永远无法抹灭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处以鞭刑的鞭数虽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终生受到震吓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于对于鞭刑的恐惧。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后,便将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进一步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按理说,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既不会妨害公共卫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坏法”却对这种行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民主国家所罕见。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主因是在1994年发生了一件麦可‧费事件(Micheal Fay),才将世人对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现象,转变到认知新加坡之所以达到此外观,却是采行了极为严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麦可‧费事件可说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范。
㈡ 新加坡为什么不废除鞭刑
中国为什么不废除死刑?剥夺别人的生命比屁股挨几鞭子还要野蛮得多,在这方面就不要五十步笑百步了好吧。
我个人觉得没有什么刑罚是不野蛮的,既然选择了犯罪就要有接受野蛮惩罚的心理准备。否则,对会人的过分仁慈就是对好人的不负责任。另外新加坡的法律规定了对于女性或者60岁以上的老人不使用鞭刑,这已经很人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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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为何新加坡那么先进的国家还会有鞭刑的存在
为何新加坡那么先进的国家还会有鞭刑的存在?
新加坡是为数不多的至今保留严刑峻法和残忍肉刑的国家之一,鞭刑即是十分常用的一种酷刑。1993年,美国一名18岁少年在新加坡被控在社区内戳破汽车轮胎和涂鸦,还用斧头敲毁车窗,要打12下。当时,这项消息震惊美国,时任美国总统向新加坡请求能减轻该少年的罪刑,在执行鞭刑的时候,行刑人员把美国少年绑在刑具上并漏出屁股,然后用在盐水中浸泡一夜并擦拭消毒液的藤条狠狠地抽打在他的屁股上,一鞭下去边皮开肉绽,盐水和消毒液也迅速渗入伤口,美国少年立刻疼得撕心裂肺哀嚎不已。这个刑罚最残酷的地方在于,一鞭下去以后不会立马抽打第二鞭,而是等第一鞭的痛楚完全消灭以后,经医师检查可以继续鞭打后再打下一鞭。因此,四鞭下来让美国少年痛不欲生、涕泗横流,让他永远记住了新加坡这个城市。
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受刑时,罪犯一丝不挂,以弯腰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身体从胯部弯曲,臀部翘起。犯人的下背部和腰部之间会被绑上一个垫枕或软垫,以防刑鞭不慎打到这里,伤了犯人的肾脏。
㈣ 连一鞭子都挨不了!新加坡的鞭刑究竟有多狠
新加坡的鞭刑可是厉害到需要有医生在一旁待命的,所以说可谓是让不少罪犯“闻之变色”。要说到鞭刑,那可是由来已久,但是要是说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那就需要去翻阅史料了,毕竟在现代,这种刑罚是已经被废除了的刑罚之一。但是,凡事也不是那么绝对的,像是在新加坡,鞭刑就没有被废除,而是一直存在着的,甚至曾经因为实行鞭刑而惊动了美国总统。
为了使犯人在挨了很多鞭子之后还能活下来,行刑现场甚至还会有医生随时待命。而且,他们甚至还允许记者跑到刑场去拍照。试想一下,你赤身裸体的接受鞭刑,然后旁边一个人兴奋地给你各种角度拍照,就算是打不死,也羞愤至死了。所以,新加坡的鞭刑,是从生理到心理的双重折磨。
㈤ 为什么新加坡明星李铭顺入狱却没受鞭刑
按照新加坡的法律,他的行为不到受鞭刑的程度,加上他之后的悔改表现。所以,没有受到鞭刑的惩罚。不过还是坐牢了几个月。
㈥ 新加坡真的有鞭刑么
确实有,不过只要不违反当地的法律就没有关系.
听说每次鞭刑时旁边都要有一名医生,以便来判断受刑人在接受第一鞭后是否能再接受第二鞭,一般人接受了一鞭后已经没有体力再接受第二鞭了.
㈦ 新加坡鞭刑是不是现在被禁用了
没有,鞭刑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才使用,主要对公众起警示作用,如强奸,抢劫银行,贩毒,偷渡,破坏公共财物等。但如果连续多次犯罪,即使不是很严重,也有可能被判鞭刑。
女性没有鞭刑,据说是因为鞭刑可能导致女性不孕。
老人也没有鞭刑。
上世纪九十年代,一名美国男孩被判鞭刑(6鞭),原因是向墙壁及多辆汽车喷漆涂鸦,属破坏公共财物。时任总统的克林顿亲自求情,仍被判4鞭。
鞭刑藤条长度粗度都有一定要求,会让人终身难忘,每一个被鞭刑的人都不想再挨第二次。
㈧ 鞭刑在新加坡合法吗有多残忍
相信大家都曾经都或多或少的听说过各个国家"十大酷刑"的传闻,单就古代中国来说,直接砍头那简直就是一种最轻松的死法,"脑袋掉了不过碗大个疤,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但是如果真的从根源是哪个就已经把皇帝给惹着了,什么凌迟、五马分尸的就都出来了,想想也是真的丧心病狂,真的可怕。
但是鞭子抽打下来的疼痛,以及留下来的伤痕将是一种永久的警戒,告诉犯罪者永不再犯。另外在新加坡普遍的社会态度就是支持鞭刑,认为这能够达到很好的教育目的。这有点像中古代会在某些重犯的脸上刺字一样,要的就是一种刻骨铭心,永不再犯的效果,但是比起脸上的字迹来,在屁股上留下一道疤已经很是人道了。
新加坡的治安能这么好,想必和新加坡严苛的刑罚是脱不了的关系,应该也是有值得借鉴的地方的。
㈨ 新加坡鞭刑好残忍啊,为什么还保留着
确实这是一种很残忍额刑法,那个一鞭子下去,不是一半的人可以忍受得了的。是皮开肉绽的痛,也是一辈子的伤疤。不过,新加坡为了维持他的安全地位,为了减少按键的发生率,所以一直沿用了这个刑法,让更多的人受到约束,让社会还有国家更加的安全。所以没有去除也是有他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