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投资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1. 履行投资合同时,与对方产生纠纷,该如何解决
与对方产生纠纷,应该尽量的走法律途径去解决,千万不要私底下去殴打人家,这样自己就会犯错,也可能会犯法,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找一个优秀的律师,然后去收集证据,打官司。
三、在投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点事情
就是在投资过程中,不要投资一些垃圾的公司,要投资一些优秀的公司,因为垃圾的公司慢慢会耍赖皮,因为垃圾公司本身就没有钱,所以会骗钱,为我们投资的时候,这要搞清楚我们的钱投给谁?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但是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所以在投资这条道路上,我们要小心,因为小心驶得万年船才能够长久,我回答完毕,谢谢大家的观看
2.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如何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用
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和适用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3. 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1、与对方协商;
2、协商不通,向所在村社区调委会或者镇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是双方自愿的行为);
3、调解不通,可以向法院申请起诉,解决纠纷。
4. 请问缅甸发生纠纷,现在又不能过去缅甸, 中国海关又可以过去,缅甸移民局又不给过去,在中国要找什么部门
这个你找中国的不好使你要找缅甸的移民局,他们不让过那你只能等
5. 缅甸投靠美帝暗算中国,中国在缅甸的1000亿投资打水漂,能源通道也被截断,我们怎么挽回,反击美帝扼杀
这个就叫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缅甸多年经济不发展,你寻思他那个军政府是什么玩意。
不过美日没安好心,早晚他这个居心不良的后果会发作:日本就曾经破坏俄罗斯输送我国的石油通道,结果俄罗斯多少年得不到日本的好处,还不是只好认吃暗亏。
美日都是算账精细的国家,一丁点亏都吃不起的,他们现在傍的高兴,迟早会知道,我们国家大吃得起亏,他们到时候噬脐莫及,不定怎么可怜。
6. 处理外商投一资纠纷最有效的方法有哪些
国内投资者轻视了境外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对其中涉外律师的重要性不够了解。我们接触的不少项目都是这样,前期尽职调查等工作几乎没有律师参与,自己派人出去看看就觉得没问题了,后续请律师也只是“帮忙看一下合同”,其他就不需要律师参与了。这样的境外投资项目,就算侥幸没有遭遇本文所说的海外骗子们,在后续运营过程中大概率也会出问题。碰到这类问题,最好问问专业人士,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北京的蔡运曹律师团队,都是涉外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他们在涉外纠纷处理方面比较有经验,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涉外律师团队。
7. 如何通过正规渠道去缅甸佤邦投资
缅甸第二特区(佤邦),是缅甸联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南、北两块地区组成。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0万。南面地区与泰国接壤,面积约1.3万平方公里,人口约20万。佤邦的领导人绝大多数是佤族。
一 地理位置
缅甸第二特区(佤邦),是缅甸联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南、北两块地区组成。北面地区位于缅甸东北部,约在北纬22º—23º,东经98º—100º间,东北面与中国云南省临沧地区的耿马县、沧源县,普洱市的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西双版纳州的勐海县接壤。北面与缅甸第一特区(果敢)相连。南面与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相邻。西面至缅甸第二条大江—萨尔温江(怒江),与滚弄、当阳等城镇隔江相望。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0万。南面地区与泰国接壤,面积约1.3万平方公里,人口约20万。佤邦的领导人绝大多数是佤族。
二 历史
缅甸第二特区(佤邦)的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67年以前的几千年。
是佤邦漫长的历史阶段。这段历史是原始社会末期,封建社会初期的变革阶段。鬼神支配着人们的思想,世袭的山官、头人统治整个社会,其表现形式是部落制度。整个佤邦分为大大小小几十个部落(佤语叫“恩”)。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由于外来武装势力的干预,佤邦境内出现了布来吴、岩帅、永和、岩小石、扎跌等部落武装组织(称自卫队)。这些武装组织和部落之间互相残杀械斗,战乱不断,民不聊生。
佤邦在历史上曾为中国土司管辖的领土,但多数时期为分散在各地的众多头人部落,未有统一的政权出现。明代分属孟定府、孟琏司、孟根府土司疆域。清代部分地区脱离原土司控制,成为瓯脱地,较知名者有葫芦、莽冷。
从地理上讲,佤邦远离缅甸联邦政府,使政府对这一地区的行政管理权失控。从1948年开始,佤邦各族人民被国民党领导了20年。1966年在佤邦先后出现了四家游击队后开始削弱了国民党的势力。1969年缅共利用佤邦地区是联邦政府管理的薄弱地区,又控制了佤邦20年。佤邦在1989年脱离了缅甸共产党的错误领导,在当年的5月份就与缅甸联邦政府达成停火协议,从此走向了和平发展的道路。在英国统治缅甸时期,佤邦曾和英属缅甸分开,有过佤邦(WaState)这一名称。
第二阶段(1967—1989年):
在部落混战、各族群众处于暗无天日的危难时刻,佤邦许多有识志士勇敢地站出出来。他们认识到,要拯救处于水火之中的人民,必须推翻反动的部落制度。必须组织革命的武装力量,以实现佤邦的统一和和解。
1966年6月,以鲍有祥、鲍三板为首的领导人组织了昆马游击队。
1967年5月,岩肯、岩克龙为首的领导人,组织了岩城游击队。
1968年,以鲁兴国为首的领导人,组织了户双游击队。
1969年2月以赵尼来为首的领导人组织了绍帕游击队。
这些游击队的出现,鼓舞了人民求解放的愿望,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爱戴。人民群众积极参军参战、传递情报,队伍发展迅速。但这些游击队组织都是自发的、分散的。对统一佤邦、解放佤邦很有局限性。各游击队领导人不谋而合地意识到:必须统一组织、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赵尼来、鲍有祥、鲁兴国、岩肯等领导人加强了联络,经过很多曲折,找到了缅甸共产党。以诚恳的态度请缅甸共产党来领导游击队闹革命。
1969年三月,缅共代表来到绍帕、户双,7月到昆马、岩城。缅共代表与游击队领导经反复协商,密切合作,对各游击队进行了整编。以户双游击队为基础,成立了缅甸人民军东北军区4048营,以绍帕游击队为基础,成立了4049营,以昆马游击队的基础,成立了502营,以岩诚游击队为基础,成立了501营。
部队成立后,组成了江东指挥部。指挥部成员有:周昆系、郭志明、杨福康、鲁兴国、郭志、赵尼来、鲍有祥等人。指挥部成立后,70年4月30日解放了勐冒(新地方)、随后解放了营盘、邦腰、金厂等地。根据东北军区的命令,4048、4049部队到外区域作战,501、502部队留佤邦地区作战。
1971年11月,佤邦的部队和民兵群众参加了滚弄战役。
1972年3月,缅共东北军区总部迁到勐冒,进驻佤邦的部队有4045、4046、4047、3035、炮营等。本年底,佤邦境内大都获解放,北佤南佤实现了统一。1973年解放了勐波地区,孟延地区的大部分及勐宁等地区。1973年4月,东北军区总部迁到邦康,1978年7月中央总部也迁到邦桑,直到1989年4月16日。
缅甸共产党在佤邦地区20年,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农民为基础;以军事为中心;以农村包围城市、赢得战争、夺取政权为方针路线,解放了佤邦、统一了佤邦,使佤邦人民摆脱了部落统治的桎梏与枷锁,佤邦人民是不会忘记的。
20年来,缅共除以上部队编号外,还先后组建了2旅、5旅、8旅、683旅、685旅、768旅、859旅、12旅、6旅、7旅、48师、68师等部队编号。在地方,还广泛地成立了民兵,各县成立了县大队。武装力量形成了民兵、地方军、主力军三结合体制。
在地方政权方面,组建了北佤县、南佤县、景北县、邦伞特区。
缅共在佤邦20年,为佤邦办了20多所学校、5个医院,动员群众修了干季公路300公里,搞了部分开田挖沟等农田水利工作。
1985年9月9日,缅共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赵明同志,被选为中央委员。赵尼来、鲍有祥、李自如被选为中央候补委员。缅共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内部发生了许多问题:根据地越来越小,阶级斗争越搞越激烈,中央主要领导年龄老化,思想僵化,教条主义十分顽固。大民族主义、宗派主义日趋明显,干部中培置亲信,拉帮结伙。连年战争,群众生活逐年下降,部队供给短缺……对此形势,当时许多中下层干部提了许多改进意见,但缅共主要领导听不进,还加上“反党”帽子。在这种情况下,3月11日,原缅共东北军区副司令员彭家声在果敢宣布脱离缅共领导,成立了果敢民族民主同盟军。
为了解决群众温饱问题,佤邦政府决定在第三个五年计划(1999年—2003年)中把发展农业作为重点项目实施。为加强对农业工作的领导,于一九九八年二月组建了“农林水利部”。委任联合党中央政治局委员赵文光同志任部长。并尽力争取国际禁毒组织、联邦政府的援助和配合,决定在勐戛、王冷、纳番三个地方开发粮食基地。现国际禁毒组织预算投入资金1500万美元,联邦政府投入缅币2600万文,佤邦政府已拨出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三个粮食基地的开发资金。力争第三个五年计划结束时全佤邦基本达到粮食自给。
(十一)交通建设
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佤邦只有一条从户板到勐冒的临时公路,且长年失修。整个佤邦交通十分闭塞。运输靠人背、肩挑、马驮。缅共执政20年,忙于作战,只修了300公里的单车道毛路。和平建设十年来,交通建设被列为第一、第二个五年计划的主要项目,已修筑通车毛路3000公里,其中交通干线的730公里,已铺和正在铺设弹石路面,90%以上的区已修通公路。
在交通建设中,还修造了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贺岛、勐康、哈中、龙跨、南板等13座大桥,共修大小桥19座,其中联邦政府拨款修建的有7座。
十年的艰辛,十年的辉煌。现在佤邦境内交通网络已初步形成,交通闭塞的状况已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十二)能源建设
能源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解放生产力、发展工业、农业、加工业的重要基础。89年以前,佤邦只有一个70个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和平建设第二个五年计划中,佤邦政府为解决经济发展中急需的动力问题,决定从1996年起,在佤邦建造四个水力发电站。这些电站是:
(1)松普电站:装机容量7500千瓦,位于邦康市以西29公里的南板河;
(2)荣斋电站:装机容量2000千瓦,位于勐冒(新地方)以东29公里的荣斋河;
(3)康达电站:装机容量1200千瓦,位于南登以南5公里的南达河;
(4)昆马电站:装机容量800千瓦,位于昆马以西3公里的南玛河。
四座电站均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以前通电启用。四座电站的建成,为佤邦的建设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动力基础。
(十三)财政·商贸·矿业
脱离缅共时,缅共留下的有大米9万斤,老盾700个,港币4万元,人民币3600元,美金50元,缅币30万文,还留下了债务,那时真是一穷二白。九O年以前,财政靠集资,向群众借贷、募捐等方式来维持。1990年度财政收入1000万元,支出900多万元,略有盈余。九一年以后,收入逐年增加,收支平衡,并有一定积累。一九九八年同一九九O年相比,财政收支增加了近八倍,财政收入来源是:
1、 联邦政府拨款占20%
2、 民间捐款占12%
3、 商贸收入占18%
4、 税收占20%
5、 入股红利占19%
6、 矿产占10%
7、 旅游业占1%
商贸方面:为了解决建设资金,必须跳出佤邦寻找财源,经向联邦政府申报,同意佤邦在缅甸大中城市开展商贸活动。为便于领导和管理,于一九九O年12月在腊戍成立了“佤邦综合开发贸易总公司”。并先后在仰光、瓦城、栋枝、景栋、大其力、木姐等城镇组建了分公司,后来向联邦政府提出开采珠宝玉石的申请,得到了批准,先后在孟休、帕干、抹谷等组织开采宝石、玉石。为广开渠道,多路经营,十年来先后组建了宏邦公司、一星公司、德康公司、康隆有限公司、康祥珠宝公司、999公司、飞亚公司、佤油麻公司、思茅金凤大酒店、邦康自来水公司、康乐有限公司、佤邦银行、恒源烟草工业制造公司、当阳红砖厂、木姐自来水公司等商贸金融单位。从事商贸的已有5000多名干部职工。他们在实践中学习,从不会经商到学会经商,从不会管理到学会管理。在发展过程中付出了很大代价,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现在全面的商贸网络初步形成。这些商贸单位的组建,使佤邦的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为佤邦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矿业:佤邦矿藏丰富,但尚未得到普查。十年来,对金厂的铅锌矿和龙潭的锡矿组织了开采,有了一些效益,掌握了部分资料,培养了一批矿务管理人员。为今后的矿业开发打下了基础。
在矿业方面,联邦政府给了优惠照顾,同意佤邦在勐休、莫谷开采宝石、同意在帕刚开采玉石,还欢迎佤邦去经营南马都的矿渣等等。勐休宝石场的开采,几经波折,目前发展良好,效益可观。龙潭锡矿,潜力大,品位高,质量好。现正采取措施,有计划地开采,严禁破坏性,毁坏性的开采。佤邦政府计划在第三个五年计划中发展2—3个重点矿厂,作为佤邦矿业开发的龙头,使之成为佤邦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及全面禁种禁毒事业的坚实基础。
(十四)城镇建设
佤邦在缅共时期,只有邦康的缅共广播电台,东北军区总部有几间砖木结构的瓦房,建筑面积约2000㎡,全邦没有一条像样的街道。和平建设十年来,城镇建设发展迅速,邦康已建成初具规模的城镇,为迎接十年大庆,98年对全镇重新进行规划,扩宽了街道,铺设了地下水沟,安装了自来水管,架设规范化的能源线路。还修建了运动场、大礼堂。南邓、勐冒、昆马、王冷、勐波、贺岛、勐片等地也建了不少楼房,全邦建筑面积约100万㎡,是89年的500倍,集贸市场、街道路面,逐年规范,市容正在改观。
(十五)毒品种植和禁毒方针
缅甸自从1885年沦为英帝国的殖民地以后,鸦片(罂粟)就被传入缅甸。佤邦属掸邦高原,山多平坝少,地理、气候、土质适合于罂粟种植。一百多年来,人民群众以种植罂粟为主要经济来源。群众不了解其毒害性,只为了用鸦片换取粮食、衣物、盐巴等生活用品,维持最低的生活。加之过去佤邦处于原始部落社会,文化、科学、交通十分落后,鸦片成了群众包治百的药物,不少百姓因而染上吸鸦片的恶习,佤邦的毒品种植和吸毒、贩毒,有着深远的历史的社会的背景。
缅共执政时期,虽有禁毒的号召,但没有实际的措施和行动。禁毒并无实际效果。
禁毒工作
1989年,佤邦脱离缅共后,联合党中央就意识到毒品种植的危害性和禁毒工作的艰巨性。决心把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历史使命来完成。
一九九O年八月二十六日,佤邦发布了《佤邦对禁种根除大烟的策略与措施》文件;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颁布了《禁毒通令》;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赵尼来总书记代表佤邦,主持了有国际禁毒组织和联邦政府参加的在云线斩除鸦片幼苗3000多亩的活动;同年六月二日,又在勐冒县纳威区烧毁了价值9000多万美元的毒品加工厂;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景栋战略指挥官吴觉温带领中、日、美、英、法、澳大利亚等十一个国家的大使、武官到永定、贺岛参加烧毁了两个毒品加工厂;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了《关于加强佤邦地区毒品管理的若干决定》,组建了毒品管制委员会;1995年5月17日,佤邦政府作出了《关于在佤邦的部分地区实现三年无毒区的行动计划》;为进一步落实禁种禁毒计划,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成立了团级单位的稽查大队。县、特区成立了稽查中队、小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联合党中央向全党全军全民做出了《公元二00五年全佤邦实现无毒地区》的决定。
经过十年的努力,佤邦种植面积及毒品产量正在逐年减少:1990年种植面积约10000英亩,产量约60000公斤。
1994年种植面积约8000英亩,产量约48000公斤。
1997年种植面积约5000英亩,产量约30000公斤。
为了实现彻底禁毒的目标,十年来,特别是第二个五年计划(1994年)以来,鼓励和发动单位和个人试种经济作物,加大了替代作物的投资,取得较好的成绩。在邦康地区,炮团、独立团、418师、邦康特区、万蚌农场等单位和个人,已种植橡胶、咖啡、果树万余亩;南邓特区、勐冒县、龙潭特区、勐波县等单位,发动群众,因地制宜,种植橡胶、茶叶、荔枝、芒果、杉木等经济作物已达5万余亩,目前长势良好。南面地区,气候温热,土质肥沃,171军区已种植柚木80多万株。开发了两个龙眼基地,已种下龙眼树苗5000多亩。
佤邦的禁种禁毒工作是一项艰苦而长期的工作,不容乐观。由于境内外少数谋取高额利润的制毒贩毒分子,变换各种手法,或明或暗地与佤邦禁毒方针相对抗,对这些抗拒势力打击不力,国际援助兑现迟缓,佤邦的禁毒阻力还很大。部分已禁种的地区出现反复,群众外流现象也随之突出,他们迁往外地继续种植毒品……但佤邦政府禁毒决心已定,只要全党全军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加上国际禁毒组织和联邦政府的援助配合,佤邦的禁毒大业一定会取得全面胜利!二OO五年全佤邦为无毒源地区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实现!
8. 如何正确理解并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二、“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现状与问题
(一)“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解决
民商事争议主要是指私人主体在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违约和财产性侵权纠纷。由于民商事关系往往基于民商事合同,其中大都会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因此违约纠纷一般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有些侵权纠纷,也可以由双方在事后达成约定解决。通过合同和双方协商所不能解决的民商事争议,一般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方式解决。
1.“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的诉讼解决
依据一国国内法,寻求法院等司法机构的救济是最根本的争端解决方式。“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都能提供基本的司法救济手段。但要想通过当地诉讼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仍存在较大难度和一系列的问题:
(1)沿线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大。“一带一路”沿线既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又有信奉伊斯兰法律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同时融合了这几种法系的特征。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很大,对于从事跨国商事活动的外国私人而言,很难掌握甚至通晓当地法律。
(2)沿线多国政局不稳、法制不健全。有些国家由于战乱和恐怖活动频发、政局不稳等因素,例如伊朗、阿富汗、也门;有的国家则因为独立或分立不久,法治建设起步晚,发展慢,例如原南联盟分立的黑山、塞尔维亚等。有的国家虽然法制较全,但并不完善,如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1]
(3)沿线多国民族主义和排外势力强烈。有些国家在司法程序中对外国当事人不公,如也门、印度尼西亚、土库曼斯坦等。以也门为例,该国政府部门对当地企业采取特殊的庇护措施,外国投资者却经常遭到地方部落索要保护费。在劳资纠纷处理过程中,外国投资者也很难得到劳动管理部门的公平对待。当外国投资者利益遭受当地投资伙伴侵犯时,警察等执法部门很少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2]
(4)执法和司法程序繁琐或缓慢,司法判决执行难。一些国家,如文莱,由于生活安逸,生活节奏很慢,反映到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上,行政审批等程序随意性较强、耗时较长。[3]司法判决执行难也是沿线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约旦、越南、阿塞拜疆等国尤为典型。以约旦为例,根据《对外投资合作指南》对约旦法律制度的调研显示,该国司法程序一般要经历3到4年,而从获得裁决到执行一般要等待12到18个月。[4]
因此,通过诉讼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在很多国家都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往往并非当事人的最佳选择。如何克服属地管辖和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力争民商事纠纷的域外管辖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是构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2.“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
无论是从“一带一路”所倡导的“以和为贵”的理念,还是从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实际效果来看,非诉讼解决争端的方式相对而言能够更好地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2016年5月“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通过的《苏州共识》指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认同调解、仲裁等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民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5]在各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中,仲裁和调解尤受肯定和青睐。
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5个国家中,“大部分沿线国家(35个)都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了本国的仲裁立法,这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争议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6]对于仲裁立法,存在“双轨制”和“单一制”两种模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双轨制”,如新加坡,针对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分别适用《新加坡仲仲裁法》和《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采用此制的还有俄罗斯、菲律宾、越南、缅甸、文莱等国。“单一制”则是指,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适用统一的法律。采用“单一制”的国家包括英国、荷兰、埃及、毛里求斯、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老挝、柬浦寨等国。我国亦属此列,有关仲裁的法律即《仲裁法》,其中对国际仲裁进行了专章规定。
“一带一路”沿线仲裁和调解机构众多,专门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主要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泰国仲裁协会、泰国商事仲裁协会、柬埔寨国家商务仲裁中心、越南国际仲裁中心、黎巴嫩仲裁中心、阿布扎比商务调解仲裁中心、迪拜国际仲裁中心、迪拜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德里国际仲裁中心、俄罗斯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阿富汗商业纠纷仲裁中心、蒙古国国际及国内仲裁委员会、克罗地亚经济商会调解中心、罗马尼亚国际商业仲裁法院,等等。此外,很多国家国内司法机构中还设立了可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的法庭,如匈牙利的调解庭和仲裁庭,它们做出的裁决与普通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7]
中国的仲裁制度发展也很快。从中国商事仲裁网公布的消息来看,我国国内仲裁机构目前已超过160家。[8]最近几年,我国国际仲裁制度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出现了一系列的重大革新:(1)涉外仲裁机构大量涌现。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贸仲委”)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外,新兴的涉外仲裁机构(包括原国内仲裁机构的转型)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即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由广州仲裁委员会、香港、澳门地区的仲裁机构及法律专家共同组建设立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等。(2)临时仲裁得到承认。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严格的“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是不承认临时仲裁的。2017年3月23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正式颁布,标志着临时仲裁在中国境内的真正落地。[9]可以预见,临时仲裁将会逐渐在我国仲裁实践中得到推广。(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引入。国际上许多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会仲裁院都已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办事处。这将有助于我国对这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利用,拓宽纠纷解决的选择渠道。
“一带一路”沿线众多仲裁和调解机构为“一带一路”民商事主体纠纷解决提供了较多选择,但是目前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还存在以下问题:(1)仲裁机构进入他国市场的待遇问题。以我国为例,虽然众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上海自贸区设立了办事处,但中国WTO 入世议定书(“附件9”中关于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均没有对仲裁机构法律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境外仲裁机构入驻后能否在华享受同国内仲裁机构相同的待遇,尚不明确。[10](2)仲裁和调解机构选择多但仲裁制度并不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仲裁制度在适用规则、临时仲裁、友好仲裁、证据制度等重要问题上有很大差异。有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局限性很大。以我国为例,我国如今仍然有很多仲裁机构不承认临时仲裁,未采纳友好仲裁。(3)裁决的执行问题。“一带一路”沿线目前还有伊拉克、土库曼斯坦、马尔代夫、也门等国没有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为《纽约公约》)。即便是《纽约公约》的成员,有些国家在加入时也做出了“互惠”保留,只对同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所做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如俄罗斯。因此,仲裁裁决在“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一带一路”混合争议解决
混合争议是指因国家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私人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主要表现为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
1.“一带一路”投资环境
本文所指投资环境主要是政治法律环境,不考虑“一带一路”很多地区所存在的恐怖主义、战乱、武装冲突、自然灾害等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法治文化和政治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来自不同背景的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面临较高的政治风险,尤其是东道国投资管制行为和税收行为产生的征收风险和法律政策变动等带来的违约风险。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外资立法,及相关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没有为外资提供充分保护。
外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有些国家没有专门的外资立法,关于外国投资的准入、投资行业、待遇等问题的规定散落在民法、商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如印度、阿联酋、巴林、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等。(2)有些国家虽有专门的外资立法,但并不是正式的法律。这类国家包括土库曼斯坦、罗马尼亚和不丹等。以罗马尼亚为例,除公司法外,其有关投资的重要法律文件为1992年《促进直接投资政府经济法令》、2008年《促进投资政府紧急法令》、2014年《关于设立鼓励对经济领域有重要影响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和《关于设立鼓励对创造工作岗位镀金地区发展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11]以法规、法令,甚至政府政令的形式调整投资活动,由于政策的轻率性和多变性,很容易给投资者及其投资带来风险。(3)外资法缺乏操作性。以也门为例,虽然也门有专门的《投资法》,但并未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致使有关规定和政策缺乏操作性,形同虚设。[12]
执法与司法方面的问题包括:(1)程序随意且缺乏透明度,以土库曼斯坦为例,由于该国法治建设慢,常以总统令、政府决定等调整外资活动,执法过程随意,透明度较低[13];(2)执法和司法不公。这一点上文已经有所介绍,兹不赘述。
综上可知,通过国内司法途径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争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近年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如通过商事仲裁机构解决投资争端。“一带一路”域内已有一些商事仲裁机构可受理投资争端,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14]、迪拜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中心等。另外,我国深圳国际仲裁院2016年新版仲裁规则规定:“仲裁院受理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15]此外,哈萨克斯坦也表示,将借鉴迪拜的做法,在阿斯塔纳建立具有国际大部分仲裁员参与的国际仲裁中心,其中专门设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6]除了传统的法院诉讼、仲裁机制以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针对投资争端的解决还创立了一些有特色的制度。比如,埃及所创设的争议解决委员会,专门为解决投资者和政府机构之间的争议提供建议。[17]另外,我国商务部于2015年1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条还建立了专门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和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中心,负责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投资争议的协调和处理。这些可能成为未来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构建具体制度过程中可以考虑并参考相关的制度。
2.“一带一路”与投资有关的条约缔结情况
从双边层面来看,“一带一路”域内已有53个国家同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57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其中有49个BITs引入了国际仲裁机制,以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多边层面最具影响力的投资条约是《华盛顿公约》。根据公约建立的ICSID主要通过仲裁和调解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须基于一国对公约的批准加入,以及一国对“中心”管辖的同意。我国虽然很早就加入了《华盛顿公约》,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保留了对ICSID机制的引入。近年来,我国在对外签订投资协定时,逐渐放开,越来越多地引入ICSID机制。至今为止,在我国对外签订的BITs中,共有14个引入了ICSID机制。从ICSID的仲裁实践来看,如2014年北京城建集团公司诉也门政府案,建设工程项目被仲裁庭认定为符合《华盛顿公约》项下关于投资的要求。[18]因此,“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许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争端,是可以通过这一机制解决的。“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只有少数国家没有加入该公约,包括缅甸、老挝、泰国、巴勒斯坦、波兰、塔吉克斯坦斯坦、印度、马尔代夫和不丹。
总的来说,“一带一路”国家在缔结与投资有关的条约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各国之间BIT缔约不充分,不能覆盖“一带一路”所有投资者及其投资。由于目前世界上不存在多边投资条约。BIT是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主要国际法维权手段。从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BITs情况来看,“一带一路”各国之间的BIT仍然有很大的缔约空间。(2)有些BITs缺乏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简称为“ISDS机制”)。以中外BITs为例,其中仍有少数缺乏ISDS机制,如中国与泰国,以及中国与土库曼斯坦间的BITs。(3)国际仲裁适用的争议范围有限。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之间的BITs来看,大部分BITs都规定,只有与征收补偿数额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有部分BITs则规定,除补偿数额争议之外,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只有与缅甸、伊朗、土耳其、也门、希腊、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印度之间的BITs将国际仲裁适用的投资争端扩大到了其他投资争议。(4)ICSID机制的适用范围受限。由于“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未加入ICSID公约,ICSID仲裁机制不能完全覆盖到“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者及其投资。以上这些问题都为“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带来了阻碍。
3.“一带一路”投资争端仲裁实践
从“一带一路”国家在投资仲裁案件中的被诉情况来看,“一带一路”沿线有不少国家屡遭投资者起诉。其中,被诉超过10次及以上的国家包括捷克、埃及、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俄罗斯、波兰、哈萨克斯坦、印度、斯洛伐克、土耳其。这直接体现出,这些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利益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国家频频被诉诸国际仲裁,一方面说明,这些国家国内法为投资者提供的救济是不充分或不被投资者所信赖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国际仲裁机制在这些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方面比较畅通。
另外,从“一带一路”国家投资仲裁所适用的仲裁机制来看,机构仲裁远比专设仲裁多。而且,在各个仲裁机构中,ICSID被适用的最多,足见这一多边投资仲裁机制的重要性。其次,SCC、ICC和PCA被适用的情况也比较多。可见西欧发达国家所建立的仲裁机制颇受“一带一路”投资者的青睐。相反,“一带一路”域内的仲裁机构,如CRCICA,明显受到冷落。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域内的仲裁机制亟待完善,以取得“一带一路”域内投资者的信赖。
(三)国家间的经贸争端解决
国家间的经贸争端,主要是在贸易和投资协定适用和解释过程中产生的国家间贸易和投资争端,具体包括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所产生的国家间争端、国家因违反WTO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的义务所产生的的争端,以及WTO和其他贸易协定的解释所产生的争端。
1.“一带一路”国家与国家间投资条约争端解决
对于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所产生的争端,主要通过投资条约规定的国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State-StateDispute Settlement,SSDS)来解决。SSDS机制具体适用于三种情形[19]:(1)条约规定含义不明或缔约方对条约规定有不同解读时,所引发的条约解释争端;(2)缔约一方投资者遭受缔约另一方侵害时,所触发的外交保护争端;(3)缔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之前,先行确认缔约另一方行为违反条约的程序。
SSDS机制中的争端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外交谈判和国家间仲裁。实践中,基于投资条约的国家间仲裁案件,目前已知的总共只有三例[20]。且三案当事人都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见,“一带一路”国家因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产生的国家间争端主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会选择诉诸国际仲裁。
2.“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大体有两种类型。比较多的一类是国家之间基于友好关系,为加强经贸合作而建立的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区域经贸协定及组织。如,上海合作组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欧亚经济共同体等。这些组织和协定主要不是以规则来维系,更多地是依赖于各国之间的伙伴关系,因此很少有关于争端解决的安排。[21]
另一类则是规则主导型的区域贸易协定,以中国与东盟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双方订有专门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协议》[22](以下简称为《争端解决协议》)。《争端解决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磋商、调解、调停、仲裁,且非常注重非诉讼方式。在仲裁程序中,争端当事方可以随时同意进行调解或调停。[23]另外,《争端解决协议》并没有设立实体性的裁决机构,而是采用了临时仲裁的形式,且仲裁没有上诉程序。裁决的执行方面,虽然规定了一系列针对不履行仲裁裁决行为的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规定,但补偿是自愿的,中止减让或利益需满足许多条件。[24]另外,由于缺乏负责执行监督的常设机构,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争端方的自律。总体而言,“一带一路”沿线的区域贸易协定欠缺有强制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3.“一带一路”国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成员方违反WTO义务而产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争端。争端解决适用的规则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即DSU)以及WTO协定各涵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争端解决步骤包括磋商、专家组审查、上诉机构审查、报告的执行及其监督。相比“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有如下优越之处:(1)上诉机制。这有效地避免了专家组审理的许多错误。而且由于上诉机构是常设性的,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WTO争端解决裁决的一致性以及成员方的预期。(2)执行机制。WTO有专门的执行监督机构,对违约方实施报告中建议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这就保证了违约方的执行。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全球范围内最成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国家经贸争端的解决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关系深切。这一方面体现在,“一带一路”沿线有许多国家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常用客户”。在WTO进行申诉超过十次及以上的“一带一路”国家包括印度(24次)、中国(17次,仅指中国大陆)、泰国(13次)和印度尼西亚(10次)。在WTO被诉十次及以上的“一带一路”国家包括中国(39次)、印度(24次)和印度尼西亚(14次)。[25]另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订立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在争端解决部分很多都依赖于WTO。以中国为例,中国与东盟以及中国与新加坡间的贸易协定,在争端解决部分都规定,当争端当事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就仲裁庭主席的任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请求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庭主席。[26]
“一带一路”国家在经贸争端解决中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目前“一带一路”沿线有很多并非WTO成员,包括哈萨克斯坦等13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完全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贸易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