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一条麻黄素片多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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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
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④ 醋酸酐在哪些行业会用到,在这些行业上是具体如何运用的呢
第七部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176、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常见的有哪些?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易制毒化学品本身不是毒品,但其具有双重性,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一般医药、化工的工业原料,又是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
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规定,有醋酸酐、乙醚、高锰酸钾等22种易制毒化学品被列为管制。此外,我国法律将三氯甲烷也列为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共23种易制毒化学品。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界定。《刑法》第350条只列举了比较常见的3种制毒物品。《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附表的形式列举了缔约国基本公认的制毒物品。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因而其确定的制毒物品的范围,在我国就应当是适用的。
177、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毒品的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常与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有关。例如从鸦片加工成海洛因,需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医药或化工原料,制造1千克的海洛因,约需1千克的醋酸酐和三氯甲烷、12千克的乙醚。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本身不是毒品,但由于其在毒品生产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生产合成毒品的重要辅助原料,因而经常被毒品犯罪分子用来生产毒品,所以,严格控制这些物品,使其不致流入毒品犯罪分子手中,实际上也就等于控制和限制了毒品的生产。为此国家对这些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管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携带、运输这些物品进出国(边)境就有可能被毒品犯罪分子用于生产毒品,从而造成对社会的危害。所谓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1988年卫生部、外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和我国《刑法》等。
178、我国在易制毒化学物品管制执法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在不断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我国各级禁毒执法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贩运、走私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
(1)从严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禁毒部门加强了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对查实参与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的经营单位,均依据有关法规,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2)双向查缉。西南地区公安机关和各出入境口岸都部署开展了既查禁毒品入境,又查禁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走私出境的双向查缉,堵截了大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出境。
(3)进出口核查。为了防止境外贩毒集团以伪装合法贸易的手段从我国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从90年代开始,国家禁毒委员会与联合国禁毒机构及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建立了国际联合核查制度,查禁了大量非法贸易。
(4)开展国际合作,参与“紫色行动”。高锰酸钾是生产可卡因的关键性化学品,1999年,全球20多个国家联合进行了一次防止高锰酸钾流入非法渠道的全球“紫色行动”,我国作为世界上高锰酸钾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积极支持、参与了这次行动,共阻止6笔1160吨非法出口。
179、什么是麻黄素?为什么要对麻黄素进行管制?�
麻黄素是从植物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故又称麻黄碱, 也可通过化学合成制得。麻黄素有显着的中枢兴奋作用,长期使用可引起病态嗜好及耐受性,被纳入我国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麻黄素是制造“冰毒”的前体,“冰毒”是国际上滥用最严重的中枢兴奋剂之一。所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麻黄素管理办法》,对麻黄素的生产、购销、出口做了严格规定,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是世界上对麻黄素管制最为严厉的国家之一。
(1)1992年至1998年, 国家卫生部药政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以及1998年以后成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连续三次修订发布《麻黄素管理规定》,对麻黄素实行国内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凭证购用、凭证运输、一证一次有效等严格的管理制度;
(2)1998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麻黄素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3)1998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麻黄素及其盐类、衍生物和单方制剂等12个品种全部实行出口管制;
(4)2000年5月,公安部发布《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堵塞麻黄素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漏洞。
180、易制毒化学品的常用检验试剂有哪些?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初步检验,经常使用的化学试剂有:三氯化铁试剂、硫酸铜试剂、2.5%硫氰酸钴溶液、对二甲氨基苯甲醛试剂、乙醛-硝普钠试剂、马改氏试剂、二硝基苯试剂、亚硒酸试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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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取老干丝瓜2条,烧灰研末保存.能说详细点吗
按目前的医疗水平,根治鼻窦炎中的绝大部分是可能的,鼻窦炎的治疗方法包括药物,手术尤其是鼻窦内窥镜手术,中医中药等,但究竟采用何种方法根治鼻窦炎,需要耳鼻喉科医生根据病人的情况,详细的检查鼻腔和鼻窦,清楚鼻窦炎的发病原因,再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但应该注意,过分宣传中医方法根治鼻窦炎是不科学的,目前根治鼻窦炎应该以药物和手术治疗为主。各种鼻窦炎的治疗方法请参照鼻窦炎治疗专题。国内治疗鼻窦炎比较好的医院请点击医院推荐。
医院正常的鼻窦开口于鼻腔,并通过鼻腔与外界相通,目前认为,鼻窦炎最主要的发病原因是由于各种原因如鼻息肉引起的鼻窦开口的阻塞,使其无法与外界相通,从而引起鼻窦的感染。鼻窦炎根治一般也需要从这方面着手,对于急性鼻窦炎,除抗生素治疗以外,有时候还需要利用激素类药物和减充血剂如麻黄素类药物点滴鼻腔,以开放鼻窦开口。对于慢性鼻窦炎,可以首先用药物治疗,或者利用负压吸引,上颌窦穿刺等,同时利用减充血剂如麻黄素类药物点滴鼻腔,适当合用中药治疗。
对鼻窦炎引起的各种症状药物治疗不见好转时就应该考虑采用手术治疗,手术治疗有很多种,最主要的治疗方式就是功能性鼻内窥镜手术,也就是鼻内窥镜技术,鼻窦内窥镜治疗鼻窦炎的原理也就是通过鼻窦内窥镜直接开放鼻窦的开口,从而使鼻窦与外界相通,从而达到根治鼻窦炎的目的。
鼻窦炎,中医称为“鼻渊”,是一种非常多见的耳鼻喉科疾病,在成人和儿童中都有较高的发病率,我国主要分布在寒带地区发病。慢性鼻窦炎由于病程长,反复发作,难以治愈。
(一)病因和发病
1.全身抵抗力降低,如过度疲劳、受凉受湿、营养不良、维生素缺乏,以及生活环境不良所致。
2.变态反应体质,全身性疾病如贫血、内分泌功能不足(如甲状腺、脑垂体和性腺等功能减退),急性传染病如流感、麻疹、猩红热、白喉等均可诱致本病发生。
3.鼻腔的一些疾病,如鼻中隔偏曲、中鼻甲肥大、鼻息肉、变态反应性鼻炎、鼻腔异物或鼻腔肿瘤,也可引起鼻窦炎。
4.邻近病灶,如扁桃体炎或腺样体肥大、上颌第二双尖牙及第一、第二磨牙根部的感染,拔牙时损伤上颌窦壁或龋齿残根坠入上颌窦内等也可导致鼻窦炎。
5.其它,如鼻窦外伤骨折;游泳时跳水姿势不当(如取立式跳水),或潜水与游泳后擤鼻不当,污水进入鼻窦内;鼻腔内填塞物置留时间过久;高空飞行迅速下降,窦腔与外界形成相对的负压,将鼻腔分泌物吸入鼻窦等也能造成发病。
(二)病人表现
1.鼻窦炎常继发于上感或急性鼻炎,这时原有症状加重,出现畏寒、发热、食欲不振、便秘、周身不适等。小儿可发生呕吐、腹泻、咳嗽等症状。
2.多可出现—侧持续性、偶可发生双侧持续性鼻塞。
3.患者脓鼻涕增多且不易擤尽,如向后流入咽部及下呼吸道时,刺激咽、喉粘膜,引起发库、咳嗽和咳痰,甚至恶心。
4.前额部疼,晨起轻,午后重。还可能有面颊部胀痛或上列磨牙疼痛,多是上颌窦炎。
5.晨起感前额部疼,渐浙加重,午后减轻,至晚间全部消失,这可能是额窦炎。
6.头痛较轻,局限于内眦或鼻根部,也可能放射至头顶部,多虫筛窦炎引起。
7.眼球深处疼痛,可放射到头顶部,还出观早晨轻、午后重的枕部头痛,达可能是蝶窦炎,
8.慢性鼻窦炎除鼻塞、流涕、头痛等症状外,还有如下特点:
(1)头痛较轻,一般多属闷痛、钝痛。
(2)嗅觉减退或消失。
(3)休息、滴鼻药、蒸汽吸入或鼻腔通气引流后头痛可减轻。
(4)咳嗽、低头、弯腰、用力时头痛加重。
(5)吸烟、饮酒、情绪激动时可加重头痛。
(6)有时可引起精神不振、易困倦、头昏、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等。
(三1家庭养护
1.家庭用药
(1)急性鼻窦炎可用扑尔敏4毫克、每日3次口服;复方新诺明2片,每日2次口服,首次4片,红霉素0.25克,每日3次口服;呋麻合剂,每日3次点鼻或0.5-1%麻黄素生理盐水每日3次点鼻。注意点鼻方法要正确.病人头向后仰,药物垂直滴入,然后再捏住鼻孔揉—揉,使药物充分吸收。
(2)慢性鼻窦炎可用1%麻黄素生理盐水,每日3次点鼻;5-10%弱蛋白银,每日3次点鼻。扑尔敏4毫克,每日3次口服。
2.中药及偏方
(1)黄连、辛夷花各3克,冰片0.6克共研细末,取适量药末吹入鼻腔,每日2-4次,适于急性鼻窦炎者。
(2)鱼腥草、东风桔根各30克,野菊花24克,豆豉姜、丝草各15克。入地金牛根6克,每日2次水煎服。适于急性鼻窦炎者。
(3)葱白榨汁后过滤,用生理盐水配成40%溶液,每日3-4次点鼻。适于急性鼻窦炎者。
(4)麻黄、辛夷、甘草、茶叶各等量,水煎后过滤,每日3次点鼻。适于慢性鼻窦炎者。
(5)鱼脑石粉9克,辛夷6克,细辛3克,冰片O.9克,共研细末,每日3次吹鼻。适于慢性鼻窦炎者。
(6)麦门冬、石豪各5克,知母、黄芩、栀子、百合各2克,辛夷、枇杷叶各2克,升麻l克。每日2次水煎服。适于慢性鼻窦炎者,疗效理想,
3.体位引流法
先给病人用l%麻黄素生理盐水点鼻。如病人是上颌窦积脓,取侧卧低头位,健侧向下,若双侧均积脓,于15或30分钟后再做另一侧;如病人是额窦或筛窦积脓,取正坐位低头引流法。另外,捏鼻闭口吸气动作、使鼻腔成负压,有助于体位引流,便于窦内脓液较快地排入鼻腔。
4.按摩迎香穴、上迎香穴和内迎香穴,每日每穴30次。也可用微型鼻炎治疗仪按摩鼻通穴。均有治疗作用。
(四)注意事项
使用滴鼻净类血管收缩药,切不可使用过久,以免引致药物性鼻炎。一般应以7-10日为宜。
(五)预防常识
1.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预防感冒。
2.应积极治疗急性鼻炎(感冒)和牙痛。
3.鼻腔有分泌物时不要用力擤鼻,应堵塞一侧鼻孔擤净鼻腔分泌物,再堵塞另一侧鼻孔擤净鼻腔分泌物。
4.及时、彻底治疗鼻腔的急性炎症和矫正鼻腔畸型,治疗慢性鼻炎。
鼻窦炎能根治吗
按目前的医疗水平,根治鼻窦炎中的绝大部分是可能的,鼻窦炎的治疗方法包括药物,手术尤其是鼻窦内窥镜手术,中医中药等,但究竟采用何种方法根治鼻窦炎,需要耳鼻喉科医生根据病人的情况,详细的检查鼻腔和鼻窦,清楚鼻窦炎的发病原因,再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但应该注意,过分宣传中医方法根治鼻窦炎是不科学的,目前根治鼻窦炎应该以药物和手术治疗为主。各种鼻窦炎的治疗方法请参照鼻窦炎治疗专题。国内治疗鼻窦炎比较好的医院请点击医院推荐。
医院正常的鼻窦开口于鼻腔,并通过鼻腔与外界相通,目前认为,鼻窦炎最主要的发病原因是由于各种原因如鼻息肉引起的鼻窦开口的阻塞,使其无法与外界相通,从而引起鼻窦的感染。鼻窦炎根治一般也需要从这方面着手,对于急性鼻窦炎,除抗生素治疗以外,有时候还需要利用激素类药物和减充血剂如麻黄素类药物点滴鼻腔,以开放鼻窦开口。对于慢性鼻窦炎,可以首先用药物治疗,或者利用负压吸引,上颌窦穿刺等,同时利用减充血剂如麻黄素类药物点滴鼻腔,适当合用中药治疗。
对鼻窦炎引起的各种症状药物治疗不见好转时就应该考虑采用手术治疗,手术治疗有很多种,最主要的治疗方式就是功能性鼻内窥镜手术,也就是鼻内窥镜技术,鼻窦内窥镜治疗鼻窦炎的原理也就是通过鼻窦内窥镜直接开放鼻窦的开口,从而使鼻窦与外界相通,从而达到根治鼻窦炎的目的。
鼻窦是鼻腔周围颅骨的含气空腔 ,与其所在骨同名 ,有上颌窦、筛窦、额窦和蝶窦。各鼻窦都有自然口与鼻腔相通 ,窦内被覆粘膜与鼻粘膜相连接 ,故慢性鼻窦炎就是鼻窦内的慢性炎症性病变 ,以鼻子多浊涕、鼻塞、嗅觉减退、头痛、记忆力减退为主要症状 ,病程通常较长。
引起慢性鼻窦炎的病因很多 ,全身性病因为全身慢性病、营养不良、维生素缺乏、内分泌紊乱、机体抵抗力减弱、烟酒过度等 ;局部病因为肥厚性鼻炎、下鼻甲肥大、鼻中隔偏曲等 ,均可阻塞中鼻道 ,影响通气和引流 ;鼻腔异物、鼻息肉、鼻腔良、恶性肿瘤、鼻出血纱条填塞过久等也可阻塞鼻窦开口 ,影响其引流通畅。局部病灶 ,如慢性扁桃体炎、腺样体炎及牙源性感染等。过敏性鼻炎也是引起鼻窦炎的一个重要因素。
治疗鼻窦炎的最有效的预防方法是坚持积极的体育锻炼 ,提高身体抵抗力 ,增强体质 ,预防感冒。同时对有全身慢性病者 ,要辅以适当的治疗。对局部病灶 ,在做常规鼻窦CT检查后行手术医治 ,如行鼻中隔矫正术、取出鼻腔异物、切除鼻腔肿瘤去除病灶等。在治疗感染的同时 ,对过敏性鼻炎进行治疗。应用中药治疗慢性鼻窦炎也有一定疗效。另外 ,慢性鼻窦炎应经常清除鼻内浊涕 ,保持鼻腔通气 ,注意擤鼻涕方法 ,以免鼻涕进入中耳腔引发中耳炎。若慢性鼻窦炎经保守治疗不愈 ,可在鼻窦内窥镜下手术治疗。 清风∮冷影
⑥ 缅甸政府如何处置非法伐木者
缅甸政府在处置非法伐木者这件事上,肯定会多方考虑。按照本国法律,可以对非法盗采者判出终身监禁的处罚。
但是,伐木者是在靠近中缅边界的克钦邦实际控制区进行的。他们已经得到实际控制者的授权,并且缴纳了一定的费用,所以,在某些方面,这些伐木者也算合法。
4年前,克钦军曾与政府军在此爆发冲突。中国经济繁荣和制造业的发展使得中国木材需求不断提升。这也导致非法木材进口上升,特别是名贵的紫檀和柚木。
近期官方数据显示,缅甸森林覆盖率已从1990年的57.9%下降到2005年的47.6%。近年来缅甸打击木材走私的努力据信减少了木材走私数量。
中国102名伐木工被缅方逮捕并判刑的事,也成为中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因为中国现在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缅方也不会不顾及这些,因此,缅总统借机全国大赦,使原本被判终身监禁的中国伐木工得到释放,这也显示缅甸政府巧妙的外交公关技巧。既警视了各国盗伐者,也不至于得罪中国,可谓两全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