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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赔偿金怎么算

发布时间: 2022-10-24 21:02:44

⑴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或者生活中,总是会遇到一些我们解决不了的麻烦,我们对会请求法律的帮助那么,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1

(一)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二)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四)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赔偿金=原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赔偿金

赔偿金=应得工资*25%

赔偿总金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2

在疫情或者其他停工情况下,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补贴。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金标准是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

问题是:非正常工作期间的低工资是否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呢,这个问题有很大争议。

一、总体来看对劳动者不利,低工资可能不会排除在外

1、从法律条款上看,没有排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低工资。

2、从判例来看,大多数判例没有把低工资排除在外。

二.劳动者仍有希望将低工资排除在外

1、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虽然法律条款中没有明确提出“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但从立法目的角度进行解释,立法目的是对劳动者长期服务于公司给予肯定,短期的非正常工资无法体现对劳动者长期工作的肯定。

2、从判例角度看,有一些判例明确提出,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不计入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例如浙江海盐县法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1694号判决书,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05民初8277号判决书等。

3、整体来看,内蒙古和浙江倾向于把非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排除在外。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3

一、问题的产生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该条款仍未明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的“工资”包含哪些内容,问题由此产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下了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上述两个条文规定看似已经非常明确具体了,而且许多业界人士据此得出如下结论:即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员工的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然而事实上,劳动报酬往往比条文中涉及到的要复杂得多,劳动者的工资条中往往包含实发工资和应发工资两项,

具体会涉及到很多的名目,争议最多的一般是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是否完全等同于劳动者工资条中的应发工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明确工资的组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已经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那么,我们再看一下,工资包括哪些内容,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里比较不好理解的是第(六)种情况,往往包括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三、 审判实践中常常发生争议的几种情形

(一)、各类社会保险费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即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也是以其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前提。

《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故可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公司代缴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从员工月工资中扣减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不包括公司为员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

我们常说“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可见,从工资中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原本就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一下员工从公司处获得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否要纳税。依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即便是员工从用人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偿,也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可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公司代缴的、从员工月工资中扣减的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三)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与工资的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着如下规定:02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见,从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同工资中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一样,原本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实践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时,即不能简单的一刀切,简单的将劳动者工资条中的实发工资或应发工资等同于应得工资,而是应将各类名目的工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应形成共识的是:个人应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应当计入应得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⑵ 赔偿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法律分析:赔偿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包括对误工损失的赔偿和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该平均工资的5倍;
3、残疾赔偿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0倍;
4、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⑶ 马航失联的人马来西亚怎么赔偿

无关马航,全由保险公司搞定.每个乘客客会收到人民币一百二十万赔偿金.....
马航不见一架波音(MH370),会收到赔偿金马元一亿呢!

⑷ 马来西亚工作中身亡赔偿金条例

100万元

⑸ mh370事件后,家属得到了怎样的赔偿

马航370事件之后,家属除了可以得到基本保险的赔偿和慰问金之外,上诉之后还可以得到被告航空公司的赔偿。

首先先说慰问金,此次事件过后,马航先向每位乘客家属发放了3.1万元的慰问金,并且保证这个慰问金款项不在最后的赔偿里。这是马航对乘客家属的人道主义关怀。

最后,再来说说有部分乘客家属起诉航空公司的情况,就首起案件的原告遇难者乘客家属李秀芝为例,她一共状告了五家航空公司,分别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波音公司、安联保险集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共计1.67.7552万元的赔偿。这对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是,再多的赔偿也挽救不了一个逝去的生命和一个破碎的家庭。

⑹ 马航中国乘客在中国法院索赔时应该使用什么法律规范

马航事件迟迟没有最终结论,乘客家属的痛苦在继续。虽然对马航事件的调查没有主导权,但乘客家属及中国政府并非只能苦等,可以考虑启动一定法律程序,争取推进事件调查,尽早取得最大程度的赔偿。

综合多家新闻报道,笔者认为,马航事件主要涉及事件本身调查和乘客家属索赔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针对马航事件调查事宜,中国政府可考虑在国际公法层面,采取一定外交和法律行动,争取推动事件调查取得进展。

马航事件发生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虽有参与搜救,但对马航事件事故原因的调查,始终由马来西亚政府单方主导。作为主权国家,对隶属马来西亚的航空器、航空公司,马来西亚确实具有理所当然的调查权。但是,就马来西亚政府从事件发生以来的一系列表现来看,特别是前后公布的信息不一致方面,该国现有调查的公正性确实令人怀疑。

有人提议由乘客家属起诉马来西亚政府,但这在法律上并不可行。毕竟,马来西来作为主权国家,中国法院对其不具有管辖权。国际法院的当事方只能是国家,个人无法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唯一可能的是,由乘客家属向马来西亚法院起诉马来西亚调查机构的不当行为。理论上这存在可能性,但对中国乘客家属来说,马来西亚的法院和法律,基本都是未知状态。况且,仅凭个人力量,恐怕很难取得有关马来西亚调查不当的切实证据。所以,由乘客家属发起针对事件调查的法律行动,并不现实。

中国不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理论上来说,中国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将马来西亚政府诉至国际法院。但是,与乘客家属的起诉方案类似,中国政府同样面临缺乏确切证据的难题。

马航失联乘客中,毕竟以中国人居多。所以,中国政府可考虑以此为由,向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提出设立马航事件国际调查机构的方案。如果有美国等乘客所属国的共同参与,马航事件的调查进展或有较大不同。在调查取得实质进展之后,可根据证据情况,再决定是否对马来西亚政府采取措施。

如果马来西亚政府拒绝配合国际调查,而由其主导的调查又迟迟无法取得进展。在有足够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可以考虑发起针对马来西亚的多国制裁,甚至单边制裁。

其次,针对乘客家属索赔事宜,乘客家属可考虑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层面,权衡利弊,选择向哪个国家的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中国、马来西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该公约对双方均有效。该公约第33条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根据以上规定,中国乘客家属主要可以考虑的起诉地点是中国或马来西亚。虽然同机乘客中有美国等其他国家公民,但是除非中国乘客的机票购买于美国等其他国家,否则基本不可能在中国和马来西亚之外,另外选择其他国家法院。

理论上说,乘客家属可以考虑以飞机质量瑕疵为由,将MH307的制造商波音公司列为被告,进而增加到美国诉讼的选择。但是,考虑到波音公司在美国的游说能力,以及飞机下落不明的客观现实,该方案的败诉风险较大。

到底是选择中国,还是马来西亚,主要考虑的应是赔偿金的高低、诉讼成本的大小。

在赔偿金方面,《蒙特利尔公约》在第21条中,设有“无限制责任赔偿”制度。即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人民币81万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

所以,诉讼国家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主要是比较不同国家的死亡赔偿金与81万元之间的差额。

一般来说,即使是在北、上、广等死亡赔偿金相对较高的地区,近年法院可支持的死亡赔偿金各项总额,一般在人民币100万元左右。所以,选择在中国诉讼,最终可得到的赔偿金总额,可能并不会比《蒙特利尔公约》设定的最低赔偿标准高出多少。

同时,在失联客机无法找到残骸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会要求先履行宣告死亡程序。而该程序,又至少需要两年的宣告时间。

据媒体报道,马来西亚的死亡赔偿标准可能达到人民币二、三百万。如果此情况属实,且仅仅从赔偿金高低来看,马来西亚可能会是更好的选择。当然,到马来西亚诉讼,可能会面临较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经济成本,以及可能更长的时间成本。

所以,是以较少投入换较低赔偿,还是以较高投入博较高赔偿,这可能是需要由乘客家属做出的利益衡量。

无论选择在哪个国家诉讼,对于诉讼费用的筹集,乘客家属均可考虑援引《蒙特利尔公约》中的“先行支付条款”。该公约第28条规定,“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济需要。此种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抵销”。

因此,乘客家属或有关部门可考虑首先调查马来西亚法律中是否有“先行付款”的规定。如果有,则乘客家属首先应该申请取得该款项,以便支撑可能会旷日持久的法律诉讼。

⑺ MH370的关于赔偿

2015年11月10日,马航商务营运总监邓利维在此间表示,希望失联乘客家属耐心等待,马航将确保家属获得赔偿。
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件至今8个月,在飞机搜寻未果的情况下,马航所承诺的赔偿金家属也无法获得,引起家属的不满。对此,马航商务营运总监邓利维要求家属耐心等待,赔偿终究会发出。
马航表示,如果家属对赔偿不满意,那可以寻求法律意见,并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需支付每名遇难乘客约18.3万美元的赔偿。邓利维表示,乘客家属可以通过法律行动,要求更高的赔偿。
2016年3月4日,马来西亚交通部长廖中莱呼吁MH370航班乘客的家属在《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两年期限结束前,向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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