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怎么对付犯人
❶ 世界宣布废除死刑的国家,他们是怎么惩罚“十恶不赦”的犯人的
距今为止,有105个国家宣布废除死刑,所有犯罪者将不会受到死亡的处罚,这个法律制度对十恶不赦的极重刑犯也同样适用,做了人神共愤的恶事却可以免除死刑,便让许多人都有一个问题:在没有死刑的国家,如何惩罚极重刑犯呢?让我来分析讲解。
❷ 马来西亚犯人犯什么法遭打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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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马来西亚一监狱暴发新冠肺炎群体感染,政府是怎么处理的
马南亚一监狱暴发新冠肺炎群体感染政府是怎么处理的呢?在马来西亚当局紧急情况下,在拘留场所的传播正在采取多种措施那么,政府采取入市体温筛查,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开展环境卫生工作,暂停外来人员的探视,并设立隔离区和简易隔离中心,由于这些重要措施部署到位,马兰西亚全国各地的居留场所尚未报告感染者。此外,我们坚信减少鸭饭总数,有助于降低新冠并炎疫情暴发的风险,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我们建议考虑是放一感染,被拘留者以减轻监狱医疗服务系统的部分压力例如在宁国,印度尼西亚拘留当局在上周从其监狱系统中释放盟约2.2万名被拘留者以降低疫情在狱内传播的风险,但是放这些人也必须监管起来不能影响外界人员传染,因为新冠病毒极易传播,这一点始终未变,由于条件所限监狱是拥挤,被拘留者无法保持安全距离,容易被传染,而且传染率将会更高,致使疫情打击更为沉重的其他现实因素,还包括被拘留者的健康状况,她们的社会经济状况往往较为脆弱,只能获得有限的医疗服务和营养饮食,而且由于结核病和艾滋病和糖尿病等其它慢性基础病,他们的免疫系统很有可能已经受损。
❹ 马来西亚人在中国犯刑事案件,有什么办法引渡
在中国犯刑事案件, 就在中国坐牢,马来西亚不《回收》,不引渡!
不要坐牢,就潜逃.....
❺ 马来西亚鞭刑一鞭子有多少公斤
马国司法鞭刑使用的刑鞭是用藤制作的(不是皮革或竹),有两种:
比较轻细的是用在犯了轻罪的犯人身上,比如非法入境者。
比较粗重的是用在犯了重罪的犯人身上,比如强奸犯、非法走私毒品者。
比较粗重的刑鞭1.09米长,1.25厘米粗,比新加坡的刑鞭稍微细一点。在使用前,狱警会把刑鞭浸在消毒液里,以防犯人受到感染。
❻ 据说马来西亚没有死刑,马来西亚的法律制裁到底严不严
马来西亚在2018年的时候,废除了死刑,所以现在马来西亚是没有死刑的,但是即使没有死刑,马来西亚的法律还是很严的。
1、在2018年的时候,马来西亚废除了死刑。2018年,在马来西亚总理的倡议下,马来西亚废除了死刑,在那以后,马来西也成了一个没有死刑这个罪名的国家,其实我个人觉得保留死刑还是有一定好处的,在死刑这个罪名的威慑下,很多人不敢去做太过分的事情,但是死刑被废除了,对那些罪犯来说,反正都不会死,大不了一直坐牢了,我做这些事情也没啥事儿,对犯人来说,没了死刑,就没有那么多的顾虑了,犯罪率很有可能会增加。
综上,马来西亚在前几年的时候废除了死刑,但是即使没有了死刑,马来西亚的法律仍然还是比较严格的。
❼ 马来西亚对盗窃案怎么量刑
这也要看是什么性质的盗窃案和具体案情。
基本上,根据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379条文,盗窃罪一但被定罪,该犯人将面对7年以下监禁或处罚金或两者兼施。如果是惯犯,还得面对鞭刑。
如果是犯的是入室盗窃,那么根据第380条文,一旦被定罪,该犯人将面对10年以下监禁和处罚金。
如果是主守自盗,根据第381条文,一旦被定罪,该犯人将面对7年以下监禁和处罚金。
如果是盗窃过程中伤到人,那么案情就复杂多了。
❽ 马来西亚鞭刑和新加坡鞭刑一样吗
鞭刑用的藤条比较粗,用药酒浸泡
力求拉人够劲,基本上行刑时有医生在一旁
每打一下就要进行检验,以确保犯人可以再挨一鞭
一般上一次最多打两鞭,所以犯人的鞭刑要分好几次执行。
目的是要给犯人教训,下次不敢再犯法。
行刑人都是虎背熊腰,一鞭下去力道强,速度快
犯人在受刑后几天甚至几星期只能俯卧在床上,无法移动,伤口(皮开肉绽)可能有溃烂可可能性。
❾ 为什么进马来西亚的监狱还要打犯人的屁股
因为按照回教教义,体罚是一种惩罚的方法。我觉得这是好事,在我们的国家,贩毒,强奸这种类型的。。。都要收到 鞭刑!
❿ 为什么新加坡,马来西亚要坚持“鞭刑”
新加坡、马来西亚乃继承英国的法律体制。其鞭刑制度,亦源于英国。
英国在186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鞭刑制度仅限于十六岁以下的犯人,同时英国兴起废止死刑的讨论,连带地也对于鞭刑的人道性质进行讨论。除了对于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国国会也在个别的法案中,对于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过的“取缔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对于藉剥削娼妓为生者,以及1912年通过的“白奴贩卖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对于贩卖人口者,都处以鞭刑。不过,实际上实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从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达2900名;到1900年则高达3400名,以后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国国会通过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将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国才正式废止鞭刑制度 。
新加坡的独立(1959)是在英国废止了鞭刑之后,但仍继续实施鞭刑。不独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 ,但在东南亚国家中,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二国采行而已。
新加坡在1966年通过一个以维护市容为目的,也就是着名的“破坏法”(Vandalism Act),来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新加坡独立前,殖民地政府因为母国英国早已废止鞭刑,因此对于鞭刑的态度极为保守。例如1953年判决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认为单纯的犯抢劫罪也许已侵犯人身,但还不算太残暴,所以不必给予鞭刑。但在独立后,情况就大幅改变;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认为恐吓罪已属可处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认为在种族冲突时期,不尊敬其它宗教的话,亦属可处鞭刑之罪。
关于鞭刑处罚,新加坡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条规定,鞭刑的对象仅限于五十岁以下的男性;第229条规定,成年犯可处罚至多不能超过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岁以上,未满十六岁)则最多以十鞭为限;新加坡对于儿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会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对于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别规定。成年犯的刑鞭,横宽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横宽则更小。
新加坡在执行鞭刑时也强调杀鸡儆猴的功效,在执行时,虽然没有采行公开行刑的方式,但每次执行时以三鞭为限,待伤势复元后——至少三个月,才继续执行。并且行刑前须经医生做健康检查,行刑过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时,也会中止鞭刑。同时,如果医生认定犯人的身体再也无法承受鞭刑时,可以申请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这些制度乍看之下,这是一个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上,无疑是一个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执行鞭刑,每次疗伤三个月,期间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体行刑的时间甚长,同时,鞭刑后的疤痕,将终生留在身上,形成一个永远无法抹灭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处以鞭刑的鞭数虽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终生受到震吓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于对于鞭刑的恐惧。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后,便将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进一步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按理说,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既不会妨害公共卫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坏法”却对这种行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民主国家所罕见。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主因是在1994年发生了一件麦可费事件(Micheal Fay),才将世人对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现象,转变到认知新加坡之所以达到此外观,却是采行了极为严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麦可费事件可说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