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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前国家法院叫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 2022-09-21 08:30:38

① 马来西亚发明专利申请流程是

马来西亚发明专利申请所需资料

1.发明专利的名称;

2.发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与背景技术;

3.完成本发明的目的;

4.达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

5.附图(机械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准备附图):该附图可以是分解图、剖面图等,不管是那种附图,都需要表达出产品的结构,分清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

6.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发明的具体的实施方式);

7.本发明能够达到的最佳效果;

8.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申请,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申请,需营业执照复印件;

9.提供清楚的申请人姓名、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人姓名等资料。

马来西亚发明专利申请所需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 (以下简称“专利局”)提交申请;

2.申请受理: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3.形式审查:专利局对专利格式以及明显实质性缺陷等方面进行审查;

4.专利公开:专利申请会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满后公开;

5.实质审查:专利局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告知其异议并要求修正;

6.授权与公告:若专利申请符合要求,专利局会对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并公告。


需要提供的材料

  • 1、专利说明书(需翻译)

  • 2、申请人及发明人的姓名地址(中英)

  • 3、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 请解释申请人如何获得申请权 (例如,公司职员/转让/佣金)

  • 4、发明说明书 (英文或翻译成英文), 包括仔细说明,权力要求,摘要以及图画

  • 5、如果这是PCT National Phase Entry 请提供: a) PCT国际申请号码 b) 一份PCT国际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PCT/RO/101) c) 任何在国际阶段呈上的修改 (英文或翻译成英文) 如果要求优先权(除了PCT) 请提供: a) 国家 b) 申请号码 c) 申请日期 核准的优先文件及英文翻译在MyIPO的要求下才需要呈上

  • 6、请下载这份委托书让申请人的合法代表签名 请提供: 签署人的全名与职位 *不需要法定签证 *原本必需呈上

  • 发明专利申请详细流程

  • 1

    申请阶段

    获得申请日期以及申请号码

  • 2

    初步审核

    检查法定需求项目与文件

  • 3

    深入审查

    18个月内(PCTNationalPhaseEntry则是2年内)必须提出这一项申请(或者是另外提出暂缓请求-否则本申请会被当作自动放弃)也可以要求对修改后的文件的进行深入审查,但修改后的文件必须在美国/欧洲共同体系/英国/澳洲/日本/韩国已经获得专利的注册成功。

    深入审查的结果:结果1:申请驳回如果申请被反对,必须决定是否上诉或放弃。如果上诉后MyIPO仍然坚持其反对,可以上诉至马来亚最高法院结果2:申请获准获得专利证书

  • 注意事项

  • 有效期20年

  • 审查需在申请后18个月内要求

② 马来西亚的法律

1957年颁布马来西亚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后继续沿用,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最高元首为国家首脑、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最高元首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首相、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1993年3月,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苏丹的法律豁免权等特权。1994年5月修改宪法,规定最高元首必须接受并根据政府建议执行公务。2005年1月,马议会再次通过修宪法案,决定将各州的水供事务管理权和文化遗产管理权移交中央政府。
最高法院于198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最高法院成立后,即废除英国枢密院的最终裁决权,联邦法院为目前马来西亚司法制度最高裁决法院,1994年6月改名为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之下设有上诉庭,上诉庭负责复审来之高级法院之上诉案件,紧接着的下一级的法院是马来亚高级法院(负责西马)和婆罗州高级法院(负责东马),各州设有地方法院,各区又设有推事庭?。另外还有特别军事法庭,伊斯兰教法庭,小额诉讼仲裁庭。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阿里芬(Tan Sri Arifin bin Zakaria),于2011年09月12日就任 ?。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Tan Sri ABDUL GANI PATAIL),2002年1月1日就任。

③ 关于马来西亚的知识

马来西亚啊,没有四季,都是夏天,30°C 左右,这个不怎么变。近来几乎每天都有雨,偶尔倾盆而降,偶尔洒洒小雨。但是天气还是闷热啊,要呆到晚上天气才凉爽些,今晚有点儿冷,我都穿外套了。呵呵~

这里的国语是马来语,是马来人的语言,注意,是马来人,不是马来西亚人。但是后来为了要让各大民族团结起来,就改称马来西亚语。年轻的一辈固然会讲,国语毕竟是必修的,管你是华人还是马来人。长辈们,就算没念过书,也能说上一两句不那么正统的,打招呼八卦八卦没问题,要谈深入的话题就不行了。至于英语能力呢,只能说水准不一吧,但是一般会比中国人好些,因为实践机会比较多。从小就学,而且数理科用英语教,大学也是英语授课,但是大部分人都不能学的很出色。

马来西亚有3大民族,马来人(至少60%),华人(30%左右),印度人(少过10%)。剩下的就是一些少数民族,他们和马来人一样是土族,但是待遇实在差很多。就如我所说,马来人讲马来语,但是马来语,好像汉语一样,分成普通话和方言。华人呢,基本上都会讲华语,加上一两种华人方言,有些华人呢是因为祖先是潮州来的,所以他会说潮州话,有些则是因为地方关系,所以会说某种方言,例如住在首都吉隆坡的都会说粤语,住在槟城州的都会说福建话。很少华人只会说马来语和英语,但是还是有的。印度人就印度话啊。不少旅行,是念书,工作吗?我想应该没问题吧,我看我那些中国朋友自在的很,没什么约束。

环境呢,还好啦。只是我觉得掠夺匪太多了,这个真的是…我也不知道怎么说…马来西亚国教是回教,马来人全是回教徒,所以这里6成以上是穆斯林,每天的5次祈祷都在各个清真寺用大喇叭播出,而且没什么地方你是看不见清真寺的了,所以我觉得有点儿不体谅。这里有种族纷争的问题,华人老是埋怨政府偏袒马来人,什么奖学金,津贴,工作机会,都是马来人的,怎么华人缴税最多,反而都没份。马来人就说,你们是二等公民,非土族,让你们来住都要感恩了,还吵。无奈~但是随着日子一天一天的过,老一辈的,当年从中国来马来西亚的,都离开了,都成为历史了,我们年轻的,只能说都没受过苦啊,都不是太极端,不是太在乎,没奖学金嘛,爸妈肯给就好了,没津贴嘛,我钱够用啊,就是没想这问题太多,可是爸妈那一倍还是会有些意见的。只是政治家经常围绕在这些话题上,但是有时候他们说的也未尝不是道理。

消费嘛,要跟地区了,乡间小镇还是可以吃到便宜到笑的东西,城市呢,也不会要命啦,一般吧,不称得上是高消费的国家,这样吧,咱们比面食吧,首都一碗叫价4元马币左右,小镇2元,略有装潢的餐馆8元,再高级点的16元,有些实在难得你会看见20多元的,但是这些都是卖气氛多过卖食物的。就是这样。还有,一份报纸1元3毛马币,搭一次公车5毛到4元不等。你自己看看兑换率好好想吧。对,马币是Ringgit Malaysia,简称RM,华语是“令吉”,1令吉马币大概,我是说大概噢,2元人民币吧。

好了,就这样。

④ “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与咱们国内法院有什么区别啊恳请熟悉国际法方面的专家指点迷津!谢谢!

国际法院全称海牙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只处理国家质检的纷争,即是说主体必须为国家,且奉行不告不理原则。自成立以来,半数以上为领土纠纷。
国际刑事法院是处理个人的,但都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什么反人类、反社会
给你几个案例、文件看看
一、海牙国际法院的案件:1946年9月30日纽伦堡国际法庭对纳粹战犯宣判
1946年9月30日纽伦堡国际法庭宣判对德国法西斯头目的惩处。
德、意、日法西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根据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4国在伦敦签订的《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4国指派法官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进行审讯,纽伦堡法庭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9月对22名纳粹首要战犯进行公审。
1946年9月30宣判纳粹空军元帅戈林、外交部长里宾特洛甫、凯特尔元帅、党卫队保安处长卡尔腾布龙纳、内政部长弗立克、驻波兰的纳粹刽子手弗朗克、虐杀犹大人的施特赖歇尔、纳粹“哲学家”罗森贝格,奥地利卖国贼赛斯-英夸特、约德尔元帅、第三帝国负责奴隶劳动的头子绍克尔以及希特勒私人秘书鲍曼共12名战犯绞刑,还有3名被判无期徒刑, 4名有期徒刑,3名无罪开释。并宣布纳粹党的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党卫军等为犯罪组织。
由于美国的庇护,法庭宣布不认为冲锋队、德国内阁、德国总参谋部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是犯罪组织。该行为遭到苏方法官的反对和世界舆论的谴责。

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
安全理事会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827(1993) 号决议通过,安全理事会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第1166(1998) 号决议、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第1329(2000) 号决议、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七日第1411(2002) 号决议和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四日第1431(2002) 号决议修订
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设立的起诉应对1991 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以下简称“国际法庭”),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 1 条
国际法庭的职权范围

国际法庭有权根据本规约各条款,起诉应对1991 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

第 2 条
严重违反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的情事
国际法庭应有权起诉犯下或命令他人犯下严重违反1949 年8 月12 日各项《日内瓦公约》的情事,即下列违反按照《日内瓦公约》规定受到保护的人或财产的行为者:

(a) 故意杀害;
(b) 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
(c)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
(d) 无军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和横蛮之方式,对财产进行大规模的破坏与占用;
(e) 强迫战俘或平民在敌对国军队中服务;
(f) 故意剥夺战俘或平民应享的公民及合法审讯的权利;
(g) 将平民非法驱逐出境或移送或非法禁闭;
(h) 劫持平民作人质。

第 3 条
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
国际法庭有权起诉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人。违反行为应包括下列事项,但不以此为限:

(a) 使用有毒武器或其他武器,以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b) 无军事上之必要,横蛮地摧毁或破坏城市、城镇和村庄;
(c) 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
(d) 夺取、摧毁或故意损坏专用于宗教、慈善事业和教育、艺术和科学的机构、历史文物和艺术及科学作品;
(e) 劫掠公私财产。

第 4 条
灭绝种族
1. 国际法庭应有权对犯有本条第2 款定义的灭绝种族罪的人或犯有本条第3 款所列举任何其他行为的人予以起诉。
2. 灭绝种族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
(a)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3. 下列行为应予惩治:
(a) 灭绝种族;
(b) 预谋灭绝种族;
(c) 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
(d) 意图灭绝种族;
(e) 共谋灭绝种族。

第 5 条
危害人类罪
国际法庭应有权对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中犯下下列针对平民的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予以起诉:

(a) 谋杀;
(b) 灭绝;
(c) 奴役;
(d) 驱逐出境;
(e) 监禁;
(f) 酷刑;
(g) 强奸;
(h) 基于政治、种族、宗教原因而进行迫害;
(i) 其他不人道行为。

第 6 条
属人管辖权
国际法庭根据本《规约》的规定,对自然人有管辖权。

第 7 条
个人刑事责任

1. 凡计划、教唆、命令、犯下或协助煽动他人计划、准备或进行本《规约》第2 至5 条所指罪行的人应当为该项犯罪负个人责任。
2. 任何被告人的官职,不论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负责官员,不得免除该被告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刑罚。
3. 如果一个部下犯下本《规约》第2 至5 条所指的任何行为,而他的上级知道或应当知道部下将有这种犯罪行为或者已经犯罪而上级没有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予以阻止或处罚犯罪者,则不能免除该上级的刑事责任。
4. 被告人按照政府或上级命令而犯罪不得免除他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国际法庭裁定合乎法理则可以考虑减刑。

第 8 条
属地和属时管辖权
国际法庭的属地管辖权将涵盖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领土,包括其表土,领空和领水在内。国际法庭的属时管辖权涵盖自1991 年1 月1 日起的时期。

第 9 条
并行管辖权
1. 国际法庭和国内法院对起诉自1991 年1 月1 日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有并行管辖权。
2. 国际法庭应优于国内法院。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国际法庭可根据本《规约》及《国际法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正式要求国内法院服从国际法庭的管辖。

第 10 条
一罪不二审
1. 根据本《规约》,任何人如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而他或她已受到国际法庭的审讯,就不应再受到国内法院的审讯。
2. 任何人如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而受到国内法院的审讯,如有下列情况仍有可能随后受到国际法庭的审讯:
(a) 他或她受审的行为被定性为普通罪行;或(b) 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公正或不独立,而且目的在于包庇被告,使其免除承担犯有国际罪行的责任;或该案没有依法进行细致的起诉。
3. 在考虑对根据本《规约》宣判有罪的人作出惩处时,国际法庭应考虑到国内法院对此人所犯同一行为所作惩处已实行的程度。

第 11 条
国际法庭的组成
国际法庭将由下列机构组成:

(a) 分庭,其中包括两个初审分庭和一个上诉分庭;
(b) 检察官;
(c) 书记官处,为分庭和检察官提供服务。

第 12 条
分庭的组成
1. 各分庭应由十六位独立常任法官组成,但不得有任何两位为同一国国民;同时在任何一个时候应有最多九位按照第13 条之三第2 款任命的独立专案法官,但不得有任何两位为同一国国民。
2. 每个审判分庭应有三位常任法官以及在任何一个时候加上最多六位专案法官。每一个获派专案法官的分庭可分为若干个审判组,各由三位法官组成,其中兼有常任法官和专案法官。审判分庭的审判组应拥有规约赋予审判分庭的同样权力和职责,并应根据同样规则作出判决。
3. 七位常任法官应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对于每一宗上诉,上诉分庭应由五位上诉分庭法官组成。
4. 就本国际法庭分庭法官而言,凡被视为具有一国以上国家国民身份者,应被视为是他们通常行使其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家的国民。

第 13 条
法官的资格和选举
常任法官和审案法官应品德高尚、公正、正直,并应具备在其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所需的资格。各分庭和审判分庭的整体组成应适当顾及法官在刑法、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方面的经验。

第13 条之二
常任法官的选举

1. 国际法庭的十四位常任法官应由大会从安全理事会所提出的名单中选出,选举方式如下:
(a) 秘书长应邀请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提名国际法庭法官候选人;
(b) 在秘书长发出邀请之日起六十天内,每个国家可提名最多两名符合规约第13 条所列资格的候选人,但两人不得具有相同国籍,也不得与根据《起诉应对1994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称为“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 条之二选出或任命为该法庭常任法官而且现为上诉分庭成员的任何法官具有相同国籍;
(c) 秘书长应将所收到的提名人选送交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应根据所收到的提名人选,编定一份不少于二十八名但不多于四十二名候选人的名单,其中应适当顾及世界各主要法系
均有足够代表性;
(d) 安全理事会主席应将候选人名单送交大会主席。大会应从该名单上选出国际法庭的十四位常任法官。获得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应获宣布当选。如有两位同一国籍的候选人获得所需多数票,获得较高票数的应视为当选。
2. 遇有根据本条选出或任命的各分庭常任法官出缺时,秘书长应在同安全理事会主席和大会主席协商后,任命一个符合规约第13 条所列资格的人,任满有关职位的剩余任期。
3. 根据本条当选的常任法官任期应为四年。服务条件应与国际法院法官相同。他们应有连选连任资格。

第13 条之三
专案法官的选举和任命

1. 国际法庭的专案法官应由大会从安全理事会所提出的名单中选出,选举方式如下:
(a) 秘书长应邀请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提名国际法庭专案法官候选人;
(b) 在秘书长发出邀请之日起六十天内,每个国家最多可提名四名符合规约第13 条所列资格的候选人,其中应考虑到男女候选人的数目必须公平;
(c) 秘书长应将所收到的提名人选送交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应根据所收到的提名人选,编定一份不少于五十四名候选人的名单,其中应适当顾及世界各主要法系均有足够代表性,
并铭记必须有公平的地域分配;
(d) 安全理事会主席应将候选人名单送交大会主席。大会应从该名单上选出二十七位国际法庭专案法官。获得联合国会员国和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代表团的非会员国绝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应获宣布当选;
(e) 当选专案法官的任期应为四年。他们应无连选连任资格。
2. 专案法官在其任期内,将获秘书长应国际法庭庭长的请求任命担任审判分庭法官,参加一项或多项审判,累积期间至多但不包括三年。国际法庭庭长请求任命任何一位专案法官时,应考虑规约第13 条所列关于分庭和审判分庭的审判组组成的标准、上文第1 款 (b) 项和 (c) 项所列考虑因素和该专案法官在大会所得票数。

第13 条之四
专案法官的地位

1. 专案法官在被任命担任国际法庭法官期间:
(a) 应比照国际法庭常任法官享有同样服务条件;
(b) 除下文第2 款规定者外,应享有与国际法庭常任法官相同的权力;
(c) 应享有国际法庭法官的特权和豁免、减免和便利。

2. 专案法官在被任命担任国际法庭法官期间,应无下列资格和权力:
(a) 没有资格按照规约第14 条当选或投票选举法庭庭长或审判分庭主审法官;
(b) 有权:
(1) 按照规约第15 条制定程序和证据规则。不过,在通过这些规则之前,应先同他们磋商;
(2) 按照规约第19 条对起诉书进行审查;
(3) 按照规约第14 条就法官的指派问题,或按照规约第28 条就赦免或减刑的问题,同庭长磋商;
(4) 在预审中作出裁定。
第 14 条
分庭的主持人员和法官
1. 国际法庭常任法官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庭长。
2. 国际法庭庭长应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并应主持其诉讼。
3. 庭长同国际法庭常任法官协商后,应从根据规约第13 条之二选出或任命的常任法官中指派4 位担任上诉分庭法官,9 位担任审判分庭法官。
4.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庭长同国际法庭庭长协商后,应指派两位根据《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 条选出或任命的法官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和国际法庭常任法官。
5. 庭长同国际法庭各常任法官协商后,应指派可能间或被任命为国际法庭法官的专案法官担任审判分庭法官。
6. 每一法官仅应在他或她被指派的分庭执行职务。
7. 每一审判分庭的常任法官均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分庭主审法官,整体监督审判分庭的工作。

第 15 条
《程序和证据规则》
国际法庭的法官应通过关于诉讼预审阶段、审判和上诉的进行证据的采用、受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和其他相关事项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第 16 条
检察官

1. 检察官负责调查和起诉1991 年1 月以来在前南斯拉夫领土境内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
2. 检察官应作为国际法庭的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他或她不应征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的来源指示。
3. 检察官办公室应由一名检察官及所需其他合格工作人员组成。
4. 检察官经秘书长提名由安全理事会任命。他或她应具有高尚品德,最高水平的调查和起诉刑事案件方面具有最高水平能力和经验。检察官任期四年,可重新任命。检察官的服务条件比照联合国副秘书长。
5. 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经检察官推荐由秘书长任命。

第 17 条
书记官处
1. 书记官处负责向国际法庭行政和服务工作。
2. 书记官处由一名书记官长及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3. 书记官长由秘书长同国际法庭庭长磋商后任命,任期四年,可重新任命。书记官长的服务规定和条件依照联合国助理秘书长。
4. 书记官处的工作人员由书记官长推荐由秘书长任命。

第 18 条
调查和制订起诉书
1. 检察官将依据职权展开调查,或者根据从任何来源,包括从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取得的资料展开调查。检察官将对所收到或取得的资料进行评估,然后决定是否有足够根据进行调查。
2. 检察官有权盘问疑犯、受害人和证人、搜集证据,以及进行实地调查。在从事这些任务时,检察官可酌情征求有关国家当局的协助。
3. 疑犯若受到盘问,他有权获得他所选定律师的援助,包括有权在没有足够能力支付费用时获得指派给他的法律援助而不需由他支付费用,并有权获得以他所使用和了解的语言作出必要的双向翻译。
4. 检察官确定案件的表面证据确凿时,应拟订一份起诉书,内载简要的事实陈述,以及根据《规约》控诉被告的罪名。起诉书应送交审判分庭一名法官。

第 19 条
审查起诉书
1. 收到起诉书的审判分庭法官应审查该起诉书。法官若认为检察官所提的表面证据确凿时,就应受理起诉,否则就不受理起诉。
2. 法官受理起诉后可应检察官的要求发出命令和传票,逮捕、拘留、交出或转移有关人士,以及发出任何进行审判所需的其他命令。

第 20 条
审判程序的开始和进行
1. 各审判分庭应保证使审判公平和有高效率,根据《议事和证据规则》,在充分尊重被告权利以及适当顾及保护受害人和证人的情况下进行诉讼。
2. 在确认对一个人提出起诉后,应根据国际法庭的命令或逮捕令将其拘留,立即向他通知对他的起诉,并将其转押到国际法庭。
3. 审判分庭应宣读起诉书,核实被告的各项权利均得到尊重,确认被告理解起诉书,并指示被告提出申诉。审判分庭然后应指定举行审判的日期。
4. 听询应公开举行,除非审判分庭根据其《议事和证据规则》决定进行非公开诉讼。

第 21 条
被告的权利
1. 在国际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 被告在裁定对他的控告的过程中有权在符合《规约》第22 条的情况下得到公平和公开的审判。
3. 在根据本《规约》的规定证明被告有罪前须假设其无罪。
4. 在根据本《规约》裁定对被告的任何控告的过程中,被告应完全平等地享有下列最低限度保障:
(a) 用他理解的语言立即和详细地通知他对其控告的性质和原因;
(b) 有充分的时间和设施准备为自己辩护并与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系;
(c) 在没有不适当拖延的情况下受到审判;
(d) 出庭受审,并亲自或通过自己选择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如果被告没有律师,须通知他这项权利;在任何为司法利益所需要的情况下为被告指定律师,并在任何他没有足够手段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况下免除其律师费用;
(e) 审问或指定别人审问证明其有罪的证人,并使为其辩护的证人在与证明其有罪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接受审问;
(f) 如果不懂或不能讲国际法庭所使用的语文,将免费得到一名翻译的协助;
(g) 不被迫进行于己不利的作证或认罪。

第 22 条
保护受害人和证人
国际法庭应在其《议事和证据规则》中规定保护受害人和证人。这些措施应该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审理和保护受害人的身分。

第 23 条
判决
1. 各审判分庭应宣布判决,并对判定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处以刑罚。
2. 判决应由审判分庭多数法官作出,并由审判分庭当众宣布。判决应伴有合理的书面意见,并可附上不同或反对的意见。

第 24 条
处罚
1. 审判分庭判处的刑罚只限于监禁。审判分庭在决定监禁期限时应诉诸前南斯拉夫法庭适用的徒刑惯例。
2. 审判分庭在判刑时应考虑到像罪行的严重性和被定罪者的个人情况这样的因素。
3. 除监禁外,审判分庭可以下令把通过犯罪,包括用强迫手段获得的任何财产和收入归还其合法的拥有人。

第 25 条
上诉程序
1. 上诉分庭应受理被初审分庭定罪者或检察官根据以下理由提出的上诉:
(a) 使判决无效的法律问题上的错误,或者
(b) 造成谈判的事实错误。
2. 上诉分庭得维持、撤销或修正初审分庭所作的判决。

第 26 条
复审程序

如果发现一项在初审分庭或上诉分庭诉讼时尚未为人所知、并且可能成为达成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的新的事实,则已定罪者或检察官得向国际法庭提出要求复核判决的请诉书。

第 27 条
判决的执行
将在国际法庭从向安全理事会表示愿意接受已定罪者的国家名单中指定的国家服刑。这种徒刑应符合有关国家的适用法律,并须受国际法庭的监督。

第 28 条
免刑或减刑
如果按照监禁已定罪者的国家的适用法律,被监禁者有资格获得免刑或减刑,则有关国家应将此通知国际法庭。国际法庭庭长应与各法官协商,秉公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决定此事。

第29 条
合作与司法援助
1. 各国应与国际法庭合作调查和起诉被告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者。
2. 各国应不作任何不当延迟,遵从要求援助的请求或初审法庭发布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
(a) 查人找人;
(b) 录取证词和提供证据;
(c) 送达文件;
(d) 逮捕或拘留;
(e) 将被告引渡和让渡给国际法庭。

第 30 条
国际法庭的地位、特权与豁免
1. 1946 年2 月13 日《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应适用于国际法庭、各位法官、检察官及其工作人员、书记官长及其工作人员。
2. 各位法官、检察员和书记官长应享有按照国际法给予外交使节的特权与豁免、减免与便利。
3. 检察官和书记官长的工作人员应享有根据本条第1 款内提到的《公约》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给予联合国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4. 必须到国际法庭所在地的其他人士,包括被告,应得到国际法庭正常运行所需的待遇。

第 31 条
国际法庭的所在地
国际法庭的所在地应设在海牙。

第 32 条
国际法庭的经费
国际法庭的经费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的规定,由联合国经常预算承担。

第 33 条
工作语文
国际法庭的工作语文应为英文和法文。

第 34 条
年度报告
国际法庭庭长应向安全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国际法庭年度报告。

三、美将推动安理会就黎国际法庭草案强行表决
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哈利勒扎德29日表示,尽管安理会理事国中对在黎巴嫩设立审理黎前总理哈里里遇害案国际法庭事还有不同意见,但美国仍然准备在30日推动安理会就相关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安理会当天就美、英、法三国25日散发的有关在黎巴嫩设立哈里里案国际法庭的决议草案进行了闭门磋商。担任安理会5月轮值主席的哈利勒扎德随后对新闻界说,尽管还有不同意见,但提案国决定要求安理会就该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美、英、法三国准备强行推动上述议案表决的做法遭到俄罗斯和南非等国家的反对。俄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金表示,俄方不反对在黎设立国际法庭,但该问题应该通过其它更好的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这样可以避免日后许多严重的法律后果。
黎巴嫩总理西尼乌拉日前致函潘基文,称鉴于黎国内批准设立国际法庭的进程已陷入僵局,希望安理会就这一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但该建议遭到黎国内反对派的坚决抵制。
还有几个值得看看的案例或文件,我现有的是PDF,复制不上来,你自己去查查,名称如下:
《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案》(主体双方为马来西亚、新加坡,2008年判决)、《哥伦比亚总统向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委内瑞拉总统案》、《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案》(08年)、《联合国大会第十届特别紧急会议已成项目5:以色列在被占的东耶路撒冷和其余被占巴勒斯坦领土的非法行动》、《澳大利亚将捕鲸大国日本告上海牙国际法庭》

⑤ 马来西亚有什么着名建筑

马来西亚着名建筑有:

一、吉隆坡塔

在吉隆坡市区,耸立着海拔515米的吉隆坡塔。其塔身净高421米,令人叹为观止,堪称吉隆坡的象征。塔的表面为竖条型拱肋,塔重100,000公吨。塔基没有打桩,而是直接使用了一片独立式的土地。吉隆坡塔可以说是东南亚第一高塔,也是世界排名第四的通讯高塔。

塔的建造历时4年,于1996年4月完成。其抗风式结构足以抵挡时速90英里的风力,是世界名塔联盟(World Federation of Great Towers)的成员之一。

二、蝴蝶公园

蝴蝶公园(ButterflyPark)是马来西亚的一座公园,与雀鸟公园毗邻,有120多种蝴蝶,蔚为壮观,公园模仿蝴蝶生活的自然环境,有100种共15000多棵植物。创造出马来西亚的雨林环境。设施有停车场、餐馆、陈列室和昆虫博物馆,也有托儿中心和蝴蝶繁殖场。

三、马来西亚极乐寺

马来西亚极乐寺,是马来西亚最大的华人佛寺。它依山而建,占地12公顷,也是东南亚最大、最宏伟的佛寺之一。

极乐寺,位于马来西亚的西北部槟城的白鹤山麓,槟城亦称槟榔屿、槟州,是马来西亚十三个联邦州之一槟城,距吉隆坡近400千米。该寺结合了中国、泰国和缅甸三种不同的建筑风格。寺内五彩缤纷的建筑鳞次栉比,无论是当地华人还是游客都乐于前往。

(5)马来西亚前国家法院叫什么材料扩展阅读

马来西亚国境被中国南海分为两部分:位于马来半岛的马来西亚半岛(西马)及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的中南半岛(东马)。由于马来西亚的地理位置接近赤道,其气候属于热带型雨林气候。首都位于吉隆坡,是马来西亚人口最密集和最繁荣的地区,联邦政府所在地则位于布城。

境内自然资源丰富。橡胶、棕油和胡椒的产量和出口量居世界前列。曾是世界产锡大国,因过度开采,产量逐年减少。石油储量丰富,此外还有铁、金、钨、煤、铝土、锰等矿产。盛产热带硬木。

原始森林中,栖息着濒于绝迹的异兽珍禽,如善飞的狐猴、长肢棕毛的巨猿、白犀牛和猩猩等等,鸟类、蛇类、鳄鱼、昆虫等野生动物数量也很多。兰花、巨猿、蝴蝶被誉为马三大珍宝。

东南亚扼守马六甲海峡的花园国度,纯净的海滩、奇特的海岛、原始的雨林以及现代化的都市组合成了马来文化的发源地。

⑥ 中国法院判决在马来西亚怎么执行

可以由判决确实的权利人向国外的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可以在国外另行起诉;如果中国法院和该国法院之间有司法协助协定的,也可以由中国法院向该国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因此要看是何种判决,来确定中国和马来西亚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司法协助协定。

⑦ 马来西亚位置在哪

马来西亚位置在东南亚。

马来西亚位于东南亚,国土被南中国海分隔成东、西两部分,即马来半岛和加里曼丹岛北部。马来西亚是个多民族、多元文化国家,官方宗教为伊斯兰教。

马来西亚是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突飞猛进,为亚洲四小虎之一,已成为亚洲地区引人注目的多元化新兴工业国家和世界新兴市场经济体。国家实施马来族和原住民优先的新经济政策。

马来西亚的政治体系:

马来西亚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国家最高法律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联邦宪法将国家的最高权力分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三权分立既出现于在联邦层面,也出现于在州的层面,各州都在联邦宪法之下拥有自己的州宪法。

国家对内外的最高代表被称为元首,而政府首脑是总理。君主即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是马来西亚的国家元首,形式上拥有国家最高权力,但实权在马来西亚内阁。

马来西亚内阁是马来西亚政府的行政部门,由马来西亚总理所领;马来西亚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最高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是司法系统里最高的机构及最后的上诉法院。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马来西亚

⑧ 求助: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的起源及内容是什么

马来西亚从16世纪起,即为英国殖民地,于1957独立。但司法的最终裁决权归英国枢密院。马来西亚最高法院于198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最高法院成立后,即废除英国枢密院的最终裁决权,联邦法院为目前马来西亚司法制度最高裁决法院,1994年6月改名为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之下设有上诉庭,上诉庭负责复审来之高级法院之上诉案件,紧接着的下一级的法院是马来亚高级法院(负责西马)和婆罗州高级法院(负责东马),各州设有地方法院,各区又设有推事庭。另外还有特别军事法庭,伊斯兰教法庭,小额诉讼仲裁庭。
其法律体系为英国普通法,其内容不言自明。这是历史所形成的。

⑨ 马来西亚人民最高法院的号码是

马来西亚和中国内地的司法系统是不一样的,所以没有“人民最高法院 ”
在马来西亚,最高级或终审法院为“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总机号码为 006 03 8880 3500
但如果你不懂马来语,那么我觉得你打过去也没有用的。

⑩ 马来西亚的法院体系是怎样的

gei 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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