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旅游强迫购物怎么办
A. 旅游被导游强迫购物怎么办
B. 强制消费怎么处理
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旅游的话被别人要求强迫消费,你首先要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因为你是跟着旅游团队去的,你当时肯定是人生地不熟,没有办法找别人帮忙的,你就暂时的顺从他。毕竟钱财身外物,自身安全比较重要。首先遇到这样的情况,你要把他们行为给录下来,留有消费证据。有录音或者是录像来证明你这个消费是被强迫的。如果说你本身有想买的一些东西,要求的消费的额度不高的话,你可以假装的顺从他这种事情得过且过就算了。不经这种导游有点像地头蛇,惹不起还是躲得起的。如果强迫你消费很高的额度,你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假设一个这样的场景,你在当时导游他们一个团队的你强迫下。说要消费打到一两万才能够有下一步的活动才能离开。或者是辱骂游客。你首先可以先将他们的这种言行录下来,然后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帮助。当然以上的行为是在双方情况比较激烈的时候。自己没有办法脱身就可以选择报警,寻求帮助,然后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当时没有任何的情况下,你只能被强迫性的消费。那么你可以后面选择请律师,然后告旅游团和相关的买卖商家。向工商部门举报旅游公司以及买卖商家要求退款。当然以上的行为是在双方情况比较激烈的时候。自己没有办法脱身就可以选择报警,寻求帮助,然后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当时没有任何的情况下,你只能被强迫性的消费。那么你可以后面选择请律师,然后告旅游团和相关的买卖商家。向工商部门举报旅游公司以及买卖商家要求退款。大家一定要好好地甄别旅游团。在遇到这样非法的情况下,大家首先要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然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 导游强迫购物导游怎么办
导游强迫购物的,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当事人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进行投诉。受导游强迫签订的购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D. 遇到旅游团被导游强制消费,你怎么办
首先,导游有存在这些行为的,都属于欺骗、强制游客购物消费:
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其次,当旅行社、导游存在以上行为的时候,游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
如果导游强制要求游客消费购物,游客可以先向该导游所属的旅行社协商解决。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游客投诉后,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强制购物的游客较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5、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4)马来西亚旅游强迫购物怎么办扩展阅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
E. 很多旅游景点都是捆绑式让消费者消费,让我们很生气,希望有关部门能治理一下,
根据国家旅游局消息,十月一日起将实施《旅游法》,同时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也发出警示,旅游中旅行社若出现要游人强迫购物的事情,将对此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请及时和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联系,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对强迫购物的旅行社给予严惩,使游客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