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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为什么还在实行立宪制

发布时间: 2022-12-30 09:03:11

A. 日本现在算立宪制还是算君主立宪制啊

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在意义上没什么区别。实际上君主立宪制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和议会君主立宪两种。
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的日本。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则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泰国、日本等。是在君主立宪的基础上随着近代政党的形成和议会作用的加强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下,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的实际权力减弱,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B. 为什么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那么成功,而中国却走不通

因为日本的君主天皇从来没有实权,所以实行立宪制,不过是控制国家的由幕府将军,变成了内阁政府,天皇还是那个只能高高在上的天皇。权力分配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反对派幕府将军,已经在倒幕运动被打垮了。
所以说,对于天皇来说,下边是幕府将军还是内阁其实变化不大。
而中国却一直是君主集权,也就是实际权力就在君主手里,那么你要君主立宪就是分君主或者说实际统治阶层的权力,那是真正的权力变革。自然也是要流血的。
其实日本也是流血了的,就是倒幕运动。天皇的作用不过就是等着下边权力变革完成之后,授予胜利者合法地位而已。

C. 日本是君主立宪吗为什么他们还在使用天皇年号

是君主立宪.但和英国不同的是,英王是国家元首,天皇不是国家元首.使用年号,没有理由不用啊,日本天皇两千多年从没换过家族,没特殊的事件不会改的.不仅年号,官名也是传统的.

D. 日本缔造宪政体制的原因是什么

一、维新政权的渐进方针渐进性作为明治初期维新政权的一系列政策实施的外在表现,既是政权建设的需要,同时亦与维新派人士在制宪问题上的主观意图息息相关。从政权建设的需要来看,明治初期,维新政权用了三年多的时间,通过王政复古、颁布“五条誓文”和“政体书”、戊辰战争、奉还版籍,废藩置县以及穿插其间的官制改革,基本解决了资产阶级的政权建设问题,“摧垮了封建领主的势力,使政权由藩王、公卿之手转移到反映新兴地主和资产阶级利益的中下级武士代表者手中,发生了真正的权力转移”。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还是消除地方割据、加强中央集权,渐进方针始终贯穿其中。形成这一特点的客观原因在于维新政权诞生之初,讨幕战争尚未取得全面胜利,消灭幕府的势力尚须假以时日,新政权必须争取尽可能广泛的支持,于是就有了“三职”分由讨幕派、公卿勤王派、公议政体派担任,有了标榜尊重“公议舆论”的议事所和征士贡士制的出现;一旦幕府的残余势力在函馆被消灭殆尽,新政权立即着手将本应是立法机构的左院改为咨询机关,并通过奉还版籍、废藩置县剥夺了藩王的封建权力。因此,渐进方式可以说是新政权在外部压力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策略。从维新派人士的主观意图看,明治维新是一次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革命,革命的领导者是由新兴地主、资产阶级(豪农或豪商)和下级武士结成的同盟即讨幕派,其中大部分是中下级武士出身的爱国思想的先驱者,正是他们在主观上意识到“倒幕开国”、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性,才在一定限度内发动了人民群众,取得了讨幕战争的胜利;另一方面,由于这一阶层脱胎于封建主阶级,不可避免地带有旧的印记,具体表现在忽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在充分照顾藩主的经济利益的基础上逐步消除地方割据等方面——当然后者在客观上也保证了新政权的稳固。
因此,维新政权建设的渐进性表现在实际中就是明治维新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说,渐进方式避免了社会的极度动荡,为日本迅速摆脱民族屈辱,实现富国强兵创造了条件。由此,笔者以为,暴力革命固然是社会进化的重要途径,但渐进式的社会改良未尝不是可用之途,英国、日本等重视民族传统的国家,无不是通过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跨入资本主义社会,再经过改良逐步消化封建因素的。而日本残余的封建因素致使其最终走上穷兵黩武的军事主义道路则又当别论,至少英国的经验说明军国主义并非必然是渐进方式的副产品。
如果说维新派人士在明治初期的政权建设上采渐进方式尚有不得已的一面,渐进性还只是维新政权所取政策表现出来的一个特征的话,那么在解决了政权问题之后,渐进方针就越来越形诸于外,公开成为日本政府在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实行立宪政治方面的指导思想,其突出表现就在于1875年“渐次立宪诏书”的颁布。其中维新派人士的主观意图起着尤为关键的作用,如维新核心人物之一伊藤博文的看法即颇具代表性——(立宪政治)“履行之期仍需在岁月累积之后”。而在实行立宪政治问题上采取渐进方针,客观上使日本领导层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段内,充分考察了欧美各国的宪政状况后,最终作出审慎的决定——以与日本传统文化最相契合的普鲁士宪法为蓝本。不过,若无自由民权运动的推动,则渐进之期恐无定数。
二、自由民权运动的推动
自由民权运动作为争取立宪的运动,兴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启蒙学说的广泛传播是其前提和思想基础,而明治维新后日本民众的政治要求和国际外部环境的影响则是其直接诱因。明治维新前后,以福泽谕吉为代表、宣传西方文明的启蒙思想家,极力提倡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中最基本的理念,如自由、平等、功利、天赋人权、立宪政治、民选政府、社会契约等等,翻译介绍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哲学、伦理学、法学及政治学名着,自撰出版大量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启蒙书籍、论文、杂志。日本人从来就有“主动汲取外来文明”的传统性格,因此“当领导者决定开放门户,汲取西方文明之后,一般国民对此不仅没有抵抗,反而采取了欣然引进西方文明的态度……”。一时间尊崇西洋文化成为一种社会浪潮,福译谕吉在《劝学篇》中的开头语“天不生人上之人,也不生人下之人”更成了人人皆知的名言,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成为当时所有主要资产阶级政党和民权活动家的思想源流和理论武器。与此同时,维新后大商业资本家和豪农豪商转化而成的土地所有者成为新政府的支柱,而富农、一般商人、士族、知识分子和农民等阶层在政治上却处于无权地位,他们对自己政治地位的不满是自由民权运动兴起的内部主导因素;就外部影响而言,1871年夏始日本与西方列强交涉修改不平等条约遭拒,原因在于西方列强提出,修约前提之一是日本应建立西方国家的“泰西主义”即欧美式的立法制度,日本应开设国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制度,否则不与日本商谈修约一事。
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1874年1月,因“征韩论”失败而下野的板桓退助、副岛神臣和后藤象二郎等人,联名向明治政府递交了《成立民选议院建议书》,要求建立议会,限制官僚专政、主张从人民中选举代表组成公议立法机关,自此揭开了自由民权运动的序幕。和政府在实行立宪政治上的审慎态度相比,自由民权运动则要激烈而急迫得多。民权运动家们纷纷采取上书请愿、调动全国范围的群众集会、拟制各种宪法草案等方式。
1880年3月,自由民权运动进入第二次高潮,爱国社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并更名为“国会期成同盟”,来自全国两府22县的代表114人,带着8万7千人的签名出席了大会,选出两名代表向政府递交“开设国会请愿书”,尽管政府随即颁布了《集会条例》,为政治集会设置种种障碍,要求开设国会的请愿仍很快发展为全国范围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到年底,签名请愿的人数已超过24万,向政府递交的请愿书和建议书达58件之多。同年11月,国会期成同盟召开第二次大会,认为设立国会无需向政府请愿,应以实力争取;决定下届大会召开时,各地代表都要带来自己拟定的宪法草案,各地民权派团体因而纷纷拟定宪法草案,发表自己的主张,推动自由民权运动向纵深发展。就是在自由民权运动不断高涨的压力下,政府先于1875年4月发布《渐次建立宪政体之诏书》,宣布设元老院以广立法之源,召开地方官会议以广公议,设置大审院加强法制,渐次建立国家的立宪政体;后又于1881年发布“开设国会敕谕”,明确提出将以1890年为期,召集议员,开设国会,公布宪法,并同时威胁说,今后如再有煽动民众要求立即实行宪政者就要严惩不贷。从此以后,自由民权运动日益趋向衰落,它对明治宪法的影响至此也告一段落。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自由民权运动最终只是一场“早熟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运动”,但绝不能因此而忽视它对明治宪法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处于“非主流地位”的民权运动与处在“主流地位”的政府立宪意图之间实际上结成了“相反相成的作用关系”,民权运动的发展迫使政府加快了将立宪设想变成现实的步伐,大规模群众运动也使明治政府不敢忽视普通民众的政治要求,给国民以极有限度的基本人权。
三、权威政治传统与神化天皇明治宪法体制的形成及其选择普鲁士宪法为蓝本,还与日本政治文化传统紧密相关。细观明治初期的政权建设,我们就会发现,短短10年间,行政权与立法权的权限几经演化,最终立法权“作为分权制衡的独立权力系统,虽然在政府的誓约中笼统地提出过,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存在过……而它作为非权力性的咨询机构,虽几经改革,但是始终存在”。无论立法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的变化还是议员的产生方式,都体现了立法权在中央政治体制中地位的不断下降;而行政权则“通过权力的层层集中和拓展,使一级行政机构作为行政权的最高代表,逐渐在明治维新政府的整个权力系统中,占据了中心和权威的地位”。而新政府之所以要压抑立法权,突出行政权,建立一套以行政权为中心的政府运作体制,原因之一就在于日本的政治传统。
权威政治在日本向来根深蒂固,源远流长,而且显然这一传统并未随着明治维新的发生而改变,相反,在政权更迭之际,利用传统的力量、继续把行政权作为政治权力的核心无疑是一条既安全又有效的捷径。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确立,这种传统不仅没有淡化,反而加强了。简单把这种传统归结为“日本人不喜欢参与政治,宁愿让大人物去统治”,似乎还不够;而着名的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她的日本学名着《菊花与刀》中曾辟专章论述的日本人“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的民族心理,可能才是更为合理的解释,她指出“日本人对等级制的信赖建立在人与其同伙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持的整个观念之上……”这种“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和对秩序、等级制的依赖,表现在政治生活中就是对权威的崇奉。这种状况在日本近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始终存在,甚至在1947年日本建立现代民主国家后,仍未有改观。这种政治传统的形成除因东方文化的某些共性(如缺乏权利意识的义务本位)外,还与日本民族文化中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信仰——神祗崇拜密切相关。“在日本古代社会,这种极其普遍的神祗信仰不仅是原始宗教的重要内容,而且是一切政治活动的基础,甚至就是政治活动本身”。到了明治维新时代,天皇就是现成的最高的神和最高权威的化身,维新派人士通过神化天皇,使权威政治传统得以延续并进一步发展。

E. 英国和日本保留君主制的原因是什么二者君主的地位和作用有何差异

首先提出,一楼口胡。说二者没有差异,完全是不动脑筋。

说到这个话题不能不先谈一下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constitutionalmonarchy),是指在宪政体制下由一个世袭或选出的君主作为元首的政体。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大公等等,教皇有时也被看做是一个君主)。与其他国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这是君主与一些其他元首如独裁者的一个区别,一般独裁者将自己定义为公民的一员,但出于客观需要他必须掌权为国家服务),往往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贵族),此外世袭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个特点(不过在这一点上也有例外)。君主虽然是国家元首(headofstate),但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力,会依各个国家的制度而不同;纵使是同一个国家,往往在不同时期,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力范围也各不相同。

君主立宪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现在世界上大都为后者,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从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首相只是辅助君主治理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由议会制订,从体制上看就是议会制订宪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力(有些国家的纪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国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实君一样,从体制上来看宪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来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宪法和法律内治理国家。其缺点在于国家内仍存在着特权阶级,优点是不用战争就可实现宪政。君主立宪制亦称“有限君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的日本。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英国的《权力法案》就属于典型的君主立宪制。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则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西班牙、卢森堡、瑞典、泰国、日本、柬埔寨等。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主义国家以世袭的君主(国王|天皇)为国家元首,君主权力按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它的产生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互相妥协的结果,君主立宪制在当代主要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形式。

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领(欧洲中世纪前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汪达人等,中国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纪初)往往是世袭和选举混合出来的。一般历史学家认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从这些首、领制度中产生的。欧洲游牧民族从罗马末期民族大迁移到中世纪君主独裁国家的建立被比较完善地记录下来了。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假如不将教皇列入计算)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力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称为“虚位元首”——英国、日本、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爱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宪的、拥有很大权力(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君主,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军国主义”之“帝国主义”却先胜后败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目前世界上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欧洲:英国、挪威、瑞典、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安道尔、摩纳哥、列支敦士登亚洲:日本、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巴林、卡塔尔、不丹、约旦非洲:莱索托、摩洛哥、斯威士兰美洲:加拿大、巴哈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牙买加大洋洲:汤加、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图瓦卢、所罗门群岛

英国

君主立宪制是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英国的议会制度奠基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等封建法律文献。它们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日本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于日本只有元首名义,并无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国会,众议院480席,参议院242席。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从1955年起,原称保守合同的自由民主党(自民党)一直长期执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间短暂被对手替代执政,1996年后就一直执政到2009年。其余在野政党包括日本民主党、日本社会民主党、日本共产党等,后于2009年的大选中被日本民主党击败。现时日本民主党及国民新党组成的联合政府执政。

F.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呢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天皇没有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君主任何权力的君主制国家。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6)日本为什么还在实行立宪制扩展阅读:

1945年,日本在以美国为首的盟军占领、监督下,实施较彻底的改革,日本历史进入第三个引进外国先进文化的高潮。战后,日本利用有利的国际形势,放弃军备,一心致力开发本国经济。50年代经济复苏。60年代开始起飞,并持续高速增长。

80年代,日本成长为世界经济大国,并开始争做政治大国。战后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三权分立。1955年组建的保守政党自由民主党为长期执政党。主要在野党有社会党、公明党和民主社会党等。

G. 日本明治维新为什么能够建立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因为当时君主立宪体制下的国会和首相已被军国主义的军队势力完全控制,实施了军国主义专制。君主立宪体制的天皇本来就没有太大实权,此时更成为了军国主义利用的一个幌子。当然不管怎么说,发动战争,天皇是脱不了干系的。

H. 日本现在是君主立宪制吗如果是,也就是说

日本的国制(国家的形态)是君主立宪制(立宪君主国)还是共和制(共和国),对此的讨论至今不息。认为日本是君主立宪制的根据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点。第一,没有公选的总统不能称为共和制;第二,存在世袭君主天皇;第三,由于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因此不是专制君主制。由此可见日本是君主立宪制。另一方面,日本是共和制的最大根据是作为君主的天皇没有任何参与国政的权力。目前,行使政治权力的除了司法部以外,都是由公选出来的人为中心构成的,并采用共和制的体制。另外,从法律上看,首相公选制与选举总统的共和制几乎没有分别。由此可见日本是采用共和制的共和国。从学术上看,日本是采用君主立宪制的立宪君主国的证据更加充分。而且,政府的正式解释也认为日本是君主立宪制国家(1973年(昭和48年)6月28日参议院内阁委员会的内阁法制局长官答辩)。当然,不是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赋予天皇的总揽统治权那种意义下的君主立宪制。然而,有人认为立宪君主这一称谓具有复古的企图而加以反对。

I. 日本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原因

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开始是明治天皇死后,大正天皇患有脑疾,不能处理政务,而明治天皇的“大政奉还”实际上就是以自己为中心的传统君主制度,既然天皇无法理政,一方面不能再像幕府时期那样由公卿和武士组建幕府政权,又不能把天皇和贵族们抛开。在民权运动伴随外来思想的引入不断展开的过程中,公卿世族和新兴的资本家们都纷纷参与民主政治进程。
清帝国半个世纪以来的失败直接刺激了日本的进一步改革,清帝国的失败直接意味着欧洲列强在东亚的扩张是无法遏制的了,日本要么抱残守缺像清帝国一样,等着列强来打断他的近代化进程,要么就要快速进入近代。

这场政治运动的结果就是日本的上下议会制度,具体参照伊藤博文的《日本帝国宪法解析》。

J. 日本为什么能很快地实行君主立宪

因为日本的天皇一直都被幕府将军架空,天皇几百年都是傀儡,就是倒幕成功,天皇的权利也很有限。立宪没什么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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