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纳税大国有哪些
1. 日本有哪些大型国有企业
日本 国有林、邮政、酒专卖、货币制造与印刷等一小部分属于国企 极大多都民营了
像邮政。电力。铁路都不是100%国营的。 国家只占几十%。很少国营企业。
2. 日本人500万日元年收的,一般要交掉多少税收
日本人500万日元年收的,一般要交掉的税收为100万日元。
日本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1995年实施减税后的税率如下: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越过330万日元的部分10。
2、超过330万日元至900万日元的部分20。
3、超过900万日元至1800万日元的部分30。
4、超过1800万日元的部分37。
(2)日本纳税大国有哪些扩展阅读:
日本法人的税率如下:
1、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2%;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30%。
2、资本额超过1亿日元的大中型企业,税率为30%。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去费用后的余额。
法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日本法人纳税总则:
1、股息的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A对法人B持股达25%以上、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法人A从法人B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25%时,取得的股息80%不征税。
2、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独立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对资本弱化公司而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运用公式计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3:1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
3、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残值是购置成本的10%。网站服务器的使用年限为4年。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折旧率。
3. 有哪些国家是大国
大国有:美国、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英国、欧盟(含法国、德国)、日本、印度、巴西。
当代大国又称大国或强国,指在国际体系中,在权力资源上拥有最大优势的国家。拥有强大的地缘政治实力影响力和国际地位,在本区域内首屈一指,并能影响其他国家。
权力资源,也称“综合国力”,包括一国对他国施加影响所必备的物质性权力,如军事能力、经济实力;以及非物质性权力,如今广泛使用的概念——“软国力”所包含的文化、价值观、制度、生活方式的吸引力。
一个国家可能在所有上述领域,都对体系内其他国家享有明显优势,其军事与经济力量的投射是全球性的。例如冷战时期美国与苏联被称为“超级大国”
(3)日本纳税大国有哪些扩展阅读
制定标准:
1、普遍接受
关于超级大国的标准,没有一个清晰确切的定义,不同的资料来源会有不同的说法。因此下列的这些评判标准可能并不能认为是与成为超级大国有联系的普遍接受的因素。
2、文化因素
该国必须有很强的文化融合性,适合各个文明的生存与发展,具备影响世界文化的能力和规模水平。
3、地理因素
这个国家要控制有广阔的陆地或者海域。广袤的土地令一个国家可以通过采矿和种植粮食等,实现自给自足。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一个具有辽阔战略纵深的国家,它的军队能够在地面核战或传统意义上的陆地战争中从容的撤退、重组从而反击
4、经济金融
出众的经济实力是超级大国的必备实力。首先它要享有原料优势,此外,国内市场的大小和生产力也是一个指标。在世界贸易和全球金融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它还应该具有改革的活力,以及具有积累资本的能力。
5、人口因素
超级大国应该有大量已受教育的公民、高度发展的基础设施、高度的文化和经济能力使附近地区在其直接控制之下。
6、军事因素
超凡的军事能力,相对无懈可击、有能力阻止或有能力造成巨大破坏,并且拥有镇压及影响全球的统一军事力量。
7、意识形态
拥有一个强大的政治制度,具备世界重大事物的表决权,能够动用大量资源去实现全球政治目标或带来强大的意识形态影响。
8、科技因素
拥有强大的科技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能够引领世界科技发展潮流。
4. 日本有哪些税种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 一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款扣除、杂项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抚养扣除、基础扣除等已从 35 万日元提高到 38 万日元。 日本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1995 年实施减税后的税率如下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 1 不越过 330 万日元的部分 10 2 超过 330 万日元至 900 万日元的部分 20 3 超过 900 万日元至 1800 万日元的部分 30 4 超过 1800 万日元的部分 37 工薪人员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为 65 万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最低扣除额 扣除率( % ) 超过 162.5 万日元至 180 万日元的部分 65 万日元 40 超过 180 万日元至 360 万日元的部分 72 万日元 30 超过 360 万日元至 660 万日元的部分 126 万日元 20 超过 660 万日元至 1000 万日元的部分 186 万日元 10 超过 1000 万日元的部分 220 万日元 5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基本生活扣除额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变化,目前,夫妇带两个孩子的标准工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 384.2 万日元。 日本非居民纳税:因工作滞留在日本的时间不满 1 年的纳税人通常被视为非必恭必敬纳税人,该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按 20% 的比例税率缴纳工薪税,而不论工薪来源何处。如果该非居民纳税人作为本国居民在本国纳税,则不在日本缴纳工薪税。如果该国与日本订有税收协定,该国居民在日本停留时间不满 183 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其工资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机构支付,则可免除上述 20% 的税。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须缴纳 20% 的工薪税。当非居民来源于日本的营业所得属于在日本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或属于日本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进税率征税。非居民在日本设有常设机构,其个人营业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关,应缴纳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日本税法规定,在日本或从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国内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缴纳预提税。在国税上,股息税率为 20%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国税利息税率为 15% ,居民税率是 5% 。非居民不必缴纳 5% 的预提居民税。支付给非居民和法人的债券或欧洲债券的利息和清偿所得等,可免征预提税。 http://..com/question/11333601.html?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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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本的前10大企业是什么在中国有哪些是日货
三菱重工 三井重工 索尼
日本最大的汽车公司,创立于1933年,现在已发展成为以汽车生产为主;业务涉及机械、电子、金融等行业的庞大工业集团。
丰田汽车公司有很强的技术开发能力,而且十分注重研究顾客对汽车的需求。因而在它的发展各个不同历史阶段创出不同的名牌产品,而且以快速的产品换型击败美欧竞争对手。早期的丰田牌、皇冠、光冠、花冠汽车名噪一时,近来的克雷西达、列克萨斯豪华汽车也极负盛名。丰田汽车公司总部在日本东京。年产汽车近500万辆,出口比例接近50%。
中国有哪些是日货
1、资生堂:主力商品是以三十岁女性为对象的“艾丽克希尔”,另外还有“uvwhite”系列商品,拥有广泛顾客群。 #Y+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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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anebo:化妆用品“提丝蒂摩”最有人气,另外,“布朗希尔”、“菲尔克莱”等美白系列也有一定市场。 )wT4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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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索菲娜:花王集团的化妆品品牌,以药用美白系列“深层美白”最有市场,“佩里佩里”、“奥佛”等系列在年青人中人气渐升。 iDP->As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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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丝:九九年新上市的“卢蒂娜”成了市场主力产品。另外彩妆用“德塞滋”和美白润肤水“雪肌精”拥有固定消费群。 DCDh-;$L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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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芳凯尔:面对肌肤敏感女性推出了不含防腐剂、香料的系列,全天然化妆品,过去以邮购为主,现在开始推出代理店。 )vOwX"$/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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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AX factory:商品因年龄层不同而产品各异,以美白功效良好,无刺激为特色,在中老年女性中多支持者。名牌“SK-2”系列推出已有二十周年,仍为广大消费者所爱用。 B+bt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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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克里尼可:综合商品品牌,但以护肤品最有名,因肌肤不同有多个品种,销路最好的是“active.white”。 Kghy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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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D:综合商品品牌,拥有护肤、底妆、彩妆等多种商品。 tr&pm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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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香奈尔:以指甲油、口红等有名,每年春秋公布的流行色彩均会成为全球主流流行色。 N];3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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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罗达美容:以护肤品有名,主力商品有“white.right”系列。
6. 日本有哪些税金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一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款扣除、杂项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抚养扣除、基础扣除等已从 35 万日元提高到 38 万日元。 日本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1995 年实施减税后的税率如下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 1 不越过 330 万日元的部分 10 2 超过 330 万日元至 900 万日元的部分 20 3 超过 900 万日元至 1800 万日元的部分 30 4 超过 1800 万日元的部分 37 工薪人员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为 65 万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最低扣除额 扣除率( % ) 超过162.5 万日元至 180 万日元的部分 65 万日元 40 超过180 万日元至 360 万日元的部分 72 万日元 30 超过360 万日元至 660 万日元的部分 126 万日元 20 超过660 万日元至 1000 万日元的部分 186 万日元 10 超过1000 万日元的部分 220 万日元 5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基本生活扣除额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变化,目前,夫妇带两个孩子的标准工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 384.2 万日元。 日本非居民纳税:因工作滞留在日本的时间不满 1 年的纳税人通常被视为非必恭必敬纳税人,该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按 20% 的比例税率缴纳工薪税,而不论工薪来源何处。如果该非居民纳税人作为本国居民在本国纳税,则不在日本缴纳工薪税。如果该国与日本订有税收协定,该国居民在日本停留时间不满 183 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其工资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机构支付,则可免除上述 20% 的税。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须缴纳 20% 的工薪税。当非居民来源于日本的营业所得属于在日本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或属于日本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进税率征税。非居民在日本设有常设机构,其个人营业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关,应缴纳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日本税法规定,在日本或从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国内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缴纳预提税。在国税上,股息税率为 20%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国税利息税率为 15% ,居民税率是 5% 。非居民不必缴纳 5% 的预提居民税。支付给非居民和法人的债券或欧洲债券的利息和清偿所得等,可免征预提税。 http://..com/question/11333601.html?si=1
7. 日本的税收和财务制度!
199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些大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办法。但由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分布区域广,汇总方式不一,汇总类型多样,汇总层次和成员企业众多,实际操作较为复杂,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加以完善。
一、汇总(合并)纳税的利弊分析
(一)汇总(合并)纳税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汇总纳税可以实现内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亏互抵,即集团内一家企业的损失可抵消其他企业的利润。企业可利用时间性差异递延纳税时间,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这相当于税务机关提供一笔无息贷款,有助于企业集团的发展。
2.可以提高企业集团的风险承受能力。汇总(合并)纳税使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风险相对分散,单个成员的大量亏损可以通过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当期税负减少而分担风险,这在客观上就减少了企业集团进入其他领域的风险,使得企业集团能够实现经营的多元化和全球化,从而增强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地位。由于企业集团风险承受能力强,因而可以成为市场的减振器,对经济的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国际上着名的大企业集团均是多元化的经营,它们在经济衰退时比其他中小企业更易生存,体现出很强的市场风险承受能力。
3.企业集团内股利收入可从应税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根据税率差异补税问题。
4.有利于加强总公司或集团母公司对成员公司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使各成员公司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更加规范自觉。
5.对税务机关而言,则是可以减少征收对象,降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减少征管层次和工作量,同时也能够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汇总(合并)纳税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集团内所有公司必须使用相同的纳税年度,并且选择合并纳税方式后就很难在以后年度更改。
2.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容易使企业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逃避同家税收。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以销售资产方式进行重组,若收购单位将被收购单位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则被收购公司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应与总公司一起合并纳税。因此,当公司盈利时,可以通过收购亏损关联公司,减少应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3.汇总(合并)纳税在技术处理上比较复杂,需要辅之以先进的监控审核手段,有可能会增加税收成本。
二、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方面的问题
1.对成员企业的条件限制过严。只有母公司对其资产控股比例达到100%的子公司才能参加合并纳税,而且一旦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在发生变化的当年就要推出合并纳税,这种严格的限定不利于合并纳税政策的执行。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已经成为发展趋势,新成立的企业多采用股份制形式。此外,许多原来南母公司100%控股的企业也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企业越来越少,这使合并纳税政策对于企业集团而言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母公司(总公司)身兼两职,申报工作量大。母公司(总公司)既是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同时又是肩负对全部成员企业汇总职能的汇缴企业,以双重身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一方面作为成员企业要按照就地预缴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本部的纳税申报表,并预缴本补税款;另一方面作为汇缴企业,要按月或按季汇总成员企业的申报表,进行月度或季度的汇缴申报,并缴纳汇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的汇算清缴工作量更大。另外,总机构先后申报两套申报表,但申报单位名称只能使用母公司(总公州)的名称,由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在税务征收管理中只有一个税务代码,如果一个纳税企业按两种征收方式进行申报,计算机系统则不支持,主管税务机关只能接受手工申报的方式,很多数据要辅助手工帐等人工统计才能完成,效率低,容易造成差错。
3.总机构与汇缴企业的划分带来具体政策执行的矛盾。企业集团为了提升集团的整体形象,在对外宣传时,多由集团进行整体宣传。但现行税法规定,当年税前扣除广告费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2%.由于集团多为管理机构,无营业收入,集团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则广告费无法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也是这样,对外接待和交往,多由集团公司负责,但业务招待费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集团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各项税收事项必须单独考核,使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无法税前扣除。
4.亏损抵补与退税问题。由于成员企业在各地就地按不同比例预缴,如果一部分成员赢利在当地已预缴税款,以后的季度亏损或其他成员亏损,使汇总之后出现亏损,其已就地预缴的税款往往出现当地不退、总部不让抵的问题,这与对汇总纳税的扶持政策相背。
5.成员企业预缴比例多样,难以操作。对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办式的企业,总局采用一户一批的办法,有的为纳税所得额的15%,有的为应纳税额的15%,有的为应纳税额的60%,汇总之后,盈亏相抵,企业根本无适用税率,会计报表和申报的对应关系根本无法对应。
(二)管理方面的问题
1.汇总纳税不确定因素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都是我国金融保险、电信、石油化工等特大规模企业,尽管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级税务机关都十分重视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征管工作,但由于汇总纳税企业层次多,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多,而且有易受企业的改组、改制及宏观政策调整影响大的特点,税源情况起伏变化大,不确定因素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难题。
2.监管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督不到位。虽然对汇总企业实行就地监管和查出违纪金额就地缴纳等规定,但由于没有税款入库的考核指标,造成经营地税务部门思想不重视,形成"不去管"的局面,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实行严格的实质性的税务稽查,也不能按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罚。而汇总纳税企业缴库地税务机关因本身人员力量、资料采集、工作协调等因素,往往又"管不到".这样既不利于调动经营地税务机关加强企业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不利于缴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征收。
3.税务机关执法力度不够。由于汇缴成员企业分布在各地,行业各异,管理层次较多,经营方式和核算办法也不尽相同,省、地、县各级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职责,使这项工作具有监管层次多,政策、业务复杂的特点。目前,对各汇缴企业的税收和财务按不同的行业和集团制定了许多相应的具体规定。由于汇总纳税企业的特殊性,税务人员对此类企业财务制度不熟,政策法规不精通,在工作中存在政策掌握不一致问题,执法力度不够.
4.在税务管理的组织安排上,存在管理脱节现象。长期以来,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其费用开支标准完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不少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扩大税前扣除项目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超规定标准列支工资和代办员手续费;二是超范同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三是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列支等。税法上规定应作纳税调整的项目没有按规定调整。而负责汇总(合并)缴纳的税务机关只能凭汇总表计算缴纳,对于应调整的纳税项目是否进行调整,所得额、扣除项目是否准确等方面无法逐一审查。
5.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不到位,税企之间缺乏协调、联系和配合。一方面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政策宣传、解释跟不上,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收政策和某些财务规定不够熟悉,部分税务人员对新的政策规定掌握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企业缺乏主动申报、接受监督的意识,认为企业盈亏由上级年中汇总,日常的核算只要符合会计制度即可,不按规定提供汇缴完税后的反馈资料等。
三、国外汇总(合并)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制度与管理已比较规范。其做法主要有:
1.主要表现为合并纳税,而汇总纳税一般不存在。由于西方国家的所得税都是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以独立法人为纳税人,而不是我国所得税中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非法人的分公司并不需要交纳所得税。因此,西方国家的所得税中一般不存在我国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现象。
2.对于合并纳税,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美国规定进行合并申报纳税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母公司为居民公司;二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80%或以上的表决权股份;三是国外(除加拿大和墨西哥)注册的子公司不能与美国集团合并申报纳税;四是母子公司书面同意合并申报所得税税表。从各国税收政策来看,对汇总(合并)纳税的限制条件主要集中在控股权方面,即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份的大小成为能否进行合并纳税的关键。尽管实施汇总(合并)纳税的结果在各同不尽相同,但共同的效果是公司集团不同成员的利润和损失可以相互冲抵。但这种税收待遇一般只涉及国内成员公司之间,而不包括国外子公司。在允许合并纳税的条件规定上,各国也不相同。
3.不同国家的集团课税制度有所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类:
(1)完全税收合并制度。将集团本身视为纳税人,集团内所有成员间的交易与纳税无关,应纳税所得从整个集团的角度来计算。荷兰和澳大利亚采用这种制度。其适用条件是母公司必须持有子公司95%以上股权,所有公司的财政年度和财务制度必须一致。集团内各成员的资产和负债可以分给母公司,各成员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在财务上可以合并,对母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税。但是,子公司依然可以常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是组成集团各实体的税收协定权利。在涉及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各公司可以进行业务重组,按照参股免税的规定,属于统一税收联合体的公司间的股息分配可以免税。
(2)共同分担制度、按照组成集团的各个实体的实际情况来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然后加总,算作他们上一级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目前,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比较普遍,主要有意大利、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可以选择合并纳税。
(3)集团分担制度。根据集团内每个公司订的实际水平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集团内的交易要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但是盈利公司可以将其利润无偿转让给有亏损的公司,这样盈利公司应纳税所得可以减少,甚至为零,而亏损公司也可以用其他公司的利润来弥补其亏损。瑞典采用此制度。规定可以在集团内的公司间重新分配利润与亏损,允许支付公司扣除给接受公司的集团分担额,接受公司必须将该所的计入应纳税所得中,所以支付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就会减少相当于分担额的部分,而接受公司的亏损也可以用该分担额来冲抵。
4.对合并纳税的管理比较规范。对合并纳税的资格及成员企业的范围,都有明确的法规界定,并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对成员企业,并不存在委托当地税务机关监管的问题,更不存在在当地与母公司所在地之间入库比例的划分以及由此导致的子公剐当地税务机关监管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从长远来看,合并纳税是个国际上的统一方向。在现代经济中,以股权为联结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关联企业和公司集团化),在刺激投资、增加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有着势不可挡的潜力,各国政府均视本国财力和发展要求,制定鼓励企业集团的政策,其中一个具体体现就是允许集团企业合并纳税。从税收公平角度而言,合并纳税更能反映出集团整体纳税能力,而且不会因纳税人选择不同投资形式(如总分机构与母子公司)而导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
四、完善我国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的思考
1.适当放宽参加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条件。由于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合并纳税是国家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政策之一。因此,为了更好地体现该政策的优越性,应考虑适当放宽母公司资产控股比例,扩大成员企业范围,给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较大的操作空间,使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发挥更大的作用。
2.简化母公司(总公司)在汇总(合并)纳税中担任的角色。母公司(总公司)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只以汇缴企业的身份出现,不再按照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双重身份进行申报和预缴税款。即母公司(总公司)只作为汇缴企业进行申报及预缴税款,企业的各项税前扣除事项均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3.法人企业实行统一纳税,比如银行、保险、证券企业,这样,既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围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致,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做准备,又符合法人企业经营风险和盈亏南法人承担的情况。
4.加强监管力度。一是要加强日常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稽查"的征管思路,促使纳税人丰动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二是要完善纳税申报、财产损失审批,完税反馈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积极受理、审核、审批企业的有关涉税项目,确保企业能够享受的权利落实到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在企业自查、自核、自缴的基础上,要有重点地开展年度纳税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企业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5.搞好宣传,优化服务。服务是搞好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只有各级税务机关宣传服务到位,及时向纳税人提供新的税收政策信息,认真搞好纳税辅导,才能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和法规,自觉进行纳税操作,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执法。
6.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从专业化的要求出发,强化税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造就一批专业性强的复合型人才。总局应针对各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组织专门的税收培训,加强纳税辅导,使各地对汇总(合并)纳税政策的理解、执行口径得到统一。建议对于合并纳税政策及其某些具估的实务操作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协调一致,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需符合条件
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存款账户,或者实行连锁经营。这样的行为应该怎样缴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其二,销售代销货物;其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其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其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上述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过《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该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新型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不断出现。如: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
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进行了明确: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关于连锁经营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以下简称“四个统一”),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国税局会同财政局),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其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四个统一”,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纳税处理应注意把握两点:其一,如果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也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则可以汇总纳税;其二,如果经营上实行“四个统一”,财务上不单独核算的连锁经营方式,则可以汇总纳税。参考资料:青岛财经论坛
8. 日本变相收单身税,还有哪个国家也拥有这项税收
现代社会有很多人都会不想结婚,因为他们会认为结婚之后自己就没有了绝对的自由,并且需要赡养自己的孩子,这样也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所以会有很多人是无婚主义者。那么,正是由于这样的一个现象,造就了现在有很多家庭都是在不断的催婚,并且对于国家层面上来说,如果不结婚的话,就会导致人口的下降,那么肯定的国家也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促进大家的婚姻。就像日本晋级就实行了一个非常奇葩的税种,那就是单身税了,其实,日本并不是唯一实行这个税收的国家,在其他国家也有实行过,那么这些国家是哪些呢?
第一个的话就是在美国。
美国的密苏里州,他们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就是规定了如果在这个周内居住的21岁到50岁的还没有结婚的男子,他们所需要缴纳的税务会比其他的已婚男士更加的高,所以也是加征了一定比例的税收。
综合上述,我们就可以发现,国家为了能够提高整个国家的生育水平,可谓是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同时,我们自己应该重视我们的婚姻问题。很多时候,传宗接代是很多长辈所希望看到的事情。
9. 哪些是税收最多的国家前十位
税收最多的国家排名如下:
1、阿根廷:137.3%
2、玻利维亚:83.7%
3、塔吉克斯坦斯坦:80.9%
4、哥伦比亚:75.4%
5、尔及利亚:72.7%
6、毛里塔尼亚:71.3%
7、巴西:69%
8、几内亚:68.3%
9、法国:66.6%
10、尼加拉瓜:65.8%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
(9)日本纳税大国有哪些扩展阅读:
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地税又分为: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公务员工资发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医疗卫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灾赈济、环境保护等领域。
10. 哪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最重税率高低排名公布求解答
日本的企业所得税最重。
1、日本法定企业所得税高达40%,在实际过程中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为37%,而大型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为38%,是全球企业所得税最重的国家。
2、德国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的法定所得税税率为37%,但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缴付的实际税率中位数分别为16%和24%。
3、加拿大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6%,但经税收减免之后,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降至仅21%,而纯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为14%。
4、美国跨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35%。但经税收减免之后,美国本土公司支付的税率中位数为23%,而跨国公司支付的税率中位数为28%。
5、法国企业的基准税率为35%。经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支付的实际税率中位数为25%,而跨国公司的税率平均为23%。
6、印度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4%,但跨国公司实际支付的税率中位数仅为17%,本土公司则为22%。
7、英国跨国公司及本土公司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0%。但经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的总税收负担是20%左右,而跨国公司则为24%左右。
8、澳大利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但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降至22%。
9、瑞典的企业所得税为28%,比美国低。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仅10%,跨国公司为18%。
10、中国在2008年把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25%,与巴西相当。经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及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都在22%左右。
11、台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税收减免之后,本土公司缴付的税率中位数为20%,而跨国公司为18%。
12、瑞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1%,本土公司的实际税率中位数为17%,而跨国公司为19%。
(10)日本纳税大国有哪些扩展阅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