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央政府有哪些
1. 日本行政机构的中央行政机构
即内阁。内阁领导下的机构由内阁机构、总理府及其所属机构和16个内阁部门组成具体是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内阁府,复兴厅,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 日本实行以天皇为象征的议会内阁制。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是日本的最高行政机构,一切重要决策皆由内阁制定和执行。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但其中 1/2以上必须从议会议员中选任。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成员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执政党)的议员组成,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当然的内阁总理大臣。
内阁机构
内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大臣,协助内阁工作,承上启下,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内阁机构包括:
内阁官房,即政府办公厅,是内阁执行行政事务的主要助手,主管内阁的日常事务,调查、搜集国内外情报,研究审议内外政策,为内阁决策提供根据。内阁官房长官由总理大臣任命,是内阁中掌握实权的人物。下设有参事官室、审议官和调查官室。
内阁法制局,是内阁的法律顾问和咨询机关,主要负责审查有关法律案、政令案、条约案,并向内阁申述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制的事项。法制局长官虽然不是内阁成员,但可以出席内阁所有会议,发挥重要作用。
人事院,是协助内阁管理人事行政的独立性机构,负责主持国家公务人员的考试、晋升、任免,决定其职别、薪俸等事项。人事官不受内阁更迭的影响,保护相对稳定性。人事院由人事官组成人事会议,下设事务总局,专管人事院的业务工作。
安全保障会议,是内阁总理大臣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咨询机构,实际上是日本国防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包括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议长)、副总理大臣、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防卫厅长官、经济企划厅长官和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等。
内阁府机构
内阁府(日语:内阁府/ないかくふ)是日本内阁机关之一,除了处理内阁总理大臣主管的政务之外,还负有协助内阁制定与调整政策以强化内阁机能的功能。其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总理府。2001年实施中央省厅再编时,为了强化内阁各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以使整个内阁的政策得以统一,2001年1月6日将经济企划厅、冲绳开发厅、总务厅、科学技术厅、国土厅并入总理府,改组为今日的内阁府。其首长为内阁总理大臣。
内阁府下设机关包括:宫内厅;公正交易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金融厅;消费者厅
中央省厅
中央11个行政省。它们是中央行政机构的主体。各行政省都设有大臣、政务次官、事务次官和大臣秘书官等职位。各省均设大臣官房和若干局。11个省是:
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
上述行政省内部机构一般分省、局、课三个层次,个别行政省在局与课之间加设部一层。行政省内部机构一般设置:内部部局;外局,即直属机构,通常称为厅;附属机构,如研究所、技术院校;咨询机构,如审议会,审查会;地方分支机构。各行政省、厅只设长官、政务次官、事务次官各1人,只有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设政务次官 2人。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和委员5~7人,不设副职。
2. 日本中央政府有几个部门(府和省)
以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为首的内阁府,和以各国务大臣为首的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日本环境省、日本防卫省、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等1府12省厅。
日本的行政机构是由明治维新后在中央政府实行的太政官制(见日本政治制度)演变而来的。中央行政机构(内阁)根据天皇的敕令建立,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属于天皇,而不属于内阁。内阁下属行政机构称为“省”。
20世纪30年代以来,为适应日本帝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需要,内阁下属各省的行政机构有过若干变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废除了天皇集权制的敕令内阁,实行议会内阁制。日本行政机构根据国际协议的规定和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过多次改革。1952~1953年确立了现行日本行政机构的雏型。
(2)日本中央政府有哪些扩展阅读
日本地方政府采取地方自治形式,统称为地方自治体。
日本地方行政机构,有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43个县。它们的办事机构称为厅,行政首长称为知事。每个都、道、府、县下设若干市、町、村。市的办事机构称役所,町、村的办事机构称役场(公所),行政首长称市长、町长、村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日本行政机构
3. 日本的中央政府叫什么
直接指以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为首的内阁府,和以各国务大臣为首的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等1府12省厅。
4. 日本中央政府有几个部级单位,具体名称
日本的行政机关是负责日本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内阁下属的行政机关。相对于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称为中央政府、中央官厅、中央省厅(Central Government),或简称为省厅。
一般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法中“国家的行政机关”规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属局(委员会、厅)以及内阁府设置法中规定的内阁府及其中央直属局(委员会、厅)。内阁府是为了强化内阁的功能而设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
另外也指以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为首的内阁府,和以各国务大臣为首的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等1府12省厅。
中央省厅一览
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当前的中央省厅一览。中央省厅于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进行再编,大致形成了现在的体制框架。粗字体为以国务大臣为首的行政机关。
省厅名 设置所根据的法律、备注等
内阁官房 内阁法
内阁法制局 内阁法制局设置法
安全保障会议 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
人事院 国家公务员法。属内阁管辖。
内阁府
宫内厅
公正交易委员会
国家公安委员会
警察厅
金融厅
内阁府设置法
宫内厅法。虽不是内阁府的直属局,却是“内阁府的组成部分”。(内阁府设置法第48条)
禁止垄断法。于2003年(平成15年)4月9日由总务省的直属局改为内阁府的直属局。“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警察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委员长由担任。(同法第6条)。
警察法。是国家公安委员会中的“特别机关”(内阁府设置法第56条)。
金融厅设置法。为内阁府之直属局。
总务省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
消防厅
总务省设置法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消防组织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法务省
检察厅
公安审查委员会
公安调查厅
法务省设置法
检察厅法。是法务省中的“特别机关”(法务省设置法第14条第1项)。
公安审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法务省直属局。
公安调查厅设置法。法务省直属局
外务省 外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
国税厅
财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设置法。财务省直属局。
文部科学省
文化厅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文部科学省直属局。
厚生劳动省
中央劳动委员会
社会保险厅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等。为厚生劳动省直属局。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为厚生劳动省直属局。
农林水产省
林野厅
水产厅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为农林水产省直属局。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为农林水产省直属局。
经济产业省
资源能源厅
特许厅
中小企业厅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中小企业厅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国土交通省
船员劳动委员会
气象厅
海上保安厅
海难审判厅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上保安厅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难审判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环境省 环境省设置法
防卫省
防卫设施厅
防卫省设置法。于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内阁府的直属局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
防卫省设置法。为防卫省直属局。
废止的官厅
邮政事业厅(总务省):于2003年4月1日废止了邮政事业厅,职权移交至以国家专管的部门和国家专管管理部门为特殊法人的日本邮政公社。邮政业务的企划立案功能等移交至总务省邮政行政局。另外,日本邮政公社通过邮政民营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号)等措施,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门独立进行公司化。
粮食厅(农林水产省):于2003年7月1日废止。
职权移交
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法务省):从2004年1月1日起其职权移交至司法考试委员会。由国家行政组织法第3条第2项所规定的“省直属委员会”降格为同法第8条所规定的“省的审议会等”(比起直属委员会独立性较弱)。
预定进行职权移交的机关
社会保险厅(厚生劳动省):预定从厚生劳动省的直属局中进行职权变更。
防卫设施厅(防卫省):预定在2007年度统合进防卫省。
5. 日本国家政府官职名是怎样排的
根据日本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所谓“内阁”,是指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其他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的“合议体”。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即首相,是内阁的首长和政府的首脑,控制着庞大的国家行政机构。内阁总理大臣还有权提名最高法院长官(院长),以影响司法机构。
在内阁中设置内阁官房,是内阁直接辅佐首相的机关,被称为“日本的白宫”。内阁官房设官房长官一名,由总理大臣任命,为国务大臣之一,一般是总理大臣一派的主要成员,也是总理大臣最亲信的人士。内阁官房长官统辖内阁官房事务,同时下设内阁官房副长官3人,秘书官、内阁参事官、内阁总务官和内阁情报官等,均由内阁官房长官任命。
除内阁官房外,日本内阁还设有内阁府、外务省、经济产业省、财务省、法务省、文部科学省、防卫厅、国家公安委员会、宫内厅等省厅。这些省厅的最高领导人称为大臣或长官,即相当于我国政府的各部部长。
以外务省为例,最高首长是外务大臣。大臣下设大臣官房、综合外交政策局、亚洲大洋洲局、北美局、欧洲局、国际情报局等11个省内单位,还有驻外使领馆和外务省研修所等。外务大臣下有副大臣2名、外务政务官3人,外务事务次官1人、外务审议官2人,这些都属“副部级”干部。下属各局设有局长、参事官和调查官等。局之下是“课”,例如“中国课”,课长并不是我们常说的“科长”,而是相当于我国的“处长”。“课”是日本中央行政机关里最小的行政单位
6. 日本政治体制是什么
日本政治制度,战后日本其政体是议会制,具体而言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称君主立宪制)。日本的政府是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相应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日本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天皇没有政治实权。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7. 日本中央政府有几个部级单位,具体名称
日本的行政机关是负责日本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内阁下属的行政机关。相对于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称为中央政府、中央官厅、中央省厅(Central Government),或简称为省厅。
一般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法中“国家的行政机关”规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属局(委员会、厅)以及内阁府设置法中规定的内阁府及其中央直属局(委员会、厅)。内阁府是为了强化内阁的功能而设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
另外也指以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为首的内阁府,和以各国务大臣为首的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等1府12省厅。
中央省厅一览
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当前的中央省厅一览。中央省厅于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进行再编,大致形成了现在的体制框架。粗字体为以国务大臣为首的行政机关。
省厅名 设置所根据的法律、备注等
内阁官房 内阁法
内阁法制局 内阁法制局设置法
安全保障会议 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
人事院 国家公务员法。属内阁管辖。
内阁府
宫内厅
公正交易委员会
国家公安委员会
警察厅
金融厅
内阁府设置法
宫内厅法。虽不是内阁府的直属局,却是“内阁府的组成部分”。(内阁府设置法第48条)
禁止垄断法。于2003年(平成15年)4月9日由总务省的直属局改为内阁府的直属局。“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警察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委员长由担任。(同法第6条)。
警察法。是国家公安委员会中的“特别机关”(内阁府设置法第56条)。
金融厅设置法。为内阁府之直属局。
总务省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
消防厅
总务省设置法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消防组织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法务省
检察厅
公安审查委员会
公安调查厅
法务省设置法
检察厅法。是法务省中的“特别机关”(法务省设置法第14条第1项)。
公安审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法务省直属局。
公安调查厅设置法。法务省直属局
外务省 外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
国税厅
财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设置法。财务省直属局。
文部科学省
文化厅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文部科学省直属局。
厚生劳动省
中央劳动委员会
社会保险厅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等。为厚生劳动省直属局。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为厚生劳动省直属局。
农林水产省
林野厅
水产厅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为农林水产省直属局。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为农林水产省直属局。
经济产业省
资源能源厅
特许厅
中小企业厅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中小企业厅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国土交通省
船员劳动委员会
气象厅
海上保安厅
海难审判厅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上保安厅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难审判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环境省 环境省设置法
防卫省
防卫设施厅
防卫省设置法。于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内阁府的直属局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
防卫省设置法。为防卫省直属局。
废止的官厅
邮政事业厅(总务省):于2003年4月1日废止了邮政事业厅,职权移交至以国家专管的部门和国家专管管理部门为特殊法人的日本邮政公社。邮政业务的企划立案功能等移交至总务省邮政行政局。另外,日本邮政公社通过邮政民营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号)等措施,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门独立进行公司化。
粮食厅(农林水产省):于2003年7月1日废止。
职权移交
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法务省):从2004年1月1日起其职权移交至司法考试委员会。由国家行政组织法第3条第2项所规定的“省直属委员会”降格为同法第8条所规定的“省的审议会等”(比起直属委员会独立性较弱)。
预定进行职权移交的机关
社会保险厅(厚生劳动省):预定从厚生劳动省的直属局中进行职权变更。
防卫设施厅(防卫省):预定在2007年度统合进防卫省。
8. 谁能介绍一下日本政府的的内部机构
行政区划
日本的都、道、府、县是平行的一级行政区,直属中央政府,但各都、道、府、县都拥有自治权。下设市、町、村。其办事机构称为“厅”,即“都厅”、“道厅”、“府厅”、“县厅”,行政长官称为“知事”。每个都、道、府、县下设若干个市、町(相当于中国的镇)、村。其办事机构称“役所”,即“市役所”、“町役所”、“村役所”,行政长官称为“市长”、“町长”、“村长”。
日本被划分为47个一级行政区:1都,1道,2府,43县。
东北: 北海道 | 青森县 | 岩手县 | 宫城县 | 秋田县 | 山形县 | 福岛县
关东: 东京都 | 茨城县 | 栃木县 | 群马县 | 崎玉县 | 千叶县 | 神奈川县 | 山梨县
中部: 新潟县 | 富山县 | 石川县 | 福井县 | 长野县 | 岐阜县 | 静冈县 | 爱知县 | 三重县
近畿: 京都府 | 大阪府 | 三重县 | 滋贺县 | 兵库县 | 奈良县 | 和歌山县
中国: 鸟取县 | 岛根县 | 冈山县 | 广岛县 | 山口县
四国: 德岛县 | 香川县 | 爱媛县 | 高知县
九州: 福冈县 | 佐贺县 | 长崎县 | 熊本县 | 大分县 | 宫崎县 | 鹿児岛县
9. 日本的行政区划及级别是什么
1、都、道、府、县。
2、支厅(部分地区设立)。
3、郡(虚级)、市(以及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特别区。
4、町、村、区(政令指定都市的区)。
部分偏远地区、离岛地区设立都道府县的行政派出机关“支厅”,近年多改制并更名为“县民局”、“振兴局”等。
与市同级的“郡”,1920年代开始虚级化,目前仍具备地址表记、广域行政圈范围、都道府县议会选举划分等功能。
一级行政区
日本的都、道、府、县是平行的一级行政区,直属中央政府,都拥有自治权。全国分为1都(东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京都府)和43个县(日本中央政府部门叫“省”,比如“厚生劳动省”等),下设市、町、村。
其办事机构称为“厅”,即“都厅”、“道厅”、“府厅”、“县厅”,行政长官称为“知事”。一级行政区下设若干个市、町、村。其办事机构称“役所”,即“市役所”、“町役所”、“村役所”,行政长官称为“市长”、“町长”、“村长”。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日本行政区划
10. 21世纪日本的中央政权分为哪两大集团
21世纪的日本,封建贵族内部斗争激烈。在中央政权中,分为皇室和外戚两大集团。由于他们都缺乏军事实力,就不得不拉拢地方武士;而这时的武士势力又以本州东部的源氏集团和以本州西部的平氏集团为最强。他们也都卷入了当时斗争的漩涡。在斗争中,天皇与外戚两败俱伤;中央政权落入平氏集团之手。平清盛的官邸设在京都的六波罗,故称他的政权为六波罗政权,这是从皇室贵族政治向武家政治过渡的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