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股东人数是多少
1. 公司法股东人数是多少
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规定:1、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符合法定人数,在五十个以下;2、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应当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日本如何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
甲午战争后,日本侵占了台湾。日本藩阀政府将以前自己在经济上“起死回生”的经验复制到了台湾。 欧洲多用毛织品,对樟脑丸的需求巨大,世界市场上60%的份额被日本三井公司垄断,为了获取暴利,日本商人将台湾的樟树砍伐殆尽。日本强迫让气候适合种植甘蔗的台湾种甘蔗,而台湾只能种植并压榨,蔗糖汁则被运到日本精炼,白糖要再从日本销往世界各地。滥采台湾的森林,美其名曰是为了让农民有田种植稻米,可让台湾人种植水稻,还是为了让日本人吃上廉价大米,台湾遭受双重榨取。大量树木被砍让日本赚一次,开垦出来的农田种水稻还让日本挣一次。台湾同时还得为所谓“文明开化”支付高昂代价,日本人修建铁路、港口、电站,价格高昂还不算,这些都是为了方便日本更多、更大规模地掠夺台湾资源,它们绝不是为了造福于台湾人民。 后藤新平自1898年起任台湾总督府长官,因在台湾建立向日本输送利益的经济传送带有功而被封为“殖民地经营家”,他于1906年再出任“满铁”首任总裁,让他从台湾转战中国东北,就是为了让他复制其在台湾的“成功经验”。“满铁”表面上是中日合资公司,可日本政府一分钱都没掏,将从沙俄那里获得的属于中国的铁路及经营权,被他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变成了日本政府的“满铁”股份公司本金,同时在日本出售股票,让日本人在股东人数上超过中国。 铁路的进出口在大连港,铁路成为了港口的下游企业,铁路沿线的所有土地、矿产、森林,都变成了日本可支配的财产,“满铁”还继续中国东北修建铁路,可日本既无技术又无资金,日本钱从美国借,铁轨、火车头以及相关设备都由日本三井等从美国进,然后高价出售给“满铁”,满铁的巨大利润空间被挤压到只能维持现状的水平,账面上中国参股一半,可高级管理人员全部是日本人。“满铁”没有任何红利分给中国股东,将钱用于不断衍生、扩张上,不断开设出的新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只是雇佣更多的日本人。这些公司渗透到中国的更多经济领域中,所有的所谓“开发”,都是为了让低价的中国的大豆、煤炭、圆木等原材料,滚滚不断地流入日本;而中国从日本获得的都是高价的工业产品。 日俄战争后,日本能够独资在中国办的工厂,首先是火柴厂,因日本盛产木头和硫磺,有生产火柴的经验积累。一战前后纺织厂开始大举进军中国(照相馆和药店多是日本的间谍机构,药店上的仁丹广告牌,实际上是给军队指示大路方向的路牌)。日本明治初期的大宗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丝、茶叶、瓷器。丝织业随着出口增加而发展,但后来丝织减少,棉纺增加。中国当时的纺织以农村的家庭作坊为主,土布无法与日本的机织布竞争,而且市场需求巨大,中国的人工费又只有日本的三或四分之一,与其将织好的布运到中国来销售,不如在中国建厂,就地销售。这样既可以绕过中国对进口成品的关税壁垒,还可以减少运输费,且日本人多地少,种植棉花导致棉田与稻田争地,结果造成日本粮食和棉花价格都高。日本因此改变策略,从英国进口纺织机,从美国、印度等地进口或采购中国棉花,此后日本不再种植棉花,需要的布则从中国进口。 在中国的上海、青岛、天津等,利润最稳定的日资企业就是纺织业,而向军队提供最多“捐款”的也是纺织企业。因纺织企业门槛并不高,中国民族资本建立的纺织厂与日本企业形成竞争之势,中国民族资本的纺织厂因此被日资视为眼中钉,面粉、榨油、碾米厂等都在日资企业的黑名单之中。 1932年“一、二八事变”时,驻扎在上海的日本人,主要的工作就是引领日本军队向中国民族资本的纺织厂、面粉加工厂投弹。全亚洲最大、最先进的印刷厂-商务印书馆也在此时被炸毁。 1937年中日全面战争爆发后,日本在中国各地的驻在人员,突然出现在各个关键经济部门,成为“接受大员”,“没收”中国的工厂。 中国经过甲午战争赔款、庚子赔款、1911年后的善后大借款,中国已经处于国家破产状态。为了表现所谓“大国风范”,中国从外国借钱来还债。战乱频繁让民不聊生,而社会动荡又造成腐败横行,正如曹汝霖所说:与外国签订的各种条约胡乱堆放在房间的角落里,没有人知道详细内容以及截止时期,只有日本人到了要获得利益的时候,拿着条约来找中国人谈的时候,才有人想起要找条约出来看。 高官对自己国家失去了信心,权力今天不用明天作废,他们有机会就要捞钱,甚至不惜出卖国家、民族的利益。“不战而屈之,谋之上”,日本比中国人更娴熟地运用了《孙子兵法》,用收买的方法达到自己的目的。日本蔑视中国人凡官必贪,从清朝末年开始,甘愿充当汉奸、卖国贼的人就不绝于后。日本人认为收买中国官员比直接打仗合算多了。他们或让中国军阀相互打,或在支持双方的同时,选择一个给日本输送利益最多的。在日本人看来,只要能亡了中国,这些付出都可以加倍回收。 比如曹汝霖,靠日本人“夸赞”进入北洋政府高层,他对日本的回报就是泄露内部机密,让日本人对北洋政府在某个事项上会如何出牌知道的一清二楚。他利用从日本人那里获得的小钱,购买了开滦煤矿的股份,后来靠分红维持其在天津租界内的豪华生活。他同时还持有其他日本在华公司的股票,可“七七事变”后,日本军队打进长城内,东北、华北都成了日本的,日本哪还承认他的股东身份。 钓鱼岛撞船事件之后,日本领导人还继续强调“中日经济上相互依赖”,可他们抓住中国这个救生圈仅仅是为了让中国帮助他们摆脱已经深陷的经济漩涡。他们瞄准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绝不是为了帮助中国发展。哪怕SONY之类的产品100%在中国制造,但各个零件在分头进入总装厂前,利润都被分散转移到了日本本土,中国只挣到了少的可怜的工人工资、工厂使用费、水电费和一点点税费。如此“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如此“世界经济一体化”,谁也离不开谁?!这与当年台湾农民为日本种大米、种甘蔗没有任何区别。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多少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多少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出资能力,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股东需要在国家境内有住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发起人的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发起人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作为股东应该享有哪些权利
股东权利有:
1、股东身份权,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等。
4.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 集体经济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有限制不
也有了
5.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多少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是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且都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出资能力,以及半数以上的发起人股东需要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股份需要承担公司的筹办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6.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法定人数为
法律分析:50人以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定股东人数必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受股东人数必须2个以上50个以下的限制。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我们国家是这样规定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该是两人到五十人之间。所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最少是两个人,最多是五十个人。我们国家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使公司更加多样化有竞争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7.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多少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五十个以下。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8. 中国在日本的个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名单(急)
上市条件
在日本,公司上市的条件由各证券交易所确定,各证券交易所中不同市场的上市条件又各有不同。
1、东京证券交易所
第一部的上市条件:
(1)上市股票数在上市时超过10万单位(从创业板或第二部转到第一部上市时超过20万单位);
(2)特定股东不持有多数的股票;
(3)已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股东在日本国内超过800人,在世界范围内超过2200人;单独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股东人数在世界范围内超过2200人;
(4)公司成立后连续营业超过3年;
(5)申请上市时公司最近1年期末的资本额超过1千万美元;
(6)上市时公司的市价总额超过5亿美元(从创业板或第二部转到第一部上市时为超过4千万美元);
(7)在最近2年中,第1年的利润额超过1百万美元,第2年超过4百万美元;或者在最近3年中,第1年的利润额超过1百万美元,第3年超过4百万美元;或者公司的市价总额超过10亿美元,且最近1年的销售额超过1亿美元;
(8)在最近2年中,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无保留意见且无虚假记载。
第二部的上市条件与第一部大致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上市股票数在上市时只要求达到4千单位;单独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股东人数为800人;上市时公司的市价总额超过2千万美元。
创业板的上市条件:
(1)上市时公开募集或出售超过1000交易单位的股票数;
(2)国内新股东300人;
(3)公司市价总额1千万美元;
(4)预期增长的业务将带来销售额;
(5)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无保留意见且无虚假记载。
2、大阪证券交易所
大阪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分为代表日本优良企业的标准条件和代表正在发展的新兴企业的成长条件两种。
(1)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包括:公司净资产额为6亿日元以上,税前利润额1亿日元以上(公司净资产额为18亿日元以上的,无税前利润额的要求,但需公司成立2年以上;公司市价总额在75亿日元以上的,只要公司不负债,就无税前利润额和成立年限的要求);流动股票数在1100单位以上;上市股票数在500单位以上;股东人数在400人以上;两个营业年度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等。
(2)成长条件
成长条件包括:公司净资产额在4亿日元以上,或者市价总额在50亿日元以上,或者税前利润额在7500万日元以上;公司成立1年以上(市价总额50亿日元以上的无此要求);流动股票数在1000单位以上;上市股票数在500单位以上;流动股票市价总额在5亿日元以上,股东人数在300人以上;两个营业年度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等。
3、JASDAQ证券交易所
(1)在有利润的情况下,上市日的时价总额为10亿日元以上;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上市日的时价总额为50亿日元以上;
(2)净资产额为2亿日元以上;
(3)公司上市时的股票数为1万单位时,股东在300人以上;公司上市时的股票数为1万至2万单位时,股东在400人以上;公司上市时的股票数为2万单位以上时,股东在500人以上;
(4)有500单位以上的股票为新股发行并且上市交易;
(5)在最近两个营业年度中财务报告等无虚假记载。
目前中国在日本上市的企业情况
东京证交所主板:中国博奇环保科技(控股)公司,最新市值894亿日元。
东京证交所创业板:亚洲传媒公司,最新市值601亿日元。
9. 株式会社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株式会社就是中国的有限公司,日本叫股份为株,如一股,日本叫作"一株",几个股东凑起钱办公司,就叫有限公司,日本叫"株式会社"
日本企业称为“株式会社”,含义即企业如一个大家庭,为了避免家庭内部产生对抗,每一个人都有责任维持家庭内部的和谐、团结。
日本现在有很多学者写了“和拢经营革命”、“和拢经营哲学”等书。“和”即和谐,“拢”即靠拢,就是说:一个工厂、企业的内部,要凝聚在一起,大家紧密地连结成一体。整个公司好比一部机器,每一个人便是其中的一颗螺丝钉,缺少任何一个,机器便要发生故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经多层次的研究,以及全体成员共同讨论,然后才集中,尽量避免上下、左右之间的对抗而消耗自己的力量。
株式会社是日语里的一个常见词汇。日语假名写作:かぶしきかぃしゃ。其实说白了是分开的两个单词:株式和会社。
株式(かぶしき)就是股份、股权、股票的意思。
会社(かぃしゃ)就是公司、有限公司、商行的意思。
株式会社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的大公司和我们国家基本一样,分为:
1.株式会社(かぶしきかいしゃ)股份(有限)公司
2.合资会社(ごうしかいしゃ)合资公司
3.合名会社(ごうめいかいしゃ)合股公司(出资者全是无限责任股东的)
4.商事会社(しょうじかいしゃ)商社、商行
5.有限会社(ゆうげんかいし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