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离婚财产为什么都给女方
① 为什么离婚要分给女方一半财产
1、男女离婚后女方不一定可以分到男方一半的财产,如果女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那么男方有权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
2、诉讼离婚需要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3、“男方不可以分女方财产女方必须分男方的”这在中国不是适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双发财产划分规定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具体规定如下:(1)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② 为什么离婚要分给女方一半财产
1、男女离婚后女方不一定可以分到男方一半的财产,如果女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那么男方有权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
2、诉讼离婚需要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3、“男方不可以分女方财产女方必须分男方的”这在中国不是适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双发财产划分规定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具体规定如下:(1)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③ 关于国外离婚案。我听别人说日本德国女方离婚后男方要支付赡养费直到女方再嫁,这是真的假的
日本的我不清楚也没听说,关于德国倒是听说是真的。
一些欧美欧洲国家也这样,所以说有的外国人怕结婚,一旦结了男人怕离婚。即使没感情了因为怕赡养费拖累自己不到万不得已不敢提离婚,女方则无些负担。往往中产男士一离婚变穷鬼👻。
④ 日本婚姻法,想离婚,大家给指个明路。
参考,日本婚姻法:
(1)资格要件。
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方必须年满18周岁,女方年满16周岁才可以结婚。由于在日本,年满20周岁才是成年人。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结婚,还必须征得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
同时,日本禁止女性在离婚或其前一次婚姻被撤销不足6个月时结婚,但若该女子在离婚或前一次婚姻被撤销前怀孕,在她分娩后,就可以结婚了。对于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都是属于禁止结婚的对象。
(2)形式要件。
在日本的婚姻必须进行相关申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申报应当由夫妻双方及2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言辞或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申报的地点可以在任意一方的原籍或所在地。
(3)无效婚姻。
在日本,婚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无效:
第一, 因错认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
第二, 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
这两种情况,我国对于第一种没有规定,第二种相当于在我国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属于同居关系,并不产生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
(4)可撤销婚姻。
下列情况下的婚姻在日本属于可撤销婚姻:
第一,未达到法定婚龄;
第二,重婚;
第三,违反待婚期规定的(即女性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6个月,不得再婚);
第四,违反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五,违反收养关系禁止结婚的规定的;
第六,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
上述情况,大多数在我国属于无效婚姻,对于第三我国没有规定,第五在我国才属于可撤销婚姻。日本的婚姻撤销可能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若婚姻当时不知有撤销原因,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在其现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予婚姻当时知道有撤销原因的,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全部返还,且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应对其负损害赔偿责任。
(5)日本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和条件。
日本同中国一样,采取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并行的制度。
(1)离婚的程序。
第一,协议离婚。
在日本,协议离婚同中国类似,需要当事人双方以及两名以上已成年的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方式同在日本结婚的申请基本一致。
第二,裁判离婚。
夫妻一方有法定原因,可以提起离婚之诉。日本的裁判离婚程序,有调解离婚、审判离婚及判决离婚三个步骤。
第三,调解离婚。
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家庭裁判所申请调解。若当事人未申请调解而直接提出离婚之诉,法院应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或依职权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在离婚调解中,若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且调解委员会认为其内容合理而记载于调解书中时,调解离婚即成立,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第四,审判离婚。
经过调解仍不能成立离婚的,家庭裁判所认为必要时,可听取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在不违背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依职权进行离婚审判。此时,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离婚,而仅就财产分割或其他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才能进行。当调解委员会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劝当事人接受,而当事人无理地拒绝接受时,家庭裁判所可以强制手段执行该解决方案的内容。但当事人对家庭裁判所的审判不服,可在两星期内向其提出不带理由的异议,从而使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失效。
第五,判决离婚。
在调解离婚不成立,且未进行审判离婚,或虽经审判离婚,但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使审判离婚失效时,当事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诉讼将以人事诉讼的程序审理。诉讼中,离婚问题及与离婚不可分的慰籍金请求、财产分割及子女监护等问题一并解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判离婚不一定以提起诉讼为前提,它和判决离婚不通,不需要受日本民法典中法定离婚条件的限制。由于它不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根据,所以这种情况带有中间性质,更接近于判决离婚。
(2)离婚的条件。
在日本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出现了下面几种情况,就构成了法定的解除离婚的事由:
第一,配偶有不贞行为。指夫妻之间不遵守贞操义务的一切行为,包括不正常的性行为,这比通奸的概念广泛。
第二,被配偶恶意遗弃,即无正当理由而放弃同居、合作、扶助的义务。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已经丧失互相扶助、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意愿。
第三,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不论生死不明的原因如何,3年的期限是从得知其最后的消息时起算。
第四,配偶患强度精神病且无康复的希望。一时的、轻度的精神病,不能构成离婚的原因。如何分辨,应以医生的鉴定材料为准,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判定。
第五,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关系的重大事由。何谓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要有法院做出具体判断。一般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协调程度、经济状况等,在认为无论如何也无法维持圆满的夫妻生活时,才允许离婚。
但是,即使存在上述事由,但法院从各方面考虑认为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为适宜,将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日本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分割。
(1)对于财产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2)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处理。家庭裁判所将考虑当事人双方共同获得财产的数额及其他一切情况确定是否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其他一切情况包括:
第一, 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
第二, 夫妻的收支情况;
第三, 夫妻生活的状况、职业、互相协助的程度;
第四, 一方是否因结婚而退职失去收入来源;
第五, 结婚当时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第六, 一方不贞或有其他原因。
家庭裁判所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如果离婚是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赡养费的,在计算分割财产的数额时,最好明确是否已把赡养费考虑在内。
(7)日本的抚养制度。
(1)获得扶养费的条件。
第一,即使将基于夫妻财产清算和损害赔偿获得的财产计算在内,一方配偶依然陷入生活困难;
第二,对方配偶的财产状态允许。
(2)扶养费的数额。
在计算扶养费的过程中,法院要考虑一切情况,该一切情况的具体时间,是指审判程序中的最终口头辩论终结时或调解成立的当事,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困难和资力”。
(3)扶养费的给付方法
第一,一次性的给付本金;
第二,分期支付的本金;
第三,金钱定期金;
第四,交付物品。
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前两种的比较多
⑤ 离婚财产可以全部给老婆吗
离婚财产可以全部给老婆。因为在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一般会先让夫妻双方协议处理,男方可以私下把所有财产都留给女方。只要协议表达了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么人民法院都会予以支持。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按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⑥ 日本离婚赡养费需要付给前妻多少年
根据日本民法第768条有关于日本婚姻法赡养费的规定;第1款,协议离婚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瓜分财产的要求。第2款,前款规定的瓜分财产,当事人无法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或者无法协商的时候,当事人有权向地方法院提出协商要求,只是,离婚之日起两年有效。第3款,前款的情况下,地方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共同努力得到的财产和其他一切的事情考虑之后,决定是否瓜分财产以及其额度是多少。
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不得不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能否根据法律对有过错配偶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是关系到一国民事法律制度是否能够强有力地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问题。日本的立法、学说以及判例都承认无过错配偶一方对有过错配偶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请求离婚抚慰金。同时,日本的理论及判例还对如何算定离婚抚慰金数额进行了探讨。
⑦ 如果离婚是全部财产都给女方这样法律合理吗
离婚财产全给女方合法,但是有前提条件,得是在双方协议离婚时,男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将自己的财产都给女方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则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⑧ 日本离婚要给女方赡养费吗
法律分析:离婚双方不是赡养与被赡养的关系,不用支付赡养费。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扶养费和扶助义务。如果是诉讼离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时抚养费的标准,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⑨ 我在日本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上写孩子归男方所有、(房子是在5年前贷款夫妇共同财产、但是每月贷款是女方
“孩子归男方所有”?那就不是你的孩子了?
你的房产证上是写的共同所有吧?那还是有关系的啊。
先把房产证变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