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际经济法有哪些
① 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是由于货物、技术、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所形成的。调整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形成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这些实体法规范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等;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15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三项基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②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我来看看!
一、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
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中国主张,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二)《公约》的解释
在解释公约时,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取消该项要约,使其失去作用。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即构成反要约,也称为还盘。
2.承诺
承诺有效的条件: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第二,承诺需向要约人做出。
第三,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做出。
第四,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义务;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收取货款权利的前提条件。
(2)质量担保义务;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权利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2)接收货物。
(五)违约救济方法
1.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
(2)交付替代物。
(3)修理。
(4)减价。
(5)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中止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
(3)支付利息。
(4)免责。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6)保全货物。
(六)风险转移
1.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在其他情况下,从买方在交货时间内接收货物时起,或从买方未接收货物而交货时间届满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2.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如果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的规定转移给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③ 国际经济法
在中国注册公司所需材料:
1、股东、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注册内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
注册外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护照(外国个人投资)或开业证明(外国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护照。
2、公司的法定代表还需提供彩色照片。
3、注册地址证明,主要是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性质必须是商用或工业用途)、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
4、验资证明,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包括财务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与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④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或者指导思想,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重要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一词最早出现在有关保护环境的国际文件中。1980年,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的《世界保护大纲——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生物资源保护》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布伦特伦报告》)正式将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挂钩,并提出“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1世纪议程》,正式否定了西方工业化以来“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发展模式,全面阐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
(1)宣言首先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2)实现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条件。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目标必须实现。为了缩短世界上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所有国家和所有人都应在根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
(3)可持续发展是指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性的国际经济制度,这个制度将会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的发展。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伪装的限制。
(4)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需承担更多的责任。宣言要求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承担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鉴于发达国家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它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它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更多的责任。
上述宣言所阐述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已超出了纯粹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范畴,涵盖了对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在经济、社会、人口、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要求。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总领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原则,也是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国际经济交往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第三次会议最终在日本达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正式生效),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联合减排引进了灵活的市场机制,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应承担的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这是因人类的发展观念发生实质性转变而采取的一次实际行动,标志着国际社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开始进入“低碳经济”时代[ 低碳经济时代,也被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是指以新的能源生产技术和能源使用技术为先导,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清洁能源代替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传统能源的绿色革命,是人类在气候危机和金融危机双重压力下,从传统的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寻找机遇所作的一次战略性转移。参见熊焰:《低碳之路——重新定义世界和我们的生活》,100~101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的《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为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做出了安排,是继《京都议定书》之后第二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 我国于2016年9月3日加入该协定,成为第23个完成批准协定的缔约方。2016年联合国大会第七十届会议上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新议程呼吁各国现在就采取行动,为今后15年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而努力[ 这17项目标是:1.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2.消除饥饿,实现粮食安全,改善营养状况和促进可持续农业;3.确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各年龄段人群的福祉;4.确保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让全民终身享有学习机会;5.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6.为所有人提供水和环境卫生并对其进行可持续管理;7.确保人人获得负担得起的、可靠和可持续的现代能源;8.促进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促进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9.建造具备抵御灾害能力的基础设施,促进具有包容性的可持续工业化,推动创新;10.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11.建设包容、安全、有抵御灾害能力和可持续的城市和人类住区;12.采用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13.采取紧急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14.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15.保护、恢复和促进可持续利用陆地生态系统,可持续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转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样性的丧失;16.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让所有人都能诉诸司法,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17.加强执行手段,重振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
(二)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兴起,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取得了独立,建立了新的民主国家并成为联合国成员,大大改变了国际力量的对比。新国家认识到只有取得经济上的独立才能稳固和真正地实现政治上的独立。因此,改变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在国家不分大小、贫富,一律平等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1962年12月14日,联合国最早提出了关于国家对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问题。大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宣言》,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这一要求:承认天然财富和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的物质基础,承认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一部分,从而确立了对于各国处置其财富与天然资源之自主权利应予以尊重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
(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
(3)国有化、征收或征用应以公用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不但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拥护,也得到发达国家的赞同,并且在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提出了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20项原则,除了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外,还重申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天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一个国家有权采取适合于本国情况的手段,对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包括实行国有化和把所有权转让给本国国民。任何一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及其他形式的胁迫,以致不能自由和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对于遭受外国占领、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有权对因其自然资源遭受剥削、消耗和损害要求偿还和充分补偿。国家有权对跨国公司采取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措施,对它们进行限制和监督,等等。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正式将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作为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核心内容。
(三)经济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发展中国家的崛起,改变了世界力量的对比;发展中国家不再是附属于发达国家并受其支配的被动力量。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反映了这一力量对比的变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指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的变化说明了世界各国相互依赖的实际情况,发达国家的利益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再分开,发达国家的繁荣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紧密关联的。国际经济法中确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这是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观念,按照传统重商主义的观点:经济就是一个零和游戏自己吃亏,对方肯定占便宜;如果自己占便宜,对方一定吃亏。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抛弃了这种狭隘的利己主义观点,提出在发展方面,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在技术、资金、资源、贸易等方面应相互合作、共同繁荣,反对武力和对抗,从而保证人类世代在和平、正义中稳步发展。
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正式将其作为发展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2017年2月,由中国国家领导人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被写入联合国决议之中,更是将各国经济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部分。
(四)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也是1974年12月《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提出的作为处理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指导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发达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
(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
(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
(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与平等互利相比,公平意味着把形式上的平等推向实质上的平等。可持续发展原则提出的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概念意味着,没有以正义为基础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公平需要以社会正义为支撑。因此,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更为科学、合理。
⑤ 日本修改历史教科书的那些内容,它违反了什么国际法吗
982年:
7月,日本文部省审定教科书时,把“侵略华北”和“全面侵略中国”等段落中的“侵略”改为“进出”,把南京大屠杀改为“占领南京”。中国就此问题向日方正式提出交涉。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表示中日联合声明的精神在日本学校教育和教科书审定中“当然应该受到尊重”。
1986年:
5月底,由“保卫日本国民会议”编写的高中历史教科省书《新编日本史》被日本文部省教科书审议会审定“合格”。此后日本国内外舆论强烈批评,亚洲有关国家和地区纷纷要求日本文部省修改这一歪曲史实的教科书。
6月7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司长杨振亚约见日驻华使馆代办,就新编日本历史教科书表示我严正立场,并递交了外交部备忘录。
7月7日,日本文部省最后批准了经过多次修改的《新编日本史》。日本政府四次指示和敦促作者修改原书,中曾根首相也多次强调要按照1982年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谈话精神修改此书。由于日本少数人的阻挠,至使重新修改和审定工作拖延了一个月,最后基本按政府意见进行了修改。不过,从最后审定的结果来看,这本书仍然没有完全尊重历史事实。还有人指出,修改后的教科书仍然没有明确承认过去那场战争是侵略战争。
1993年:
10月20日:东京高等法院对原东京教育大学教授家永三郎就日本史教科书提出的第三次诉讼作出判决。判决认为,文部省要求家永对教科书中关于“南京大屠杀”、“日本的侵略”等问题的修改或删除“有损于教科书记述的完整和准确,因而违反了日本宪法”。
在这次审理中,尽管法院对删改“南京大屠杀”等问题作出了“违法”的判决,但对七三一部队等问题,法院仍坚持认为“根据当时学术界的研究结果,文部省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合适的”。法院还认为,从1948年开始的日本教科书审定制度不违宪。
1999年:
4月22日,《产经新闻》报道,经日本政府同意大阪书籍出版社和文教出版社将中小学教科书中反映当年侵华日军暴行的照片换掉,以图掩盖日本侵略者的历史罪行。
11月10日,日本东京书籍出版社和教育出版社决定,删除中学教科书历史部分中“从军妓女”一词中的“从军”二字。
2001年:
3月4日,日本文部科学省要求右翼团体“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主导编写的初中历史教科书进行137处修改,然后将予以放行。
3月16日,日本地方史研究协议会、中国现代史研究会、朝鲜史研究会、日本现代史研究会、日本史研究会、历史科学协议会、历史学研究会和历史教育者协议会等8个团体发表联合声明,反对日本政府审定批准由“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编写的美化日本侵略、歪曲历史事实的初中历史教科书。
4月3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宣布右翼团体“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的歪曲历史、美化侵略战争的教科书审定“合格”。
7月2日,鉴于日本各在野党和民众团体的强烈反对,“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向政府提出修改其主编的新初中历史教科书。
7月9日,日本政府宣布,由于没有发现明显违背史实之处以及日本史学界存在不同说法,不能根据中方的要求对“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编写、扶桑社出版的教科书进行进一步修改。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表示,日本政府的决定显然是对右翼势力的袒护,也背离了自己迄今在历史问题上的做出的表态,中方不能接受。
8月16日,据朝日新闻社发表的调查结果,日本全国的市、区、町、村立学校没有一校采用“编撰会”编写的《新历史教科书》以及同样涉及历史问题的《公民》教科书。采用“编撰会”的学校不是“采用地区”教委决定的,而是由都教委和县教委决定的。在私立学校中,大约有6校采用“历史”和“公民”教科书,而另有2校只采用“公民”教科书,采用率尚不到1%。
***
关于甲午战争爆发的原因,2001年版教科书不提日本首先在丰岛海面袭击清军,而用暧昧的“日清两军发生冲突,日清战争开始了。”这次送审本则进一步歪曲事实:“清不想失掉最后的朝贡国朝鲜,开始将日本作为敌人。日本进行了日清和日俄两场战争,就是由于东亚的这种国际关系。”关于“二十一条”,2001年版将该事件叙述为“日本让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带有强迫的含义,同时指出:“英国和美国提出了抗议,二十一条要求分为五款,第五款是希望条款,被作为秘密。第五款要求接受日本人作为政治、财政和军事顾问以及大量购买日本制武器。这虽然是希望条款,也是将中国作为半殖民地的做法,是轻视中国的民族主义的行动。”但这次送审本却用了“要求”,删掉了强迫性含义和英美抗议的内容,而且还歪曲宣称:“中国方面期待列强的介入,向国内外泄漏了极为机密的谈判内容,而且在5大条款中,将并非正式要求的事项也列入,制造了‘二十一条要求’的名称,中国国内的反日舆论开始高涨。”也就是说,新送审本称当时的反日完全是中国政府制造谎言引起的。
关于“九一八”事变,2001年版说:“关东军炸死满洲军阀张作霖后,希望加强对满洲的控制,中国人的反日运动激化,不断发生妨碍列车运行的事态。此外,对日本来说,北面有苏联的威胁,南面有国民党的力量不断逼近。在这种情况下,石原莞尔等一部分关东军军官制定了通过军事占领整个满洲解决问题的计划。”此次送审本则变成了:“随着国民党统一中国的逼近,中国人的反日运动激化,不断发生妨碍列车运行和迫害日本学童的事件。此外,对日本来说,北面有苏联的威胁,南面有国民党的力量不断逼近。”主语变成了国民党统一中国的逼近,而不是日本的步步进逼,表明是关东军精心策划的句子也删除了。
在《日中战争》一章中,新送审本比2001年版增加了《西安事变》一节,其中说:“共产党获得了喘息,共产党员潜入国民党内部,大肆推进将日本引入战争的破坏和挑衅活动。”也就是说,新送审本称中日战争是共产党阴谋挑唆起来的。关于卢沟桥事变,2001年版教科书说:“1937年7月7日夜,在北京郊外的卢沟桥,发生了有人向日本军队开枪的事件。第二天一早,与中国国民党军队之间进入战斗状态。虽然当时人们希望现场解决,但是不久日本方面大规模派兵,国民党政府也立即发布了动员令,此后进入了持续8年的日中战争。”但是新送审本这样叙述:“1937年7月7日夜,在北京郊外的卢沟桥,发生了有人向日本军队开枪的事件。第二天,中国方面继续开枪,进入了战斗状态。事件本身不过是一个小摩擦,虽然人们希望就地解决,但是与日本方面的冲突事件不断发生,解决变得困难起来。”也就是说,旧版本尚承认日本大规模派兵在先,新版本则将卢沟桥事变完全算成中国的责任,是中国方面扩大了事态。
对于日本在战争中犯下的罪行,2001年版说:“在迄今为止的历史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没有在战争中发生过杀害和虐待非武装人员的行为,日本也不例外。战争中,日本军队在进攻的地区,对于俘虏的敌国士兵和平民进行了不当的杀害和虐待。”也就是说,即使日本干了坏事,也不过彼此彼此。新送审本则仅仅说:“没有一个国家在战争中没有任何杀害和虐待非武装人员的事情,日本也不例外。”未再提日本军队所犯罪行。
关于南京大屠杀,2001年版的教科书在《日中战争》一节的正文中的括号内加了一句话:“(那时,日本军队导致民众中也出现了很多死伤者,这就是南京事件)”,将大屠杀以“事件”一词轻轻带过,但是在介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时,又以稍小的字体介绍:“东京审判认定日本军队在1937年的日中战争中占领南京时杀害了很多中国民众。但是关于事件的实际情况,资料上被发现有很多疑点,存在各种见解,现在仍在争论。”这就使括号中的那句话进一步大大折扣。但是,在送审本中,括号中的那句话被删除了,只是在一张名为“因巷战而遭到破坏的上海市区”的照片上面用小字注解重复了上面的那句话。也就是说,教科书进一步否定了南京大屠杀的真实性,而且几乎不会使读者注意到南京大屠杀这个问题。
相反,教科书对日本在战争中的损失则大书特书,2001年版教科书在“战争的惨祸”一章中,将日本作为加害者所受的损失与受害国并列,但是用很大篇幅介绍了东京大空袭的问题。新送审本则不再提受害国的损失,而是单纯强调日本的损失,并且将日本的损失与“两大极权主义的牺牲者并列”,强调“不能忘记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牺牲者,远远超过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牺牲者”,“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美国对东京等多数城市进行不加区别地空袭,并且在广岛和长崎投下了原子弹。而且,苏联撕毁日苏中立条约,侵入满洲,不断发生掠夺、杀害日本平民的暴行,包括日军俘虏在内的约60万日本人被强制带到西伯利亚,被迫从事严酷的劳动,约有10%的人死亡”。
***
下面是国际法基本内容,没仔细看。国际法没多少了解……
***
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
刘楠来
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国
家、居民、领土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人权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外交关系
和领事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的解
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主权和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民自决原则、尊重人权和
基本自由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诚
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中缅、中英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则,在许多双边的
和一般的国际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也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居民和领土的国际法制度
1�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充分的主权,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参加国
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国家违反
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
、赔偿等。国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的形式可表现为限制国家主权等。犯有
国际罪行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2�居民。居民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一个人依国籍而同其国籍国建立法律联系受
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同时服从居住国的属
地管辖权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各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种:国民待遇、最惠
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3�领土。领土由领陆�包括领水的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组成
。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直至外层空层的下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
于沿海国的管辖区域,但不是一国的领土。领土处于一国的主权之下,是国家行使最高
权力的空间范围,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
切人、事、物享有属地管辖权;在行使其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主要渊源是国际人权条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
权法的形成中起了奠基作用。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所有人,不分性别、种族、肤
色、宗教、语言、国籍、社会出身,等等,都有权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
权利,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证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享有这些权利;
在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权得到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国际人权法禁止种族
灭绝、种族隔离、贩卖奴隶、施行酷刑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它们被认为是刑事犯罪
,缔约国有义务予以惩罚。人权在一般情况下被认为是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管辖事项
,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
四、海洋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习惯海洋法规则进行了全面编纂,并有很大发
展。现行的海域制度主要有:领海,是沿海国主权之下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宽度从领
海基线量起不超出12海里。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均有管辖权。外国所有船舶
享有无害通过权。但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须事先得到批准。专
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200海里
。是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沿海国对其中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其中的人工岛
屿等设施的建造和使用、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
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大陆架,海洋法上的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
,依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宽度自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出350海里。窄大陆架国家大陆架宽度不到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
里。公海,是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实行公海自由原则,所有国
家在这里都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等设施、捕鱼和科学研
究的自由,但捕鱼自由已受到严格限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和船上事项受船旗国管辖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
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国家和自然人、法人可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方式参与“区域”
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
五、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是分别调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空气空
间和外层空间之间的界限至今在法律上尚未明确。
空气空间分为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和国家领土以外陆地和水域上的空气空间。
前者称为领空,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后者称为公空,不属任何国家所有和管辖。同
劫机行为作斗争是航空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劫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航空器登记国、航
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犯罪发生地国、犯罪份子所在地国均
有管辖权。对劫机犯罪实行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外层空间是指领空和公空以外的空间,
包括所有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应
为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而利用。
六、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关于国与国之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和领事及
其机构的设立和派遗,外交代表和领事的等级,他们及其机构的特权和豁免,以及对接
受国的义务的国际法。
使、领馆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悬挂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馆舍和档案、文件不可侵犯
,自由通讯,免纳一切捐税等。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人身、寓所
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等。使、领馆和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应尊
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七、条约法
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条约必须遵守。缔约国有义务善意履行条约规定。
缔结条约,一般要经过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存批准书等程序,才能生效。一国
在签署、批准或加入一条约时,有权在不违背条约的宗旨和原则的条件下,对条约的某
一或某些条款提出保留。
八、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环境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保
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生物资源的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
的保护,危除废物污染的防治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但是,联合国大
会以及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会议通过的许多宣言、决议、宪章,如1972年《斯德哥
尔摩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82年《世界自然宪
章》等,在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上也起了很大作用。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
责任原则;�3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
资源共享共管原则;�6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原则
;�7禁止转移污染原则等。
九、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国内学者有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它的主体,与一
般所称的国际法的主体不同,除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外,还包括个人�自然人和法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不调
整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但一般都认为包
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方面。
十、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是关于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律,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正在形成之中
。目前,被国际法认定为国际犯罪,因而应当受到惩罚的罪行有:侵略罪、战争罪、危
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贩卖人口罪、劫持人质罪、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国际航
空安全罪、贩卖毒品或精神药品罪、伪造货币罪、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等。凡犯有这些
罪行的个人都应承担个人责任。即使为侵略罪这样的国家行为,参与策划、准备、实行
侵略的个人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十一、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为了某种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创设的各种机
构,即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的参与者分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和观
察员,他们各自享有与其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二、国际争议法
当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要求各个国家使用和平方法解
决它们之间的各种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解决国际争
端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仲裁等。当一国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
受到攻击的国家有单独的和集体的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当需要使用武力时,应立即
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
十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当代国际法禁止一国对另一国发动战争。但是,国际法承认在三种情况下使用武力
合法:�1当一国受到武力攻击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3殖民地人民为反对殖民统治而进行民族解放
运动。武装冲突法主要体现为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体系和1949年日
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