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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發布時間: 2022-06-08 10:52:54

㈠ 海外房產離婚怎麼分割

海外房產的分割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於海外的房產,是不能直接分割的,我國法院只能分割屬於中國的部分財產。而海外房產可以在當地進行訴訟,依據當地的法律進行分割,或者可以出售後對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處理。具體情況應當根據海外房產的實際產權情況以及當地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㈡ 中國公民與新加坡公民結婚離婚財產分割

可以在當地法院申請分割財產

㈢ 新加坡婚姻法

1)新加坡沒有所謂「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概念。
2)但離婚時,如果雙方對婚後財產存在異議而無法進行分割達成協議,那麼法庭會考慮一些因數後對財產作出判決,基本上法庭會考慮到:
3)夫妻雙方對該財產(房產)的直接貢獻和非直接貢獻,比如你說你有出資,那麼你就必須提出一些相關證據,非直接貢獻就如你對該家庭付出了什麼?比如家裡都是你在打理等等,但你們只結婚一年,這就有點難度了。
4)小孩因數,如果你們有小孩,而小孩的撫養權又歸你,那麼某種程度上對你來說是比較有利。
5)所以綜合以上,雙方到底可以得到多少份額,現在很難說,要看證據。
5)新加坡和內地的法律有異,離婚後房產分割是非常麻煩的法律程序,建議咨詢律師。

㈣ 離婚後房產如何分割

您好,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一、房產歸屬問題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遵循物權登記原則,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那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這是一般原則,在更多體現的人身價值的離婚糾紛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決定了此類糾紛的特殊性,而不能嚴格適用上述登記公示原則。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原則上,除非雙方有特殊約定,一方在婚前購置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婚後購置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房產問題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中予以明確,婚前一方簽訂房地產合同,並支付首付和銀行貸款,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的財產歸屬的首付款,付款人的名稱,首先,按照協議,自由的原則,其次,你無法到達的協議,法院可以作出一個決策屬性國有產權登記方,這一次的抵押貸款,但要返回一方個人債務登記的財產權利,婚姻還款的數量及價值增加,根據具體情況物業,照顧孩子和妻子的權利和利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第七條規定的已婚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孩子的名字,在房地產歸屬。
三、如何分割不同性質的房子
1、婚前購買的商品房
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的房產。若該房屋由一方購買,則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該房屋是由雙方共同付款購買的,則房屋由雙方按份共有。
2、婚後購買的商品房
若房屋是雙方婚後用夫妻共同房產購買的,則屬於夫妻共同房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產,由雙方共同共有。
3、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
(a)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記在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默認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房屋屬於雙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國的國情,父母給子女買房,一般不會與子女簽訂書面房屋贈與合同。我們一般認為:父母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單獨贈與給子女,屬於子女的婚前個人房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及未來媳/婿共同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屬於雙方的共同房產。
(b)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按揭商品房已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房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屬於支付方個人房產,其餘共同支付部分屬於夫妻共同房產;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由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承擔;由取得該房屋產權的購房一方按上述原則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權後由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未解決歸屬權問題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屬於雙方共同房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21條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的另行訴訟使得沒有取得使用資格的人在某種意義上喪失了對房屋的「所有」。
6、房屋增值部分的房產分配處理
房地產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與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隨使用時間的增加而貶值,而房地產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增值,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房產,而原始部分屬於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㈤ 新加坡永久居民,夫妻離婚後,一定要賣掉房子嗎雙方同意,可以歸為一方所有嗎

LZ問的是政府組屋嗎?(私宅不受影響的,誰都可以擁有。)

組屋而言,雙方都是PR的話,不能歸一方所有。

LZ可以去建屋局網站,或者給他們打電話問。規定應該是很明確的,PR擁有的購買組屋許可是半份;你不可能拿著半份許可,同時擁有1份租屋。換言之,該地契下,永遠要放你們兩個人的名字,這是定死的。

是不是一定要賣掉?我不確定;因為最近同性戀權益問題(2男購房、2女購房),好像在調整一些政策,具體你還是打電話確認一下吧。

但有一點是肯定的,PR只有半份許可。也就是說,房子不賣掉,你既不能買新的組屋,也不能買新的私宅,很多地方受綁定。
(我的建議是賣掉吧。好歹一人分到20萬新幣,到哪兒都能買固定資產不是嗎。)

㈥ 新加坡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首先,離婚財產只能分割婚後財產,一般三份之一(要看老婆的貢獻而定),這和中國比較不同,中國是對半。如果老婆對家庭沒有貢獻,比如分開住,可能就分不到任何婚後財產。

贍養費按結婚時,男方給女方的生活費的標准計算。如果結婚期間他從來不給,那就沒有權要求贍養費。最頭疼是如果他給現金,就很難證明。

㈦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房產進行分割的方式: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房產,一般不予分割。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㈧ 新加坡離婚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1)新加坡沒有所謂「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概念。
2)但離婚時,如果雙方對婚後財產存在異議而無法進行分割達成協議,那麼法庭會考慮一些因數後對財產作出判決,基本上法庭會考慮到:
3)夫妻雙方對該財產(房產)的直接貢獻和非直接貢獻,比如你說你有出資,那麼你就必須提出一些相關證據,非直接貢獻就如你對該家庭付出了什麼?比如家裡都是你在打理等等,但你們只結婚一年,這就有點難度了。
4)小孩因數,如果你們有小孩,而小孩的撫養權又歸你,那麼某種程度上對你來說是比較有利。
5)所以綜合以上,雙方到底可以得到多少份額,現在很難說,要看證據。
5)新加坡和內地的法律有異,離婚後房產分割是非常麻煩的法律程序,建議咨詢律師。

㈨ 新加坡人和中國人離婚後在中國的房子怎麼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如該房產是購買於結婚前則屬於一方財產,如購買於結婚後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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