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為什麼設立中央公積金
A. 新加坡為什麼會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
20 世紀50 年代,新加坡面臨著嚴重的社會問題:失業、住房緊缺、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體系,絕大部分國民沒有養老保障。但當時國家正處於經濟發展初期,沒有雄厚的經濟實力提供高水平的社會保障。同時,新加坡政府認為,過分的社會福利不利於競爭,會使人民產生對政府的依賴。因此,新加坡政府在體察國情的基礎上,本著務實精神立法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新加坡政府社會保障體系由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兩部分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由國家強制實施個人儲蓄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構成,是新加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部分;社會福利是指政府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員給予救助,如對低收入家庭發放住房補貼、生活救濟和救助金等,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輔助部分。
特色制度:
1955 年7 月,中央公積金制度正式建立並實施,同年成立了專門負責管理公積金的中央公積金局。中央公積金局以國家立法為前提,並在勞工部制定基本方針政策的基礎上,負責整個公積金的管理運行,對公積金實行規范化、制度化和企業化管理。勞工部——中央公積金局:董事會、(勞工部、規劃決策會、財經委員會、主席、總經理、十名董事會成員)建立中央公積金的最初目的是通過公積金這種強制儲蓄制度,預先籌集個人養老資金以解決國民的養老問題,為雇員退休後或不能繼續工作時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1965 年新加坡獨立以後,為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變化,在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和用途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不斷調整放寬對公積金用途的限制,擴大了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功能。1968 年9 月,新加坡政府推出了「公共住屋計劃」,允許會員退休前支取公積金存款購買政府建造的組屋,標志著中央公積金的使用范圍開始放寬。此後陸續推出了醫療保健、家庭保障、教育、投資理財等一系列保險計劃。最初,公積金制度所包括的勞動者是指受雇於同一僱主、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臨時工及獨立勞動者,也只是一個強制性的儲蓄計劃,保障的范圍也只涉及公積金會員退休或因傷殘喪失工作能力後的基本生活。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通過強制儲蓄、限制使用的方式來實行的。公積金的主要內容包括公積金的繳交率及調整、公積金利率及調整、公積金的使用方向與條件等方面。
B. 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有哪些
您好,新加坡在社會保障方面依賴政府經營的中央公積金。中央公積金制度既是一項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又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它不僅為廣大雇員提供了養老、醫療保障,而且匯集了大量民間資金,為新加坡經濟高速增長提供了所需資本,還對金融體系具有強大的支撐力和影響力。中央公積金制度是適應新加坡特定的歷史情勢產生的,並隨著國情的改變而演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
中央公積金制度1955年7月建立時,是一項為全體受薪人員設立的強制性養老儲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儲蓄,以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但經過40年的時間,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醫療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制度可分為強制醫療儲蓄、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三個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機構管理實施。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實行保健儲蓄、健保雙全和保健基金計劃,由政府提供一定的醫療津貼,以確保本國國民均能享有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
保健儲蓄計劃是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中主要的醫療保障計劃,1984年4月推出,並設立了會員的保健儲蓄賬戶。該計劃允許會員動用公積金的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會員個人或直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在保健儲蓄計劃下,公積金會員每月須把部分的公積金存進保健儲蓄賬戶。1992年,還推出自僱人員保健儲蓄計劃,它規定凡年收入在2400新元以上的自僱人員須繳納其凈收入中的固定比例的款項作為保健儲蓄。據統計,每年有超過22萬名會員動用其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醫療費。
健保雙全計劃是一項重病醫療保險計劃,1990年7月實施,它允許會員以公積金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投保,確保會員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療和長期住院的費用。除會員不參與此項醫療保險,每年將從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中自動扣除作為保費支出,大約有87%的公積金會員參加投保。這樣,會員可以索取每年高達2萬新元而終身不超過8萬新元的醫療費。到2006年7月,參與健保雙全計劃的人數高達275萬人,佔新加坡人口的76.5%,大約有9成的工作人士投保健保雙全或動用保健儲蓄支付醫療保險。
保健基金計劃是政府為貧窮的國民所設立的一項醫療基金,它是在保健儲蓄和健保雙全均無法提供保障的情況下的最後一道「安全網」。目前,該保健基金約8億新元。2001年,共有15.68萬人申請到保健基金的援助,其中99%的申請者從中受惠。
二、養老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依靠其中央公積金制度來實現,這是其社會保障模式最富有特色之處。新加坡的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是完全積累制,是通過強制儲蓄的手段來實行對職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規定,雇員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雇員年滿60歲且在個人退休賬戶須保留一筆法定最低存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從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開始實行公積金最低存款計劃,規定會員在55歲領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把一筆錢留在退休戶頭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內,這筆最低存款要上調到8萬新元,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在基本生活費不斷上升的情況下,使其會員在退休後的若干年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就業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長期以來把鼓勵就業、扶助就業、確保就業作為基本國策,全力推進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培訓勞動力、提高勞動者素質,2001至2006年,新加坡失業率控制在3.5%左右,最低的年份達到2.7%。
(一)注重職業培訓
新加坡80年代初開始倡導大規模群眾性訓練計劃,對職工進行廣泛的再教育、再訓練。以設立工人基本教育課程為方式,發動各行各業以及社會團體參加這項計劃,鼓勵他們開辦各種學習和訓練班。多層次、多類別的學習、培訓形式,既保證了職業技術教育的廣泛性,也保證了教育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與適應性。
(二)推出職業再造計劃力促全民就業
職業再造計劃是在新加坡全國職業總會的積極推動下,於2005年3月由勞、資、政三方聯手推出的一項就業促進計劃。該計劃通過改善現有工作崗位的職業形象和工作條件來增加這些工作對新加坡人的吸引力,從而協助面臨失業威脅的新加坡人繼續受雇或重新受雇。職業再造計劃一經推出,就取得明顯的成效。2005年失業率由2004年的3.4%下降到3.2%。
四、實行「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之所以在短短數十年內成功地解決了住房短缺問題,並且完成了住房由量到質的提升,主要歸功於新加坡以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居者有其屋」計劃為兩大支柱的福利型住房制度。
(一)政府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導力量
新加坡政府於1960年成立了直屬國家發展部的法定機構——建屋發展局,既負責制定住宅發展規劃及房屋管理,又負責房屋建設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
(二)銀行儲蓄貸款和公積金是購房資金的主要來源
「居者有其屋」計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儲蓄貸款,二是公積金制度,其中公積金制度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強制老百姓將部分收入繳交公積金,形成了大規模的人均積累,從而使政府有能力建造公共住房。政府利用部分公積金儲備,貸款給建屋發展局發展公共住房,從而使建屋局有能力大規模地進行公共住房建設。
(三)制定不同層次居民的購屋准入政策
收入低者才進入「居者有其屋」計劃,同時制定政策,依購房者的經濟收入水平層次購屋,其首付款和還款額及還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能夠適應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需要,確保他們買得起房。
(四)詳盡的配套保障政策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實行的是出售與出租並舉的模式,其中出售又分為完全市場化的私人開發商開發的公寓和建屋發展局組織建設的福利型組屋。政府是組屋住房供應的主體,不僅為符合購買組屋條件的居民提供抵押融資貸款,而且對低收入家庭在購買標准條件內的第一套組屋時除了享受規定的房屋津貼外,還可獲得額外的購屋津貼。無論是承租或是購買組屋,都有著極其嚴格的操作性很強的條件限制和完備的退出機制。
C. 移民新加坡享受哪些福利
1、養老金保障
新加坡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公積金計劃。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CentralProvidentFund,CPF)最開始是由英國殖民政府創立的,雖然英國本身有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因為新加坡非常特殊,所以在殖民地採取了一種不同的替代政策,即僱主和雇員都需要交費。
隨著保障功能的擴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公積金的繳費率也不斷提高。1955年,繳費率只有雇員工資的10%,其中雇員和僱主各出5%;後來曾經一度高達40%,雇員和僱主各出20%,現在的繳費率又降到了33%,僱主出13%,雇員出20%,每月的最高繳費基數有封頂線。由於這個制度是完全積累制的,所以僱主和雇員的繳費必須按月上交。雇員的繳費要由僱主從其每月的工資當中預扣,而僱主如果沒有按時繳費的話,則必須向中央公積金局提出正當的理由。
雖然CPF最初只是一個養老計劃,後來它的作用也延伸到允許提取存款用於其他目的。其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還是購買房子(擁有一個家)。後來,公積金存款也被允許用於高等教育,醫療以及健康保險。現在還能在股票投資市場上進行投資。此外,購買房屋也被很多新加坡人看作是老年時期的一種有效的收入保護手段。因此,在新加坡的社會政策當中,住房和社會保障就不可避免的被連在了一起。其他國家類似的積累基金一般只用於提供退休收入,新加坡的CPF推動了一個龐大的住房計劃,從而推動了新加坡物質和社會上的變革。
退休養老是中央公積金制度設立的最先動因,也是這一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早在1955年7月,中央公積金局便推出了養老儲蓄計劃。新加坡的養老保險採取全部繳納的制度,即僱主和雇員分別按一定比例為雇員存儲退休金。當公積金會員年齡達到55歲並且退休賬戶達到最低存款額這兩個要求後,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若最低存款未達到規定數額,可選擇推遲退休以繼續增加公積金賬戶積累,或用現金填補差額,或由其配偶、子女從各自的公積金賬戶中轉撥填補。政府鼓勵已達退休年齡但身體健康的會員繼續工作,以使他們積蓄更多的公積金存款。
這么做的目的是什麼?我們看到公積金賬戶是一個綜合賬戶,覆蓋居民很多方面,政府其實是在幫助居民進行一種類似於金融理財的工作。隨著中央公積金使用范圍的逐步放寬,為避免公積金過多用於住房、醫療、教育等其他項目支付而影響養老金的積累,確保會員有足夠的存款保障晚年生活,1987年中央公積金局推出"最低存款計劃"。規定公積金會員在年滿55歲提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在其退休賬戶中保留一筆存款作為最低存款。此外,新加坡政府還利用東方人孝文化的傳統道德,在養老保險上注重家庭養老保險。1987年中央公積金局同時推出了"最低存款填補計劃",規定公積金會員可在父母年齡超過55歲而公積金存款少於最低存款額的情況下自願填補父母的退休戶頭,填補金額是最低存款額和他的父母年齡達55歲時退休賬戶結存額之差。從1995年7月起,會員也可以為配偶填補以保障其晚年生活。
2、醫療保障政策
在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制度是世界上非常有特色的醫療保障制度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公積金局制定了多項醫療保健計劃,主要包括"保健儲蓄計劃"(Medisave)、"健保雙全計劃"(Medisheild)和"保健基金計劃"(Medifund),簡稱為"3M"計劃。
(1)"保健儲蓄計劃"。1984年4月,公積金局推出"保健儲蓄計劃"。在該計劃下,公積金會員每月須把部分公積金存進保健儲蓄賬戶。繳費比例因投保年齡不同而不同,年齡越大,相應繳費比例越高。公積金會員可以動用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為本人或是任何一個直系親屬如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支付在當地的醫療費用,主要支付公立醫院和獲准私人醫院的住院費和某些門診費。1992年7月,公積金局還推出自僱人士保健儲蓄計劃,以保障自僱人士在急需時有能力支付其醫療費用。
(2)"健保雙全計劃"。"保健儲蓄計劃"對發生一般醫療費用的居民來說已經能保障,但對因患重病和慢性病等花費多的國民來說,賬戶資金可能不夠。為此從1990年7月開始,公積金局又實施了"健保雙全計劃"。這是一項大病醫療保險計劃。它允許會員以公積金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投保,確保會員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療和長期住院而保健儲蓄不足的費用。自1990年開始,所有75歲以下的保健儲蓄儲戶除非選擇不參加這項醫療保險,否則都被自動納入該保險計劃內。
1994年7月,公積金局又推出了"增值健保雙全"計劃。與"健保雙全計劃"相比,"增值健保雙全計劃"須繳付的保費稍高,相應的支付待遇也較高。
(3)"保健基金計劃"。盡管"保健儲蓄計劃"和"健保雙全計劃"覆蓋了絕大多數新加坡人口,但仍有少部分貧困國民無力支付醫療費。為此1991年新加坡提出了由政府撥款建立專項基金的設想。1992年1月《醫療基金法案》獲議會批准。1993年4月醫療保健基金正式設立以援助在"保健儲蓄計劃"和"健保雙全計劃"外仍無法支付醫葯費用的貧病者,實際上是對他們實施醫療救濟。
上述三重醫療保障安全網確保了新加坡國民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障。
3、住房保障計劃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國土面積狹小而人口密度很大。1959年自治時面臨著嚴重的"屋荒",當時200萬人口中有40%的人居住在貧民窟和窩棚內,惡劣的住房條件導致公共衛生狀況惡化和一系列社會問題,成為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為解決居住及其引發的社會問題,1960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建屋發展局。1964年又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組屋計劃。
首先,新加坡政府主導組屋的開發與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土地和資金保障。新加坡是市場經濟國家,但住房的建設與分配並不完全通過市場來實現,而是由政府主導。新加坡政府十分明確自身在解決住房問題上的責任,制定了符合其國情特點的住房政策和分階段建房計劃,採取了一系列行政、法律、金融和財政手段,大規模興建公共住房。
土地是國家財富之源,也是組屋建設的基礎和命脈所在。1966年新加坡政府頒布了《土地徵用法令》,規定政府有權徵用私人土地用於國家建設,可在任何地方徵用土地建造公共組屋;政府有權調整被徵用土地的價格。根據該項法令,新加坡政府協助建屋發展局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獲得土地開發權。
在資金方面,新加坡政府以提供低息貸款的形式給予建屋發展局資金支持,支付大筆財政預算以維持組屋順暢運作。此外,為保障普通老百姓能夠買得起組屋,其售價是由政府根據中低收入階層的承受能力來確定,而不是靠成本來定價的,因此遠遠低於市場價格,並造成建屋發展局的收支虧損。這部分損失政府核准後每年都從財政預算中給予補貼。據統計從政府開始撥款計算,累積的政府補助金總額已達159億新元。政府財政支撐是新加坡組屋政策得以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
(2)實行"公共住屋計劃"。為解決低收入者無力購房的難題,1968年9月中央公積金局推出了"公共住屋計劃"。在這一計劃下低收入會員可以動用其公積金普通賬戶的存款作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數由每月交納的公積金分期支付。如果普通賬戶的存款不足支付,可向建屋發展局貸款,用將來的公積金來償還。
(3)以家庭收入水平為依據,實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自1968年新加坡大力推行政府組屋出售政策以來,購房者日益增多,如何搞好公房合理配售,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權益,為此,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縝密而嚴格的法律法規,對購房人條件、購買程序、住宅補貼等均作出嚴格規定,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合理分配。政府制定了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購屋准入政策,並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斷調整收入上限。比如在20世紀70年代,規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可申請購買組屋;80年代提高到2500新元,隨後到3500新元,目前放寬至8000新元,以接納更多人購買。這樣基本保證了80%以上中等收入的家庭能夠購買到廉價的組屋。
出台法律嚴格限制炒賣組屋,確保組屋政策順利實施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格限制炒賣組屋的行為。建屋發展局的政策定位是"以自住為主",限制居民購買組屋的次數。規定新的組屋在購買五年之內不得轉售,也不能用於商業性經營。如果確實需要在五年內出售,必須到政府機構登記,不得自行在市場上出售。一個家庭同時只能擁有一套組屋,如果要再購買新組屋,舊組屋必須退出來,以防投機多佔,更不允許以投資為目的買房等等。由於嚴格執行了上述一系列措施,新加坡政府有效地抑制了"炒房"行為,確保了組屋建設健康、有序地進行。
據建屋發展局的最新統計自1960年以來,建屋發展局共興建組屋990320套,目前約有82%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政府組屋中,組屋政策真正成為"普惠性的政策"。
4、教育福利
1989年6月,中央公積金局推出教育計劃。會員可動用其公積金戶頭里的存款,為自己或子女支付全日制大學學位或專業文憑課程的學費。可動用的款項是扣除最低存款額之後總公積金存款的80%。學習畢業後一年需還本付息,分期付款的最長年限為十年。這項計劃使公積金功能擴大到教育保障,有利於國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促進了新加坡教育事業的發展。
我們總結新加坡法定福利,可以概括出以下幾點:
首先,新加坡的制度很適合也只能適合新加坡這樣的城市國家。政府所謂的保障更多的是幫助公民進行金融理財,所以彈性特別大,細節特別多,差異性和個性化也很強。
其次,新加坡的意識形態還是偏向於自由主義,國民社會保障水平取決於個人的工作收入而非社會的再分配,也就是在以政府責任為主的傳統社會保障中強調更多的個人責任,新加坡政府主張"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掏錢",從保障資金的來源上強調個人對自己的福利保障承擔足夠的責任。這一點與西方國家盛行的福利型社會保障,即政府每年要提供大量補貼和撥款相比截然不同。
另外,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按照"效率優先,機會平等"的價值理念而設計的,在以關注公平為主的傳統社會保障模式中加入更多的效率機制。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視協調社會發展的公平和效率之間的關系。李光耀強調指出:"如果從工作和進步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利益,沒有公平地讓全體人民分享,我們就不會得到他們全心全意的合作和參與。""不能聽任自由競爭造成社會不公引致局勢緊張",但同時又謹記效率是社會發展的根本,"重新分配不能過頭,以致造成浪費和濫用,卓越者不再奮發圖強"。正是抱著這一理念,新加坡政府雖然主張通過國家的力量給予低收入階層一些照顧,扶弱濟困,以縮小社會的貧富差距,但卻反對實行歐洲福利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以避免"泛福利"現象的發生。
這一價值理念在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中得到了鮮明的印證和體現。醫療保障制度通過實施"3M"計劃,不論公務員或私人企業雇員,不論富有者還是貧困者都有能力負擔自己和家庭的醫療保健費用,從而得到最基本的醫療保障,保證了社會公平。同時劃入個人醫療保健儲蓄賬戶的資金以會員的工資為基數,這使得醫療保健儲蓄與個人工作收入緊密相聯,會員越是努力工作,醫療保健儲蓄存款就越多,他所享受的醫療服務就更好,這又體現了效率原則。而住房保障制度在對社會較脆弱階層給予補貼、滿足了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實現了"居者有其屋"的同時,也不是人人享受同樣的福利、買到同樣的房子,而是根據自己的能力來選擇購買大小、檔次、舒適程度不同因而造價也不同的住房。
最後我們要說,新加坡的制度特別強調家庭本位--強調家庭互助共濟,具有濃厚的儒家文化色彩,由於歷史原因,新加坡深受傳統儒家文化思想的影響,儒家文化中的"孝悌"觀念在這里打上了深刻的烙印。因此新加坡十分注重發揮家的社會功能,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維護社會穩定,要求國民充分履行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義務,鼓勵家庭成員互助共濟。這一理念充分反映在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多數公積金計劃都涉及到一家三代人,鼓勵全家人守望相助、互相支持。其中,"保健儲蓄計劃"是指會員儲蓄以保障個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的醫療費用。會員不但可以保障自己,,而且惠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盡到孝道與責任。"最低存款填補計劃"和"家庭保障計劃"、"家屬保障計劃"的推行強化了家庭保障功能,使家庭成員之間的社會障利益相聯,增強了子女對父母、國民對家庭及社會的責任意識,從而密切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增強了家庭凝聚力,提高了社會穩定性。
D. 新加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新加坡:以中央公積金制度授人以漁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在經濟起飛階段根據自己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目標建立起來的,是一種獨特的、有效的養老保障制度,並得到了社會和國民的認可。
中央公積金制度於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項為新加坡受薪人員而設立的養老儲蓄基金,是一項強制性的儲蓄計劃。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的儲蓄,以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但經過40年的時間,它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個就業者無論其受雇單位的性質,都在公積金擁有戶口,每月要向公積金繳納一定比例的個人工資。目前繳納的基數上限是月工資6000新元,會員年滿55歲或永遠離開新加坡時,就可提走全部公積金存款,存款享有與市場利率掛鉤的利息。
新加坡公積金實行全國統一管理。為此,建立了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和使用公積金儲蓄,還制定了《中央公積金法》,以保護公積金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管理、使用公積金儲蓄的行為。僱主和雇員都必須按時繳納公積金,雇員的公積金儲蓄由僱主根據繳交率扣除,連同僱主應繳交的數額,一起存入公積金局的會員帳戶上。
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新加坡政府對公積金的內容不斷加以補充和完善。個人可以動用公積金儲蓄來買房、看病和養老。公積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長的時間里,初步實現了「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居有其屋」。雖然在運用公積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寬限制,但政府仍牢牢抓住公積金最終保障作用的核心。因預見到人口有迅速老化和平均壽命延長的趨勢,從1987年,新加坡政府開始實行公積金最低存款計劃,規定會員在55歲領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把一筆錢留在退休戶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內,這筆最低存款的數額要逐步調高到8萬新元,根據政府的測算,只有這樣才能在基本生活費不斷上漲的情況下,保障會員在退休若干年後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新加坡的這種以儲蓄基金制為主體的養老保險制度,明確體現了新加坡政府一貫的「授人以漁」的政策思想。在經濟起飛階段,送給人們「漁具」並教會如何使用,可能要比直接送「魚」更有意義,更具激勵性,更有利於形成「工作—積累—受益」的良性循環。同時這種制度節省了大量的財政開支,抑制了消費膨脹,增加了社會積累,有利於增強國家的經濟實力,有利於企業開展平等競爭和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較之諸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障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不失為一種符合新加坡國情的有效的養老保障制度。
E. 新加坡住房政策
按照新加坡政府規定,只有新加坡公民才有資格申購組屋,非新加坡公民只能從二手轉售市場以高出幾倍的價格購買;新建組屋是銷售給家庭的,未滿35歲的單身青年不可以申購;申購組屋的家庭月收入必須低於1.2萬新元,超過者只能從二手市場上購買組屋,或者是去買公寓(價格比二手組屋貴一倍以上)。
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組屋,要買第二套的話,必須把現有的一套先賣掉。而且,下一套不可以直接跟政府買新的,只能從轉售市場買,也就是說,必須付出更高的價格。對於低收入家庭購買組屋,政府則有各種政策照顧,最高可以給4萬新元的補貼。
(5)新加坡為什麼設立中央公積金擴展閱讀
新加坡政府規定,向政府申購的新建組屋必須自住,不得用於商業經營,五年內不得轉售,否則將對當事者課以高額罰金或逮捕入獄。政府表示,任何人在買賣組屋時,必須提供翔實的資料,一旦發現虛報,將面臨高達5000新元的罰款或六個月的監禁,嚴重者兩者兼施。
另外,作為房地產市場的重要穩定因素,新加坡政府擔當了新組屋的唯一出售者,它徹底掌控組屋價格定價權,可以根據經濟景氣狀況調整組屋價格,或漲或降,一般是要保持穩定的低幅增長,一手價格每年增長10%左右,二手轉售的價格波動則更大些。
F. 新加坡的住房模式是什麼這種住房模式好在哪裡
新加坡在建國之初,全國大概有40%的人還居住在貧民窟或者是搭建的窩棚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政府成立了建屋發展局,開始實行居者有其屋的政策,新加坡公民可以用非常低廉的價格向政府購買組屋,再通過賣掉就組屋換新房。
新加坡對居民財產的掌控性強,居民財產是獲得購房資格的重要因素,財產高的家庭不能購買組屋房,嚴格按照限定戶均一套,有房家庭要想組屋,需要賣掉現有房屋,避免有房有錢家庭資產而買安排更多房的情況。這有效控制了新加坡房屋市場,避免了一家幾戶房子的情況
G.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成立於
新加坡公積金制度始於1955年,是一項由政府,僱主和雇員共同參與的強制性儲蓄保險,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與完善,現行的公積金制度涵蓋的范圍除養老保險,還涉及住房,醫療,教育,投資等多個方面,被國際上所認可的最為全面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一。
H. 對比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異同
這個問題嘛,你可以問一下西南大學房地產班的肖永康老師,他知道的很多哦,哈哈...
I. 除了中國還有哪些國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我國首創,其他國家也有類似制度,但都是名稱不同但實際意義差不多。
比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就是借鑒新加坡的這個制度而創立的。
再比如巴西的住宅發展與就業保障基金,也有我國住房公積金的類似特性,保證居民安居樂業的一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