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如何變更監護人
『壹』 孩子在新加坡上公立中學,因為不滿16歲,在當地找了一個監護人,近期感覺監督人不太負責,怎麼辦,謝謝
已滿16周歲自己去新加坡簽證要監護人陪同嗎 資料要復印什麼。 到那面需要找個監護人 不需要的,提供護照,照片,等就行了,可加我哦 不
『貳』 孩子在新加坡上學的監護人已把兩年的學費房租監護費全部收走,可不盡職責,該怎麼辦
如果該人將孩子的上學費用全部收走,可以由孩子做為原告,委託律師起訴,追回款項或者判定承擔責任。
『叄』 如何改變法定監護人
首先,所謂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在下面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系。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