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安全旅行車道是什麼
⑴ 新加坡是不是全市的車方向盤都在右邊,是不是有些道路行駛設計在靠右手邊行駛
方向盤在右側的國家和地區有:英國、愛爾蘭、馬來西亞、尼泊爾、巴基斯坦、印度、印尼、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等國家和我國的香港、澳門地區。
目前世界上有兩種通行的制度,一種是靠右邊行駛,一種靠左邊行駛,全世界大概有90%的國家在實行右行,剩下的就是靠左邊行駛的啦。起初在卡爾賓士發明汽車之初,汽車方向盤是居中的。但是依據人體工程學原理,90%以上的人習慣使用右手,為准確安全地使用排檔和剎車,設計師自然將駕駛座設定在右邊。而早自馬車時代,歐洲的人、車都有右行的習慣。汽車初問世時,車主絕大部分雇有司機,為方便司機為主人開門,早期汽車自然而然是右駕右行。隨著歷史的演變,不同國家有了自己獨特的風格。
英國的右駕左行還得翻開中古時期英國的騎士決斗史,英國騎士在上馬決生死時,因右手持用武器,所以馬匹必須靠左走,才能准確地刺殺對手。這樣在不斷地練習和對決中,騎士靠左行就成為習慣,久而久之,朝野蔚然成風。所以當駿馬換成汽車時,現代英國騎士仍然沿襲右駕左行的傳統,並帶到了殖民地。從而影響了一大批地區或國家,如香港、澳門特區,澳大利亞、紐西蘭、新加坡、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等國家。
歐洲大陸左駕右行
20世紀20年代,隨著車禍的頻繁發生,有的車廠經研究發現,若右駕又右行,遇到超車,會影響視線,於是不約而同地出現了左駕右行的新規定;到了1927年,歐洲大陸達成「左駕駛座靠右行駛」的制式行車規則。當然英國基於保守的傳統,仍然堅持右駕座的設計,但在遵守交通安全的共識下,創立道路中央分道標線,得以兼顧行車安全與面子。
⑵ 國外一二三車道怎麼劃分
先到先行是首要原則。
車輛到達道路交叉口的時間順序決定了通行次序。即先到達的車輛無論所處進口道的空間特徵和行駛方向,均可以優先通過交叉口,後到達的車輛應讓行。
對於信號控制道路交叉口,交通信號燈通過信號相位分配了各進口道車輛的通行時序,車輛應遵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但需注意,即使在綠燈信號下,尚未進入交叉口的車輛仍應讓行已經在交叉口內的車輛。如日本規定,綠燈信號表示可以通行,但不代表優先通行權,綠燈信號下通行的車輛應不妨礙交叉口內的車輛通行。
進口道的空間特徵決定車輛通行次序。
當車輛同時到達道路交叉口,先到先行原則不適用時,在無信號控制條件下,按照進口道的空間特徵判斷車輛通行次序。進口道的空間特徵主要包括道路優先等級、進口道所處交叉口方位兩個方面。
根據進口道所處道路交叉口的方位確定車輛通行次序。美國、新加坡規定右側先行,即相鄰進口道的車輛同時到達道路交叉口,右側進口道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左側進口道的車輛應讓行右側進口道的車輛。
⑶ 新加坡交通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可被引用作道路交通規則。
第二條
為了表明其交通意圖:停車、慢行或改變車輛方向,在道路上駕駛車輛的駕駛員,要按道路交通規則規定的指示方法發出信號,發出信號可以留出充分的時間避免危險。
第三條
車輛通常應行駛在中心線到左端之間的道路上。這樣通行方法可使被超車輛左右邊留有餘地,以避免給其他車輛造成麻煩和危險。
第四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准備超越同向行駛的其他車輛時,如果前車按規則第二條發出向右或向左轉彎的信號且按規則第七條進入相應位置時,駕駛員要視情況從左側或右側超車。
第五條
車輛以低速行駛時要盡可能靠道路左側端,這樣不影響其它較高速度行駛車輛。
第六條
車輛接近路口不準備進行左右轉彎,在以下不妨礙同向行駛車輛的情況下,按信號可直接通過路口。
第七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要在路口右轉彎時,在到達路口前要用指示箭頭標明供右轉彎的車道。駕駛員駕車要左轉彎時,要事先用指示箭頭標明供左轉彎的車道。
第八條
駕駛員駕車在交通控制的路口或附近右轉彎,被允許通行時,盡可能向路口中心移動在一個安全的機會完成右轉彎。在轉彎時,駕駛員要注意行人的安全。
第九條
除非有特別允許,任何車輛不得在交通控制的路口的信號發出禁行信號時左轉彎。在特定路口,將按道路交通規則在允許左轉彎的車道設置標志標線,這種情況下。駕駛員駕車左轉彎時要注意橫穿道路行人的安全及車輛將要進入的交通流的情況。
第十條
所有車輛駕駛員要按序排列停車,並且要盡量靠道路左邊或路端。除非有標志、標線或警察指定情況,或按照交通規則用道路標志、標線或警察指定在道路中央設定的駐車場停車的情況,或為了不給它車造成麻煩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不按本規定。
在單行道,車輛在不影響他車合法移動的情況下,可在道路的邊端停車。
第十一條
車輛到達沒有交通控制的路口,應遵守以下規定:
(1)駕駛員駕車到達沒有交通控制的路口時,要給從其右邊超車的車輛讓路。
(2)駕駛員到達單行路路口時:
(A)當交通流為從左到右時,要給從其左側靠近的車輛讓路;
(B)當交通流為從右向左時,要給從其右側靠近超車的車輛讓路。
(3)駕駛員到達環形路口時,要給即將從右側接近或超車的車輛讓路。
第十二條
救護車、消防車、警車等車輛優先使用道路
⑷ 新加坡是左車道還是右車道
新加坡是左車道
⑸ 新加坡法律,交通知識知多少
新加坡道路交通規則
(1981年5月25日制定,1990年修訂)
列出新加坡的道路交通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可被引用作道路交通規則。
第二條 為了表明其交通意圖:停車、慢行或改變車輛方向,在道路上駕駛車輛的駕駛員,要按道路交通規則規定的指示方法發出信號,發出信號可以留出充分的時間避免危險。
第三條 車輛通常應行駛在中心線到左端之間的道路上。這樣通行方法可使被超車輛左右邊留有餘地,以避免給其他車輛造成麻煩和危險。
第四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准備超越同向行駛的其他車輛時,如果前車按規則第二條發出向右或向左轉彎的信號且按規則第七條進入相應位置時,駕駛員要視情況從左側或右側超車。
第五條 車輛以低速行駛時要盡可能靠道路左側端,這樣不影響其它較高速度行駛車輛。
第六條 車輛接近路口不準備進行左右轉彎,在以下不妨礙同向行駛車輛的情況下,按信號可直接通過路口。
第七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要在路口右轉彎時,在到達路口前要用指示箭頭標明供右轉彎的車道。駕駛員駕車要左轉彎時,要事先用指示箭頭標明供左轉彎的車道。
第八條 駕駛員駕車在交通控制的路口或附近右轉彎,被允許通行時,盡可能向路口中心移動在一個安全的機會完成右轉彎。在轉彎時,駕駛員要注意行人的安全。
第九條 除非有特別允許,任何車輛不得在交通控制的路口的信號發出禁行信號時左轉彎。在特定路口,將按道路交通規則在允許左轉彎的車道設置標志標線,這種情況下。駕駛員駕車左轉彎時要注意橫穿道路行人的安全及車輛將要進入的交通流的情況。
第十條 所有車輛駕駛員要按序排列停車,並且要盡量靠道路左邊或路端。除非有標志、標線或警察指定情況,或按照交通規則用道路標志、標線或警察指定在道路中央設定的駐車場停車的情況,或為了不給它車造成麻煩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不按本規定。
在單行道,車輛在不影響他車合法移動的情況下,可在道路的邊端停車。
第十一條 車輛到達沒有交通控制的路口,應遵守以下規定:
(1)駕駛員駕車到達沒有交通控制的路口時,要給從其右邊超車的車輛讓路。
(2)駕駛員到達單行路路口時:
(A)當交通流為從左到右時,要給從其左側靠近的車輛讓路;
(B)當交通流為從右向左時,要給從其右側靠近超車的車輛讓路。
(3)駕駛員到達環形路口時,要給即將從右側接近或超車的車輛讓路。
第十二條 救護車、消防車、警車等車輛優先使用道路。
(1)救護車、消防車、警車、軍車及城市護衛車鳴警笛、響警鈴,擁有使用道路的優先權。
(2)所有的交通當上述車輛將要接近時,都須立即盡可能靠道路左邊或右邊停止駕駛,讓上述車輛通過。這僅限於上述車輛發出警笛、警鈴、警號時。
(3)上述車輛也必須遵守有關防止危險、莽撞或馬虎駕車的規則。
第十三條 任何車輛不得在路口進行U形轉彎。
(3)除非有道路標志允許,任何駕駛員不準駕車在任何路口、道路樞紐、道路隔離帶出口進行U形轉彎。
(2)在上項基礎上,如果駕駛員駕駛車輛進行U形轉彎時,應該:
(A)盡量靠近右側端移動;
(B)要給迎面來的車輛讓路;
(C)等待一個安全的機會完成轉彎;
(3)駕駛員駕駛車輛必須在U形轉彎標志後邊進行U形轉彎。
第十四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裝載物品及其遮蓋物不得:
(A)妨礙駕駛員對前後及兩邊的視線;
(B)阻礙其根據規則發出信號;
(C)遮擋發出的信號使其他道路使用者不易辨認。
第十五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裝載物品及其遮蓋物超過車體或車輪以及其它不允許放置部位,必須符合以下標准:
(A)貨物後部突出點不得超過車長的40%或1.8米。
(B)車輛的總寬或加上貨物的斜出部分不得超過2.6米。
第十六條 對於那些不得已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貨物裝載運輸,警察局副局長可派警力或工商保安公司人員進行護衛。這種護衛要限定時間、路線及限定裝載條件。
第十七條 當進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貨物運輸時,白天要在貨物的側面、後面掛上紅旗,夜晚掛上紅燈以便示警。
第十八條 為了防止貨物散落,要用繩子或其它材料捆綁貨物。
第十九條 必須將裝載貨物從側面、後面捆綁牢固,以防止貨物飛散、掉落到車體、輪子或車輛其它部位。
第二十條 因車輛的尺寸、結構、貨物及其遮蓋物的尺寸或性質,使得按規則第二條發出的信號不易被從後面接近的車輛辨認時,須在車輛駕駛員容易操縱且使接近車輛容易辨認的位置,設置停車信號器、方向指示器。這些裝置須在駕駛員停車、左右轉彎時使用。
第二十一條 任何駕駛員必須在採取了制動等其它必要的停車措施之後,才可將車放在公路或街道上。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將車停在:
(A)路端與單白實線或雙白實線之間的道路部分;
(B)雙黃實線始端至末端部分;
(C)從早晨7點至下午7點在標有單黃實線的一側道路;
(D)路邊草坪;
(E)人行橫道內;
(F)道路的路口和樞紐的6米范圍內;
(G)公共汽車站9米范圍內;
(H)在消防栓3米范圍內。
第二十三條 除非為了移走事故中的車輛而必須修理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修車或允許他人修車。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任何人不準利用汽車作廣告。
(1)在沒有得到警察局副局長的書面許可,汽車不準作為廣告在道路上巡視或停留。警察局副局長在批准時可附加條件。
(2)如果車輛結構及所攜帶廣告為以下情況,則不會被批准作廣告:
(A)會給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麻煩或危險;
(B)影響駕駛員對前方或側方的視線;
(C)給駕駛員按本規則發信號時造成阻塞;
(D)使其他道路使用者對發出信號模糊或不易辨認;
(E)利用公共通信設備或無線電擴音設備進行廣告;
(F)違反道路交通規則(機動車、照明、燈光)的有關規定。
(3)當按照國會(議會)選舉法以候選人競選為目的進行政治廣告時,盡管有前兩項規定,仍有可能不被批准。
第二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為了裝卸貨物而在垂直的黃線道路部分停車或駐車;
(1)星期一至星期五(除公共假日外)在以下時間之間:
(A)下午7:30至上午9:30;
(B)下午12:30至下午2:00;
(C)下午4:00至下午6:00。
(2)星期六(除公共假日外)在以下時間之間:
(A)上午7:30至下午9:30.;
(B)中午12:00 至下午2:00。
第二十六條 當駕駛車輛、騎車或推車進入標有以下標志的路口:
(A)用黃線連接路口四個角且與路口斜交時,盡管有信號燈允許其進入路口;
(B)部分或全部劃上斜黃線,盡管有使用道路權利,但進入有可能給其它正在正常行駛車輛或進入路口車輛造成麻煩,則此行為被視為違法。
第二十七條 用於道路施工的車輛應在白天攜帶顯眼的紅旗,夜晚攜帶顯眼的紅燈以保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同時可將旗子或紅燈放在車附近顯眼地方給附近的交通示警。
第二十八條 除了巡視車,任何車輛不得沿邊道行駛、駐車或騎行。
第二十九條 在駕駛車輛或騎車時,必須以正確的姿勢且要保障他人安全。
第三十條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清理或洗刷車輛。
第三十一條 不得成群或聚眾在道路上阻礙交通流。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上牽行動物:
(1)任何人不得在道路及其邊道有以下行為:
(A)訓練、驅使、騎坐動物;
(B)公開拍賣動物;
(C)牽、棄或洗刷動物。
(2)第(1)項(C)中不含狗。
(3)牧羊人(羊只較多的應配足夠數量的牧羊人)只有在夜晚12點至凌晨6點方可在道路上驅趕羊群。
(4)如果想在道路上牽行或騎坐馬匹,必須有足夠的駕馭能力且不造成交通危險。
第三十三條 重型機動車的攜帶型警示信號:
(1)重型機動車必須攜帶規定形式的車輛攜帶型警示信號才允許駕駛。
(2)當重型機動車因發生故障或損壞而停在道路上時,駕駛員或車輛負責人須立即將按上項規定攜帶的攜帶型警示信號放在離車後部20米以後的位置上,以給其他車輛駕駛員危險警告。
(3)本規則中重型機動車是指總重量超過2500公斤的機動車。
第三十四條 上條中所述攜帶型警示信號應符合以下標准:
(A)要符合英國標准:駕駛系列標書,臨時標志預先示警三角;
(B)要貼上新加坡工業標准研究所的調節批量檢查標簽;
(C)要按下表要求製做。(下略)
希望採納
⑹ 避險車道是什麼意思
避險車道是指在長陡下坡路段行車道外側增設的供速度失控車輛駛離正線安全減速的專用車道。
避險車道主要由引道、制動車道、服務車道及輔助設施(路側護欄、防撞設施、施救錨栓、呼救電話、照明)等組成。
避險車道主要有上坡道型、水平坡道型、下坡道型和砂堆型四種。
⑺ 新加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巴士車道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救護車,警車以及消防車才可以佔用巴士車道。普通的車輛不可以。
⑻ 新加坡道路指示圖標
http://www.lta.gov.sg/road/index_road_safety.htm
點網頁左邊鏈接里邊的road safety,然後再點里邊有鏈接的詞彙,里邊有部分道路圖標,其實不部分標志都跟國內的差不多,道路指示的圖標上出現英文的情況不很多,看圖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