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房怎麼處理
『壹』 公房危房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危房即處於風險狀況下的房子,無法達到寓居的安全需求,在危房中寓居,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都會遭到影響。
1、五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2、五保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3、五保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4、低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5、困難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1萬元;
6、一般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7、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8、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2萬元;
法律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第二條 風險房子是指結構已嚴峻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風險構件,隨時有可能損失結構安穩和承載水平,不能保證寓居和運用安全的房子。
第四條 當地各級財務、展開變革、住宅城鄉建造部分要實在施行村莊危房改造當地補助資金,加速推動村莊危房改造作業。不斷改進村莊危房改造投入機制,活躍引導信貸資金、民間資金等社會各方面資金投入。
省級住宅城鄉建造、展開變革和財務部分依據各地實踐需求,按規則時刻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使命和補助資金請求及施行方案,並以正式文件聯合上報住宅城鄉建造部、國家改革委員會和財務部。
住宅城鄉建造部、國家改革委員會、財務部依據當年全國村莊危房改造規劃、中心補助資金預算組織狀況以及省級有關部分申報危房改造使命和補助資金狀況,統籌考慮各地村莊危房戶數、農戶數、改形資金、改造作用、財力狀況等要素,斷定各地危房改造使命。
財務部會同國家改革委員會、住宅城鄉建造部依據改造使命和補助規范,分配下達中心村莊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省級財務部分會同展開變革、住宅城鄉建造部分,在接到中心補助資金文件後30天內,依據轄區危房改造使命分配狀況,將中心補助資金和本級政府組織的村莊危房改造資金,撥付到下級財務部分。
『貳』 公房是什麼,公房賣賣是否有限制,可以進行買賣嗎
法律分析:公房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成或者購買的所有權屬於國家的房屋,分配給
者屬於房地產管理機關管理的國家所有房屋,分配給城鎮居民承租居住。
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城市公有房屋買賣的條件如下:
1、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證明文件,也即公房買賣首先必
2、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3、公有房屋必須經過交易審核後,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
法律依據:《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第八條 凡屬超標而未經處理的住房,須超標處理後方可上市出售;
按房改政策規定屬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職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門的住門及大專院校等單位在機關辦公、教學、科研區內的住房,原產;
權單位認為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的,應報交易辦公室備案,並在職工住房檔案中注記。該類住房可按規定可在原產權單位職工范圍內進行交易。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房或與原產權單位有特殊,約定的已購公房。
『叄』 什麼叫做公房,公房賣賣有沒有限制,是否可以買賣
法律分析:公房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成或者購買的所有權屆於國家的房屋,分配給所屆職工承租居住或者屬於房地產管理機關管理的國家所有房屋,分配給城鎮居民承租居住。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城市公有房屋買賣的條件如下:1、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證明文件,也即公房買賣首先必須獲得國家的批准.2、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3、公有房屋必須經過交易審核後,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
法律依據:《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 第八條 凡屆超標而未經處理的住房,須經原產權單位按規定超標處理後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規定屋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職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門的住房,黨政機關、科研部門及大專院校等單位在機關辦公、教學、科研區內的住房,原產,權單位認為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的,應報交易辦公室備案,並在職工住房檔案中注記。該類住房可按規定向原產權單位騰退,也可在原產權單位職工范圍內進行交易。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房或與原產權單位有特殊,約定的已購公房(規定住滿五年內容的除外),應按法律、法規規定或與原產權單位的約定執行。
『肆』 父母去世後的公房如何處理
一般父母去世,公房由戶口上其他人繼續租用,如果戶口裡面沒有其他人,就由房管局收回。
望採納,謝謝
『伍』 公房承租人死後該如何處理公房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1、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2、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3、從法律上講,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
(5)新加坡公房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公房承租人的變更登記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准。
『陸』 誰能說說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是什麼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 公積金是公共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使政府能循環滾動地建設公共住房,同時可以幫助中低收入者在購房時支付首付款和分期付款,這種強制儲蓄的手段保證了公房建設資金的滾動利用。作為社會保障儲蓄的一種形式,公積金制度是新加坡政府與1955年建立的一項強制儲蓄制度。國家機關或者私人機構的僱主和雇員須以雇員月薪的一定比例繳納公積金存入中央公積金局的個人賬戶,政府在建造和出售「組屋」時充分利用這一制度。 (二)政府「組屋」建造 新加坡政府在住房保障中起到了主導作用,其每五年制定一個建屋計劃,新建成的房屋稱為「組屋」,為確保計劃的順利實施,政府除了專門撥出國有土地和適當地徵用私人土地以供房屋發展局建房之用外,還提供低息貸款的形式,給予房屋發展局資金支持。目前新加坡的房屋90%以上由政府出資建造的,「組屋」為全體公民提供了住房保障。 (三)「組屋」的合理配售 在新加坡購買或租住「組屋」的人,初期以登記的先後順序獲得住房。後期改為訂購制度。政府每季度公布一次建房計劃,定購並申請房屋的人進行抽簽,中簽後經過購房審查交付訂金後隨即簽訂購房合同,並交付房價的首付款。一般兩年左右可以住上新房。這種辦法縮小了各地區、各類型住房的供求差距。此外,新加坡政府還制定了嚴格的申請和審查制度,以有效防止利用「組屋」進行投機活動的行為發生。 (四)分級補貼政策 新加坡政府嚴格按家庭收入情況來確定享受住房保障的水平,以各種形式向中低收入者提供分級住房補貼,幫助中低收入者購房。政府針對購買不同住房面積的家庭,制定了不同程度的優惠政策。對無力購房的家庭,政府允許其租用「組屋」,待有能力買房時再給予優惠。新加坡政府還規定在住房翻新時,給予的津貼與居住面積的大小成反比,以緩解社會住房壓力和倡導節約。 (五)法律法規 為了保證住房保障制度的措施順利實施,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細致而周全的法律法規如《新加坡改造法令》、《建屋與發展法》等。 四、國外住房保障制度之比較 通過介紹並分析德國、美國、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可以發現各國在住房保障問題上具有各自的特徵。下面將從三個方面比較研究這些國家住房保障制度的特徵。
『柒』 公房租賃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公房租賃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和解、協商、仲裁、訴訟四種方式。雙方應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公房租賃合同中的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捌』 公房拆遷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補償款和安置房如何分配
一、具體是需要根據合同規定確定的,公房拆遷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補償款、安置房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
二、【法律依據】: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釋義(一至十五條)》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釋義】本條是關於徵收房屋的前提、條例適用范圍及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的規定。一、徵收房屋的前提本條明確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就明確了實施房屋徵收的前提。該規定主要依據的是憲法和有關法律:一是《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二是《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三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適用范圍本條例只適用於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不適用於集體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和集體土地徵收是分別由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的。根據《憲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原拆遷條例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的房屋拆遷活動,本條例適用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活動,但不限於城市規劃區內。從法律上講,本條例應當只適用於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但這並不意味著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有所忽視,而是要區分不同情況,既依法維護好其合法權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徵收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從法律關繫上講,給予補償的應當是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而不應對承租人補償。但實踐中承租情況較復雜,承租人分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從目前全國情況看,城鎮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經達到80%,拆遷中涉及的公房承租的比例不大。公房分為政府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由於所有權本就屬於政府,理應不屬於本條例適用范圍。但由於公房承租是歷史形成的,關繫到承租人的基本生活生存條件,當其承租的房屋被徵收時,必須切實維護好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從實踐情況看,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地採取了先房改再拆遷等多種措施,對公房承租人的權益予以保護,這樣做是合適的,是以人為本的。考慮到實踐中各地公房情況不同,形成的歷史原因不同,各地政府對承租人的保護政策也不同,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問題,難以在全國層面上做出統一規定,還是由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政策為宜。至於私房承租是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國家徵收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作為出租人的被徵收人對租賃關系享有法定的單方解除權,可以直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自通知到達承租人時合同即解除。在因徵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對承租人如何進行補償,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綜合上述情況,本條例沒有對承租人的補償作出規定,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問題,各地可以自行制定辦法,對私房承租人的問題,則應依據相關的法律規范來解決。三、公平補償本條強調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公平補償,一方面是指補償與被徵收財產價值相當,體現了政府徵收雖然有強制性,但是在補償上不應讓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徵收人吃虧;另一方面是指對全體被徵收人應當適用統一的標准,體現被徵收人之間的公平。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看,對被徵收財產補償的規定有合理補償、正當補償、公平補償、相當補償等。採用公平補償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法國、瑞典、波蘭、新加坡、印度、菲律賓、巴西、我國台灣地區等。公平補償是依賴相應的標准和規則而存在的。本條例從補償范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補償程序、住房保障等各方面對被徵收人的補償作出了具體規定,就是為了保障補償公平。只有通過公平補償,保護被徵收群眾的利益,使房屋被徵收的群眾居住條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才能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房屋被徵收群眾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有下列情況除外: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玖』 公產房子動遷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1、公房拆遷,補償款不會全部給居住人的,還有房產所有人公房所屬單位的補償部分。2、給與公房承租人的補償一般是:由公房所屬單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給予補償款,具體補償款是多少,還要看公房所屬單位的決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條件。3、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