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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腐敗問題怎麼解決的

發布時間: 2022-09-19 18:00:21

Ⅰ 反腐敗需要採取哪些措施

你好!
1.應當加快法律的完善,加大對腐敗的懲罰力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處於快速的發展期,而與此相對應的是法制的不健全,從成本—效益的角度講,就是官員腐敗所獲得的收益與之後受到懲罰的不對等,不需要承擔太大的風險,缺少對法律的敬畏。因此加快法律的完善是有必要的,讓法律有足夠的威懾力,減少因腐敗而產生的損失。
2.應當加快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完善,減少乃至避免權力尋租的出現
由於市場體系的不完善,市場主體—企業會出現通過向政府官員賄賂以實現自己的利益,不進行公平競爭,官員也會為了實現權力效益的最大化而與此類企業合作。因此,我們不僅要發展市場經濟,也要通過成立證監會等機構加強對市場的監管,如中科創業的K先生呂梁與官員相互勾結,在股市上覆雨翻雲,導致股市的混亂。最後,公安機關介入,才結束了這個鬧劇。因此,可以看出市場體系的不完善是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應當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使腐敗的途徑得以減少。
3.加強官員自身的修養,提高他們的法律和道德素質
由於我國有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文化,官員有著「官本位」思想,在古代,官員更是以「父母官」自居。因此,要減少腐敗還要從改變官員的思想開始。例如,可以讓官員參觀紅色教育基地,學習優秀官員的先進事跡,同時,在教育上,要更加廣泛、深入宣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宗旨。如央視播出的反腐倡廉的公益廣告,不僅讓官員受到感染,也會讓公眾改變自己的思想,即官員與群眾之間是相互信賴的關系。官員能做好本職工作,不會伸手要錢;群眾也不會有不給錢,官員不給辦事的想法。也許這樣,我們的和諧社會的建設會更快,腐敗這一問題也會變得更少。
4.加快完善監督機制,建立更為強力的反腐機構,並賦予它們更大的權力,減少其所受掣肘
在反腐的過程中總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反腐官員在監察過程中會受到其他權力的干擾,導致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在我國,地方司法機關除了要對上級機關負責以外,還要被地方政府限制,因為地方司法機關的財政來源得自地方財政的支持。這就讓司法機關進行工作時會受到除法律以外的阻礙,同時,紀委雖然可以對官員進行調查,但往往會使調查行動暴露,使犯罪分子逃之夭夭。所以,為避免因權力不夠而導致監督機構無法很好的履行職責,就要加強它們的權力,同時還要改變傳統的辦案方式,加強各機構間的合作。如香港的廉政公署和新加坡的反貪污調查局(CPIB),這兩個機構的成立使香港和新加坡的腐敗現象大為減少,使兩地得到安寧。這兩個機構都有極大的權力,大到政府首腦,小到普通的政府工作人員,它們都有權力對其進行調查。同時,它們還具有「秘密調查權」,對官員的調查不需要經過其他機構或個人之手,這樣就避免了官官相護的現象,使腐敗不能被隱藏。香港便是在反腐敗多次失敗後,於1974年通過《廉政公署條例》,成立了廉政公署。成立之前,香港有大多數的警察腐敗,影響了香港經濟的健康發展。而這之後,新機構的成立不僅糾出了一大批腐敗分子,還形成了一個長期有效的機制,使香港社會得到穩定。
5.反腐敗的成功還需要領導者的政治決心
領導者掌握著國家和社會的大部分資源,有著足夠的能力去解決一些社會頑疾,而解決腐敗,同樣也需要領導者的關注和決心。新加坡的腐敗歷史可以追溯到英國殖民早期,而其反腐敗歷史也是早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然而一直沒有太大成效,直到1959年自治及人民行動黨執政,才得以改變,這之中最為重要的因素則在新加坡總理李光耀的堅強決心。他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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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反腐,完善法律,快速的實現了法治,並且成立CPIB。保護調查局的獨立性,不受任何人干涉,對於舉報的市民也有保密條例,並且犯罪嫌疑人也有進行告知自己所知的義務。同時,為了防止公務員包庇或是參與腐敗,公務員也有進行檢舉的義務,否則知情不報也是犯罪行為。正是在李光耀的領導下,新加坡一掃腐敗的烏雲,維持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使新加坡成為和香港一樣的「亞洲四小龍」。
6.建立財產公示制度和高薪養廉制度
為防止官員腐敗,就有必要提高透明度,不僅是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還必須是官員的個人財產也透明。公眾了解了官員的財產狀況,才可在平常的監督活動中判斷了解官員是否腐敗,形成有效的監督。從成本—效益角度,建立高薪養廉制度,可以增加官員腐敗的後顧之憂。在建立此制度的新加坡,最高領導人即總理的薪水在2010年為230萬美元,是世界薪水最高的領導人。同時,頒布了《行為與紀律》准則,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選拔。這樣,官員就必須考慮自己是否應該受賄,面對腐敗的高風險,一旁是非常高的、足以使自身有非常高的生活水平的薪水。在這方面的選擇是可以預料的,官員必定不會涉足腐敗,而腐敗現象也必然減少。
7.反腐敗還應重視外部監督,應得到更多人民大眾的支持
人民群眾的支持是反腐敗成功的重要的條件。如2012年下馬的諸多高官中有陝西原安監局局長楊達才、廣州市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

Ⅱ 為什麼說新加坡政府廉潔

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敗並贏得舉世贊譽,李光耀當政期間治腐有方功不可沒。

(一)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而不靠「政黨輪替」,廉政建設成就舉世矚目。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執政後把廉潔上升為國家戰略,明確提出「為了生存,必須廉政;為了發展,必須反貪」,旗幟鮮明地開展反腐敗斗爭。人民行動黨領袖反貪污立場堅決、率先垂範,李光耀執政幾十年,政敵頗多,非議不少,卻從未有人指責他貪污受賄、生活腐化墮落。
(二)文化多元而崇尚儒術,為廉政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新加坡是一個華人居多、文化多元的社會,卻選擇了儒家思想作為國家意識、治國綱領。李光耀特別推崇儒家文化,第二任總理吳作棟也是儒家文化的積極擁護者,提出「儒家基本價值觀應上升為國家意識」。新加坡把儒家文化倡導的忠、孝、仁、愛、禮、義、廉、恥這「八德」作為整個社會尊崇的道德准則和行為規范,每年開展20多場社會道德教育活動,倡導誠信、廉潔,使崇廉思想從國家意識潛移默化為國民的自覺行動。
(三)機構獨立專業而不獨斷專行,貪污調查局成為反貪先鋒。貪污調查局(CPIB)是新加坡獨立行使肅貪職能的專門機構,既是行政機構,又是執法機關,隸屬於總理公署,由總統任命,向總理負責。貪污調查局官員的地位、身份、權力、薪金有嚴格的法律保障。調查局僅有90多人,分為兩個部門:行動部和行動與特別支援部,其中行動部占據了三分之二的編制。貪污調查局享有特別偵查權、無證搜查與強行搜查、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監察復制銀行賬目、要求有關人員提供犯罪證據、要求嫌疑人申報財產、無證逮捕以及限制轉移財產等特殊權力。盡管權力巨大,貪污調查局卻獨立不獨裁,專業不專斷,始終無畏無懼、不偏不倚。
(四)廉政立法著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織就讓貪腐行為無隙可乘的制度密網。新加坡治理腐敗的刑罰中最高刑為七年監禁,可見其立法嚴密而不嚴酷,著眼點在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
(五)高薪實為攬賢而非專為養廉,打造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許多人認為,新加坡的廉潔是靠高薪養出來的,但新加坡的機構和官員不認同這一說法。首先,新加坡是先有廉政,後有高薪。在實行高薪制之前,新加坡已經較好地解決了廉政問題。實行高薪制的主要目的不是養廉,而在於攬才引賢,吸引最優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職。第二,高薪是相對的。公職人員的工資與企業家、律師、醫生等社會精英相比,並不算高,而且除薪金外不再享有住房、用車等額外待遇。第三,高薪酬與嚴管理相輔相成。新加坡公務員管理之嚴舉世聞名。比如行為跟蹤制度,貪污調查局有權對所有公務員進行行為跟蹤,暗地調查公務員私生活是否正常,是否有嫖賭、出入酒吧的行為,有無暗中與不法團體往來的行為,等等。新加坡通過實行高工薪、高待遇政策,同時輔以嚴格管理,達到了吸引優秀人才和促進公務員廉潔從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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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何防止腐敗

反對和防止腐敗的治本途徑就是要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道德體系 .源頭治理是防止腐敗產生的根本途徑. 現實中暴露的大量腐敗現象,更是充分說明了人的思想覺悟狀況的重要作用。為什麼在同樣的環境和條件下,有的人能兩袖清風、遵紀守法,有的卻貪污腐化、以身試法,關鍵在於人的思想道德素質。決不能忽視教育這個「本」。反對腐敗,最重要的、最積極的東西,還是靠廣大黨員幹部的內在因素,也就是每個黨員幹部的自身覺悟。離開了這一根本因素,再好的反腐敗措施都會顯得無力。
一是進行理想和信念教育,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二是進行艱苦奮斗的教育,樹立勤儉的生活態度。三是進行法紀教育,增強自律自控能力.四是是實行職權分解,加強對權力的約束。五是是實行辦事公開,增強用權行為的透明度。六是健全監督機制。七是強化體質改革,重視制度建設。

Ⅳ 為什麼新加坡的貪污腐敗的現象較少

高薪養廉的,通過給官員掙高薪其實在新加坡早在李光耀任總理期間,就實行這種制度了.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單憑法律和紀律手段的話,無非現的不太現實,因為畢竟人們的生存是第一位的,沒有充足的生活基礎,單單依靠法律和紀律的手段就現的單薄.所以新加坡的高薪養廉就現的現實而有效,新加坡的高薪養廉全世界文明,我認為其中的奧妙就在於次吧.好多國家也看好這種制度,也實施了一些,但大多不了了之.沒有善始善終的.可以說;新加坡是實施最好的一個國家,這也只是一種方法,不同國家可以根據不同的國情實施不同的制度,來完善本國的廉潔制度.

Ⅳ 新加坡模式的質疑解析

新加坡不講意識形態,只講共享價值。它把自己的文化,與憲政制度結合,是亞洲第二個把東西方文明結合得最好的國家。我認為,日本是第一個把自己的傳統文化和西方政治民主結合得最好的國家。日本並非是完全的西式民主。日本結合了傳統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和西方的民主憲政。自民黨內部的派系能夠達成共識和傳統文化分不開。日本政治人物也勇於承擔責任,這也是傳統文化的一部份。新加坡領導人通過自己的努力也走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一條政治道路。制度移植在新加坡沒有發生,所發生的是制度創新。
美國的制度已經經歷了兩百多年了,已經生根了,誰也毀滅不了。在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很多民主政體的運作很有問題,成了社會不穩定的根源。本來民主的精神就是相互妥協的,但這些國家往往相互攻擊。在亞洲,很多國家實行民主已經有很多年,但政局還是那麼亂,社會經濟也不發達。新加坡避免了很多發展中民主國家所走過的彎路。制度創新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新加坡也提出了「後李光耀時代」的問題。我自己的判斷是,在「後李光耀時代」,李光耀時代所確立的制度正是確保這個制度延續性的制度保障,同時這個制度里也包含著巨大的制度創新精神。 新加坡在很多中國知識分子眼中,是個異數。因為常識告訴我們,一個國家不民主,不讓人民充分享有監督政府的權利,政府就必然墮落為人民的老爺,就不可能使政府廉潔勤政,建立一個文明和諧的社會。新加坡卻讓我們無話可說:它相信權威主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主,沒有充分的新聞自由,建國40年來,一直由人民行動黨一黨執政,父親可以傳位給兒子;但它同樣很文明,沒有人隨地吐痰,擁有潔凈的空氣、優美的環境,人民享有很好的福利,老百姓至少看上去生活得很幸福。
曾經,我們很想把中國搞成一個「大新加坡」。比如中國老百姓對官員腐敗非常痛恨,而新加坡政府的廉潔程度比較高,為什麼呢?原因是新加坡公務員的工資水平高,就用不著搞腐敗了。這條經驗非常容易學,要想讓我們國家的公務員廉潔,只要給他們加工資、加福利就可以了。
中國公務員確實常常加薪,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看出公務員加薪和他們的廉潔程度有直接關系。是因為我們加薪加得還不夠多,還是這條新加坡經驗不適合「中國國情」?遺憾的是很多人沒有搞清楚。
新加坡確實是一個奇跡,尤其是華人社會的一個奇跡。 國內對於新加坡經驗的報道,問題出在哪裡?
這些直接或者間接的報道,大都是斷章取義的,多年來,只讓人知道一面,而沒有讓大家了解另一面。公眾所接受的信息經過了不負責的過濾。
如果一位部長在大選中落選,那他什麼也沒有了。部長薪金看起來很多,但這是全部收入,再沒有其他收入,也沒有其他任何特殊待遇,連住房都得和普通市民一樣,到市場上購買。
另外,新加坡的政府中公私分得很清楚。有一件事對我震撼很大。一位新加坡部長應邀來北京辦公務,有點空閑時間,想看看北京有特色的景點,我介紹了一處。部長一行4人要打車過來,我說,還是我開車去接吧。我跟部長開玩笑說,能給部長開車,對我是不可想像的事。
相對於新加坡的整體富裕程度來說,如果以中國作為參照系,新加坡的官員從自己崗位上獲得的利益並不算高。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新加坡的官員並不是藉助政府權力和關系網才變得身價倍增。通常,他們在進入政府之前就已經是富人,能夠獲得很高的薪酬。比如,一個原來能在企業得到300萬元年薪的人,進入政府獲得100萬元年薪,對他而言,這只能算是一個比較體面的收人,而不能算是高收人。這些人該有的都有了,本來就是社會公認的精英,進入政府的初衷,往往就是為了回報社會。 新加坡確實是權威主義,但他們的權威主義和我們想像的完全不一樣。
新加坡的新聞界不敢隨便批評政府,但他們的政府並不會直接干預新聞運作,而是通過事後法律起訴,比如告人家誹謗罪,以公開答辯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另外,當媒體公開批評政府官員時,政府往往不採取封殺措施,而是主動曝光,向社會全面披露,有問題就主動檢討、嚴肅處理,沒問題也向社會作詳細解釋。 對於新加坡的成就,有兩種觀點,一種歸功於儒家傳統和「東亞價值觀」,一種則認為是因為「經濟透明和法制嚴明」。
新加坡的政府官員往往都受過西方高等教育,他們的領導人多出身資產階級,並且大多是受過劍橋教育的大學生。在新加坡,下層人一般說中國話,比如你坐計程車,或者在小攤上吃餛飩,你和老闆用華語交流完全沒有問題;但你到政府辦事,大家說的都是英語,好像一下子切換到另一個系統,你似乎在和一幫黃皮膚的歐洲人打交道。
儒家傳統和價值觀當然也發揮了部分作用。「選賢與能」可以算是儒家的。人民行動黨標榜自己是一個由精英分子組成的政黨,包括李光耀在內的領導人,也確實是一批受過西方系統教育和熏陶的精英,所以,能夠成為人民行動黨黨員,在新加坡代表一定的社會地位。 要有效集中權力,維持權力和使用權力,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權力要有載體,需要有組織結構。新加坡的人民行動黨是個精英黨。黨員分幹部黨員和普通黨員兩部分。普通黨員不多,幹部黨員更少。社會上大家感覺不到黨的存在。黨是隱性的,是政治領域的「看不見的手」。就是說,政黨是融於社會的。實際上,政黨必須是社會的一部分,是社會的精英部分。這是列寧主義政黨的要點。政治人物來自民間。如果政黨變成了脫離社會的自成一體的既得利益集團,那麼這個政黨就會處於危機之中。
新加坡盡管是一黨執政,但政治體系是向社會開放的。從建國開始,新加坡的領導人就意識到,在一個沒有任何資源的國家,政治人才是國家生存、發展和提升的關鍵。在西方發達國家,最優秀的人都去經商。新加坡要把這些最優秀的人來從政。因此,執政黨很重要的一個功能就是扮演「伯樂相馬」中的「伯樂」,在全社會、全世界尋找優秀人才。
在新加坡,政府的官僚系統公務員是內部選拔的,但其政治精英,很多是社會為執政黨培養的。或者說,很多政治領袖都不是執政黨自身培養的,而是從社會吸收進執政黨的。在上世紀70年代,人民行動黨吸收了後來成為總理的吳作棟和副總理的陳慶炎。在80年代和90年代,又吸收了已經在職的總理李顯龍和副總理黃根成等精英人才。這些領袖人物在成為執政黨領導人之前,都是社會各方面的精英人才。他們在哪個領域成功了,執政黨才邀請他們入黨,為國民服務。所以,在新加坡很少有「黨齡」一說。今天不是黨員,明天黨需要你了,你就可以成為黨員。這就解決了很多列寧主義政黨黨內論資排輩的問題。列寧主義政黨的本質就是要吸收社會的精英,但在列寧主義政黨成為組織之後,往往會演變成為既得利益集團。新加坡有效地解決了這個問題。解決方法就是維持政黨的開放性,向社會開放。 新加坡本身是一個很小的城市國家。人民行動黨議員都要定期和選民直接見面,討論他們所關心的問題,這就把執政黨內和社會結合起來。如果代表、委員們沒有和社會連接的有機機制,都不跟老百姓發生直接的關系。如果這些代表和社會、人民是沒有直接的聯系的,那麼他們如何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呢?
新加坡把民主和一黨執政制度很好地結合起來。西方人說新加坡是非自由的民主,但名稱並不重要,關鍵是民主要能夠產生一個好和有效的政府。在西方國家,民主政治能夠有效運作獲益於民主化之前的基本國家制度建設,也獲益於比較高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在能夠確立基本國家制度和取得社會經濟發展之前,受各種因素影響而民主化。民主政治因此經常出現問題。尤其是,民主政治具有不可逆轉的性質。一旦民主化,很多基本國家制度就很難建立起來。這就有可能使得這些國家長期處於弱勢地位。
應當強調的是,任何政治制度都有可能出現一個好政府。中國古代也出過好皇帝和好政府,但那是靠一個領導人的個人素質。領導人好,政府就好,個人的因素扮演了主要作用,缺乏制度性的保障。新加坡是用民主制度來保證這個好政府的。執政黨必須通過五年一次的「大考」,即大選。因為有很多反對黨存在,盡管他們很小,但也構成良好的競爭壓力。反對黨本身對執政黨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制約,在國會里只有少數幾個名額。但如果人民不滿意執政黨,在原則上在大選時是可以支持反對黨的。因此,執政黨始終有壓力。執政黨的執政行為必須讓多數民眾滿意。
同時,要保障真正的人才被錄用。新加坡的一些官員,他們在進入政治之前,都是對政府持批評態度的。但是執政黨很開放。政府需要的是具有建設性批評的人。只要批評得有理,執政黨就會使用他們。執政黨最不喜歡光會講好話的庸人。你有能力,有業績,有建設性意見,黨都可以把你吸納進來。如何保持政權的開放性,代表社會利益,這是執政黨要解決的問題,否則執政黨本身就會演變成既得利益。
執政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這很重要。在這一點上,新加坡政府做到了很多發達的民主國家做不到的事情。新加坡政府的立國精神是民本主義,地地道道的中國傳統精神。在很多地方,人們對政府和市場的作用、對資本和人民的作用爭論不休。但新加坡很好地處理了這些方面的平衡。新加坡政府在「親商」和「親民」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親商」也就是親商人,重視資本的作用。 政治可以集中,權力可以集中,但必須保證這些掌握權力的人,必須是社會上最優秀的人。這是新加坡領袖的重要考量。在民主政治中,反對黨的作用是能夠制約執政黨,但也存在著其他更加有效的制約措施。上面說過,對新加坡執政黨最有效的制約並不是反對黨,而是社會,也就是人民。
應當指出的是,選拔不是指定,選拔就是黨內民主、黨內競爭。對新加坡的領袖人物,人民行動黨的黨內認同很重要。李光耀曾講過,在吳作棟和陳慶炎之間,前者並不是他的首選。但黨內支持吳作棟,最後是黨內精英認同而不是個人認同起了作用。
保證候選人的品質、才能,老百姓投票才有意義。這點新加坡做得很好。議員要選舉產生。比如,把一個在某個領域做得很好的人注冊到一個特定的選區,讓老百姓選舉你。他是先有社會認同,再有政黨認同的。黨外做得好的,會被黨直接吸收進來,所以他很容易當選。
新加坡也在作政治改革,主要是為了更多的民主,增加反對黨在國會內的比例。新加坡總理李顯龍說,這個改革是為了維護政治穩定及保持民眾對政府強而有力的授權。新加坡決定修改選舉條例,將反對黨在國會的保障席位,即非選區議員的席位,由最少3個增至9個。不論反對黨候選人的得票多少,在國會都有最少9個席位,令反對黨在國會的比例增至兩成。新加坡政府強調指出,比例代表制不會是政治改革的選項,否則會出現弱勢政府。就是說,發展更多的民主並不一定要學習西方。西方的很多做法在理論上比較公正,但在實際上並非如此。西方的很多做法並不符合亞洲國家。新加坡所作的精神就是在體制內提供給不同的利益和聲音以更大的空間,在體制內消化和協調不同利益。

Ⅵ 如何看待腐敗問題,多黨制能否有效遏制腐敗(

多黨制並不能抑制腐敗,相反的,可能會滋生更多腐敗問題;
我們需要對腐敗的行為有著根本性的認知;
首先,腐敗是人類的利己行為,基於大環境的前提、以及主體對象:人類的行為心理,有著波動性、不確定性,不受規則性的束縛的偏向;
第二,腐敗的根源:1、是制度的缺失;2、人類失去自我抑制能力的一種缺失;
第三,腐敗的行為破壞了大是大非的是非觀,採取一時間苟利,宛若腫瘤,自我壯大,嚴重破壞事物良性發展;
假設寄望於多黨制來抑制腐敗問題,是希望通過互相監督的機制來形成抑制腐敗的一種手段,但是國際上的案例以及以往的歷史問題都給了我們很好的提示,多黨制的互相攻訐並不能抑制腐敗問題,只有良性的、具備自我發展性質的制度、以及長遠的人類格局眼光才能杜絕腐敗的問題。不是每個人都是英雄,所以我們需要制度,但是,不是制度就能抑制腐敗問題,所以我們需要英雄,需要制度的發展,需要典範的人物,讓不當的個人利益倒在「為國為民」的大思想下,抑或倒在「良性發展的制度」,抑或倒在「豐厚的集體利益下」

Ⅶ 外國對腐敗懲罰的措施

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的歷史起點,改革開放進入關鍵時期。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既要認真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規律,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又要按照十七大積極「吸收各國優秀文明成果」的要求,注重研究和借鑒國際反腐敗有益的經驗和做法。這既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落實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重要舉措。 當前,腐敗已成為全球性問題,而腐敗發生較多較頻的地域國家,往往是新舊體制並存交錯,制度不完善,腐敗的滋生、蔓延繁殖空間較大的國家。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這些年我們不斷加大反腐力度,為什麼仍然形勢嚴峻?這就說明過去我們的一些做法肯定存在著自身的弊端。因此,學習吸收國外反腐成功經驗十分必要,對比那些反腐比較成功國家的做法,在比較中借鑒吸納,在比較中發現剔除。國外反腐成績突出的國家,都經歷過市場經濟初期腐敗頻發高發期,相應地,他們在上層建築領域的政治管理思想、政治治理制度上進行了長時間的反復摸索,並為此付出了高昂成本,形成了一些非常有價值的理念,如「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以權力制約權力」等;並建成了一套反腐敗的預防、教育和懲罰的比較完善的制度機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做法,必須符合中國國情,取其精華,為我所用。 一、注重教育預防的基礎作用。 國外在反腐倡廉中,把教、防、懲三項措施互相結合,並特別注重教育預防,並且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俄羅斯把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和法律從業人員專業水平作為《俄羅斯聯邦國家反腐敗計劃》的重要措施,重點是完善教育培訓機制,提高法學領域的教育質量;在實行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的聯邦國家教育機構內,在遵紀守法和精神道德教育中增加反腐敗教育的內容;整體提高社會法制文化水平等。芬蘭的年青人進入公務員系統,第一項最重要的教育就是從政的清廉,弄清腐敗的界限,即接受禮品或請吃的上限。德國的法律細到官員15歐元以上的禮品必須上報都有明確規定。澳大利亞監察機關用20多種語言下發各種小冊子與卡片,向群眾宣傳什麼是受賄,如何舉報,並公布舉報電話,使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在腐敗犯罪的預防體系構建上,頒布預防性反腐敗政策;構建預防性反腐敗機構;制定公共部門、檢察機關、私營部門的反腐敗措施;統一公職人員的行為守則等。在美國, 每名公務員進入政府部門時,由部門廉政官員進行至少1個小時的廉政規定培訓,使其明確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以及為其提供反腐敗的有關信息、咨詢、聯系方式,針對不同行業、單位和不同崗位、職位提供相應的反腐敗措施以及廉政忠告。政府廉政辦公室負責對各部門廉政官員的培訓,並對各部門開展廉政教育進行指導。對民眾廣泛的進行道德價值標准和廉政文化的培養,北歐國家普遍認為「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視廉政文化的培養,尤其是對國家雇員首先強調的是內在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然後才是外在的法紀約束。芬蘭最高檢察院總檢察長馬蒂.庫西馬基認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敗的最有效手段,在這個連續五年被「透明國際」組織評為世界上最廉潔國家裡,貪污受賄、侵吞社會財富等如同盜竊一般,被視為卑鄙骯臟的不義之舉。丹麥這個基本上沒有窮人的國家,「終身學習」不是口號,在這個國家裡,身份平等、機會平等、社會安全又透明,每個丹麥人都能安心做自己想做的事。瑞典重視公民的誠信建設,社會誠信體系完備。在這些國家裡,以廉為榮、貪污為恥的道德傳統和社會氛圍,對公民廉潔自律有極大的影響力。新加坡連續十三年成為透明國際組織的廉潔排行榜前十名的亞洲唯一經濟體,在一黨長期執政條件下,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成功地避免了由於集權和缺少監督而引發的權力濫用及腐敗問題,其重要的一點是十分重視廉政文化建設,高層領導率先垂範,對黨員和整個社會培養廉潔意識,對黨員灌輸危機感,避免了由於自我放鬆而導致腐敗。培養儒家價值觀,注重儒家所倡導的品德,主張以儒家思想治國和強調君子執政的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政府特別重視維護自己的道德權威。 二、建立完善的反腐廉政制度。 堅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敗,建立一套與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政治體制相適應的權力運行和監督制約法制體系,是許多國家反腐敗的成功經驗。黨的十六大以來,隨著《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等一系列法規和文件的陸續頒布,反腐法規制度超過1200件,已逐步構建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但制度的完善和協調有許多地方值得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一方面要加強立法。國際反腐敗經驗證明,除在體制機制上需要不斷創新外,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加強反腐敗立法,這種立法越完善、越規范,就越能有效預防、遏制和治理腐敗。例如,許多發達國家已建立起完備的政治公開透明制度、新聞獨立和新聞監督制度、官員責任追究和彈劾制度、規范政黨籌款制度、政務官與事務官分離制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公共采購招投標制度、金融實名制度、議會、司法、審計、公眾的監督制度等。而且法律法規制定非常詳盡,盡量不留死角。美國自1883年以來就先後出台了《政府行為道德法》、《聯邦貪污對策法》、《有組織勒索、貪污賂賄法》等數部法律,形成完備的廉政法律體系。美國反腐機構認為,陽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劑。為此,美國制定了許多法律來提高政府決策的透明度,最著名的就是出台《政府陽光法案》,要求行政機構的會議除特殊情況外,應公開進行。還出台了《信息自由法》,並通過《廉政改革法》,完善了財務公開制度,要求政務官員必須公開財產情況,包括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來源、金融投資、擁有股票、房子以及債權債務等情況。1974年美國國會就通過《聯邦選舉法》,對個人、政黨等組織捐助聯邦競選款項及開支作了嚴格限制,禁止超過100美元的現金捐款,捐款額不能存入自己賬戶,使用情況必須公開,進一步凈化了競選資金。新加坡制定的《公務員行為與紀律條例》、澳大利亞出台的《公務人員行為准則》、墨西哥推出的《公務員職責法》、韓國制定的《公職人員道德法》、菲律賓制定的《公共官員與雇員品行和道德標准法》,等等,都對規范公職人員行為,遏制和治理官員和公務人員腐敗,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一些國家還在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公職人員家庭財產申報、限制「金錢政治」、嚴格對公務員選任與管理等諸多方面進行專項立法,從而防止公職人員腐敗、便於公民依法舉報腐敗罪行、確保執法機關依法查處腐敗行為等,收效良好。我們借鑒這方面的立法經驗,拿來有用的東西,並按照「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學、管用,就能進一步推進我們的反腐敗法制建設,使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另一方面注意制度的相互配套支持。如新加坡公布《防止貪污法令》打擊貪污腐敗,又制定中央公積金制度,圍繞公積金制度,又完善了國家公務員個人與家庭申報制度,再相應完善了股票帳戶檢查制度,金融實名制度,公務員行為日誌制度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同時,重視制度規定的執行與落實,杜絕那種長期以來的人大於法、權大於規的現象,維護制度的尊嚴。 三、加大權力運行的監督作用。 西方發達國家監督公權行使的措施給予我們很好的啟示。一是注重以權力監督權力。西方發達國家在加強權力監督的實踐中,形成了公民、民間組織、利益集團和新聞輿論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公民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如西方國家的「普選制」,公民享有的舉辦、申訴等權力。民間組織如德國的「透明國際」,利益集團通過對公共權力的監督維護各自的特殊利益,使公共權力完成了對各方面利益的考慮而失去了濫用權力的機會。「議會監督」,議會對政府施政、財政、人事等事項進行監督審查,利用質詢、調查、同意、糾正、不信任投票、彈劾、審判等形式將行政部門與國家高級公務員置於其嚴密監督之下。以憲法為依據的議會監察,是西方現代監察體制的核心,最具權威性與代表性。二是突出反腐機構獨立性與制度的權威性。沒有獨立於被監督對象的地位,則沒有真正監督權威,也沒有公正的監督,這在國外已成為一條公理。一些國家往往通過立法賦予承擔監督懲處職責的反腐機構極大的權力,並規定直接對議會或行政最高首長負責,使其具有法定權威與地位。如英國的羅倫委員會、澳大利亞的行政監察委員會、芬蘭的政府內部審查官、新加波的反貪污調查局、法國的行政法院等都具有實際意義的獨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的專門反腐機構都直接對議會負責;新加坡、韓國等則直接對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它們可以獨立地享有調查權、偵察權、詢問權、帳戶財產凍結權、警戒提醒權、官員評議建議權、傳訊權等,有些還有逮捕權、檢控權。而各國懲治腐敗官員的司法機構則完全獨立依法地行使偵察起訴、司法審判職權,只對法律負責,從而有效地排除了人為干擾,對腐敗份子的懲處能做到毫不手軟,確保了反腐敗的實際成效。另外,在機構獨立的基礎上,反腐敗機構還有較高的層次和較廣的工作范圍。如聯邦調查局是專職調查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機構,調查范圍極其廣泛,且不受地域限制,有權調查200多種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政府官員貪污、挪用公款、國際間販毒、洗錢案以及其他影響較大的腐敗案件。197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獨立調查委員會法,設立了獨立檢察官制度。獨立檢察官是調查美國政府舞弊案的專設職位,具有獨立調查並起訴政府官員的權力,只要不犯明顯的重大過失,任何人無權罷免。這個制度實施以來,先後查實了水門事件、伊朗門事件以及柯林頓與萊溫斯基不正當關系案件等。三是真正啟動對相關官員問責、彈劾、罷免程序。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行政問責制中,以美國最為典型,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運行機制和法律體系,行政問責制已成為通行的政府管理機制。在憲法中有明確對總統問責的具體規定,除此之外,許多聯邦、州法令和地方條例也對政府與官員的責任作出了直接的規定,包括財產申報的規定、公職人員行為准則的規定,等等。四是為監督提供有效的物質保障。國外研究認為,公職人員個人收入的高低,與涉足或抵禦腐敗有一定的關聯性。提高其工薪水平,使其保持體面的生活,對增大腐敗成本、抑制腐敗的動機,具有現實意義。新加坡政府讓大多數普通公務員的工資保持社會中上水平,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將政府政務官員和行政服務公務員的工資與私人其餘部門正式掛鉤,使公務員的工資市場化,是他們的工資接近市場價格。高薪一方面使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得以將社會上絕大部分最優秀的人才納入黨和政府的體制中,更重要的是使黨員有豐厚的物質基礎,沒有必要貪污以改善自己的生活狀況。許多發達國家以現貨、期貨等形式高薪養廉,並且薪金隨著任職的年限、功績而不斷增加,即使退休後也有足夠的生活保證,從而為反腐倡廉奠定起重要的物質基礎。 反腐倡廉是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和突出任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應借鑒國外反腐敗成功的經驗和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預防機制,不斷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制度體系,理順權力結構,建立獨立的反腐組織系統,強化教育等方面作出新的努力,全面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Ⅷ 新加坡為什麼能成為亞洲最廉潔的國家

瑞士洛桑發布的報告也顯示,新加坡是亞洲最廉潔的國家。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敗並贏得舉世贊譽,前總理、現任資政李光耀當政期間治腐有方功不可沒。 李光耀位居新加坡總理之職31年(1959-1990年),下決心以法治國。他有自己的反腐敗「四項基本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裡面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沒有民主、法律上面沒有權威。 李光耀多次說,我是政府總理,我可以造就出許多百萬富翁、億萬富翁,但我自己絕不能成為富翁。李光耀說:「除非你身體力行,否則便無法維持這種社會。」 李光耀說過,他可能是世界上最窮的總理。這話想來是指僅靠工薪的意思,沒有任何的工資外「好處」和油水。李光耀沒有自己的公務車,車子是自己掏錢買的,是標準的「私車公用」,買得起馬還要配得起鞍,汽油費、維修費、沖洗費等等一切開銷全是掏自己的腰包。住房必須自己掏錢買,沒有什麼官邸「公房」供官員使用,愛住多大全由自己掏多少錢決定,而不是官職的大小,李光耀帶頭住自己的私房,也就沒有什麼人好意思佔用公房作官邸了。對於一些應酬活動,也不是放開肚子就可以猛吃的事,一切都有限制。國務活動或參加國際會議需要出國,費用有嚴格的規定,當事人只能領取最低的津貼,沒有可能借機找借口找由頭只要能開到發票就可以胡亂報銷的「好事」,不可能趁機撈一把。國內的接待、會議、慶典,以及陪同來訪的外國首腦或代表團參觀觀光,費用也防病量從儉,有一套嚴格而公開的財務制度,誰也別想從中揩油。所有慶典,禮儀簡單明了,不搞鋪張浪費那一套,不搞繁文縟節,決不允許官員到處題字、剪綵,更不準以此為由收受紅包。官員不得向下級單位或所管轄的企業「借錢」,也不能暗示自己短缺什麼需要什麼,也不能也任何方式向下級單位要錢。 李光耀上下班自己提著公文包,他平時喜歡白襯衫白長褲,這並不是因為新加坡太熱,而是因為白色象徵著純潔,這也是他對新加坡公務員一貫的嚴格要求:廉潔。他說:「如果我們允許你們把手放進別人放錢的抽屜里,那麼,我們就全完了。」李光耀為政伊始,就把親人召集開會,告誡他們不要產生攀龍附鳳、趁機撈好處的想法,「從今以後不應該指望從我這里得到特殊照顧,你們應該完全像普通老百姓一樣來對待自己。」他自己至今還住在父母的舊宅院里,他的官邸只有政府酬酢之時才啟用。上樑正,才能鎮下樑,李光耀對貪污腐敗的懲處是嚴厲的。一些大官,如新加坡前國防部政務部長、前總統蒂凡等,都是在廉政的鐵壁前碰破了頭,丟了官。 李光耀懲治腐敗立足於從根本上挖除腐敗的念頭和借口,這就是對定罪依據注重於看質,而不是量,主要依據的是「是否貪污受賄」,而不是「貪污受賄多少」。世界上許多國家往往把「數量」作為判斷是否貪污受賄的標准,這就使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受賄與一般饋贈、貪污與多吃多佔等界限模糊,使許多人能夠找到借口逍遙法外。結果,由於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腐敗和貪污行為藉此而滋生滋長,沒有辦法連根拔出。李光耀從政自始,就下定決心要在新加坡割除「東南亞之癌」,決不允許腐敗分子在新加坡橫行霸道,魚肉人民。對貪污腐敗,主要依據不是「數量多少」,而應該是「是否有這種行為」。李光耀支持一點,就是所有任公職的人,特別是手中有權的官員,絕對不能接受哪怕是一丁點兒的不屬於自己的錢物,否則就觸犯了法律。所以,公務人員受賄一盒香煙、接受家庭主婦幾塊錢小費等「微不足道」的事,在新加坡都要受到難以置信的嚴厲制裁。 對於行賄和受賄,李光耀認為應該嚴懲的首先是受賄者,這個本末不能倒置。貪污腐敗的主體是社會的當權者,他們手中有權或居於「受人求」的地位,才具備了腐敗的條件和可能。一旦他們無視憲法和法律或「刑不上大夫」而使他們得到縱容包庇,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必然滋生和蔓延腐敗。至於行賄者以及為腐敗者提供條件者,雖然也有不可寬恕的罪行,但不是構成腐敗的主要方面,如果為官清廉、貪污腐敗也就無從滋生,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所以,要懲治腐敗,首先是治吏,依法治吏,重刑准備,防範在先。 新加坡立國的第二年,國會通過了《反貪污法》,該法給成立於1952年的貪污調查局權力加碼,該局直接隸屬於總理領導,向總理負責。貪污調查局局長和特別調查員可以不用逮捕證逮捕任何涉嫌貪污腐敗的人,還可以逮捕任何受到指控或被懷疑違反《反貪污法》的人,無須公訴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特別權力,行使警方特別調查的權力,有權入屋搜查,沒收被認為是贓款、贓物的任何錢財或物品,有權進入各部門和機構,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的內部資料,有權要求涉嫌者說明財產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可以提交法庭審判。 對於集團犯罪,李光耀毫不手軟,採取的是「一窩端」的辦法。1970年至1971年期間,交通警察集體收受運輸公司的賄賂,定期收受運輸公司的錢,權錢交易是有目的的,當運輸公司有違反交通法規的事發生時,交通警察眼開眼閉,一放了之。交警拿到賄金後平分中飽私囊。貪污調查局接手這個案子後,嚴懲了所有的罪犯,將這個貪污集團連根拔除。新加坡政府決心大,手段靈活,查處嚴厲,任何腐敗案子只要一抬頭,就迅速打擊,在30多年間,新加坡沒有什麼集團性的大案要案發生過。 權錢交易,很普通的一個方面是體現在用人的腐敗上,也就是花錢買官,這是最可惡的腐敗。新加坡的公務員不可能由哪個頭兒說了算,想提拔誰就是誰,而是有一套嚴格的選拔任用制度。每一個想成為公務員的人,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試和體檢,沒有任何後門可走。 新加坡對公務員的品德特別強調。對他們的私生活管理得嚴而又嚴,日常交往的人員、家庭情況、個人興趣愛好、個人有沒有不良嗜好,如吸毒、嫖娼等行為,這種審查不是形式主義走過場的,而是滴水不漏的。李光耀認為,有不良嗜好的人進入公務員隊伍,不僅影響政府形象,而且他們一旦有條件,就會萌發心術不正貪污腐敗,容易走上邪路,所以從嚴審查「第一關」必須搞好,這是防止腐敗的有效辦法。 公務員必須是透明人。新加坡還有一絕就是公務員的品德考核制度。「緊逼盯人」,把監督實施在分分秒秒之中。政府每年發給公務員一本日記本,日記本編印好頁次和年月日,每一頁由公務員本人在其主管官員面前當面書寫其宣誓書,保證其所記的內容均為事實,沒有誑語,如果有虛假或不符合事實的記載,願意受嚴厲的處分。公務員必須隨身攜帶日記本,不得遺失,不準亂丟亂放,隨時將自己的活動記載下來。在辦公時間內,如果家屬親友來訪,要詳細記錄來訪者姓名和來訪來由。日記本定期接受檢查,公務員每周一上班時,要將日記本送交主管官員簽字檢查,完畢後發還,如果主管官員認為日記本有疑點,要將該日記本送交貪污調查局進行審查核實。如果貪污調查局通過其它渠道了解並認為此人有貪污行為,該主管官員就以知情不報、察情不嚴的罪責一並處罰。 對公務人員還實行行蹤跟蹤制。由國家貪污調查局等單位以及廣大民眾共同配合執行,對所有公務員,無論職位高低,尤其是新任公職的公務員,暗中派人跟蹤,明察暗訪他們的日常行動,看他們的私生活是怎樣的?是否有嫖娼和賭博的行為,是否出入酒吧,有沒有暗中與不法團伙來往,如果發現有劣跡,馬上會派人秘密攝影,當事人在事實面前束手就擒,等待處罰。行為跟蹤制度是一項極具震懾性的防腐防貪制度,對於任何想貪污腐敗的人來說,到處都是探視鏡頭,到處都是天羅地網。 貪污腐敗分子之所以猖狂,是因為他們的工薪收入與巨額贓款的落差,使他們敢於冒險,豁出去一搏。特別是臨退休前狠撈一把,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即「59歲現象」。李光耀要用積極的辦法使人們不敢「豁出去」,公積金制度是他的錦囊妙計。在職公職人員每月工資的40%為公積金,存在銀行里等退休後才能支取。這個40%自己只在工資中剋扣22%,還有18%由國家補貼,也就是說,國家除了每月發放工資,還要在公積金中補貼工資總額的18%。一個公務員如果從20多歲參加工作,到退休時將會有一筆數目巨大的公積金可以支取,多則幾十萬,少則十多萬,足夠保證過一種吃穿不愁,衣食無憂的生活。中央公積金是扎實而可靠的保障既是福利,又是一種廉潔抵押,對於膽敢貪贓枉法的人來說,公積金是懲罰的籌碼,貪污腐敗者被法律宣判後,他的全部公積金將被沒收,上繳國庫。 李光耀不搞唯精神論,也不搞唯物質論,他能把物質和精神直轄市得恰到好處,形成新加坡積極的反腐手段。政府每年都統計出私營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工資水平表,然後予以平衡,不讓政府部門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私營企業,政府部門的工資水平在整個新加坡社會中是高居前位的,高級公務員月薪是社會一般水平的10倍以上,與一些社會精英部門相比,如商界、律師界、醫療界等等,工資的絕對值還是比不過的。所以,李光耀一方面運作高薪,一方面依然也強調奉獻精神,倡導擔任公務公職的人應該作出一些犧牲。原律政部長巴克是私人律師,每月收入是他當部長的3倍,當時公務員工資還比較低,他感到難以養家供孩子上學。因此,他不得不向李光耀提出辭呈,想回去干老本行。李光耀沒有同意,與他深談,然後又替他加薪一倍,巴克得以留任。現在新加坡的最高級領導人王鼎昌、昊作棟等人,在擔任公職前都曾是私人機構的高級職員,有著巨額收入,現在的工資不能同日而語。李光耀經常要求公務員做到「大公無私」,要「在簡朴的生活環境中為千秋大業作出偉大貢獻。」

Ⅸ 在國外,預防和杜絕公職人員腐化的根本之途是不是制度建設

自國家產生以來,腐敗一直與人類相始終,有人形象地稱之為「政治之癌」。在全球化的今天,它的存在對各國政府的正常運作構成嚴重的傷害,動搖著統治者的執政基礎。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一方面面臨著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任務,另一方面又面臨著腐敗的威脅。因此,重視和加強黨的廉政建設,是黨認真對待和必須解決的一項重大課題。要在實踐中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總結出一些成功的經驗加以推廣運用,就能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提供有效保障,從而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
一、我國目前腐敗問題的主要表現
每年大量腐敗案件的偵破,一方面從正面說明了我國反腐敗的力度在逐年增加,政府反腐敗的政策和決心在強化;從另一方面來看,卻也毫無保留的把當前我國政府官員的腐敗程度暴露在民眾面前。我國目前腐敗問題主要表現在於:易發多發性、官員腐敗級別高、貪腐數額大和「群蛀」現象嚴重以及有法不依等。
(一)易發多發性
當下中國,「無官不貪」的判斷固然太過分,但貪污腐敗發生的比例和數量確實很大。有關資料顯示,全國檢察系統每年查處腐敗犯罪案件約三四萬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數據顯示,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中國檢察機關共查處貪污賄賂犯罪67505人,平均每月有近1600名官員因腐敗走進監獄。
(二)官員腐敗級別高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項統計顯示,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辦廳局級幹部820人,省部級幹部29人。中紀委在近幾年查處省部級高官腐敗犯罪案件已達100多人,人們從媒體上就可以看到,近些年來,陳希同、胡長清、成克傑、田鳳山、劉方仁、鄭筱英、陳良宇、韓桂芝等一批高官先後落馬。這些腐敗官員在案發前,都是身居要職,甚至有的屬於中央決策層人物,我國官員腐敗級別之高,數量之眾,是我國政府腐敗的主要表現之一。
(三)貪腐數額大
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辦貪污賄賂大案78202件,占立案總數的51.3%,其中百萬元以上案件5816件。另據中紀委公布的數據顯示,從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國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13376件,平均每天查處40多件腐敗案,涉案金額約38億元。陳良宇案中被挪用的社保基金數額高達32億元,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貪污侵佔住房基金僅用於豪賭的就達1億多元。政府官員貪污腐敗動輒百萬元以上甚至以億計數,貪腐數額之大,令人乍舌。
(四)「群蛀」現象
近幾年,一把手墮落導致整個班子坍塌的案件較為普遍。2005年轟動一時的馬德賣官案就堪稱典型。一名市委書記,上邊有保護他的省部級高官,平行連接著其他「互為參照」的地廳級官員,下邊是有樣學樣的縣處級官員。進入這個圈子的,大家彼此心照不宣,個案變成慣例,甚至成為潛規則。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貪污侵佔住房基金僅用於豪賭的就達1億多元,此案先後帶出包括原市委書記在內的158人。2008年剛剛塵埃落定的陳良宇案,涉及50多名政商界大小官員,至少10餘名省部級高官相繼倒下,其中包括上台僅7個月之久的原國家統計局局長邱曉華。群體腐敗現象可見一斑。
(五)有法不依
有人說,預防腐敗的關鍵在於制度建設,制度建設得好,則腐敗少,制度建設的不好,則腐敗多。其實這只是表面現象,制度建設最關鍵的不是在制度本身,而在於對制度的執行。就我國目前而言,中央及地方各級針對反腐敗的制度制定得並不少,而腐敗現象卻愈演愈烈。深挖原因,就是因為對制度和措施的執行不力,貫徹變味。就某個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看,也是如此,往往是制度制定了一大堆,但大都是束之高閣,執行得少。且違反者大都是制度的制定者——領導本身。久而久之,制度形同虛設,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威嚴和效力。因此,加大對制度的執行力度應是反腐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我國當前腐敗的根源
我國當前腐敗的特殊根源,在於中國當前特殊的歷史時期──經濟發展進程加快的時期。比較研究發現,某些國家中的腐敗現象比另外一些國家的腐敗現象普遍,某個國家處於變革轉型時期的腐敗現象比該國在其他時期的腐敗現象更為普遍,也就是說,腐敗現象比較嚴重的是那些處於經濟加速發展階段的國家或地區。一些發展中國家在致力於經濟建設的現代化過程中備受腐敗現象的困擾。我國正處於經濟加速期,也是受腐敗現象困擾最嚴重的時期。究其成因,主要是經濟、政治、歷史文化與人們主觀心理的矛盾沖突等幾個方面:
(一)經濟體制轉型為腐敗現象的蔓延提供了機會
國家經濟加速發展的過程中,市場機制與政府幹預緊密交織在一起,政府仍會對大量稀缺資源實行行政管制,從而掌握大量潛在租金的分配權,為賄賂行為的產生提供了可能,租金越多,尋租階層就越龐大,腐敗現象必然越嚴重。顯然,尋租階層的出現和膨脹是我國當前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同時,經濟體制的轉型總是滯後於經濟發展的速度。一些舊的、不合理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低效的政府管理大量存在,它們影響或阻礙經濟發展。損害經濟實體的利益,迫使經濟實體通過賄賂維護和實現經濟利益。可見,創造合理、公認的經濟秩序和規范,是防止賄賂行為產生的重要環節。
(二)政治體制改革相對滯後導致腐敗滋生
總的來說,腐敗的存在和蔓延與政治系統的調控機制紊亂和低效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國在加速經濟發展過程中,腐敗現象的蔓延,反映了我們國家政治系統調控機能與經濟加速發展的不適應性,反映了政治系統不能有效地調節和處理經濟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我國是從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發展過來的,缺乏民主、法治的政治傳統,我國的民主制度建設還很不健全,致使公職階層仍高居於公民之上,國家權力事實上成為脫離人民不受制約的力量;國家權力法治化水平較低,權力設置、運行都過於傾向部門利益,致使執法者認為法律是「治別人」的工具,從來沒有過法律也是制約自己執法行為的意識。經濟的加速發展促使新的財富和權力階層出現,但有限的合法政治參與途徑限制了他們利益表達的機會,於是賄賂成為它們政治參與的手段;監督體制是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的重要保障,監督體制不健全,監督機關缺乏必要的許可權和獨立性,使腐敗現象得不到及時遏制;同時,政治系統缺乏合理的利益機制,甚至不敢正視人們的正當利益追求,導致腐敗的大面積蔓延。
(三)歷史文化原因助長腐敗泛濫
首先,傳統的家族觀念、對家族忠誠的思想由來已久。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為家族謀取利益是那麼普遍,以至於人們習以為常,並不認為這種現象多麼丑惡。其次,傳統社會,送禮是一種禮節,是維系家族關系或其他人際關系的一種紐帶,不存在利益交易。發展至今日,送禮習俗成為賄賂的漂亮外觀。最後,我國是脫胎於封建社會的發展中國家,缺乏法制傳統,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非公職人員,其法制觀念都十分淡薄,要實現「有法必依」還需要較長時間的努力。
(四)主觀心理失當滋生腐敗慾望
經濟加速發展過程中,公職人員的薪酬卻難以迅速增加,導致公職人員經濟地位下降及社會地位的下降。這樣,一部分公職人員必然產生失落感,內心的道德信念發生動搖,對政府的忠誠和對政務的責任感削弱,抗腐化的免疫力逐漸降低。同時,經濟的加速發展促進了消費水平的迅速提高,公職人員的購買能力卻是有限的,消費心理的挫折感一方面動搖著公職人員對政府的忠誠,另一方面也激起公職人員改變自己經濟地位的強烈慾望。在通過合法途徑難以迅速解決的情況下,利用職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走違法犯罪的道路成為一種捷徑。
三、國外反腐經驗與啟示
(一)美國政府反腐敗經驗與啟示
美國國土廣大,人口眾多,行政層級多,和中國相似,作為一個超級大國,美國政府反腐敗的經驗對於中國來說,借鑒意義最大。
美國政府的腐敗現象可以追溯到建國早期,這一時期腐敗的特點是大多發生於地方政府中,而且數量較少。然而在美國內戰前這段時期里,腐敗開始侵人到國家機構中。進入19世紀晚期,美國政府的腐敗現象出現了一個高峰,其特點是數量多而且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現象嚴重。由於沒有採取有效的反腐措施,使腐敗在進入20世紀之後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不僅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在幾屆政府中多次出現,而且還表現出新的特點,即利用公共機構謀取或擴大權力,這集中表現為違法募集競選資金和濫用行政權力兩個方面。20世紀以來,在腐敗現象日益嚴重的情形之下,美國政府先後採取了一系列反腐措施,治理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腐敗問題。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為有力打擊腐敗現象,美國國會先後通過了《聯邦反貪污實踐法》、《聯邦選舉法案》、《從政道德法》以及《涉外反行賄法案》等法規,使治理腐敗做到有法可依。為加強與監督立法的實施,美國政府又先後建立了聯邦選舉委員會、獨立檢察官、監察長等專門、高效、公正、廉潔的反腐機構。腐敗不是一個能夠孤立解決的問題,為更好地治理腐敗問題,美國政府在人事制度方面也做了相應的調整,如採取高薪養廉的政策,實行聯邦高級官員的高度流動制度等。除此之外,美國政府還通過一系列措施來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的決策程序置於公眾監督之下,有效防止了腐敗現象的發生。美國政府從立法、專門的反腐敗機構到人事制度等幾個方面採取反腐措施,強有力打擊了各種腐敗現象,使美國政府腐敗的嚴重程度明顯降低。實踐證明,這些反腐措施確實起到了預防、監督、懲治腐敗的作用,為美國社會、經濟及科學技術的發展創造了一個相對良好的政治環境。
(二)新加坡政府反腐敗經驗與啟示
新加坡被國際反腐組織「透明國際」評為2009年度廉潔國家排名中,僅次於紐西蘭和丹麥,排名第三。新加坡之所以擁有一個廉潔的政府,根本原因在於它對腐敗一向採取嚴格立法、打擊與預防並重、標本兼治、雙管齊下的方針。為了保證公務員的廉潔,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具體、實用的政府公務員體制,包括《公務員法》《公務員行為准則》《公務員紀律條例》《防止貪污法》《沒收非法所得法》等。除這些法規外,政府還制定了《公務員指導手冊》,應聘的公務員人手一冊。
第一,嚴格的選拔、錄用和品德考核制度
每一個公務員在正式被錄用前都要經歷幾道極嚴程序的選拔,從而保證了公務員隊伍的高素質高水平高工作效率。被錄用後的公務員要接受政府的品德考核,考核方法有兩種,一是個人品德記錄。政府每年發給工作人員一本日記本,以記錄個人品德,工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日記本,並將自己的活動隨時記下來。政府工作人員必須在星期一上午上班時,將其日記本呈交主管官員檢查、簽名和發還。主管官員一旦發現其記錄內容有問題,應及時主動將這項記錄移送反貪污調查局進行審核查實。二是行為跟蹤。反貪污調查局依法有權對所有公務員,尤其是新參加工作的公務員,進行行為跟蹤,暗地調查他們的日常活動。反貪污調查局在進行行為跟蹤時,注重證據的收集,可以採取秘密拍攝方式收集各種證據。發現某一公務員有違法行為,可寫出調查報告交給被跟蹤者的主管官員,以核實當事人日記是否屬實,並做出相應處理。以上制度的建立,不僅保證了高素質的公務員能夠源源不斷地進入新加坡政府,而且對在職公務員的行為是否奉公守法發揮了有效的監督作用,使他們在任職期間很難利用職務之便貪贓枉法,腐化墮落。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權
反貪污調查局對政府機構和公共服務部門進行監督和調查,對一切涉嫌官員,不論其名聲多大,地位多高,一概嚴懲,決不姑息。地位越高,處罰越重,不允許有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權。該局自設立以來,秉公執法,處理多起政府高級官員貪污受賄案件。原新加坡環境發展部政務部長(副部級)接受了印尼商人贈送的7張機票,攜帶家人旅遊,被發現後不僅被撤職,還被判刑4年,1999年,新加坡法院判定前貿易發展局局長楊德勝犯了多項貪污罪,盡管楊曾對新加坡貿易發展有相當卓越的貢獻,是新加坡五個超級公務員之一,但結果他仍被判處4年監禁,並且還得在半年時間內償還過去5年來的貪污所得,這些事例足以說明,新加坡不僅綱紀嚴明,而且執法如山,對那些身居高位、功勛卓著的人,也決不網開一面,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種「沒有特權,沒有僥幸」的執法行為,樹立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多種嚴格的防貪反貪規則
一是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嚴格的申報家產制度,每一個官員被聘用之前,必須申報本人和配偶的財產情況,包括動產、不動、貴重首飾、銀行存款、股票、證券等,以後每年七月一日,每個政府職員都必須填寫一份個人財務表格,寫明自己的財務狀況,各部門常任秘書對每一份申報表都要詳細審閱,了解是否有不法行為。如果發現財產來源與本人收入不相稱,本人的解釋不能令人信服,這部分「多餘」的財產就可被當作貪污的證據受到指控。
二是公務員不準收受禮品,只可接受沒有商品價值的紀念品。如果有商品價值的禮品推辭不掉,收下後必須向常任秘書報告,並將所接受的禮品交給負責處理禮品的主管官員。主管官員定期拍賣這些禮品,接受禮品的人可以優先購買,拍賣所得上繳國庫。如果因為退休而要接受下級所贈禮品,則必須申報禮品的價值、名稱等,所受禮品價值不得超過50美元。此外,公務員不能接受宴請,如確有必要出席,需得到所在部門的批准。
三是政府官員不能依據手中權力來幫助任何人優先簽訂業務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簽訂,也不得在工作中以任何借口索要或變相索要「酬勞」。如果接受屬下人員的款待活動,則必須報告款待的時間和地點,款待活動必須適度,不能超過款待者月工資的2%。
四是政府官員不許向下屬人員借款,向親友借款也不得超過本人3個月的工資總額,以免債務過多而產生貪污意圖。另外還規定,政府官員借給別人錢時,不準附加利息或以自己的職務為名作交易。凡是陷入債務麻煩的官員必須受到紀律處分,甚至被開除。
五是政府官員不準購買與本單位有業務關系的公司股票,可買國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股票,但必須經過所在單位常任秘書批准。任何公務員直接、經他人或夥同他人為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同意接受任何報酬,去做或容忍做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應視為犯罪,可被判處一萬元罰款或五年監禁,或既罰款又監禁。凡議員索取或接受任何報酬,作為對本人以議員資格採取任何行動的誘惑或酬金的,被視為犯罪。凡公共團體成員索取或接受任何報酬去做有違職責的任何事情的,亦被視為犯罪。上述人員可被處以一萬元罰款或七年監禁,或既罰款又監禁。
第四,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所有參加社會工作的人員包括政府公務員、企業職員、一般工人都必須參加公積金制度。主要內容是:職工每個月工資的20%扣交公積金,政府或企業也按該職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積金,雙方各交一半,(發生經濟危機時比例適當調整)。這份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但不得隨意提取。按制度規定只能用於四項內容:購買政府組屋,醫療治病,為子女交學費,養老基金。養老金必須在退休後方可提取,政府和企業不再另發養老金,一個公務員工作時間越久,所得積蓄越多。據統計,高級公務員(司局級)到55歲退休時,公積金總額大約有80-90萬新元,相當於人民幣400-500萬元。如果在職時廉潔奉公,沒有貪污腐敗和違法行為,退休後,全家生活富裕,安居樂業。新加坡法律規定,凡是有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者,就要給予嚴厲懲罰包括開除、坐監、全部撤銷個人所得公積金。例如,內務部安全局一位警長向一名拘留犯的母親收取5000新元「咖啡錢」事發後,不僅退還了5000賄金,還被判處30個月的監禁,罰5000新元,十幾萬新元的公積金被全部沒收。這一制度使得公務員權力腐敗的代價或風險太大,以至於絕大多數公務員決不敢冒大風險為貪小便宜而毀掉自己整個後半生。
第五,高薪養廉制度
為了使政府高級官員和公務員抵禦貪污受賄的誘惑,同時為了吸引住人才,不使公務員因待遇過低而流失,必須提高他們的薪俸。在李光耀總理的倡議下,新加坡政府和國會大幅度提高了公務員的工資。新加坡公務員工資水平在1973、1979、1982和1989年連續四次上調,1989年上調以後的公務員工資達到世界各國的最高數。新加坡政府內第四級公務員(從事體力勞動的打字員、司機、雜役人員等)與一般產業工人相比,1985年的工資收入月平均約10800新元,是產業工人月平均工資約600新元的16倍強。除此以外,政府還給他們以較優厚的福利待遇,如退休金、假期、有限度的醫療照顧、免費在職培訓、貸款等等。正如李光耀總理在1985年3月22日向議會解釋提高內閣部長工資水平的理由時所言,支付給政府領導人最高的工資,是建立廉潔政府的保證,若他們收入太低,他們就難以抵制誘惑而去貪污受賄。
總的來說,新加坡政府嚴格的選拔、錄用和品德考核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種嚴格的防貪反貪規則,公積金制度和以棒養廉,定期培訓等制度,對中國政府的廉政建設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三)香港政府反腐敗經驗與啟示
國際反腐敗組織「透明國際」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公布的國際清廉指數(CPI)排名中,香港均名列第16位,為亞洲第二。歷史上的香港,腐敗現象發生率極高,為了建設廉潔政府,香港付出巨大努力。
第一,設立強大的反腐機構。
20世紀60、70年代,腐敗近乎無孔不入。1973年4月底,爆發總警司葛柏貪污潛逃案,涉案金額超過他工作20年全部薪水的6倍之多,激起市民義憤。剛剛上任的港督麥里浩,為平息民憤,決心徹底查處此案。1974年2月13日,香港立法局通過《香港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即《廉政公署條例》),成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簡稱廉政公署 (ICAC)或廉署。設執行處、防止貪污處、社區關系處三個專職部門和一個行政總部。廉署的成立,標志著香港反貪獨立機構的誕生,也標志著香港廉政建設邁入了新階段。
廉署成立後,立即對葛柏案深入調查。1975年1月,葛柏終於被法院裁定兩項受賄罪名成立,判4年監禁。此後,廉署又對公務員全面整頓,僅在1974年2月至1977年10月間,以貪污罪被判入獄的警官達260名,而當時全港警察人數不過2萬。反貪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大大增強了市民對政府的信心,也確立了廉署在反腐工作中無可替代的地位。
自成立之日起,廉署的使命就確立為:「致力維護香港公平正義,安定繁榮,務必與全體市民齊心協力,堅定不移,以執法、教育、預防三管齊下,肅貪倡廉。」其目標是:「以有效方式調查和檢控貪污,積極推行防貪措施以杜絕貪污機會,教育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及爭取他們對肅貪倡廉工作的支持。」三管齊下的科學設置,使廉署始終保持高效率運行,並將廉潔社會的理念植入民心。前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認為:「香港之所以能以廉潔的公務員隊伍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稱譽海外,廉政公署實在居功至偉。」
第二,建立完善的法制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反腐工作的保障。香港廉政建設成就斐然,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立法的完善。1897年12月加日香港政府制定《賄賂輕刑治罪條例》,首次將行賄與受賄作為同罪並罰,是個偉大創舉。1948年頒布了《防止貪污條例》,並設立反貪污科專門負責肅貪。然而,在嚴重腐敗的警務處管轄之下反貪,只是徒有虛名。甚至於「賄賂反貪污部門的代價比原來賄賂政府某雇員的代價還要高」,一位議員在其自傳中描述到。針對反腐敗法律依據的不足,又於1971年5月頒布《防止賄賂條例》,制訂了更具體的規定。
1974年在籌備廉政公署時期,香港政府總結了以往反腐工作的得與失,得出結論:反腐機構必須保持獨立,否則,就會「只打老鼠不打老虎」。因此專門頒布《廉政公署條例》,賦予廉署廣泛權力。例如:在逮捕貪污嫌疑犯前,廉署官員有權不先行通知就展開搜查和取證;還有扣留嫌疑犯旅行證件的權力,可有效阻止攜款逃匿行為。這些權力對於交通發達、人口流動量大的香港來說,尤為必要。在眾多港產影視中,常能看到罪犯作案之後輕松「跑路」(出逃),如同兒戲。在現實工作中,如不能在第一時間抓捕罪犯,損失就無以估量。
第三,廣泛的市民教育與社會監督。
英國著名歷史學教授阿克頓勛爵作過精闢的論斷:「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與制約,如果缺乏必要的制衡和分權,最終只能導致腐敗。法律規定,廉政公署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並接受其監督;行政長官接受立法會監督和質詢;立法會決定是否授予或撤消廉署權力。還特別設立了4個咨詢委員會,即貪污問題委員會、審查貪污舉報咨詢委員會、防止貪污咨詢委員會和社會關系咨詢委員會,全面監督廉署的運行過程。
香港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傳媒活躍,形成了強大的輿論權力,對監督政府和官員功不可沒,被譽為促進社會良好運轉的「推進器」。政府也通過媒體,廣泛開展反貪污腐敗的宣傳和教育,為遏止腐敗、樹立廉潔風尚發揮巨大作用。
香港廉政建設有今日的成就,決非一時之功,而是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得來的。不僅得益於完善的廉政法律體系和制度設置,更重要的是將廉潔、公正的觀念植根於群眾心中。這正是香港成功的秘訣。

三是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可以建立有效的輿論監督機制。輿論監督是社會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社會權力制衡和防治腐敗的重要手段。輿論監督能將黑暗骯臟的交易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成為千夫所指的丑聞,能夠迅速將人民群眾的情感和呼聲高度聚焦在腐敗的國家公職人員及其案件_匕從而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引起政府的高度關注,迫使紀檢和司法機關秉公辦事,依法懲處腐敗行為,警示其它國家公職人員不要以身試法。信息技術在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可以建立網路媒體對事件的快速反映機制,把信息觸角進一步向社會、向基層、向群眾延伸,進一步拓展輿論信息來源,形成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的輿論信息網路,從而在防治腐敗工作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孫志剛案促使延續了幾十年的收容條例廢止,韓桂芝案浮出水面都充分說明了信息技術在防治腐敗領域的強大威力。
防止腐敗建設廉政體系,不僅是實踐問題,而且也是理論問題,理論不清,實踐活動必然遭遇困惑和尷尬。開展反腐敗斗爭,最理想的莫過於將腐敗現象一掃而光,但由於腐敗是權力的派生物,只要有權力和腐敗溫床的存在,那麼,不管如何竭盡全力嚴厲打擊,腐敗行為都不會全部消失。因此,建立科學的廉政體系只能極力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而無法根除。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腐敗行為發生的時空具有變異性,因此,在現階段,當我們找到了腐敗問題的表現及發生的原因時,眼光和精力還不能完全停留此時此刻此地,還必須將相當的精力放到預測腐敗發生的新時空上。這就要求我們要有新的視角、新的思路、新的方法,以及全社會的協同合作,進一步完善廉政建設的策略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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