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養老機制有哪些
⑴ 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有哪些
您好,新加坡在社會保障方面依賴政府經營的中央公積金。中央公積金制度既是一項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又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它不僅為廣大雇員提供了養老、醫療保障,而且匯集了大量民間資金,為新加坡經濟高速增長提供了所需資本,還對金融體系具有強大的支撐力和影響力。中央公積金制度是適應新加坡特定的歷史情勢產生的,並隨著國情的改變而演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
中央公積金制度1955年7月建立時,是一項為全體受薪人員設立的強制性養老儲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儲蓄,以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但經過40年的時間,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醫療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制度可分為強制醫療儲蓄、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三個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機構管理實施。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實行保健儲蓄、健保雙全和保健基金計劃,由政府提供一定的醫療津貼,以確保本國國民均能享有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
保健儲蓄計劃是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中主要的醫療保障計劃,1984年4月推出,並設立了會員的保健儲蓄賬戶。該計劃允許會員動用公積金的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會員個人或直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在保健儲蓄計劃下,公積金會員每月須把部分的公積金存進保健儲蓄賬戶。1992年,還推出自僱人員保健儲蓄計劃,它規定凡年收入在2400新元以上的自僱人員須繳納其凈收入中的固定比例的款項作為保健儲蓄。據統計,每年有超過22萬名會員動用其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醫療費。
健保雙全計劃是一項重病醫療保險計劃,1990年7月實施,它允許會員以公積金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投保,確保會員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療和長期住院的費用。除會員不參與此項醫療保險,每年將從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中自動扣除作為保費支出,大約有87%的公積金會員參加投保。這樣,會員可以索取每年高達2萬新元而終身不超過8萬新元的醫療費。到2006年7月,參與健保雙全計劃的人數高達275萬人,佔新加坡人口的76.5%,大約有9成的工作人士投保健保雙全或動用保健儲蓄支付醫療保險。
保健基金計劃是政府為貧窮的國民所設立的一項醫療基金,它是在保健儲蓄和健保雙全均無法提供保障的情況下的最後一道「安全網」。目前,該保健基金約8億新元。2001年,共有15.68萬人申請到保健基金的援助,其中99%的申請者從中受惠。
二、養老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依靠其中央公積金制度來實現,這是其社會保障模式最富有特色之處。新加坡的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是完全積累制,是通過強制儲蓄的手段來實行對職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規定,雇員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雇員年滿60歲且在個人退休賬戶須保留一筆法定最低存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從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開始實行公積金最低存款計劃,規定會員在55歲領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把一筆錢留在退休戶頭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內,這筆最低存款要上調到8萬新元,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在基本生活費不斷上升的情況下,使其會員在退休後的若干年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就業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長期以來把鼓勵就業、扶助就業、確保就業作為基本國策,全力推進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培訓勞動力、提高勞動者素質,2001至2006年,新加坡失業率控制在3.5%左右,最低的年份達到2.7%。
(一)注重職業培訓
新加坡80年代初開始倡導大規模群眾性訓練計劃,對職工進行廣泛的再教育、再訓練。以設立工人基本教育課程為方式,發動各行各業以及社會團體參加這項計劃,鼓勵他們開辦各種學習和訓練班。多層次、多類別的學習、培訓形式,既保證了職業技術教育的廣泛性,也保證了教育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與適應性。
(二)推出職業再造計劃力促全民就業
職業再造計劃是在新加坡全國職業總會的積極推動下,於2005年3月由勞、資、政三方聯手推出的一項就業促進計劃。該計劃通過改善現有工作崗位的職業形象和工作條件來增加這些工作對新加坡人的吸引力,從而協助面臨失業威脅的新加坡人繼續受雇或重新受雇。職業再造計劃一經推出,就取得明顯的成效。2005年失業率由2004年的3.4%下降到3.2%。
四、實行「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之所以在短短數十年內成功地解決了住房短缺問題,並且完成了住房由量到質的提升,主要歸功於新加坡以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居者有其屋」計劃為兩大支柱的福利型住房制度。
(一)政府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導力量
新加坡政府於1960年成立了直屬國家發展部的法定機構——建屋發展局,既負責制定住宅發展規劃及房屋管理,又負責房屋建設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
(二)銀行儲蓄貸款和公積金是購房資金的主要來源
「居者有其屋」計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儲蓄貸款,二是公積金制度,其中公積金制度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強制老百姓將部分收入繳交公積金,形成了大規模的人均積累,從而使政府有能力建造公共住房。政府利用部分公積金儲備,貸款給建屋發展局發展公共住房,從而使建屋局有能力大規模地進行公共住房建設。
(三)制定不同層次居民的購屋准入政策
收入低者才進入「居者有其屋」計劃,同時制定政策,依購房者的經濟收入水平層次購屋,其首付款和還款額及還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能夠適應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需要,確保他們買得起房。
(四)詳盡的配套保障政策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實行的是出售與出租並舉的模式,其中出售又分為完全市場化的私人開發商開發的公寓和建屋發展局組織建設的福利型組屋。政府是組屋住房供應的主體,不僅為符合購買組屋條件的居民提供抵押融資貸款,而且對低收入家庭在購買標准條件內的第一套組屋時除了享受規定的房屋津貼外,還可獲得額外的購屋津貼。無論是承租或是購買組屋,都有著極其嚴格的操作性很強的條件限制和完備的退出機制。
⑵ 新加坡的養老制度亞洲第一,新加坡這個國家真的好嗎
新加坡是一個經濟發展比較發達的我國,房子價格很高,跟在我國的一線城市非常,可是對新加坡的有錢人而言,房子價格壓根算不上貴,她們順手就能買一套豪華別墅,一點負擔沒有。
4、專業發售高票息獨特債卷,來保障養老保險金在運營過程中可以安全性穩定升值的目標。現階段政府部門服務承諾個人公積金存款的年化利率不得低於2.5%,高過同時期銀行貸款利率。
⑶ 新加坡的社會福利保障模式是哪一種的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類型
迄今為止,世界上已有將近150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但由於世界各國的社會制度、經濟實力和文化背景等不同,推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時間有先有後和有長有短。因此,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在政策取向、制度設計、項目多寡、具體標准及實施辦法等方面既有共同點,也有差異之處。從社會保障的主要方面進行分析和綜合,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大致可以分為救助型、保險型、福利型、國家保障型和自助型等五種模式。
(1)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
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的有關規章制度,保證每個社會成員在遇到各種不測事故時,能得到救助而不致於陷入貧困。對於已經處於貧困境遇的人們,則發給社會保障津貼,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其特徵是:1、政府通過相應的立法,作為實施救助的依據。公民申請和享受社會救助是其依法應享受的權利,不附帶屈辱條件,不同於慈善機構的「施善」或「恩賜」,也不同於資本主義初期的濟貧和賑濟。2、社會救助的費用列入政府的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於國家稅收,個人不交納保險費。3、救助的對象為因失業或天災人禍而陷入貧困的公民、棄嬰、孤兒、殘疾人、老年人。4、救助的標准為低水平,以維持生存為限。
這種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化開始前後所實行的單項或多項救助制度。按社會保障的標准來衡量,只能說它處於起步階段,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一種初級的、不成熟的、不完備的形式。這種制度目前主要在一些發展較為遲緩的非洲國家實行。
(2)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
保險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在工業化取得一定成效,經濟有雄厚基礎的情況下實行的。其目標是國家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的失業、年老、傷殘以及由於婚姻關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別支出的情況下,得到經濟補償和保障。它起源於德國,隨後為西歐、美國、日本所仿效。
這種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徵:1、政府通過有關社會保障的立法,作為實施的依據。2、這種保險為強制性保險,個人交納社會保障費,企業主為雇員繳社會保障金,各國政府以不同標准撥款資助。公民只在履行交費義務取得享受權利後,才能依法領取各種社會保障津貼。對公民來說,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3、保障的覆蓋面大,幾乎包容了社會全體成員。4、保險的項目有多有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人們生、老、病、死、失業、傷殘的後顧之憂。5、資金來源多元化,。有利於形成保障基金,增強社會保障的經濟後盾。
(3)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
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在經濟比較發達、整個社會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情況下實行的一種比較全面的保障形式,其目標在於「對於每個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險,諸如疾病、災害、老年、生育、死亡以及鰥、寡、孤、獨、殘疾人都給與安全保障」。這項制度來源於福利國家的福利政策,由英國初創,接著在北歐各國流行。
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徵是:1、社會保障政策是福利國家的一項主要政策,依法實施,並設有多層次的社會保障法院監督執行。2、強調福利的普遍性和人道主義、人權觀念,服務對象為社會全體成員。3、個人不交納或低標准交納社會保障費,福利開支基本上由企業和政府負擔。4、保障項目齊全,一般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一切福利保障,標准也比較高。5、保障的目的已不完全是預防貧困和消滅貧困,而在於維持社會成員一定標準的生活質量,加強個人安全感。不僅要滿足人員社會保障需求,而且開始注意滿足人們的社會福利需求。
(4)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
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傳統的社會主義國家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保障制度,屬於國家保障性質。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滿足無勞動能力者的需要,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並維持其工作能力」。國家把社會保障作為解決勞動的社會經濟問題的杠桿之一。原蘇聯是這一類型的首創與代表。90年代參照這一模式建立勞動保險制度的。
這種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徵是:1、國家憲法把社會保障確定為發展中的國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權利是由生產資料公有制保證的,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政策在整個國家國民經濟范圍內實行管理取得的。2、社會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業承擔,個人不交納保障費。其傳統觀念認為國家已經事先對社會保障費用作預留和扣除。3、工會組織保障事業的決策與管理,一方面勞動者通過人民代表機構對社會保障施加影響,另一方面,工會從基層工會到中央理事會,都參加實施社會保障。4、保障對象為全體公民。憲法規定,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必須積極參加社會生產,對無勞動能力的一切社會成員提供物質保障。保障的經濟來源靠全社會的公共資金無償提供。
(5)自助型社會保障制度
自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指以自助為主,以促進經濟發展為目標的保障形式。其特徵是政府不提供資助,除公共福利與文化設施外,費用由僱主和雇員負擔。這種制度主要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等國實行並在新加坡等國取得了顯著成效。
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發展過程看,由於各國基本社會制度和國情的差異,社會保障機制和保障水平明顯不同,使其對儲蓄和消費的影響也不盡相同。各國一般使用社會保障支出與國民收入(或者是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作為各國社會保障支出規模的顯示指標。按照這個指標,日本為13.8%、瑞典為49.0%、法國為34.9%、德國為29.7%、英國為24.5%、美國為18.0%(均為1991年數)。
顯然,日本的社會保障給付費規模最低,其次是美國,而英、法、德、瑞的給付費規模都比較高。依據社會保障給付費規模以及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不同,我們將主要發達國家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低保障國家;另一類是以英國、瑞典為代表的高保障、高福利國家。
美國與日本:社會保障是"穩定器"
美國、日本社會保障與消費之間的相關性並不明確
同歐洲一些發達國家相比,美國和日本的社會保障程度都不算高,但就其消費水平和儲蓄率來講兩國卻截然不同。從國際比較看,美國是比較典型的低儲蓄率國家,而日本卻是典型的具有東方色彩的高儲蓄率國家。有關資料顯示,美國與日本1970-1994年期間,個人儲蓄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日本比美國高15-20個百分點;個人消費佔GDP的比重美國比日本高10個百分點左右,比世界平均水平還高約5個百分點。由此可見,美、日雖然同屬低社會保障國家,但儲蓄率和消費水平卻完全不同。
一般認為,美國居民的高消費行為主要是:(1)美國政府長期以來存在巨額的財政赤字;(2)消費信貸在美國非常發達;(3)進入80年代以來,美國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財富效應使得居民消費需求明顯上升,儲蓄下降。可見,美國的高消費與社會保障的相關性不大。
日本高儲蓄率主要是:(1)日本人民具有東方民族勤儉儲蓄的傳統;(2)日本居民為教育進行儲蓄的動機非常強烈;(3)日本經濟持續快速的發展,使居民工資收入增長較快;(4)社會保障水平較低,不排除防老儲蓄動機的存在。由此看來,日本的高儲蓄率與社會保障似乎有一定的正相關性但並不明顯。
社會保障的實施對經濟增長產生的影響
雖然美國、日本的社會保障對儲蓄率和消費的影響並不明顯,但美、日兩國作為世界經濟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對其經濟發展確實起到了"穩定器"的作用。
(1)對緩和經濟危機、協調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起了積極作用。美、日兩國通過採取適度的社會保障措施,部分地抵消了因衰退造成的大量失業而引起的支付能力下降,對保障國民基本收入和一定的消費需求以及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2)社會保障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調節了宏觀經濟運行,增加了社會有效需求。如美國大部分社會福利開支是以政府轉移支付形式進入低收入家庭,在貧困家庭或個人較高邊際消費作用下,這些轉移支付的90%以上形成了社會購買力,使美國經濟不斷維持了一種較高的有效需求狀態。同時,制度化轉移支付與累進制所得稅一同構成美國經濟生活中的"自動穩定器",在宏觀經濟過程中起到了自發調節景氣的作用。
(3)政府的社會福利支出在相當程度上彌補了個人、家庭對勞動力培養和訓練費用支出的不足,對培養和開發本國人力資本起到了積極作用。
醫療
新加坡的衛生水準不斷提高, 主要是因為傳染病減少,人民生活水準提高, 衛生服務良好, 衛生檢查措施嚴格所致.政府和私人機構都提供廣泛的預防, 醫療, 復原等衛生保健服務, 政府大量津貼其衛生保健服務, 以確保人人都能利用這些服務。
新加坡共有家五間政府醫院, 6間重組的政府醫院, 10間私人醫院, 13間政府綜合診療所, 10間門診所, 13間婦孺診療所和一千八百多名私人執業醫生,永久居民也可以利用政府醫院和綜合診療所所提供的醫療和牙科設備, 收費和公民相同。
綜合診療所
政府綜合診療所為國民全家大小提拱全面的衛生服務. 這些診療所都是設在主要的建屋發展局鎮中心和住宅區里, 對公眾人士很方診療所的服務包括婦孺保健, 免疫注射, B型肝炎等傳染病的檢驗,老年人身體檢查, X光檢驗和牙科治療等。
首次求診的病人必須攜帶身份證. 十二歲以下的兒童須攜帶出出生證書,病人在辦完登記手續後, 診療所職員會發給他一張診卡和一個排隊等候看醫生的號碼。
綜合診療所的診費是成人7元, 六十五歲以上的成人和十八歲以下的學生5元;葯費另計, 供一星期服用的葯品收費從一元到四元不等;照光和驗血也須繳費, 唯收費低廉,診療所的開放時間是星期一到期五從早上八點到下午一點, 再從下午二點到下午四點三十分, 星期六則從上午八點到中午十二點三十分。
政府醫院
政府醫院提拱專科門診服務,綜合診療所的醫生和私人執業醫生都可寫介紹信介紹病人去看政府醫院的專科醫生,病人首次求診收費40至50元, 覆診每次20至30元.
院費視病房等級而定, "C"級病房之每天收費元, "A1"級病房每天收費元;此外, 化驗, X光檢驗和其它如手術等服務, 則另外收費.
私人診所和醫院
私人執業醫生的診費一般上從12元起, 視治療性質而定, 私人專科醫生, 如整形外科醫生或婦科醫生的收費則較高, 從50元起;私人醫院和重組的政府醫院收費比政府醫院來得高, 各醫院的收費也不一, 四人病房收費每天從120元起, 單人病房收費每天由335元起。
老人保健計劃
為了確保老人能在住屋附近獲得醫療照顧, 政府在各個組屋區設立老人保健中心, 目前共有六間中心專為各區老人服務。這些中心的服務包括康復治療, 定期檢查身體以及為家人開辦照顧老人課程。收費每天約五元至元之間;永久居民的父母如果是持有長期探親證並且已在新加坡定居, 也可以參與這些保健計劃的活動。
家庭醫生
在所有組屋區里都有幾間私人診所, 開放時間由早上9:00時至下午5:00時, 有些診所在周末由早上9:00 時至中午12:00也有營業;為了使你的家人得到更好的醫療照顧, 最好是找一位在你家附近的診所醫生作為家庭醫生。
社會福利
中央公積金
中央公積金在一九五五年設立,為退休和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士提供財務上和生活上的保障,公積金是一套全面的社會儲蓄保障計劃,保障人民保健的需求,退休後的生活所需,購屋資助,及教育保險等的支持。
在公積金的條例下,僱主和雇員須共同繳納,就業淮證和工作淮證持有人則不須繳交公積金, 五十五歲以下的新加坡公民和住滿兩年以上的永久居民員工, 員工每月供款為20%,僱主須繳交12%;永久居民員工首年供款為3%, 僱主交5%, 翌年雇員交9%,僱主交15%;之後則按照正常的繳交率繳納公積金;政府已逐漸計劃僱主的繳交率回升到20%的原來水平。
公積金戶口
公積金戶口共分為普通戶口、保健儲蓄戶口和特別戶口:
1) 普通戶口的存款可用來購買住用產業,如建屋發展局新組屋和私人屋子,此外也可用來購買保險,如家庭保險和家屬保險,會員也可以把存款投資在於經批準的股票、債券、單位信託,基金管理和黃金等, 普通戶口的存款亦可用於資助子女或本身的大專教育上的學費開資,它亦可用來支付本地六所大專學府所有全日制學位於文憑課程的學費;
2) 保健儲蓄戶口:保健儲蓄戶口的存款可用於在會員,配偶、孩子、父母和祖父母的住院費,他們的祖父母必須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此外,公積金會員也可以用這個戶口裡的存款支付;健保雙全保險計劃"的保費;這個保險計劃是確保會員在患上重病須長期住院或接受治療時,有能力應付龐大的醫葯費;
3) 特別戶口:特別戶口中的存款將保存在戶口裡,作為退休、養老和應急之需要。
公積金利率
一般情況下,公積金存戶的儲蓄利率是和市場上的利率相應的,但在公積金的法例保障下,公積金的存戶保證可獲得至少二點五的存款利率,而較長的儲蓄計劃,更可額外獲得更高的利率。
公積金提款
存戶可在年齡達五十五歲後,提取公積金戶口內的存款, 但法例規定下,戶口內仍須保留一筆最低存款作為年老時的基本保障,除了五十五歲可提取存款外,永久離開新加坡或終身殘廢及神智不清的情況下亦可提取公積金存款,另一方面, 如果會員在五十五歲後仍繼續工作,會員可在每隔三年後提取存款,即在五十八歲,六十一歲或六十四等。
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特區的養老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居民的養老保障被納入以個人積累為基礎的中央公積金體系。在個人公積金存款賬戶中,特別賬戶存款系退休養老積累。中央公積金面向所有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雇員,僱主本人和自雇者可自願參加。新加坡政府規定,雇員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雇員年滿60歲且在個人退休賬戶須保留一筆法定最低存款(註:關於這筆最低存款的資產形態和數額調整情況,請參閱和春雷主編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國際比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章表4~7。)的前提下, 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若最低存款未達到規定數額,可選擇推遲退休以繼續增加公積金賬戶積累,或用現金填補差額,或由其配偶、子女按照一項最低填補儲蓄計劃從各自的公積金賬戶中轉撥填補。從退休賬戶的積累和最低存款填補制度的性質上看,新加坡的退休養老制度強調個人和家庭的責任,也是新加坡政府採取以家庭為中心處理社會問題的政策的具體表現。
在2000年底以前,中國香港特區企業雇員沒有統一的退休金制度。雖然政府規定了企業主對退休雇員給付「長期服務金」的強制性責任,但它只是作為一項職業福利而存在,且採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水平因企業不同而各異。只有部分規模較大的企業自行設立公積金或退休金制度,但繳款辦法和給付水平各不相同,覆蓋范圍十分有限。1971年以來,香港政府通過「公共福利金計劃」(1993年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所取代),為老年群體提供數額有限的高齡福利津貼。此外,政府還在社會公共服務方面為老年人提供優惠,通過減少老年人生活支出的辦法間接提供福利保障。從2000年12月起,香港特區政府推行了強制性的養老公積金計劃,成為香港歷史上第一個基本養老制度。這項計劃覆蓋了所有雇員和自雇者。個人賬戶資金來源於僱主和雇員均攤的繳費及資金運營收入,退休者的待遇完全取決於其工作期間的基 金積累及其運營收益水平。
⑷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與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由於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等,歷史傳統各異,不同國家之間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型: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負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於低收入人群。
(二)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的經營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並要求其交納風險准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中。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勞動力的流動,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目前,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現狀及主要特點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持續實施到1956年底。
第二階段,恢復性改革階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工會制度被廢除,勞動保險基金被用於其它用途。這一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辦保險,其特徵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有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並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探索性改革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展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以迫使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傳統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實行試點階段。2000年12月,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我國在東北三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在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這個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主要針對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的一些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和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由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在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當地政府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和試點。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願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尚處於零星發展的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比較落後,農業比重較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的差異很大,加上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種利益差異,使新舊矛盾相互交織,情況極為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造就了我國特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的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本養老計發方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還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等等。
三、國外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兩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一標準的國家的養老金,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各種職業津貼等制度層次。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三個層次: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美國有多種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止2007年底,我國已有北京、天津等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它省份仍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一道獨特的「景觀」。養老保險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導致了很多問題:一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低層次統籌的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風險,增加了基金監管的難度;三是過低的統籌層次,導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具有普遍性,凡是達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條件是所有滿足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所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人涵蓋普通雇員、礦工、公共部門、雇員、自雇者;農民、農業工人,被排除於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限於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較大比重的農民群體和數量逐漸增多的靈活就業者,還沒有被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化程度不夠,其所應有的保障功能還未實現。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密切相關的。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已是當務之急。迄今國家對養老保險尚未單獨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模式,且經常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整體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的依據,不少退休勞動者的養老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國外的養老保險資金一般說來有三條渠道:勞動者繳納受保工資的一個比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一個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貢獻。發達國家中採取雙方負擔的標准模式是僱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相聯系,受保工資有一個最高限額。僱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數國家僱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貢獻來自於國家總收入,也有少數國家取自專項稅收(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征繳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財政補貼,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欠繳與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開支更加「吃緊」。
(五)我國領取養老金年齡過輕
為了適應21世紀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沒有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可在60~64歲期間支付部分養老金。瑞典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相聯系養老金的年齡資格未滿65歲。美國通過一項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事業壓力,通過採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的矛盾,實際上就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問題推向遠期。
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戰略構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以及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條件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來,但是,卻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
(一)推動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從理論上講有兩種路徑:一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再到省級統籌,從而進一步發展到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較為穩妥,實則十分緩慢。目前我國採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一種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實行全國統籌,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統一由中央政府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這就將名義上地方負責、實際上中央出錢的暗補變為明補,充分明確中央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進而增強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於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首先,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並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僱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四)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新來源
通過徵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徵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於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於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後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五)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應適當延長,不同性質的勞動者不應「一刀切」規定退休工齡,即不分職業、學歷,勞動者統一按到規定年齡實行退休。而且性別也不應是退休年齡的考慮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職業應列於新體制制定退休年齡的考慮因素。採取「一刀切」規定退休年齡,將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對高學歷的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學歷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應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長若干年。
五、總結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加劇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後,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挑戰。不斷出現的養老統籌層面低、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傳統的養老模式與現實要求相距甚遠。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社會統籌,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准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與經濟實力,正確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新加坡養老保險模式
1.在養老保險立法原則上,應明確肯定以下各項原則:(1)養老保險水平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相適應原則。西方福利國家推行的高標准福利已帶來許多消極作用,我國應引以為戒。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較高替代率副作用比較多,需要隨著工資水平的提高和養老保險結構的改善,逐步調低替代率。(2)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原則。作為市場經濟社會中的個人,應當有較強的自我保障意識,不得過份依賴國家和社會。社會保障體系一般應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為限度。社會保障體系本身應當是多層次的,以適應不同社會成員的需要。(3)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保險原理,享受保障待遇者必須先投保,後受益。先盡義務,後享權利。(4)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養老保險具有在一定范圍內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低收入者有可能通過這一機制享受社會平均基本生活待遇,體現了公平原則。根據個人繳費情況建立個人帳戶,並使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有所差別的做法,則體現了激勵人們勞動熱情的效率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最能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5)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原則。這一原則是政府體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要求。
2.在養老保險對象和范圍上,應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在我國城鄉二元結構尚未打破的客觀條件下,分別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應當覆蓋到所有履行繳費義務的居民;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體系也應逐步推廣覆蓋面。
3.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根據國家、企業、職工各方面承受能力,精心測算,確定繳費比例,並嚴格執行。
4.在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上,既要穩妥操作,又要積極探索。要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式和原則。
5.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待遇給付上,應明確給付的條件、標准和方式,同時明確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的法律機制。
6.在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上,應明確規定決策、執行機構及分級管理的許可權,解決不同部門、不同級別之間的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的問題。
(二)加強養老保險規劃
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三個角度對我國養老保險事業進行整體規劃:
1.對城鄉養老保險體系進行整體規劃、分別設計
我國的城鎮、農村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但兩者差距應當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逐步縮小,如果在社會保障問題上完全忽視農村,則無疑加劇城鄉的差別。在城市化過程中,城鄉的聯系將進一步加深,城鄉一體化的趨勢也正在發展。應當為將來的城鄉合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留有餘地。考慮到客觀現實,城鄉養老保險體系還是以分別設計為宜。
2.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進行統一規劃
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能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差異。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也是養老保險的重要部分。三者並行不悖,使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更加鞏固。
3.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進行規劃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了"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的目標,國務院領導同志提出最遲在1998年內完成向統一制度並軌的工作。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是否就滿足於省級統籌呢?我們認為,省級統籌仍然是地區性統籌,還不是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應當考慮養老基金的國家統籌問題以及國家統籌中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4.根據中國人口老齡化過程特徵,合理規劃養老保險體系
杜鵬的《中國人口老齡化過程研究》根據人口預測結果指出,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在迅速老齡化,在未來30年內,年齡結構類型將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轉變,此後,向高度老齡化發展。中國未來人口年齡結構變化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1990年-2003年,人口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轉變,60歲以上人口比重從1990年的8.6%上升到10.15%;(2)2003年-2020年,成為典型的老年型人口,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從10.15%上升到15.55%;(3)2020年-2050年,人口老齡化程度急劇提高,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上升到27.43%.
與人口年齡結構老化相關的是,我國人口總撫養比和老年撫養比在未來數十年間將發生較大的變化。從未來發展趨勢看,少兒人口撫養比繼續呈下降趨勢,老年人口撫養比迅速上升。2000年-2010年,我國總人口撫養比會因少兒人口撫養比的下降而達到最低點,在2010年以後又開始增長,預測計將從2010年的46.65%增加到2040年的70%(2050年可能增加到76.80%)。在2010年-2050年期間,少兒人口撫養比基本穩定,老年人口撫養比上升加快,人口總撫養比的變化主要受老年人口撫養比不斷上升的影響。老年人口成為社會的主要被撫養人口。預計老年人口撫養比將從2000年的15.60%,上升到2020年的23.77%,2030年的36.54%,2040年的42.70%和2050年的48.49%。老年撫養比的變化對社會經濟的影響遠大於少兒撫養比變化的影響,少年兒童最主要的生活消費基本上由家庭支付,而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越來越多地由社會保障系統來滿足。
2010年前後,將是我國人口撫養比最低、勞動人口負擔最輕的時間。我們應當充分利用這段勞動人口最多而總撫養比最低的有利時機,大力發展經濟,建立和完善各項社會保障措施(特別是養老保險),為即將到來的高度老齡化社會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我們認為,中國人口老齡化過程及人口總撫養比老年人口撫養比化的預測結果,應當作為制定養老保障總體方案的重要依據。應盡快著手規劃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包括養老保險事業規劃)。
(三)嚴格執行養老保險法規政策
沒有法制,就難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在養老保險這樣的事關國計民生的大事上,如不嚴格依法辦事,則容易留下嚴重後患。養老保險立法應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1)個人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2)企業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3)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逾期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4)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不依法運用基金;(5)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挪用基金,或侵吞基金;(6)個人騙取養老保險待遇;(7)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四)加強養老保險法規的宣傳咨詢
養老保險法規政策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實際利益密切相關,但相當一部分群眾並不了解其具體內容,對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也還不夠。通過有組織的宣傳教育,可以進一步提高廣大社會保障對象的參與意識和自覺程度,使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同時要組織養老保險法律知識的專門咨詢服務,解決廣大保障對象的困惑。
(五)加強社會保障法律專門人才的培養
應當建立綜合性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或專門性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執法的研究,發表、出版更高質量的專題論著,在高等院校培養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人才(包括社會保障法律人才),為即將迅速崛起的保障事業儲備必要的高級人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新加坡老人為什麼被稱為「樂齡人士」,看看養老政策就清楚了
在新加坡生活的老人或者說年長者,都有一個獨特的尊稱,叫「樂齡人士」!「樂齡人士」主要指60歲以上的老人,字面意思很明顯「到了快樂的年齡」。所謂的「樂齡」,其實是對於60歲以上退休老年人的另一種稱呼,希望他們能夠晚年生活祥和安樂。
從對老年人的特殊稱呼來看,新加坡是一個非常重視養老事業的一個國家。那新加坡都有哪些獨特的做法呢?
首先——政府減負
「養老」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由於老年人身體機能的緣故,需要投入大批量的資金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等等問題,資金的數量也是相當驚人的。
新加坡主要採用「輕福利政策減輕政府養老負擔」!你沒有看錯,是減輕政府負擔!看到這有些小夥伴估計要驚呼了!怪不得新加坡有那麼多老人,都皺紋爬滿臉了,還在工作。
在新加坡,最主要的養老保障為中央公積金體系(CPE),相當於國內的「三險一金」,只不過新加坡進行了統一稱呼。CPE為強制儲蓄,主要提供包括醫療、教育、養老、住房等綜合性的保障服務。
CPE一般分為3個賬戶:
①普通賬戶可用來購房、購買CPE保險、投資和子女教育;
②特別賬戶用於養老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
③保健賬戶則用於支付醫療費用。
而一旦會員達到退休年齡,政府則會為其設立一個新的退休金賬戶,符合要求者可在65歲後按月領取退休金,退休後賬戶要求有最低存款額,達到要求的,在65歲後,每月便可以領取1200新元的退休金,一共可以領20年。但往往到了退休年齡,新加坡的老人不願意退休!也就是剛才提到的,走在新加坡大街上會發現老人員工非常之多,這和國內絕對是天壤之別!
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
①薪金
新加坡法定退休年齡是62歲,重新受雇退休年齡是65歲,但越來越多的新加坡老年人過了這些年齡後,依然活躍在工作崗位上。去年,65-69歲年齡段的新加坡人中,有超過40%的依然在工作,這個比例相較於2006年的24%,多出整整16個百分點。而老人就業增加,正是得益於政府政策、就業市場緊綳和人們的壽命和健康年份延長的諸多因素。新加坡規定:員工的重新受雇年齡為62歲到65歲。而目前,幾乎所有到達62歲的員工都獲得重新受雇。而且,只要重新受雇者工作職責不變,他們甚至也沒被削減基本工資。2014年,62歲以上的就業老人的98%沒有被削減薪金,有10%還獲得加薪。
②年齡
新加坡每十年人均壽命就會增加3年。2014年,新加坡男子的平均壽命為80.5年,女子為84.9年。由於壽命延長,人們擔心自己是否有足夠錢的繼續應付退休生活,因為新加坡的退休金職能領20年。老人有了收入,就能在財務上獨立,無需依賴子女。
③鼓勵
政府本身推出政策,鼓勵企業聘請年長員工。年齡超過60歲的新加坡人和永久居民,擔任的工作包括清潔工、機械操作員、服務和銷售員工。如果企業聘請超過65歲的員工,政府也會津貼企業。年齡超過60歲的員工的月收入的中位數,從2006年的1160新元,增加到了2015年的2000新元。這樣一來,企業覺得聘請年長員工其實很劃算。同時,由於新加坡收緊外國員工的流入,導致勞動力市場緊綳,僱主也開始認真考慮聘請年長員工的課題。去年,65歲以上的新加坡人中,有25%受雇。而2006年,這個比例只有13.8%。有人預言,未來10年,老年人就業率將很容易達到30%。
④心態
很多人老人明白,老人就業、哪怕兼職,也能讓老人與社會進行互動,正是因為有這種互動,老年人就不會不被禁錮在家庭內,反而能夠享受相對豐富的老年生活。而且延遲退休還都是民意所為,隨著人均壽命的逐漸提高,新加坡曾多次延遲退休年齡至62歲,2011年通過返聘條例,員工在退休後可在自願的基礎上繼續工作,僱主須向符合健康條件的62歲以上員工提供三年的返聘合同,增加了退休年齡的彈性。同時,積極幫助中老年人提升就業能力,鼓勵他們干力所能及的工作,40歲以上的員工參加培訓費用全免,50歲以上的員工在崗位上干滿6個月可以獲得政府獎勵的工資,計程車司機可以干到70歲。值得注意的是,工運領袖最近多次提議,把重新受雇年齡上限提高至67歲,讓更多人盡量延長受雇,從一定意義上代表了現實民意。
而為了避免老年人在職場上受到歧視,政府今年修改規定,宣布從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允許僱主為年滿60歲員工減薪的法律規定。該規定是新加坡政府在1999年將退休年齡從60歲提高至62歲時提出的。在該規定下,僱主可以在延長員工退休年限時為其減薪最高10%。這一規定的取消為老年人重入職場暢通了道路。
其次,老年計劃
新加坡總人口為547萬,65歲以上的人口比例接近13%,而且由於出生率持續低迷,近年來,一名老人對應的工作公民已從2004年的7.6人下降到5.2人。這意味著目前新加坡僅有不到6名工作公民負責供養一名老人,而且供養的老人還在增多,而工作的公民在減少,反差不斷加大。然而,單純依靠政府提供養老顯然會造成較大的財政負擔,因此,新加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幫助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其中包括組屋套現的補貼計劃,鼓勵子女與父母同住的家庭參與養老組屋補貼計劃,興建針對老年人的樂齡公寓等。
組屋套現是指擁有組屋的居民可以通過屋契回購計劃、大屋換小屋以及出租組屋等方式每月獲得額外的收入,這主要針對經濟困難的居民。政府近年來不斷提倡和強調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作為福利性質供應給本地居民的組屋,就在設計建造時專門設計了適合幾代同堂的戶型,並在購房價格上給予優惠。這種戶型類似打通了的兩套住宅,以客廳相連接,兩戶既分又合,使長輩和晚輩能夠和諧共處。另外,對於願意與父母住得近的子女家庭,在購買政府組屋時政府會提供高達4萬新元的現金減免。而單身人士購買組屋若與父母同住,也可享受2萬新元的公積金房屋津貼。
僅僅是解決了養老的問題還不夠,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才是更加關心的課題。事實上,新加坡社會的養老設施已經比較完善了,從日常生活上可以說是最適合老人居住的國家之一。例如,多數公共交通工具均可以實現輪椅上下,司機和乘客會耐心幫助行動不便的老人上下車;每座組屋都為老人和兒童設立了活動區,還設立有食閣和公車站,屋主下樓就可以吃飯,而從家門口到車站均建有封頂的綠色廊道,方便居民雨天出行,這也大大減少了老年人滑倒事故。2016年3月,新加坡又針對老年人推出了「幸福老齡化計劃」。政府將投入30億新元,推動涵蓋醫葯保健、退休、就業、住屋和交通等12個領域的超過70項計劃。
從該計劃披露的內容來看,新加坡政府在關懷老人上真正做到了周到細致。首次在完整報告中出現的新計劃包括,將在非尖峰時段,把地鐵車廂門的開關時間延長2秒至6秒,讓年長者有更多時間進出車廂。此外,巴士站和的士站將更換成裝有扶手的座椅,助年長者起身。人民協會將藉助現有設施和社區網路,在健樂項目下提供醫療服務、推廣保健教育和樂齡學習,目標是在每個社區打造一個健樂中心。
這種關注細節的做法也體現在政府近年來修建的樂齡公寓的設施上。例如,樓梯和走廊兩側添加了扶手,在所有改變方向和高矮的地方用顯眼的色彩提示。考慮到老人彎腰駝背,開關、門鈴和門窗把手等設施的位置都適當降低。老人視力、聽力一般都不太好,因此公寓房間的照明度是普通住宅的兩倍,煤氣等各種開關上的字很大,報警系統的音量也適當提高等。此外,每個樂齡公寓都設有鄰里聯系站,老年人可以到這里來參加各種唱歌、讀書等活動,也可以相互之間聊天打發時間。
對於不住在樂齡公寓的人士,新加坡的每個選區也都設有民眾俱樂部、社區聯絡所以及康樂中心,這些場地由政府撥款並承擔部分營運經費,定期舉辦文化、社交、休閑活動,並提供健康檢查、信息咨詢、日常護理等服務。此外,新加坡也有日托養老和各類社會養老機構。對於無暇照顧老人和孩子的家庭,新加坡成立了「三合一家庭中心」,將托老所和托兒所有機地結合在一起,讓「老小孩」和「小小孩」共同生活。老少集中管理,即順應了社會的發展需要、解決年輕人的後顧之憂,又滿足了人們的精神需求,增進了人際交往與溝通。
⑺ 移民新加坡享受哪些福利
1、養老金保障
新加坡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公積金計劃。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CentralProvidentFund,CPF)最開始是由英國殖民政府創立的,雖然英國本身有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因為新加坡非常特殊,所以在殖民地採取了一種不同的替代政策,即僱主和雇員都需要交費。
隨著保障功能的擴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公積金的繳費率也不斷提高。1955年,繳費率只有雇員工資的10%,其中雇員和僱主各出5%;後來曾經一度高達40%,雇員和僱主各出20%,現在的繳費率又降到了33%,僱主出13%,雇員出20%,每月的最高繳費基數有封頂線。由於這個制度是完全積累制的,所以僱主和雇員的繳費必須按月上交。雇員的繳費要由僱主從其每月的工資當中預扣,而僱主如果沒有按時繳費的話,則必須向中央公積金局提出正當的理由。
雖然CPF最初只是一個養老計劃,後來它的作用也延伸到允許提取存款用於其他目的。其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還是購買房子(擁有一個家)。後來,公積金存款也被允許用於高等教育,醫療以及健康保險。現在還能在股票投資市場上進行投資。此外,購買房屋也被很多新加坡人看作是老年時期的一種有效的收入保護手段。因此,在新加坡的社會政策當中,住房和社會保障就不可避免的被連在了一起。其他國家類似的積累基金一般只用於提供退休收入,新加坡的CPF推動了一個龐大的住房計劃,從而推動了新加坡物質和社會上的變革。
退休養老是中央公積金制度設立的最先動因,也是這一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早在1955年7月,中央公積金局便推出了養老儲蓄計劃。新加坡的養老保險採取全部繳納的制度,即僱主和雇員分別按一定比例為雇員存儲退休金。當公積金會員年齡達到55歲並且退休賬戶達到最低存款額這兩個要求後,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若最低存款未達到規定數額,可選擇推遲退休以繼續增加公積金賬戶積累,或用現金填補差額,或由其配偶、子女從各自的公積金賬戶中轉撥填補。政府鼓勵已達退休年齡但身體健康的會員繼續工作,以使他們積蓄更多的公積金存款。
這么做的目的是什麼?我們看到公積金賬戶是一個綜合賬戶,覆蓋居民很多方面,政府其實是在幫助居民進行一種類似於金融理財的工作。隨著中央公積金使用范圍的逐步放寬,為避免公積金過多用於住房、醫療、教育等其他項目支付而影響養老金的積累,確保會員有足夠的存款保障晚年生活,1987年中央公積金局推出"最低存款計劃"。規定公積金會員在年滿55歲提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在其退休賬戶中保留一筆存款作為最低存款。此外,新加坡政府還利用東方人孝文化的傳統道德,在養老保險上注重家庭養老保險。1987年中央公積金局同時推出了"最低存款填補計劃",規定公積金會員可在父母年齡超過55歲而公積金存款少於最低存款額的情況下自願填補父母的退休戶頭,填補金額是最低存款額和他的父母年齡達55歲時退休賬戶結存額之差。從1995年7月起,會員也可以為配偶填補以保障其晚年生活。
2、醫療保障政策
在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制度是世界上非常有特色的醫療保障制度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公積金局制定了多項醫療保健計劃,主要包括"保健儲蓄計劃"(Medisave)、"健保雙全計劃"(Medisheild)和"保健基金計劃"(Medifund),簡稱為"3M"計劃。
(1)"保健儲蓄計劃"。1984年4月,公積金局推出"保健儲蓄計劃"。在該計劃下,公積金會員每月須把部分公積金存進保健儲蓄賬戶。繳費比例因投保年齡不同而不同,年齡越大,相應繳費比例越高。公積金會員可以動用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為本人或是任何一個直系親屬如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支付在當地的醫療費用,主要支付公立醫院和獲准私人醫院的住院費和某些門診費。1992年7月,公積金局還推出自僱人士保健儲蓄計劃,以保障自僱人士在急需時有能力支付其醫療費用。
(2)"健保雙全計劃"。"保健儲蓄計劃"對發生一般醫療費用的居民來說已經能保障,但對因患重病和慢性病等花費多的國民來說,賬戶資金可能不夠。為此從1990年7月開始,公積金局又實施了"健保雙全計劃"。這是一項大病醫療保險計劃。它允許會員以公積金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投保,確保會員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療和長期住院而保健儲蓄不足的費用。自1990年開始,所有75歲以下的保健儲蓄儲戶除非選擇不參加這項醫療保險,否則都被自動納入該保險計劃內。
1994年7月,公積金局又推出了"增值健保雙全"計劃。與"健保雙全計劃"相比,"增值健保雙全計劃"須繳付的保費稍高,相應的支付待遇也較高。
(3)"保健基金計劃"。盡管"保健儲蓄計劃"和"健保雙全計劃"覆蓋了絕大多數新加坡人口,但仍有少部分貧困國民無力支付醫療費。為此1991年新加坡提出了由政府撥款建立專項基金的設想。1992年1月《醫療基金法案》獲議會批准。1993年4月醫療保健基金正式設立以援助在"保健儲蓄計劃"和"健保雙全計劃"外仍無法支付醫葯費用的貧病者,實際上是對他們實施醫療救濟。
上述三重醫療保障安全網確保了新加坡國民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障。
3、住房保障計劃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國土面積狹小而人口密度很大。1959年自治時面臨著嚴重的"屋荒",當時200萬人口中有40%的人居住在貧民窟和窩棚內,惡劣的住房條件導致公共衛生狀況惡化和一系列社會問題,成為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為解決居住及其引發的社會問題,1960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建屋發展局。1964年又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組屋計劃。
首先,新加坡政府主導組屋的開發與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土地和資金保障。新加坡是市場經濟國家,但住房的建設與分配並不完全通過市場來實現,而是由政府主導。新加坡政府十分明確自身在解決住房問題上的責任,制定了符合其國情特點的住房政策和分階段建房計劃,採取了一系列行政、法律、金融和財政手段,大規模興建公共住房。
土地是國家財富之源,也是組屋建設的基礎和命脈所在。1966年新加坡政府頒布了《土地徵用法令》,規定政府有權徵用私人土地用於國家建設,可在任何地方徵用土地建造公共組屋;政府有權調整被徵用土地的價格。根據該項法令,新加坡政府協助建屋發展局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獲得土地開發權。
在資金方面,新加坡政府以提供低息貸款的形式給予建屋發展局資金支持,支付大筆財政預算以維持組屋順暢運作。此外,為保障普通老百姓能夠買得起組屋,其售價是由政府根據中低收入階層的承受能力來確定,而不是靠成本來定價的,因此遠遠低於市場價格,並造成建屋發展局的收支虧損。這部分損失政府核准後每年都從財政預算中給予補貼。據統計從政府開始撥款計算,累積的政府補助金總額已達159億新元。政府財政支撐是新加坡組屋政策得以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
(2)實行"公共住屋計劃"。為解決低收入者無力購房的難題,1968年9月中央公積金局推出了"公共住屋計劃"。在這一計劃下低收入會員可以動用其公積金普通賬戶的存款作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數由每月交納的公積金分期支付。如果普通賬戶的存款不足支付,可向建屋發展局貸款,用將來的公積金來償還。
(3)以家庭收入水平為依據,實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自1968年新加坡大力推行政府組屋出售政策以來,購房者日益增多,如何搞好公房合理配售,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權益,為此,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縝密而嚴格的法律法規,對購房人條件、購買程序、住宅補貼等均作出嚴格規定,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合理分配。政府制定了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購屋准入政策,並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斷調整收入上限。比如在20世紀70年代,規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可申請購買組屋;80年代提高到2500新元,隨後到3500新元,目前放寬至8000新元,以接納更多人購買。這樣基本保證了80%以上中等收入的家庭能夠購買到廉價的組屋。
出台法律嚴格限制炒賣組屋,確保組屋政策順利實施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格限制炒賣組屋的行為。建屋發展局的政策定位是"以自住為主",限制居民購買組屋的次數。規定新的組屋在購買五年之內不得轉售,也不能用於商業性經營。如果確實需要在五年內出售,必須到政府機構登記,不得自行在市場上出售。一個家庭同時只能擁有一套組屋,如果要再購買新組屋,舊組屋必須退出來,以防投機多佔,更不允許以投資為目的買房等等。由於嚴格執行了上述一系列措施,新加坡政府有效地抑制了"炒房"行為,確保了組屋建設健康、有序地進行。
據建屋發展局的最新統計自1960年以來,建屋發展局共興建組屋990320套,目前約有82%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政府組屋中,組屋政策真正成為"普惠性的政策"。
4、教育福利
1989年6月,中央公積金局推出教育計劃。會員可動用其公積金戶頭里的存款,為自己或子女支付全日制大學學位或專業文憑課程的學費。可動用的款項是扣除最低存款額之後總公積金存款的80%。學習畢業後一年需還本付息,分期付款的最長年限為十年。這項計劃使公積金功能擴大到教育保障,有利於國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促進了新加坡教育事業的發展。
我們總結新加坡法定福利,可以概括出以下幾點:
首先,新加坡的制度很適合也只能適合新加坡這樣的城市國家。政府所謂的保障更多的是幫助公民進行金融理財,所以彈性特別大,細節特別多,差異性和個性化也很強。
其次,新加坡的意識形態還是偏向於自由主義,國民社會保障水平取決於個人的工作收入而非社會的再分配,也就是在以政府責任為主的傳統社會保障中強調更多的個人責任,新加坡政府主張"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掏錢",從保障資金的來源上強調個人對自己的福利保障承擔足夠的責任。這一點與西方國家盛行的福利型社會保障,即政府每年要提供大量補貼和撥款相比截然不同。
另外,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按照"效率優先,機會平等"的價值理念而設計的,在以關注公平為主的傳統社會保障模式中加入更多的效率機制。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視協調社會發展的公平和效率之間的關系。李光耀強調指出:"如果從工作和進步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利益,沒有公平地讓全體人民分享,我們就不會得到他們全心全意的合作和參與。""不能聽任自由競爭造成社會不公引致局勢緊張",但同時又謹記效率是社會發展的根本,"重新分配不能過頭,以致造成浪費和濫用,卓越者不再奮發圖強"。正是抱著這一理念,新加坡政府雖然主張通過國家的力量給予低收入階層一些照顧,扶弱濟困,以縮小社會的貧富差距,但卻反對實行歐洲福利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以避免"泛福利"現象的發生。
這一價值理念在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中得到了鮮明的印證和體現。醫療保障制度通過實施"3M"計劃,不論公務員或私人企業雇員,不論富有者還是貧困者都有能力負擔自己和家庭的醫療保健費用,從而得到最基本的醫療保障,保證了社會公平。同時劃入個人醫療保健儲蓄賬戶的資金以會員的工資為基數,這使得醫療保健儲蓄與個人工作收入緊密相聯,會員越是努力工作,醫療保健儲蓄存款就越多,他所享受的醫療服務就更好,這又體現了效率原則。而住房保障制度在對社會較脆弱階層給予補貼、滿足了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實現了"居者有其屋"的同時,也不是人人享受同樣的福利、買到同樣的房子,而是根據自己的能力來選擇購買大小、檔次、舒適程度不同因而造價也不同的住房。
最後我們要說,新加坡的制度特別強調家庭本位--強調家庭互助共濟,具有濃厚的儒家文化色彩,由於歷史原因,新加坡深受傳統儒家文化思想的影響,儒家文化中的"孝悌"觀念在這里打上了深刻的烙印。因此新加坡十分注重發揮家的社會功能,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維護社會穩定,要求國民充分履行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義務,鼓勵家庭成員互助共濟。這一理念充分反映在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多數公積金計劃都涉及到一家三代人,鼓勵全家人守望相助、互相支持。其中,"保健儲蓄計劃"是指會員儲蓄以保障個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的醫療費用。會員不但可以保障自己,,而且惠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盡到孝道與責任。"最低存款填補計劃"和"家庭保障計劃"、"家屬保障計劃"的推行強化了家庭保障功能,使家庭成員之間的社會障利益相聯,增強了子女對父母、國民對家庭及社會的責任意識,從而密切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增強了家庭凝聚力,提高了社會穩定性。
⑻ 新加坡社會養老保障求大神幫助
新加坡推行流動福利制 員工「儲存」的福利可隨人帶走 新加坡政府正推行一項流動福利制度,以建立一個穩固的社會安全保障網,確保員工維持穩定的生活。 新加坡人力部長李文獻最近宣布的這項流動福利制度涵蓋了醫葯福利和培訓機會等,其特點是,員工的福利可以「儲存」起來,當職工更換工作時,這些福利可以隨人帶走。根據新加坡1994年開始實行的職工醫葯福利制度規定,除公務員工資的5%劃入由個人使用的個人公積金保健儲蓄戶頭外,政府為公務員提供相當其工資1%的額外保健儲蓄,取代原來的住院補貼,公務員每年還可享受多至350新元約合1750元人民幣的門診津貼。李文獻在宣布這項政策時指出,流動福利制可幫助單位減輕年老員工增多而支付昂貴醫葯費用的壓力,也可以使被裁退而找不到新工作的員工不致於完全失去保障。 新加坡醫療保險 在新加坡全國衛生總費用中,個人自付的比例佔60 %以上。這一方面表明日益富裕的公民願意為衛生消費支付費用,另一方面也說明,政府強調的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指導思想已被人民所接受。新加坡認為「積累作用」是「保健儲蓄」的本質。「保健儲蓄』就是為住院,為未來,為老年,為疾病風險積累資金。儲蓄賬戶只限支付住院費用和少數昂貴的門診費用,可一家三代(父母,子女,夫妻)共同使用,住院費用由國家補貼,個人醫療賬戶和個人三者承擔,而不是全額由個人賬戶支付。 新加坡養老金制度 在新加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養老金帳戶,每個人繳至55 周歲,如果達到政府規定的最低限額,就可以不繳了。政府規定目前的最低限額為9 萬新幣(2005 年7 月1 日)。2013 年將升至12 萬新幣。公積金可在政府的CPF賬戶中繳或在銀行的保險戶口中繳。新加坡永久居民和公民自62 周歲起就可每月獲得政府養老金如果死亡,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將轉給其受益人。 新加坡公積金繳交上下限 按照新加坡目前的法律,月薪低於500新幣(1新幣約合人民幣4.8元)的職工,無須繳交公積金。現在,新加坡職總希望政府將這一下限由500新幣提高到1000新幣,從而提高低收入職工的可支配現金收入。與此同時,職總還建議政府填補低收入職工的公積金戶頭,使其在購買住房和退休之後,有足夠的公積金可以使用。 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始於1955年,是新加坡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經過多年發展,這一制度已經成為集養老、保健、住房、家庭保障等多種功能為一身的綜合性社會保障體系。 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面向所有受雇的公民和永久居民,目前的繳交額為工資的30%至36%,其中20%為雇員繳納,僱主繳交10%到16%。在新加坡經濟較好的時候,公積金的繳存率曾高達40%到50%。 從2005年1月起,新加坡調整了需要繳交公積金的工資上限,從月薪5500元降低到5000元,以便高收入者更加靈活地自行管理財務。 中央公積金 中央公積金是一個全面的社會保障與儲蓄計劃,可協助會員應付他們在退休生活、醫葯保健、購置住房、家庭保障和資產增值等方面的需求。 當你退休而停止工作後,公積金可協助你經濟獨立。 如何運作 你的僱主和你每月須繳交一筆公積金,當你55歲時,只需保留最低存款,其餘的公積金存款就可以領出來。 目前的最低存款是7萬新元 在55歲之前,你可使用公積金存款支付住院費、購買住房、購買保險和投資。 其他福利 新加坡公司為雇員提供的福利,往往周詳全面, 許多公司都提供包括門診及專科醫葯治療等主要福利。約半數公司也為雇員的直屬親人提供醫葯福利。僱主一般會為雇員提供人壽、個人意外及住院保險,保額從12個月到36個月薪金不等,平均為24個月。 其他主要獎賞,包括工作相關訓練及享用休閑設施。外籍職員津貼配套下受雇的員工,或許能領取額外福利,如交通/汽車及娛樂津貼。這額外津貼一般每月介於600元到2400元之間。 為外來員工提供的其它工作以外的福利,包括住房津貼、育兒津貼及支付孩子的學費。 報酬配套中,長期獎勵金也是重要部分。約半數新加坡公司以特定形式的股份配給計劃來獎賞及留住重要雇員,尤其是管理層雇員。其中最常見的股票認購,在葯劑、高科技及電子製造業公司中尤其普遍。 重要提示 如果你持有的是就業准證或專業人士訪問准證,你不必繳交公積金。不過,如果你的僱主同意,你也可以自願性地繳交公積金。 當你成為永久居民後,就必須強制性地繳交公積金。 在最初兩年,永久居民的繳交率比較低,分別為5%和15%。不過,從第三年開始,就必須繳交完整的20%,這個繳交率和新加坡公民一樣。 當你55歲時,在退休戶頭里保留7萬元的最低存款後,就可以領取其餘的存款。
⑼ 新加坡養老制度
法律分析: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是一個以居民個人收入為基礎的強制性儲蓄體系。管理這個系統的是隸屬於政府勞工部的中央公積金局,英文縮寫為CPF (CENTRAL PROVIDEN FUND BOARD SINGAPORE)。而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只要是受雇就業,都需要繳交公積金。56歲以上員工公積金繳交率遞減,目的是鼓勵僱主僱傭年紀大的員工,幫助年長者繼續就業。同時,工作人士和他們的僱主所共同承擔的公積金被指定存放在3個賬戶內。這里需要重點說明的是,自僱人士 (新加坡勞動隊伍中8%-10%是自雇者) 年收入超過6,000美元, 需填補公積金中的保健儲蓄賬戶。除保健儲蓄賬戶外,可自願按比例繳交另外兩個賬戶(普通賬戶、特別賬戶)內的公積金。近年,政府針對55歲至70歲的公積金存款較低的自雇公民推出了「退休戶頭配對填補計劃」,以幫助他們積累更多公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⑽ 聽說新加坡老人沒有退休金那他們靠什麼過下半輩子
很多國家有些人確實沒有養老金,這是正常的,政府會給一些補助吧,就像中國的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