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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為什麼保留鞭刑知乎

發布時間: 2022-09-04 13:44:18

『壹』 以現代國家標榜的新加坡,為何還一直保留古老的鞭刑

新加坡素來以其高度文明著稱,去過的沒去過的人都知道,在新加坡隨地吐口香糖是會被罰款的,街上的車沒有插隊的,上完廁所沒有不沖水的,一切都安詳又和平。然而,就是這樣一個有著“花園城市”美稱的國家,卻保留著極為古老又極為血腥的一項刑法措施,那就是鞭刑。

此外,鞭刑得以在新加坡開展還源於其民眾基礎,大部分的新加坡公民還是支持這一項刑罰的,畢竟這種法律也給了社會治安一個保障,身正不怕影子斜,守法公民自然不擔心會接受這種處罰,違法者也是咎由自取,這種刑罰的存在也使得大家心中有忌憚,對於心術不正者是一個很好的約束。

『貳』 發展不錯的新加坡,為什麼還在使用鞭刑

新加坡是一個讓我一直心存恐懼的國家,因為中學的地理課上,老師著重的指出,在新加坡不遵紀守法是要挨鞭子的!這不是虛張聲勢,直到今天,新加坡仍是保留了鞭刑的傳統,這個傳統也為是輔助了新加坡的治安穩定,民眾還是很支持的。

因此呢,新加坡至今還在採用鞭刑,也是為了保證自己國民的安全。鞭刑的意義其實並不在於懲罰本身,還是有這個制度存在了,人會心生畏懼,從而約束自己的行為,社會也就更加美好。

『叄』 新加坡的鞭刑有什麼可怕之處,為什麼會比坐牢還讓人害怕

我國在古代的時候也有一些慘無人道的處罰,不過現在都已經被廢除了,會用法律來制裁那些犯罪的人,但現在的文明社會,新加坡還有鞭刑的存在,因為這太痛苦了,不管是心理上還身體上的,所以有人覺得比坐牢還可怕。


親歷者說,"我閉著眼,咬著牙,等著第一鞭打下來。然後我聽見'啪'一聲鞭響,血從我身體里流出來了。那種疼痛無法形容。那種疼痛無法形容,如果有比'慘'程度更深的形容詞,就該用那個詞。如果我在受刑時沒被綁著,我肯定會憑兩只手爬到牆上去。" 這是第一鞭的感覺。有的當地律師在談到鞭刑時說,"有當事人跟我要求,如果被判刑,我寧可多坐幾年牢,也不要被鞭刑 ,問他們為什麼?他們說不想烙印上污點,當然坐牢不好受,但是鞭刑更可怕!"

『肆』 為何新加坡那麼先進的國家還會有鞭刑的存在

為何新加坡那麼先進的國家還會有鞭刑的存在?

新加坡是為數不多的至今保留嚴刑峻法和殘忍肉刑的國家之一,鞭刑即是十分常用的一種酷刑。1993年,美國一名18歲少年在新加坡被控在社區內戳破汽車輪胎和塗鴉,還用斧頭敲毀車窗,要打12下。當時,這項消息震驚美國,時任美國總統向新加坡請求能減輕該少年的罪刑,在執行鞭刑的時候,行刑人員把美國少年綁在刑具上並漏出屁股,然後用在鹽水中浸泡一夜並擦拭消毒液的藤條狠狠地抽打在他的屁股上,一鞭下去邊皮開肉綻,鹽水和消毒液也迅速滲入傷口,美國少年立刻疼得撕心裂肺哀嚎不已。這個刑罰最殘酷的地方在於,一鞭下去以後不會立馬抽打第二鞭,而是等第一鞭的痛楚完全消滅以後,經醫師檢查可以繼續鞭打後再打下一鞭。因此,四鞭下來讓美國少年痛不欲生、涕泗橫流,讓他永遠記住了新加坡這個城市。

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受刑時,罪犯一絲不掛,以彎腰的姿勢被獄警用結實的皮條牢牢綁在鞭刑架上,身體從胯部彎曲,臀部翹起。犯人的下背部和腰部之間會被綁上一個墊枕或軟墊,以防刑鞭不慎打到這里,傷了犯人的腎臟。

『伍』 新加坡的鞭刑是什麼回事

新加坡鞭刑

新加坡是一個有鞭刑的國家。新加坡法律規定,法院只對犯了強奸、嚴重傷人、破壞公物、觸摸女性的敏感部位等罪行的犯人判以鞭刑。

一般來講,鞭刑是由獄中的特種部隊執行。行刑的鞭子大約長1米,粗的一端由獄警握著,尖的一端將重重打在犯人的屁股上。在執行鞭刑時,都有醫師在場檢驗,也會有幾名高級官員在旁觀看及做記錄。鞭打時,犯人的雙手及腳被綁成「大字」。每打一鞭,醫師必上前檢查,一直到該犯人的體力承受不住為止。若法官判4鞭,到了第3鞭時犯人承受不了,醫師就會上前檢查。若是醫師認為犯人的身體狀況目前不適合再承受鞭打,餘下的一鞭將留到下次證明可承受時再補上。在一般的情形下,鞭打兩三下,再強壯的犯人都會承受不住,有些人甚至會昏倒。在承受鞭打後,犯人2至4個星期內都沒法坐下,醫師會定時檢查他的身體狀況。

在新加坡,女人和50歲以上、18歲以下的男人是不用受鞭刑的.

『陸』 新加坡鞭刑好殘忍啊,為什麼還保留著

確實這是一種很殘忍額刑法,那個一鞭子下去,不是一半的人可以忍受得了的。是皮開肉綻的痛,也是一輩子的傷疤。不過,新加坡為了維持他的安全地位,為了減少按鍵的發生率,所以一直沿用了這個刑法,讓更多的人受到約束,讓社會還有國家更加的安全。所以沒有去除也是有他的理由。

『柒』 讓世界各國都害怕的新加坡鞭刑,到底有多恐怖

封建時期,統治者在制定法律方面,往往“重刑輕民”,主要依靠殘酷的刑罰來控制人民,使他們心生畏懼,不敢反抗。“鞭刑”在肉體刑罰中,算是相對較輕的一種,懲戒對象往往也是那些犯輕罪的犯罪分子。到了近代,鞭刑已經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西方通行的“管制”、“拘役”等限制自由的刑罰,既是尊重人民權利的體現,也是法律逐漸完善發展的必然結果。

然而,僅僅四下鞭刑,就給美國少年Michael P.Fay留下了一輩子的噩夢,回國之後他曾說道:我永遠都不會忘記新加坡。此次事件影響巨大,甚至還在美國和新加坡之間造成了不小的摩擦,不過這都是後話了。不過,就算是如此殘酷的鞭刑,也絲毫沒有減少國內的犯罪率,據統計,新加坡在1993年執行鞭刑的人數為3244位,而到了2007年,已經達到了6404位。犯罪人數的增長,不僅證明了犯罪率的增高,也是國內刑罰逐漸完善的結果,鞭刑所包含的范圍,也在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擴大。

『捌』 新加坡的鞭刑到底是怎麼回事。

鞭刑是罪大惡極才有的,比如說販毒,而販的數量不足以死刑(新加坡是有絞刑的……),就會採用鞭+有期徒刑,女性是沒有鞭刑的,鞭刑旁邊都有醫護人員,2鞭子下去屁股就爛了,3鞭子一般就休克了,如果休克了,醫護人員會治療,修養幾天抽剩下的

『玖』 為什麼新加坡,馬來西亞要堅持「鞭刑」

新加坡、馬來西亞乃繼承英國的法律體制。其鞭刑制度,亦源於英國。
英國在186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鞭刑制度僅限於十六歲以下的犯人,同時英國興起廢止死刑的討論,連帶地也對於鞭刑的人道性質進行討論。除了對於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國國會也在個別的法案中,對於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過的「取締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對於藉剝削娼妓為生者,以及1912年通過的「白奴販賣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對於販賣人口者,都處以鞭刑。不過,實際上實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從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達2900名;到1900年則高達3400名,以後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國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將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國才正式廢止鞭刑制度 。

新加坡的獨立(1959)是在英國廢止了鞭刑之後,但仍繼續實施鞭刑。不獨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 ,但在東南亞國家中,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二國採行而已。
新加坡在1966年通過一個以維護市容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壞法」(Vandalism Act),來以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之前,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強暴及猥褻等罪。新加坡獨立前,殖民地政府因為母國英國早已廢止鞭刑,因此對於鞭刑的態度極為保守。例如1953年判決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認為單純的犯搶劫罪也許已侵犯人身,但還不算太殘暴,所以不必給予鞭刑。但在獨立後,情況就大幅改變;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認為恐嚇罪已屬可處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認為在種族沖突時期,不尊敬其它宗教的話,亦屬可處鞭刑之罪。

關於鞭刑處罰,新加坡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re Code )第231條規定,鞭刑的對象僅限於五十歲以下的男性;第229條規定,成年犯可處罰至多不能超過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則最多以十鞭為限;新加坡對於兒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會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對於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別規定。成年犯的刑鞭,橫寬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橫寬則更小。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才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同時,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可以申請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這些制度乍看之下,這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但是在犯罪心理學上,無疑是一個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執行鞭刑,每次療傷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同時,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壞法」後,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按理說,在政府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標語或噴漆,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壞法」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這種嚴厲的處罰,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所罕見。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主因是在1994年發生了一件麥可費事件(Micheal Fay),才將世人對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現象,轉變到認知新加坡之所以達到此外觀,卻是採行了極為嚴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麥可費事件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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