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怎麼處理交通事故
Ⅰ 新加坡酒駕女子怎麼處罰
一、新加坡酒駕女子怎麼處罰
1、新加坡酒駕女子處罰如下: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酒駕和醉駕的區別是什麼
1、駕駛人員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不同。酒駕的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小於80豪克。醉駕的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
2、處罰力度不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罰款金額不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Ⅱ 新加坡的交通法律
新加坡道路交通規則
(1981年5月25日制定,1990年修訂)
列出新加坡的道路交通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可被引用作道路交通規則。
第二條 為了表明其交通意圖:停車、慢行或改變車輛方向,在道路上駕駛車輛的駕駛員,要按道路交通規則規定的指示方法發出信號,發出信號可以留出充分的時間避免危險。
第三條 車輛通常應行駛在中心線到左端之間的道路上。這樣通行方法可使被超車輛左右邊留有餘地,以避免給其他車輛造成麻煩和危險。
第四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准備超越同向行駛的其他車輛時,如果前車按規則第二條發出向右或向左轉彎的信號且按規則第七條進入相應位置時,駕駛員要視情況從左側或右側超車。
第五條 車輛以低速行駛時要盡可能靠道路左側端,這樣不影響其它較高速度行駛車輛。
第六條 車輛接近路口不準備進行左右轉彎,在以下不妨礙同向行駛車輛的情況下,按信號可直接通過路口。
第七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要在路口右轉彎時,在到達路口前要用指示箭頭標明供右轉彎的車道。駕駛員駕車要左轉彎時,要事先用指示箭頭標明供左轉彎的車道。
第八條 駕駛員駕車在交通控制的路口或附近右轉彎,被允許通行時,盡可能向路口中心移動在一個安全的機會完成右轉彎。在轉彎時,駕駛員要注意行人的安全。
第九條 除非有特別允許,任何車輛不得在交通控制的路口的信號發出禁行信號時左轉彎。在特定路口,將按道路交通規則在允許左轉彎的車道設置標志標線,這種情況下。駕駛員駕車左轉彎時要注意橫穿道路行人的安全及車輛將要進入的交通流的情況。
第十條 所有車輛駕駛員要按序排列停車,並且要盡量靠道路左邊或路端。除非有標志、標線或警察指定情況,或按照交通規則用道路標志、標線或警察指定在道路中央設定的駐車場停車的情況,或為了不給它車造成麻煩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不按本規定。
在單行道,車輛在不影響他車合法移動的情況下,可在道路的邊端停車。
第十一條 車輛到達沒有交通控制的路口,應遵守以下規定:
(1)駕駛員駕車到達沒有交通控制的路口時,要給從其右邊超車的車輛讓路。
(2)駕駛員到達單行路路口時:
(A)當交通流為從左到右時,要給從其左側靠近的車輛讓路;
(B)當交通流為從右向左時,要給從其右側靠近超車的車輛讓路。
(3)駕駛員到達環形路口時,要給即將從右側接近或超車的車輛讓路。
第十二條 救護車、消防車、警車等車輛優先使用道路。
(1)救護車、消防車、警車、軍車及城市護衛車鳴警笛、響警鈴,擁有使用道路的優先權。
(2)所有的交通當上述車輛將要接近時,都須立即盡可能靠道路左邊或右邊停止駕駛,讓上述車輛通過。這僅限於上述車輛發出警笛、警鈴、警號時。
(3)上述車輛也必須遵守有關防止危險、莽撞或馬虎駕車的規則。
第十三條 任何車輛不得在路口進行U形轉彎。
(3)除非有道路標志允許,任何駕駛員不準駕車在任何路口、道路樞紐、道路隔離帶出口進行U形轉彎。
(2)在上項基礎上,如果駕駛員駕駛車輛進行U形轉彎時,應該:
(A)盡量靠近右側端移動;
(B)要給迎面來的車輛讓路;
(C)等待一個安全的機會完成轉彎;
(3)駕駛員駕駛車輛必須在U形轉彎標志後邊進行U形轉彎。
第十四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裝載物品及其遮蓋物不得:
(A)妨礙駕駛員對前後及兩邊的視線;
(B)阻礙其根據規則發出信號;
(C)遮擋發出的信號使其他道路使用者不易辨認。
第十五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裝載物品及其遮蓋物超過車體或車輪以及其它不允許放置部位,必須符合以下標准:
(A)貨物後部突出點不得超過車長的40%或1.8米。
(B)車輛的總寬或加上貨物的斜出部分不得超過2.6米。
第十六條 對於那些不得已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貨物裝載運輸,警察局副局長可派警力或工商保安公司人員進行護衛。這種護衛要限定時間、路線及限定裝載條件。
第十七條 當進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貨物運輸時,白天要在貨物的側面、後面掛上紅旗,夜晚掛上紅燈以便示警。
第十八條 為了防止貨物散落,要用繩子或其它材料捆綁貨物。
第十九條 必須將裝載貨物從側面、後面捆綁牢固,以防止貨物飛散、掉落到車體、輪子或車輛其它部位。
第二十條 因車輛的尺寸、結構、貨物及其遮蓋物的尺寸或性質,使得按規則第二條發出的信號不易被從後面接近的車輛辨認時,須在車輛駕駛員容易操縱且使接近車輛容易辨認的位置,設置停車信號器、方向指示器。這些裝置須在駕駛員停車、左右轉彎時使用。
第二十一條 任何駕駛員必須在採取了制動等其它必要的停車措施之後,才可將車放在公路或街道上。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將車停在:
(A)路端與單白實線或雙白實線之間的道路部分;
(B)雙黃實線始端至末端部分;
(C)從早晨7點至下午7點在標有單黃實線的一側道路;
(D)路邊草坪;
(E)人行橫道內;
(F)道路的路口和樞紐的6米范圍內;
(G)公共汽車站9米范圍內;
(H)在消防栓3米范圍內。
第二十三條 除非為了移走事故中的車輛而必須修理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修車或允許他人修車。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任何人不準利用汽車作廣告。
(1)在沒有得到警察局副局長的書面許可,汽車不準作為廣告在道路上巡視或停留。警察局副局長在批准時可附加條件。
(2)如果車輛結構及所攜帶廣告為以下情況,則不會被批准作廣告:
(A)會給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麻煩或危險;
(B)影響駕駛員對前方或側方的視線;
(C)給駕駛員按本規則發信號時造成阻塞;
(D)使其他道路使用者對發出信號模糊或不易辨認;
(E)利用公共通信設備或無線電擴音設備進行廣告;
(F)違反道路交通規則(機動車、照明、燈光)的有關規定。
(3)當按照國會(議會)選舉法以候選人競選為目的進行政治廣告時,盡管有前兩項規定,仍有可能不被批准。
第二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為了裝卸貨物而在垂直的黃線道路部分停車或駐車;
(1)星期一至星期五(除公共假日外)在以下時間之間:
(A)下午7:30至上午9:30;
(B)下午12:30至下午2:00;
(C)下午4:00至下午6:00。
(2)星期六(除公共假日外)在以下時間之間:
(A)上午7:30至下午9:30.;
(B)中午12:00 至下午2:00。
第二十六條 當駕駛車輛、騎車或推車進入標有以下標志的路口:
(A)用黃線連接路口四個角且與路口斜交時,盡管有信號燈允許其進入路口;
(B)部分或全部劃上斜黃線,盡管有使用道路權利,但進入有可能給其它正在正常行駛車輛或進入路口車輛造成麻煩,則此行為被視為違法。
第二十七條 用於道路施工的車輛應在白天攜帶顯眼的紅旗,夜晚攜帶顯眼的紅燈以保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同時可將旗子或紅燈放在車附近顯眼地方給附近的交通示警。
第二十八條 除了巡視車,任何車輛不得沿邊道行駛、駐車或騎行。
第二十九條 在駕駛車輛或騎車時,必須以正確的姿勢且要保障他人安全。
第三十條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清理或洗刷車輛。
第三十一條 不得成群或聚眾在道路上阻礙交通流。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上牽行動物:
(1)任何人不得在道路及其邊道有以下行為:
(A)訓練、驅使、騎坐動物;
(B)公開拍賣動物;
(C)牽、棄或洗刷動物。
(2)第(1)項(C)中不含狗。
(3)牧羊人(羊只較多的應配足夠數量的牧羊人)只有在夜晚12點至凌晨6點方可在道路上驅趕羊群。
(4)如果想在道路上牽行或騎坐馬匹,必須有足夠的駕馭能力且不造成交通危險。
第三十三條 重型機動車的攜帶型警示信號:
(1)重型機動車必須攜帶規定形式的車輛攜帶型警示信號才允許駕駛。
(2)當重型機動車因發生故障或損壞而停在道路上時,駕駛員或車輛負責人須立即將按上項規定攜帶的攜帶型警示信號放在離車後部20米以後的位置上,以給其他車輛駕駛員危險警告。
(3)本規則中重型機動車是指總重量超過2500公斤的機動車。
第三十四條 上條中所述攜帶型警示信號應符合以下標准:
(A)要符合英國標准:駕駛系列標書,臨時標志預先示警三角;
(B)要貼上新加坡工業標准研究所的調節批量檢查標簽;
(C)要按下表要求製做。(下略)
Ⅲ 新加坡靠什麼遠離交通擁堵
新加坡治理交通擁堵的措施,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提高車價:
新加坡沒有汽車工業,汽車全部進口。政府對進口汽車按到岸價徵收20%的關稅後,還對每輛汽車徵收到岸價100%的附加註冊費。這樣一來,汽車的實際銷售價格就變成了到岸價的2.2倍,一輛到岸價2萬新元的汽車實際銷售價就變成了4.4萬。
二、控制車輛總數:
為了控制家庭汽車數量的增長,新加坡政府規定每年全國車輛(含摩托車)增速不超過3%。
三、控制汽車上路:
除了公共交通以外的車輛,新加坡所有車輛車窗的右前方都裝有一個讀卡器。為了緩解道路擁堵現象,新加坡政府在一些市區主幹道和城市重要道路上安裝了電子公路收費系統(ERP),在交通高峰時段對進入的車輛實行自動讀卡收費。這一措施的實施,使得一些不必要的車輛在交通高峰時段不上路或是繞道而行。
四、大力發展公共交通:
在新加坡712平方公里的國土上,共有包括南北、東北、東西在內的5條地鐵線路,幾乎遍布全島。與此同時,公交車、計程車等公共交通也十分規范和發達。更重要的是,公共交通都收費低廉。地鐵收費介於0.9至1.9新元之間,無空調公交車介於0.8至1.5新元之間,空調公交車介於0.9至1.9新元之間。
五、科學設計道路:
在新加坡乘車,常有上天入地之感,一會車輛爬上了高架橋,一會鑽入了地下隧道。據了解,新加坡政府為了有效避免交通擁堵,常常把商業繁華地段的汽車道路建在地下,從而避免人車爭搶道路的現象。
六、培養人們良好的交通意識:
同大多數發達國家一樣,人們觀念的轉變和素質的提升也是維護良好交通秩序的重要因素。在新加坡,絕大多數人認同並理解政府發展效率較高的公共交通,抑制效率低下的私人交通的理念。在新加坡,由於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同樣會被罰款,行人橫穿馬路的現象很少見。最主要的是,行人優先的交通理念深入人心。如果人行道上有人,機動車司機都會無一例外的等候或示意行人先行。
Ⅳ 新加坡工傷問題
下述條款都是假設其工傷保險在國內,或按國內標准處理,新加坡的法律不懂。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5個問題:
工傷認定是無過錯原則,就是即使職工違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仍應認定為工傷。但符合下述第十六條的不算工傷。所以不影響工傷索賠。但是單位可依相關規章制度對過錯職工處以處罰。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4個問題: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依傷者傷情,在國內一般停工留薪期約為1~3個月。
第3個問題:
不能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之前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期滿之後如需解除,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而且必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予以相應補償才可。
第2、第1個問題:
依所《勞動能力鑒定標准》,可評為工傷十級。
其賠償內容包括: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單位給你上的繳費基數);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及生活護理費;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即勞動局支付。
第(六)(八)項由單位支付。
第(七)(八)項由各省自行制定政策《XX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辦法》,可去勞動局咨詢。
如果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按上述規定執行,如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單位支付。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Ⅳ 高分求{交通事故}處理
一、什麼是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車輛有關的造成損害後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屬於交通事故,應當屬於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在北京,交通事故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具體在北京市的情況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轄的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個交通支隊分別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順義、平谷、懷柔、密雲、延慶、門頭溝、大興、機場、亦庄開發區等9個區縣由各區(縣)公安分(縣)局下屬的交通(巡)支(大)隊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具體處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隊的事故科或者執勤隊的事故組負責。
三、交通參與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第一步應當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損失大小,首先必須要停車,保護現場。然後根據損失的大小確定下一步應當做什麼。
四、對於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了《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通告》第二條規定:「本通告所稱的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圍內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條中第三十四(非司機)、三十五(酒後)、三十六(單方事故)項情形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
五、對於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必須報警(撥打報警電話122,急救電話120、999),保護現場。如果事故發生地確屬偏遠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後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注。
六、發生逃逸事故後,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一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北京交管局規定,對於舉報屬實的,除給予經濟獎勵外,對於本市司機,可以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去年京沈高速路發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棄車逃逸。第二天清晨,他座上一輛計程車,對話中出租司機得知他是肇事逃逸的情況後,對他進行勸阻,並將車輛開到交通隊報案。出租司機得到了兩萬元的獎金,並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
七、發生交通事故後,在現場應當採取什麼措施保護自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八、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根據《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精神,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於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書面記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後撤離現場。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只有一方當事人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候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對交通事故實施快速處理。
九、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有爭議應當如何處理?
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同時必須做好自身安全維護。
十、事故當事人撤除現場後,一方反悔怎麼辦?
如果撤除現場後,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僅就在損害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責任方可以持《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協議書》到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如果撤除現場後,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事故當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當事人必須共同請求調解,交通警察當場對財產損失的確定、當事人過錯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拒絕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簽名的以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場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哪些事故雖然事實情況,且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當事人也必須保護現場,立即報警,等候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的;
(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
(六)碰撞建築、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沒有足夠的搶救費用怎麼辦?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或者司機沒有足夠的搶救費用,醫療機構也必須救治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同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
交通警察對現場勘查完畢後,要求當事人在事故現場圖上簽字時,當事人應當怎麼辦?
交通事故現場圖是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的記錄,事故當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簽字確認後,首先要核對現場圖與事故現場是否一致,對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釋,如果認為現場圖與事故現場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進行復核,對於復核無誤的,當事人應當在現場圖上簽字確認。
如果當事人無理由拒絕簽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現場圖上記錄當事人決絕簽字。本現場圖依然存在證據效力。
交通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七)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第二十九條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三、扣行駛證的: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限限制?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交通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
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並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准、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扣留機動車上的貨物怎麼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扣留機動車的時限限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准、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鑒定的時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後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地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員的屍體檢驗完成後,死者親屬在幾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的屍體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強制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有權得到檢驗、鑒定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怎麼辦?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怎麼辦?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鑒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當事人可以申請幾次重新檢驗、鑒定、評估?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的時限與檢驗、鑒定的時限相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Ⅵ 中國人在新加坡車禍身亡善後處理
首先表示安慰,節哀!
1)是學生嗎?還是遊客?這兩種人一般都有旅遊保險,別忘了索賠!
2)工作簽證一般公司都有BENEFIT
3)他有車嗎?如果有看看責任是誰,也要索賠!
4)看看在中國/新加坡有沒有買壽險,如果有,也要索賠!
與大使館取得聯系,但千萬別依賴他們這時候他們往往靠不住,他們不會幫你多少,但必須聯系,有些證明需要他們出
祝一切順利逝者永安
Ⅶ 新加坡酒駕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新加坡法律規定,酒後開車初犯者將被罰款1000~5000新元(1美元約合1.44新元),或入獄6個月以下;再犯者則被罰款3000~1萬新元,並被判入獄12個月以下;屢犯者則可被判支付高達3萬新元罰款,並入獄3年。被判酒後駕車者即使沒有造成車禍,也將被吊銷駕照至少一年。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