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民和法人有什麼區別
⑴ 什麼是注冊新加坡公司獨立法人地位
新加坡公司法規定,新加坡有限公司擁有獨立法人資格。它可以參與訴訟,擁有資產;也可以產生債務。公司股東的責任只限於其認購,但又未繳足的數額。只要認購的股票都已繳足,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便不負有其它責任,除非有關的股東對公司的外債提供個人擔保。
⑵ 公民與法人有什麼區別
1、定義
公民指具有某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公民意識與臣民意識等相對,指一個國家的民眾對社會和國家治理的參與意識。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
2、特點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
3、權利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法人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確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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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其他權利:
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
法人的其他特色: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能夠提供經費來源。
這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其得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
⑶ 公民和法人和自然人有什麼區別
1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2、自然人,是基於出生這一自然現象而存在的人。可以理解為我們口頭表達的「人」。
3、公民實際上就是指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個人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⑷ 什麼是公民什麼是法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法人指的是有獨立的財產、獨立人格、能夠以本人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公民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以下區別:
1、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自然人出生開始,到自然人死亡時消滅;
2、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不同。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接受扶養的權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專屬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則自然人不能享有;
3、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差異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間一般沒有太大差別;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局限性,並且相互差異很大。原因是法人各自經營的業務性質和范圍不同,分別受法律和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各有區別,如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也不相同,其只能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⑸ 公民、人民、自然人、法人的區別是什麼
公民、人民、自然人、法人的區別是
公民是有政治權利的民眾,人民和自然人是所有人,法人是企業或團體依法注冊的代表。
按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比如我們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理論上都是中國公民。
自然人是指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強調的人的自然屬性,自然規律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承擔責任的組織。法人不是人,而是一個組織,在法律上把他視同一個人,叫法律擬制人格。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機關等
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是相對於敵人而言的。強調的是人的政治屬性。
⑹ 公民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和聯系
一、公民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
1、法律上的概念不同
(1)公民實際上就是指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個人。
(2)自然人是基於出生這一自然現象而存在的人。可以理解為我們口頭表達的「人」。
(3)法人是個法律概念,值得注意的是,法人不一定是一個人,有可能是一個組織或一個單位,也就是說——法人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特點不同
(1)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
(2)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
(3)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
3、做為民事主體不同
(1)公民也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2)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3)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
4、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條件不同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公民出生,終於公民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自然人出生,終於自然人死亡。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開始,至法人消滅時終止。
5、法律對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不同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上,公民相互之間毫無差別,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公民自身條件(如年齡、民族、財產多寡等)的限制。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上,自然人相互之間毫無差別,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自然人自身條件(如年齡、民族、財產多寡等)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要受其目的和業務范圍的限制。不同性質的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不同,如國家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業務范圍,國家機關法人只有在與其行政管理職能需要的范圍之內,才能參加民事活動。而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業務經營范圍,一個企業有權利參加的民事活動,另一個企業就有可能沒有資格參加,由此也決定了各種企業相互之間,在民事權利能力具體內容上也有區別。
6、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範圍不同
(1)在民事權利享有的具體范圍上,公民能夠享有的財產權利。
(2)在民事權利享有的具體范圍上,自然人能夠享有的財產權利。
(3)在民事權利享有的具體范圍上,法人一般都可以享有;專屬法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如國有財產的經營管理權等),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公民自然人與法人的聯系
1、三者都是中國法律內規定的內容。
2、公民既能成為自然人,也能成為法人。
3、三者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
⑺ 簡述公民和法人在權利能力方面的區別
答:公民的行為能力是公民的意識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確定公民有無行為能力,其標准有二:一是能否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人組織也具有行為能力,但與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表現有二:第一,公民的行為能力有完全與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為能力總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業務范圍所決定。第二,公民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並不是同時存在的。也就是說,公民具有權利能力卻不一定同時具有行為能力,公民喪失行為能力也並不意味著喪失權利能力。與此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卻是同時產生和同時消滅的。法人一經依法成立,就同時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一經依法撤銷,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就同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