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夫妻生活財產怎麼處理
❶ 新加坡的婚姻法財產認定
摘要 新加坡沒有所謂「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概念。
❷ 新加坡離婚後財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新加坡《婦女憲章》規定,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應平等公正地對婚姻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財產時,應當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
(1)各方在金錢、實物、工作上對取得、增加及維持婚姻財產所做的貢獻;
(2)一方對雙方的共同利益或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債務或承受的負擔;
(3)子女的需要;
(4)各方對家庭的貢獻,包括操持家務,照顧家庭成員、長者或者其他依靠該家庭的親戚等;
(5)雙方對婚姻財產的歸屬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協議;
(6)一方對婚姻期間居住的房屋單獨享有的免租佔有或其他福利;
(7)一方對另一方的輔助或支持(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輔助或支持。
此外,法院還應考慮與考慮贍養費同樣的因素(前述)。分割財產時,法院可以採取出售婚姻財產、將財產信託給第三方、要求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錢等方式。法院還可以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增加、變更或否決其先前做出婚姻財產的決定或決定的一部分。
❸ 中國人在國內結婚後到新加坡又結婚後,財產怎麼分
摘要 你好 財產怎麼分配要看是在哪裡的法院判決,如果在大陸的法院,就是按照中國的法律,一般的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
❹ 新加坡法律規定夫妻一人購買的房產歸誰
如果只有一個人的名字的話,房屋就只屬於這一個所有人
不過如果是婚後財產的話,就算是你一個人的名字也會分一半給配偶
還有問題的話歡迎追問
❺ 新加坡人和中國人離婚後在中國的房子怎麼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如該房產是購買於結婚前則屬於一方財產,如購買於結婚後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❻ 夫妻在國外怎麼分割財產啊
法院只對夫妻財產中屬於中國產生的部分進行分割,當事人可以在當地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將房產變賣折現後再歸國以中國法律進行分割。一般夫妻雙方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而對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按照平均分割原則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分配的,按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❼ 新加坡離婚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1)新加坡沒有所謂「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概念。
2)但離婚時,如果雙方對婚後財產存在異議而無法進行分割達成協議,那麼法庭會考慮一些因數後對財產作出判決,基本上法庭會考慮到:
3)夫妻雙方對該財產(房產)的直接貢獻和非直接貢獻,比如你說你有出資,那麼你就必須提出一些相關證據,非直接貢獻就如你對該家庭付出了什麼?比如家裡都是你在打理等等,但你們只結婚一年,這就有點難度了。
4)小孩因數,如果你們有小孩,而小孩的撫養權又歸你,那麼某種程度上對你來說是比較有利。
5)所以綜合以上,雙方到底可以得到多少份額,現在很難說,要看證據。
5)新加坡和內地的法律有異,離婚後房產分割是非常麻煩的法律程序,建議咨詢律師。
❽ 中國人在國內結婚後到新加坡又結婚後,財產怎麼分
在國內的財產按照國內的法律來分割 ,而在國外的財產是需要在所在國的法律來進行分割的 ,雖然同為夫妻,但是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 政策 ,要根據政策的 規定來執行 。
❾ 新加坡離婚財產分配
法律分析:新加坡《婦女憲章》規定,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應平等公正地對婚姻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財產時,應當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新加坡《婦女憲章》 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應平等公正地對婚姻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財產時,應當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
(1)各方在金錢、實物、工作上對取得、增加及維持婚姻財產所做的貢獻;
(2)一方對雙方的共同利益或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債務或承受的負擔;
(3)子女的需要;
(4)各方對家庭的貢獻,包括操持家務,照顧家庭成員、長者或者其他依靠該家庭的親戚等;
(5)雙方對婚姻財產的歸屬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協議;
(6)一方對婚姻期間居住的房屋單獨享有的免租佔有或其他福利;
(7)一方對另一方的輔助或支持(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輔助或支持。
❿ 新加坡婚姻法
1)新加坡沒有所謂「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概念。
2)但離婚時,如果雙方對婚後財產存在異議而無法進行分割達成協議,那麼法庭會考慮一些因數後對財產作出判決,基本上法庭會考慮到:
3)夫妻雙方對該財產(房產)的直接貢獻和非直接貢獻,比如你說你有出資,那麼你就必須提出一些相關證據,非直接貢獻就如你對該家庭付出了什麼?比如家裡都是你在打理等等,但你們只結婚一年,這就有點難度了。
4)小孩因數,如果你們有小孩,而小孩的撫養權又歸你,那麼某種程度上對你來說是比較有利。
5)所以綜合以上,雙方到底可以得到多少份額,現在很難說,要看證據。
5)新加坡和內地的法律有異,離婚後房產分割是非常麻煩的法律程序,建議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