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工作合同怎麼辦
⑴ 去新加坡打工是先申請批文還是先和僱主簽訂勞務合同
1.首先要與新加坡的僱主(用人單位)簽訂僱傭合同( contract of employment),同時要你的中介機構簽訂中介服務協議。這樣才能保證你的合法權益。
2.在簽訂僱傭合同後,新加坡僱主(或者是新加坡的中介機構)須在新加坡人力部(MOM)為你申請准證(IPA),也就是你所說的批文。如果申請的是WP會比較容易,周期也較短,正常3天即可獲批。如果申請的是SP,那麼需要1-3周的時間,而且會存在拒簽的可能。EP的申請更嚴格、緩慢一些。准證申請的費用由外方承擔。
3.拿到新加坡的准證後方可入境到該國,之後還要在新加坡換領正式的工作證。
⑵ 我在新加坡工作,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公司要提前解除合同(不是我得原因)我可以索取相關賠償嗎急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⑶ 去新加坡打工 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1、在簽訂出國勞務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合同中必須有下列內容:工作地點、職業工種、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交通、生活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合同變更及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女工和特殊工種勞動保護條件、糾紛和爭議處理、工傷亡事故處理等。
2、出國務工,同經營公司簽訂的合同為《外派勞務合同》,同外國僱主簽訂的合同為《僱傭合同》,這兩份合同的內容一定要和經營公司與外國僱主簽訂的《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的內容基本一致。
要特別注意,不要同沒有提供經營公司的委託書復印件、經營公司與外國僱主簽訂的合同復印件的代理單位簽訂《外派勞務合同》。
3、出國後,外國僱主除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不得低於我國外派勞務協調機構即中國對外工程承包商會規定的最低標准)和加班費外,一般情況下,還負擔以下費用:伙食、住宿、煤氣和水電費、上下班交通費、所得稅、醫療保險(有的國家如日本,牙病不在醫療保險之內)和人身傷亡保險、出國和回國的機票、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僱主向當地政府交納的保證金等。
(3)新加坡工作合同怎麼辦擴展閱讀:
一、海外勞務市場需要的勞務分類:
1、勞動密集型:也就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的一般性勞動,如建築工人、石油工人、礦山工人、農業工人、園林工人、清潔工人等以消耗體力為主的勞務;
2、技術密集型:也就是以技術技藝為主的勞動,如規劃設計人員、設備安裝人員、高級廚師、工程技術人員、園藝工藝人員等以自身技術為主的勞務;
3、知識密集型:也就是以專業知識為主的勞動、如專家教授、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研究人員等以消耗腦力為主的勞務。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支付: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標准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應於每月 日前轉入乙方銀行賬戶。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清單,轉入每個勞務派遣人員的銀行工資卡賬戶內;
3、甲方應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明細表,乙方根據甲方轉入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足額發放和繳納;
4、勞務派遣人員的每月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轉入工資卡賬戶,違約方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總額5‰的比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⑷ 去新加坡勞務合同到期了可以續簽嗎
哇塞
這么多費用吶!
續簽合同看幾個方面:
1、新加坡工作合同通常都是2年為期限的,通常續約也是一個合同期,為2年。
2、你目前的僱主是否願意繼續僱傭,此為前提。因為簽證都要僱主給申請才行。
3、你自己也願意繼續為當前這個僱主工作。
至於費用的話,通常是不需要。即便是需要續約的費用也很低,大概在3000元RMB以內。
⑸ 到新加坡勞務,簽訂勞務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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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新加坡三年工作協議建議簽嗎
你是問的學生在新加坡三年工作協議建議簽嗎?建議簽。
申請新加坡大學授課型碩士,在入學後,都可以申請3年的政府工作協議,這個工作協議,只要申請,一般都可以獲得的。獲得這個協議後,學費會減免到原來的60%,另外可以獲得相當於新加坡本地學生學費最多90%(大約6000-8000新幣)的無息貸款,但有一個前提,就是畢業後必須在新加坡工作3年。
⑺ 新加坡工作簽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1、簽證申請者確定赴新加坡目的和行程計劃。
2、登陸新加坡駐華使領館官方網站,瀏覽有關簽證申請信息,下載簽證申請表和簽證所需材料清單。
3、准備簽證申請材料。
4、到官方指定的旅行社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5、非本人領取簽證必須提供委託書,委託書要註明被委託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中英文均可)。被委託人必須攜帶自己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同一人被多人委託時,須各遞交一份委託書。
6、領取簽證。拿到簽證後,應及時仔細核對簽證上的各項信息是否正確,尤其是簽證有效期的起止時間及停留天數是否與所申請的相符,簽證上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拼寫是否正確,如發現任何錯誤,應及時與簽證處聯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條 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據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留存出境入境人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作出規定。外國政府對中國公民簽發簽證、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中國政府可以根據情況採取相應的對等措施。
⑻ 在新加坡工作簽了合同.但是不想去了.怎麼辦
你好,看跟哪方面簽署,如果跟中國派遣公司簽署,建議協商解決,如果是跟新加坡或者中國代理簽了,建議還是首選協商,可能前期的費用不會給你退的。出國現在去新加坡是個好的時機,為什麼要放棄呢。出國是個不錯的選擇,建議再考慮下。
祝:一切順利。
⑼ 來新加坡打工合同不到期被被辭退該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外的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