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反貪任務機構叫什麼
⑴ 哪些國家或政府在反腐倡廉方面做得比較好
新加坡、香港
香港經驗
香港廉署是伴隨著經濟起飛與社會發展而建立和成長的,廉政公署英文名稱的意思是「獨立反貪公署」,「獨立」乃是這一機構的精粹。在香港回歸前,廉署的中文名稱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廉政專員直屬總督,專門從事公私企業機構的反貪任務,擁有極大的權力。
成立於1974年的香港政府獨立反貪機構—廉政公署,以調查、教育和預防「三管齊下」的綜合性策略,全面治理貪污問題。
香港廉政公署下設三個部門:執行處、防止貪污處和社區關系處。其中防止貪污處有55人,占總人數不到5%,其職責類似內地的預防處。他們負責審查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私營機構的規章制度和運行過程,尋找可能導致貪污的隱患,及時提出防止貪污的意見。
而該處一直以來透過定期審查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規章制度,以確保及時堵塞可能導致貪污的漏洞,並在制度或運作上增加透明度與問則性,令貪污分子缺乏萌芽生長的條件,真正做到「防患於未然」。
防貪處成員中不少具有專業資格,如會計師、核算師、工程師、測量師和咨詢科技專才等,也有曾任職於不同五政府部門經驗豐富的行政或專業人員。因為他們對不同專業或政府各部門運作都有深入的了解,在進行防貪工作時,往往能夠收到更佳效果。
防貪首要任務是「源頭治理」,陳潔雲表示,防貪處是擔當「抓源頭」的「大旗手」,全力協助部門機構完善內部制度和系統,預防任何導致貪污腐敗的漏洞。
「以公營機構為例,廉署因各個部門的不同需要,「量體裁衣」地制定確切的防貪建議,概括來說可以歸納為三項大原則,分別是從簡、問責及透明」。
誠然,推動防貪工作並不能單靠廉署的努力,為此,廉署的策略便是與部門、機構建立夥伴關系,以導致「雙贏」的效果。世界銀行的研究報告說:香港廉署成為獨特的例子,引證了透過與公、私營界別在各方面建立夥伴關系,可更有效對付貪污。
新加坡經驗
新加坡是舉世公認的廉政之邦,人們耳熟能詳的是「高薪養廉」,但在高薪背後,還懸著一把利劍——新加坡貪污調查局。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簡稱CPIB。這個已有55年歷史的機構在成立的最初幾年作為不大,主要原因在於官方缺少一部有效力的反對和防止貪污的法令,而且官官相護。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1959年新加坡實行自治以及人民行動黨執政後才開始改變。
新加坡首任總理李光耀提出:新加坡的生存以來於政府的廉潔,只有這樣才能促使社會穩定,形成良好的外國投資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
很多專家都分析認為:特殊的地位、充分的權力、簡化的辦事流程、強有力的預防措施和有效的制衡機制,是CPIB所向無敵的法寶。
CPIB設有專司預防貪污的部門,負責審查和研究那些容易發生貪腐行為的部門,其管理和工作程序上存在哪漏洞,並提出相應的整治措施和建議。該局還參與國家官員的任命考察,以確保那些有不良記錄的人不會被任命到重要的工作崗位上。CPB的官員經常與公務員談話,向他們宣傳腐敗行為潛在的危險,並對他們提出如何避免捲入腐敗案件的建議。
自成立以來CPIB處理了多起貪污受賄案件。新加坡環境發展部前政務部長曾接受了印尼商人贈送的7張機票,攜帶家人旅遊,被發現後不僅被撤職,還被判刑4年。原國家發展與建設部部長鄭章遠算得上是新加坡的開國元勛,曾為「政府組屋」建設立下汗馬功勞,CPIB發現他兩次受賄50萬元,但他拒不承認,最終在鐵證面前畏罪自殺。
近年來,國內派出不少團組赴新加坡取經。上海市檢察機關、南昌市紀委都曾組團赴新加坡交流廉政建設。
⑵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的特點及職權
作為反貪污的專門執法機構,CPIB具有兩個突出的特點。
一是高效率。新加坡特別強調CPIB查案的行動效率,「通過迅速和肯定、堅決但公正的行為取締貪污罪行」是CPIB的使命和宣言。對於署名的投訴和舉報, CPIB必須在一個星期內給予正式答復;一旦決定調查的案件,必須在確定查案官員後48小時內展開調查;除非案情復雜,所有的貪污案件必須在3個月內調查完畢。
二是獨立性。CPIB的獨立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機構性質和領導體制的設計上,CPIB既是行政機構,又是執法機關,直接隸屬於總理公署,局長由總統根據總理的提名任命,工作由總理直接領導,對總理負責;二是CPIB享有廣泛的職權,在反貪過程中不必藉助警察局等執法機關的力量,就能夠獨立地對貪腐案件進行立案和偵查。
根據《防止貪污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CPIB享有的職權主要有: (1) 逮捕權。根據《防止貪污法》第15條的規定,調查局局長、副局長、首席特別調查員或特別調查員可以在無逮捕證的情況下,逮捕任何牽涉犯該法規定之罪者,或者逮捕被合理控告、有可靠情報或合理懷疑表明其涉嫌犯該法規定之罪者;在執行逮捕時,上述官員有權對被逮捕者的人身進行搜查並沒收在其身上發現的有理由認為是犯罪所得或證據的一切物品;被逮捕者應押送CPIB或警察局。(2) 調查權。根據《防止貪污法》第17條的規定對於《刑法典》規定的公務人員的有關職務犯罪和《防止貪污法》所列的犯罪以及可能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依據任何成文法可逮捕的犯罪, CPIB可以在沒有檢察官命令的情況下行使《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所有或任何一項與警察調查犯罪有關的權力。另外,根據第18條的規定,CPIB還享有特別調查權,即:經檢察官以命令授權, CPIB還可以行使調查任何銀行帳目、股份帳目、購買帳目、開支賬目和其他帳目以及任何銀行中的保險寄存箱等特別調查權,並有充分的權力要求任何人披露和提供被要求提供的所有或任何一種信息、賬目或物品,任何人如果不向CPIB披露此種信息或不提供此種賬目、文件、物品的,即構成犯罪,應處2000新元以下的罰金,或者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兩罰並處。(3) 搜查權和扣押權。根據《防止貪污法》第22條的規定,如果治安法官或局長根據信息,或經過其認為必要的詢問之後,確信某地方藏有罪證(包含任何含有證據意義的文件、物品或財產),地方法官或局長可授權特別調查員或級別不低於督察的警官在必要的時候強行進入該地,並進行搜查、查封、扣押這些文件、物品或財產。(4) 秘密跟蹤、監視權。CPIB擁有類似美國聯邦調查局和蘇格蘭場等秘密警察部門的獨立的、完整的秘密調查權,對新加坡的所有公務員,上至政府部長,下到普通警員,不論該公務員是否受到舉報,都有權進行秘密跟蹤,觀察監視其日常行為。監視的內容包括私生活是否正常,有無嫖娼、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對法律規定必須申報的財產和收入是否已經申報,有無以權謀私和貪污受賄行為等。如果發現可疑行為,CPIB可採取卧底、「放蛇」、竊聽、錄音、秘密拍攝、錄像等方式收集和固定證據。(5) 不明財產檢查權。新加坡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根據《公務員行為准則和紀律條例》的規定,公務員初次出任公職時和每年的1月2日,必須就個人的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和股票、債券等投資,以及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的財產、投資狀況向上司申報並進行公證。CPIB可隨時調閱公務員在法院公證處的財產申報材料副本,對公務員的任何不明財產進行檢查。公務員所屬部門根據需要也可以主動將公證後的財產清單和公證書送交CPIB審核。CPIB審核的范圍包括:財產申報是否確實,有無故意漏報或故意將其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政府工作人員在任職後財產有變動, CPIB除了審查其變動財產是否確實外,還要審查其變動財產的來源是否正當、合法,以及是否與該工作人員的正當收入相符合。
⑶ 為什麼說新加坡政府廉潔
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敗並贏得舉世贊譽,李光耀當政期間治腐有方功不可沒。
(一)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而不靠「政黨輪替」,廉政建設成就舉世矚目。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執政後把廉潔上升為國家戰略,明確提出「為了生存,必須廉政;為了發展,必須反貪」,旗幟鮮明地開展反腐敗斗爭。人民行動黨領袖反貪污立場堅決、率先垂範,李光耀執政幾十年,政敵頗多,非議不少,卻從未有人指責他貪污受賄、生活腐化墮落。
(二)文化多元而崇尚儒術,為廉政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新加坡是一個華人居多、文化多元的社會,卻選擇了儒家思想作為國家意識、治國綱領。李光耀特別推崇儒家文化,第二任總理吳作棟也是儒家文化的積極擁護者,提出「儒家基本價值觀應上升為國家意識」。新加坡把儒家文化倡導的忠、孝、仁、愛、禮、義、廉、恥這「八德」作為整個社會尊崇的道德准則和行為規范,每年開展20多場社會道德教育活動,倡導誠信、廉潔,使崇廉思想從國家意識潛移默化為國民的自覺行動。
(三)機構獨立專業而不獨斷專行,貪污調查局成為反貪先鋒。貪污調查局(CPIB)是新加坡獨立行使肅貪職能的專門機構,既是行政機構,又是執法機關,隸屬於總理公署,由總統任命,向總理負責。貪污調查局官員的地位、身份、權力、薪金有嚴格的法律保障。調查局僅有90多人,分為兩個部門:行動部和行動與特別支援部,其中行動部占據了三分之二的編制。貪污調查局享有特別偵查權、無證搜查與強行搜查、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監察復制銀行賬目、要求有關人員提供犯罪證據、要求嫌疑人申報財產、無證逮捕以及限制轉移財產等特殊權力。盡管權力巨大,貪污調查局卻獨立不獨裁,專業不專斷,始終無畏無懼、不偏不倚。
(四)廉政立法著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織就讓貪腐行為無隙可乘的制度密網。新加坡治理腐敗的刑罰中最高刑為七年監禁,可見其立法嚴密而不嚴酷,著眼點在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
(五)高薪實為攬賢而非專為養廉,打造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許多人認為,新加坡的廉潔是靠高薪養出來的,但新加坡的機構和官員不認同這一說法。首先,新加坡是先有廉政,後有高薪。在實行高薪制之前,新加坡已經較好地解決了廉政問題。實行高薪制的主要目的不是養廉,而在於攬才引賢,吸引最優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職。第二,高薪是相對的。公職人員的工資與企業家、律師、醫生等社會精英相比,並不算高,而且除薪金外不再享有住房、用車等額外待遇。第三,高薪酬與嚴管理相輔相成。新加坡公務員管理之嚴舉世聞名。比如行為跟蹤制度,貪污調查局有權對所有公務員進行行為跟蹤,暗地調查公務員私生活是否正常,是否有嫖賭、出入酒吧的行為,有無暗中與不法團體往來的行為,等等。新加坡通過實行高工薪、高待遇政策,同時輔以嚴格管理,達到了吸引優秀人才和促進公務員廉潔從政的目的。
http://wenku..com/link?url=MSRXgIb4VBs0H5R9S1LSKA7rVsfl2-Jo0goUjokb36GuixWS0slPm_00-
⑷ 想知道世界各國的廉政程度..我分數全部出了!
最腐敗的國家是緬甸`俄羅斯,最廉潔的是芬蘭,瑞典,瑞士等國,值得一提的是,腐敗國家最多的是在亞洲,其次是非洲,歐洲,尤其是北歐,廉潔程度很高,而美國基本在第10和20位之間,並不算很廉潔,但也是排在上游。意識形態分布的話,民主國家中最廉潔的還是歐洲,芬蘭等國雖從社會主義轉變,但正因為如此,人民對廉政非常渴望,制度制定也是從廉潔著手。民主國家最腐敗的是俄羅斯和非洲的一些國家。俄羅斯現在可算是半民主國家。半民主國家還有新加坡,不過其廉潔程度很高。社會主義國家中廉潔的一個都沒有,最腐敗的當數我國了,當然這是制度造成的,也因為本身世界上就沒有幾個社會主義國家了,不過一個沒有監督的政府,是不可能不腐敗的。獨裁國家中,最腐敗的是緬甸,同樣沒有廉潔的政府。
⑸ cpib是什麼
1,cpib是新加坡貪污調查局
2,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orruption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CPIB)成立於1952年,是新加坡的反貪污執法機構。
3,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直接隸屬於新加坡總理公署,其局長由新加坡總統根據新加坡總理的提名任命。
⑹ 預防腐敗的機構設置有哪幾種模式
有關預防腐敗的機構設置,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是未建立專門的反腐敗機構或預防腐敗機構,國家監督職能部門身兼查處和預防腐敗雙重職能,廉政監督機制運行正常,如美國的司法部、日本的檢察廳、英國和瑞典的議會監察專員公署、芬蘭的行政監察專員公署。
二是專門的反腐敗組織兼具預防功能,不少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專門的反腐敗組織,在其反腐敗職能中包括了預防腐敗,比如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貪污調查局、泰國反腐委員會、印度中央廉政委員會、韓國直屬總統領導的反腐敗委員會等,美國還在參議院內建立規范和品行特別委員會,在眾議院建立道德委員會,司職對議員貪腐案件的查處。
三是設立專業的預防腐敗機構,如法國設立的預防貪污腐敗中心。黨政紀律法規實施機構除了黨的紀委、組織部門外,還包括行政監察部門以及人事管理部門等。
⑺ 新加坡是靠什麼制度治住腐敗的。
新加坡的廉政來自一整套的政治理念、社會、文化氛圍、政府透明、法治和嚴厲查處機構等,高薪是其中一種因素,但決不是主要因素。
領導人以身作則,然後以下是要點:
首先是依靠建立以減少腐敗機會為主旨的反腐法律制度。1960年,新加坡政府就修改了早年殖民時期的《預防腐敗法》(POCA)。這個法律的宗旨是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去減少腐敗的機會,並使得腐敗發現起來更容易,然後用嚴厲、及時的懲罰來阻嚇犯罪。這個法律對貪污、賄賂行為作了廣泛的規定;對各種腐敗的形式作了明確的規定;在證據上,對官員腐敗採取有罪推定,如果一個官員被發現生活闊氣,消費明顯超過收入,或擁有與收入不相稱的財產,法院就可以此作為受賄的證據;法律還給予反貪人員很大的調查取證權,規定被控方家屬和證人有提供實情的義務,否則將受到嚴重處罰。
其次,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腐敗的機會,是新加坡反腐敗最重要、最有效的經驗。新加坡政府是世界上少有的掌握國家和社會資源,並大量進行政府投資的政府,很多大的建設項目都由政府投資,有80%的居民住的組屋是由政府蓋的。錢權交換的機會是很多的,但是由於各種制度健全,堵塞了腐敗的渠道,使得官員沒有機會腐敗。這種制度就是權力分配的分散化,凡重大決定都防止任何一個官員可以個人作主,而是幾名官員共同參與決定,政府合同由不同的級別審查決定,各種責任非常明確。
第三,強有力和有效的反貪調查局(CPIB)。現有77人的反貪調查局直接在總理領導下工作,是防止和打擊貪污賄賂的利器。它的成功在於:它在新加坡得到人民的高度信任;它被賦予很有效的權力和手段,如任何證人一旦受貪污調查局傳喚,都必須前往據實報告,如果發現提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將面臨罰款和監禁處罰。新加坡畢竟很小,反貪機構能有效地監控官員,有腐敗行為也很容易得到揭露。
一國的反貪是否成功、有效,有兩點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制止犯罪不在於它的法律是否嚴厲,而在於犯罪者受處罰的概率。如果違法者受處罰的概率很小,即使再嚴厲的處罰都不足以制止犯罪。如果犯罪被發現的概率很高,它的震懾作用是巨大的。一位專家告訴我,新加坡貪污犯被抓的概率高出菲律賓40倍。在貪污犯被抓概率低的情況下,被抓的貪官往往還很不服氣,會說:為什麼抓我不抓他?認為被抓只是運氣不好。所以很多人心存僥幸。
另一重要因素是對犯罪的規定必須明確。一旦觸犯規定就必須給予處罰,不能再考量各種因素,如看官職大小、是否有背景、或者認為違法的太多了(如法律規定官員接受1000元即為受賄,不能因為人數太多就內部掌握接受1萬元才處理)等因素。這樣,就把制裁界線給模糊了,人們不知界線在哪裡,就會得寸進尺。新加坡這方面非常乾脆,只要發現觸線的人都會受到處理。60年代,曾有一位部長反對購買波音飛機,但私下透過人向波音公司表示願意提供有償服務。被告發後,盡管只是嫌疑,李光耀也果斷地解除了他的職務。這位部長最後被人們唾棄潦倒落魄。
第四,政府公開透明。沒有公開透明就沒有廉政,政府暗箱操作是腐敗之源。公開透明包括各方面,政務公開透明,所有的辦事程序都法制化、公開,如某工程招標,都是非常透明的,如果人們有懷疑,可以投訴。有關部門都應提供材料,並作出解釋。
官員的財產都是公開的,人們對官員的財產有疑問,可以投訴,有關部門應調查並向人們作出解釋,包括對李光耀本人的投訴也不例外。1995年,有人投訴李光耀父子在購房中有不公正交易。總理吳作棟下令調查李光耀和李顯龍(當時副總理)兩處購房過程。調查表明,這兩處購房在預售中發展商給他們父子10%以內的折扣。成交後由於市場房價飛漲,於是有人就向有關部門投訴。李光耀要求將調查結果徹底公開,並把它提交國會討論。在辯論中,反對黨也認為這個折扣是市場的一般做法。由於不遮掩,完全公開披露,使此事完全化解。
第五,新加坡政府的廉潔還在於它經過幾十年的國民教育,公民具有良好的素質,已經建立起廉政的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文化:人們把貪污受賄的公職人員看成社會公敵。加上新加坡是個法治社會,人們都自覺地依法律規則辦事,而不會首先想到去打通關系。所以,靠行賄辦事在新加坡自然就很少。
⑻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的簡介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orruption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CPIB)成立於1952年,是新加坡反貪污的執法機構,前身是新加坡警察署刑事偵查局(CID)中的反貪處。CPIB成立初期,貪污現象積重難返,腐化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制定於1960年的《防止貪污法》賦予CPIB極大的權力,並規定了保障這些權力行使的具體措施。此後又根據實踐的需要多次對《防止貪污法》進行修訂,不斷擴充CPIB的職權,強化反貪污的偵查職能及手段,使CPIB逐漸成為一個強力的反貪執法機構。1970年起,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直接隸屬於總理公署,其局長由總統根據總理的提名任命,工作由總理直接領導,對總理負責。
2010 年「透明國際」發布的世界清廉指數排名中,新加坡、丹麥和紐西蘭三國並列第一。
⑼ 港澳台有什麼內部監督機關
一、香港反貪機構:
香港廉政公署(ICAC)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獨立執法機構。於1974年2月15日根據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成立,以肅貪倡廉為目標,採取防止、教育及調查三管齊下的方式執行。成立前由香港警察隊反貪污部負責相關事項。廉政公署的調查對象初期限為公務員,繼而擴展至公共事業機構,進而包括所有私人機構。
二、澳門反貪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工作只須向行政長官直接報告,而無須向任何其他政府部門負責。廉政公署亦具有反貪及行政申訴兩大職能。
三、台灣反貪機構:
2010年,台「行政院」宣布設立「廉政署」,成為島內第一個結合肅貪、防貪及反貪的專責機構。「廉政署」的主要成員包括政風人員及調查員,政風人員派駐到各「行政機關」,不具調查權;但調查員視同司法警察,專門調查當局內部的貪腐弊端,可以接受檢察官指揮辦案。
「廉政署」設在法務部之下,擁有政風和調查兩項功能,和香港、新加坡廉政公署的運作模式相同。「廉政署」成立後,和調查局廉政處和各調查處站的肅貪干員,將是既競爭又合作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