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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如何反壟斷

發布時間: 2022-07-16 02:07:23

Ⅰ 世界各國如何區別對待壟斷行為

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不違法,只有濫用這種地位才違法。《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了六種具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即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該款第(七)項規定了兜底條款,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根據國務院反壟斷職責分工,國家工商總局負責除《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所列的與價格有關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以外的其他各項所列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執法工作。為增強《反壟斷法》有關規定的操作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對拒絕交易的方式、限定交易的方式、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具體表現、差別待遇行為的表現形式等,分別設立單獨條款作了細化規定。

Ⅱ 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措施有哪些(越詳細越好)

一、發達國家反壟斷情況

(一)注重國家戰略利益

在開放經濟條件下,主要發達國家反壟斷政策的目標已由原來的維護國內公平競爭為主,轉向在國際競爭中注重國家戰略利益。這是現實經濟活動的變化在政策上的反映。經濟全球化把企業間的競爭由國內市場擴展到國際市場,企業的主要競爭對手由過去的本國同行轉為具有更大威脅的外國企業,企業之間的兼並活動由在本國企業之間進行擴展到在不同國家的企業之間進行。這種現實經濟活動的變化也迫使政府幹預經濟的理念發生了變化。主要發達國家的經濟政策由過去的主要彌補國內市場缺陷、維護公平競爭轉向在全球范圍內運用宏觀調控政策干預經濟,突出國家戰略利益的重要性。體現在反壟斷方面就是,反壟斷政策的目標不僅是要處理好國內市場上壟斷與競爭的關系,更重要的是在全球范圍內尋求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國際競爭中展示本國優勢。政策目標的重心是謀求國家戰略利益,讓本國企業在世界市場上獲得更大的份額,而不再是著重保護本國消費者和其他生產者的利益。同時,政府運用反壟斷政策的措施更加靈活。盡管反壟斷政策的具體措施仍沒有超出行政、經濟、法律手段,但重要的變化在於政府遵循以國家整體利益為重的原則,並以此為出發點,靈活地運用這些政策措施。許多國家不僅放鬆了對壟斷的規制,甚至由政府直接進行積極的干預,促進企業規模的擴大和企業的整合,以便增強本國企業的競爭力,搶占國際市場的至高點。例如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政府放鬆對企業兼並的規制。日本政府早在20世紀50年代之後就開始推動企業規模的擴大,並實施了一系列鼓勵企業兼並的政策。

(二)強調維護經濟效益

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政策指向由以往的強調維護公正公平轉向維護經濟效益。過去人們認為,反壟斷法通過國家權力監督企業行為,禁止企業濫用壟斷力量,以實現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和有序發展。它既是對自由競爭的保護,也是對競爭所體現的公平、正義、效率這些重要社會價值的肯定。因此,反壟斷法所強調的重點是抑制經濟強權的產生和超經濟的掠奪現象,進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准則。然而20世紀70年代以後,芝加哥學派對以上觀點提出了挑戰。他們認為,反壟斷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經濟效率,即社會福利的最大化政府政策的目標應該是保護競爭,而不是單純保護競爭者、維持競爭者的數量在市場競爭中,優勢企業的規模不斷擴大,低效率的企業被淘汰是正常的。判斷企業是否有不正當的市場行為,不能以是否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的利益或排斥競爭對手為標准,而在於它是否損害了經濟效率。有的經濟學家認為,在市場競爭中,總會有一部分企業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某種程度的壟斷地位,這本身就是自由競爭的結果。如果政府出面拆分一家公司,將會產生消極的經濟後果。企業會在達到一定的規模之後,懈怠產品和技術的創新。這些觀點已經在美國法律界和學術界得到了廣泛的認可,並使政府的反壟斷指向發生了變化。如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之後對企業兼並持較為寬松的態度,反壟斷的指向主要是壟斷行為而不是壟斷狀態。壟斷行為是指經濟主體為獲取壟斷利潤,運用種種手段構築市場壁壘,排斥、限制和妨礙競爭的行為。壟斷狀態也稱壟斷結構,這種市場狀態或結構可以呈現獨占、寡頭壟斷、壟斷競爭等多種不同的結構類型。一般來講擁有壟斷地位、具有較大市場份額的企業更有條件實施壟斷行為,但在強有力的外在約束下(如反壟斷法)並不必然實施壟斷行為。近些年來,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的理論和實踐都傾向於反壟斷行為,而不再著眼於企業規模的大小和市場集中度的高低。

(三)在反壟斷策略上兼顧市場、技術和法律

在工業經濟時代,企業主要靠巨大的企業規模、雄厚的資本或較高的市場份額構築市場壁壘,形成壟斷優勢。而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壟斷地位的確立和維護更多地依靠技術。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企業在競爭中獲勝的關鍵要素是知識、技術、信息等人力資本,物質資本已退居其次。而人力資本可以隨著人員流動而流動,它不像物質資本固定在企業,無法隨著人員流動而流動。因此,人力資本構成的進入障礙比物質資本低得多。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使政府實施反壟斷政策的難度加大,因而在策略上不得不兼顧市場、法律和技術。同時,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發達國家由於擁有和壟斷了先進的科學技術,因而能夠在世界經濟中維持其統治和支配地位。為更好地維持這種地位,發達國家以保護知識產權為理由,把知識產權與世界貿易體制連接起來,納入世界貿易體制之中,迫使世界貿易組織中所有發展中國家都要承擔其在世界范圍內對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壟斷的技術進行保護的國際義務,以便謀求對發展中國家進口市場的壟斷和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的支配,掠奪其自然資源和財富。實際上,對技術的壟斷是發達國家放棄強權殖民主義政策之後,維護其在世界經濟中支配地位的主要手段。傳統經濟學認為,壟斷者通過制定壟斷價格獲取壟斷利潤,不利於技術創新,這也是政府反壟斷的動因之一。然而,新的創新理論認為,壟斷競爭的市場結構最有利於技術創新。因為,企業在技術創新後可以在一段時間內持久地保持優勢地位,企業為了長期保持壟斷地位也要繼續技術創新,最終推動技術進步。所有這些使發達國家的政府在反壟斷的策略上,既要考慮到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又要考慮到有利於促進技術進步,同時還要維持自己在國際市場中的壟斷地位。

(四)不斷增強限制國際壟斷的力度

國際貿易組織在推動經濟全球化的過程q 中,也促使以往的影響國際公平交易的傳統障礙和壁壘,如關稅、配額、市場准入等逐漸降低或瓦解。但隨著國際經濟自由化的深入發展,國際上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也越來越突出。跨國企業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實施反競爭的行為,出口卡特爾、跨國企業兼並、濫用國際市場優勢地位等壟斷行為日益普遍。這些行為損害了公平的國際競爭秩序和相關國家的經濟利益。如何有力地規制國際壟斷行為,在世界范圍內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已是世界各國特別是國際貿易組織所面臨的重大課題。為了更好地協調國際競爭關系,近些年來,發達國家廣泛開展了反壟斷雙邊和多邊合作。美國於1976年與德國、1982年與澳大利亞、1984年與加拿大簽訂雙邊條約,進行反托拉斯法適用的國際合作。1983年澳大利亞與紐西蘭簽訂的緊密經濟關系協定,以及《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也規定了反壟斷法適用的合作事宜。1991年歐共體與美國訂立的《反壟斷法執行的合作協定》,詳細規定了反壟斷中的通告、信息交流、反壟斷程序中的合作與協商、積極禮讓和避免反壟斷法程序的沖突等事項。這樣,一國根據與他國訂立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可以賦予本國反壟斷法在他國的效力,通過國內反壟斷法規制國際壟斷行為。

Ⅲ 新加坡的政治體制與西方國家民主體制的區別

今天剛巧寫過一篇關於這個的短文,所以可以回答你的問題。在寫短文之前,我在網上做了一些調查,正面和反面的都有,你所列舉的那些都是事實,也正是如此,使得這個問題變得撲朔迷離。
其實,認定一個政治體制是民主還是獨裁,要看你所依據的准則。這些准則都是主觀的,卻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借鑒了四條准則:自由公正的選舉、公開負責的政府、人民的政治權利和一個民主社會。
首先,新加坡自上世紀六十年代開始有選舉,平均每四到五年舉辦一次。但是過去半個世紀多的每次選舉皆以人民行動黨(PAP)的壓倒性勝利告終。PAP作為執政黨,被曝出曾壓迫反對黨領袖,或是將反對黨成員送去專門機構,或是以誹謗罪對他們進行起訴使他們面臨財政危機,因此對反對黨成為形成一種威脅。由於這種長期的「一黨執政」現象,許多國際機構因此不認可新加坡的政治體制是民主的。
再讓我們看看第二個准則。在新加坡,其實立法、執法、和政府並未真正做到「三權分立".就以近年來的部長增長薪水這一事件來看,也是政府直接宣布的。2007年,政府宣布部長薪金增長百分之六十左右,平均每個部長的薪金高達一百九十萬新元(約九百五十萬人民幣)。這勢必引發爭議。對此,政府的借口是」我們不怕人才不加入我們,而擔心他們(因為薪水問題)離開」。那麼所謂的公共服務的意識又哪裡去了呢?當然,單單這一個實例是不足以以一概全,但它也能折射出新政府並非如此公開負責。
第三,新加坡人民的政治權利是有限的。五人及以上的具有政治目的的集會就被視作非法集會。所有遊行都必須經過政府批准。新加坡的《內部安全法》還賦予政府不經審訊逮捕、拘留作出反政府行為的人的權力。曾有人被拘留長達23年而不被寄予被審訊的權利。
當然,新加坡經濟的成就也是有目共睹,人均GDP在亞洲近排在日本之後,達到31,000美元。新加坡也是最廉潔的國家之一,透明國際組織(反貪污組織)曾將新加坡排在廉潔榜的第四名。新加坡也把大筆開支投入在教育上,因此教育系統成熟又有效。這些都是不爭的事實。而且從2011年的選舉上,也能看出,支持反對黨(特指新加坡民主黨SDP)的人數又增加了。
但是說到底新加坡的政治體制還是「權威政治」或是「專制的民主」。她還無法達到西方的那種民主體制。民主前路漫漫,但是從一些細節上,我們可以看出,新加坡已邁出通往民主的關鍵性的一步。

以上為個人拙見,僅供參考,希望能對你的思考有益。當然,因為評定民主的那些條件都是主觀的,所以不同的准則也會給出不同的答案。

Ⅳ 互聯網三巨頭壟斷嚴重,國家是如何反壟斷的

與人類短暫的幾百年商業史相比,壟斷的歷史更短,只有一百多年。 在大部分時間里,反壟斷政策一直處於尷尬的地位,壟斷和競爭的分界線既有水火不相容,也有曖昧。 反壟斷的呼聲也高漲或成為默許的狀態。

在中國,BAT三大企業的壟斷地位已經不言而喻。 2010年穀歌退出中國市場後,網路獨自走遍世界,約占搜索市場總收入的7成左右。 從交易規模來看,阿里巴巴佔中國網上交易額的80%。 在某種程度上,螞蟻一家擁有中國80%的網路入口流量。 把這些流量注入金融,金融業就會出現新的螞蟻。 把這些流量注入旅行,旅遊業就會產生新的螞蟻。 關於騰訊,微信的月活動賬戶數達到5億,QQ的月活動賬戶數達到8.15,約佔中國總人口的6成。

如果我國監督當局也承認互聯網的中立性,政府允許某企業獨占互聯網的入口嗎?

比如微信網路的入口不是公司的事,而是整個市場的公共產品,這和高速公路的入口不應該被民營企業把持是一樣的道理。

網路的自然壟斷屬性和中立性提醒監管者應該關注這個市場。 但是在過去的十年裡其中,對互聯網公司的反壟斷調查一直沒有進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現有的反壟斷法沒有完全適用於互聯網公司。 壟斷的最終表現是定價權,但互聯網是免費的,價格是零。 但是,壟斷只是監管的必要條件。 因為人們對數字壟斷缺乏更深更徹底的理解。 雖然在法律層面還處於觀察階段,但網路的監督管理應該盡快全面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

Ⅳ 如何打破壟斷

引入競爭,立法限制。
排斥或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違背價值規律,遏制市場競爭,從根本上窒息市場活力,使市場經濟無法健康發展。其次,它保護落後,鼓勵不思進取,使企業喪失更新設備、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的動力。再次,它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最後,壟斷行為會使我國國內企業喪失"入世"前的調整和"熱身"的短暫而寶貴的時機,這就有可能導致"入世"後國內企業在與跨國公司的激烈競爭中一敗塗地。因此,我們在充分利用國家壟斷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的同時,反對和防止壟斷的消極作用也是必要的和必須的。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反壟斷法》,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法》,為了建立一個開放、競爭和統一的大市場,為了給企業創造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使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夠健康有序地發展,制定和完善我國的反壟斷法已勢在必行。

Ⅵ 請問誰了解新加坡的REC太陽能公司,可以介紹一下嗎有去工作過的朋友嗎

這個牌子真沒聽聽過
太陽能發電,每平米發電量在120w左右,每平米造價在1500元左右,面積越大價格越低
去年光伏產業受到歐美反壟斷的調查,產能過剩導致浙江大批的光伏產業倒閉,只是太陽能價格跌了有跌。建議購買太陽能熱水器價格每根售價在150-180元包括按照,材料等其他費用
太陽能板發電的話,集團規模的建議招標,主要是變電和儲存電力設備櫃
現在國家10kw以上的可以免費並網,但是電價很低
鄙視廣告啊

Ⅶ 新加坡立國後改革的背景

三中全會之後,國企改革成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頭戲」,截至目前,已有16個省份出台國企改革方案。對國有經濟居主導地位的我國而言,國企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不能不慎重謀劃。國企改革的核心和重點是什麼?究竟是所有制重要,還是經營管理體制重要?提了這么多年的政企分開,如何才能真正實現?這些都是我們在設計改革方案和制定實施策略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新加坡的國企改革被公認是世界上比較成功的模式,過去我們已經從中借鑒良多。在國企改革再出發的今天,重新梳理並總結其成功經驗、做法,相信對我們仍然具有很強的借鑒和啟示意義。

新加坡國有企業改革採取了部分私有化的模式,政府在國有企業中同時兼具管理者與股東身份。為使這兩種身份被有效「隔離」,新加坡建立了以淡馬錫為代表的國有控股公司這一平台,並對國有企業採取了「政府——國有控股公司——政聯公司」(「國有控股公司」類似於我國提出的「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政聯公司」即新加坡的國有企業——編者注)的三級管理模式。該模式之精髓在於將政府定位為一個「無為而治」的投資者,不介入國有控股公司的經營管理,同時保障國有控股公司的獨立性與自主性,促使其代表政府股東積極行使對政聯公司的股東權益。
三中全會《決定》正式提出了「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構想,希望通過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市場化運作以提升國有資本的運營效率。由於《決定》只是提出建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基本思路,並無具體的制度安排,因而實有必要積極探求、比較、分析域外成熟的制度經驗,並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特定國情進行制度構建。在新加坡,以淡馬錫控股有限公司為代表的國有控股公司(新加坡《憲法》稱為「政府公司」)是國有企業經營管理體制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國有控股公司的成功運作,不僅對於新加坡國有企業,甚至對於新加坡整體經濟的發展都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通過解讀新加坡國有控股公司的制度設計以及其面臨的挑戰,可為今後我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制度構建提供參考。
「管理觀」與「所有權觀」之爭
與其他國家國有企業的發展一樣,新加坡國有企業的發展歷程也並非一帆風順。1985年左右,新加坡突然出現經濟衰退,揭示了國有企業的制度不足,如僵化、高成本以及數量和規模增加所帶來的復雜性。在西方以英國為代表的各國紛紛展開了國有企業的私有化運動。受此影響,加上國內經濟自身的衰退,新加坡政府也開始反思自身與國有企業的關系。在如何改革國有企業問題上,理論界出現了關於公有與私有的「管理觀」與「所有權觀」之爭。其中,「管理觀」認為,「競爭」而非「所有」才是高效率的關鍵。與此相反,「所有權觀」或「政治觀」則認為,國有企業本質上是低效的,因為政府追求額外的目的,並與利潤最大化相違背,而這種政治介人歪曲了國有企業管理者的目標和所面臨的限制。實際上對於私有化是否是提高國有企業經營效益的必須要素,並無一個定論。支持者認為私有化對於國有企業經營業績的提升是必然的,但也有人認為,較少的管理,如放鬆管制、增強競爭、運用績效管理合同等規范化的方法可以代替私有化,從而有效地提升國有企業的經營效率,因而,私有化不是唯一對國有企業進行重建的有效方法。有學者在對西班牙城市交通服務部門進行實證研究後也認為,產權對企業經營效率的影響或許並非絕對,因為調查數據顯示,有83.3%的國有企業具有高效率,而民營企業的這個數據僅為66.7%。
上述「管理觀」及相關實證研究結果對新加坡國有企業改革產生了很大影響。雖然新加坡在1985年3月就宣布正式實施私有化計劃,並於1987年2月由國會批准了公共部門私有化委員會提交的《公共部門私有化報告》,形成了新加坡公共企業私有化的綱領性文件,確定了600家政聯公司及40家法定機構在未來10年內撤資的計劃,但事實上,這個計劃的實施過程非常緩慢。以淡馬錫為例,其所屬企業只是在經營方向上有所轉變,涉足領域其實不減反增。許多長期獲利的淡聯公司(即淡馬錫所投資的國有企業),如新加坡航空公司、吉寶集團等只是股票上市,釋放出部分股份,而非絕對的私有化。截至2010年,淡馬錫仍然在關鍵性領域保持著其初始投資,且佔有壟斷性的控制權,如造船、公共基礎設施、電信領域;在其他的主要工業領域,如食品和飲料、機械工業等領域,也依舊保持著控制地位。
在「管理觀」得到政府認可的同時,為促進競爭,提高效率,新加坡政府還進行了兩方面改革:其一,推動開放或放鬆管制。某些傳統意義上屬於政聯公司壟斷經營的領域,開始逐步向私人和外資開放,如電信、銀行、保險、電力、能源、醫療服務等領域。此時政府的管理意識發生了變化,即從「一線的管理者」變成為「高效的商業活動的促進者。以電力和煤氣為例,新加坡於1995年決定實施電力和煤氣行業的全面開放,首先是將新加坡能源企業化——從一個政府法定機構轉型成為一家商業公司;淡馬錫隨後收購新加坡能源並進行業務重組,分拆出3家獨立的發電公司作為其全資子公司,成功地實現了電力行業的競爭。其二,明確了政聯公司應當以商業化為其運作基礎,集中關注損益情況,不再被要求實現社會目的或創造就業機會的目的。他們與私人企業、跨國企業進行競爭,甚至相互之間進行競爭。依據政府的要求,政聯公司完全是追求利潤的商業化實體,與私人公司相同。它們被期望能夠提供與所承受的風險相匹配的商業回報;與私人企業一樣服從相同的管理規則;不能夠獲得來自政府的補貼或特殊對待。
政府要有自律、無為而治的精神
在「管理觀」被認可後,新加坡的國有企業改革就不是推動全面私有化而只是採取部分私有化。此時,政府已經明顯意識到,要提升國有經濟的運行效率,實現政聯公司商業化運作的目的,就必須要求政府區分其作為國企管理者的身份和國企股東的身份,並對國有企業保持一個克制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國有控股公司恰好對政府與政聯公司起到了極好的隔離作用。
首先,從管理角度而言,國有控股公司可以聚焦於商業目標,防止國家利益與商業利益的沖突。以淡馬錫為例,新加坡政府經常申明:淡馬錫是一個商業實體,其投資行為政府並不幹預。淡馬錫的商業目標使其在發揮對所投資公司的監督作用時,不需要考慮復雜的政治因素和社會因素。
其次,有利於提升國有資本的經營效率。國有控股公司完全是政府控股,其最終目的或責任在於全體國民長期利益的最大化,但事實上其無法實現國民所有利益的最大化。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代理人若追求多樣化的任務,將難以對其履職行為進行評價,因為哪個或哪些任務是代理人試圖去追求的,並不確定。因此將國有控股公司的作用集中限定於增強經濟回報,作為一個經濟實體,用經濟指標如資產負債表和流動性比率估算其經濟效益要簡單很多,經營效率也會提高很多。
再次,有利於在國有控股公司與私有化的國有企業之間建立起非政治動機的信任關系,推進國際化的步伐。國有控股公司在海外投資時,可能會遭到東道國的質疑,譴責這些大型國有控股公司通過公司控制去獲取敏感的軍事技術、自然資源或者通過對金融和經濟的破壞去勒索東道國。為此,政府必須給市場發出一個可靠的信號,即將其管理者身份與股東身份分離並且不再將國有企業視為政府的工具。而如果東道國相信政府的政治訴求和經濟利益相分離,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企業就會有更好的機會進行海外投資。在此點上,淡馬錫就將自己定位於一個「國際化的投資者」,只是它「碰巧由財政部持有」而巳。
最後,如果政府能夠將其管理者身份與股東身份分離,由國有控股公司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則可以較好地解決代理問題。代理問題把現代公司視為委託人與受託人合同的連接點。當代理人做決定時是以其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為出發點,那麼代理問題即隨之產生,此時委託人必須監督代理人的行為。公司法學者曾指出,大股東(如國有控股公司)有足夠的機會去收集信息並監督管理人,他們對公司管理者有著更多的耐心而非僅僅為了短期利益給他們施加壓力。因而,由國有控股公司作為委託人將國有資產對下屬企業進行投資,能夠更好地起到監督代理人、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國有資本運作效率的作用。
作為股東,政府通過國有控股公司,希望所投資的公司能夠給予可接受范圍內的回報並持續鞭策其不斷創造新價值——這與其他股東的要求並無差別。新加坡政府刻意避免參與國有控股公司及其所投資國有企業的各項商業決策。這種自律、無為而治的精神,確保了國有控股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能夠充分依據商業規則運作並不斷發展壯大,而不受任何行政性干預,或受與商業無關的政府指令的干擾。這種控股方式令新加坡的國有企業在與其他世界各地同類型企業相比時,能夠脫穎而出。
漸進轉型同樣適用於國企改革
不可否認,新加坡所採取的「政府——國有控股公司——政聯公司」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體制對其經濟的快速發展發揮了關鍵作用。盡管中新兩國的國情不同,但二者間的共性也不容忽視:一是雖然新加坡信奉經濟自由主義,但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和介人程度非常高,這一點與我國類似;二是新加坡有70%以上的居民為華人,保留了華人的文化傳統和思維模式。這些共性使我們相信,盡管我們不能對新加坡的經驗採取簡單的「拿來主義」,但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其借鑒意義或許更強。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依託既有的制度路徑實現漸進式轉型。世界各國實行私有化的目的,通常是為了通過出售國有企業籌集資金;制止因補貼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而造成的國庫資金流失,使國有企業擺脫政治干預和公務員的僵化體制,讓企業發揮商業實體的功能;引進競爭機制,實現最佳資源配置。然而,這些私有化政策實施後,政府不僅失去了對企業的所有權而且也基本上失去了管理權,政府對經濟的影響力驟然下降。對於以國有企業為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而言,這種激進的改革未必適合。新加坡在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時,堅持的則是對國有企業的前瞻性改革,看似承襲新自由主義思潮,其實並非盲目地全盤接受,也並非僅僅被動地應對外在環境變化,反而是依賴既有的制度路徑,預先掌握未來國內外可能的發展趨勢,先一步漸進轉型,讓淡馬錫等國有控股公司走出以政聯企業為主體的獨特發展道路。這種轉型既能提高國有企業的經營效益,又能保障國家對經濟的主導力。
可以說,新加坡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對我國具有良好的示範效應,使得我們在積極促進國有企業市場化經營的同時,不會擔心國有經濟失去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
第二,以國有控股公司為平台,隔離政府的管理者職能與股東職能。國有企業經營中政府管理者職能與股東職能的融合,極易導致政府公權力的濫用。一方面政府會利用公權力為國有企業謀求不正當的競爭優勢,對民營企業產生「擠出效應」;另一方面也會利用公權力的「權威」隨意侵害國有企業的自主經營,造成政企不分。對此,以國有控股公司為平台,區分或隔離政府的管理者身份與股東身份極為必要。就我國而言,今後的國企改革應當堅持「政府——國有控股公司(即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國有企業」的三級經營模式。在該模式中,可以借鑒新加坡的做法,由國有控股公司代表政府履行在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職能,對國有資產以及國有企業的監督職能則由國務院及各地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三,充分尊重國有控股公司的獨立性和自主性。上述的三級經營模式能否真正發揮作用,國有控股公司能否真正產生隔離效果,而不是變為一個「二政府」,關鍵就在於國有控股公司的獨立性及自主性能否得以保障。通過新加坡的經驗可知,新加坡政府明確將自己定位為一個「無為而治」的投資者,不介入國有控股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同時,國有控股公司則將自己明確為一個獨立的商業主體,並代表政府積極行使對政聯企業的股東權利,保障了政府股東的利益。
為保障自身的獨立性,新加坡國有控股公司及時摒棄了內部治理結構的行政化,建立了獨立、高效和專業的董事會及相應的日常管理機構,並採取了董事會中心主義的治理模式,確保了國有控股公司的獨立運作。此外為推進國際化戰略的實施,以淡馬錫為代表的國有控股公司還專門設立了幾乎全部由域外成功商業人士組成的國際化小組,以表明其與政府的分離,這對於淡馬錫「走出去」戰略的實施至關重要。這些經驗對於我國今後的制度改革極富借鑒意義。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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