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貪污調查局有哪些權力
⑴ 新加坡的權力機構及其運作方式
沒有軍隊!只有政府和人民
⑵ cpib是什麼
1,cpib是新加坡貪污調查局
2,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orruption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CPIB)成立於1952年,是新加坡的反貪污執法機構。
3,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直接隸屬於新加坡總理公署,其局長由新加坡總統根據新加坡總理的提名任命。
⑶ 哪些國家或政府在反腐倡廉方面做得比較好
新加坡、香港
香港經驗
香港廉署是伴隨著經濟起飛與社會發展而建立和成長的,廉政公署英文名稱的意思是「獨立反貪公署」,「獨立」乃是這一機構的精粹。在香港回歸前,廉署的中文名稱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廉政專員直屬總督,專門從事公私企業機構的反貪任務,擁有極大的權力。
成立於1974年的香港政府獨立反貪機構—廉政公署,以調查、教育和預防「三管齊下」的綜合性策略,全面治理貪污問題。
香港廉政公署下設三個部門:執行處、防止貪污處和社區關系處。其中防止貪污處有55人,占總人數不到5%,其職責類似內地的預防處。他們負責審查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私營機構的規章制度和運行過程,尋找可能導致貪污的隱患,及時提出防止貪污的意見。
而該處一直以來透過定期審查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規章制度,以確保及時堵塞可能導致貪污的漏洞,並在制度或運作上增加透明度與問則性,令貪污分子缺乏萌芽生長的條件,真正做到「防患於未然」。
防貪處成員中不少具有專業資格,如會計師、核算師、工程師、測量師和咨詢科技專才等,也有曾任職於不同五政府部門經驗豐富的行政或專業人員。因為他們對不同專業或政府各部門運作都有深入的了解,在進行防貪工作時,往往能夠收到更佳效果。
防貪首要任務是「源頭治理」,陳潔雲表示,防貪處是擔當「抓源頭」的「大旗手」,全力協助部門機構完善內部制度和系統,預防任何導致貪污腐敗的漏洞。
「以公營機構為例,廉署因各個部門的不同需要,「量體裁衣」地制定確切的防貪建議,概括來說可以歸納為三項大原則,分別是從簡、問責及透明」。
誠然,推動防貪工作並不能單靠廉署的努力,為此,廉署的策略便是與部門、機構建立夥伴關系,以導致「雙贏」的效果。世界銀行的研究報告說:香港廉署成為獨特的例子,引證了透過與公、私營界別在各方面建立夥伴關系,可更有效對付貪污。
新加坡經驗
新加坡是舉世公認的廉政之邦,人們耳熟能詳的是「高薪養廉」,但在高薪背後,還懸著一把利劍——新加坡貪污調查局。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簡稱CPIB。這個已有55年歷史的機構在成立的最初幾年作為不大,主要原因在於官方缺少一部有效力的反對和防止貪污的法令,而且官官相護。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1959年新加坡實行自治以及人民行動黨執政後才開始改變。
新加坡首任總理李光耀提出:新加坡的生存以來於政府的廉潔,只有這樣才能促使社會穩定,形成良好的外國投資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
很多專家都分析認為:特殊的地位、充分的權力、簡化的辦事流程、強有力的預防措施和有效的制衡機制,是CPIB所向無敵的法寶。
CPIB設有專司預防貪污的部門,負責審查和研究那些容易發生貪腐行為的部門,其管理和工作程序上存在哪漏洞,並提出相應的整治措施和建議。該局還參與國家官員的任命考察,以確保那些有不良記錄的人不會被任命到重要的工作崗位上。CPB的官員經常與公務員談話,向他們宣傳腐敗行為潛在的危險,並對他們提出如何避免捲入腐敗案件的建議。
自成立以來CPIB處理了多起貪污受賄案件。新加坡環境發展部前政務部長曾接受了印尼商人贈送的7張機票,攜帶家人旅遊,被發現後不僅被撤職,還被判刑4年。原國家發展與建設部部長鄭章遠算得上是新加坡的開國元勛,曾為「政府組屋」建設立下汗馬功勞,CPIB發現他兩次受賄50萬元,但他拒不承認,最終在鐵證面前畏罪自殺。
近年來,國內派出不少團組赴新加坡取經。上海市檢察機關、南昌市紀委都曾組團赴新加坡交流廉政建設。
⑷ 為什麼說新加坡政府廉潔
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敗並贏得舉世贊譽,李光耀當政期間治腐有方功不可沒。
(一)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而不靠「政黨輪替」,廉政建設成就舉世矚目。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執政後把廉潔上升為國家戰略,明確提出「為了生存,必須廉政;為了發展,必須反貪」,旗幟鮮明地開展反腐敗斗爭。人民行動黨領袖反貪污立場堅決、率先垂範,李光耀執政幾十年,政敵頗多,非議不少,卻從未有人指責他貪污受賄、生活腐化墮落。
(二)文化多元而崇尚儒術,為廉政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新加坡是一個華人居多、文化多元的社會,卻選擇了儒家思想作為國家意識、治國綱領。李光耀特別推崇儒家文化,第二任總理吳作棟也是儒家文化的積極擁護者,提出「儒家基本價值觀應上升為國家意識」。新加坡把儒家文化倡導的忠、孝、仁、愛、禮、義、廉、恥這「八德」作為整個社會尊崇的道德准則和行為規范,每年開展20多場社會道德教育活動,倡導誠信、廉潔,使崇廉思想從國家意識潛移默化為國民的自覺行動。
(三)機構獨立專業而不獨斷專行,貪污調查局成為反貪先鋒。貪污調查局(CPIB)是新加坡獨立行使肅貪職能的專門機構,既是行政機構,又是執法機關,隸屬於總理公署,由總統任命,向總理負責。貪污調查局官員的地位、身份、權力、薪金有嚴格的法律保障。調查局僅有90多人,分為兩個部門:行動部和行動與特別支援部,其中行動部占據了三分之二的編制。貪污調查局享有特別偵查權、無證搜查與強行搜查、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監察復制銀行賬目、要求有關人員提供犯罪證據、要求嫌疑人申報財產、無證逮捕以及限制轉移財產等特殊權力。盡管權力巨大,貪污調查局卻獨立不獨裁,專業不專斷,始終無畏無懼、不偏不倚。
(四)廉政立法著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織就讓貪腐行為無隙可乘的制度密網。新加坡治理腐敗的刑罰中最高刑為七年監禁,可見其立法嚴密而不嚴酷,著眼點在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
(五)高薪實為攬賢而非專為養廉,打造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許多人認為,新加坡的廉潔是靠高薪養出來的,但新加坡的機構和官員不認同這一說法。首先,新加坡是先有廉政,後有高薪。在實行高薪制之前,新加坡已經較好地解決了廉政問題。實行高薪制的主要目的不是養廉,而在於攬才引賢,吸引最優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職。第二,高薪是相對的。公職人員的工資與企業家、律師、醫生等社會精英相比,並不算高,而且除薪金外不再享有住房、用車等額外待遇。第三,高薪酬與嚴管理相輔相成。新加坡公務員管理之嚴舉世聞名。比如行為跟蹤制度,貪污調查局有權對所有公務員進行行為跟蹤,暗地調查公務員私生活是否正常,是否有嫖賭、出入酒吧的行為,有無暗中與不法團體往來的行為,等等。新加坡通過實行高工薪、高待遇政策,同時輔以嚴格管理,達到了吸引優秀人才和促進公務員廉潔從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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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新加坡的政治制度有什麼弊端呢
新加坡的政治制度 獨裁專制 精英治國
「要砥柱中流和贏得選舉,政治議程必須掌握在我們手裡。」
由於新加坡有100多年被英國殖民者統治的歷史,因此新加坡在獨立時採用的政治體制,基本採用了英國的威斯敏斯特體系,但也根據新加坡的情況作了一些改進。
新加坡政體是議會共和制,全國被劃分成84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一名議員組成議會。在議會選舉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組閣組成政府,政府對議會負責。
由於新加坡是個小國,因此只有一個統一的議會,沒有上議院、下議院之分。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出任總理,總理在議員中任命政府部長。因此在新加坡要成為執政黨,首先必須在議會選舉中獲勝;要成為政府部長,首先必須被選為議員。在新加坡,執政黨、議會、政府實際是三位一體的。因為執政黨是議會的多數黨,政府的部長都是議員,所以政府決定的事在議會很容易通過,政府總理擁有最高權力。
新加坡設有總統,這個職位有點像英國的女王,是個象徵性的職位,基本沒有實權。開始時總統的任命由執政黨推薦,議會批准,從1993年起改為民選。民選總統的權力較以往的總統有所增加,增加了三項職權:一是對國家的儲備金進行監管,新加坡的儲備金數額很大,資金安全受國人關注,為防止政府濫用儲備金,總統負責對儲備金的監管,確保儲備金安全。二是一些重要的人事任命,如大法官、三軍總司令,總統有否決權,這是以往總統所不具有的權利。三是負責對總理的監督。新加坡的貪污調查局擁有很大權力,可以調查任何公務員,它直屬總理辦公室,只對總理負責。那麼誰來監督總理?這就是總統。如果總理刻意拖延有關對他本人、他的部長或高級官員涉嫌貪污的調查,總統就有權進行干預。
新加坡的政府官員,分為政治領導和公務員。政治領導負責國家大政方針的制定,公務員負責政策的執行和落實。政治領導的產生,需要通過選舉,有一定的任期。如議員,是直接選舉產生的;如政府部長、政務部長、政務次長等,這些官員由總理提名任命,政府換屆時他們的職務也隨之終止。新加坡的政治領導包括:議員、內閣成員、各部政務部長、政務次長等,人數不是很多,但都是高級官員。公務員不通過選舉產生,但只有經過嚴格的考試才能進入公務員隊伍,包括面試、心理素質測試等,要求非常高。一旦成為公務員後,只要不犯大的錯誤,如被判刑、嚴重的紀律處分等,就可以一直做下去。公務員的最高職務是各部的常任秘書。高級常任秘書的工資和政府部長同級。
議員在新加坡又叫代議士,他是選區內所有居民利益的總代表。議會開會一般是一月一次,一兩天開完。每次會議有些什麼議題,都事先公告。由於事先准備充分,開會時的辯論一般都不是很激烈。在新加坡,議員不能作為一個人的職業,所以每個議員除在議會開會、參加一些社會活動外,都有自己的正式工作,有的是律師,有的是醫生,有的是企業管理人員等,但議員不能任政府公務員。議員靠自己的薪水謀生,但每月能領到一兩萬新元的津貼。這是因為作為議員,一方面本職工作會受到一定影響,同時也會有一些額外的支出,如逢年過節要到社區慰問群眾,都要表示表示,碰到生活困難的居民,給予一定資助等。
每個議員都必須對本選區的選民負責,這是新加坡政治制度中一個根本性的原則。議員把選民的意見帶到議會,最後形成國家的意見。在這樣一種機制下,議員不是高高在上的官員,他必須和選民打成一片,取得選民的信任,維護選民的利益。新加坡有個議員接待選民制度,每個議員每星期必須拿出一個晚上的時間接待選民。選民有困難、有建議意見,都可以找議員表達。
在新加坡,成立一個政黨比較容易。幾個人,有一個黨綱,到有關部門登記一下就行了。目前新加坡的合法的政黨有20多個,影響最大的是人民行動黨,還有工人黨、民主進步黨等。現在新加坡的執政黨——人民行動黨,從1959年成立自治政府時開始執政,在每一屆的大選中都獲得勝利,是世界上連續執政最長的政黨之一。
在上世紀60年代早期選舉的時候,人民行動黨差一點被反對黨社會主義陣線挑下了馬,據說兩者只差關鍵的一票,這讓李光耀驚出一身冷汗。後來政府就設法對選舉辦法進行了修改,推出集選區制度。本來一個選區選一名議員,現在把五六個選區綁在一起選,叫集選區,理由是要讓少數族裔在議會里有自己的聲音。因為如果按單一選區選舉,每個選區選出來的可能都是華人。現在改為了集選區,每個黨派推舉出來的候選人中,都必須有至少一名少數族裔,這樣才能確保少數族裔的參政。由於反對黨的勢力都很小,要他們一下子推出多名候選人參加集選區的選舉十分困難,因此在集選區人民行動黨往往是?戰而勝。目前新加坡有14個集選區和9個單一選區。李光耀曾經說過:「要砥柱中流和贏得選舉,政治議程必須掌握在我們手裡。」
當然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也導致人們政治參與意願的降低。新加坡人的政治參與度不是很高,很多人對政治抱著事不關己的態度,反正自己有工作,有飯吃就行了。為了讓更多的人參與政治表達,新加坡對議會進行了改革。他們在84個選舉議員之外,設立了非選舉議員。那個得票最多又沒有當選的反對黨的領袖可作為非選區議員,這樣確保反對黨也能進入議會。此外還設立了官委議員,他們通過任命而不是選舉產生,共有八名,是新加坡社會各界的代表。非選區議員和官委議員可以參與議會辯論,但沒有表決權。通過設立非選舉議員和官委議員,增加了議會的代表性。
在新加坡的選舉中有一個怪現象,凡是人民行動黨組織的政治集會,往往沒多少人去,會場上比較冷清。但凡是反對黨組織的政治集會,一般會有很多人參加,會場上很熱鬧。但在選舉投票時,人們還是投人民行動黨的票。這反映出人們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希望政治上有新的變化,但同時還是覺得人民行動黨好,對人民行動黨的執政有較深的認同。
⑹ 新加坡為什麼能成為亞洲最廉潔的國家
瑞士洛桑發布的報告也顯示,新加坡是亞洲最廉潔的國家。新加坡之所以能治住腐敗並贏得舉世贊譽,前總理、現任資政李光耀當政期間治腐有方功不可沒。 李光耀位居新加坡總理之職31年(1959-1990年),下決心以法治國。他有自己的反腐敗「四項基本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裡面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沒有民主、法律上面沒有權威。 李光耀多次說,我是政府總理,我可以造就出許多百萬富翁、億萬富翁,但我自己絕不能成為富翁。李光耀說:「除非你身體力行,否則便無法維持這種社會。」 李光耀說過,他可能是世界上最窮的總理。這話想來是指僅靠工薪的意思,沒有任何的工資外「好處」和油水。李光耀沒有自己的公務車,車子是自己掏錢買的,是標準的「私車公用」,買得起馬還要配得起鞍,汽油費、維修費、沖洗費等等一切開銷全是掏自己的腰包。住房必須自己掏錢買,沒有什麼官邸「公房」供官員使用,愛住多大全由自己掏多少錢決定,而不是官職的大小,李光耀帶頭住自己的私房,也就沒有什麼人好意思佔用公房作官邸了。對於一些應酬活動,也不是放開肚子就可以猛吃的事,一切都有限制。國務活動或參加國際會議需要出國,費用有嚴格的規定,當事人只能領取最低的津貼,沒有可能借機找借口找由頭只要能開到發票就可以胡亂報銷的「好事」,不可能趁機撈一把。國內的接待、會議、慶典,以及陪同來訪的外國首腦或代表團參觀觀光,費用也防病量從儉,有一套嚴格而公開的財務制度,誰也別想從中揩油。所有慶典,禮儀簡單明了,不搞鋪張浪費那一套,不搞繁文縟節,決不允許官員到處題字、剪綵,更不準以此為由收受紅包。官員不得向下級單位或所管轄的企業「借錢」,也不能暗示自己短缺什麼需要什麼,也不能也任何方式向下級單位要錢。 李光耀上下班自己提著公文包,他平時喜歡白襯衫白長褲,這並不是因為新加坡太熱,而是因為白色象徵著純潔,這也是他對新加坡公務員一貫的嚴格要求:廉潔。他說:「如果我們允許你們把手放進別人放錢的抽屜里,那麼,我們就全完了。」李光耀為政伊始,就把親人召集開會,告誡他們不要產生攀龍附鳳、趁機撈好處的想法,「從今以後不應該指望從我這里得到特殊照顧,你們應該完全像普通老百姓一樣來對待自己。」他自己至今還住在父母的舊宅院里,他的官邸只有政府酬酢之時才啟用。上樑正,才能鎮下樑,李光耀對貪污腐敗的懲處是嚴厲的。一些大官,如新加坡前國防部政務部長、前總統蒂凡等,都是在廉政的鐵壁前碰破了頭,丟了官。 李光耀懲治腐敗立足於從根本上挖除腐敗的念頭和借口,這就是對定罪依據注重於看質,而不是量,主要依據的是「是否貪污受賄」,而不是「貪污受賄多少」。世界上許多國家往往把「數量」作為判斷是否貪污受賄的標准,這就使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受賄與一般饋贈、貪污與多吃多佔等界限模糊,使許多人能夠找到借口逍遙法外。結果,由於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腐敗和貪污行為藉此而滋生滋長,沒有辦法連根拔出。李光耀從政自始,就下定決心要在新加坡割除「東南亞之癌」,決不允許腐敗分子在新加坡橫行霸道,魚肉人民。對貪污腐敗,主要依據不是「數量多少」,而應該是「是否有這種行為」。李光耀支持一點,就是所有任公職的人,特別是手中有權的官員,絕對不能接受哪怕是一丁點兒的不屬於自己的錢物,否則就觸犯了法律。所以,公務人員受賄一盒香煙、接受家庭主婦幾塊錢小費等「微不足道」的事,在新加坡都要受到難以置信的嚴厲制裁。 對於行賄和受賄,李光耀認為應該嚴懲的首先是受賄者,這個本末不能倒置。貪污腐敗的主體是社會的當權者,他們手中有權或居於「受人求」的地位,才具備了腐敗的條件和可能。一旦他們無視憲法和法律或「刑不上大夫」而使他們得到縱容包庇,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必然滋生和蔓延腐敗。至於行賄者以及為腐敗者提供條件者,雖然也有不可寬恕的罪行,但不是構成腐敗的主要方面,如果為官清廉、貪污腐敗也就無從滋生,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所以,要懲治腐敗,首先是治吏,依法治吏,重刑准備,防範在先。 新加坡立國的第二年,國會通過了《反貪污法》,該法給成立於1952年的貪污調查局權力加碼,該局直接隸屬於總理領導,向總理負責。貪污調查局局長和特別調查員可以不用逮捕證逮捕任何涉嫌貪污腐敗的人,還可以逮捕任何受到指控或被懷疑違反《反貪污法》的人,無須公訴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特別權力,行使警方特別調查的權力,有權入屋搜查,沒收被認為是贓款、贓物的任何錢財或物品,有權進入各部門和機構,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的內部資料,有權要求涉嫌者說明財產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可以提交法庭審判。 對於集團犯罪,李光耀毫不手軟,採取的是「一窩端」的辦法。1970年至1971年期間,交通警察集體收受運輸公司的賄賂,定期收受運輸公司的錢,權錢交易是有目的的,當運輸公司有違反交通法規的事發生時,交通警察眼開眼閉,一放了之。交警拿到賄金後平分中飽私囊。貪污調查局接手這個案子後,嚴懲了所有的罪犯,將這個貪污集團連根拔除。新加坡政府決心大,手段靈活,查處嚴厲,任何腐敗案子只要一抬頭,就迅速打擊,在30多年間,新加坡沒有什麼集團性的大案要案發生過。 權錢交易,很普通的一個方面是體現在用人的腐敗上,也就是花錢買官,這是最可惡的腐敗。新加坡的公務員不可能由哪個頭兒說了算,想提拔誰就是誰,而是有一套嚴格的選拔任用制度。每一個想成為公務員的人,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試和體檢,沒有任何後門可走。 新加坡對公務員的品德特別強調。對他們的私生活管理得嚴而又嚴,日常交往的人員、家庭情況、個人興趣愛好、個人有沒有不良嗜好,如吸毒、嫖娼等行為,這種審查不是形式主義走過場的,而是滴水不漏的。李光耀認為,有不良嗜好的人進入公務員隊伍,不僅影響政府形象,而且他們一旦有條件,就會萌發心術不正貪污腐敗,容易走上邪路,所以從嚴審查「第一關」必須搞好,這是防止腐敗的有效辦法。 公務員必須是透明人。新加坡還有一絕就是公務員的品德考核制度。「緊逼盯人」,把監督實施在分分秒秒之中。政府每年發給公務員一本日記本,日記本編印好頁次和年月日,每一頁由公務員本人在其主管官員面前當面書寫其宣誓書,保證其所記的內容均為事實,沒有誑語,如果有虛假或不符合事實的記載,願意受嚴厲的處分。公務員必須隨身攜帶日記本,不得遺失,不準亂丟亂放,隨時將自己的活動記載下來。在辦公時間內,如果家屬親友來訪,要詳細記錄來訪者姓名和來訪來由。日記本定期接受檢查,公務員每周一上班時,要將日記本送交主管官員簽字檢查,完畢後發還,如果主管官員認為日記本有疑點,要將該日記本送交貪污調查局進行審查核實。如果貪污調查局通過其它渠道了解並認為此人有貪污行為,該主管官員就以知情不報、察情不嚴的罪責一並處罰。 對公務人員還實行行蹤跟蹤制。由國家貪污調查局等單位以及廣大民眾共同配合執行,對所有公務員,無論職位高低,尤其是新任公職的公務員,暗中派人跟蹤,明察暗訪他們的日常行動,看他們的私生活是怎樣的?是否有嫖娼和賭博的行為,是否出入酒吧,有沒有暗中與不法團伙來往,如果發現有劣跡,馬上會派人秘密攝影,當事人在事實面前束手就擒,等待處罰。行為跟蹤制度是一項極具震懾性的防腐防貪制度,對於任何想貪污腐敗的人來說,到處都是探視鏡頭,到處都是天羅地網。 貪污腐敗分子之所以猖狂,是因為他們的工薪收入與巨額贓款的落差,使他們敢於冒險,豁出去一搏。特別是臨退休前狠撈一把,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即「59歲現象」。李光耀要用積極的辦法使人們不敢「豁出去」,公積金制度是他的錦囊妙計。在職公職人員每月工資的40%為公積金,存在銀行里等退休後才能支取。這個40%自己只在工資中剋扣22%,還有18%由國家補貼,也就是說,國家除了每月發放工資,還要在公積金中補貼工資總額的18%。一個公務員如果從20多歲參加工作,到退休時將會有一筆數目巨大的公積金可以支取,多則幾十萬,少則十多萬,足夠保證過一種吃穿不愁,衣食無憂的生活。中央公積金是扎實而可靠的保障既是福利,又是一種廉潔抵押,對於膽敢貪贓枉法的人來說,公積金是懲罰的籌碼,貪污腐敗者被法律宣判後,他的全部公積金將被沒收,上繳國庫。 李光耀不搞唯精神論,也不搞唯物質論,他能把物質和精神直轄市得恰到好處,形成新加坡積極的反腐手段。政府每年都統計出私營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工資水平表,然後予以平衡,不讓政府部門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私營企業,政府部門的工資水平在整個新加坡社會中是高居前位的,高級公務員月薪是社會一般水平的10倍以上,與一些社會精英部門相比,如商界、律師界、醫療界等等,工資的絕對值還是比不過的。所以,李光耀一方面運作高薪,一方面依然也強調奉獻精神,倡導擔任公務公職的人應該作出一些犧牲。原律政部長巴克是私人律師,每月收入是他當部長的3倍,當時公務員工資還比較低,他感到難以養家供孩子上學。因此,他不得不向李光耀提出辭呈,想回去干老本行。李光耀沒有同意,與他深談,然後又替他加薪一倍,巴克得以留任。現在新加坡的最高級領導人王鼎昌、昊作棟等人,在擔任公職前都曾是私人機構的高級職員,有著巨額收入,現在的工資不能同日而語。李光耀經常要求公務員做到「大公無私」,要「在簡朴的生活環境中為千秋大業作出偉大貢獻。」
⑺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的簡介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orruption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CPIB)成立於1952年,是新加坡反貪污的執法機構,前身是新加坡警察署刑事偵查局(CID)中的反貪處。CPIB成立初期,貪污現象積重難返,腐化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制定於1960年的《防止貪污法》賦予CPIB極大的權力,並規定了保障這些權力行使的具體措施。此後又根據實踐的需要多次對《防止貪污法》進行修訂,不斷擴充CPIB的職權,強化反貪污的偵查職能及手段,使CPIB逐漸成為一個強力的反貪執法機構。1970年起,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直接隸屬於總理公署,其局長由總統根據總理的提名任命,工作由總理直接領導,對總理負責。
2010 年「透明國際」發布的世界清廉指數排名中,新加坡、丹麥和紐西蘭三國並列第一。
⑻ 貪污調查局的介紹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orruption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CPIB))成立於1952年,是新加坡獨立行使肅貪職能的專門機構,既是行政機構,又是執法機關,隸屬於總理公署,由總統任命,向總理負責。貪污調查局官員的地位、身份、權力、薪金有嚴格的法律保障。
⑼ 新加坡是靠什麼制度治住腐敗的。
新加坡的廉政來自一整套的政治理念、社會、文化氛圍、政府透明、法治和嚴厲查處機構等,高薪是其中一種因素,但決不是主要因素。
領導人以身作則,然後以下是要點:
首先是依靠建立以減少腐敗機會為主旨的反腐法律制度。1960年,新加坡政府就修改了早年殖民時期的《預防腐敗法》(POCA)。這個法律的宗旨是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去減少腐敗的機會,並使得腐敗發現起來更容易,然後用嚴厲、及時的懲罰來阻嚇犯罪。這個法律對貪污、賄賂行為作了廣泛的規定;對各種腐敗的形式作了明確的規定;在證據上,對官員腐敗採取有罪推定,如果一個官員被發現生活闊氣,消費明顯超過收入,或擁有與收入不相稱的財產,法院就可以此作為受賄的證據;法律還給予反貪人員很大的調查取證權,規定被控方家屬和證人有提供實情的義務,否則將受到嚴重處罰。
其次,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腐敗的機會,是新加坡反腐敗最重要、最有效的經驗。新加坡政府是世界上少有的掌握國家和社會資源,並大量進行政府投資的政府,很多大的建設項目都由政府投資,有80%的居民住的組屋是由政府蓋的。錢權交換的機會是很多的,但是由於各種制度健全,堵塞了腐敗的渠道,使得官員沒有機會腐敗。這種制度就是權力分配的分散化,凡重大決定都防止任何一個官員可以個人作主,而是幾名官員共同參與決定,政府合同由不同的級別審查決定,各種責任非常明確。
第三,強有力和有效的反貪調查局(CPIB)。現有77人的反貪調查局直接在總理領導下工作,是防止和打擊貪污賄賂的利器。它的成功在於:它在新加坡得到人民的高度信任;它被賦予很有效的權力和手段,如任何證人一旦受貪污調查局傳喚,都必須前往據實報告,如果發現提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將面臨罰款和監禁處罰。新加坡畢竟很小,反貪機構能有效地監控官員,有腐敗行為也很容易得到揭露。
一國的反貪是否成功、有效,有兩點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制止犯罪不在於它的法律是否嚴厲,而在於犯罪者受處罰的概率。如果違法者受處罰的概率很小,即使再嚴厲的處罰都不足以制止犯罪。如果犯罪被發現的概率很高,它的震懾作用是巨大的。一位專家告訴我,新加坡貪污犯被抓的概率高出菲律賓40倍。在貪污犯被抓概率低的情況下,被抓的貪官往往還很不服氣,會說:為什麼抓我不抓他?認為被抓只是運氣不好。所以很多人心存僥幸。
另一重要因素是對犯罪的規定必須明確。一旦觸犯規定就必須給予處罰,不能再考量各種因素,如看官職大小、是否有背景、或者認為違法的太多了(如法律規定官員接受1000元即為受賄,不能因為人數太多就內部掌握接受1萬元才處理)等因素。這樣,就把制裁界線給模糊了,人們不知界線在哪裡,就會得寸進尺。新加坡這方面非常乾脆,只要發現觸線的人都會受到處理。60年代,曾有一位部長反對購買波音飛機,但私下透過人向波音公司表示願意提供有償服務。被告發後,盡管只是嫌疑,李光耀也果斷地解除了他的職務。這位部長最後被人們唾棄潦倒落魄。
第四,政府公開透明。沒有公開透明就沒有廉政,政府暗箱操作是腐敗之源。公開透明包括各方面,政務公開透明,所有的辦事程序都法制化、公開,如某工程招標,都是非常透明的,如果人們有懷疑,可以投訴。有關部門都應提供材料,並作出解釋。
官員的財產都是公開的,人們對官員的財產有疑問,可以投訴,有關部門應調查並向人們作出解釋,包括對李光耀本人的投訴也不例外。1995年,有人投訴李光耀父子在購房中有不公正交易。總理吳作棟下令調查李光耀和李顯龍(當時副總理)兩處購房過程。調查表明,這兩處購房在預售中發展商給他們父子10%以內的折扣。成交後由於市場房價飛漲,於是有人就向有關部門投訴。李光耀要求將調查結果徹底公開,並把它提交國會討論。在辯論中,反對黨也認為這個折扣是市場的一般做法。由於不遮掩,完全公開披露,使此事完全化解。
第五,新加坡政府的廉潔還在於它經過幾十年的國民教育,公民具有良好的素質,已經建立起廉政的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文化:人們把貪污受賄的公職人員看成社會公敵。加上新加坡是個法治社會,人們都自覺地依法律規則辦事,而不會首先想到去打通關系。所以,靠行賄辦事在新加坡自然就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