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東門和金融有什麼關系
❶ 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的簡介
1986年,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搶在日本之前推出日經225指數期貨,成為國際金融機構進行日經225股指交易的主要場所,開創了以別國股指為期貨交易標的物的先例。雖然兩年後日本本土也推出了同類的產品,但始終未能奪回指數期貨的主導權,在緊緊追趕之後,至今交易量也只有新加坡市場的一半。之後,1997年,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又搶先推出了摩根台灣指數期貨。隨後台灣期貨交易所也推出了同類產品,但是其2006年上半年交易量只有可憐的5022張合約,同期的新加坡市場的交易量達到了522萬張合約,是台灣1000倍。1998年,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又推出了摩根香港指數期貨,其產品與香港期交所的恆生指數期貨有99.995%的相關性,而在成本、交易時間方面都更有優勢。隨後又推出了新加坡海峽時報指數期貨等。
1989年,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成為亞洲第一家能源期貨交易市場。它還與包括東京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倫敦國際金融期貨期權交易所在內的世界有影響的交易所建立了合作關系。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80%的交易客戶來自美國、歐洲、日本和其他國家。從產品和業務范圍的角度看,它已涵蓋北美及歐洲市場。因此,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於1989、1992、1993年被英國的《國際金融評論》雜志(International Financing Review)年度最佳國際交易所獎,這也是亞洲唯一獲選的交易所。1999年,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被《資產》雜志(The Asset)和assetasia投選為亞洲最佳衍生商品交易所。2000年,SIMEX獲得了《AsiaRisk》雜志頒發的2000年最佳衍生商品交易所榮銜。
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有35個清算會員(Clearing member,即SIMEX的股東),一個清算會員應擁有1股股票和3個交易席位。除了這35個清算會員之外,SIMEX還有472個非清算會員機構交易席位和147個非清算會員個人交易席位。
❷ 新加坡從小漁村到金融中心,依靠的是地理位置嗎
新加坡,位於馬來半島末端。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公元3世紀,當時還是一個只有土著居住的小漁村。
此外,新加坡抓住了產業轉移的機遇。20世紀六七十年代,歐美日因為自身的產業升級需要,開始向其他國家和地區轉移落後產業。這個過程中,新加坡抓住了產業轉移的機遇,開始從無到有,從弱到強發展自身工業,進而發展服務業,國際金融業。為新加坡成為發達國家打下了良好的產業基礎。
❸ 根據自己的理解,說說新加坡成為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的原因
金融服務業是新加坡經濟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是附加值最高的服務產業、國家稅收的最大來源,其名義國內生產總值已從70年代的6%增至2001年的13%。目前,新加坡擁有600多家金融機構,金融服務業對新加坡經濟和確立亞洲金融中心地位貢獻很大。然而就全球而言,僅在外匯交易(交易量居全球第4位)、跨國界貸款(第10位)、櫃面市場衍生交易(第13位)等三項排名較為靠前;隨著行業技術含量不斷增加,新加坡在上述領域的地位也正遭遇嚴峻挑戰。此外,亞太區域經濟形勢不容樂觀,摩根士丹利全球國際資本指數中的亞洲份額大為降低,亦使得新加坡在全球金融市場中的活動較為被動。
就地區而言,雖然新加坡的安全港地位已促進培育了理財產業的成長,但由於國內市場狹窄、企業文化衰落、區域經濟和金融產業前景黯淡等多種因素,使資金市場受到阻礙;同時,來自其他金融中心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香港成為亞洲金融中心時日已久,悉尼在押匯業務和電子化領域正形成自身獨特的小生境,而上海依託於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其金融中心的地位正逐漸獲得認可。
一、金融服務業面臨的挑戰-傳統板塊衰落區域內南北分隔 產業抓手匱乏
❹ 新加坡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大嗎
當然大,新加坡金融業很發達,現在受到沖擊也相當大。很多找不到工作的在新加坡什麼活都干,一定程度增加了你去打工的難度
❺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歷史
1970年以前,新加坡的中央銀行的各種貨幣職能由多個政府部門和機構執行。隨著新加坡的快速發展,銀行變得日益復雜和發展所需的貨幣環境要求政府不得不精簡政府機構的各項貨幣職能,從而保證貨幣政策更具活力和連貫性。因此,1970年新加坡議會通過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法案。1971年1月,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成立。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法案賦予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監管貨幣各方面的權力,比如銀行以及新加坡金融領域的各方面。
國家賦予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具備這樣的權力,他可以履行央行和政府財政代理人的職能。與此同時,他還需要保持貨幣穩定、控制信貸規模和制定外匯政策,從而促進新加坡經濟的發展。
1977年4月,新加坡政府決定由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接手監管新加坡的保險業。1984年9月,1973年通過的證券產業法賦予的證券行業監管權力也轉移到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
一般說來,目前的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掌管著貨幣、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部門的這項法規。繼2002年10月1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合並貨幣機構董事會後,他也具備了發行貨幣的職能。
❻ 新加坡為何成為金融中心
金融服務業是新加坡經濟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是附加值最高的服務產業、國家稅收的最大來源,其名義國內生產總值已從70年代的6%增至2001年的13%。目前,新加坡擁有600多家金融機構,金融服務業對新加坡經濟和確立亞洲金融中心地位貢獻很大。然而就全球而言,僅在外匯交易(交易量居全球第4位)、跨國界貸款(第10位)、櫃面市場衍生交易(第13位)等三項排名較為靠前;隨著行業技術含量不斷增加,新加坡在上述領域的地位也正遭遇嚴峻挑戰。此外,亞太區域經濟形勢不容樂觀,摩根士丹利全球國際資本指數中的亞洲份額大為降低,亦使得新加坡在全球金融市場中的活動較為被動。
就地區而言,雖然新加坡的安全港地位已促進培育了理財產業的成長,但由於國內市場狹窄、企業文化衰落、區域經濟和金融產業前景黯淡等多種因素,使資金市場受到阻礙;同時,來自其他金融中心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香港成為亞洲金融中心時日已久,悉尼在押匯業務和電子化領域正形成自身獨特的小生境,而上海依託於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其金融中心的地位正逐漸獲得認可。
一、金融服務業面臨的挑戰-傳統板塊衰落區域內南北分隔 產業抓手匱乏
曾經驅使新加坡成為金融中心的傳統產業均已走向成熟,亞洲乃至全球范圍內的金融業早已翻天覆地,目前工作組提出不應再追求以增強國內競爭力的方式重整金融業,而應把目光放長放遠,尋求更多外部合作機遇。
1、傳統金融產業衰落
外匯交易和資本市場活動等傳統金融服務板塊在數量和地位上均呈下跌趨勢。根據國際結算銀行每三年一次的調查結果顯示,2001年4月傳統外匯交易市場的日周轉量與1998年4月相比,已下跌了19%。歐元誕生、銀行業整合、電子經紀人功能不斷增強、國內市場過於狹小等多種因素導致了這種大幅下跌。由此可見,新加坡有必要尋求經濟增長的新外翼,力爭在朝陽板塊中重新開發特色競爭項目。
2、區域內南北分隔
亞洲金融危機後,由於投資者較為中意,商業發展機遇充裕,北亞地區已逐漸崛起。隨著大中華市場的成形、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韓國企業重整浪潮的到來,進一步確立了投資者對該地區的信心。本地區原有的金融中心—香港、東京,以及未來可能的金融中心—上海,都將從北亞地區不斷增長的商業活動中獲益。相對而言,東南亞一直受到大批問題資產和壞帳等造成的後金融危機的困擾,近期的反恐戰爭進一步延遲了經濟復甦,這又對投資者投資北亞地區形成一定障礙。
新加坡金融業應利用北亞和東南亞兩地區出現的不同發展機遇,而各金融機構可在國外商業機構對大中華區域投資、對中國企業斥資,以及管理中國企業離岸資金等領域提供相關服務,還可為印度企業提供法律、技術和金融等領域的高效率基礎設施,協助其進行資金籌措和海外擴張。
3、挖掘獨具特色的產業抓手和小生境
面對上述挑戰,新加坡更需開拓新穎的產業抓手,減弱其地理依賴性,轉向依託技術和知識型經濟。長遠來看,正如瑞士業已成形的理財板塊和盧森堡的零售資金管理板塊,新加坡的新型產業抓手應能推動本地形成金融行業內地區或全球的小生境。新加坡國內的狹小市場也促進了以外部環境為主要目標的小生境政策,這應是一項更為妥當的長期戰略。由於金融服務業是信息和技術密集型產業,新加坡在IT和市場基礎設施上的強勢條件增強了產業競爭力,可促進新加坡在金融服務領域在新興經濟板塊內的競爭,提升知識為本的價值鏈。
二、金融服務業的遠景規劃-成為亞洲地區/全球小生境集結的卓越金融中心
在亞洲市場發生結構性變化的大背景下,加上新加坡作為商業和金融樞紐的競爭優勢,金融服務產業工作組為新加坡制定了下一階段的金融中心發展規劃:將新加坡定位於亞洲地區/全球小生境集結的卓越金融中心,具體目標為:開發金融服務產業,並形成地區和全球小生境,加大挖深其在金融產業活動中的產業深度和國際市場佔有份額;成為金融和輔助專才的學習、研究、工作和生活中心。
三、四大戰略驅動力
1、戰略驅動力之一:成為區域理財中心
理財服務是新加坡金融板塊保持良好競爭力和競爭優勢的重要來源,為了促使本地長期葆有作為個人理財中心的競爭力,必須在政治強勢、經濟穩定和產業管理規劃上開足馬力。同時,具前瞻性的立法和規章制度、反饋速度較快的政策框架、完備的輔助服務、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和投資專家等對新加坡建設理財中心均十分重要。
建議1、鞏固政府在發展資產管理產業進程中的功能
建議2、增強新加坡作為知名資產管理中心的競爭力
建議3、重點關注資產集群的發展
建議4、發展輔助服務
2、戰略驅動力之二:成為區域/全球押匯處理中心
目前,全球范圍內尚未出現金融產業的押匯處理中心,但由於金融機構面臨削減成本和重返核心產業活動的與日俱增壓力,為此,他們盼望把押匯業務集中到商務成本低的地方,或外發委託。這將導致未來1-2年內新加坡流失大量後台工作崗位。雖然新加坡生產成本較高,但作為押匯業務中心,它仍擁有許多堅實的優勢,諸如世界級的電信與硬體基礎設施、眾多全球銀行的地區總部、穩定的政治環境、良好而又不斷優化的法規框架、堅實的高效押匯業務文化、受過良好英語教育的勞動力,以及蓬勃發展的IT產業等一系列因素可協助本地成為押匯處理樞紐。考慮到上述條件,新加坡應保留與追求高附加值、技術密集型押匯業務,建議採取如下措施:
建議5、成立區域/全球綜合押匯業務中心
3、戰略驅動力之三:成為亞太區風險管理中心
傳統保險業市場中,在解決突發風險和專業風險上仍十分欠缺,傳統的應急手段並不能對某些恐怖主義相關的風險事故做出積極應對。過去十年中,貸款交易、證券投資及其他風險轉移延伸產品帶來的新技術和新市場的額外風險接踵而至。新加坡應主要依託於資本市場日益成熟和國際金融機構集結的良好條件,將自身定位於成為亞太地區首屈一指的風險管理中心。
建議6、創設亞太區風險管理制度
4、 戰略驅動力之四:營造倍具吸引力的商業環境
建議7、強化政府部門和民間領域之間的合作往來
建議8、增強新加坡金融板塊中的國際份額
建議9、關注並提升教育培訓的驅動政策
建議10、增加新加坡本地教育培訓環境中的國際含量
建議11、進一步鞏固新加坡的稅收環境
建議12、為金融板塊提供一流置業環境
❼ 去新加坡學金融專業怎麼樣
新加坡作為亞洲的金融中心,一直佔有自己的地位,它服務於整個東南亞,也包括南亞、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在基金管理、外匯兌換、財富管理方面,新加坡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新加坡在1968年建立了亞洲美元市場。亞洲美元市場的建立,是新加坡金融國際化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目前,新加坡的外匯市場是全球第四大市場,平均每日外匯交易額為1010億美元。新加坡是亞洲地區第一個設立金融期貨市場的金融中心,擁有先進的金融期貨市場,對新加坡的國際風險管理活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新加坡還擁有活躍的短期資金市場。
❽ 新加坡離岸金融市場的市場的構成
亞洲美元市場(ADM)和歐洲美元市場實際上是同一離岸金融體系的兩個窗口,二者的發展原因基本類似,都是由於美國等國對國內金融業實行嚴格管制,使得美元資金流往境外而促成的。由於新加坡在地理位置上恰好處於倫敦和東京之間,同時新加坡當局也對亞洲美元市場的發展採取積極的態度,因而使亞洲美元市場得以迅速發展。
亞洲美元市場上進行交易的貨幣除美元外還有德國馬克、英鎊以及瑞士法郎等。由於美元的交易量最大,這個市場就被統稱為亞洲美元市場(簡稱亞元市場)。
新加坡當局對亞洲美元市場採取隔離的態度,目的是建立分離型離岸金融中心。以後,這種隔離政策逐漸放鬆,從1981 年起、離岸銀行可以通過貨幣互換在新加坡元和美元間進行套利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這種隔離。目前新加坡居民已可以在ADM 自由進行存貸活動。
亞洲美元市場的一大特點是銀行間資金佔了存款和貸款業務的絕大部分。據統計,到1987年,非銀行客戶存款只佔17%,而銀行同業存款的比重則上升到79%,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從歐洲美元市場流入,以彌補亞洲地區巨大的資金需求的。在資產方面,1971年以前非銀行客戶貸款在資產總額中只佔很小比重,但到70年代以後,由於亞洲地區經濟的高速發展,對資金需求也日益增加,對非銀行客戶的貸款開始穩步增長。總之,從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方面看,亞元市場都顯示出區域性特點,亞太地區的客戶日益依賴新加坡亞元市場籌集資金,同時也把資金投放於亞元市場上。
從期限上看,亞洲美元市場總體上是一個短期資金市場。如1987 年,資產總額中只有16.6%為一年期以上;而負債中一年以上的只佔6.2%。亞元市場的另一個特點是利率波動頻繁,而且基本上與紐約、倫敦等國際金融中心的利率同步變動,其存貸利差也與歐洲美元市場一樣,比新加坡國內銀行的利差小。
亞元存款證是亞元市場上的重要籌資工具,可以分為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大類。
固定利率存款證期限較短,通常為1年。第一筆固定利率存款證是由美國花旗銀行於1970年發售的,此後固定利率存款證的發行不是很活躍,主要是因為國際金融市場的利率波動加劇而使固定利率存款證失去了吸引力。浮動利率存款證的期限多數是3年,最長5年。第一筆浮動利率存款證由日本第一勸業銀行於1977年11月發售。在整個80年代,浮動利率存款證的發售活動活躍,成為銀行籌集資金的一種普通金融工具。
浮動利率存款證的發行一開始採取排隊方式(QueuingSystem)進行,但這種方式不利於發行人充分利用有利的市場條件,不利於吸引更多的籌資人,因而1980年浮動利率存款證的發行改為登記方式(Registration System),即發行者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即可在金融管理局登記,並在發行前一周及存款證到期後再通知金融管理局。
從亞元存款證的發行者來看,日本銀行是最主要的發行人,占發行額的50%以上,其他發行者也主要來自東南亞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從面值貨幣看,美元面值的亞元存款證佔了絕大多數,另外也曾發行過以特別提款權和日元、澳元等貨幣計值的亞元存款證。 亞元債券市場(The Asian Bond Market,ABM)1971年12月,新加坡發展銀行由新加坡政府充當其擔保人,推出總值1000萬美元、固定利率為8.5%的10年期亞元債券。由此一個以新加坡為中心,和既有的短期亞元市場相輔相成的亞元債券市場開始形成。
亞元債券市場形成初期發展緩慢,這主要與當時世界經濟衰退有關。直到1976年,亞元債券券市場的活動才開始趨於活躍,進入80年代後,亞元債券市場又有所突破,1980年至1987年共發行了120筆,發行金額累計達77.69億美元。
日元債券市場的籌資者范圍很廣,包括工商企業、銀行、金融機構、政府和地方組織等,從地理分布看,亞太地區的籌資者佔了很大比重,其次,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歐美金融機構也漸趨活躍。1986—1993年,我國機構共在該市場發行6 筆亞元債券,發行金額總計6億美元。
新加坡亞元債券的主要種類有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與可轉股債券等,面值貨幣以美元為主,其他貨幣如德國馬克、澳元、加拿大元等都曾用於亞元債券的發行。從發行期限看,一般地可轉股債券期限較長,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期限較短。
亞元債券市場的一個不足之處是二級市場不完善。盡管二級市場上有美國銀行及投資機構和日本的證券公司等作為造市者,但由於參與二級市場交易的多是交易商,國際性企業與基金管理機構參與交易的不多,而且歐洲金融機構也不積極支持亞洲發行的債券,因此二級市場的深度仍顯不夠。金融管理局曾有意識地增加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將債券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等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其交易量很少。
1.發行亞元債券的有關文件。
在新加坡公開發行以新加坡元以外的貨幣計值的債券,通常要受3 種法規的規范,即公司法、證券業法和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掛牌條例。債券發行計劃書是籌備發行過程中最重要的文件,計劃書的准備也包括了其他文件的准備。計劃書中主要對發行者的有關情況予以詳盡披露;計劃書中包括的其他文件主要有:
(1)認購協議。系債券發行經理與發行者之間的協議;
(2)經理協議。是債券發行經理之間的協議;
(3)包銷協議。是債券發行經理與包銷者之間就債券包銷達成的協議;
(4)銷售協議。發行經理與銷售商就債券銷售達成的協議;
(5)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議。發行人與信託人或財政代理之間的協議;
(6)支付代理協議。對支付代理的職責加以明確;
(7)代理銀行協議。代理銀行是發行人指定的決定及公布債券利率水平的銀行。代理銀行協議則是發行人與代理銀行間的協議;
(8)債券。債券上必須包含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議中有關債券的條款。
外國機構發行債券的計劃書內容,很難全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的規定,但公司注冊機構可以豁免發行人全盤遵守。因此,發行人的法律顧問應在計劃書擬定後向注冊機構提出若干豁免申請,同時向財政部提交申請,請其宣布發行人為依法規定的公司。
2.發行亞元債券的程序。
亞元債券的發行涉及面廣,手續復雜,所需時間也相應較長。一般來說,從正式准備發行到實際發行,需7 個星期左右。具體程序如下:
第一周:發行人選擇一家金融機構為牽頭經理,並與其協商下列事項:
發行時間表、經理團的組成、選擇信託人、支付代理、掛牌場所、掛牌代理及印刷商,草擬計劃書;由牽頭經理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請注冊、與證交所洽商掛牌、向發行人遞交初步包銷邀請名單;
第二周:准備計劃書、認購協議、經理協議、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議、包銷協議及支付代理協議;牽頭經理起草邀請電傳及說明信等文稿,發行人及包銷團與信託人或財政代理就信託契約或財政代理協議進行磋商;
第三周:發行人與牽頭經理將經修訂的初步計劃書及其他文件呈交公司注冊官,以辦理注冊手續;向證交所申請掛牌;最後確定經理團或包銷團名單;
第四周:研究市場狀況及債券期限;從公司注冊官處取回已注冊的初步計劃書及其他文件;向歐洲清算系統(Euroclear)或塞德爾(Cedel)申請結算代碼;
第五周:分發初步計劃書、包銷及銷售協議,說明信等;向新聞媒介發布新聞;
第六周:總結認購額,進行分配;印製最後定稿的計劃書並呈交公司注冊機構和證交所;印刷債券;舉行簽署儀式;
第七周:確定利率生效日、付款日,由信託人或財政代理派送債券;發布債券發行公告。
3.亞元債券的上市。
亞元債券要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向交易所申請批准。申請時要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列明債券及發行人的基本資料;此外還要呈送債券樣本、認購協議、代理銀行協議、信託契約或財政與支付代理協議,發行人和擔保人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文件的副本。
新加坡股票交易所要求申請掛牌的債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債券持有人不少於200 人;
(2)發行人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5000 萬新元;
(3)發行人最近3 年稅前收入累計不少於54 萬新元;或最近3 年中任何1 年的稅前收入不少於18 萬新元;
(4)發行人須按公司法規定公布發行計劃書;
(5)假如訂立信託契約,必須與公司法中有關條款相符,除非發行人已被宣告為依法規定的公司;
(6)在新加坡必須有一個支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