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房多少錢一次
1. 已購公房出售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市場上購買已購公有住房,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此公有住房變成商品房。計算方法:應納稅所得額=銷售額-購買價款-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房產交易其他稅費
營業稅
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的5%繳納營業稅
房齡<兩年 全額徵收營業稅
房齡≥兩年 普通住宅免徵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
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契稅
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徵收銷售額1.5%的契稅
印花稅
商品房銷售按銷售額的萬分之五對買賣雙方徵收舉例:各種稅費如何算?
買主羅先生要過戶的房子是一套單價5600的90平方米的再上市已購公房(已交易過一次,轉變成商品房性質,無需再繳納土地出讓金)。
需繳納稅費包括:
個稅=(5600-4000)×90平米×20%=28800;
營業稅=5600×90×5%=25200元;
契稅=5600×90×1.5%=7560元;
印花稅=5600×90×1‰=504;
合計=62064元,佔到總房價的12.3%。
2. 土地拍賣金額的多少歸國家所有
法律分析:土地金是都要上交給國家的。但是國有土地金是按照比例上交給國家的地方是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能上交55%是45是地方有用。也就是說地方的土地不是賣給開發商或者是用作買賣的話。有一部分錢是要交給國家的,一部分錢是地方可以去用的。1.開發商拿地需交納土地出讓金
(1)地方政府出讓一定年限(使用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的土地使用權給開發商,開發商一次性需交納該年限內的土地出讓金。
(2)土地出讓方式:對於住宅等項目,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等方式。
(3)計算方式: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出讓金總額÷土地總面積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出讓金總額÷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一般以樓面價來計算效益。
2.購買已購成本價、標准價/優惠價公房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注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
公房分為兩種,一種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居民只擁有使用權種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已購公房,包括央產房、成本價公房、標准價/優惠價公房。其中,成本價公房、標准價/優惠價公房上市交易前需先補交土地出讓金(已購公房的類型可以從房產證上看出),由買家交納。
3.二類經濟適用房上市需交土地出讓金
回遷房、安居、康居等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屋(俗稱二類經濟適用房)上市時需按照計稅價格(網簽價與核定價哪個高取哪個)繳納3%的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3. 哈爾濱公房買斷,工齡一年多少錢2022年
一年5000
購買單位公房工齡的計算可以參考公式,即購房款=[成本價*(1-住房竣工年限*2%)*(1-調劑系數和)*(1-現住房折扣率)-職工工齡合計*年工齡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住房建築面積-預交房款,公產房買斷,就按照這個公式計算你的工齡就可以了。
4. 移民新加坡享受哪些福利
1、養老金保障
新加坡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公積金計劃。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CentralProvidentFund,CPF)最開始是由英國殖民政府創立的,雖然英國本身有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因為新加坡非常特殊,所以在殖民地採取了一種不同的替代政策,即僱主和雇員都需要交費。
隨著保障功能的擴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公積金的繳費率也不斷提高。1955年,繳費率只有雇員工資的10%,其中雇員和僱主各出5%;後來曾經一度高達40%,雇員和僱主各出20%,現在的繳費率又降到了33%,僱主出13%,雇員出20%,每月的最高繳費基數有封頂線。由於這個制度是完全積累制的,所以僱主和雇員的繳費必須按月上交。雇員的繳費要由僱主從其每月的工資當中預扣,而僱主如果沒有按時繳費的話,則必須向中央公積金局提出正當的理由。
雖然CPF最初只是一個養老計劃,後來它的作用也延伸到允許提取存款用於其他目的。其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還是購買房子(擁有一個家)。後來,公積金存款也被允許用於高等教育,醫療以及健康保險。現在還能在股票投資市場上進行投資。此外,購買房屋也被很多新加坡人看作是老年時期的一種有效的收入保護手段。因此,在新加坡的社會政策當中,住房和社會保障就不可避免的被連在了一起。其他國家類似的積累基金一般只用於提供退休收入,新加坡的CPF推動了一個龐大的住房計劃,從而推動了新加坡物質和社會上的變革。
退休養老是中央公積金制度設立的最先動因,也是這一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早在1955年7月,中央公積金局便推出了養老儲蓄計劃。新加坡的養老保險採取全部繳納的制度,即僱主和雇員分別按一定比例為雇員存儲退休金。當公積金會員年齡達到55歲並且退休賬戶達到最低存款額這兩個要求後,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若最低存款未達到規定數額,可選擇推遲退休以繼續增加公積金賬戶積累,或用現金填補差額,或由其配偶、子女從各自的公積金賬戶中轉撥填補。政府鼓勵已達退休年齡但身體健康的會員繼續工作,以使他們積蓄更多的公積金存款。
這么做的目的是什麼?我們看到公積金賬戶是一個綜合賬戶,覆蓋居民很多方面,政府其實是在幫助居民進行一種類似於金融理財的工作。隨著中央公積金使用范圍的逐步放寬,為避免公積金過多用於住房、醫療、教育等其他項目支付而影響養老金的積累,確保會員有足夠的存款保障晚年生活,1987年中央公積金局推出"最低存款計劃"。規定公積金會員在年滿55歲提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在其退休賬戶中保留一筆存款作為最低存款。此外,新加坡政府還利用東方人孝文化的傳統道德,在養老保險上注重家庭養老保險。1987年中央公積金局同時推出了"最低存款填補計劃",規定公積金會員可在父母年齡超過55歲而公積金存款少於最低存款額的情況下自願填補父母的退休戶頭,填補金額是最低存款額和他的父母年齡達55歲時退休賬戶結存額之差。從1995年7月起,會員也可以為配偶填補以保障其晚年生活。
2、醫療保障政策
在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制度是世界上非常有特色的醫療保障制度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公積金局制定了多項醫療保健計劃,主要包括"保健儲蓄計劃"(Medisave)、"健保雙全計劃"(Medisheild)和"保健基金計劃"(Medifund),簡稱為"3M"計劃。
(1)"保健儲蓄計劃"。1984年4月,公積金局推出"保健儲蓄計劃"。在該計劃下,公積金會員每月須把部分公積金存進保健儲蓄賬戶。繳費比例因投保年齡不同而不同,年齡越大,相應繳費比例越高。公積金會員可以動用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為本人或是任何一個直系親屬如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支付在當地的醫療費用,主要支付公立醫院和獲准私人醫院的住院費和某些門診費。1992年7月,公積金局還推出自僱人士保健儲蓄計劃,以保障自僱人士在急需時有能力支付其醫療費用。
(2)"健保雙全計劃"。"保健儲蓄計劃"對發生一般醫療費用的居民來說已經能保障,但對因患重病和慢性病等花費多的國民來說,賬戶資金可能不夠。為此從1990年7月開始,公積金局又實施了"健保雙全計劃"。這是一項大病醫療保險計劃。它允許會員以公積金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投保,確保會員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療和長期住院而保健儲蓄不足的費用。自1990年開始,所有75歲以下的保健儲蓄儲戶除非選擇不參加這項醫療保險,否則都被自動納入該保險計劃內。
1994年7月,公積金局又推出了"增值健保雙全"計劃。與"健保雙全計劃"相比,"增值健保雙全計劃"須繳付的保費稍高,相應的支付待遇也較高。
(3)"保健基金計劃"。盡管"保健儲蓄計劃"和"健保雙全計劃"覆蓋了絕大多數新加坡人口,但仍有少部分貧困國民無力支付醫療費。為此1991年新加坡提出了由政府撥款建立專項基金的設想。1992年1月《醫療基金法案》獲議會批准。1993年4月醫療保健基金正式設立以援助在"保健儲蓄計劃"和"健保雙全計劃"外仍無法支付醫葯費用的貧病者,實際上是對他們實施醫療救濟。
上述三重醫療保障安全網確保了新加坡國民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障。
3、住房保障計劃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國土面積狹小而人口密度很大。1959年自治時面臨著嚴重的"屋荒",當時200萬人口中有40%的人居住在貧民窟和窩棚內,惡劣的住房條件導致公共衛生狀況惡化和一系列社會問題,成為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為解決居住及其引發的社會問題,1960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建屋發展局。1964年又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組屋計劃。
首先,新加坡政府主導組屋的開發與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土地和資金保障。新加坡是市場經濟國家,但住房的建設與分配並不完全通過市場來實現,而是由政府主導。新加坡政府十分明確自身在解決住房問題上的責任,制定了符合其國情特點的住房政策和分階段建房計劃,採取了一系列行政、法律、金融和財政手段,大規模興建公共住房。
土地是國家財富之源,也是組屋建設的基礎和命脈所在。1966年新加坡政府頒布了《土地徵用法令》,規定政府有權徵用私人土地用於國家建設,可在任何地方徵用土地建造公共組屋;政府有權調整被徵用土地的價格。根據該項法令,新加坡政府協助建屋發展局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獲得土地開發權。
在資金方面,新加坡政府以提供低息貸款的形式給予建屋發展局資金支持,支付大筆財政預算以維持組屋順暢運作。此外,為保障普通老百姓能夠買得起組屋,其售價是由政府根據中低收入階層的承受能力來確定,而不是靠成本來定價的,因此遠遠低於市場價格,並造成建屋發展局的收支虧損。這部分損失政府核准後每年都從財政預算中給予補貼。據統計從政府開始撥款計算,累積的政府補助金總額已達159億新元。政府財政支撐是新加坡組屋政策得以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
(2)實行"公共住屋計劃"。為解決低收入者無力購房的難題,1968年9月中央公積金局推出了"公共住屋計劃"。在這一計劃下低收入會員可以動用其公積金普通賬戶的存款作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數由每月交納的公積金分期支付。如果普通賬戶的存款不足支付,可向建屋發展局貸款,用將來的公積金來償還。
(3)以家庭收入水平為依據,實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自1968年新加坡大力推行政府組屋出售政策以來,購房者日益增多,如何搞好公房合理配售,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權益,為此,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縝密而嚴格的法律法規,對購房人條件、購買程序、住宅補貼等均作出嚴格規定,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合理分配。政府制定了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購屋准入政策,並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斷調整收入上限。比如在20世紀70年代,規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可申請購買組屋;80年代提高到2500新元,隨後到3500新元,目前放寬至8000新元,以接納更多人購買。這樣基本保證了80%以上中等收入的家庭能夠購買到廉價的組屋。
出台法律嚴格限制炒賣組屋,確保組屋政策順利實施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格限制炒賣組屋的行為。建屋發展局的政策定位是"以自住為主",限制居民購買組屋的次數。規定新的組屋在購買五年之內不得轉售,也不能用於商業性經營。如果確實需要在五年內出售,必須到政府機構登記,不得自行在市場上出售。一個家庭同時只能擁有一套組屋,如果要再購買新組屋,舊組屋必須退出來,以防投機多佔,更不允許以投資為目的買房等等。由於嚴格執行了上述一系列措施,新加坡政府有效地抑制了"炒房"行為,確保了組屋建設健康、有序地進行。
據建屋發展局的最新統計自1960年以來,建屋發展局共興建組屋990320套,目前約有82%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政府組屋中,組屋政策真正成為"普惠性的政策"。
4、教育福利
1989年6月,中央公積金局推出教育計劃。會員可動用其公積金戶頭里的存款,為自己或子女支付全日制大學學位或專業文憑課程的學費。可動用的款項是扣除最低存款額之後總公積金存款的80%。學習畢業後一年需還本付息,分期付款的最長年限為十年。這項計劃使公積金功能擴大到教育保障,有利於國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促進了新加坡教育事業的發展。
我們總結新加坡法定福利,可以概括出以下幾點:
首先,新加坡的制度很適合也只能適合新加坡這樣的城市國家。政府所謂的保障更多的是幫助公民進行金融理財,所以彈性特別大,細節特別多,差異性和個性化也很強。
其次,新加坡的意識形態還是偏向於自由主義,國民社會保障水平取決於個人的工作收入而非社會的再分配,也就是在以政府責任為主的傳統社會保障中強調更多的個人責任,新加坡政府主張"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掏錢",從保障資金的來源上強調個人對自己的福利保障承擔足夠的責任。這一點與西方國家盛行的福利型社會保障,即政府每年要提供大量補貼和撥款相比截然不同。
另外,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按照"效率優先,機會平等"的價值理念而設計的,在以關注公平為主的傳統社會保障模式中加入更多的效率機制。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視協調社會發展的公平和效率之間的關系。李光耀強調指出:"如果從工作和進步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利益,沒有公平地讓全體人民分享,我們就不會得到他們全心全意的合作和參與。""不能聽任自由競爭造成社會不公引致局勢緊張",但同時又謹記效率是社會發展的根本,"重新分配不能過頭,以致造成浪費和濫用,卓越者不再奮發圖強"。正是抱著這一理念,新加坡政府雖然主張通過國家的力量給予低收入階層一些照顧,扶弱濟困,以縮小社會的貧富差距,但卻反對實行歐洲福利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以避免"泛福利"現象的發生。
這一價值理念在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中得到了鮮明的印證和體現。醫療保障制度通過實施"3M"計劃,不論公務員或私人企業雇員,不論富有者還是貧困者都有能力負擔自己和家庭的醫療保健費用,從而得到最基本的醫療保障,保證了社會公平。同時劃入個人醫療保健儲蓄賬戶的資金以會員的工資為基數,這使得醫療保健儲蓄與個人工作收入緊密相聯,會員越是努力工作,醫療保健儲蓄存款就越多,他所享受的醫療服務就更好,這又體現了效率原則。而住房保障制度在對社會較脆弱階層給予補貼、滿足了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實現了"居者有其屋"的同時,也不是人人享受同樣的福利、買到同樣的房子,而是根據自己的能力來選擇購買大小、檔次、舒適程度不同因而造價也不同的住房。
最後我們要說,新加坡的制度特別強調家庭本位--強調家庭互助共濟,具有濃厚的儒家文化色彩,由於歷史原因,新加坡深受傳統儒家文化思想的影響,儒家文化中的"孝悌"觀念在這里打上了深刻的烙印。因此新加坡十分注重發揮家的社會功能,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維護社會穩定,要求國民充分履行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義務,鼓勵家庭成員互助共濟。這一理念充分反映在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多數公積金計劃都涉及到一家三代人,鼓勵全家人守望相助、互相支持。其中,"保健儲蓄計劃"是指會員儲蓄以保障個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的醫療費用。會員不但可以保障自己,,而且惠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盡到孝道與責任。"最低存款填補計劃"和"家庭保障計劃"、"家屬保障計劃"的推行強化了家庭保障功能,使家庭成員之間的社會障利益相聯,增強了子女對父母、國民對家庭及社會的責任意識,從而密切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增強了家庭凝聚力,提高了社會穩定性。
5. 公有住房是否可以出售,出售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可以出售,注意問題如下:
1、以哈爾濱市為例,根據《哈爾濱市出售公有住房的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內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公有住房),均可向個人出售。
2、單位向個人出售新建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制訂《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方案》,並附購房人名單,經市房改辦審核同意後,簽發《出售公有住房批准書》。
(二)持《出售公有住房批准書》,到有關部門辦理建房和減免稅費審批手續。
(三)進戶前,經市房改辦審查驗收後,對符合出售公有住房規定的,簽發《出售新建住房進戶許可證》。
(四)持《出售公有住房進戶許可證》,到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
3、凡在本市市區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職工和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戶,均可按本規定購買公有住房。新建和騰出的公有住房實行先售後租的原則,優先出售給本單位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男女職工享有平等購買公有住房的權利。
(5)新加坡公房多少錢一次擴展閱讀:
1、單位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單位和購房人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單位新建公有住房出售給職工的,執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免徵營業稅;免收商業網點費、防空地下室建設費,比照危房改造減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出售住房回收的資金,免交預算調節基金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三)免徵一次性契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四)購房人免購住房債券。
2、有下列情形的公有住房不準出售:
(一)產權不清或有產權糾紛的。
(二)舊公有住房地處主要干線、臨街和已列入當年改造的。
(三)位於城市規劃標有特種用途地段的。
(四)列入歷史文物保護建築的。
(五)市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
(六)經鑒定有倒塌危險的。
6. 已購公房的過戶問題:出讓金、含個人所得稅+費,和年限……
1是
2如果辦理過(或者交易過一次),應該,如果沒辦理,建議你去辦理
3-5個人從市場上購買已購公有住房,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此公有住房變成商品房。計算方法:應納稅所得額=銷售額-購買價款-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房產交易其他稅費
營業稅
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的5%繳納營業稅
房齡<兩年 全額徵收營業稅
房齡≥兩年 普通住宅免徵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
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契稅
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徵收銷售額1.5%的契稅
印花稅
商品房銷售按銷售額的萬分之五對買賣雙方徵收舉例:各種稅費如何算?
買主羅先生要過戶的房子是一套單價5600的90平方米的再上市已購公房(已交易過一次,轉變成商品房性質,無需再繳納土地出讓金)。
需繳納稅費包括:
個稅=(5600-4000)×90平米×20%=28800;
營業稅=5600×90×5%=25200元;
契稅=5600×90×1.5%=7560元;
印花稅=5600×90×1‰=504;
合計=62064元,佔到總房價的12.3%。
6土地年限70年,屆滿會自動續期,並不影響房屋產權
7一般證上面積比實際大的情況比較多,因為加入公攤部分,你這種情況,實際用去么好了~~
8是的,水費沒算清怎麼辦
9這個。。。
7. 已購公房出售時的稅費
法律分析:已購公房上市出售時應繳納的稅費:
(一)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其取得的售房收人應按規定交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為簡便徵收,統一按5%的綜合徵收率依全額徵收;(二)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其取得售房收人者應交納l%的土地收益金;(三)出售已購公房交易過戶日的前後6個月內新購進住房的,視同居住住房調換,同時對售房收人中用於購房的部分減免徵收上述5%的綜合稅款售人應向稅務機關按售房收入憑證交納5%的保證金,新購進住房後,再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四)已購公房上市出售時,買賣雙方購房合同均按記載的全額的萬分之五交納印花稅;(五)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後,買受人應向交易管理部門交納0.5%的交易手續費,並向財政部門交納3%的契稅。對於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後六個月內又新購進位房的,可憑退還保證金申請確認憑證,按新購進住房支付款高於售房收入的差額交納契稅、手續費。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第十八條 以成本價或標准價購房的,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對象應是夫妻雙方,而不是售房單位的職工一方。這種住房的產權應屬夫妻雙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對這種房改房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由於房屋權屬登記以及房改售房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時,不辦共有產權,房屋所有權證只辦在一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