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如何監督公務員
❶ 外國人怎麼監督國家公務員的服務質量
很多都是透明的 群眾監督
❷ 反腐倡廉的社會調查記錄
自國家產生以來,腐敗一直與人類相始終,有人形象地稱之為「政治之癌」。在全球化的今天,它的存在對各國政府的正常運作構成嚴重的傷害,動搖著統治者的執政基礎。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一方面面臨著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任務,另一方面又面臨著腐敗的威脅。因此,重視和加強黨的廉政建設,是黨認真對待和必須解決的一項重大課題。要在實踐中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總結出一些成功的經驗加以推廣運用,就能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提供有效保障,從而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
一、我國目前腐敗問題的主要表現
每年大量腐敗案件的偵破,一方面從正面說明了我國反腐敗的力度在逐年增加,政府反腐敗的政策和決心在強化;從另一方面來看,卻也毫無保留的把當前我國政府官員的腐敗程度暴露在民眾面前。我國目前腐敗問題主要表現在於:易發多發性、官員腐敗級別高、貪腐數額大和「群蛀」現象嚴重以及有法不依等。
(一)易發多發性
當下中國,「無官不貪」的判斷固然太過分,但貪污腐敗發生的比例和數量確實很大。有關資料顯示,全國檢察系統每年查處腐敗犯罪案件約三四萬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數據顯示,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中國檢察機關共查處貪污賄賂犯罪67505人,平均每月有近1600名官員因腐敗走進監獄。
(二)官員腐敗級別高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項統計顯示,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辦廳局級幹部820人,省部級幹部29人。中紀委在近幾年查處省部級高官腐敗犯罪案件已達100多人,人們從媒體上就可以看到,近些年來,陳希同、胡長清、成克傑、田鳳山、劉方仁、鄭筱英、陳良宇、韓桂芝等一批高官先後落馬。這些腐敗官員在案發前,都是身居要職,甚至有的屬於中央決策層人物,我國官員腐敗級別之高,數量之眾,是我國政府腐敗的主要表現之一。
(三)貪腐數額大
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辦貪污賄賂大案78202件,占立案總數的51.3%,其中百萬元以上案件5816件。另據中紀委公布的數據顯示,從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國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13376件,平均每天查處40多件腐敗案,涉案金額約38億元。陳良宇案中被挪用的社保基金數額高達32億元,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貪污侵佔住房基金僅用於豪賭的就達1億多元。政府官員貪污腐敗動輒百萬元以上甚至以億計數,貪腐數額之大,令人乍舌。
(四)「群蛀」現象
近幾年,一把手墮落導致整個班子坍塌的案件較為普遍。2005年轟動一時的馬德賣官案就堪稱典型。一名市委書記,上邊有保護他的省部級高官,平行連接著其他「互為參照」的地廳級官員,下邊是有樣學樣的縣處級官員。進入這個圈子的,大家彼此心照不宣,個案變成慣例,甚至成為潛規則。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貪污侵佔住房基金僅用於豪賭的就達1億多元,此案先後帶出包括原市委書記在內的158人。2008年剛剛塵埃落定的陳良宇案,涉及50多名政商界大小官員,至少10餘名省部級高官相繼倒下,其中包括上台僅7個月之久的原國家統計局局長邱曉華。群體腐敗現象可見一斑。
(五)有法不依
有人說,預防腐敗的關鍵在於制度建設,制度建設得好,則腐敗少,制度建設的不好,則腐敗多。其實這只是表面現象,制度建設最關鍵的不是在制度本身,而在於對制度的執行。就我國目前而言,中央及地方各級針對反腐敗的制度制定得並不少,而腐敗現象卻愈演愈烈。深挖原因,就是因為對制度和措施的執行不力,貫徹變味。就某個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看,也是如此,往往是制度制定了一大堆,但大都是束之高閣,執行得少。且違反者大都是制度的制定者——領導本身。久而久之,制度形同虛設,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威嚴和效力。因此,加大對制度的執行力度應是反腐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我國當前腐敗的根源
我國當前腐敗的特殊根源,在於中國當前特殊的歷史時期──經濟發展進程加快的時期。比較研究發現,某些國家中的腐敗現象比另外一些國家的腐敗現象普遍,某個國家處於變革轉型時期的腐敗現象比該國在其他時期的腐敗現象更為普遍,也就是說,腐敗現象比較嚴重的是那些處於經濟加速發展階段的國家或地區。一些發展中國家在致力於經濟建設的現代化過程中備受腐敗現象的困擾。我國正處於經濟加速期,也是受腐敗現象困擾最嚴重的時期。究其成因,主要是經濟、政治、歷史文化與人們主觀心理的矛盾沖突等幾個方面:
(一)經濟體制轉型為腐敗現象的蔓延提供了機會
國家經濟加速發展的過程中,市場機制與政府幹預緊密交織在一起,政府仍會對大量稀缺資源實行行政管制,從而掌握大量潛在租金的分配權,為賄賂行為的產生提供了可能,租金越多,尋租階層就越龐大,腐敗現象必然越嚴重。顯然,尋租階層的出現和膨脹是我國當前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同時,經濟體制的轉型總是滯後於經濟發展的速度。一些舊的、不合理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低效的政府管理大量存在,它們影響或阻礙經濟發展。損害經濟實體的利益,迫使經濟實體通過賄賂維護和實現經濟利益。可見,創造合理、公認的經濟秩序和規范,是防止賄賂行為產生的重要環節。
(二)政治體制改革相對滯後導致腐敗滋生
總的來說,腐敗的存在和蔓延與政治系統的調控機制紊亂和低效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國在加速經濟發展過程中,腐敗現象的蔓延,反映了我們國家政治系統調控機能與經濟加速發展的不適應性,反映了政治系統不能有效地調節和處理經濟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我國是從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發展過來的,缺乏民主、法治的政治傳統,我國的民主制度建設還很不健全,致使公職階層仍高居於公民之上,國家權力事實上成為脫離人民不受制約的力量;國家權力法治化水平較低,權力設置、運行都過於傾向部門利益,致使執法者認為法律是「治別人」的工具,從來沒有過法律也是制約自己執法行為的意識。經濟的加速發展促使新的財富和權力階層出現,但有限的合法政治參與途徑限制了他們利益表達的機會,於是賄賂成為它們政治參與的手段;監督體制是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的重要保障,監督體制不健全,監督機關缺乏必要的許可權和獨立性,使腐敗現象得不到及時遏制;同時,政治系統缺乏合理的利益機制,甚至不敢正視人們的正當利益追求,導致腐敗的大面積蔓延。
(三)歷史文化原因助長腐敗泛濫
首先,傳統的家族觀念、對家族忠誠的思想由來已久。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為家族謀取利益是那麼普遍,以至於人們習以為常,並不認為這種現象多麼丑惡。其次,傳統社會,送禮是一種禮節,是維系家族關系或其他人際關系的一種紐帶,不存在利益交易。發展至今日,送禮習俗成為賄賂的漂亮外觀。最後,我國是脫胎於封建社會的發展中國家,缺乏法制傳統,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非公職人員,其法制觀念都十分淡薄,要實現「有法必依」還需要較長時間的努力。
(四)主觀心理失當滋生腐敗慾望
經濟加速發展過程中,公職人員的薪酬卻難以迅速增加,導致公職人員經濟地位下降及社會地位的下降。這樣,一部分公職人員必然產生失落感,內心的道德信念發生動搖,對政府的忠誠和對政務的責任感削弱,抗腐化的免疫力逐漸降低。同時,經濟的加速發展促進了消費水平的迅速提高,公職人員的購買能力卻是有限的,消費心理的挫折感一方面動搖著公職人員對政府的忠誠,另一方面也激起公職人員改變自己經濟地位的強烈慾望。在通過合法途徑難以迅速解決的情況下,利用職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走違法犯罪的道路成為一種捷徑。
三、國外反腐經驗與啟示
(一)美國政府反腐敗經驗與啟示
美國國土廣大,人口眾多,行政層級多,和中國相似,作為一個超級大國,美國政府反腐敗的經驗對於中國來說,借鑒意義最大。
美國政府的腐敗現象可以追溯到建國早期,這一時期腐敗的特點是大多發生於地方政府中,而且數量較少。然而在美國內戰前這段時期里,腐敗開始侵人到國家機構中。進入19世紀晚期,美國政府的腐敗現象出現了一個高峰,其特點是數量多而且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現象嚴重。由於沒有採取有效的反腐措施,使腐敗在進入20世紀之後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不僅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在幾屆政府中多次出現,而且還表現出新的特點,即利用公共機構謀取或擴大權力,這集中表現為違法募集競選資金和濫用行政權力兩個方面。20世紀以來,在腐敗現象日益嚴重的情形之下,美國政府先後採取了一系列反腐措施,治理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腐敗問題。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為有力打擊腐敗現象,美國國會先後通過了《聯邦反貪污實踐法》、《聯邦選舉法案》、《從政道德法》以及《涉外反行賄法案》等法規,使治理腐敗做到有法可依。為加強與監督立法的實施,美國政府又先後建立了聯邦選舉委員會、獨立檢察官、監察長等專門、高效、公正、廉潔的反腐機構。腐敗不是一個能夠孤立解決的問題,為更好地治理腐敗問題,美國政府在人事制度方面也做了相應的調整,如採取高薪養廉的政策,實行聯邦高級官員的高度流動制度等。除此之外,美國政府還通過一系列措施來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的決策程序置於公眾監督之下,有效防止了腐敗現象的發生。美國政府從立法、專門的反腐敗機構到人事制度等幾個方面採取反腐措施,強有力打擊了各種腐敗現象,使美國政府腐敗的嚴重程度明顯降低。實踐證明,這些反腐措施確實起到了預防、監督、懲治腐敗的作用,為美國社會、經濟及科學技術的發展創造了一個相對良好的政治環境。
(二)新加坡政府反腐敗經驗與啟示
新加坡被國際反腐組織「透明國際」評為2009年度廉潔國家排名中,僅次於紐西蘭和丹麥,排名第三。新加坡之所以擁有一個廉潔的政府,根本原因在於它對腐敗一向採取嚴格立法、打擊與預防並重、標本兼治、雙管齊下的方針。為了保證公務員的廉潔,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具體、實用的政府公務員體制,包括《公務員法》《公務員行為准則》《公務員紀律條例》《防止貪污法》《沒收非法所得法》等。除這些法規外,政府還制定了《公務員指導手冊》,應聘的公務員人手一冊。
第一,嚴格的選拔、錄用和品德考核制度
每一個公務員在正式被錄用前都要經歷幾道極嚴程序的選拔,從而保證了公務員隊伍的高素質高水平高工作效率。被錄用後的公務員要接受政府的品德考核,考核方法有兩種,一是個人品德記錄。政府每年發給工作人員一本日記本,以記錄個人品德,工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日記本,並將自己的活動隨時記下來。政府工作人員必須在星期一上午上班時,將其日記本呈交主管官員檢查、簽名和發還。主管官員一旦發現其記錄內容有問題,應及時主動將這項記錄移送反貪污調查局進行審核查實。二是行為跟蹤。反貪污調查局依法有權對所有公務員,尤其是新參加工作的公務員,進行行為跟蹤,暗地調查他們的日常活動。反貪污調查局在進行行為跟蹤時,注重證據的收集,可以採取秘密拍攝方式收集各種證據。發現某一公務員有違法行為,可寫出調查報告交給被跟蹤者的主管官員,以核實當事人日記是否屬實,並做出相應處理。以上制度的建立,不僅保證了高素質的公務員能夠源源不斷地進入新加坡政府,而且對在職公務員的行為是否奉公守法發揮了有效的監督作用,使他們在任職期間很難利用職務之便貪贓枉法,腐化墮落。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權
反貪污調查局對政府機構和公共服務部門進行監督和調查,對一切涉嫌官員,不論其名聲多大,地位多高,一概嚴懲,決不姑息。地位越高,處罰越重,不允許有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權。該局自設立以來,秉公執法,處理多起政府高級官員貪污受賄案件。原新加坡環境發展部政務部長(副部級)接受了印尼商人贈送的7張機票,攜帶家人旅遊,被發現後不僅被撤職,還被判刑4年,1999年,新加坡法院判定前貿易發展局局長楊德勝犯了多項貪污罪,盡管楊曾對新加坡貿易發展有相當卓越的貢獻,是新加坡五個超級公務員之一,但結果他仍被判處4年監禁,並且還得在半年時間內償還過去5年來的貪污所得,這些事例足以說明,新加坡不僅綱紀嚴明,而且執法如山,對那些身居高位、功勛卓著的人,也決不網開一面,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種「沒有特權,沒有僥幸」的執法行為,樹立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多種嚴格的防貪反貪規則
一是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嚴格的申報家產制度,每一個官員被聘用之前,必須申報本人和配偶的財產情況,包括動產、不動、貴重首飾、銀行存款、股票、證券等,以後每年七月一日,每個政府職員都必須填寫一份個人財務表格,寫明自己的財務狀況,各部門常任秘書對每一份申報表都要詳細審閱,了解是否有不法行為。如果發現財產來源與本人收入不相稱,本人的解釋不能令人信服,這部分「多餘」的財產就可被當作貪污的證據受到指控。
二是公務員不準收受禮品,只可接受沒有商品價值的紀念品。如果有商品價值的禮品推辭不掉,收下後必須向常任秘書報告,並將所接受的禮品交給負責處理禮品的主管官員。主管官員定期拍賣這些禮品,接受禮品的人可以優先購買,拍賣所得上繳國庫。如果因為退休而要接受下級所贈禮品,則必須申報禮品的價值、名稱等,所受禮品價值不得超過50美元。此外,公務員不能接受宴請,如確有必要出席,需得到所在部門的批准。
三是政府官員不能依據手中權力來幫助任何人優先簽訂業務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簽訂,也不得在工作中以任何借口索要或變相索要「酬勞」。如果接受屬下人員的款待活動,則必須報告款待的時間和地點,款待活動必須適度,不能超過款待者月工資的2%。
四是政府官員不許向下屬人員借款,向親友借款也不得超過本人3個月的工資總額,以免債務過多而產生貪污意圖。另外還規定,政府官員借給別人錢時,不準附加利息或以自己的職務為名作交易。凡是陷入債務麻煩的官員必須受到紀律處分,甚至被開除。
五是政府官員不準購買與本單位有業務關系的公司股票,可買國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股票,但必須經過所在單位常任秘書批准。任何公務員直接、經他人或夥同他人為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同意接受任何報酬,去做或容忍做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應視為犯罪,可被判處一萬元罰款或五年監禁,或既罰款又監禁。凡議員索取或接受任何報酬,作為對本人以議員資格採取任何行動的誘惑或酬金的,被視為犯罪。凡公共團體成員索取或接受任何報酬去做有違職責的任何事情的,亦被視為犯罪。上述人員可被處以一萬元罰款或七年監禁,或既罰款又監禁。
第四,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所有參加社會工作的人員包括政府公務員、企業職員、一般工人都必須參加公積金制度。主要內容是:職工每個月工資的20%扣交公積金,政府或企業也按該職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積金,雙方各交一半,(發生經濟危機時比例適當調整)。這份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但不得隨意提取。按制度規定只能用於四項內容:購買政府組屋,醫療治病,為子女交學費,養老基金。養老金必須在退休後方可提取,政府和企業不再另發養老金,一個公務員工作時間越久,所得積蓄越多。據統計,高級公務員(司局級)到55歲退休時,公積金總額大約有80-90萬新元,相當於人民幣400-500萬元。如果在職時廉潔奉公,沒有貪污腐敗和違法行為,退休後,全家生活富裕,安居樂業。新加坡法律規定,凡是有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者,就要給予嚴厲懲罰包括開除、坐監、全部撤銷個人所得公積金。例如,內務部安全局一位警長向一名拘留犯的母親收取5000新元「咖啡錢」事發後,不僅退還了5000賄金,還被判處30個月的監禁,罰5000新元,十幾萬新元的公積金被全部沒收。這一制度使得公務員權力腐敗的代價或風險太大,以至於絕大多數公務員決不敢冒大風險為貪小便宜而毀掉自己整個後半生。
第五,高薪養廉制度
為了使政府高級官員和公務員抵禦貪污受賄的誘惑,同時為了吸引住人才,不使公務員因待遇過低而流失,必須提高他們的薪俸。在李光耀總理的倡議下,新加坡政府和國會大幅度提高了公務員的工資。新加坡公務員工資水平在1973、1979、1982和1989年連續四次上調,1989年上調以後的公務員工資達到世界各國的最高數。新加坡政府內第四級公務員(從事體力勞動的打字員、司機、雜役人員等)與一般產業工人相比,1985年的工資收入月平均約10800新元,是產業工人月平均工資約600新元的16倍強。除此以外,政府還給他們以較優厚的福利待遇,如退休金、假期、有限度的醫療照顧、免費在職培訓、貸款等等。正如李光耀總理在1985年3月22日向議會解釋提高內閣部長工資水平的理由時所言,支付給政府領導人最高的工資,是建立廉潔政府的保證,若他們收入太低,他們就難以抵制誘惑而去貪污受賄。
總的來說,新加坡政府嚴格的選拔、錄用和品德考核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種嚴格的防貪反貪規則,公積金制度和以棒養廉,定期培訓等制度,對中國政府的廉政建設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三)香港政府反腐敗經驗與啟示
國際反腐敗組織「透明國際」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公布的國際清廉指數(CPI)排名中,香港均名列第16位,為亞洲第二。歷史上的香港,腐敗現象發生率極高,為了建設廉潔政府,香港付出巨大努力。
第一,設立強大的反腐機構。
20世紀60、70年代,腐敗近乎無孔不入。1973年4月底,爆發總警司葛柏貪污潛逃案,涉案金額超過他工作20年全部薪水的6倍之多,激起市民義憤。剛剛上任的港督麥里浩,為平息民憤,決心徹底查處此案。1974年2月13日,香港立法局通過《香港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即《廉政公署條例》),成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簡稱廉政公署 (ICAC)或廉署。設執行處、防止貪污處、社區關系處三個專職部門和一個行政總部。廉署的成立,標志著香港反貪獨立機構的誕生,也標志著香港廉政建設邁入了新階段。
廉署成立後,立即對葛柏案深入調查。1975年1月,葛柏終於被法院裁定兩項受賄罪名成立,判4年監禁。此後,廉署又對公務員全面整頓,僅在1974年2月至1977年10月間,以貪污罪被判入獄的警官達260名,而當時全港警察人數不過2萬。反貪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大大增強了市民對政府的信心,也確立了廉署在反腐工作中無可替代的地位。
自成立之日起,廉署的使命就確立為:「致力維護香港公平正義,安定繁榮,務必與全體市民齊心協力,堅定不移,以執法、教育、預防三管齊下,肅貪倡廉。」其目標是:「以有效方式調查和檢控貪污,積極推行防貪措施以杜絕貪污機會,教育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及爭取他們對肅貪倡廉工作的支持。」三管齊下的科學設置,使廉署始終保持高效率運行,並將廉潔社會的理念植入民心。前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認為:「香港之所以能以廉潔的公務員隊伍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稱譽海外,廉政公署實在居功至偉。」
第二,建立完善的法制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反腐工作的保障。香港廉政建設成就斐然,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立法的完善。1897年12月加日香港政府制定《賄賂輕刑治罪條例》,首次將行賄與受賄作為同罪並罰,是個偉大創舉。1948年頒布了《防止貪污條例》,並設立反貪污科專門負責肅貪。然而,在嚴重腐敗的警務處管轄之下反貪,只是徒有虛名。甚至於「賄賂反貪污部門的代價比原來賄賂政府某雇員的代價還要高」,一位議員在其自傳中描述到。針對反腐敗法律依據的不足,又於1971年5月頒布《防止賄賂條例》,制訂了更具體的規定。
1974年在籌備廉政公署時期,香港政府總結了以往反腐工作的得與失,得出結論:反腐機構必須保持獨立,否則,就會「只打老鼠不打老虎」。因此專門頒布《廉政公署條例》,賦予廉署廣泛權力。例如:在逮捕貪污嫌疑犯前,廉署官員有權不先行通知就展開搜查和取證;還有扣留嫌疑犯旅行證件的權力,可有效阻止攜款逃匿行為。這些權力對於交通發達、人口流動量大的香港來說,尤為必要。在眾多港產影視中,常能看到罪犯作案之後輕松「跑路」(出逃),如同兒戲。在現實工作中,如不能在第一時間抓捕罪犯,損失就無以估量。
第三,廣泛的市民教育與社會監督。
英國著名歷史學教授阿克頓勛爵作過精闢的論斷:「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與制約,如果缺乏必要的制衡和分權,最終只能導致腐敗。法律規定,廉政公署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並接受其監督;行政長官接受立法會監督和質詢;立法會決定是否授予或撤消廉署權力。還特別設立了4個咨詢委員會,即貪污問題委員會、審查貪污舉報咨詢委員會、防止貪污咨詢委員會和社會關系咨詢委員會,全面監督廉署的運行過程。
香港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傳媒活躍,形成了強大的輿論權力,對監督政府和官員功不可沒,被譽為促進社會良好運轉的「推進器」。政府也通過媒體,廣泛開展反貪污腐敗的宣傳和教育,為遏止腐敗、樹立廉潔風尚發揮巨大作用。
香港廉政建設有今日的成就,決非一時之功,而是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得來的。不僅得益於完善的廉政法律體系和制度設置,更重要的是將廉潔、公正的觀念植根於群眾心中。這正是香港成功的秘訣。
三是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可以建立有效的輿論監督機制。輿論監督是社會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社會權力制衡和防治腐敗的重要手段。輿論監督能將黑暗骯臟的交易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成為千夫所指的丑聞,能夠迅速將人民群眾的情感和呼聲高度聚焦在腐敗的國家公職人員及其案件_匕從而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引起政府的高度關注,迫使紀檢和司法機關秉公辦事,依法懲處腐敗行為,警示其它國家公職人員不要以身試法。信息技術在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可以建立網路媒體對事件的快速反映機制,把信息觸角進一步向社會、向基層、向群眾延伸,進一步拓展輿論信息來源,形成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的輿論信息網路,從而在防治腐敗工作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孫志剛案促使延續了幾十年的收容條例廢止,韓桂芝案浮出水面都充分說明了信息技術在防治腐敗領域的強大威力。
防止腐敗建設廉政體系,不僅是實踐問題,而且也是理論問題,理論不清,實踐活動必然遭遇困惑和尷尬。開展反腐敗斗爭,最理想的莫過於將腐敗現象一掃而光,但由於腐敗是權力的派生物,只要有權力和腐敗溫床的存在,那麼,不管如何竭盡全力嚴厲打擊,腐敗行為都不會全部消失。因此,建立科學的廉政體系只能極力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而無法根除。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腐敗行為發生的時空具有變異性,因此,在現階段,當我們找到了腐敗問題的表現及發生的原因時,眼光和精力還不能完全停留此時此刻此地,還必須將相當的精力放到預測腐敗發生的新時空上。這就要求我們要有新的視角、新的思路、新的方法,以及全社會的協同合作,進一步完善廉政建設的策略與方法。
❸ 新加坡的權力機構及其運作方式
沒有軍隊!只有政府和人民
❹ 新加坡為了保證政府的廉潔高效制定了什麼對公務員的行為規范作出明確規定
(一)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而不靠「政黨輪替」,廉政建設成就舉世矚目
(二)文化多元而崇尚儒術,為廉政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
(三)機構獨立專業而不獨斷專行,貪污調查局成為反貪先鋒。
(四)廉政立法著眼「抓得到」而非「罰得重」,織就讓貪腐行為無隙可乘的制度密網。
(五)高薪實為攬賢而非專為養廉,打造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
❺ 什麼是公務員行政行為的基本依據,
《公務員法》是公務員行政行為的基本依據。
《公務員法》是一部規范公務員行為准則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4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批准、國務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這部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國50多年來我國第一部幹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性法律,里程碑意義不言而喻。
《公務員法》是建國50多年來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性法律,是我國公務員管理工作走向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公務員法頒布施行,對於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對於促進勤政廉政建設,提高工作效能,對於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治國理政水平、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公務員法》繼承和發展了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公務員法》充分總結了新的經驗,吸收了新的改革成果,借鑒了國外公務員制度的成功經驗,將長期形成的幹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鮮經驗上升為法律,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公務員管理的內容。《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填補了我國法律體系的一個空白。《公務員法》是我國第一部帶有幹部人事管理總章程性質的重要法律,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
我國公務員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務員制度,《公務員法》體現了以下的基本精神。
(一)始終把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作為建立和推行公務員制度的根本指導思想我國公務員制度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就是要服務和服從於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發展為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堅持黨的領導,鞏固和完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是我國公務員制度沿著正確方向發展的根本保證,也是《公務員法》的基本精神之一。
(二)全面體現黨管幹部原則,貫徹執行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
(三)貫穿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法治和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四)總結和完善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鮮經驗,吸收和借鑒國外公務員制度的有益經驗。
❻ 新加坡的政治制度有什麼弊端呢
新加坡的政治制度 獨裁專制 精英治國
「要砥柱中流和贏得選舉,政治議程必須掌握在我們手裡。」
由於新加坡有100多年被英國殖民者統治的歷史,因此新加坡在獨立時採用的政治體制,基本採用了英國的威斯敏斯特體系,但也根據新加坡的情況作了一些改進。
新加坡政體是議會共和制,全國被劃分成84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一名議員組成議會。在議會選舉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組閣組成政府,政府對議會負責。
由於新加坡是個小國,因此只有一個統一的議會,沒有上議院、下議院之分。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出任總理,總理在議員中任命政府部長。因此在新加坡要成為執政黨,首先必須在議會選舉中獲勝;要成為政府部長,首先必須被選為議員。在新加坡,執政黨、議會、政府實際是三位一體的。因為執政黨是議會的多數黨,政府的部長都是議員,所以政府決定的事在議會很容易通過,政府總理擁有最高權力。
新加坡設有總統,這個職位有點像英國的女王,是個象徵性的職位,基本沒有實權。開始時總統的任命由執政黨推薦,議會批准,從1993年起改為民選。民選總統的權力較以往的總統有所增加,增加了三項職權:一是對國家的儲備金進行監管,新加坡的儲備金數額很大,資金安全受國人關注,為防止政府濫用儲備金,總統負責對儲備金的監管,確保儲備金安全。二是一些重要的人事任命,如大法官、三軍總司令,總統有否決權,這是以往總統所不具有的權利。三是負責對總理的監督。新加坡的貪污調查局擁有很大權力,可以調查任何公務員,它直屬總理辦公室,只對總理負責。那麼誰來監督總理?這就是總統。如果總理刻意拖延有關對他本人、他的部長或高級官員涉嫌貪污的調查,總統就有權進行干預。
新加坡的政府官員,分為政治領導和公務員。政治領導負責國家大政方針的制定,公務員負責政策的執行和落實。政治領導的產生,需要通過選舉,有一定的任期。如議員,是直接選舉產生的;如政府部長、政務部長、政務次長等,這些官員由總理提名任命,政府換屆時他們的職務也隨之終止。新加坡的政治領導包括:議員、內閣成員、各部政務部長、政務次長等,人數不是很多,但都是高級官員。公務員不通過選舉產生,但只有經過嚴格的考試才能進入公務員隊伍,包括面試、心理素質測試等,要求非常高。一旦成為公務員後,只要不犯大的錯誤,如被判刑、嚴重的紀律處分等,就可以一直做下去。公務員的最高職務是各部的常任秘書。高級常任秘書的工資和政府部長同級。
議員在新加坡又叫代議士,他是選區內所有居民利益的總代表。議會開會一般是一月一次,一兩天開完。每次會議有些什麼議題,都事先公告。由於事先准備充分,開會時的辯論一般都不是很激烈。在新加坡,議員不能作為一個人的職業,所以每個議員除在議會開會、參加一些社會活動外,都有自己的正式工作,有的是律師,有的是醫生,有的是企業管理人員等,但議員不能任政府公務員。議員靠自己的薪水謀生,但每月能領到一兩萬新元的津貼。這是因為作為議員,一方面本職工作會受到一定影響,同時也會有一些額外的支出,如逢年過節要到社區慰問群眾,都要表示表示,碰到生活困難的居民,給予一定資助等。
每個議員都必須對本選區的選民負責,這是新加坡政治制度中一個根本性的原則。議員把選民的意見帶到議會,最後形成國家的意見。在這樣一種機制下,議員不是高高在上的官員,他必須和選民打成一片,取得選民的信任,維護選民的利益。新加坡有個議員接待選民制度,每個議員每星期必須拿出一個晚上的時間接待選民。選民有困難、有建議意見,都可以找議員表達。
在新加坡,成立一個政黨比較容易。幾個人,有一個黨綱,到有關部門登記一下就行了。目前新加坡的合法的政黨有20多個,影響最大的是人民行動黨,還有工人黨、民主進步黨等。現在新加坡的執政黨——人民行動黨,從1959年成立自治政府時開始執政,在每一屆的大選中都獲得勝利,是世界上連續執政最長的政黨之一。
在上世紀60年代早期選舉的時候,人民行動黨差一點被反對黨社會主義陣線挑下了馬,據說兩者只差關鍵的一票,這讓李光耀驚出一身冷汗。後來政府就設法對選舉辦法進行了修改,推出集選區制度。本來一個選區選一名議員,現在把五六個選區綁在一起選,叫集選區,理由是要讓少數族裔在議會里有自己的聲音。因為如果按單一選區選舉,每個選區選出來的可能都是華人。現在改為了集選區,每個黨派推舉出來的候選人中,都必須有至少一名少數族裔,這樣才能確保少數族裔的參政。由於反對黨的勢力都很小,要他們一下子推出多名候選人參加集選區的選舉十分困難,因此在集選區人民行動黨往往是?戰而勝。目前新加坡有14個集選區和9個單一選區。李光耀曾經說過:「要砥柱中流和贏得選舉,政治議程必須掌握在我們手裡。」
當然人民行動黨長期執政,也導致人們政治參與意願的降低。新加坡人的政治參與度不是很高,很多人對政治抱著事不關己的態度,反正自己有工作,有飯吃就行了。為了讓更多的人參與政治表達,新加坡對議會進行了改革。他們在84個選舉議員之外,設立了非選舉議員。那個得票最多又沒有當選的反對黨的領袖可作為非選區議員,這樣確保反對黨也能進入議會。此外還設立了官委議員,他們通過任命而不是選舉產生,共有八名,是新加坡社會各界的代表。非選區議員和官委議員可以參與議會辯論,但沒有表決權。通過設立非選舉議員和官委議員,增加了議會的代表性。
在新加坡的選舉中有一個怪現象,凡是人民行動黨組織的政治集會,往往沒多少人去,會場上比較冷清。但凡是反對黨組織的政治集會,一般會有很多人參加,會場上很熱鬧。但在選舉投票時,人們還是投人民行動黨的票。這反映出人們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希望政治上有新的變化,但同時還是覺得人民行動黨好,對人民行動黨的執政有較深的認同。
❼ 怎樣對公務員進行監督
一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制約主要表現為以法制權,通過監督法律、決議、命令的執行,在改變和撤銷違反憲法的不適當的法律性文件、決定、命令的同時,向公務員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提出質詢和責問,通過罷免政府組成人員等形式來實施對公務員責任監督。
二是獨立的專門機構的監督。在我國現階段主要由監察部門充當專門監督職能,將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從而實現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系統。
三是民主黨派的監督。我國實行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民主黨派在政治參與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民主黨派對公務員的監督制約作用也是責任監督體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四是媒體輿論的監督。媒體輿論的力量不可忽視,隨著信息技術的普及,民眾通過類似網路等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廣、影響大的技術手段來發布輿論,進行監督。在政務公開的基礎上,利用媒體輿論來補充立法、行政、司法對公務員監督的不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媒體通過正當的批評和評論,特別是對公務員反面事件的揭發和檢舉,幫助社會表達懲治違法行政行為的要求,這對公務員的工作情況起著重要的監督制約作用。
❽ 在國外,預防和杜絕公職人員腐化的根本之途是不是制度建設
自國家產生以來,腐敗一直與人類相始終,有人形象地稱之為「政治之癌」。在全球化的今天,它的存在對各國政府的正常運作構成嚴重的傷害,動搖著統治者的執政基礎。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一方面面臨著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任務,另一方面又面臨著腐敗的威脅。因此,重視和加強黨的廉政建設,是黨認真對待和必須解決的一項重大課題。要在實踐中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總結出一些成功的經驗加以推廣運用,就能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提供有效保障,從而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
一、我國目前腐敗問題的主要表現
每年大量腐敗案件的偵破,一方面從正面說明了我國反腐敗的力度在逐年增加,政府反腐敗的政策和決心在強化;從另一方面來看,卻也毫無保留的把當前我國政府官員的腐敗程度暴露在民眾面前。我國目前腐敗問題主要表現在於:易發多發性、官員腐敗級別高、貪腐數額大和「群蛀」現象嚴重以及有法不依等。
(一)易發多發性
當下中國,「無官不貪」的判斷固然太過分,但貪污腐敗發生的比例和數量確實很大。有關資料顯示,全國檢察系統每年查處腐敗犯罪案件約三四萬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數據顯示,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中國檢察機關共查處貪污賄賂犯罪67505人,平均每月有近1600名官員因腐敗走進監獄。
(二)官員腐敗級別高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項統計顯示,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辦廳局級幹部820人,省部級幹部29人。中紀委在近幾年查處省部級高官腐敗犯罪案件已達100多人,人們從媒體上就可以看到,近些年來,陳希同、胡長清、成克傑、田鳳山、劉方仁、鄭筱英、陳良宇、韓桂芝等一批高官先後落馬。這些腐敗官員在案發前,都是身居要職,甚至有的屬於中央決策層人物,我國官員腐敗級別之高,數量之眾,是我國政府腐敗的主要表現之一。
(三)貪腐數額大
在2001年至2005年7月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中,查辦貪污賄賂大案78202件,占立案總數的51.3%,其中百萬元以上案件5816件。另據中紀委公布的數據顯示,從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國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13376件,平均每天查處40多件腐敗案,涉案金額約38億元。陳良宇案中被挪用的社保基金數額高達32億元,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貪污侵佔住房基金僅用於豪賭的就達1億多元。政府官員貪污腐敗動輒百萬元以上甚至以億計數,貪腐數額之大,令人乍舌。
(四)「群蛀」現象
近幾年,一把手墮落導致整個班子坍塌的案件較為普遍。2005年轟動一時的馬德賣官案就堪稱典型。一名市委書記,上邊有保護他的省部級高官,平行連接著其他「互為參照」的地廳級官員,下邊是有樣學樣的縣處級官員。進入這個圈子的,大家彼此心照不宣,個案變成慣例,甚至成為潛規則。湖南省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貪污侵佔住房基金僅用於豪賭的就達1億多元,此案先後帶出包括原市委書記在內的158人。2008年剛剛塵埃落定的陳良宇案,涉及50多名政商界大小官員,至少10餘名省部級高官相繼倒下,其中包括上台僅7個月之久的原國家統計局局長邱曉華。群體腐敗現象可見一斑。
(五)有法不依
有人說,預防腐敗的關鍵在於制度建設,制度建設得好,則腐敗少,制度建設的不好,則腐敗多。其實這只是表面現象,制度建設最關鍵的不是在制度本身,而在於對制度的執行。就我國目前而言,中央及地方各級針對反腐敗的制度制定得並不少,而腐敗現象卻愈演愈烈。深挖原因,就是因為對制度和措施的執行不力,貫徹變味。就某個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看,也是如此,往往是制度制定了一大堆,但大都是束之高閣,執行得少。且違反者大都是制度的制定者——領導本身。久而久之,制度形同虛設,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威嚴和效力。因此,加大對制度的執行力度應是反腐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我國當前腐敗的根源
我國當前腐敗的特殊根源,在於中國當前特殊的歷史時期──經濟發展進程加快的時期。比較研究發現,某些國家中的腐敗現象比另外一些國家的腐敗現象普遍,某個國家處於變革轉型時期的腐敗現象比該國在其他時期的腐敗現象更為普遍,也就是說,腐敗現象比較嚴重的是那些處於經濟加速發展階段的國家或地區。一些發展中國家在致力於經濟建設的現代化過程中備受腐敗現象的困擾。我國正處於經濟加速期,也是受腐敗現象困擾最嚴重的時期。究其成因,主要是經濟、政治、歷史文化與人們主觀心理的矛盾沖突等幾個方面:
(一)經濟體制轉型為腐敗現象的蔓延提供了機會
國家經濟加速發展的過程中,市場機制與政府幹預緊密交織在一起,政府仍會對大量稀缺資源實行行政管制,從而掌握大量潛在租金的分配權,為賄賂行為的產生提供了可能,租金越多,尋租階層就越龐大,腐敗現象必然越嚴重。顯然,尋租階層的出現和膨脹是我國當前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同時,經濟體制的轉型總是滯後於經濟發展的速度。一些舊的、不合理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低效的政府管理大量存在,它們影響或阻礙經濟發展。損害經濟實體的利益,迫使經濟實體通過賄賂維護和實現經濟利益。可見,創造合理、公認的經濟秩序和規范,是防止賄賂行為產生的重要環節。
(二)政治體制改革相對滯後導致腐敗滋生
總的來說,腐敗的存在和蔓延與政治系統的調控機制紊亂和低效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國在加速經濟發展過程中,腐敗現象的蔓延,反映了我們國家政治系統調控機能與經濟加速發展的不適應性,反映了政治系統不能有效地調節和處理經濟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我國是從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發展過來的,缺乏民主、法治的政治傳統,我國的民主制度建設還很不健全,致使公職階層仍高居於公民之上,國家權力事實上成為脫離人民不受制約的力量;國家權力法治化水平較低,權力設置、運行都過於傾向部門利益,致使執法者認為法律是「治別人」的工具,從來沒有過法律也是制約自己執法行為的意識。經濟的加速發展促使新的財富和權力階層出現,但有限的合法政治參與途徑限制了他們利益表達的機會,於是賄賂成為它們政治參與的手段;監督體制是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的重要保障,監督體制不健全,監督機關缺乏必要的許可權和獨立性,使腐敗現象得不到及時遏制;同時,政治系統缺乏合理的利益機制,甚至不敢正視人們的正當利益追求,導致腐敗的大面積蔓延。
(三)歷史文化原因助長腐敗泛濫
首先,傳統的家族觀念、對家族忠誠的思想由來已久。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為家族謀取利益是那麼普遍,以至於人們習以為常,並不認為這種現象多麼丑惡。其次,傳統社會,送禮是一種禮節,是維系家族關系或其他人際關系的一種紐帶,不存在利益交易。發展至今日,送禮習俗成為賄賂的漂亮外觀。最後,我國是脫胎於封建社會的發展中國家,缺乏法制傳統,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非公職人員,其法制觀念都十分淡薄,要實現「有法必依」還需要較長時間的努力。
(四)主觀心理失當滋生腐敗慾望
經濟加速發展過程中,公職人員的薪酬卻難以迅速增加,導致公職人員經濟地位下降及社會地位的下降。這樣,一部分公職人員必然產生失落感,內心的道德信念發生動搖,對政府的忠誠和對政務的責任感削弱,抗腐化的免疫力逐漸降低。同時,經濟的加速發展促進了消費水平的迅速提高,公職人員的購買能力卻是有限的,消費心理的挫折感一方面動搖著公職人員對政府的忠誠,另一方面也激起公職人員改變自己經濟地位的強烈慾望。在通過合法途徑難以迅速解決的情況下,利用職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走違法犯罪的道路成為一種捷徑。
三、國外反腐經驗與啟示
(一)美國政府反腐敗經驗與啟示
美國國土廣大,人口眾多,行政層級多,和中國相似,作為一個超級大國,美國政府反腐敗的經驗對於中國來說,借鑒意義最大。
美國政府的腐敗現象可以追溯到建國早期,這一時期腐敗的特點是大多發生於地方政府中,而且數量較少。然而在美國內戰前這段時期里,腐敗開始侵人到國家機構中。進入19世紀晚期,美國政府的腐敗現象出現了一個高峰,其特點是數量多而且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現象嚴重。由於沒有採取有效的反腐措施,使腐敗在進入20世紀之後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不僅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在幾屆政府中多次出現,而且還表現出新的特點,即利用公共機構謀取或擴大權力,這集中表現為違法募集競選資金和濫用行政權力兩個方面。20世紀以來,在腐敗現象日益嚴重的情形之下,美國政府先後採取了一系列反腐措施,治理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腐敗問題。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為有力打擊腐敗現象,美國國會先後通過了《聯邦反貪污實踐法》、《聯邦選舉法案》、《從政道德法》以及《涉外反行賄法案》等法規,使治理腐敗做到有法可依。為加強與監督立法的實施,美國政府又先後建立了聯邦選舉委員會、獨立檢察官、監察長等專門、高效、公正、廉潔的反腐機構。腐敗不是一個能夠孤立解決的問題,為更好地治理腐敗問題,美國政府在人事制度方面也做了相應的調整,如採取高薪養廉的政策,實行聯邦高級官員的高度流動制度等。除此之外,美國政府還通過一系列措施來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的決策程序置於公眾監督之下,有效防止了腐敗現象的發生。美國政府從立法、專門的反腐敗機構到人事制度等幾個方面採取反腐措施,強有力打擊了各種腐敗現象,使美國政府腐敗的嚴重程度明顯降低。實踐證明,這些反腐措施確實起到了預防、監督、懲治腐敗的作用,為美國社會、經濟及科學技術的發展創造了一個相對良好的政治環境。
(二)新加坡政府反腐敗經驗與啟示
新加坡被國際反腐組織「透明國際」評為2009年度廉潔國家排名中,僅次於紐西蘭和丹麥,排名第三。新加坡之所以擁有一個廉潔的政府,根本原因在於它對腐敗一向採取嚴格立法、打擊與預防並重、標本兼治、雙管齊下的方針。為了保證公務員的廉潔,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具體、實用的政府公務員體制,包括《公務員法》《公務員行為准則》《公務員紀律條例》《防止貪污法》《沒收非法所得法》等。除這些法規外,政府還制定了《公務員指導手冊》,應聘的公務員人手一冊。
第一,嚴格的選拔、錄用和品德考核制度
每一個公務員在正式被錄用前都要經歷幾道極嚴程序的選拔,從而保證了公務員隊伍的高素質高水平高工作效率。被錄用後的公務員要接受政府的品德考核,考核方法有兩種,一是個人品德記錄。政府每年發給工作人員一本日記本,以記錄個人品德,工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日記本,並將自己的活動隨時記下來。政府工作人員必須在星期一上午上班時,將其日記本呈交主管官員檢查、簽名和發還。主管官員一旦發現其記錄內容有問題,應及時主動將這項記錄移送反貪污調查局進行審核查實。二是行為跟蹤。反貪污調查局依法有權對所有公務員,尤其是新參加工作的公務員,進行行為跟蹤,暗地調查他們的日常活動。反貪污調查局在進行行為跟蹤時,注重證據的收集,可以採取秘密拍攝方式收集各種證據。發現某一公務員有違法行為,可寫出調查報告交給被跟蹤者的主管官員,以核實當事人日記是否屬實,並做出相應處理。以上制度的建立,不僅保證了高素質的公務員能夠源源不斷地進入新加坡政府,而且對在職公務員的行為是否奉公守法發揮了有效的監督作用,使他們在任職期間很難利用職務之便貪贓枉法,腐化墮落。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權
反貪污調查局對政府機構和公共服務部門進行監督和調查,對一切涉嫌官員,不論其名聲多大,地位多高,一概嚴懲,決不姑息。地位越高,處罰越重,不允許有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權。該局自設立以來,秉公執法,處理多起政府高級官員貪污受賄案件。原新加坡環境發展部政務部長(副部級)接受了印尼商人贈送的7張機票,攜帶家人旅遊,被發現後不僅被撤職,還被判刑4年,1999年,新加坡法院判定前貿易發展局局長楊德勝犯了多項貪污罪,盡管楊曾對新加坡貿易發展有相當卓越的貢獻,是新加坡五個超級公務員之一,但結果他仍被判處4年監禁,並且還得在半年時間內償還過去5年來的貪污所得,這些事例足以說明,新加坡不僅綱紀嚴明,而且執法如山,對那些身居高位、功勛卓著的人,也決不網開一面,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種「沒有特權,沒有僥幸」的執法行為,樹立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多種嚴格的防貪反貪規則
一是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嚴格的申報家產制度,每一個官員被聘用之前,必須申報本人和配偶的財產情況,包括動產、不動、貴重首飾、銀行存款、股票、證券等,以後每年七月一日,每個政府職員都必須填寫一份個人財務表格,寫明自己的財務狀況,各部門常任秘書對每一份申報表都要詳細審閱,了解是否有不法行為。如果發現財產來源與本人收入不相稱,本人的解釋不能令人信服,這部分「多餘」的財產就可被當作貪污的證據受到指控。
二是公務員不準收受禮品,只可接受沒有商品價值的紀念品。如果有商品價值的禮品推辭不掉,收下後必須向常任秘書報告,並將所接受的禮品交給負責處理禮品的主管官員。主管官員定期拍賣這些禮品,接受禮品的人可以優先購買,拍賣所得上繳國庫。如果因為退休而要接受下級所贈禮品,則必須申報禮品的價值、名稱等,所受禮品價值不得超過50美元。此外,公務員不能接受宴請,如確有必要出席,需得到所在部門的批准。
三是政府官員不能依據手中權力來幫助任何人優先簽訂業務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簽訂,也不得在工作中以任何借口索要或變相索要「酬勞」。如果接受屬下人員的款待活動,則必須報告款待的時間和地點,款待活動必須適度,不能超過款待者月工資的2%。
四是政府官員不許向下屬人員借款,向親友借款也不得超過本人3個月的工資總額,以免債務過多而產生貪污意圖。另外還規定,政府官員借給別人錢時,不準附加利息或以自己的職務為名作交易。凡是陷入債務麻煩的官員必須受到紀律處分,甚至被開除。
五是政府官員不準購買與本單位有業務關系的公司股票,可買國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股票,但必須經過所在單位常任秘書批准。任何公務員直接、經他人或夥同他人為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貪污性地索取或接受、同意接受任何報酬,去做或容忍做法律禁止的任何事情,應視為犯罪,可被判處一萬元罰款或五年監禁,或既罰款又監禁。凡議員索取或接受任何報酬,作為對本人以議員資格採取任何行動的誘惑或酬金的,被視為犯罪。凡公共團體成員索取或接受任何報酬去做有違職責的任何事情的,亦被視為犯罪。上述人員可被處以一萬元罰款或七年監禁,或既罰款又監禁。
第四,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所有參加社會工作的人員包括政府公務員、企業職員、一般工人都必須參加公積金制度。主要內容是:職工每個月工資的20%扣交公積金,政府或企業也按該職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積金,雙方各交一半,(發生經濟危機時比例適當調整)。這份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但不得隨意提取。按制度規定只能用於四項內容:購買政府組屋,醫療治病,為子女交學費,養老基金。養老金必須在退休後方可提取,政府和企業不再另發養老金,一個公務員工作時間越久,所得積蓄越多。據統計,高級公務員(司局級)到55歲退休時,公積金總額大約有80-90萬新元,相當於人民幣400-500萬元。如果在職時廉潔奉公,沒有貪污腐敗和違法行為,退休後,全家生活富裕,安居樂業。新加坡法律規定,凡是有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者,就要給予嚴厲懲罰包括開除、坐監、全部撤銷個人所得公積金。例如,內務部安全局一位警長向一名拘留犯的母親收取5000新元「咖啡錢」事發後,不僅退還了5000賄金,還被判處30個月的監禁,罰5000新元,十幾萬新元的公積金被全部沒收。這一制度使得公務員權力腐敗的代價或風險太大,以至於絕大多數公務員決不敢冒大風險為貪小便宜而毀掉自己整個後半生。
第五,高薪養廉制度
為了使政府高級官員和公務員抵禦貪污受賄的誘惑,同時為了吸引住人才,不使公務員因待遇過低而流失,必須提高他們的薪俸。在李光耀總理的倡議下,新加坡政府和國會大幅度提高了公務員的工資。新加坡公務員工資水平在1973、1979、1982和1989年連續四次上調,1989年上調以後的公務員工資達到世界各國的最高數。新加坡政府內第四級公務員(從事體力勞動的打字員、司機、雜役人員等)與一般產業工人相比,1985年的工資收入月平均約10800新元,是產業工人月平均工資約600新元的16倍強。除此以外,政府還給他們以較優厚的福利待遇,如退休金、假期、有限度的醫療照顧、免費在職培訓、貸款等等。正如李光耀總理在1985年3月22日向議會解釋提高內閣部長工資水平的理由時所言,支付給政府領導人最高的工資,是建立廉潔政府的保證,若他們收入太低,他們就難以抵制誘惑而去貪污受賄。
總的來說,新加坡政府嚴格的選拔、錄用和品德考核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種嚴格的防貪反貪規則,公積金制度和以棒養廉,定期培訓等制度,對中國政府的廉政建設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三)香港政府反腐敗經驗與啟示
國際反腐敗組織「透明國際」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公布的國際清廉指數(CPI)排名中,香港均名列第16位,為亞洲第二。歷史上的香港,腐敗現象發生率極高,為了建設廉潔政府,香港付出巨大努力。
第一,設立強大的反腐機構。
20世紀60、70年代,腐敗近乎無孔不入。1973年4月底,爆發總警司葛柏貪污潛逃案,涉案金額超過他工作20年全部薪水的6倍之多,激起市民義憤。剛剛上任的港督麥里浩,為平息民憤,決心徹底查處此案。1974年2月13日,香港立法局通過《香港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即《廉政公署條例》),成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簡稱廉政公署 (ICAC)或廉署。設執行處、防止貪污處、社區關系處三個專職部門和一個行政總部。廉署的成立,標志著香港反貪獨立機構的誕生,也標志著香港廉政建設邁入了新階段。
廉署成立後,立即對葛柏案深入調查。1975年1月,葛柏終於被法院裁定兩項受賄罪名成立,判4年監禁。此後,廉署又對公務員全面整頓,僅在1974年2月至1977年10月間,以貪污罪被判入獄的警官達260名,而當時全港警察人數不過2萬。反貪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大大增強了市民對政府的信心,也確立了廉署在反腐工作中無可替代的地位。
自成立之日起,廉署的使命就確立為:「致力維護香港公平正義,安定繁榮,務必與全體市民齊心協力,堅定不移,以執法、教育、預防三管齊下,肅貪倡廉。」其目標是:「以有效方式調查和檢控貪污,積極推行防貪措施以杜絕貪污機會,教育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及爭取他們對肅貪倡廉工作的支持。」三管齊下的科學設置,使廉署始終保持高效率運行,並將廉潔社會的理念植入民心。前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認為:「香港之所以能以廉潔的公務員隊伍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稱譽海外,廉政公署實在居功至偉。」
第二,建立完善的法制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反腐工作的保障。香港廉政建設成就斐然,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立法的完善。1897年12月加日香港政府制定《賄賂輕刑治罪條例》,首次將行賄與受賄作為同罪並罰,是個偉大創舉。1948年頒布了《防止貪污條例》,並設立反貪污科專門負責肅貪。然而,在嚴重腐敗的警務處管轄之下反貪,只是徒有虛名。甚至於「賄賂反貪污部門的代價比原來賄賂政府某雇員的代價還要高」,一位議員在其自傳中描述到。針對反腐敗法律依據的不足,又於1971年5月頒布《防止賄賂條例》,制訂了更具體的規定。
1974年在籌備廉政公署時期,香港政府總結了以往反腐工作的得與失,得出結論:反腐機構必須保持獨立,否則,就會「只打老鼠不打老虎」。因此專門頒布《廉政公署條例》,賦予廉署廣泛權力。例如:在逮捕貪污嫌疑犯前,廉署官員有權不先行通知就展開搜查和取證;還有扣留嫌疑犯旅行證件的權力,可有效阻止攜款逃匿行為。這些權力對於交通發達、人口流動量大的香港來說,尤為必要。在眾多港產影視中,常能看到罪犯作案之後輕松「跑路」(出逃),如同兒戲。在現實工作中,如不能在第一時間抓捕罪犯,損失就無以估量。
第三,廣泛的市民教育與社會監督。
英國著名歷史學教授阿克頓勛爵作過精闢的論斷:「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與制約,如果缺乏必要的制衡和分權,最終只能導致腐敗。法律規定,廉政公署官員向行政長官負責並接受其監督;行政長官接受立法會監督和質詢;立法會決定是否授予或撤消廉署權力。還特別設立了4個咨詢委員會,即貪污問題委員會、審查貪污舉報咨詢委員會、防止貪污咨詢委員會和社會關系咨詢委員會,全面監督廉署的運行過程。
香港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傳媒活躍,形成了強大的輿論權力,對監督政府和官員功不可沒,被譽為促進社會良好運轉的「推進器」。政府也通過媒體,廣泛開展反貪污腐敗的宣傳和教育,為遏止腐敗、樹立廉潔風尚發揮巨大作用。
香港廉政建設有今日的成就,決非一時之功,而是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得來的。不僅得益於完善的廉政法律體系和制度設置,更重要的是將廉潔、公正的觀念植根於群眾心中。這正是香港成功的秘訣。
三是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可以建立有效的輿論監督機制。輿論監督是社會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社會權力制衡和防治腐敗的重要手段。輿論監督能將黑暗骯臟的交易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成為千夫所指的丑聞,能夠迅速將人民群眾的情感和呼聲高度聚焦在腐敗的國家公職人員及其案件_匕從而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引起政府的高度關注,迫使紀檢和司法機關秉公辦事,依法懲處腐敗行為,警示其它國家公職人員不要以身試法。信息技術在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可以建立網路媒體對事件的快速反映機制,把信息觸角進一步向社會、向基層、向群眾延伸,進一步拓展輿論信息來源,形成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的輿論信息網路,從而在防治腐敗工作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孫志剛案促使延續了幾十年的收容條例廢止,韓桂芝案浮出水面都充分說明了信息技術在防治腐敗領域的強大威力。
防止腐敗建設廉政體系,不僅是實踐問題,而且也是理論問題,理論不清,實踐活動必然遭遇困惑和尷尬。開展反腐敗斗爭,最理想的莫過於將腐敗現象一掃而光,但由於腐敗是權力的派生物,只要有權力和腐敗溫床的存在,那麼,不管如何竭盡全力嚴厲打擊,腐敗行為都不會全部消失。因此,建立科學的廉政體系只能極力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而無法根除。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腐敗行為發生的時空具有變異性,因此,在現階段,當我們找到了腐敗問題的表現及發生的原因時,眼光和精力還不能完全停留此時此刻此地,還必須將相當的精力放到預測腐敗發生的新時空上。這就要求我們要有新的視角、新的思路、新的方法,以及全社會的協同合作,進一步完善廉政建設的策略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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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採取哪些措施實現國家經濟化
一
、根據不同歷史階段的具體情況,適時調整黨的綱領和方針政策,推動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逐步改善人民生活 1959年新加坡獨立後,人民行動黨就成為組織、領導並推動本國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的主要力量。獨立之初,許多政治家和經濟學家都預言,沒有資源和市場的新加坡很難生存下去。人民行動黨根據新加坡地小國貧的實際國情,提出了「生存第一、經濟立國」的基本國策,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施政導向。人民行動黨先後擬定了四五個經濟發展的五年、十年計劃,包括以出口替代為主的五年計劃、以高科技為導向的十年計劃、以公積金為基礎的國民福利計劃等。40多年來,該黨在多變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中適時制定恰當的經濟政策,將發展計劃穩步向前推進,將經濟一步步推向新的台階。經濟發展為政治穩定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二
、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及時調整和拓寬黨的社會基礎和成員構成,加強社會整合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 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在1954年成立之初是以一個講華語的工人黨的姿態出現的,它的創始人中就有7個傑出的工會會員。近年來,在全球化和新經濟浪潮的沖擊下,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現代化進程的演進,新加坡的產業結構發生了變化,工業化造就了一個人數約佔新加坡全體就業人口一半以上的中產階級,他們不僅在經濟活動中起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政治生活中也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是政黨主要的選票來源。新加坡的中產階級受西方教育的影響,比較贊成西方式的民主政治,希望有強大的反對黨制約和監督執政黨。為了贏得中產階級的支持,避免黨的社會基礎萎縮,人民行動黨推行一系列措施照顧中產階級的政治要求。隨著執政地位的穩固,人民行動黨廣泛從社會各階層中吸納新生力量,力圖使該黨成為代表各種族、各階層的「全國性運動」。這些社會階層和集團的人員主要包括手工業者、工人、店員、政府職員、教師以及工商企業界人士等。人民行動黨之所以能長期保持旺盛生命力,就在於其具有良好的社會環境適應能力,能夠吸納包括中產階級在內的各階層的新生力量和精英入黨,努力塑造大眾政黨的形象以尋求跨階級的支持,鞏固自己的執政地位。
三
、注意加強黨的自身建設,規范黨的組織體系,加強黨的制度化建設,使黨內做到思想和步調一致 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對黨的自身建設比較重視。該黨黨員分預備群眾黨員、普通群眾黨員、預備幹部黨員、正式幹部黨員四類。成為群眾黨員有嚴格條件,群眾黨員只有經過考驗、真正對黨做過貢獻才能被委任為幹部黨員,幹部黨員約占黨員總數的1%。只有幹部黨員才能被提名競選議員,這些公開競選議員的幹部黨員代表著人民行動黨的形象,他們進入議會後,成為人民行動黨領導國家的政治核心。為密切黨與選民的關系,人民行動黨在執政初期就制定了黨的議員定期訪問選民的制度並堅持至今。人民行動黨的議員均為該黨高層黨員,由他們出面接待選民,可以直接傾聽選民意見,縮短該黨高層與民眾的距離。該黨組織結構比較嚴密,中央執行委員會是最高決策機構,掌管黨的一切事務。下設總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各級組織。總執行委員會下設九個不同職能的分委員會。人民行動黨在每個國會選區設有黨支部,一些大的選區還設有區域分部。該黨還在黨內設立青年團和婦女組織,吸引大批青年和婦女作為黨的儲備力量。該黨實行領導人核心小組會議機制,由黨內議員和政府要員參加,每月舉行例會,討論黨和政府近期政策,反復聽取議員們的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人民行動黨尤其注重接班人的培養和選拔。該黨不僅從黨內選拔人才,還積極物色黨外各領域精英,游說其入黨從政。新加坡的政治自我更新程序是獨有的,在接班人的選擇上,做到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新加坡政治領導人的挑選程序是相當嚴格的,要經過公共事務委員會的審查考試、參加黨選、接受群眾評判後才能擔當一定職務。人民行動黨先從5萬名受過良好教育的人中挑選出1000名優秀分子,又從這1000名優秀分子中篩選出50名進行長期鍛煉和考察,最後從中選出30名分任政府或其他組織重要職務。新加坡領導層過渡和交接平穩順利,這在發展中國家是比較少見的。
四
、採取多種措施約束黨員行為,保持執政黨的自身廉潔 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成立時,提出「打倒貪污」的口號,把黨旗的基本色調定為白色,象徵廉潔。該黨要求廣大黨員幹部嚴於律己,以身作則。新加坡還成立了由總理直接領導的貪污調查局,政府賦予反貪局廣泛權利,該局可以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拘捕涉嫌貪污受賄的嫌疑犯,有權沒收貪污犯罪的全部賄贓。新加坡執法嚴格,任何人,不論職位多高,一旦違法,就嚴懲不貸。新加坡還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對公務員進行有效監督。《公務員指導手冊》明確規定:公務員每年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和配偶的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貴重首飾、銀行存款、股票、證券等。公務員每天必須寫工作日記,記錄本人的各項活動,主管單位的常任秘書定期檢查其記錄內容,發現問題立即送貪污調查局核實。公務員不能接受禮品饋贈,不許接受宴請,不能向下屬借款。為了使公務員減少貪污受賄的誘惑,新加坡還推行「高薪養廉」政策,使他們過上體面的生活。
五
、構建符合本國國情和政情的政治體制和執政方式 新加坡人民行動黨認為,實行民主政治必須結合本國國情,樹立與本國文化傳統相適應的民主觀。新加坡種族、宗教和文化差異很大,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易產生民族分裂和社會動盪。人民行動黨還認為,一黨執政有利於最大限度網羅人才,如果兩黨或多黨執政,有限的人才就會分散在眾多政治派別里,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因此新加坡沒有照搬西方式的多黨制,而實行人民行動黨「一黨優勢制」。新加坡法律雖然規定5個公民就可組織一個政黨,但李光耀及其他領袖並不主張實行反對黨制度。針對青年人對西方多黨民主政治的崇拜,李指出,那種反對黨政治是「為反對而反對」,並無實質意義。人民行動黨表面承認多黨民主政治,但卻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以及運用司法手段擠壓反對黨的活動空間。由於政府對反對黨採取了較嚴格的控制措施,例如除大選的10天之外,不允許反對黨舉行公開集會和發表反政府言論,議會中僅有的幾名反對黨議員雖可以在議會中自由發表言論,但因傳媒受到控制,其作用十分有限。相反,執政黨卻可以從反對黨的政見和群眾對反對黨的支持中了解民情,調整政策。 新加坡政治發展模式是一種東西交融的改良型模式。新加坡實行議會共和制,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都由成文憲法規定,各負其責。總統為國家元首,議會實行一院制,議會與總統共同行使立法權。總統委任議會多數黨領袖為總理,並依據總理的提名任命內閣成員,內閣集體向議會負責。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其下屬法院。由於人民行動黨長期占據議會中絕大多數席位,因而形成了內閣由黨的第一把手主持,議長由黨內其他領袖擔任的格局。憲法規定,總理只能從當選的議員中提名各部部長、政務長、政務次長組成內閣,因而事實上內閣與議會幾乎由同一班人馬組成。通過這種方式,人民行動黨同時控制了內閣和議會,政府的提案在議會中很容易就能得到通過。人民行動黨通過法律程序,把黨的思想路線變為國家意志,通過政府貫徹執行。該黨不以政黨名義發布號召、文件和命令。李光耀、李顯龍發表講話,也是以資政和總理名義。他們強調,公務員「忠於政府,不等於忠於執政黨」。表面上看不到以執政黨名義發布的綱領、路線和方針政策,淡化政黨,強化政府。但對人民行動黨黨員來說,忠於政府與忠於執政黨是一回事。對非執政黨來講,不管是否擁護人民行動黨,都必須執行政府決定,因為政府是人民選舉的,不是一黨一派的政府。這樣會減少推行人民行動黨的思想理論路線和方針政策的阻力,把非執政黨的行為納入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在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通過政府牢牢控制領導權。
六
、提倡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的融合,主張宗教間的和諧與容忍 新加坡是多元種族和宗教的社會,其中華人占總人口的77%,馬來人佔15%,印度人佔7%。華人大多信仰佛教、道教,少數信仰天主教或基督教;馬來人信仰伊斯蘭教;印度人信仰印度教。獨立前的新加坡種族仇恨極深,但自1969年以來該國從未發生民族動亂。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新加坡選擇了多元一體化這一獨特的處理民族關系的道路。所謂多元化,是指尊重各民族特性和文化,讓各民族按照自己的習俗去選擇自己的生活。所謂一體化,是指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達成認識一致,從而使民族意識與國家意識重合,進而形成一個民族——新加坡人。「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種命運」是新加坡政府在實現國民一體化的過程中所要努力達到的目標。為達到這一目標,在政治上,政府反復宣傳祖國感情,要求人人認識到自己是新加坡人,而不是某一種族集團成員,號召「不分種族,都要在國旗下效忠」。在經濟上,大力發展生產力,為各民族提供均等的參與經濟建設和享受經濟成果的機會。為促進民族和睦,新還實施了組屋計劃,變種族聚居為種族混居。這種住房分配政策,便於不同種族的居民相互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