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如何管理
① 新加坡為什麼會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
20 世紀50 年代,新加坡面臨著嚴重的社會問題:失業、住房緊缺、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體系,絕大部分國民沒有養老保障。但當時國家正處於經濟發展初期,沒有雄厚的經濟實力提供高水平的社會保障。同時,新加坡政府認為,過分的社會福利不利於競爭,會使人民產生對政府的依賴。因此,新加坡政府在體察國情的基礎上,本著務實精神立法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新加坡政府社會保障體系由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兩部分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由國家強制實施個人儲蓄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構成,是新加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部分;社會福利是指政府對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員給予救助,如對低收入家庭發放住房補貼、生活救濟和救助金等,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輔助部分。
特色制度:
1955 年7 月,中央公積金制度正式建立並實施,同年成立了專門負責管理公積金的中央公積金局。中央公積金局以國家立法為前提,並在勞工部制定基本方針政策的基礎上,負責整個公積金的管理運行,對公積金實行規范化、制度化和企業化管理。勞工部——中央公積金局:董事會、(勞工部、規劃決策會、財經委員會、主席、總經理、十名董事會成員)建立中央公積金的最初目的是通過公積金這種強制儲蓄制度,預先籌集個人養老資金以解決國民的養老問題,為雇員退休後或不能繼續工作時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1965 年新加坡獨立以後,為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變化,在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和用途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不斷調整放寬對公積金用途的限制,擴大了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功能。1968 年9 月,新加坡政府推出了「公共住屋計劃」,允許會員退休前支取公積金存款購買政府建造的組屋,標志著中央公積金的使用范圍開始放寬。此後陸續推出了醫療保健、家庭保障、教育、投資理財等一系列保險計劃。最初,公積金制度所包括的勞動者是指受雇於同一僱主、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臨時工及獨立勞動者,也只是一個強制性的儲蓄計劃,保障的范圍也只涉及公積金會員退休或因傷殘喪失工作能力後的基本生活。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通過強制儲蓄、限制使用的方式來實行的。公積金的主要內容包括公積金的繳交率及調整、公積金利率及調整、公積金的使用方向與條件等方面。
② 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有哪些
您好,新加坡在社會保障方面依賴政府經營的中央公積金。中央公積金制度既是一項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又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它不僅為廣大雇員提供了養老、醫療保障,而且匯集了大量民間資金,為新加坡經濟高速增長提供了所需資本,還對金融體系具有強大的支撐力和影響力。中央公積金制度是適應新加坡特定的歷史情勢產生的,並隨著國情的改變而演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
中央公積金制度1955年7月建立時,是一項為全體受薪人員設立的強制性養老儲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儲蓄,以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但經過40年的時間,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醫療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醫療保障制度可分為強制醫療儲蓄、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三個部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機構管理實施。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實行保健儲蓄、健保雙全和保健基金計劃,由政府提供一定的醫療津貼,以確保本國國民均能享有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
保健儲蓄計劃是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中主要的醫療保障計劃,1984年4月推出,並設立了會員的保健儲蓄賬戶。該計劃允許會員動用公積金的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會員個人或直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在保健儲蓄計劃下,公積金會員每月須把部分的公積金存進保健儲蓄賬戶。1992年,還推出自僱人員保健儲蓄計劃,它規定凡年收入在2400新元以上的自僱人員須繳納其凈收入中的固定比例的款項作為保健儲蓄。據統計,每年有超過22萬名會員動用其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支付醫療費。
健保雙全計劃是一項重病醫療保險計劃,1990年7月實施,它允許會員以公積金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投保,確保會員有能力支付重病治療和長期住院的費用。除會員不參與此項醫療保險,每年將從保健儲蓄賬戶的存款中自動扣除作為保費支出,大約有87%的公積金會員參加投保。這樣,會員可以索取每年高達2萬新元而終身不超過8萬新元的醫療費。到2006年7月,參與健保雙全計劃的人數高達275萬人,佔新加坡人口的76.5%,大約有9成的工作人士投保健保雙全或動用保健儲蓄支付醫療保險。
保健基金計劃是政府為貧窮的國民所設立的一項醫療基金,它是在保健儲蓄和健保雙全均無法提供保障的情況下的最後一道「安全網」。目前,該保健基金約8億新元。2001年,共有15.68萬人申請到保健基金的援助,其中99%的申請者從中受惠。
二、養老保障制度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依靠其中央公積金制度來實現,這是其社會保障模式最富有特色之處。新加坡的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是完全積累制,是通過強制儲蓄的手段來實行對職工本人的自我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規定,雇員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雇員年滿60歲且在個人退休賬戶須保留一筆法定最低存款的前提下,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從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開始實行公積金最低存款計劃,規定會員在55歲領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把一筆錢留在退休戶頭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內,這筆最低存款要上調到8萬新元,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在基本生活費不斷上升的情況下,使其會員在退休後的若干年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就業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長期以來把鼓勵就業、扶助就業、確保就業作為基本國策,全力推進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培訓勞動力、提高勞動者素質,2001至2006年,新加坡失業率控制在3.5%左右,最低的年份達到2.7%。
(一)注重職業培訓
新加坡80年代初開始倡導大規模群眾性訓練計劃,對職工進行廣泛的再教育、再訓練。以設立工人基本教育課程為方式,發動各行各業以及社會團體參加這項計劃,鼓勵他們開辦各種學習和訓練班。多層次、多類別的學習、培訓形式,既保證了職業技術教育的廣泛性,也保證了教育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與適應性。
(二)推出職業再造計劃力促全民就業
職業再造計劃是在新加坡全國職業總會的積極推動下,於2005年3月由勞、資、政三方聯手推出的一項就業促進計劃。該計劃通過改善現有工作崗位的職業形象和工作條件來增加這些工作對新加坡人的吸引力,從而協助面臨失業威脅的新加坡人繼續受雇或重新受雇。職業再造計劃一經推出,就取得明顯的成效。2005年失業率由2004年的3.4%下降到3.2%。
四、實行「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之所以在短短數十年內成功地解決了住房短缺問題,並且完成了住房由量到質的提升,主要歸功於新加坡以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居者有其屋」計劃為兩大支柱的福利型住房制度。
(一)政府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導力量
新加坡政府於1960年成立了直屬國家發展部的法定機構——建屋發展局,既負責制定住宅發展規劃及房屋管理,又負責房屋建設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
(二)銀行儲蓄貸款和公積金是購房資金的主要來源
「居者有其屋」計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儲蓄貸款,二是公積金制度,其中公積金制度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強制老百姓將部分收入繳交公積金,形成了大規模的人均積累,從而使政府有能力建造公共住房。政府利用部分公積金儲備,貸款給建屋發展局發展公共住房,從而使建屋局有能力大規模地進行公共住房建設。
(三)制定不同層次居民的購屋准入政策
收入低者才進入「居者有其屋」計劃,同時制定政策,依購房者的經濟收入水平層次購屋,其首付款和還款額及還款方式都有所不同,能夠適應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需要,確保他們買得起房。
(四)詳盡的配套保障政策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實行的是出售與出租並舉的模式,其中出售又分為完全市場化的私人開發商開發的公寓和建屋發展局組織建設的福利型組屋。政府是組屋住房供應的主體,不僅為符合購買組屋條件的居民提供抵押融資貸款,而且對低收入家庭在購買標准條件內的第一套組屋時除了享受規定的房屋津貼外,還可獲得額外的購屋津貼。無論是承租或是購買組屋,都有著極其嚴格的操作性很強的條件限制和完備的退出機制。
③ 新加坡的社會救濟制度是怎樣的
公民自助為主的社會保障體系
這一體系主要存在於發展中國家和欠發達國家,由於受經濟條件制約,國家給公民提供的社會保障很少,一般是靠個人積累或社會單項保障。
這一模式比較成功的是新加坡。在醫療方面,新加坡實行強制性儲蓄,每個人在銀行都有一個獨立的賬戶。賬戶上的錢只能用來繳納本人或直系親屬的醫療費。在養老保險制度方面,新加坡實行公積金制度,公積金由僱主和雇員共同繳納,養老保障公積金實質上是一種完全積累模式,由中央公積金管理局依法管理。
雖然各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在維護社會公平上各有差異,但公平始終是各國在社會保障制度發展過程中所秉承的主線。西方國家普遍建立起全民參與、覆蓋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並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轉移支付等手段,對弱勢群體進行救助,既保證了全體社會成員機會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又有效地調節了經濟波動,並通過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縮小了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維護了社會公平。
④ 國家即將推出個人養老金制度,你准備交嗎
我准備交
個人養老金制度最大的特點是鼓勵個人儲蓄,削弱再分配屬性,這么做你可以說更公平了,也可以說更不公平了。
一方面,個人存個人的錢,為自己的養老負責,站在有錢人角度上講更公平,另一方面,窮人本身賺的錢就少,現在還要自己考慮自己養老的事,站在窮人的角度上講,他要對平時的花費更具約束,才有能力到晚年混點好飯吃,當然有錢沒錢是個廣義概念,每個人的理解都不同,中國早就提出要發展多層次的養老制度,個人養老金制度只是其中比較容易實現的一環而已。
中國實行個人養老金制度需要解決一個疑問,而這點會使個人養老金制度在中國實行起來麻煩重重。
即,中國怎麼解決類似於社保混賬管理,空帳運行的情況?
都知道個人養老金制度全世界新加坡實行的最好,新加坡養老金的最大特點是個人賬戶強制儲蓄。
新加坡的社保制度覆蓋人群是新加坡公民和永久性居民。公積金法規定「凡工薪收入者,無論是公務還是非公務職員,都要參加中央公積金計劃,向中央公積金局按規定足額繳納公積金,連個體商販也要參加。」
中央公積金規定了55 歲以下分設三個賬戶:
普通賬戶佔72.5%,用於購房、教育甚至個人投資。
特別賬戶佔10%,作積累退休金,到了55歲可以一次性提取,但要留足最低額度保障老年生活。
醫療賬戶佔17.5%,主要用於為自己和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醫療費用和醫療保險(僅限新加坡公民和永久性居民)。
賬戶層層分明,用途清晰,就要保證公積金的絕對安全性和可行性。因此新加坡發明了公積金獨立於政府財政的分帳管理模式,確保公積金的資金絕不會被挪用他處。
如:公積金制度法律依據是公積金法令。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局為公積金管理機構,隸屬於勞工部,政府財政的豐歉對公積金沒有直接影響, 而且政府無權動用公積金去彌補財政可能存在的赤字。
公積金投資由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投資運行,確保本金安全和盈利。
反觀中國,社保的統帳結合 、混賬管理、空賬運行的模式一直存在。
新中國成立後,1953年1月2日,《勞保條例》開始進行修訂,當時規定企業按照工資總額提取勞動保險金,70%由企業自行管理,用於發放當期退休金和其它福利,30%交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保管,作為企業間統籌調劑和儲備。勞動者個人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均能享受退休金和醫療等其它福利。
而此制度實行不到20年,為了集中力量搞經濟建設,1969年2月便停止了國營企業勞動保險金。當時全國總工會積存的近4億元社會保險總基金悉數繳解國庫,轉為財政資金。
此後,職工退休金完全由各企業自行負責。到了20世紀末,有些國企因為市場化改革無法在自負盈虧,甚至瀕臨破產,工人面臨下崗。很多企業此時已經無力支付單位職工退休金,原來在此退休的或者正要退休的職工無法再領到養老金。
國家為了維穩,將職工分為「老人」「中人」和「新人」,三類人對應三種不同的養老金政策。
養老金賬戶實行統籌賬戶+個人賬戶相結合方式。統籌賬戶實行現收現付,將「新人」繳納的錢在當下支付給已經退休的「老人」,這樣就能解決眾多企業無法負責還在嗷嗷待哺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問題。
而新人的個人賬戶實行積累制,退休時可以由權利人分期領取。相當於強制儲蓄。
改革實行時,已經退休的老人從未繳納養老保險金;工作了一定時間的「中人」,在參保前也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金。他們未繳納的部分,全部「視同繳納」。而在改革中,不斷有職工按照「視同繳納」的政策參加社保。
所以「視同繳納」的部分好像等待泰坦尼克號撞擊的冰山,數額巨大但我們卻看不見。
歷史的欠賬被強行加在正在繳費的「新人」肩上,很長一段時間里,中國的社保繳費率在全世界名列前茅,超過了很多發達國家,但又實行低水平的養老金替代率,開源節流,來解決養老金改革的轉型成本。
可即使這樣統籌賬戶的資金還是不夠支付,於是,在現收現付制下個人賬戶被挪用於退休金的發放,這就是著名的我國養老保險的空賬運行問題。
到了去年醫保改革,單位繳納的30%進入個人賬戶全部充公進入統籌賬戶。
社保設計的個人賬戶沒有得到強有力的保護,反而在統籌賬戶出問題後時時被拿去填窟窿,根本沒法起到強制儲蓄的作用。
⑤ 新加坡養老制度
法律分析: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是一個以居民個人收入為基礎的強制性儲蓄體系。管理這個系統的是隸屬於政府勞工部的中央公積金局,英文縮寫為CPF (CENTRAL PROVIDEN FUND BOARD SINGAPORE)。而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只要是受雇就業,都需要繳交公積金。56歲以上員工公積金繳交率遞減,目的是鼓勵僱主僱傭年紀大的員工,幫助年長者繼續就業。同時,工作人士和他們的僱主所共同承擔的公積金被指定存放在3個賬戶內。這里需要重點說明的是,自僱人士 (新加坡勞動隊伍中8%-10%是自雇者) 年收入超過6,000美元, 需填補公積金中的保健儲蓄賬戶。除保健儲蓄賬戶外,可自願按比例繳交另外兩個賬戶(普通賬戶、特別賬戶)內的公積金。近年,政府針對55歲至70歲的公積金存款較低的自雇公民推出了「退休戶頭配對填補計劃」,以幫助他們積累更多公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⑥ 新加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新加坡:以中央公積金制度授人以漁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在經濟起飛階段根據自己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目標建立起來的,是一種獨特的、有效的養老保障制度,並得到了社會和國民的認可。
中央公積金制度於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項為新加坡受薪人員而設立的養老儲蓄基金,是一項強制性的儲蓄計劃。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的儲蓄,以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但經過40年的時間,它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個就業者無論其受雇單位的性質,都在公積金擁有戶口,每月要向公積金繳納一定比例的個人工資。目前繳納的基數上限是月工資6000新元,會員年滿55歲或永遠離開新加坡時,就可提走全部公積金存款,存款享有與市場利率掛鉤的利息。
新加坡公積金實行全國統一管理。為此,建立了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和使用公積金儲蓄,還制定了《中央公積金法》,以保護公積金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管理、使用公積金儲蓄的行為。僱主和雇員都必須按時繳納公積金,雇員的公積金儲蓄由僱主根據繳交率扣除,連同僱主應繳交的數額,一起存入公積金局的會員帳戶上。
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新加坡政府對公積金的內容不斷加以補充和完善。個人可以動用公積金儲蓄來買房、看病和養老。公積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長的時間里,初步實現了「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居有其屋」。雖然在運用公積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寬限制,但政府仍牢牢抓住公積金最終保障作用的核心。因預見到人口有迅速老化和平均壽命延長的趨勢,從1987年,新加坡政府開始實行公積金最低存款計劃,規定會員在55歲領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把一筆錢留在退休戶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內,這筆最低存款的數額要逐步調高到8萬新元,根據政府的測算,只有這樣才能在基本生活費不斷上漲的情況下,保障會員在退休若干年後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新加坡的這種以儲蓄基金制為主體的養老保險制度,明確體現了新加坡政府一貫的「授人以漁」的政策思想。在經濟起飛階段,送給人們「漁具」並教會如何使用,可能要比直接送「魚」更有意義,更具激勵性,更有利於形成「工作—積累—受益」的良性循環。同時這種制度節省了大量的財政開支,抑制了消費膨脹,增加了社會積累,有利於增強國家的經濟實力,有利於企業開展平等競爭和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較之諸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障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不失為一種符合新加坡國情的有效的養老保障制度。
⑦ 新加坡公積金如何
twぇ⌒пwぇ⌒пluev┽Θ謾瀝wぇ⌒пv┽Θ謾瀝hь 新加坡:以2中3央公0積金制度授人v以2漁 新加坡的中4央公4積金制度是在經濟起飛e階段根據自己a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目標建立起來的,是一n種獨特的、有效的養老保障制度,並得到了c社會和國民的認0可。 中0央公1積金制度於o7758年1月8建立,它是一a項為6新加坡受薪人m員而設立的養老儲蓄基金,是一u項強制性的儲蓄計1劃。其主要目的是為8職員提供足夠的儲蓄,以7便在退休後或者喪失工r作能力q時有所依靠。但經過60年的時間,它已w經發展成為0一b種全面的,可以2滿足人x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s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個s就業者無t論其受雇單位的性質,都在公6積金擁有戶2口h,每月0要向公3積金繳納一a定比3例的個x人v工a資。目前繳納的基數上p限是月7工q資1000新元q,會員年滿71歲或永遠離開s新加坡時,就可提走全部公2積金存款,存款享有與y市場利率掛鉤的利息。 新加坡公8積金實行全國統一s管理。為5此,建立了q中8央公7積金局,統一k管理和使用公4積金儲蓄,還制定了d《中5央公3積金法》,以7保護公7積金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管理、使用公8積金儲蓄的行為4。僱主和雇員都必須按時繳納公7積金,雇員的公0積金儲蓄由僱主根據繳交率扣除,連同僱主應繳交的數額,一x起存入f公6積金局的會員帳戶0上c。 隨著形勢的不t斷變化8,新加坡政府對公0積金的內8容不n斷加以1補充和完善。個e人n可以0動用公5積金儲蓄來買房、看病和養老。公7積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l長2的時間里,初步實現了v「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居有其屋」。雖然在運用公4積金存款方6面逐步放寬限制,但政府仍0牢牢抓住公3積金最終保障作用的核心4。因預見5到人o口e有迅速老化3和平均壽命延長0的趨勢,從11168年,新加坡政府開l始實行公1積金最低存款計2劃,規定會員在42歲領取公4積金存款時,必須把一i筆錢留在退休戶5口r中7,以7保障晚年的生活。70年內5,這筆最低存款的數額要逐步調高到5萬b新元l,根據政府的測算,只有這樣才f能在基本生活費不h斷上l漲的情況下a,保障會員在退休若干i年後仍8保持基本的生活水7平。 新加坡的這種以6儲蓄基金制為3主體的養老保險制度,明確體現了j新加坡政府一e貫的「授人l以2漁」的政策思想。在經濟起飛z階段,送給人x們「漁具」並教會如何使用,可能要比8直接送「魚」更有意義h,更具激勵性,更有利於e形成「工m作—積累—受益」的良性循環。同時這種制度節省了k大r量的財政開z支i,抑制了o消費膨脹,增加了m社會積累,有利於e增強國家的經濟實力a,有利於v企業開i展平等競爭和調動職工u的生產積極性。較之d諸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障制度,新加坡的中5央公1積金制度不a失為5一h種符合新加坡國情的有效的養老保障制度。
⑧ 對比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異同
這個問題嘛,你可以問一下西南大學房地產班的肖永康老師,他知道的很多哦,哈哈...
⑨ 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屬於社會保險型社會保障模式
1960年,新加坡為解決國民住房難問題,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計劃,大量修建組屋。組屋可租可售,出售價格一般是市場價格的50%。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面向所有受雇的公民和永久居民,目前的繳交額為工資的30%至36%,其中20%為雇員繳納,僱主繳交10%到16%。在新加坡經濟較好的時候,公積金的繳存率曾高達40%到50%。按照2006年9月前的新加坡相關法律規定,月薪低於500新幣(1新幣約合5元人民幣)的職工,無須繳交公積金,月薪在5000元以上收入者的公積金一律按5000元標准計收。
⑩ 如何管好保命錢 聚焦國外社保基金監管新加坡篇
現行制度模式的一些可商榷處,已經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所謂投資渠道的拓展問題根子就在這里。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 對社保機構的性質,我個人認為應該是公務員體制,不應該是事業單位。公務員體制是由財政包的,這樣社保局收的每一分錢就和它的利益沒有任何關系,如果是事業單位,它的收益和它的管理有直接關系,那就容易出問題。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 當前大學生擠破頭地考公務員,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會保障不平等,公務員的社會保障好,其他勞動者缺乏保障或保障不足,所以拚命爭當公務員。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鄭功成 社保基金有其特性,就是採取現收現付制,有財政兜底,是納入國家保障體系的。即便基金有問題,財政是不會有問題的。而社保基金在早期出現問題也很正常。因為任何一個機構在開始起步的時候,國家都不會給它很大的投入。 —— 復旦大學保險系主任、保險研究所所長徐文虎 現在體制上重大的缺陷就是事前監管不足。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室主任郭金龍 新加坡——周志凱/文 中央公積金杜絕腐敗 由於中央公積金由政府集中管理,具有規模效應;同時因為沒有大量的私營管理機構參與,避免了為「拉客」而產生的惡性競爭 基金管理模式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是典型的國家集中管理模式。具體的管理和投資運作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中央公積金局隸屬於勞工部,並由勞工部制定有關政策對其進行監督,其性質是半官方機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依法獨立工作,其他部門不得干預其日常事務。中央公積金局集多項職責於一身,既要制定個人賬戶的相關政策,又要具體執行與個人賬戶有關的業務,如徵收費用、保存記錄、支付退休金,還要負責基金的保值、增值。相關的投資決定由新加坡貨幣管理局和新加坡政府投資管理公司執行。 基金投資模式 按照公積金法案,公積金會員的個人賬戶在保留了最低存款額度之後,公積金可以將結余資金的80%用於投資,但只能投資於政府債券。這些政府債券是專門為公積金局償付利息和其他債務而發行的浮動利率債券,沒有市場報價,浮動利率等於公積金局向成員支付的利率。 20世紀80年代,新加坡相繼引進了住宅產業計劃、非住宅產業計劃、教育計劃。1997年又進一步放寬投資工具,引進公積金投資計劃,包括基本和增進投資計劃,允許一部分資金投資於國內股票和公司債券、一些指定國家的股票以及其他投資工具。 養老金發放模式 當公積金會員在55歲保留了一筆最低存款之後,便可以將公積金存款提出。 這筆存款可作三個投資選擇:向獲準的保險公司購買年金保單、存入獲準的銀行獲取利息、保留在公積金的退休戶頭獲取利息。從60歲起會員即可從最低存款中按月領取養老金。(責任編輯:馬丁)[我來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