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法律規定什麼是僱傭關系
A. 什麼叫僱傭關系僱傭關系需要什麼證據
法律分析:僱傭關系是指僱主僱傭勞動者從事一定的勞動並向其支付報酬的法律關系,一般也稱勞務關系,如需要證明僱傭關系的,有勞務合同的可以使用勞務合同,沒有的也可以使用支付工資的記錄後收據等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B. 什麼是僱傭關系
僱傭關系是指經約定在雇員與僱主之間產生的由雇員向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雇員支付報酬的民事法律關系。
當前我國僱傭關系的主要形式:家庭幫工、農民幫工、承包人用工等以完成特定勞動事項為限的僱傭形式、合作型僱工形式、人力資源代理形式等。另外,在建築工地和家庭裝修用工,裝卸搬運工,企業幫工等臨時用工中,僱傭關系也大量存在。
僱傭關系的特徵
(1)僱傭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隸屬性,主體范圍非常廣泛,雙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為自然人一方為單位,且以雙方都為自然人為常態。僱傭關系主體之間具有普遍的平等性,僱傭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僱傭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體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是自由協商確定,相互之間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例如,某鋼鐵企業為清理廠區草地,以日工資100元,日工作8小時為條件臨時招用幾5名農民工,一農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場地上的推土機碰傷致殘,該案中,盡管勞動者施工當中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但並未成為該單位的成員,不必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兩者之間不存在行政上的從屬關系,因此,雙方所形成的是一種僱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2)僱傭關系具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雙重屬性。在僱傭關系中,雇員出賣勞動力,僱主支付工資報酬,具有財產屬性。僱傭關系的財產關系應與承攬關系中以交付勞動成果為內容的財產關系相區別。僱傭關系還具有人身關系的性質,表現在僱傭關系中僱主未經雇員同意,不得將其勞動力請求權讓與他人;同樣,雇員未經僱主同意,不得讓他人代為提供勞務,這是由勞動力直接依附於勞動者人身不能分離的本性決定的。
(3)僱傭關系受國家的干預程度較小,更加註重意思自治,體現契約自由原則。我國勞動合同法主要調整的是勞動關系,對僱傭關系的規范有限,僱傭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且對其規范比較籠統。
C. 什麼情況屬於僱傭關系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情況的屬於僱傭關系。從形式要件上看雙方有無訂立僱傭合同或口頭僱傭協議。從實質要件上,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雇員是否受僱主控制、指揮和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雇員受僱主控制是僱傭關系存在的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D. 僱傭關系的法律規定
僱傭關系的法律規定:一、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二、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系是僱傭法律關系的簡稱,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系,是指受僱人利用雇傭人提供的條件,在雇傭人的指導、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傭人提供勞動,並由雇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
雇傭人稱為僱主,受僱人稱為雇員。要看雇員是否受僱主控制、指揮和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雇員受僱主控制是僱傭關系存在的基礎。在僱傭法律關系中,雇員僅是僱主僱傭來完成某項工作的人,雇員在工作時應聽命於僱主,服從僱主的監督指導。同時要看雇員是否為僱主或其委託的人所選任。只要具備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可認定為僱傭關系。
僱傭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分。審判實踐中,僱傭關系與勞動關系極易混淆。因基於勞動關系發生的糾紛受勞動法的調整,訴訟時要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過仲裁後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僱傭關系受民法調整,相關規定,產生糾紛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只有正確區分二者關系,才能准確適用法律,以保證案件依法、公正審理。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並給付承攬人報酬的合同。承攬關系是基於承攬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傭關系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E. 僱傭關系是什麼意思
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現實中將其和勞動關系混淆的情況很多,但實際上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對他們進行區分,將更有利於我們在涉及糾紛時更好的維護我們的利益。下面具體介紹二者的區別:
⑴ 用工主體的要求不同:
僱傭關系中的用工主體范圍相當廣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而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范圍要窄一點,具體的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⑵ 主體地位不同:
僱傭關系中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他們之間是一種「勞務」與「報酬」之間的交換,受僱人可以不遵守僱傭方的內部規定,同時還可以選擇兩家以上的僱傭方提供勞務。這種關系強調的是成果之給付。
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勞動者需要很好的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同時,勞動者同時服務於兩家用人單位受到很嚴格的限制。這種關系強調的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勞動過程。
⑶ 權利義務及國家對其的干預程度不同:
僱傭關系是私法上的關系,雙方之間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只要雙方的權利義務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法律不予以強制干涉。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依據是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
勞動關系是社會法上的關系,為了協調雙方在力量對比上的過分懸殊,法律對用人單位的許多行為進行了法律規制,因此法律對其的干預程度很大。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律規范的規定。
F. 什麼是僱傭關系
法律分析:1、雙方有無訂立僱傭合同或口頭僱傭協議;2、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3、雇員受僱主控制是僱傭關系存在的基礎。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九條 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G. 什麼是僱傭關系,僱傭關系是怎樣成立的,怎樣證明僱傭關系!
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僱傭關系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所謂僱傭關系就是指普通勞務關系,勞務關系也有好多種,證明這種關系不一定必須要合同或工資條,雖然這可能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如果沒有這勞動合同,也構成事實的僱傭關系,可以用工票、工作服或同事的證言,或工資條等作為證據,來證明僱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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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H. 僱傭關系是什麼
法律分析: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僱傭關系因病死亡可向僱主主張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扶養費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I. 什麼是僱傭關系,什麼是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傭關系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