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投資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1. 履行投資合同時,與對方產生糾紛,該如何解決
與對方產生糾紛,應該盡量的走法律途徑去解決,千萬不要私底下去毆打人家,這樣自己就會犯錯,也可能會犯法,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找一個優秀的律師,然後去收集證據,打官司。
三、在投資過程中,需要注意一點事情
就是在投資過程中,不要投資一些垃圾的公司,要投資一些優秀的公司,因為垃圾的公司慢慢會耍賴皮,因為垃圾公司本身就沒有錢,所以會騙錢,為我們投資的時候,這要搞清楚我們的錢投給誰?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但是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所以在投資這條道路上,我們要小心,因為小心駛得萬年船才能夠長久,我回答完畢,謝謝大家的觀看
2.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如何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適用
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途徑和適用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3. 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1、與對方協商;
2、協商不通,向所在村社區調委會或者鎮街道調委會申請調解(調解是雙方自願的行為);
3、調解不通,可以向法院申請起訴,解決糾紛。
4. 請問緬甸發生糾紛,現在又不能過去緬甸, 中國海關又可以過去,緬甸移民局又不給過去,在中國要找什麼部門
這個你找中國的不好使你要找緬甸的移民局,他們不讓過那你只能等
5. 緬甸投靠美帝暗算中國,中國在緬甸的1000億投資打水漂,能源通道也被截斷,我們怎麼挽回,反擊美帝扼殺
這個就叫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緬甸多年經濟不發展,你尋思他那個軍政府是什麼玩意。
不過美日沒安好心,早晚他這個居心不良的後果會發作:日本就曾經破壞俄羅斯輸送我國的石油通道,結果俄羅斯多少年得不到日本的好處,還不是只好認吃暗虧。
美日都是算賬精細的國家,一丁點虧都吃不起的,他們現在傍的高興,遲早會知道,我們國家大吃得起虧,他們到時候噬臍莫及,不定怎麼可憐。
6. 處理外商投一資糾紛最有效的方法有哪些
國內投資者輕視了境外投資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對其中涉外律師的重要性不夠了解。我們接觸的不少項目都是這樣,前期盡職調查等工作幾乎沒有律師參與,自己派人出去看看就覺得沒問題了,後續請律師也只是「幫忙看一下合同」,其他就不需要律師參與了。這樣的境外投資項目,就算僥幸沒有遭遇本文所說的海外騙子們,在後續運營過程中大概率也會出問題。碰到這類問題,最好問問專業人士,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北京的蔡運曹律師團隊,都是涉外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他們在涉外糾紛處理方面比較有經驗,算是國內比較專業的涉外律師團隊。
7. 如何通過正規渠道去緬甸佤邦投資
緬甸第二特區(佤邦),是緬甸聯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由南、北兩塊地區組成。面積約1.7萬平方公里。人口約40萬。南面地區與泰國接壤,面積約1.3萬平方公里,人口約20萬。佤邦的領導人絕大多數是佤族。
一 地理位置
緬甸第二特區(佤邦),是緬甸聯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由南、北兩塊地區組成。北面地區位於緬甸東北部,約在北緯22º—23º,東經98º—100º間,東北面與中國雲南省臨滄地區的耿馬縣、滄源縣,普洱市的瀾滄縣、西盟縣、孟連縣、西雙版納州的勐海縣接壤。北面與緬甸第一特區(果敢)相連。南面與緬甸撣邦第四特區相鄰。西面至緬甸第二條大江—薩爾溫江(怒江),與滾弄、當陽等城鎮隔江相望。面積約1.7萬平方公里。人口約40萬。南面地區與泰國接壤,面積約1.3萬平方公里,人口約20萬。佤邦的領導人絕大多數是佤族。
二 歷史
緬甸第二特區(佤邦)的歷史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1967年以前的幾千年。
是佤邦漫長的歷史階段。這段歷史是原始社會末期,封建社會初期的變革階段。鬼神支配著人們的思想,世襲的山官、頭人統治整個社會,其表現形式是部落制度。整個佤邦分為大大小小幾十個部落(佤語叫「恩」)。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後,由於外來武裝勢力的干預,佤邦境內出現了布來吳、岩帥、永和、岩小石、扎跌等部落武裝組織(稱自衛隊)。這些武裝組織和部落之間互相殘殺械鬥,戰亂不斷,民不聊生。
佤邦在歷史上曾為中國土司管轄的領土,但多數時期為分散在各地的眾多頭人部落,未有統一的政權出現。明代分屬孟定府、孟璉司、孟根府土司疆域。清代部分地區脫離原土司控制,成為甌脫地,較知名者有葫蘆、莽冷。
從地理上講,佤邦遠離緬甸聯邦政府,使政府對這一地區的行政管理權失控。從1948年開始,佤邦各族人民被國民黨領導了20年。1966年在佤邦先後出現了四家游擊隊後開始削弱了國民黨的勢力。1969年緬共利用佤邦地區是聯邦政府管理的薄弱地區,又控制了佤邦20年。佤邦在1989年脫離了緬甸共產黨的錯誤領導,在當年的5月份就與緬甸聯邦政府達成停火協議,從此走向了和平發展的道路。在英國統治緬甸時期,佤邦曾和英屬緬甸分開,有過佤邦(WaState)這一名稱。
第二階段(1967—1989年):
在部落混戰、各族群眾處於暗無天日的危難時刻,佤邦許多有識志士勇敢地站出出來。他們認識到,要拯救處於水火之中的人民,必須推翻反動的部落制度。必須組織革命的武裝力量,以實現佤邦的統一和和解。
1966年6月,以鮑有祥、鮑三板為首的領導人組織了昆馬游擊隊。
1967年5月,岩肯、岩克龍為首的領導人,組織了岩城游擊隊。
1968年,以魯興國為首的領導人,組織了戶雙游擊隊。
1969年2月以趙尼來為首的領導人組織了紹帕游擊隊。
這些游擊隊的出現,鼓舞了人民求解放的願望,受到了人民的擁護和愛戴。人民群眾積極參軍參戰、傳遞情報,隊伍發展迅速。但這些游擊隊組織都是自發的、分散的。對統一佤邦、解放佤邦很有局限性。各游擊隊領導人不謀而合地意識到:必須統一組織、統一領導、統一指揮。趙尼來、鮑有祥、魯興國、岩肯等領導人加強了聯絡,經過很多曲折,找到了緬甸共產黨。以誠懇的態度請緬甸共產黨來領導游擊隊鬧革命。
1969年三月,緬共代表來到紹帕、戶雙,7月到昆馬、岩城。緬共代表與游擊隊領導經反復協商,密切合作,對各游擊隊進行了整編。以戶雙游擊隊為基礎,成立了緬甸人民軍東北軍區4048營,以紹帕游擊隊為基礎,成立了4049營,以昆馬游擊隊的基礎,成立了502營,以岩誠游擊隊為基礎,成立了501營。
部隊成立後,組成了江東指揮部。指揮部成員有:周昆系、郭志明、楊福康、魯興國、郭志、趙尼來、鮑有祥等人。指揮部成立後,70年4月30日解放了勐冒(新地方)、隨後解放了營盤、邦腰、金廠等地。根據東北軍區的命令,4048、4049部隊到外區域作戰,501、502部隊留佤邦地區作戰。
1971年11月,佤邦的部隊和民兵群眾參加了滾弄戰役。
1972年3月,緬共東北軍區總部遷到勐冒,進駐佤邦的部隊有4045、4046、4047、3035、炮營等。本年底,佤邦境內大都獲解放,北佤南佤實現了統一。1973年解放了勐波地區,孟延地區的大部分及勐寧等地區。1973年4月,東北軍區總部遷到邦康,1978年7月中央總部也遷到邦桑,直到1989年4月16日。
緬甸共產黨在佤邦地區20年,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思想;以階級斗爭為綱;以農民為基礎;以軍事為中心;以農村包圍城市、贏得戰爭、奪取政權為方針路線,解放了佤邦、統一了佤邦,使佤邦人民擺脫了部落統治的桎梏與枷鎖,佤邦人民是不會忘記的。
20年來,緬共除以上部隊編號外,還先後組建了2旅、5旅、8旅、683旅、685旅、768旅、859旅、12旅、6旅、7旅、48師、68師等部隊編號。在地方,還廣泛地成立了民兵,各縣成立了縣大隊。武裝力量形成了民兵、地方軍、主力軍三結合體制。
在地方政權方面,組建了北佤縣、南佤縣、景北縣、邦傘特區。
緬共在佤邦20年,為佤邦辦了20多所學校、5個醫院,動員群眾修了乾季公路300公里,搞了部分開田挖溝等農田水利工作。
1985年9月9日,緬共召開了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趙明同志,被選為中央委員。趙尼來、鮑有祥、李自如被選為中央候補委員。緬共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前後,內部發生了許多問題:根據地越來越小,階級斗爭越搞越激烈,中央主要領導年齡老化,思想僵化,教條主義十分頑固。大民族主義、宗派主義日趨明顯,幹部中培置親信,拉幫結伙。連年戰爭,群眾生活逐年下降,部隊供給短缺……對此形勢,當時許多中下層幹部提了許多改進意見,但緬共主要領導聽不進,還加上「反黨」帽子。在這種情況下,3月11日,原緬共東北軍區副司令員彭家聲在果敢宣布脫離緬共領導,成立了果敢民族民主同盟軍。
為了解決群眾溫飽問題,佤邦政府決定在第三個五年計劃(1999年—2003年)中把發展農業作為重點項目實施。為加強對農業工作的領導,於一九九八年二月組建了「農林水利部」。委任聯合黨中央政治局委員趙文光同志任部長。並盡力爭取國際禁毒組織、聯邦政府的援助和配合,決定在勐戛、王冷、納番三個地方開發糧食基地。現國際禁毒組織預算投入資金1500萬美元,聯邦政府投入緬幣2600萬文,佤邦政府已撥出1000萬元人民幣,作為三個糧食基地的開發資金。力爭第三個五年計劃結束時全佤邦基本達到糧食自給。
(十一)交通建設
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佤邦只有一條從戶板到勐冒的臨時公路,且長年失修。整個佤邦交通十分閉塞。運輸靠人背、肩挑、馬馱。緬共執政20年,忙於作戰,只修了300公里的單車道毛路。和平建設十年來,交通建設被列為第一、第二個五年計劃的主要項目,已修築通車毛路3000公里,其中交通干線的730公里,已鋪和正在鋪設彈石路面,90%以上的區已修通公路。
在交通建設中,還修造了造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賀島、勐康、哈中、龍跨、南板等13座大橋,共修大小橋19座,其中聯邦政府撥款修建的有7座。
十年的艱辛,十年的輝煌。現在佤邦境內交通網路已初步形成,交通閉塞的狀況已發生了根本的改變。
(十二)能源建設
能源是社會進步的標志,是解放生產力、發展工業、農業、加工業的重要基礎。89年以前,佤邦只有一個70個千瓦的水力發電站。和平建設第二個五年計劃中,佤邦政府為解決經濟發展中急需的動力問題,決定從1996年起,在佤邦建造四個水力發電站。這些電站是:
(1)松普電站:裝機容量7500千瓦,位於邦康市以西29公里的南板河;
(2)榮齋電站:裝機容量2000千瓦,位於勐冒(新地方)以東29公里的榮齋河;
(3)康達電站:裝機容量1200千瓦,位於南登以南5公里的南達河;
(4)昆馬電站:裝機容量800千瓦,位於昆馬以西3公里的南瑪河。
四座電站均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以前通電啟用。四座電站的建成,為佤邦的建設與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動力基礎。
(十三)財政·商貿·礦業
脫離緬共時,緬共留下的有大米9萬斤,老盾700個,港幣4萬元,人民幣3600元,美金50元,緬幣30萬文,還留下了債務,那時真是一窮二白。九O年以前,財政靠集資,向群眾借貸、募捐等方式來維持。1990年度財政收入1000萬元,支出900多萬元,略有盈餘。九一年以後,收入逐年增加,收支平衡,並有一定積累。一九九八年同一九九O年相比,財政收支增加了近八倍,財政收入來源是:
1、 聯邦政府撥款佔20%
2、 民間捐款佔12%
3、 商貿收入佔18%
4、 稅收佔20%
5、 入股紅利佔19%
6、 礦產佔10%
7、 旅遊業佔1%
商貿方面:為了解決建設資金,必須跳出佤邦尋找財源,經向聯邦政府申報,同意佤邦在緬甸大中城市開展商貿活動。為便於領導和管理,於一九九O年12月在臘戍成立了「佤邦綜合開發貿易總公司」。並先後在仰光、瓦城、棟枝、景棟、大其力、木姐等城鎮組建了分公司,後來向聯邦政府提出開採珠寶玉石的申請,得到了批准,先後在孟休、帕干、抹谷等組織開采寶石、玉石。為廣開渠道,多路經營,十年來先後組建了宏邦公司、一星公司、德康公司、康隆有限公司、康祥珠寶公司、999公司、飛亞公司、佤油麻公司、思茅金鳳大酒店、邦康自來水公司、康樂有限公司、佤邦銀行、恆源煙草工業製造公司、當陽紅磚廠、木姐自來水公司等商貿金融單位。從事商貿的已有5000多名幹部職工。他們在實踐中學習,從不會經商到學會經商,從不會管理到學會管理。在發展過程中付出了很大代價,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失敗的教訓。現在全面的商貿網路初步形成。這些商貿單位的組建,使佤邦的財政收入逐年增加。為佤邦的經濟建設做出了貢獻。
礦業:佤邦礦藏豐富,但尚未得到普查。十年來,對金廠的鉛鋅礦和龍潭的錫礦組織了開采,有了一些效益,掌握了部分資料,培養了一批礦務管理人員。為今後的礦業開發打下了基礎。
在礦業方面,聯邦政府給了優惠照顧,同意佤邦在勐休、莫谷開采寶石、同意在帕剛開采玉石,還歡迎佤邦去經營南馬都的礦渣等等。勐休寶石場的開采,幾經波折,目前發展良好,效益可觀。龍潭錫礦,潛力大,品位高,質量好。現正採取措施,有計劃地開采,嚴禁破壞性,毀壞性的開采。佤邦政府計劃在第三個五年計劃中發展2—3個重點礦廠,作為佤邦礦業開發的龍頭,使之成為佤邦經濟建設的重要支柱,及全面禁種禁毒事業的堅實基礎。
(十四)城鎮建設
佤邦在緬共時期,只有邦康的緬共廣播電台,東北軍區總部有幾間磚木結構的瓦房,建築面積約2000㎡,全邦沒有一條像樣的街道。和平建設十年來,城鎮建設發展迅速,邦康已建成初具規模的城鎮,為迎接十年大慶,98年對全鎮重新進行規劃,擴寬了街道,鋪設了地下水溝,安裝了自來水管,架設規范化的能源線路。還修建了運動場、大禮堂。南鄧、勐冒、昆馬、王冷、勐波、賀島、勐片等地也建了不少樓房,全邦建築面積約100萬㎡,是89年的500倍,集貿市場、街道路面,逐年規范,市容正在改觀。
(十五)毒品種植和禁毒方針
緬甸自從1885年淪為英帝國的殖民地以後,鴉片(罌粟)就被傳入緬甸。佤邦屬撣邦高原,山多平壩少,地理、氣候、土質適合於罌粟種植。一百多年來,人民群眾以種植罌粟為主要經濟來源。群眾不了解其毒害性,只為了用鴉片換取糧食、衣物、鹽巴等生活用品,維持最低的生活。加之過去佤邦處於原始部落社會,文化、科學、交通十分落後,鴉片成了群眾包治百的葯物,不少百姓因而染上吸鴉片的惡習,佤邦的毒品種植和吸毒、販毒,有著深遠的歷史的社會的背景。
緬共執政時期,雖有禁毒的號召,但沒有實際的措施和行動。禁毒並無實際效果。
禁毒工作
1989年,佤邦脫離緬共後,聯合黨中央就意識到毒品種植的危害性和禁毒工作的艱巨性。決心把禁毒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歷史使命來完成。
一九九O年八月二十六日,佤邦發布了《佤邦對禁種根除大煙的策略與措施》文件;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頒布了《禁毒通令》;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趙尼來總書記代表佤邦,主持了有國際禁毒組織和聯邦政府參加的在雲線斬除鴉片幼苗3000多畝的活動;同年六月二日,又在勐冒縣納威區燒毀了價值9000多萬美元的毒品加工廠;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景棟戰略指揮官吳覺溫帶領中、日、美、英、法、澳大利亞等十一個國家的大使、武官到永定、賀島參加燒毀了兩個毒品加工廠;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了《關於加強佤邦地區毒品管理的若干決定》,組建了毒品管制委員會;1995年5月17日,佤邦政府作出了《關於在佤邦的部分地區實現三年無毒區的行動計劃》;為進一步落實禁種禁毒計劃,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成立了團級單位的稽查大隊。縣、特區成立了稽查中隊、小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聯合黨中央向全黨全軍全民做出了《公元二00五年全佤邦實現無毒地區》的決定。
經過十年的努力,佤邦種植面積及毒品產量正在逐年減少:1990年種植面積約10000英畝,產量約60000公斤。
1994年種植面積約8000英畝,產量約48000公斤。
1997年種植面積約5000英畝,產量約30000公斤。
為了實現徹底禁毒的目標,十年來,特別是第二個五年計劃(1994年)以來,鼓勵和發動單位和個人試種經濟作物,加大了替代作物的投資,取得較好的成績。在邦康地區,炮團、獨立團、418師、邦康特區、萬蚌農場等單位和個人,已種植橡膠、咖啡、果樹萬余畝;南鄧特區、勐冒縣、龍潭特區、勐波縣等單位,發動群眾,因地制宜,種植橡膠、茶葉、荔枝、芒果、杉木等經濟作物已達5萬余畝,目前長勢良好。南面地區,氣候溫熱,土質肥沃,171軍區已種植柚木80多萬株。開發了兩個龍眼基地,已種下龍眼樹苗5000多畝。
佤邦的禁種禁毒工作是一項艱苦而長期的工作,不容樂觀。由於境內外少數謀取高額利潤的制毒販毒分子,變換各種手法,或明或暗地與佤邦禁毒方針相對抗,對這些抗拒勢力打擊不力,國際援助兌現遲緩,佤邦的禁毒阻力還很大。部分已禁種的地區出現反復,群眾外流現象也隨之突出,他們遷往外地繼續種植毒品……但佤邦政府禁毒決心已定,只要全黨全軍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加上國際禁毒組織和聯邦政府的援助配合,佤邦的禁毒大業一定會取得全面勝利!二OO五年全佤邦為無毒源地區的宏偉目標一定能實現!
8. 如何正確理解並構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
二、「一帶一路」爭議解決現狀與問題
(一)「一帶一路」民商事糾紛解決
民商事爭議主要是指私人主體在民商事交往過程中產生的違約和財產性侵權糾紛。由於民商事關系往往基於民商事合同,其中大都會約定爭端解決方式,因此違約糾紛一般都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有些侵權糾紛,也可以由雙方在事後達成約定解決。通過合同和雙方協商所不能解決的民商事爭議,一般可以通過訴訟和非訴訟方式解決。
1.「一帶一路」民商事糾紛的訴訟解決
依據一國國內法,尋求法院等司法機構的救濟是最根本的爭端解決方式。「一帶一路」沿線大部分國家都能提供基本的司法救濟手段。但要想通過當地訴訟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仍存在較大難度和一系列的問題:
(1)沿線各國法律制度差異大。「一帶一路」沿線既有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又有信奉伊斯蘭法律等政教合一的國家,還有一些國家的法律同時融合了這幾種法系的特徵。各國法律制度差異很大,對於從事跨國商事活動的外國私人而言,很難掌握甚至通曉當地法律。
(2)沿線多國政局不穩、法制不健全。有些國家由於戰亂和恐怖活動頻發、政局不穩等因素,例如伊朗、阿富汗、葉門;有的國家則因為獨立或分立不久,法治建設起步晚,發展慢,例如原南聯盟分立的黑山、塞爾維亞等。有的國家雖然法制較全,但並不完善,如印度尼西亞。印度尼西亞「法律體系整體比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規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1]
(3)沿線多國民族主義和排外勢力強烈。有些國家在司法程序中對外國當事人不公,如葉門、印度尼西亞、土庫曼等。以葉門為例,該國政府部門對當地企業採取特殊的庇護措施,外國投資者卻經常遭到地方部落索要保護費。在勞資糾紛處理過程中,外國投資者也很難得到勞動管理部門的公平對待。當外國投資者利益遭受當地投資夥伴侵犯時,警察等執法部門很少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2]
(4)執法和司法程序繁瑣或緩慢,司法判決執行難。一些國家,如汶萊,由於生活安逸,生活節奏很慢,反映到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上,行政審批等程序隨意性較強、耗時較長。[3]司法判決執行難也是沿線各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在約旦、越南、亞塞拜然等國尤為典型。以約旦為例,根據《對外投資合作指南》對約旦法律制度的調研顯示,該國司法程序一般要經歷3到4年,而從獲得裁決到執行一般要等待12到18個月。[4]
因此,通過訴訟解決「一帶一路」民商事糾紛,在很多國家都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往往並非當事人的最佳選擇。如何克服屬地管轄和用盡當地救濟的限制,力爭民商事糾紛的域外管轄及替代性爭議解決是構建一帶一路爭議解決中心需要解決的焦點問題。
2.「一帶一路」民商事糾紛的非訴訟解決
無論是從「一帶一路」所倡導的「以和為貴」的理念,還是從民商事爭議解決的實際效果來看,非訴訟解決爭端的方式相對而言能夠更好地解決「一帶一路」民商事爭議。2016年5月「中國-中東歐國家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上通過的《蘇州共識》指出:「中國和中東歐國家認同調解、仲裁等訴訟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可以為民眾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5]在各種非訴訟爭端解決方式中,仲裁和調解尤受肯定和青睞。
在「一帶一路」沿線的65個國家中,「大部分沿線國家(35個)都根據《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制定了本國的仲裁立法,這為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通過仲裁解決民商事爭議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條件。」[6]對於仲裁立法,存在「雙軌制」和「單一制」兩種模式。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雙軌制」,如新加坡,針對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分別適用《新加坡仲仲裁法》和《新加坡國際仲裁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採用此制的還有俄羅斯、菲律賓、越南、緬甸、汶萊等國。「單一制」則是指,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適用統一的法律。採用「單一制」的國家包括英國、荷蘭、埃及、模里西斯、馬來西亞、泰國、印尼、寮國、柬浦寨等國。我國亦屬此列,有關仲裁的法律即《仲裁法》,其中對國際仲裁進行了專章規定。
「一帶一路」沿線仲裁和調解機構眾多,專門的仲裁和調解機構主要包括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泰國仲裁協會、泰國商事仲裁協會、柬埔寨國家商務仲裁中心、越南國際仲裁中心、黎巴嫩仲裁中心、阿布扎比商務調解仲裁中心、迪拜國際仲裁中心、迪拜金融中心-倫敦國際仲裁院、開羅國際商事仲裁區域中心、德里國際仲裁中心、俄羅斯工商會國際商事仲裁院、阿富汗商業糾紛仲裁中心、蒙古國國際及國內仲裁委員會、克羅埃西亞經濟商會調解中心、羅馬尼亞國際商業仲裁法院,等等。此外,很多國家國內司法機構中還設立了可提供調解和仲裁服務的法庭,如匈牙利的調解庭和仲裁庭,它們做出的裁決與普通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7]
中國的仲裁製度發展也很快。從中國商事仲裁網公布的消息來看,我國國內仲裁機構目前已超過160家。[8]最近幾年,我國國際仲裁製度呈現快速發展趨勢,出現了一系列的重大革新:(1)涉外仲裁機構大量涌現。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為「貿仲委」)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外,新興的涉外仲裁機構(包括原國內仲裁機構的轉型)包括北京仲裁委員會(即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即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深圳國際仲裁院(即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以及由廣州仲裁委員會、香港、澳門地區的仲裁機構及法律專家共同組建設立的南沙國際仲裁中心等。(2)臨時仲裁得到承認。我國《仲裁法》規定了嚴格的「選定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因此,長期以來,我國是不承認臨時仲裁的。2017年3月23日,《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正式頒布,標志著臨時仲裁在中國境內的真正落地。[9]可以預見,臨時仲裁將會逐漸在我國仲裁實踐中得到推廣。(3)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引入。國際上許多知名商事爭議解決機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和國際商會仲裁院都已在上海自貿區設立辦事處。這將有助於我國對這些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利用,拓寬糾紛解決的選擇渠道。
「一帶一路」沿線眾多仲裁和調解機構為「一帶一路」民商事主體糾紛解決提供了較多選擇,但是目前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一帶一路」民商事糾紛還存在以下問題:(1)仲裁機構進入他國市場的待遇問題。以我國為例,雖然眾多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在我國上海自貿區設立了辦事處,但中國WTO 入世議定書(「附件9」中關於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均沒有對仲裁機構法律服務作出明確規定。境外仲裁機構入駐後能否在華享受同國內仲裁機構相同的待遇,尚不明確。[10](2)仲裁和調解機構選擇多但仲裁製度並不完善。「一帶一路」沿線各國的仲裁製度在適用規則、臨時仲裁、友好仲裁、證據制度等重要問題上有很大差異。有些國家的仲裁製度局限性很大。以我國為例,我國如今仍然有很多仲裁機構不承認臨時仲裁,未採納友好仲裁。(3)裁決的執行問題。「一帶一路」沿線目前還有伊拉克、土庫曼、馬爾地夫、葉門等國沒有加入《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為《紐約公約》)。即便是《紐約公約》的成員,有些國家在加入時也做出了「互惠」保留,只對同為公約締約國的國家所做的仲裁裁決予以承認和執行,如俄羅斯。因此,仲裁裁決在「一帶一路」沿線部分國家的承認和執行尚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二)「一帶一路」混合爭議解決
混合爭議是指因國家行政行為而產生的私人與國家之間的爭端,主要表現為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
1.「一帶一路」投資環境
本文所指投資環境主要是政治法律環境,不考慮「一帶一路」很多地區所存在的恐怖主義、戰亂、武裝沖突、自然災害等社會風險和自然風險。「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法治文化和政治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來自不同背景的投資者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將面臨較高的政治風險,尤其是東道國投資管制行為和稅收行為產生的徵收風險和法律政策變動等帶來的違約風險。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外資立法,及相關的執法和司法活動中沒有為外資提供充分保護。
外資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1)有些國家沒有專門的外資立法,關於外國投資的准入、投資行業、待遇等問題的規定散落在民法、商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規中。如印度、阿聯酋、巴林、塞普勒斯、拉脫維亞等。(2)有些國家雖有專門的外資立法,但並不是正式的法律。這類國家包括土庫曼、羅馬尼亞和不丹等。以羅馬尼亞為例,除公司法外,其有關投資的重要法律文件為1992年《促進直接投資政府經濟法令》、2008年《促進投資政府緊急法令》、2014年《關於設立鼓勵對經濟領域有重要影響投資國家援助計劃的政府決定》和《關於設立鼓勵對創造工作崗位鍍金地區發展投資國家援助計劃的政府決定》。[11]以法規、法令,甚至政府政令的形式調整投資活動,由於政策的輕率性和多變性,很容易給投資者及其投資帶來風險。(3)外資法缺乏操作性。以葉門為例,雖然葉門有專門的《投資法》,但並未頒布相關的實施細則,致使有關規定和政策缺乏操作性,形同虛設。[12]
執法與司法方面的問題包括:(1)程序隨意且缺乏透明度,以土庫曼為例,由於該國法治建設慢,常以總統令、政府決定等調整外資活動,執法過程隨意,透明度較低[13];(2)執法和司法不公。這一點上文已經有所介紹,茲不贅述。
綜上可知,通過國內司法途徑解決「一帶一路」投資爭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近年來,國際投資爭端解決出現了一些新趨勢,如通過商事仲裁機構解決投資爭端。「一帶一路」域內已有一些商事仲裁機構可受理投資爭端,包括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14]、迪拜金融中心-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中心等。另外,我國深圳國際仲裁院2016年新版仲裁規則規定:「仲裁院受理一國政府與他國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議仲裁案件。」[15]此外,哈薩克也表示,將借鑒迪拜的做法,在阿斯塔納建立具有國際大部分仲裁員參與的國際仲裁中心,其中專門設置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16]除了傳統的法院訴訟、仲裁機制以外,「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針對投資爭端的解決還創立了一些有特色的制度。比如,埃及所創設的爭議解決委員會,專門為解決投資者和政府機構之間的爭議提供建議。[17]另外,我國商務部於2015年1月1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一百二十條還建立了專門的投訴協調處理機制和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中心,負責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投資爭議的協調和處理。這些可能成為未來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方向。「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在構建具體制度過程中可以考慮並參考相關的制度。
2.「一帶一路」與投資有關的條約締結情況
從雙邊層面來看,「一帶一路」域內已有53個國家同中國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有57個國家與中國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其中有49個BITs引入了國際仲裁機制,以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端。多邊層面最具影響力的投資條約是《華盛頓公約》。根據公約建立的ICSID主要通過仲裁和調解解決投資爭端。「中心」的管轄權須基於一國對公約的批准加入,以及一國對「中心」管轄的同意。我國雖然很早就加入了《華盛頓公約》,但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都保留了對ICSID機制的引入。近年來,我國在對外簽訂投資協定時,逐漸放開,越來越多地引入ICSID機制。至今為止,在我國對外簽訂的BITs中,共有14個引入了ICSID機制。從ICSID的仲裁實踐來看,如2014年北京城建集團公司訴葉門政府案,建設工程項目被仲裁庭認定為符合《華盛頓公約》項下關於投資的要求。[18]因此,「一帶一路」戰略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許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爭端,是可以通過這一機制解決的。「一帶一路」沿線大多數國家是《華盛頓公約》的締約國,只有少數國家沒有加入該公約,包括緬甸、寮國、泰國、巴勒斯坦、波蘭、塔吉克、印度、馬爾地夫和不丹。
總的來說,「一帶一路」國家在締結與投資有關的條約方面,存在以下問題:(1)各國之間BIT締約不充分,不能覆蓋「一帶一路」所有投資者及其投資。由於目前世界上不存在多邊投資條約。BIT是投資者及其投資的主要國際法維權手段。從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簽署BITs情況來看,「一帶一路」各國之間的BIT仍然有很大的締約空間。(2)有些BITs缺乏投資者訴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簡稱為「ISDS機制」)。以中外BITs為例,其中仍有少數缺乏ISDS機制,如中國與泰國,以及中國與土庫曼間的BITs。(3)國際仲裁適用的爭議范圍有限。從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其他國家之間的BITs來看,大部分BITs都規定,只有與徵收補償數額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國際仲裁解決。有部分BITs則規定,除補償數額爭議之外,締約雙方同意的其他爭議也可以提交國際仲裁。只有與緬甸、伊朗、土耳其、葉門、希臘、塞普勒斯、羅馬尼亞、烏茲別克、俄羅斯、印度之間的BITs將國際仲裁適用的投資爭端擴大到了其他投資爭議。(4)ICSID機制的適用范圍受限。由於「一帶一路」沿線部分國家未加入ICSID公約,ICSID仲裁機制不能完全覆蓋到「一帶一路」沿線投資者及其投資。以上這些問題都為「一帶一路」沿線投資者通過國際仲裁解決與東道國之間的爭端帶來了阻礙。
3.「一帶一路」投資爭端仲裁實踐
從「一帶一路」國家在投資仲裁案件中的被訴情況來看,「一帶一路」沿線有不少國家屢遭投資者起訴。其中,被訴超過10次及以上的國家包括捷克、埃及、吉爾吉斯斯坦、烏克蘭、俄羅斯、波蘭、哈薩克、印度、斯洛伐克、土耳其。這直接體現出,這些國家對於外國投資者利益侵犯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國家頻頻被訴諸國際仲裁,一方面說明,這些國家國內法為投資者提供的救濟是不充分或不被投資者所信賴的,另一方面也說明,國際仲裁機制在這些國家的投資爭端解決方面比較暢通。
另外,從「一帶一路」國家投資仲裁所適用的仲裁機制來看,機構仲裁遠比專設仲裁多。而且,在各個仲裁機構中,ICSID被適用的最多,足見這一多邊投資仲裁機制的重要性。其次,SCC、ICC和PCA被適用的情況也比較多。可見西歐發達國家所建立的仲裁機制頗受「一帶一路」投資者的青睞。相反,「一帶一路」域內的仲裁機構,如CRCICA,明顯受到冷落。由此可見,「一帶一路」域內的仲裁機制亟待完善,以取得「一帶一路」域內投資者的信賴。
(三)國家間的經貿爭端解決
國家間的經貿爭端,主要是在貿易和投資協定適用和解釋過程中產生的國家間貿易和投資爭端,具體包括投資條約解釋和適用所產生的國家間爭端、國家因違反WTO和其他區域貿易協定的義務所產生的的爭端,以及WTO和其他貿易協定的解釋所產生的爭端。
1.「一帶一路」國家與國家間投資條約爭端解決
對於投資條約解釋和適用所產生的爭端,主要通過投資條約規定的國家與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State-StateDispute Settlement,SSDS)來解決。SSDS機制具體適用於三種情形[19]:(1)條約規定含義不明或締約方對條約規定有不同解讀時,所引發的條約解釋爭端;(2)締約一方投資者遭受締約另一方侵害時,所觸發的外交保護爭端;(3)締約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之前,先行確認締約另一方行為違反條約的程序。
SSDS機制中的爭端解決方式一般包括外交談判和國家間仲裁。實踐中,基於投資條約的國家間仲裁案件,目前已知的總共只有三例[20]。且三案當事人都非「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可見,「一帶一路」國家因投資條約解釋和適用產生的國家間爭端主要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不會選擇訴諸國際仲裁。
2.「一帶一路」區域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
「一帶一路」區域貿易協定和安排大體有兩種類型。比較多的一類是國家之間基於友好關系,為加強經貿合作而建立的框架性和原則性的區域經貿協定及組織。如,上海合作組織、中亞區域經濟合作、歐亞經濟共同體等。這些組織和協定主要不是以規則來維系,更多地是依賴於各國之間的夥伴關系,因此很少有關於爭端解決的安排。[21]
另一類則是規則主導型的區域貿易協定,以中國與東盟間的自由貿易協定為代表。雙方訂有專門的《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爭端解決協議》[22](以下簡稱為《爭端解決協議》)。《爭端解決協議》規定的爭端解決方式包括磋商、調解、調停、仲裁,且非常注重非訴訟方式。在仲裁程序中,爭端當事方可以隨時同意進行調解或調停。[23]另外,《爭端解決協議》並沒有設立實體性的裁決機構,而是採用了臨時仲裁的形式,且仲裁沒有上訴程序。裁決的執行方面,雖然規定了一系列針對不履行仲裁裁決行為的補償和中止減讓或利益規定,但補償是自願的,中止減讓或利益需滿足許多條件。[24]另外,由於缺乏負責執行監督的常設機構,執行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爭端方的自律。總體而言,「一帶一路」沿線的區域貿易協定欠缺有強制力的爭端解決機制。
3.「一帶一路」國家與WTO爭端解決機制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成員方違反WTO義務而產生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等爭端。爭端解決適用的規則包括《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即DSU)以及WTO協定各涵蓋協定中的爭端解決條款。爭端解決步驟包括磋商、專家組審查、上訴機構審查、報告的執行及其監督。相比「一帶一路」區域貿易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WTO爭端解決機制主要有如下優越之處:(1)上訴機制。這有效地避免了專家組審理的許多錯誤。而且由於上訴機構是常設性的,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WTO爭端解決裁決的一致性以及成員方的預期。(2)執行機制。WTO有專門的執行監督機構,對違約方實施報告中建議的情況進行持續監督,這就保證了違約方的執行。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全球范圍內最成功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一帶一路」國家經貿爭端的解決與WTO爭端解決機制關系深切。這一方面體現在,「一帶一路」沿線有許多國家都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常用客戶」。在WTO進行申訴超過十次及以上的「一帶一路」國家包括印度(24次)、中國(17次,僅指中國大陸)、泰國(13次)和印度尼西亞(10次)。在WTO被訴十次及以上的「一帶一路」國家包括中國(39次)、印度(24次)和印度尼西亞(14次)。[25]另外,「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訂立的雙邊和區域貿易協定,在爭端解決部分很多都依賴於WTO。以中國為例,中國與東盟以及中國與新加坡間的貿易協定,在爭端解決部分都規定,當爭端當事方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就仲裁庭主席的任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請求WTO總幹事指定仲裁庭主席。[26]
「一帶一路」國家在經貿爭端解決中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目前「一帶一路」沿線有很多並非WTO成員,包括哈薩克等13國。因此,WTO爭端解決機制不能完全覆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的貿易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