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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食鹽零售多少錢一袋

發布時間: 2022-05-20 23:51:50

Ⅰ 食鹽包裝規格有哪些啊比如300克 500克之類的

一般每包是500克。

《陝西省食鹽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第一次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七條:

食鹽批發是指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向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或零售單位(含個體經營者)批量銷售食鹽的活動。

食鹽零售是指超級市場、零售商店、售貨攤點等主要面向食鹽終端用戶銷售食鹽的活動。食鹽終端用戶主要指:

一是直接食用的城鄉居民;

二是餐飲服務業和集體食堂等;三是食品加工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小包裝指每袋2000克以下的食鹽包裝。

(1)緬甸食鹽零售多少錢一袋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發改委《食鹽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當進行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和食鹽經營者等有關方面意見。但海南這次出台的涉及全島800多萬人民生活的食鹽漲價問題,沒有舉行聽證會徵求消費者的意見。

這種想漲價就漲價的壟斷經營下的價格霸權不打破,不但損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更可怕的是滋長了壟斷行業的霸氣,極有可能成為腐敗的溫床。

Ⅱ 今日頭條新聞鹽業改革方案落地,食鹽價格會跟著降嗎

鹽業改革方案落地:基本食鹽均價預計小幅下降

本輪食鹽專營已有20年,其中近一半時間都在醞釀改革。

如今,靴子終於落地。國務院日前發布《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廢除了食鹽計劃管理和政府定價機制,要求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准運證,允許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以自主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

這些改革措施對百姓餐桌有何影響?又將給食鹽產業帶來哪些改變?

競爭加劇,基本食鹽均價預計小幅下降

「聽說國家不限制鹽價了,是不是要漲價啊?」這是好多百姓聽到鹽業改革新聞後的第一反應。「不僅不會漲,在放開價格後較長的一段時間里,食鹽價格可能還會有所下降。」中國鹽業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宋占京說。

從市場供求看,目前食鹽產業正面臨產能過剩困擾。食鹽年度需求量平均為1000萬噸左右,但食鹽定點企業產量就已超過4000萬噸,是需求量的4倍多。在此背景下引入市場競爭,企業勢必出現為搶占市場而降價競銷的行為。

從運營成本看,也有降價空間。按政府定價,食鹽出廠價每噸約為450元—590元,而由鹽業公司給出的批發價在每噸2500元左右,新推出的多品種鹽更是可達3000元—4000元。盡管批發公司承擔了運輸、包裝、流通等多項成本,但仍有一定的降價空間。

「但鹽價也不會降太多。」宋占京說,與其他調味品相比,食鹽價格本就不高,目前每袋普通食鹽零售均價(500克)只有2元,邊遠地區運費又比較高,倘若價格大幅下降,零售商就沒有積極性了。

因此,預計放開價格後,食鹽會小幅降價。當經過較長一段時間的市場競爭,逐步形成占市場主導地位的區域性大公司後,食鹽價格可能會有所回升。宋占京說:「不過,漲價的產品很可能是高端新產品,基本食鹽均價不會大漲。」

新產品、特別是高端食鹽產品供給增加,也是此輪市場化改革為消費者帶來的福利之一。

「發達國家食鹽品種很多,日本市場多品種鹽多達近千種。而我國食鹽售價常年偏低,不能按質論價抑制了食鹽新品種開發。」宋占京說,近幾年多品種食鹽定價權下放到省級物價部門後,我國食鹽品種有所豐富,食鹽企業陸續開發了綠色食鹽、綠標食鹽、竹鹽、平衡鹽、保健鹽等多品種食鹽,有的還引進國外海鹽加工成高端食鹽。但仍不能充分滿足市場需求。而價格放開後,生產經營者創新產品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將使食鹽市場供給層次更為豐富。

監管難度加大,質量安全是改革核心

除了價格,消費者還關注食鹽質量。而引入市場競爭,勢必會給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帶來挑戰。

據中國鹽業協會初步統計,2015年全國共查處涉鹽違法案件6萬余起,同比增長9.5%。宋占京分析,涉鹽違法案件增多,有誤讀鹽業改革的原因。在個別媒體誤導下,一些人以為食鹽專營已經取消,誤進入食鹽銷售領域。也有故意造假的不法分子,食鹽造假技術門檻低、投資成本少、又有一定獲利空間,使得涉鹽違法案件呈攀升趨勢。

鹽業體制改革後,市場監管難度將進一步加大。「屆時市場主體不再單一,市場上的食鹽不再像現在這樣只來自於一地,而是呈現品種多、品牌多的特點,區分真假偽劣難度增大。」宋占京說,由於缺乏專業監管機構和專項法律法規,工業副產鹽、化工廢渣鹽流入鹽業市場的隱患依然存在。

監管難度增大,監管力量保障卻面臨難題。目前鹽業監管主要由鹽務局(即鹽業公司)承擔,近2萬人的鹽政執法隊伍年執法費用支出近12億元,當市場競爭削減鹽業公司利潤後,市場監管所需的人力、物力能否保證?

「不過,消費者也不必過於擔心食鹽質量問題。此輪改革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對食鹽產品質量監管有專門的安排。」宋占京介紹,主要措施包括構建以鹽業主管機構專業化監管,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葯品等部門綜合監管的體系,對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實行更嚴格的規范條件,為保證食鹽質量安全,目前正在建立食鹽質量追溯體系,讓消費者通過手機掃描「標碼合一」標簽,能夠判定是否合格食鹽。建立食鹽儲備體系,加快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加強應急機制建設等。

市場集中度提升,兼並重組或更活躍

此輪改革帶來的一個重要變化,是將促進市場集中度提升。

專營制度最大的負面影響,是企業活力不夠。生產企業在食鹽上沒有自己的商標和品牌,無法直接參與市場競爭,只有通過「跑計劃」來增加銷售量,產品創新積極性不高,市場調研不足。食鹽批發企業長期受計劃經濟思維影響,官商、坐商現象突出,部分企業冗員嚴重、效率低下,服務、創新意識不強,無法滿足日益多樣化的市場需求。而銷售區域的限定,也造成流通環節過多,經營效率較低。

此輪改革,直擊食鹽產業痼疾: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以自主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委託有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這些舉措將有效引入競爭機制,倒逼企業轉型升級,同時也將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市場優勝劣汰。

「一個明顯表現將是企業兼並重組更為活躍。」宋占京說,據中國鹽業協會統計,我國現已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共有99家,其中海鹽定點生產企業34家,湖鹽定點生產企業19家,井礦鹽定點生產企業46家,多年來一直存在企業散、小、弱、多,以及產業集中度低的問題。改革方案中也明確提出,要「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據了解,一些企業已經行動起來。中國鹽業總公司就表示,將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加快優質資產證券化步伐,為中鹽在鹽行業的重組與擴張提供支撐。

Ⅲ 哪些國家是食鹽專營的

許多國家對鹽實行不同程度的專賣制度。其一是實行專賣制,由政府設立專門的專賣機構或指定機構對鹽的生產、銷售進行統一管理,國家定價,法規健全,如土耳其、瑞士及緬甸等國。其二是壟斷性產銷制,具有專營或專賣性質,如奧地利,義大利等國。其三是由一個大公司或幾個公司組成聯合體形式的產銷統一經營,如一些實行市場經濟自由化的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英國、法國、美國等。美國產銷一制,鹽廠生產,公司經營,有6家公司負責銷售,各公司與用戶簽訂長期供貨合同,再向所屬鹽廠下達生產計劃,產、銷保持絕對均衡,比我國的計劃管理還要嚴厲。中外之間雖社會制度不同,歷史、文化,習俗均有差異,但對鹽實行嚴格的專賣計劃管理則異曲同工。

Ⅳ 經營食用鹽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2013修訂)》第十二條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4)緬甸食鹽零售多少錢一袋擴展閱讀: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2013修訂)》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Ⅳ 食用鹽市場價格和行情

食用鹽市場價格是這樣的,批發價在1.0~1.2元間每包,零售價在1.3~1.5元

Ⅵ 食鹽為什麼又漲價啊

目前,市場上食用鹽的零售價普遍在2600元/噸,批發價為2200元/噸,大型食品廠可以從省鹽業公司以600至700元/噸的價格批發到食用鹽,而小型食品廠則必須在當地鹽業公司拿貨,拿貨價近1000元/噸。通過專營的食鹽,從車間到了市場終端,價格提高了近十倍。相比而言,在已經放開專營、市場化的兩鹼工業鹽市場,每噸為500 至600元。
由於食鹽專營制度,當地的鹽業總公司決定了市場內部銷售食鹽的價格,也就是想漲價就漲價。更有甚者需要搭配銷售,想進貨平價食鹽就搭配進貨高價精品鹽或者其他日用品。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Ⅶ 食鹽利潤有多少

目前,食鹽每噸出廠價約為400元~500元左右,經過三級鹽業公司後,最終以每噸1500元左右的價格到零售點,賣到消費者手中每噸就到了2000元左右。這個利潤率是可以和白粉拼拼的,但這個是國家壟斷行業,個人無法插手。

Ⅷ 雲南加碘食用鹽多少錢一噸

有《食鹽零售經營許可證》就可以經營20公斤36.86元

Ⅸ 食鹽多少錢一袋

一般一包500g碘鹽1.5元,買兩包兩斤裝了就去3元。其他的有品牌的一包10元左右。

Ⅹ 國家鹽業是怎麼定價的,為什麼各個地區的鹽價都不一樣啊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鹽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鹽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食鹽專營辦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食鹽價格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四條 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食鹽生產、經銷環節分別制定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含產區批發價格和銷區批發價格,下同)

和零售價格。

第五條 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

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費用標准。

第六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產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並考慮生產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

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

第七條 出廠價格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銷售大包裝食鹽的含稅價格,由食鹽生產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製造成本和期間費用)、利潤

、稅金等構成。

第八條 產區批發價格是指按照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從食鹽產區向食鹽銷區調撥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和產區食鹽調撥過程發生的

調撥費用、稅金等構成。

調撥費用包括短途運費、裝卸費用、站台碼頭費用和管理費等。

第九條 銷區批發價格是指食鹽批發企業或受其委託的轉代批單位向零售單位或食品加工單位銷售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或產區批發

價格和批發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經營費用和期間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碘鹽基金列入批發環節成本費用。

第十條 食鹽生產、批發環節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根據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鹽行業發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

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小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分別在同類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基礎上加上小包裝費用確定。

小包裝費用標准由小包裝袋、防偽標識、外包裝物的購進成本和分裝成本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小包裝成本費用利潤率應控制在15%以內,損耗率不得超過3%。

第十二條 食鹽零售價格是指食鹽在零售市場上的最終銷售價格,按照批發價格加批零差價的方式確定。批零差率應控制在20%以內。

第十三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應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種食鹽原則上實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零售價格。

第十四條 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食鹽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經省、自

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審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鹽生產、經銷企業近三年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經營狀況;

(二)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具體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鹽生產、經銷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四)與毗鄰及有產銷關聯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的協調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當生產經銷食鹽的成本費用發生較大變化、價格矛盾突出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

批發價格。

第十五條 食鹽經營者要求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的書面建議的內容、形式和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

準的程序、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的審核報告或書面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十七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進行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和食鹽經營者等有關方面的意見。食鹽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財

務報表、帳簿及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相關資

料。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實際執行價格高於或低於政府定價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

(三)擅自製定食鹽價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或范圍制定、調整食鹽價格,不執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

定價的,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員,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多品種食鹽和腸衣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或調

整。

漁業和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價格。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准和多品種食鹽、腸衣鹽、漁業用鹽、畜牧用鹽的

價格,應在公布實施前15個工作日前報送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鹽的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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