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人疫情期間怎麼辦理護照
Ⅰ 疫情現在出國怎麼辦護照
疫情期辦理出國護照本人持身份證到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護照,當然還要提供個人健康碼。
Ⅱ 疫情期間可以辦理護照嗎
疫情期間可以辦護照。
攜帶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居民攜帶本人戶口簿(集體戶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記表》)、其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能證明監護關系材料的原件(如戶口簿、出生證等),並由其監護人陪同前往辦理。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1、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3、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Ⅲ 疫情期間護照辦理流程
現在辦理護照需要提前預約。
預約後,持身份證和戶口本,到就近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護照
通常需要兩周時間
Ⅳ 疫情期間怎麼辦護照
現在辦理護照需要提前預約
預約後,持身份證和戶口本,到就近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護照即可
通常需要兩周時間
Ⅳ 我是緬甸的,想去中國護照怎麼辦
摘要 護照是任何人從一國前往他國必備的文件,用於證明持照者的身份。
Ⅵ 疫情期間怎麼辦護照
疫情期間可以辦護照。 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居民攜帶本人戶口簿(集體戶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記表》)、其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能證明監護關系材料的原件(如戶口簿、出生證等),並由其監護人陪同前往辦理。
Ⅶ 疫情期間辦不了護照有辦法嗎
沒有辦法。
首次申請護照必須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軍人在部隊或工作單位駐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關於在外地上學、工作是否可就近在學校、工作單位所在地辦理,可向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咨詢辦理方法。
地區
按需申領護照即公民申請因私出國護照只需憑身份證、戶口簿,即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護照。廣東的中山、順德、珠海等9個城市,以及遼寧撫順、山東淄博和海南瓊海成為第一批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在特大城市中,上海於2002年9月1日率先實現按需申領護照。
以上海市民為例,首先可以前往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領取護照申請表或者在上海市政府網站直接下載表格列印,填寫此表後攜帶本人二寸彩照、戶口本及本人身份證原本和復印件前往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遞交申請,10個工作日後就可以領取。
首次申請、失效重新申請以及換發、補發普通護照均為每本160元;普通護照加註每項20元。《護照法》頒布實施後已取消對護照延期,護照到期必須重新申辦。
Ⅷ 疫情期間辦理護照需要什麼證明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仍然是正常辦理護照的。
1、成人首次申請因私普通護照所需材料及證明文件:
(1)在當地的有效居留證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證明當事人的中國國籍、出生日期的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3)填寫好的「護照、旅行證、海員證申請表」一份;
(4)護照照片3張。
2、兒童首次申請因私普通護照
(1)具有法律效力的兒童出生證明、父(母)子關系公證書或法院裁定書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該兒童未加入駐在國國籍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父母雙方護照、在當地的有效居留證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填寫好的「護照、旅行證、海員證申請表」一份;
(4)護照照片3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四條 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
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
第五條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第六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