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禁海期是什麼時候開始
㈠ 禁海是幾月到幾月
每個地區的具體禁海時間是不一樣的,規定時間在是5月到9月。北緯35度以北的禁海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北緯35度到26度30分之間禁海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禁海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
一、不同地區的禁海時間
1、浙江禁海期是5月1日起至9月15日結束。
2、四川禁海期是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四川長江流域將進入禁漁期。
3、廣東海域伏季禁海期為每年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共兩個月左右的時間。
4、重慶將禁海期從3月1日零時至6月30日24時,境內長江、嘉陵江、烏江幹流以及大寧河、涪江、渠江、綦江等河流及江河岸線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二、禁海期捕魚怎麼處罰
1、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或者罰金。
2、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㈡ 2017年禁海時間
2017年禁海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2017年的禁海捕魚期被稱為」史上最嚴」。這是全國各海域首次實行統- -的休漁季,時間長達108天,將禁止所有捕撈行為。
伏季休漁
伏季休漁,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由漁業行政主管部]組織實施的保護漁業資源的一種制度。
它規定某些作業在每年的一定時間、- 定水域不得從事捕撈作業。因該制度所確定的休漁時間處
於每年的三伏季節,所以又稱伏季休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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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海的原因
一、海洋資源需要休養生息,保護生態平衡。
二、漁民節約勞動成本。開海後有更大的收獲。
三、魚類的繁殖期,禁漁是為了魚類更好的地繁衍後代,幼苗生長,不被打擾和破壞。
我國海區伏季休漁制度簡介我國自1995年起在黃海、東海2大海區,自1999年起在南海施行2個月至3個月的禁漁期以來,大海區連續實行伏季休漁制度至今,為緩解過多漁船和過大捕撈強度對漁業資源造成的巨大壓力,遏制海洋漁業資源衰退勢頭,
增加主要經濟魚類的資源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夏季是海洋主要經濟魚類繁育和幼魚生長的重要時期.多年來的實踐證明,伏季休漁保護了主要經濟魚類的親體和幼魚資源,使海洋漁業資源得到休養生息,具有明顯的生態效益漁船在休漁期間也節約了生產成本,休漁結束後漁獲物產量增加、質量提高。
㈢ 國家規定禁海是在幾月份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79年2月頒布的《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中有禁漁期的規定,農牧漁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各海區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還進一步作了具體規定。
如規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為青魚(鯡)禁漁期,
6月20日至8月20日為毛蚶禁漁期,7月10日至9月10日為黃海沿岸建網、壇網、闖網、袖網定置漁具禁漁期,
4月15日至5月31日為淡水湖區與水庫禁漁期,
海南島臨高縣臨高角至東方縣八所港20米水深以內海域禁漁期為3月1日至6月30日等。
禁漁期是指禁止漁業捕撈生產的時期。禁漁期是世界各國通常採用的漁業管理、保護水產資源的重要措施之一。
(3)緬甸禁海期是什麼時候開始擴展閱讀:
為養護黃河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黃河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農業部決定自2018年起實行黃河禁漁期制度。
禁漁期為每年4月1日12時至6月30日12時,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據了解,禁漁區主要包括:黃河幹流;扎陵湖、鄂陵湖、東平湖等3個主要通江湖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大黑河、窟野河、無定河、汾河、渭河、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等13條主要支流的幹流河段。
農業部要求,各省(自治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在上述禁漁規定基礎上,適當擴大禁漁區范圍,延長禁漁期時間。
在上述禁漁區和禁漁期內,因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活動需采捕黃河天然漁業資源的,須經省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㈣ 禁海捕魚期是什麼時候
休漁期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的期間。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
二、2021年全國休漁期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
1.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2.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3.北緯26度30分至北緯12度的東海和南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4.小型張網漁船從5月1日12時起休漁,時間不少於三個月,休漁結束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5.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農村部批准後執行。
6.捕撈輔助船原則上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時間規定,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報農業農村部批准後執行。
7.釣具漁船應當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實行漁獲物定點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
8.休漁漁船原則上應當回所屬船籍港休漁,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回船籍港休漁的,須經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確認,統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船籍港臨近碼頭停靠。確因本省漁港容量限制、無法容納休漁漁船的,由該省漁業主管部門與相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協商安排。
9.根據《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禁止漁船跨海區界限作業。
10.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
㈤ 一年有幾次禁海期
一年一次,一般維持時間為兩個月到三個月。
中國黃海、東海和南海的休漁期分別始於每年7月1日、6月15日和6月1日,時間分別為2個半月、3個月和2個月。
我國海區伏季休漁制度簡介,我國自1995年起在黃海、東海2大海區,自1999年起在南海施行2個月至3個月的禁漁期以來。
這3大海區連續實行伏季休漁制度至今,為緩解過多漁船和過大捕撈強度對漁業資源造成的巨大壓力,遏制海洋漁業資源衰退勢頭,增加主要經濟魚類的資源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夏季是海洋主要經濟魚類繁育和幼魚生長的重要時期。多年來的實踐證明,伏季休漁保護了主要經濟魚類的親體和幼魚資源。
使海洋漁業資源得到休養生息,具有明顯的生態效益。漁船在休漁期間也節約了生產成本,休漁結束後漁獲物產量增加、質量提高。
東海、黃海,北緯35度以北海域,休漁時間為7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休漁作業類型為拖網和帆張網作業,
北緯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漁時間為6月16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休漁作業類型為拖網(桁桿拖蝦暫時除外)和帆張網作業。
北緯26度30分以南的東海海域,休漁時間為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休漁作業類型為拖網和帆張網作業。
南海,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休漁時間為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休漁作業類型為除刺網、釣業和籠捕外的其他所有作業類型。
閩粵交界海域:按農業部有關要求,北緯22度30分至23度30分、東經117度至120度的閩粵交界海域,每年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除執行東海、南海有關休漁規定外,所有燈光圍網作業同時實行休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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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實施十年來,主要經濟種類產卵群體和幼生群體得到了有效保護,東海帶魚單位親體補充量指數平均值為4.26。
分別比1990—1994年(2.57)和80年代後期(2.93)提高了65.76%和45.39%,幼魚密度指數增幅為39.26%。
實施海洋休漁,不僅使我國的海洋捕撈產量保持在1400萬噸的生產水平,還顯著提高了捕撈生產效率,增加了漁民的實際收入,改善了海洋生態環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休漁
㈥ 各個海域的禁海時間是什麼時候開始結束
中國黃海、東海和南海的休漁期分別始於
每年7月1日、6月15日和6月1日
時間分別為2個半月、3個月和2個月
㈦ 禁海捕魚期是什麼時候2022
2022年禁漁期從5月一號開始持續至6月30日24時,部分地區會持續到7月31日。
禁漁期間,禁止除休閑漁業、娛樂性垂釣(無船、艇等載具)外的所有捕撈類型作業。因養殖生產或科研調查需采捕天然漁業資源的,需按規定,經自治區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違反內陸水域禁漁規定的,漁業部門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
特別指出:
實施禁漁期制度是國家實現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廣覆蓋的「禁漁期」宣傳活動,全力營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良好氛圍。要進一步強化工作措施,重點打擊非法捕撈的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有力震懾。
要強化執法保障,增強安全意識,突出重點部位布控查控,抓現行、打團伙、除源頭。要嚴格依法辦案,精準打擊犯罪,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不搞態度執法、關系執法,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禁捕工作「禁得住、穩得住」。
㈧ 中國每個省的禁海時間分別是那個月
中國黃海、東海和南海的休漁期分別始於每年7月1日、6月15日和6月1日,時間分別為2個半月、3個月和2個月
我國海區伏季休漁制度簡介
我國自1995年起在黃海、東海2大海區,自1999年起在南海施行2個月至3個月的禁漁期以來,這3大海區連續實行伏季休漁制度至今,為緩解過多漁船和過大捕撈強度對漁業資源造成的巨大壓力,遏制海洋漁業資源衰退勢頭,增加主要經濟魚類的資源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夏季是海洋主要經濟魚類繁育和幼魚生長的重要時期。多年來的實踐證明,伏季休漁保護了主要經濟魚類的親體和幼魚資源,使海洋漁業資源得到休養生息,具有明顯的生態效益。漁船在休漁期間也節約了生產成本,休漁結束後漁獲物產量增加、質量提高。
2004年伏季休漁的具體安排為:
東海、黃海:北緯35度以北海域,休漁時間為7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休漁作業類型為拖網和帆張網作業;北緯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漁時間為6月16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休漁作業類型為拖網(桁桿拖蝦暫時除外)和帆張網作業;北緯26度30分以南的東海海域,休漁時間為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休漁作業類型為拖網和帆張網作業。
南海: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休漁時間為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休漁作業類型為除刺網、釣業和籠捕外的其他所有作業類型。
閩粵交界海域:按農業部有關要求,北緯22度30分至23度30分、東經117度至120度的閩粵交界海域,每年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除執行東海、南海有關休漁規定外,所有燈光圍網作業同時實行休漁。
㈨ 禁海在什麼時候
明朝的「海禁」主要在明朝初年和明朝中後期。因為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對海防的鞏固能起到決定性作用。明朝中後期「海禁」主要是因為倭寇橫行。
明朝初年,朱元璋就立下了「不許寸板下海」的祖訓,後來「海禁」一度鬆弛(鄭和下西洋就發生在明朝)。再後,為了防禦倭寇的侵擾,又曾厲行「海禁」。
海禁政策的實施與失敗
「寸板不許下海」(《明史》卷205,《朱紈傳》),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國人對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明太祖實錄》卷49)。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銷自唐朝以來就存在的,負責海外貿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中國對外貿易遂告斷絕。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斂足跡,又下令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明太祖實錄》卷139)。自此,連與明朝素好的東南亞各國也不能來華進行貿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發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為徹底取締海外貿易,又一律禁止民間使用及買賣舶來的番香、番貨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發布命令,禁止中國人下海通番。
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規定了嚴酷的處罰辦法:「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向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泄軍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充軍」(《大明律》)。明政府對參與買賣外國商品的居民也不放過,「敢有私下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現有者限以三月銷盡。」
在這一錯誤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於洪武十九年(1386)廢昌國縣,二十年將舟山島城區和鎮外鼓吹兩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島)的居民徙遷內陸。本來,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對海防的鞏固能起到決定性作用。然而,由於海禁政策所實施的直接對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勢力,他不僅不能成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區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區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從事漁業生產,或從事海上貿易。明太祖「嚴交通外藩之禁」,堵絕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正常謀生之路。如「信國公湯和巡視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魚」(《明太祖實錄》卷159)。他們除起來進行斗爭之外,已經沒有其他選擇。誠如顧炎武所指出:「海濱民眾,生理無路,兼以飢饉薦臻,窮民往往入海從盜,嘯集亡命」。「海禁一嚴,無所得食,則轉掠海濱」(《天下郡國利病書》,冊26)。此外,濱海地區的居民還採取了另外一種斗爭的手段,逃亡、潛往海外。「國初......兩廣、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為生者萬計」(張煊:《西園見聞錄》卷56.《防倭》)。所以,海禁一開始就得不到切實的貫徹,反復發布的海禁令,也說明了這一點。還有一些人乾脆參加了民間的對外貿易活動。「緣(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盜」(《明大祖實錄》卷231)。「東南諸島夷多我逃人佐寇」(談遷:《國榷》卷12)。昌國縣「民常從倭為寇」(《明太祖實錄》卷183)。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兩個朝貢使團在寧波為入貢資格問題爆發了「爭貢之役」,使很多無辜的中國軍民被殺或被擄,「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輕中國心矣」(《明史紀事本末,卷55.沿海倭亂》)。
此後,明朝統治者認為「倭患起於市舶,遂罷之」,並對日本「閉絕貢路」,實行更加嚴厲的海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