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臘戌離婚需要怎麼做
㈠ 離婚需要怎麼辦手續
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等進行離婚手續的辦理。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中的一種方式進行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那麼要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其中一方戶籍地的民政局進行離婚手續的辦理。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後,夫妻就可拿到離婚證。如果是訴訟離婚,那麼要起訴方可以到管轄區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㈡ 想離婚要怎麼做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雙方到結婚登記的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辦理協議離婚時應當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一般當天即可辦理完畢。第二種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辦理協議離婚時,可以到被告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離婚,起訴時應當攜帶身份證、結婚證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協議離婚方便快捷, 雙方達成一致即可辦理,而訴訟離婚時間周期比較長,法律規定判決離婚的條件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只有在庭審時一方舉證證明對方有如下任一行為: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分居已滿二年,才有可能判決離婚,但實踐中一般當事人由於缺少法律知識,並未取得相關證據,也就無從舉證,導致無法達成其訴求,需要根據法律規定6個月後再行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㈢ 2021年離婚怎麼辦理 都需要什麼
2021年離婚辦理以及需要材料如下:
離婚分為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是指夫妻之間對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友好協商的情況下,擬定離婚協議後,可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登記離婚;
需要材料:
l、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二、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需要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按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㈣ 現在申請離婚要怎麼做
【法律分析】
現在辦理離婚需要的手續根據離婚方式的而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需要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會予以登記,並發給離婚證;如果雙方是訴訟離婚,應由夫妻一方攜帶起訴書和相關證件,向法院直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先對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無效,雙方感情已破裂的,一般會准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