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土地使用權怎麼解決
⑴ 土地使用權過了怎麼辦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了有兩種解決辦法: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二是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⑵ 緬甸政府是如何處置農民閑置土地的
近幾年,緬甸國內很多年輕人都外出務工,家裡的土地就閑置下來。如果您家裡也有閑置土地,那您可得千萬注意了!
緬甸農業、畜牧業及水利部副常務秘書吳苗定吞發布消息,民眾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耕種權,但並未真實耕種的閑置土地共有100多萬英畝,政府有計劃將這部分土地全部收歸國有。
吳苗定吞稱,事實上,政府在一年前就已經在開展工作了。政府工作人員在各省邦各地區進行調查,並對閑置土地進行審核確定,部分省邦地區需要收歸國有的土地名單已經出來了。
農業、畜牧業及水利部數據顯示,目前緬甸空地、荒地共有100多萬英畝。目前,開墾好的耕地面積有1200萬公頃,這些土地可耕種3季作物。
來源:鳳凰網資訊
⑶ 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2、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一)、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二)、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三)、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⑷ 中國人去緬甸購買土地是永久性的嗎
2016年《緬甸投資法》將原有的《緬甸外國投資法》與《緬甸公民投資法》進行了合並。根據現行的緬甸土地相關法規,任何外國的個人和公司不得擁有土地,但可以長期租用土地用於其投資活動。新投資法規定,土地使用期限為50年並視情延長2個10年。
另根據1987年《限制不動產轉讓法》,緬甸禁止外國人及外資企業獲得土地的所有權或者長期租賃土地(時長超過1年),但獲得緬甸投資委員會許可的外國人或者外資企業可以長期租賃土地(最長不超過70年)。
⑸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解決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具體操作如下: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⑹ 跪求現在緬甸的土地所有制
請起別跪了。土地機制有2種。一種是父母留下的 使用權是永久 一種是與國內一樣。
⑺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如何解決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2)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