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進口螢石上多少稅
『壹』 專欄二: 資源性產品關稅狀況及相關政策
優劣勢並存是我國礦產資源的顯著特點之一。受礦產資源稟賦及資源產業結構特點等因素的影響,我國資源性產品貿易分化現象比較明顯,貿易結構問題突出:一方面,短缺礦產品缺口規模較大,需要大量進口;另一方面,部分優勢礦產品及「兩高一資」產品仍在規模出口,並引發低端產業重復建設,不利於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此,必須利用好進出口關稅及相關政策,促進資源產品貿易結構轉型。
一、資源性產品關稅狀況
(一)進口關稅
從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開始,我國對進口貨物的最惠國稅率作了大幅度的下調。2002年資源性產品進口關稅的最惠國平均稅率為7.48%,比2001年入世前下調了1.6個百分點,調幅高達17.62%,以後各年的進口關稅水平呈下降趨勢,但是下降的幅度不大(圖22)。2010年資源性產品的平均進口關稅稅率為6.19%,基本與上年持平,這說明我國資源性產品進口關稅水平總體趨於穩定,今後只需根據形勢的變化對部分產品的進口稅率做個案性調整。
續表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9~2010
與2009年相比,根據資源性產品的供需狀況,2010年在保證大部分資源性產品進口暫定稅率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取消了部分產品的進口暫定稅率,如未精煉銅、硫磺等;根據產業發展形勢,為了保障部分緊缺資源性產品供應,促進相關產業健康發展,仍對部分冶煉中間產品及廢碎料實行了年度臨時性的免進口關稅優惠政策(例如鎳濕法冶煉中間產品及鉑含量在3%以上的廢碎料等)。總之,根據資源性產品供需狀況及相關產業發展情況,採用進口暫定稅率具有相當的靈活性與易操作性,成功地實現了關稅政策的穩定性與靈活處理個案情況的有機結合。
(二)出口關稅
我國對外貿易政策總的來說是鼓勵出口,因此,一般商品的出口不設出口關稅。但是,為了控制部分國內供應不足或者出口過量需要加以總量控制的商品出口,國家視情況對部分產品設置了出口關稅,進而增加產品的出口成本,削弱它們的市場競爭力,以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2010年,我國共對301種商品的出口徵收了出口關稅,並實施了暫定稅率,其中涉及的資源性產品主要有原礦、礦砂及一些初級冶煉產品。
與2009年相比,根據資源性產品的供需狀況,考慮到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2010年在保證大部分資源性產品出口暫定稅率相對穩定的情況下,下調了部分商品的出口暫定稅率,如鎢酸、三氧化鎢等,體現了出口暫定稅率靈活應對市場變化的優越性。
二、關稅及相關政策
立足國內資源稟賦及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資源產品貿易結構轉型,目前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有兩點:一是提供更加寬松的環境,鼓勵短缺資源型產品進口;另一方面是通過各種可能的途徑,嚴控「兩高一資」產品規模出口。為此,必須利用好進出口關稅及相關政策,使之為推動資源產品貿易轉型服務。
(一)關稅政策
一國實施什麼樣的關稅政策,不是根據人們的主觀願望任意制定的,而是由客觀因素所決定的。我國關稅政策的思想是:對國內生產量不能滿足需求的關系國計民生的必需品,給予免稅或低稅;原材料進口稅率一般低於半製成品或製成品稅率;對國內不能生產或質量不過關的機械設備和儀器、儀表的零件、配件實行的稅率低於對整機實行的稅率;對國內自己能夠生產或非國計民生的產品實行的稅率較高;對國內能夠生產,而國內同類工業又需要保護的產品實行更高的稅率;對需要限制出口的產品徵收出口關稅,視情況可以實施年度暫定稅率。
1.出口關稅
出口產品的關稅徵收幅度,理論上不能突破《中國加入議定書》附件6的承諾范圍,這是出口關稅政策調整的總原則。實際上,出於控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實際需要,當前已經對上百種資源性產品出口加征了出口關稅,大大超出了入世的具體承諾范圍,使得出口關稅政策風險極大。2009年6月,美國、歐共體分別就原材料出口限制問題向我國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就是典型的案例。所以,當前我國資源性產品領域出口關稅違規現象比較嚴重,迫切需要有計劃地進行調整,使之能夠更好地融入WTO規則體系。
從國內外的實踐情況看,要做到完全不違規是不太現實的,關鍵是要把握好度,同時積極認真地做好應對爭議,甚至應對訴訟的准備,盡可能為政策爭取一定的執行期,以便利用時機提高國內經濟發展質量。實踐中,我國資源型產品出口關稅政策調整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符合《中國加入議定書》附件6中的產品出口關稅調整,另一類是不符合《中國加入議定書》附件6中的產品出口關稅調整。針對這兩類問題,出口產品關稅政策調整有兩種思路:
(1)符合《中國加入議定書》附件6中的產品。對於該類產品,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加征出口關稅來限制出口,但是其前提條件是不能突破承諾范圍的上限,否則需徵得相關許可。
(2)不符合《中國加入議定書》附件6中的產品。對於該類產品,原則上是不能加征出口關稅的,但是WTO規則中有個例外原則,主要體現在GATT1994第20條中的(g)款:為了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可以適當限制出口,但是國內也必須同樣地限制生產與消費。換言之,只要我們國內做好了限制生產與消費的准備工作,仍可以利用傳統的出口管理工具來管理過量出口問題。當前,在資源領域,這些限制生產與消費的相關措施主要有提高行業准入門檻或環境標准、落實相關生產總量控制指標、停發采礦許可證、提高相關的稅費標准及在規劃或行政批文中明確相關限產措施等。在採取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相關措施的條件下,根據需要限制出口的需要程度,可以針對不同的產品採取差異化的出口關稅水平,為限制出口管理服務。
實踐中,各成員國所關注的重點一般都是其他國家優勢資源的出口管理情況。在我國,我們的優勢資源主要有鎢、銻、稀土、螢石及高鋁礬土等資源。2009年,我國的鎢、稀土等資源型產品也加征了出口關稅,卻沒有被列入訴訟的范疇,其主要與國內搞生產總量控制及停發采礦許可證等一系列限產措施密切相關。
2.進口關稅
在資源供應趨緊的時代,世界各國,尤其是資源貧乏國家,一般都是鼓勵進口來滿足國內的消費需要。根據WTO規則,進口關稅應按照入世承諾的關稅減讓表,逐步進行關稅減讓。在礦產資源領域,特別是針對大宗短缺礦產,多年來我國都是實施零關稅進口政策,以鼓勵資源進口。考慮到我國石油、鐵、銅等大宗礦產供不應求的壓力將長期存在,因而進口關稅政策的主要目標是:對現行的零關稅產品,繼續實施零關稅政策,為促進資源進口提供激勵與服務支撐;對非零關稅的能夠替代資源的初級產品,應積極降低其進口關稅,盡力通過進口來緩解國內的供應壓力。
(二)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
進口環節增值稅是指對准許進入一國境內的貨物和物品按其流轉額(或增值額)繳納的增值稅。根據國際經濟學中的有關理論分析,進口國的最優稅率應在[0,1]之間進行選擇,且一般來說是稅率越小越好。根據這一結論,考慮石油、鐵、錳、鉻、銅、鋁等礦產都是我國當前比較緊缺的礦種,並且對它們的進口已經實行了零關稅政策,對進口的激勵效果已經失靈。為了挖掘這些短缺資源產品的進口潛力,減輕它們對下游產業發展的成本壓力,有必要適當調整它們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使得優惠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能夠對激勵短缺礦產品進口產生促進作用,只是對不同的礦產品應區別對待:
(1)建議對石油、鐵、銅、鉀鹽等大宗產品實施免徵或即征即退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石油、鐵、銅、鉀鹽為國民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大宗礦產,其價格上升必然引起最終產成品價格的上漲,進而可能間接引發成本推動型通貨膨脹。因此,為了鼓勵這些資源進口,並緩解國內調控壓力,建議對它們的進口實施免徵或即征即退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2)建議對錳、鉻、鋁、鈷等產品實施5%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錳、鉻、鋁、鈷等礦產既屬於戰略礦種,同時又屬於短缺礦種,但其用量不如石油、鐵、銅量大,對下游產業發展的影響相對有限。由於這些資源國內短缺,采選業發展有限,因而建議對錳、鉻、鋁、鈷等產品實施5%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將對出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返還給企業,降低出口產品的成本,促進產品出口的一項政策。世界貿易組織對各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出口退稅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一種慣例,是國家支持外貿出口的重要手段。根據WTO規則要求,各成員國可以對本國出口產品實行退稅,但退稅的最大限度不能超過出口產品在國內已征的稅款。在此范圍內,各成員國根據自身經濟發展需要和國家財政承受能力,確定恰當的出口退稅水平。
當前,我國限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政策仍未松動,保障資源優先供應國內及促進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仍是資源管理的核心目標之一。因此,根據資源出口管理政策的基本原則,建議繼續對原礦及精礦砂實施取消出口退稅制度;對高純度的金屬冶煉產品,根據其技術含量及附加值的高低,在不過量出口而導致資源流失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實施低檔退稅稅率政策。
(四)出口數量限制政策
所謂數量限制是指對某些特定的商品或勞務的貿易,在某一時期內將其嚴格限制在一定的價格或數量之內。數量限制措施與關稅都可以對貨物的進出口產生阻礙作用,但兩者的性質和作用程度並不相同。從經濟學角度看,關稅只是扭曲了市場機制的作用,而數量限制措施則從根本上切斷了本國市場與國際市場的聯系,對限制進出口能夠產生明顯的效果。因而在實踐當中,數量限制這堵圍牆還不能徹底拆除或禁砌。考慮到WTO規則系統中對數量限制措施存在非歧視性原則及例外原則,恰當地運用它能夠為進出口貿易管理服務;否則,將提升政策風險。因此,對數量限制與配額政策應進行適當的研究。
1.數量限制的一般規則
因為數量限制措施對世界自由貿易起著比關稅更嚴重的阻礙作用,所以原先的關貿總協定和現今的世界貿易組織都對其採取了一般禁止的立場。其中,關貿總協定第十一條的標題即是「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並且在第一款中規定:「任何締約國除徵收稅捐或其他費用以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產品的輸入,或向其他締約國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這是國際多邊公約第一次明確宣布一般禁止和取消數量限制。
盡管GATT1994明確主張消除數量限制,但是鑒於數量限制已為許多國家採用,並且實施數量限制的原因也很多,作為折中的結果,GATT1994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專門規定了締約國可以實施數量限制的范圍和條件;特別是第十三條,規定了實施數量限制必須符合不歧視原則,規定「除非對所有第三國的相同產品的輸入或對相同產品向所有第三國的輸出同樣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締約國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的輸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產品向另一締約國領土輸出」。當然,出口數量限制也有例外原則,其核心要點也主要體現在GATT1994第20條的(g)款,在符合GATT1994第20條的(g)款要求下,也可以對原材料出口採取數量限制措施。
2.我國產品出口數量限制的政策與問題
出口數量限制主要體現在配額上。配額是指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敏感商品的進口或出口進行數量或金額上的控制,其目的旨在調整國際收支和保護國內工農業生產。目前,基於礦產資源稟賦及實際中的供需關系,對資源性產品,我國原則上傾向於限制出口;特別是對優勢資源產品,我國已經通過配額的方式,實施了相應的出口數量限制措施。例如,2009年我國對礬土、氟石等資源性產品出口採取了配額招標管理的限制措施;2010年繼續對稀土等產品出口實施出口數量管理制度。
實施出口數量管理雖然能取得比較明顯的效果,但必須與WTO規則對接好。當前,我國實施原材料出口限制的國內基本法依據是2004年4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16條,它明確了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但是,如果將該條款與GATT1994第20條(g)款規定的資源進出口限制實施的法律條件對比就會發現,我國關於資源進出口限制措施的條件相應較寬,特別是沒有要求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措施同時實施的要求,也沒有與GATT1994第20條序言相對應的「禁止武斷、不正當的歧視或對國際貿易造成變相的限制」的規定。這種規定不僅可能導致我國在實施資源限制具體行政措施時與WTO規則相沖突,而且還有可能成為中國違反入世承諾的依據。2009年美歐對我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提出的申訴就是典型的例證。
3.資源性產品出口數量限制政策建議
通過配額實行出口數量限制是控制資源性產品過量出口的有力措施。結合當前我國資源性產品出口數量限制政策及其存在的問題,從更有利於這一政策的實施及促進融入WTO規則系統角度看,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1)對需要實行出口數量管理制度的產品,必須以GATT1994第20條中的(g)款為准繩,事先落實好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具體措施。例如落實生產總量控制、停發采礦許可證等政策。
(2)遵守GATT1994中的非歧視性原則,做到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在出口配額招標投標資格條件上的一致性,實現外資企業投標資格的國民待遇。
(3)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一些部委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或公告,使之與WTO規則要求一致。
(4)配額及出口數量管理政策應區別對待。附加值越低的產品,出口的配額量越趨於減少;附加值相對偏高的產品,出口配額的分配上應適當受到照顧,要映射出出口總量控制及出口產品結構調整的政策信號。
三、政策趨勢
在有利於提高資源供應保障能力的同時,為了減輕節能減排壓力及落實限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重大舉措,對利用境外鐵礦砂、原油、氧化鋁等短缺資源性產品,宜提供寬松的進口政策環境;同時,要利用好WTO規則,堅決限制「兩高一資」產品規模出口。要根據我國的資源國情,積極推動資源性產品進出口貿易政策改革,努力在資源領域建立「寬進嚴出」的進出口貿易政策體系。
『貳』 資源稅的稅率
(1)比例稅率(絕大多數稅目)
①原油
②天然氣
③煤炭
④金屬礦
包括稀土、鎢礦、鉬礦、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
⑤非金屬礦
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煤層(成)氣、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
⑥海鹽(是指海水曬制的鹽,不包括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
(2)定額稅率
對非金屬礦中的「粘土、砂石」,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提示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提示2】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3)代扣代繳適用稅率
①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率)標准,代扣代繳資源稅。
②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率)標准,代扣代繳資源稅。
『叄』 螢石關稅需要交哪些稅
25292100、25292200
氟化鈣含量的不同分為兩個稅號。
關稅百分之三
增值稅百分之十七
y4x
監管條件都是:
出口許可證
沒有b這個監管條件
B的話
是出口商檢
『肆』 螢石精粉增值稅幾個點
這個如果是生產或者銷售,增值稅稅率都是13%,不屬於低稅率或者免稅。
『伍』 石料廠如何交資源稅,稅率是多少
如果開採石料的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依據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的,當期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另外開採石料,屬於非其他金屬原礦,要交納資源稅的。從量徵收資源稅,每立方米或每噸0.2—5元,具體多少,由省一級政府確定。
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產品或金錠的銷售額。
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包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海鹽。
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5)緬甸進口螢石上多少稅擴展閱讀:
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陸』 我這張圖上的螢石值錢么求高手解答。。最好附上價格!!謝謝
這種一般裝飾用 也不值多少,200估計有的,不過建議你可以雕刻下 可以賣的更多
『柒』 買賣螢石上稅了沒有事嗎
買賣螢石上稅了沒有事了。
買賣後交完稅就沒有什麼事了,所有的買賣都要交稅,否則就算逃稅漏稅了。
螢石(Fluorite)又稱氟石。自然界中較常見的一種礦物,可以與其他多種礦物共生,世界多地均產,有5個有效變種。等軸晶系,主要成分是氟化鈣(CaF_)。結晶為八面體和立方體。晶體呈玻璃光澤,顏色鮮艷多變,質脆,莫氏硬度為4,熔點1360℃,具有完全解理的性質。部分樣本在受摩擦、加熱、紫外線照射等情況下可以發光。該礦物來自火山岩漿,在岩漿冷卻過程中,被岩漿分離出來的氣水溶液內含氟,在溶液沿裂隙上升的過程里,氣水溶液中的氟離子與周圍岩石中的鈣離子結合,形成氟化鈣,冷卻結晶後即形成螢石。存在於花崗岩、偉晶岩、正長岩等岩石內。因質脆軟而不常被用作寶石。在工業方面,螢石是氟的主要來源,能夠提取制備氟元素及其各種化合物。而顏色艷麗,結晶形態美觀的螢石標本可用於收藏、裝飾和雕刻工藝品。
『捌』 螢石礦轉讓交哪些稅.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轉讓螢石礦采礦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單純就螢石礦采礦權轉讓行為來講,並不直接涉及上述稅費。如果國有礦山企業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需要補交采礦權價款,對非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則不形成采礦權價款補交問題。 根據《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營業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轉讓方就螢石礦采礦權轉讓行為將轉讓收入並入應稅所得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轉讓方在轉讓采礦權時一並有償轉讓其礦井等財產的,應按轉讓全額申報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其礦井等財產的,不繳納營業稅;此外,轉讓雙方當事人均需申報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螢石礦采礦權轉讓合同額的萬分之五。
『玖』 現在出口螢石海關有沒有什麼監管條件還是可以隨便自由出口,請各位大俠指教了,多謝!
沒有監管條件。如果重量計氟化鈣含量小於97%, 歸入2529210000。如果大於,則歸入2529220000